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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書山有路勤為徑,學海無涯苦作舟。書山有路勤為徑,學海無涯苦作舟。第第頁銀行賬戶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銀行賬戶的管理,建立規范的銀行賬戶管理體系,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資金安全,有效地防范財務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制度,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及各部門、各分支機構開設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幣銀行賬戶和外幣銀行賬戶(以下簡稱銀行賬戶)的管理。

第三條銀行賬戶的管理內容包括。銀行賬戶開戶管理、銀行賬戶變更和撤銷管理、網上銀行管理、銀行賬戶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為及罰則規定。

第四條銀行賬戶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在滿足經營業務需要的前提下,實現銀行賬戶管理上的規范化和數量上的最小化,做到歸口管理、分級負責、逐級審批、臺帳登記、權限操作。

第五條公司計劃財務總部為銀行賬戶管理的主管職能部門,分公司計劃財務部是銀行賬戶管理的執行部門,主要負責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的申請,以及銀行賬戶對賬、賬戶信息揭示與統計報表等。

第二章公司銀行賬戶信息庫的管理

第六條公司建立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機構開立、變更和撤銷銀行賬戶必須全部納入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的登記備案范圍。

第七條公司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戶名全稱(包括外幣銀行賬戶的中文和英文戶名);

2、開戶銀行全稱(包括外資銀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稱);

3、銀行賬號、幣種(指人民幣、美元、港元等不同幣種);

4、開戶許可證編號;

5、賬戶類別(指基本賬戶、一般賬戶、專用賬戶、臨時賬戶的分類);

6、賬戶性質(指定期、活期、協定存款賬戶、七天通知存款賬戶、協議存款等);

7、賬戶用途(指保費收入賬戶、費用賬戶、賠款賬戶、銀保合作賬戶、新車共保賬戶、納稅專戶、工資賬戶、社保賬戶等);

8、開戶日期、財務印鑒公章全稱、印鑒私章姓名、賬戶使用部門、賬戶銷戶日期、賬戶變更注銷日期(指賬戶發生變更事項時,對原有賬戶備案記錄進行注銷處理的日期)。

第八條計劃財務總部負責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的建立、日常維護和動態管理。信息庫采用兩級審核維護模式:分公司計財部負責審核機構原始銀行賬戶資料

1并在信息庫中提交,計劃財務總部審核確認,使數據存入信息庫。

第九條計劃財務總部應及時收集和更新信息庫的內容和記錄,使其能實時、全面地反映公司銀行賬戶的真實情況。計劃財務總部定期(每年至少一次)與有關部門共同對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的數據記錄進行全面核對和清查,并對重新核實的信息資料辦理必要的確認手續。對在核對清查過程中所發現的數據差異,應在分析調查、查明原因、明確責任的基礎上進行更正處理,并將清查和處理情況向公司領導和各部門進行通報。

計劃財務總部定期對公司所有外幣銀行賬戶是否向外匯監管部門報備進行全面清理,監督并督促完善有關賬戶手續。

第十條各部門、各分支機構違反規定設立的未納入公司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的銀行賬戶,將被視作“賬外賬戶”處理。

第三章銀行賬戶的開立

第十一條公司銀行賬戶的開立實行審批制。銀行賬戶開立和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部門和機構因業務需要需開立銀行賬戶的,應填寫銀行開戶申請審批表,由分公司計劃財務部統一向總公司提出申請;

2、計劃財務總部根據公司有關規定,會同制度管理總部采取招標等各種方式確定開戶銀行,就其開戶提出初審意見;

3、開戶申請經總公司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董事長審批;

4、分公司計劃財務部根據開戶審批單安排有關人員在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第十二條公司銀行賬戶分網上銀行賬戶、銀保合作賬戶、特殊用途專戶、外幣賬戶、定期賬戶等五類:

1、網上銀行賬戶包括保費收入賬戶、賠款支出賬戶和費用支出賬戶;保費收入賬戶用于歸集分支機構的保費收入,該賬戶的支出只能向上級機構劃轉資金以及由此產生的銀行結算費用;

賠款支出賬戶為專用于日常賠付支出和退保支出的賬戶;

費用支出賬戶用于各項日常管理費用支出和退保支出。

2、銀保合作賬戶是公司及各分支機構因業務發展需要在業務合作銀行開設保費收入賬戶,用于歸集與合作銀行開展業務收入的保費;

3、特殊用途專戶是指因稅務、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等國家機關規定以及專門需要設立的納稅專戶、黨工團經費專戶等專門用途的賬戶。

4、外幣賬戶指取得外匯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分支機構因外幣收支需要開設的賬戶。根據公司業務實際可開設美元和港幣兩個幣種。

5、定期賬戶指根據資金保障和運作需要存放在銀行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大面額協議存款。原則上除總公司外其他機構和部門一律不得開設定期存款賬戶。

第十三條各機構選擇開設各類的銀行必須符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開戶銀行的要求,并堅持以下原則:

1、利益最大化原則。選擇新的開戶銀行必須經過招標或同類性質的程序,比較并權衡各銀行給予我司的資金收益、業務合作的共盈和服務等條件,以維護公司利益最大化;

2、統籌安排、兼顧全局的原則。各分支機構選擇新的開戶銀行原則上必須由總公司統籌安排,兼顧全局,由計劃財務總部根據總公司與各大銀行的合作情況選擇確定;

3、有利于業務發展的原則。開戶銀行的選擇應充分考慮業務發展需要,優先選擇與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有一定業務量的銀行,以利于公司業務的發展。

4、謹慎選擇原則。優先選擇規模較大、資信良好的國有控股銀行或全國性商業銀行,謹慎商城市業銀行,原則上不得在信用合作銀行開戶。

5、安全性原則。因選擇距公司職場較近、交通方便、安全措施良好的銀行。第十四條根據“逐級上報、集中審批”的原則,各分支機構所有銀行賬戶的開設需按規定報總公司審批,不得擅自開設賬戶、不得隱瞞不報。

第十五條開設銀行賬戶必須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辦理手續:

(1)網上銀行賬戶。須選擇總公司規定的銀行開立,提出書面申請,由分公司統一上報總公司,經審核同意后,由分公司辦理相應的開戶手續,納入總公司網上銀行系統。同時,開戶后應及時將開戶信息、網上銀行協議和資金收支兩條線實施細則等資料報總公司備案。

(2)銀保合作賬戶。向總公司報送開戶申請、合作協議、分支機構賬戶資金管理規定等材料,總公司按“一事一議、個案審批”的原則進行審核批準后,由分公司辦理相應的開戶手續。同時應及時將有關開戶資料、賬戶信息報總公司備案。

(3)特殊用途專戶。向總公司報送開戶申請、國家機關或行業協會或上級機關的相關文件,經總公司批準后辦理相應開戶手續。同時將有關開戶資料、賬戶信息報總公司備案。開立黨工團經費專戶還需由相應的歸口管理部門審批開設并參照本規定進行日常管理。

(4)外幣賬戶。由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機構提出書面,經總公司審核批準后辦理開戶相應手續,同時將有關開戶資料、賬戶信息報總公司備案。

(5)定期存款賬戶。由總公司集中開立,分支機構不得擅自開立(經總公司授權開設的除外)。

第十六條四級及以下機構原則上不得開立銀行賬戶,如確因業務量大或地理

3偏遠需要開立的,需逐級提交書面開戶申請,經總公司審核批準后辦理開戶手續,同時將有關開戶資料、賬戶信息報總公司備案。

第十七條分公司在籌建期經總公司審批同意后可開立銀行賬戶,分公司以下機構籌建期不得開立銀行賬戶。

第四章銀行賬戶的變更和撤銷

第十八條銀行賬戶的變更和撤銷必須經計劃財務總部審核后報公司分管理領導審批。

第十九條確因公司名稱變更、管理需要、業務發展的變化需要變更或銷戶的,需將變更或撤銷的原因、變更的內容或撤銷銀行賬戶信息等資料逐級上報計劃財務總部,經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銀行賬戶的變更或撤銷。

第二十條各級機構財務負責人應定期清理不經常使用的且資金余額不多的銀行賬戶,防止和糾正不必要的重復開戶的現象,撤銷多余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一條各級分支機構因監管部門、國家機關或違反規定被強行銷戶的,可直接辦理銷戶手續,但必須作為重大財務事項及時將銷戶信息和情況說明逐級上報計劃財務總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各級機構辦理網上銀行賬戶變更或銷戶手續后總公司需及時辦理網上銀行賬戶的信息的變更或撤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各級分支機構變更或撤銷賬戶后,將變更或撤銷的資料憑證歸檔保存。并根據本規定在一周內將變更信息或銷戶憑證復印件逐級上報計劃財務總部備案,由計劃財務總部在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中記錄變更或撤銷信息。

第五章銀行賬戶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條公司各級機構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要求。正確核算賬戶資金。各類支出賬戶必須專款專用,嚴禁超范圍使用和串戶使用。

第二十五條各級機構每月月終應及時將銀行存款日記帳與銀行對帳單進行核對,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將兩者余額調節相符,做到月結月清。

第二十六條分公司計劃財務部定期對轄內銀行賬戶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每季度將檢查情況報總公司。

第二十七條各級機構必須及時更新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詳細記錄每個賬戶的開戶時間、開戶銀行名稱、賬戶變更或撤銷等信息,確保銀行信息的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八條

銀行賬戶的開戶資料、銀行印鑒卡、對帳單、賬戶余額調節表、現金盤點記錄、票據盤點記錄等資料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定期裝訂成冊,歸檔保存。

第六章網上銀行賬戶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分支機構開立網銀賬戶后應將賬戶納入總公司對應的網上銀行系統,通過網銀授權連接方式,實現總公司網銀系統監管。

第三十條網上銀行賬戶實行專人管理,各級機構落實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并確保網上銀行賬戶資金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網上銀行賬戶資金劃轉必須經過授權操作。各級機構根據需要設立經辦、授權兩級或經辦、復核、授權三級操作每筆資金的劃轉。每一級人員分別配置一張操作卡(客戶證書),任何人不得同時擁有經辦、復核或授權兩張操作卡。

1、計劃財務總部網上銀行賬戶資金劃轉權限設置

(1)經辦。經辦由計劃財務總部銀行賬戶日常管理人員擔任,持有經辦操作卡,可查詢賬戶、對外付款、轉帳的功能,經辦人員資金劃轉權限為零。

(2)復核。復核由計劃財務總部資金管理人員擔任,持有復核操作卡,可查詢賬戶、對外付款以及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復核支付。

(3)二級授權。二級授權由計劃財務總部負責人擔任,持有二級授權操作卡,可查詢賬戶、對外付款以及100500萬元(含500萬元)之間的授權支付。

(4)三級授權。三級授權由計劃財務總部主要負責人擔任,持有三級授權操作卡,可查詢賬戶、對外付款以及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之間的授權支付。

(5)四級授權。四級授權由總公司分管領導擔任,持有四級授權操作卡,可查詢賬戶、對外付款以及1000萬元以上的授權支付。

2、各分公司計劃財務部網上銀行賬戶資金劃轉權限設置

各分公司計劃財務部銀行賬戶日常管理人員擔任(其中,各中支公司財務專員負責賠款賬戶對外支付的經辦),復核由各分公司計劃財務部非經辦財務人員擔任,授權由財務負責人擔任。各分公司計劃財務部由財務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不同賬戶的劃轉權限,并上報計劃財務總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網上銀行賬戶各級人員操作卡必須設置權限額度,各分公司及所轄機構的操作權限的設定必須報總公司審核并在審核的權限范圍以內操作,不得擅自超越權限。

第三十三條網上銀行操作卡持有人必須加強安全保密意識,一人一卡、專人使用、專人負責,妥善保管操作卡和密碼,不得隨意將操作卡和密碼交給其他人使用,并定期更改密碼。網上銀行操作人員因崗位變動等必須將操作卡、密碼進行交接。

第三十四條各級機構要建立操作卡登記管理制度,設立登記簿,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和保管。登記簿要詳細記載操作卡啟用時間、領用人姓名、證書id名稱、交接記錄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各級機構網上銀行除開通賬戶查詢、資金劃轉業務外,可根據需要

5開通延伸的網上銀行服務功能,但嚴禁開通網上資金運用功能。

第七章禁止行為

第三十六條在銀行賬戶管理和使用中禁止發生以下行為:

1、未經批準擅自開立銀行賬戶;出租、出借銀行賬戶;計財部以外的其他部門開立、管理和操作銀行賬戶;隱瞞或私設銀行賬戶,從事公款私存、設置“小金庫”;

2、不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及時準確地上報和備案有關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撤銷的相關信息資料;不按規定清理和注銷不需使用的銀行賬戶;

3、截留、挪用保費收入資金;

4、用其他賬戶的轉帳支票對保費收入專戶進行轉帳劃撥;未經總公司批準,利用銀行賬戶辦理正常業務以外的包括定期存款在內的各項資金運用業務,以及從事其他財務、金融法規所及公司禁止的事項;通過下屬機構賬戶或外單位賬戶辦理資金收支業務,逃避上級機構的監督檢查;

5、簽發空頭支票、印鑒不符、未經批準簽發遠期銀行結算票據;未妥善保管財務印章、重要空白憑證;

6、未經批準擅自以銀行存款進行擔保或抵押;

7、其他違反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的行為。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各級機構發生違反上述第

1、

3、

4、

5、6項行為的,按照公司違規懲戒管理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各級機構發生違反上述第2項行為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通報批評處分,并處50元/次罰款。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對所有的銀行賬戶,應及時核對資金余額,平時應不定期地到開戶銀行查詢核對,月終后應及時取得該開戶銀行簽章的賬戶余額對賬單,并將其結果報告本部門(單位)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公司制度管理部負責監督檢查各部門(單位)所有的開戶是否符合本規定;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不定期抽查各部門(單位)的銀行對賬單與銀行日記賬是否相符及調節表的真實性。對檢查存在的問題,應提出處理的方案和建議,報公司分管財務領導。

第四十條各部門及各分支機構對已開設的銀行賬戶,要按照銀行賬戶與結算的有制度規定加強管理,合規使用,定期檢查,確保賬戶和資金的安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銀行賬戶的管理,建立規范的銀行賬戶管理體系,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資金安全,有效地防范財務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制度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及各部門開設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幣銀行賬戶和外幣銀行賬戶(以下簡稱“銀行賬戶”)的管理。

第三條銀行賬戶的管理內容包括。銀行賬戶開戶管理、銀行賬戶變更和撤銷管理、網上銀行管理、銀行賬戶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為及罰則規定。

第四條銀行賬戶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在滿足經營業務需要的前提下,實現銀行賬戶管理上的規范化和數量上的最小化,做到歸口管理、分級負責、逐級審批、臺帳登記、權限操作。

第五條公司財務部為銀行賬戶管理的主管職能部門,分公司計劃財務部是銀行賬戶管理的執行部門,主要負責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的申請,以及銀行賬戶對賬、賬戶信息揭示與統計報表等。

第二章公司銀行賬戶信息庫的管理

第六條公司建立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機構開立、變更和撤銷銀行賬戶必須全部納入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的登記備案范圍。

第七條公司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戶名全稱(包括外幣銀行賬戶的中文和英文戶名);

2、開戶銀行全稱(包括外資銀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稱);

3、銀行賬號、幣種(指人民幣、美元、港元等不同幣種);

4、開戶許可證編號;

5、賬戶類別(指基本賬戶、一般賬戶、專用賬戶、臨時賬戶的分類);

6、賬戶性質(指定期、活期、協定存款賬戶、七天通知存款賬戶、協議存款等);

7、賬戶用途(指基金募集專用賬戶、投資專用賬戶、公司日常經常賬戶、托管賬戶、納稅專戶、工資賬戶、社保賬戶等);

8、開戶日期、財務印鑒公章全稱、印鑒私章姓名、賬戶使用部門、賬戶銷戶日期、賬戶變更注銷日期(指賬戶發生變更事項時,對原有賬戶備案記錄進行注銷處理的日期)。

第八條

財務部負責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的建立、日常維護和動態管理。信息庫采用兩級審核維護模式:分公司財務部負責審核機構原始銀行賬戶資料并在信息庫中提交,公司財務部部審核確認,使數據存入信息庫。

第九條

財務部應及時收集和更新信息庫的內容和記錄,使其能實時、全面地反映公司銀行賬戶的真實情況。財務部定期(每年至少一次)與有關部門共同對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的數據記錄進行全面核對和清查,并對重新核實的信息資料辦理必要的確認手續。對在核對清查過程中所發現的數據差異,應在分析調查、查明原因、明確責任的基礎上進行更正處理,并將清查和處理情況向公司領導和各部門進行通報。

財務部定期對公司所有外幣銀行賬戶是否向外匯監管部門報備進行全面清理,監督并督促完善有關賬戶手續。

第十條各部門、各分支機構違反規定設立的未納入公司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的銀行賬戶,將被視作“賬外賬戶”處理。

第三章銀行賬戶的開立

第十一條公司銀行賬戶的開立實行審批制。銀行賬戶開立和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部門和機構因業務需要需開立銀行賬戶的,應填寫銀行開戶申請審批表,由分公司財務部統一向總公司提出申請;

2、財務部根據公司有關規定,會同綜合管理部采取招標等各種方式確定開戶銀行,就其開戶提出初審意見;

3、開戶申請經總公司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董事長審批;

4、分公司財務部根據開戶審批單安排有關人員在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銀行賬戶分網上銀行賬戶、基金募集賬戶、基金投資專戶、外幣賬戶、定期賬戶等五類:

1、網上銀行賬戶包括經營收入和費用支出賬戶;

經營收入費用支出賬戶用于歸集公司及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該賬戶可用于公司各項日常費用的支出并支付由此產生的銀行結算費用;

2、基金募集賬戶是公司及各分支機構因業務發展需要在業務合作銀行開設用于歸集所募集資金的專用賬戶,該帳戶一般由有資質的金融機構托管;

3、基金投資專戶是指因項目投資而設立的銀行專用帳戶,為受托管帳戶,專用于特定項目的投資及投資回報的歸集;

4、外幣賬戶指取得外匯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分支機構因外幣收支需要開設的賬戶。根據公司業務實際可開設美元和港幣兩個幣種。

5、定期賬戶指根據資金保障和運作需要存放在銀行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大面額協議存款。原則上除總公司外其他機構和部門一律不得開設定期存款賬戶。

第十三條各機構選擇開設各類的銀行必須符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開戶銀行的要求,并堅持以下原則:

1、利益最大化原則。選擇新的開戶銀行必須經過招標或同類性質的程序,比較并權衡各銀行給予我司的資金收益、業務合作的共盈和服務等條件,以維護公司利益最大化;

2、統籌安排、兼顧全局的原則。各分支機構選擇新的開戶銀行原則上必須由總公司統籌安排,兼顧全局,由計劃財務總部根據總公司與各大銀行的合作情況選擇確定;

3、有利于業務發展的原則。開戶銀行的選擇應充分考慮業務發展需要,優先選擇與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有一定業務量的銀行,以利于公司業務的發展。

4、謹慎選擇原則。優先選擇規模較大、資信良好的國有控股銀行或全國性商業銀行,謹慎商城市業銀行,原則上不得在信用合作銀行開戶。

5、安全性原則。因選擇距公司職場較近、交通方便、安全措施良好的銀行。

第十四條根據“逐級上報、集中審批”的原則,各分支機構所有銀行賬戶的開設需按規定報總公司審批,不得擅自開設賬戶、不得隱瞞不報。

第十五條開設銀行賬戶必須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辦理手續:

(1)網上銀行賬戶。須選擇總公司規定的銀行開立,提出書面申請,由分公司統一上報總公司,經審核同意后,由分公司辦理相應的開戶手續,納入總公司網上銀行系統。同時,開戶后應及時將開戶信息、網上銀行協議和資金收支兩條線實施細則等資料報總公司備案。

(2)基金募集賬戶。向公司報送開戶申請、合作協議、分支機構賬戶資金管理規定等材料,總公司按“一事一議、個案審批”的原則進行審核批準后,由分公司辦理相應的開戶手續。同時應及時將有關開戶資料、賬戶信息報公司備案。

(3)基金投資專戶。向公司報送開戶申請、國家機關或行業協會或上級機關的相關文件,經公司批準后辦理相應開戶手續。同時將有關開戶資料、賬戶信息報公司備案。

(4)外幣賬戶。由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機構提出書面,經公司審核批準后辦理開戶相應手續,同時將有關開戶資料、賬戶信息報公司備案。

(5)定期存款賬戶。由總公司集中開立,分支機構不得擅自開立(經總公司授權開設的除外)。

第十六條二級及以下機構原則上不得開立銀行賬戶,如確因業務量大或地理偏遠需要開立的,需逐級提交書面開戶申請,經總公司審核批準后辦理開戶手續,同時將有關開戶資料、賬戶信息報總公司備案。

第十七條分公司在籌建期經總公司審批同意后可開立銀行賬戶,分公司以下機構籌建期不得開立銀行賬戶。

第四章銀行賬戶的變更和撤銷

第十八條

銀行賬戶的變更和撤銷必須經財務部審核后報公司分管理領導審批。

第十九條

確因公司名稱變更、管理需要、業務發展的變化需要變更或銷戶的,需將變更或撤銷的原因、變更的內容或撤銷銀行賬戶信息等資料逐級上報計劃財務總部,經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銀行賬戶的變更或撤銷。

第二十條

各級機構財務負責人應定期清理不常使用的且資金余額不多的銀行賬戶,防止和糾正不必要的重復開戶的現象,撤銷多余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一條

各級分支機構因監管部門、國家機關或違反規定被強行銷戶的,可直接辦理銷戶手續,但必須作為重大財務事項及時將銷戶信息和情況說明逐級上報計劃財務總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機構辦理網上銀行賬戶變更或銷戶手續后總公司需及時辦理網上銀行賬戶的信息的變更或撤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各級分支機構變更或撤銷賬戶后,將變更或撤銷的資料憑證歸檔保存。并根據本規定在一周內將變更信息或銷戶憑證復印件逐級上報計劃財務總部備案,由計劃財務總部在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中記錄變更或撤銷信息。

第五章

銀行賬戶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各級機構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要求。正確核算賬戶資金。各類支出賬戶必須專款專用,嚴禁超范圍使用和串戶使用。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構每月月終應及時將銀行存款日記帳與銀行對帳單進行核對,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將兩者余額調節相符,做到月結月清。

第二十六條

分公司財務部定期對轄內銀行賬戶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每季度將檢查情況報總公司。

第二十七條

各級機構必須及時更新銀行賬戶管理信息庫,詳細記錄每個賬戶的開戶時間、開戶銀行名稱、賬戶變更或撤銷等信息,確保銀行信息的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八條

銀行賬戶的開戶資料、銀行印鑒卡、對帳單、賬戶余額調節表、現金盤點記錄、票據盤點記錄等資料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定期裝訂成冊,歸檔保存。

第六章

網上銀行賬戶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分支機構開立網銀賬戶后應將賬戶納入總公司對應的網上銀行系統,通過網銀授權連接方式,實現總公司網銀系統監管。

第三十條

網上銀行賬戶實行專人管理,各級機構落實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并確保網上銀行賬戶資金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網上銀行賬戶資金劃轉必須經過授權操作。各級機構根據需要設立經辦、授權兩級或經辦、復核、授權三級操作每筆資金的劃轉。每一級人員分別配置一張操作卡(客戶證書),任何人不得同時擁有經辦、復核或授權兩張操作卡。

1、財務部網上銀行賬戶資金劃轉權限設置

(1)經辦。經辦由財務部銀行賬戶日常管理人員擔任,持有經辦操作卡,可查詢賬戶、對外付款、轉帳的功能,經辦人員資金劃轉權限為零。

(2)復核。復核由財務部資金管理人員擔任,持有復核操作卡,可查詢賬戶、對外付款以及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復核支付。

(3)二級授權。二級授權由財務部負責人擔任,持有二級授權操作卡,可查詢賬戶、對外付款以及100500萬元(含500萬元)之間的授權支付。

(4)三級授權。三級授權由財務部主要負責人擔任,持有三級授權操作卡,可查詢賬戶、對外付款以及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之間的授權支付。

(5)四級授權。四級授權由總公司分管領導擔任,持有四級授權操作卡,可查詢賬戶、對外付款以及1000萬元以上的授權支付。

2、各分公司財務部網上銀行賬戶資金劃轉權限設置

各分公司財務部銀行賬戶日常管理人員擔任,復核由各分公司財務部非經辦財務人員擔任,授權由財務負責人擔任。各分公司財務部由財務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不同賬戶的劃轉權限,并上報計劃財務總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網上銀行賬戶各級人員操作卡必須設置權限額度,各分公司及所轄機構的操作權限的設定必須報總公司審核并在審核的權限范圍以內操作,不得擅自超越權限。

第三十三條網上銀行操作卡持有人必須加強安全保密意識,一人一卡、專人使用、專人負責,妥善保管操作卡和密碼,不得隨意將操作卡和密碼交給其他人使用,并定期更改密碼。網上銀行操作人員因崗位變動等必須將操作卡、密碼進行交接。

第三十四條各級機構要建立操作卡登記管理制度,設立登記簿,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和保管。登記簿要詳細記載操作卡啟用時間、領用人姓名、證書id名稱、交接記錄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各級機構網上銀行除開通賬戶查詢、資金劃轉業務外,可根據需要開通延伸的網上銀行服務功能,但嚴禁開通網上資金運用功能。

第七章禁止行為

第三十六條在銀行賬戶管理和使用中禁止發生以下行為:

1、未經批準擅自開立銀行賬戶;出租、出借銀行賬戶;財務部以外的其他部門開立、管理和操作銀行賬戶;隱瞞或私設銀行賬戶,從事公款私存、設置“小金庫”;

2、不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及時準確地上報和備案有關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撤銷的相關信息資料;不按規定清理和注銷不需使用的銀行賬戶;

3、截留、挪用保費收入資金;

4、用其他賬戶的轉帳支票對基金募集帳戶和基金投資專戶進行轉帳劃撥;未經總公司批準,利用銀行賬戶辦理正常業務以外的包括定期存款在內的各項資金運用業務,以及從事其他財務、金融法規所及公司禁止的事項;通過下屬機構賬戶或外單位賬戶辦理資金收支業務,逃避上級機構的監督檢查;

5、簽發空頭支票、印鑒不符、未經批準簽發遠期銀行結算票據;未妥善保管財務印章、重要空白憑證;

6、未經批準擅自以銀行存款進行擔保或抵押;

7、其他違反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的行為。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各級機構發生違反上述第

1、

3、

4、

5、6項行為的,按照公司違規懲戒管理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各級機構發生違反上述第2項行為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通報批評處分,并處50元/次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對所有的銀行賬戶,應及時核對資金余額,平時應不定期地到開戶銀行查詢核對,月終后應及時取得該開戶銀行簽章的賬戶余額對賬單,并將其結果報告本部門(單位)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監督檢查各部門(單位)所有的開戶是否符合本規定;公司財務部負責不定期抽查各部門(單位)的銀行對賬單與銀行日記賬是否相符及調節表的真實性。對檢查存在的問題,應提出處理的方案和建議,報公司分管財務領導。

第四十條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對已開設的銀行賬戶,要按照銀行賬戶與結算的有制度規定加強管理,合規使用,定期檢查,確保賬戶和資金的安全。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公司授權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管理規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管

理規定

作者:admin點擊數:828更新時間:2021-7-1111:58:47

第一章總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戶管理系統)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管理,確保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保障賬戶管理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516號文印發)等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境內持有金融許可證并辦理人民幣支付結算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新增、變更撤銷銀行機構代碼信息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銀行機構代碼,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支付系統行名行號的編碼規則為銀行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編制的,用于賬戶管理系統識別其身份的唯一標識。本規定所稱銀行機構代碼信息,是指在賬戶管理系統中使用的銀行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相關信息,包括銀行機構全稱銀行機構代碼、銀行類別、行別名稱、行別代碼、分支機構序號直接管轄行銀行機構代碼銀行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代碼、所在省(市、區)名稱、所在地區名稱、所在城市名稱、所在城市地區代碼、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等信息。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管理與維護。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管理與維護遵循"統一管理、分級維護"的原則。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管理銀行機構代碼信息,負責銀行類別行別名稱行別代碼、所在省(市區)名稱所在地區名稱、所在城市名稱等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維護。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統稱省級數據處理中心管理行)負責所在省(區市)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銀行機構代碼信息、銀行機構的銀行機構代碼信息中的銀行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代碼的維護。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按屬地原則負責銀行機構的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維護。

第五條銀行機構應按本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報銀行機構代碼信息。

第六條銀行機構需新增、變更或撤銷銀行機構代碼信息,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其直接管轄行審核同意后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交。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以下統稱全國性銀行機構)的總行直轄的分支機構新增、變更或撤銷銀行機構代碼信息,可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交書面申請。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管理工作。銀行機構代碼信息書面資料的保管期限為10年。第二章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編碼規則

第八條銀行機構的銀行機構代碼信息中的銀行機構全稱是指其金融許可證上記載的銀行機構名稱的全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銀行機構代碼信息中的銀行機構全稱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名稱的全稱。第九條銀行機構代碼信息中的銀行機構代碼由3位行別代碼4位地區代碼4位分支機構序號和1位校驗碼共12位數字順序組成。行別代碼是銀行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分類標識代碼,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制定和維護。地區代碼是用于標識銀行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所在地區的分類代碼,參照全國清算中心代碼編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公布。省會(首府)城市、直轄市的地區代碼使用該城市的全國清算中心代碼,省會(首府)城市、直轄市管理的縣(市),使用省會(首府)城市、直轄市的地區代碼;地市級城市的地區代碼使用該城市的全國清算中心代碼;縣級城市的地區代碼使用本縣(市)的全國清算中心代碼。各地市的經濟開發區、保稅區以及撤縣設區的市內行政區域統一使用所在城市的地區代碼。銀行機構的分支機構序號由其直接管轄行編制,在同一城市內不得重復。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序號使用原全國聯行行號的后4位;新設立的沒有全國聯行行號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由其直接管轄行確定其分支機構序號。校驗碼使用模1011雙模算法得出。

第十條銀行機構因其所在地未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或其他原因由其他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代管的,其銀行機構代碼信息中的地區代碼為該銀行機構所在城市的地區代碼;其銀行機構代碼信息中的銀行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代碼為代管其銀行結算賬戶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銀行機構代碼。第三章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新增

第十一條銀行機構申請新增銀行機構代碼信息,應按要求填制新增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申請書(以下簡稱新增申請書,見附1),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金融許可證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收到新增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申請資料,應核對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退回證明文件原件,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資料的業務審核。符合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應通過賬戶管理系統辦理銀行機構代碼新增業務,在新增申請書上填寫賬戶管理系統生成的銀行機構代碼,并加蓋賬戶管理專用章;一聯新增申請書連同證明文件復印件留存,另兩聯新增申請書退回申請提交行。不符合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應在新增申請書上注明原因,簽署不予新增意見,并加蓋賬戶管理專用章;一聯新增申請書連同證明文件復印件留存,另兩聯新增申請書退回申請提交行。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新增銀行機構代碼信息,應按要求填制新增申請書,逐級向省級數據處理中心管理行提出申請。省級數據處理中心管理行收到新增申請書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業務審核。符合規定的,省級數據處理中心管理行應通過賬戶管理系統辦理銀行機構代碼新增業務,在新增申請書上填寫賬戶管理系統生成的銀行機構代碼,并加蓋賬戶管理專用章;一聯新增申請書留存,另兩聯新增申請書返還申請提交行。不符合規定的,省級數據處理中心管理行應在新增申請書上注明原因,簽署不予新增意見,加蓋賬戶管理專用章;一聯新增申請書留存,另兩聯新增申請書退回申請提交行。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地方性銀行機構外資銀行機構,其行別代碼不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已公布范圍內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交正式文件以及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的證明文件,申請新增行別代碼。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實后,應以正式文件逐級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報。新設立的全國性銀行機構,應由其法人機構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出新增行別代碼申請。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收到上述申請文件并核實后,按規定進行批復。

第十五條因轄內行政區劃調整需新增地區代碼的,省級數據處理中心管理行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出新增地區代碼的書面申請,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收到申請并核實后,按規定進行批復。第四章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變更

第十六條銀行機構的機構全稱、地址、郵政編碼直接管轄行銀行機構代碼、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信息發生變動的,應于上述信息發生變更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出銀行機構代碼變更申請。

第十七條銀行機構申請變更機構全稱、地址、郵政編碼,應按要求填制變更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申請書(以下簡稱變更申請書,見附2),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金融許可證正本或副本(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收到變更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申請資料后,應核對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退回證明文件原件,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資料的業務審核。符合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應通過賬戶管理系統辦理銀行機構代碼變更業務,在變更申請書上簽署同意變更意見,并加蓋賬戶管理專用章;一聯變更申請書連同證明文件復印件留存,另兩聯變更申請書退回申請提交行。不符合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應在變更申請書上注明原因,簽署不予變更意見,并加蓋賬戶管理專用章;一聯變更申請書連同證明文件復印件留存,另兩聯變更申請書退回申請提交行。第十八條銀行機構申請變更直接管轄行銀行機構代碼、電話號碼、電子郵箱,應按要求填制變更申請書,提交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收到變更申請書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資料的業務審核。符合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應通過賬戶管理系統辦理銀行機構代碼變更業務,在變更申請書上簽署同意變更意見,并加蓋賬戶管理專用章;一聯變更申請書留存,另兩聯變更申請書退回申請提交行。不符合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應在變更申請書上注明原因,簽署不予變更意見,并加蓋賬戶管理專用章;一聯變更申請書留存,另兩聯變更申請書退回申請提交行。

第十九條銀行機構需調整銀行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代碼的,應由其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要求填制變更申請書,逐級向省級數據處理中心管理行提出申請。省級數據處理中心管理行收到變更申請書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業務審核,并比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

三、四款的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業務。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需變更其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應按要求填制變更申請書,逐級向省級數據處理中心管理行提出申請。省級數據處理中心管理行收到變更申請書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業務審核,并比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

三、四款的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業務。省級數據處理中心管理行可變更自身銀行機構代碼信息,但應在變更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書面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第二十一條地方性銀行機構、外資銀行機構需變更其銀行機構代碼信息中的行別名稱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交正式文件以及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的證明文件,申請變更行別名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實后,應以正式文件逐級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報。全國性銀行機構需要變更其銀行機構代碼信息中的行別名稱的,應由其法人機構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出變更行別名稱申請。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收到申請并核實后,按規定進行批復。

第二十二條因轄內行政區劃調整需變更銀行機構代碼信息中的所在省(市區)名稱所在地區名稱所在城市名稱的,省級數據處理中心管理行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以正式文件提出變更地區代碼的申請。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收到申請并核實后,按規定進行批復。第二十三條銀行機構因地區代碼、分支機構序號變動需調整其銀行機構代碼的,應先新增銀行機構代碼信息,再撤銷舊的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第五章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撤銷

第二十四條銀行機構因解散、撤銷或其他原因需撤銷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應將本機構所有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遷移至其他銀行機構或予以撤銷,并撤銷本機構管轄的所有分支機構或變更其直接管轄行。銀行機構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應按要求填制撤銷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申請書(以下簡稱撤銷申請書,見附3),將其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提交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收到撤銷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申請資料后,應核對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退回證明文件原件,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資料的業務審核。符合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應通過賬戶管理系統辦理銀行機構代碼信息撤銷業務,在撤銷申請書上簽署同意撤銷的意見,并加蓋賬戶管理專用章;一聯撤銷申請書連同證明文件復印件留存,另兩聯撤銷申請書退回申請提交行。不符合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應在撤銷申請書上注明原因,簽署不予撤銷意見,并加蓋賬戶管理專用章;一聯撤銷申請書連同證明文件復印件留存,另兩聯撤銷申請書退回申請提交行。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需撤銷其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應在轄屬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行分支機構均已撤銷或變更其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代碼信息后,按要求填制撤銷申請書,逐級向省級數據處理中心管理行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數據處理中心管理行收到撤銷申請書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的審核。符合規定的,省級數據處理中心管理行應通過賬戶管理系統辦理銀行機構代碼信息撤銷業務,在撤銷申請書上簽署同意撤銷的意見,并加蓋賬戶管理專用章;一聯撤銷申請書留存,另兩聯撤銷申請書返還申請提交行。不符合規定的,省級數據處理中心管理行應在撤銷申請書上注明原因,簽署不予撤銷意見,并加蓋賬戶管理專用章;一聯撤銷申請書留存,另兩聯撤銷申請書退回申請提交行。第二十六條銀行機構法人因解散、撤銷或其他原因需要撤銷行別代碼信息的,應在其所有分支機構及法人機構的銀行機構代碼撤銷后5個工作日內申請撤銷其行別代碼信息。地方性銀行機構、外資銀行機構需撤銷行別代碼信息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交正式文件。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收到相關申請資料并核實后,應逐級以正式文件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報。全國性銀行機構需撤銷行別代碼信息的,應由其法人機構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出申請。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收到申請并核實后,按規定進行相應批復。

第二十七條因轄內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需撤銷地區代碼的,省級數據處理中心管理行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以正式文件提出撤銷地區代碼的申請。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收到申請并核實后,按規定進行批復。第六章附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賬戶管理系統(二期)運行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銀行賬戶管理辦法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銀發[1994]25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國境內開立人民幣存款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以下簡稱存款人)以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外匯存款賬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的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存款帳戶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第四條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本賬戶辦理。

第五條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幾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豐、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賬戶。

存款人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第六條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存款人可以通過本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根據櫪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第七條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特定的用途需要開立的賬戶。

第八條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銀行也可以自愿選擇存款開立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存款人、銀行開立或使用賬戶。

第十條存款人在其賬戶內應有足夠資金保證支付。

第十一條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保密,維護存款資金自主支配權,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賬戶內存款。國家法律規定的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部屬地的監督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許可證制度。

銀行對存款人開立或撤消賬戶,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報。

第二章賬戶設置和開戶條件

第十三條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企業法人內部單獨核算的單位;

三、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四、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五、縣級(含)以上軍隊、武警單位;

六、外國駐華機構;

七、社會團體;

八、單位附設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

九、外地常設機構;

十、私營企業、個體經濟戶、承包戶和個人。

第十四條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一、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和銀行取得借款的;

二、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第十五條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外地臨時機構;

二、臨時經營活動需要的。

第十六條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有存款賬戶:

一、基本建設的資金;

二、更新改造的資金;

三、特定有用途,需要專戶管理的資金。

第十七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正文;

二、中央或地方編制委員會、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批文;

三、軍隊軍對上、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四、單位對附設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

五、駐地有權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

六、承包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

七、俱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第十八條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據;

二、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第十九條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臨時執照;

二、當地有權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件。

第二十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經有權部門批準立項的文件;

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

第三章賬戶開立和撤消

第二十一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簽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并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賬戶。

第二十二條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文件,送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簽卡片,

經銀行審核同意后開立賬戶。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條十三條第

三、

四、五項規定的存款人,已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的,可以根據其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另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第二十四條存款人申請改變帳戶名稱的,應撤銷原賬戶,按本辦法的規定開立新帳戶。

第二十五條存款人撤銷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尋賬戶余額,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后,辦理銷戶手續。

存款人銷戶時,應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和開戶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存款撤銷基本存款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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