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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生態影響類)項目名稱:沛縣茂達港務有限公司內河港口碼頭項目建設單位(蓋章):沛縣茂達港務有限公司編制日期:2023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制一、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建設項目名稱沛縣茂達港務有限公司內河港口碼頭項目項目代碼2209-320322-89-01-200775建設單位聯系人張端超聯系方設地點江蘇省徐州市沛縣安國鎮二郎廟建材物流園,徐沛運河右岸地理坐標(經度116度51分43.194秒,緯度34度50分37.293秒)建設項目行業類別五十二、交通運輸業、管道運輸業中的139干散貨(含煤炭、礦石)、件雜、多用途、通用碼頭用地(用海)面積(m2)/長度(km)18000建設性質R新建(遷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建設項目申報情形R首次申報項目£不予批準后再次申報項目£超五年重新審核項目£重大變動重新報批項目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沛縣行政審批局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號沛行審備〔2022〕426號總投資(萬元)4900環保投資(萬元)118環保投資占比(%)2.4施工工期10個月是否開工建設R否£是:專項評價設置情況本項目屬于干散貨(含煤炭、礦石)、件雜、多用途、通用碼頭,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生態影響類)(試行)》中表,本項目涉及粉塵排放,需開展大氣專項評價。規劃情況規劃名稱:《徐州港總體規劃(2035年)》審批機關:交通運輸部、江蘇省人民政府審批文號:交規劃函〔2022〕131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情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徐州港總體規劃(修編)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機關:生態環境部審批文件名稱及文號:《關于<徐州港總體規劃(修編)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環審[2021]100號)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符合性分析與《徐州港總體規劃(2035年)》符合性分析根據《徐州港總體規劃(2035年)》,沛縣港區規劃港口岸線共9段,規劃岸線總長度為5965米。本項目所用岸線屬安國岸線:“位于徐沛運河右岸,沿官路橋下游120米至240米,規劃港口岸線120米,現狀未利用,以礦建材料等貨物運輸為主,為后方產業服務”,故本項目的建設符合《徐州港總體規劃(2035年)》相關要求。與《徐州港總體規劃(修編)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核意見符合性分析表1-1與規劃環評及審核意見相符性分析內容本項目情況是否相符1、生態環境減緩措施(1)加強生態環境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宣教和管理力度,嚴禁施工人員利用水上作業之便捕殺魚類等水生生物水環境影響;(2)加強陸域綠化,充分考慮植被的多樣性,可采用“喬、灌、花、草”相結合的多層次復合綠化系統;(3)施工臨時占地不得占用生態敏感區域,施工期間不得向生態敏感區域內排放污水、固體廢物等污染物。本項目施工期禁止施工人員利用水上作業之便捕殺魚類等水生生物;碼頭加強綠化;施工臨時占地不在生態敏感區域,施工期污水、固體污染物不排向徐沛運河,符合要求是2、水環境減緩措施(1)施工區建設排水明溝,污水可利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部分坑、溝集中沉淀后排放或回用。散料堆場四周應用石塊或水泥砌塊圍出防沖墻,防止散料被雨水沖刷流失;(2)運營期設置收集系統收集雨污水和沖洗水,經處理的雨污水、沖洗水優先回用于港區灑水防塵和綠化用水;碼頭生活污水、生產廢水經處理達標后排放或回用于廠區綠化、農田灌溉;規劃港區不向清水通道維護區直接排放污水;港區到港船舶生活污水、油污水和船舶垃圾委托海事部門認可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統一處理。本項目施工期建設排水明溝收集施工期廢水,廢水沉淀后回用灑水抑塵等,施工期散料堆場四周圍出防沖墻,防止散料被雨水沖刷流失;運營期初期雨水、沖洗廢水經三級沉淀池處理后回用;船舶生活垃圾接收后同碼頭職工生活垃圾一起委托環衛清運,船舶含油污水設置專門接收裝置接收,定期委托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置;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后與碼頭職工生活污水一同經地埋式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后回用綠化及地面沖洗,符合要求。是3、大氣環境減緩措施粉塵防治:濕法、干法較為普遍的適用于各個散貨作業碼頭;徐州港部分散貨輸送設備較為原始陳舊,建議更新皮帶機、廊道等傳送設備。尾氣防治:應選用耗油低、污染物排放量少型號的汽車。揮發烴氣體防治:油品碼頭建議安裝油氣回收系統,從而減少油品在儲存、裝卸作業過程中的排放。本項目裝卸運輸粉塵采用霧炮降塵,輸送帶外設置防塵罩,堆場設置噴淋裝置;碼頭設置了船舶岸電系統,到港船舶全部使用岸電,不需啟動輔機,減少尾氣排放;選用耗油低、污染物排放量少型號的汽車運輸礦建材料,減少尾氣排放;本項目運輸物品主要為礦建材料,不涉及油品,符合要求。是4、噪聲環境減緩措施合理安排施工進度與作業時間,對高噪聲的設備應限制使用,合理布局港內設施,將高噪聲的作業場所、疏港路線注意避讓敏感點,對無法避讓或已經存在的噪聲敏感區,采取合理的工程措施降低噪聲影響。本項目施工期進度與作業時間合理安排,減少高噪聲設備使用,高噪聲作業場所不選在敏感點附近;運營期合理布局、加強綠化等降低噪聲影響,符合要求。是5、固體廢物環境減緩措施施工期工程棄土優先用于港區綠化和施工臨時占地恢復用土,不能利用的,與拆遷建筑垃圾一并運送至經徐州市及各縣城管局核準的建筑渣土消納場統一處理。施工營地生活垃圾委托當地環衛部門拖運統一處理。運營期港區生活垃圾委托環衛部門拖運統一處理;散貨裝卸廢物清掃回收后返回堆場重新利用;件雜貨裝卸廢物委托環衛部門拖運統一處理;沉淀池污泥返回堆場風干后重復利用;隔油池污泥屬于危險廢物,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理;船舶垃圾由海事部門認可的船舶垃圾收集處理單位收集統一處理。本項目施工期工程棄土用于港區綠化和施工臨時占地恢復利用,剩余棄土運送至沛縣城管局核準的建筑渣土消納場統一處理;施工期生活垃圾委托環衛部門清運;運營期生活垃圾委托環衛部門清運;散落裝卸廢物清掃后返回堆場重新利用;沉淀池污泥風干后重復利用;船舶垃圾同碼頭生活垃圾一起委托環衛清運,符合要求。是6、風險防范措施溢油事故應急處置措施:若出現溢油事故,在事故發生的水域及時施放圍油欄包圍,并投放吸油材料進行人工回收;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的同時,應迅速上報上級應急指揮中心,由應急指揮中心統一指揮,啟動相應的環境風險應急預案。迅速通知上下游水廠、上下游節制閘、船閘管理所,爭取飲用水源保護的應急處置時間。碼頭火災應急處置措施:一旦發生碼頭火災事故,立即停止裝卸作業,關閉緊急切斷閥,立即報告消防部門。在不危害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對泄漏點進行堵漏,切斷可燃貨物的泄漏源。搶救傷員、撤離無關人員至安全地帶。在不危害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利用現場的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的同時,應迅速上報上級應急指揮中心,啟動相應的環境風險應急預案。迅速通知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爭取人群疏散的應急處置時間。在消防部門到達后,按照消防部門統一指揮協助消防處置工作。為保證碼頭火災應急處置措施的正常有效,規劃港區應配備基本設施和器材。本項目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如圍油設備(充氣式圍油欄、浮筒、錨、錨繩等附屬設備)、消防設備、收油設備(吸油氈)等,制定應急管理制度和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預防風險事故發生,符合要求。是因此,本項目的建設符合《徐州港總體規劃(修編)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核意見相關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產業政策符合性分析對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9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9號),本項目不屬于其中的鼓勵類、限制類或淘汰類,為允許建設類。項目已取得沛縣行政審批局出具的備案證(沛行審備〔2022〕426號)。故本項目的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2、選址可行性分析本項目位于江蘇省徐州市沛縣安國鎮二郎廟建材物流園,徐沛運河右岸,項目工程選址及岸線利用符合《徐州港總體規劃(2035年)》要求。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用地證明(詳見附件4),本項目用地性質為工業用地,符合安國鎮總體規劃。經核查,本項目不屬于《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中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項目;不屬于《江蘇省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3年本)》、《江蘇省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3年本)》(蘇國土資發[2013]323號)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項目。綜上,項目選址可行。3、項目“三線一單”符合性分析(1)生態保護紅線①與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相符性分析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18〕74號),距離本項目最近的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為沛縣安國湖國家濕地公園(試點),生態紅線位于本項目西南側約2.9km,本項目不在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范圍內,故符合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要求。表1-2項目所在地周邊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情況生態保護紅線名稱類型地理位置區域面積(平方公里)項目相對距離/方位沛縣安國湖國家濕地公園(試點)濕地公園的濕地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沛縣安國湖國家濕地公園(試點)總體規劃中的濕地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范4.192.9km/SW②與《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20〕1號)的相符性分析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20〕1號),本項目不在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保護規劃范圍內,符合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保護規劃要求。表1-3項目所在區域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情況生態空間保護區域名稱縣(市、區)主導生態功能范圍面積(平方公里)項目相對距離/方位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范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范圍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面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面積總面積沛縣安國湖重要濕地沛縣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安國濕地水域及其周圍陸域部分/10.9910.992.9km/SW沛縣安國湖國家濕地公園(試點)沛縣濕地生態系統保護沛縣安國湖國家濕地公園(試點)總體規劃中確定的范圍(包括濕地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等)東起新建成的G518國道,西至X204縣道,東北以農業灌溉河道為邊界,北側以生態涵養林(及林間道路)為邊界,西北以水岸線為邊界,南至村莊(居大莊)、農田北緣線4.190.985.172.9km/SW大沙河(沛縣)重要濕地沛縣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大沙河(沛縣段)水體及兩岸各200米范圍/17.1917.196.9km/W京杭運河(沛縣)清水通道維護區沛縣水源水質保護/京杭運河水體及兩岸各1000米范圍,其中,洪福寺區塊東側至順堤河西岸,湖西農場區塊東側至順堤河西岸,南側至鹿口河北側,北側至韓壩港河/95.3095.308.3km/E綜上,本項目符合《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18〕74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20〕1號)文件的要求。(2)環境質量底線根據《江蘇省沛縣環境質量報告書(2021年度)》,項目所在區域PM10、PM2.5不能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的二級標準,項目所在區域為不達標區。為切實防治大氣污染,努力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徐州市沛縣生態環境局提出以下措施:堅持把大氣污染防治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中之重,突出治理重點,將壓煤減排、全面達標、淘汰落后和揚塵控制作為主攻方向和突破點,以停促治、以停促減、以停促搬、以停促關,倒逼產業轉型升級。推進多領域和多部門齊抓共治,壓實工作責任,強化督查問責,加大宣傳引導,通過綜合協同治理,保障大氣環境質量。狠抓燃煤污染控制、加快推進“煤改氣”工程。組織專門力量,加大散煤整治力度,查處取締城區煤炭加工、經營點。取締禁燃區內各類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逐步擴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根據徐州市新制定的鋼鐵、焦化、火電、水泥等重點行業大氣污染治理技術導則,加強工業煙氣污染治理,推進電力企業“除濕脫白”、焦化企業煙氣脫硫和干熄焦改造工程。根據市政府制定的全市火電、鋼鐵、焦化等行業集聚與提檔升級行動計劃。主城區禁止審批建設各類污染工業項目,全縣范圍內不得新增火電、鋼鐵、焦化、水泥產能。根據《江蘇省沛縣環境質量報告書(2021年度)》,2021年度沛縣地表水評價斷面中,主要河流3個,為大沙河鐵路橋、楊屯河洪福橋和鹿口河孟樓;南水北調東線重點控制斷面1個,為沿河李集橋。所有參評斷面均達到或好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良好。本項目區域聲環境質量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要求。項目合理布局,并對高噪聲設備采取隔聲降噪等措施,確保項目投產后區域聲環境質量不發生改變。本項目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均得到合理處置,噪聲對周邊影響較小,不會突破項目所在地的環境質量底線,項目的建設不會降低區域環境質量功能。因此,本項目的建設與“三線一單”環境質量底線的相關要求不違背。(3)資源利用上線本項目用電由市政供電管網提供,用水由市政供水管網提供,項目所在地各項資源供給充足,可滿足項目生產需求;項目用地為工業用地,符合當地土地規劃要求,亦不會達到資源利用上線。因此,本項目的建設符合資源利用上線要求(4)生態環境準入清單①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版)》及國家、地方相關產業政策符合性分析對照《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版)》及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本項目符合性分析見表1-4。表1-4項目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版)》及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符合性分析序號內容相關性分析1《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9號)經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9號),本項目屬于允許類項目。2《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本項目不在《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中。3《江蘇省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3年本)》、《江蘇省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3年本)》本項目不在《江蘇省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3年本)》、《江蘇省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3年本)》中。4《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版)》經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版)》,本項目不在其禁止準入類和許可準入類中。②與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的通知》(長江辦〔2022〕7號)的符合性分析根據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的通知》(長江辦〔2022〕7號),本項目與其相符性分析如表1-5。表1-5與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相符性分析內容本項目情況是否相符1.禁止建設不符合全國和省級港口布局規劃以及港口總體規劃的碼頭項目,禁止建設不符合《長江干線過江通道布局規劃》的過長江通道項目。本項目不屬于長江干線通道項目。是2.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旅游和生產經營項目。禁止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項目。本項目不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不在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是3.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以及網箱養殖、畜禽養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資建設項目。本項目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不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是4.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圍湖造田、圍海造地或圍填海等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國家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挖沙、采礦,以及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投資建設項目。本項目不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不在國家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是5.禁止違法利用、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禁止在《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岸線保護區和保留區內投資建設除事關公共安全及公眾利益的防洪護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態環境保護、航道整治、國家重要基礎設施以外的項目。禁止在《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及湖泊保護區、保留區內投資建設不利于水資源及自然生態保護的項目。本項目不在《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岸線保護區內,不在《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保護區、保留區內。是6.禁止未經許可在長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本項目不在長江干支流及湖泊范圍內。是7.禁止在“一江一口兩湖七河”和332個水生生物保護區開展生產線捕撈。本項目不從事生產性捕撈作業。是8.禁止在長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冶煉渣庫和磷石膏庫,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項目不屬于化工項目,且不屬于尾礦庫、冶煉渣庫和磷石膏庫項目。是9.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漿造紙等高污染項目。本項目不屬于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漿造紙等高污染項目。是10.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石化、現代煤化工等產業布局規劃的項目。本項目不屬于化工項目。是11.禁止新建、擴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產能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能置換要求的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本項目為散貨碼頭建設項目,不屬于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能置換要求的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目。是綜上,本項目與《關于印發<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的通知》(長江辦〔2022〕7號)相符。③與《〈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江蘇省實施細則(試行)》(蘇長江辦發〔2022〕55號)相符性分析根據《〈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江蘇省實施細則(試行)》(蘇長江辦發〔2022〕55號),本項目與其相符性分析如表1-6。表1-6與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相符性分析項目內容本項目情況是否相符一、河段利用與岸線開發(一)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港口布局規劃和《江蘇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規劃(2015-2030年)》《江蘇省內河港口布局規劃(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關港口總體規劃的碼頭項目,禁止建設未納入《長江干線過江通道布局規劃》的過長江干線通道項目。本項目為散貨碼頭項目,選址符合國家港口布局規劃,符合《江蘇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規劃(2015-2030年)、《江蘇省內河港口布局規劃(2017-2035年)》及《徐州港總體規劃(2035年)》,符合要求是(二)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旅游和生產經營項目。嚴格執行《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禁止在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項目。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由省林業局會同有關方面界定并落實管控責任。本項目不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不在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是(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以及網箱養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投資建設項目,改建項目應當消減排污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水利等有關方面界定并落實管控責任。本項目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不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是(四)嚴格執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禁止在國家級和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圍湖造田、圍海造地或圍填海等投資建設項目。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禁止在國家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挖沙、采礦,以及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投資建設項目。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國家濕地公園分別由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會同有關方面界定并落實管控責任。本項目不在國家級和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不在國家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不涉及固湖造田、圈海造地或圍填海;不涉及挖沙、采礦。是(五)禁止違法利用、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禁止在《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岸線保護區內投資建設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以及保護生態壞境、已建重要樞紐工程以外的項目,禁止在岸線保留區內投資建設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航道穩定以及保護生態環境以外的項目。長江干支流基礎設施項目應按照《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岸線保護等要求,按規定開展項目前期論證并辦理相關手續。禁止在《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保護區、保留區內投資建設不利于水資源及自然生態保護的項目。本項目不在《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岸線保護區內,不在《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保護區、保留區內。是(六)禁止未經許可在長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本項目不在所述范圍內是二、區域活動(七)禁止長江干流、長江口、34個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名錄》的水生生物保護區以及省規定的其它禁漁水域開展生產性捕撈。本項目不涉及。是(八)禁止在距離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長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長江干支流岸線邊界(即水利部門河道管理范圍邊界)向陸域縱深一公里執行。本項目不屬于化工項目。是(九)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冶煉渣庫和磷石膏庫,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項目不屬于尾礦庫項目。是(十)禁止在沿江地區新建、擴建未納入國家和省布局規劃的燃煤發電項目。本項目不屬于燃煤發電項目。是(十一)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項目。合規園區名錄按照《江蘇省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實施細則(試行)合規園區名錄》執行。高污染項目應嚴格按照《環境保護綜合名錄》等有關要求執行。本項目為散貨碼頭建設項目,不屬于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項目。是(十二)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園區(集中區)內新建化工項目。本項目不屬于化工項目。是(十三)禁止在化工集中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學品的項目。本項目不位于化工集中區,且不涉及具有爆炸特性的化學品。是(十四)禁止在化工企業周邊建設不符合安全距離規定的勞動密集型的非化工項目和其他人員密集的公共設施項目。本項目周邊無化工企業。是(十五)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內開展《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禁止的投資建設活動。本項目不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范圍內。是三、產業發展(十六)禁止新建、擴建尿素、磷銨、電石、燒堿、聚氯乙烯、純堿新增產能項目。本項目不屬于新建、擴建尿素、磷按、電石、燒堿、聚氯乙烯、純堿新增產能項目。是(十七)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高毒、高殘留以及對環境影響大的農藥原藥項目,禁止新建、擴建農藥、醫藥和染料中間體化工項目。本項目不屬于新建、改建、擴建高毒、高殘留以及對環境影響大的農藥原藥項目,不屬于新建、擴建農藥、醫藥和染料中間體化工項目。是(十八)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石化、現代煤化工等產業布局規劃的項目,禁止新建獨立焦化項目。本項目不屬于國家石化、現代煤化工等產業布局規劃的項目,不屬于新建獨立焦化項目。是(十九)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能置換要求的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本項目不屬于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能置換要求的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目。是(二十)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明確的限制類、淘汰類、禁止類項目,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產能項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產落后工藝及裝備項目。本項目不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明確的限制類、淘汰類、禁止類項目中,無明令淘汰的安全生產落后工藝及裝備項目。是本項目與《〈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江蘇省實施細則(試行)》(蘇長江辦發〔2022〕55號)相符。對照《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21年版),項目不屬于高污染、高環境風險項目。綜上所述,本項目符合“三線一單”要求。4、其他相關政策法規符合性分析(1)與江蘇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符合性分析對照《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20〕49號),本項目位于淮河流域,符合淮河流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見表1-7。表1-7與(蘇政發〔2020〕49號)文件符合性分析江蘇省省域生態環境管控要求管控類別重點管控要求本項目情況是否相符空間布局約束1.按照《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20)1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18)74號),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和維護生態功能為主線,統籌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空間管控制度,確保全省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切實維護生態安全。全省陸域生態空間總面積23216.24平方公里,占全省陸域國土面積的22.49%。其中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陸域面積為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陸域國土面積的8.21%;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面積為14741.97平方公里,占全省陸域國土面積的14.28%。本項目不在國家級生態紅線及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內。因此,項目不在《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20〕1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18〕74號)內,本項目選址符合生態紅線保護規劃要求。是2.牢牢把握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戰略導向,對省域范圍內需要重點保護的岸線、河段和區域實行嚴格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產能過剩的產業,推動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本項目為散貨碼頭項目,不屬于排放量大、耗能高、產能過剩的產業,符合要求是3.大幅壓減沿長江干支流兩側1公里范圍內、環境敏感區域、城鎮人口密集區、化工園區外和規模以下化工生產企業,著力破解“重化圍江”突出問題,高起點同步推進沿江地區戰略性轉型和沿海地區戰略性布局。本項目不屬于化工生產企業,符合文件要求。是4.全省鋼鐵行業堅持布局調整和產能整合相結合,堅持企業搬遷與轉型升級相結合,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實施跨地區、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組,高起點、高標準規劃建設沿海精品鋼基地,做精做優沿江特鋼產業基地,加快推動全省鋼鐵行業轉型升級優化布局。本項目為散貨碼頭項目,不屬于鋼鐵行業,符合文件要求。是5.對列入國家和省規劃,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和相關法定保護區的重大民生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等),應優化空間布局(選線)、主動避讓;確實無法避讓的,應采取無害化方式(如無害化穿、跨越方式等),依法依規履行行政審批手續,強化減緩生態環境影響和生態補償措施。本項目不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和相關法定保護區,符合文件要求。是污染物排放管控1.堅持生態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以環境容量定產業、定項目、定規模,確保開發建設行為不突破生態環境承載力。2.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求: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排放總量分別為66.8萬噸、85.4萬噸、149.6萬噸、91.2萬噸、11.9萬噸、29.2萬噸、2.7萬噸。本項目廢氣主要為裝卸運輸堆場粉塵,采取霧炮噴淋等抑塵措施降低污染;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后與碼頭職工生活污水一同經地埋式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后回用綠化及地面沖洗;初期雨水、沖洗廢水經三級沉淀池處理后回用;固廢均得到妥善處置,不外排,無需申請總量,符合要求。是環境風險防控1.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風險管控。縣級以上城市全部建成應急水源或雙源供水。本項目不在飲用水水源地范圍內。是2.強化化工行業環境風險管控。重點加強化學工業園區、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業、貯存和運輸危化品的港口碼頭、尾礦庫、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危廢處理企業的環境風險防控;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轉移、處置和傾倒行為;加強關閉搬遷化工企業及遺留地塊的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本項目為散貨碼頭項目,不屬于化工碼頭項目。是3.強化環境事故應急管理。深化跨部門、跨區域環境應急協調聯動,分區域建立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庫。各級工業園區(集聚區)和企業的環境應急裝備和儲備物資應納入儲備體系。本項目強化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廠區內配備相應應急物資。是4.強化環境風險防控能力建設。按照統一信息平臺、統一監管力度、統一應急等級、協同應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發展帶、沿海發展帶、環太湖等地區構建區域性環境風險預警應急響應機制,實施區域突發環境風險預警聯防聯控。本項目不在沿江發展帶、沿海發展帶、環太湖等地區是資源利用效率要求1.水資源利用總量及效率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水總量不得超過524.15億立方米。全省萬元地區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達到國家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考核要求。到2020年,全省礦井水、洗煤廢水70%以上綜合利用,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工業水循環利用率達到90%。本項目為散貨碼頭項目,不屬于高耗水行業。是2.土地資源總量要求: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6.87萬公頃,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于390.67萬公頃。本項目用地性質為建設用地,不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是3.禁燃區要求: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本項目生產能源為電能,為清潔能源,符合文件要求。是淮河流域空間布局約束1.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學制漿造紙企業,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等污染嚴重的小型企業。本項目為散貨碼頭項目,不屬于化學制漿造紙企業,不屬于制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等污染嚴重小型企業。是2.落實《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在通榆河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制漿、造紙、化工、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煉油、鉛酸蓄電池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黑色金屬治煉及壓延加工項目、有色金屬治煉及壓延加工項目、金屬制品項目等污染環境的項目。本項目位于江蘇省徐州市沛縣安國鎮二郎廟建材物流園,徐沛運河右岸,不在通榆河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是3.在通榆河一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或者場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禁止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本項目位于江蘇省徐州市沛縣安國鎮二郎廟建材物流園,徐沛運河右岸,不在通榆河一級保護區。是污染物排放管控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制度。本項目廢氣主要為裝卸運輸堆場粉塵,采取霧炮噴淋等抑塵措施降低污染;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后與碼頭職工生活污水一同經地埋式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后回用綠化及地面沖洗;初期雨水、沖洗廢水經三級沉淀池處理后回用;固廢均得到妥善處置,不外排,無需申請總量,符合要求是環境風險防控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進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本項目不涉及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符合要求是資源開發效率要求限制缺水地區發展耗水型產業,調整缺水地區的產業結構,嚴格控制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建設項目。本項目為散貨碼頭項目,不屬于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建設項目。是綜上,本項目符合《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20〕49號)相關要求。(2)與《徐州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方案》符合性分析根據《徐州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方案》(徐環發〔2020〕94號),對照徐州市環境管控單元劃分情況,本項目所在區域為安國鎮二郎廟建材物流工業區,屬于重點管控單元,符合性分析見表1-8。表1-8重點管控單元要求及符合性分析管控類別管控要求本項目實際情況是否相符空間布局約束優先發展現代建材、物流產業。禁止新建制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等污染嚴重的小型企業。禁止新建化學制漿造紙企業。嚴禁新增鋼鐵、焦化、電解鋁、鑄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產能。除公用燃煤背壓機組外不再新建燃煤發電、供熱項目。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項目。本項目為散貨碼頭項目,不屬于制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等污染嚴重的小型企業;不屬于化學制漿造紙企;不涉及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項目,符合要求。是污染物排放管控嚴格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加強園區廢水污染防治,督促企業預處理設施全部建設到位,不斷提高園區污水處理水平。加強園區廢氣污染防治,實現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嚴格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VOCs等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廢氣無組織排放較大的重點企業開展深度整治。本項目裝卸運輸粉塵采用霧炮降塵,輸送帶外設置防塵罩,堆場設置噴淋裝置;碼頭設置了船舶岸電系統,到港船舶全部使用岸電,不需啟動輔機,減少尾氣排放;選用耗油低、污染物排放量少型號的汽車運輸礦建材料,減少尾氣排放;運輸物品主要為礦建材料,不涉及油品;運營期初期雨水、沖洗廢水經三級沉淀池處理后回用;船舶生活垃圾接收后同碼頭職工生活垃圾一起委托環衛清運,船舶含油污水設置專門接收裝置接收,定期委托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置;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后與碼頭職工生活污水一同經地埋式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后回用綠化及地面沖洗,不會突破生態環境承載力,符合要求。是環境風險防控加強園區風險防范應急體系建設,編制園區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定期對已建企業進行環境風險排查,監督及指導事故應急設施建設。園區內涉氣企業應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并按照規定執行相應的應急措施。本項目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并按照規定執行相應的應急措施,符合要求。是資源利用效率要求執行禁燃區相關要求。引進項目的生產工藝、設備、能耗、污染物排放、資源利用等均須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本項目能源主要為電;生產工藝、設備、能耗、污染物排放、資源利用等均能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符合要求。是根據上表可知,本項目與(徐環發〔2020〕94號)文件要求相符。(3)與《徐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規范項目環評審批工作的通知》(徐環辦〔2021〕53號)相符性分析本項目不屬于“兩高”項目,符合《徐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規范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工作的通知》(徐環辦〔2021〕53號),具體見下表。表1-9與徐環辦〔2021〕53號相符性分析類別約束性政策要求本項目情況是否相符一、禁止審批情形1、禁止審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1)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2)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3)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4)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止措施;(5)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1)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均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2)建設項目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3)本項目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4)本項目無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符合要求。是2、禁止審批無法落實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途徑的項目,從嚴審批危險廢物產生量大、本地無配套利用處置能力、且需設區市統籌解決的項目。本項目不屬于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途徑的項目。是3、一律不批化工園區外化工企業項目(除化工重點監測點和提升安全、環保、節能水平及油品質量升級、結構調整以外的改擴建項目),一律不批化工園區內環境基礎設施不完善或長期不能穩定運行企業的新改擴建化工項目。新建(含搬遷)化工項目必須進入已經依法完成規劃環評審查的化工園區本項目非化工項目是4、污染地塊未經治理與修復,或者經治理與修復但未達到相關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予批準選址涉及該污染地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本項目不涉及污染地塊是5、對于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項目環評,依法不予審批。本項目所在區域不涉及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符合文件要求。是二、產業準入要求6、禁止新建、擴建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明確的限制類、淘汰類、禁止類項目,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產能的項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產落后工藝及裝備項目。本項目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等產業政策是7、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能置換要求的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目。本項目不屬于嚴重過剩產能行業是8、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建設,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實施減量置換。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為:鋼鐵(煉鋼、煉鐵)、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業。是9、重點區域新建或改造升級的高端鑄造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并將產能置換方案報送當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征求省級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后審核,并公示、公告。本項目不屬于鑄造項目是10、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項目。本項目不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是11、在禁燃區,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本項目不建設燃煤供熱鍋爐是三、實行重點行業審批報告制對煤電、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建材、造紙、印染、化纖、鑄造、危廢處置等行業的建設項目,以及污染物年排放量達到或超過以下任一指標的項目:VOCs10t/a、氮氧化物20t/a,SO25t/a、顆粒物10t/a,COD30t/a、總氮10t/a、總磷0.5ta、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30t/a,派駐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在正式受理項目環評文件前,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相關信息,報送內容包括項目情況、所需排污指標及來源、存在的困難障礙及擬解決的舉措等;應當在作出批復決定前,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擬批復的意見。對屬于“兩高”行業的項目,市生態環境局將一并轉報省生態環境廳。“兩高”項目范圍見附件2,后續上級部門對“兩高”項目范圍和環評審批報送要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項目不屬于石化、現代煤化工項目;不屬于新建、擴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項目;本項目不屬于“兩高”項目,符合要求是四、總量控制要求17、嚴格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前,須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本項目廢氣主要為裝卸運輸堆場粉塵,采取霧炮噴淋等抑塵措施降低污染;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后與碼頭職工生活污水一同經地埋式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后回用綠化及地面沖洗,初期雨水、沖洗廢水經三級沉淀池處理后回用;固廢均得到妥善處置,不外排,無需申請總量,符合要求是18、新、改、擴建涉重金屬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必須遵循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或“等量替換”的原則,應在本省(區、市)行政區域內有明確具體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無明確具體總量來源的,各級環保部門不得批準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本項目不涉及一類重金屬是五、環境質量改善和生態空間管控要求20、在產業布局、結構調整、資源開發、城鎮建設、重大項目選址時,應將“三線一單”確定的環境管控單元及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作為重要依據。具有建設項目審批職責的有關部門,應把“三線一單”作為審批的重要依據,從嚴把好生態環境準入關。本項目符合“三線一單”管控要求是21、生態保護紅線原則上按禁止開發區域的要求進行管理,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嚴禁任意改變用途。本項目不涉及生態紅線是22、禁止在國家確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范圍內,投資建設除國家重大戰略資源勘查項目、生態保護修復和環境及地址災害治理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軍事國防項目以及農民基本生產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項目以外的項目(受自然條件限制、確實無法避讓的鐵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訊、輸變電等重要基礎設施項目除外)本項目不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是23、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旅游和生產經營項目;嚴禁審批在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項目。本項目不涉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是24、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以及網箱養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投資建設項目。嚴禁審批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資建設項目。本項目不涉及飲用水水源地是25、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本項目不涉及飲用水水源地是26、濱河生態空間內,嚴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設用地,原則上不在現有農村居民點外新增集中居民點。新增建設用地項目實行正面清單管理。(除以下建設項目外禁止準入: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納入國家、省大運河文化帶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設的其他建設項目。)本項目不在濱河生態空間內是27、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內,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禁止以下建設項目準入:(1)非建成區內,大規模新建擴建房地產、大型及特大型主題公園等開發項目;(2)新建擴建高風險、高污染、高耗水產業和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工礦企業,以及不符合相關規劃的碼頭工程;(3)對大運河沿線生態環境可能產生較大影響或景觀破壞的;(4)不符合國家和省關于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相關規定的;(5)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9年版)》《江蘇省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實施細則》及江蘇省河湖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相關要求的;(6)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的其他情形。本項目不在核心監控區其他區域內是六、其他污染防治要求28、加快工業廢水與生活污水分開收集、分質處理。原則上生活污水處理廠不再接收工業企業廢水。本項目不產生工業污水是29、工業建設項目應當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本項目能耗物耗小,資源利用合理是30、新建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處置能力原則上應大于3萬噸/年,控制可焚燒減量的危險廢物直接填埋,適度發展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本項目不涉及新建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是31、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單位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本項目位于安國鎮二郎廟建材物流園,項目正常生產不會對廠區內土壤造成明顯的環境影響,符合要求是32、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本項目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是根據上表可知,本項目與《徐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規范項目環評審批工作的通知》(徐環辦〔2021〕53號)文件要求相符。(4)與《省政府關于印發大運河江蘇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20號)的相符性分析本項目選址位于江蘇省徐州市沛縣安國鎮二郎廟建材物流園,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大運河江蘇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20號)的相關要求,本項目距離京杭大運河約8.3公里,不在大運河江蘇段核心監控區,因此本項目與蘇政發〔2021〕20號文件的相關要求是相符的。(5)與《市政府關于印發大運河徐州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細則(試行)的通知》(徐政規〔2023〕4號)的相符性分析本項目選址位于江蘇省徐州市沛縣安國鎮二郎廟建材物流園,根據《大運河徐州段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監控細則(試行)》(徐政規〔2023〕4號)的相關要求,本項目距離京杭大運河約8.3公里,不在大運河江蘇段核心監控區,因此本項目與徐政規〔2023〕4號文件的相關要求是相符的。(6)與《水運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JTS149-2018)的符合性分析表1-10與《水運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符合性分析與本項目相關的要求本項目情況是否相符基本規定水運工程設計應采用技術先進、運行可靠、低污染或無污染的工藝和設備,控制和削減污染。工程選址應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空間管控要求,集約利用岸線和土地資源,減少生態影響本項目卸貨采用密閉抓斗吊車卸貨,運輸設備為傳送帶,外加防塵罩;選址生態保護紅線空間管控要求,符合要求是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水運工程的生產廢水、生活污水及清潔雨水應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統。生產廢水、生活污水應優先納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污水水質應滿足相應的接管水質標準;無法納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時,應自建污水處理系統本項目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沖洗廢水經三級沉淀池處理后回用作業區沖洗,不外排;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后與碼頭職工生活污水一同經地埋式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后回用綠化及地面沖洗,符合要求是到港船舶艙底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可采用槽車、工作船或管道接收,接收設施的容積不應小于船舶抵港攜帶量和在港發生量本項目碼頭前沿設置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裝置,接收裝置容積滿足要求,接收后暫存危廢間委托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置,符合要求是粉塵和廢氣煤炭、礦石、散糧、散化肥和水泥、沙石料等散裝貨物在輸送、裝卸和堆存作業時產生的粉塵,應根據氣象條件、粉塵性質及作業條件進行防塵和除塵,控制方式的選擇應通過技術經濟分析確定本項目裝卸運輸堆場過程粉塵采用霧炮噴淋等降塵措施,同時輸送帶外加防塵罩,減少粉塵排放,符合要求是噪聲水運工程選址和總平面圖布置應避免噪聲對居住區的影響,廠區內部高噪聲作業區域宜遠離居住區等敏感建筑本項目選用低噪聲動力設備,并設置隔聲、消聲裝置,內部高噪聲作業區域分布在廠區東側,遠離居住區,符合要求是固體廢物接收的船舶垃圾和陸域固體廢物應分類收集,并應納入工程所在地市政固體廢物接收處置系統本項目碼頭設置垃圾桶及垃圾箱,符合要求是陸域應配備垃圾桶或垃圾箱。港口碼頭可配備垃圾接收船、垃圾車,必要時應設置垃圾轉運站本項目施工結束后采取植被恢復等措施進行生態恢復;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項目對土石方平衡進行優化,永久占地及臨時占地量較小,符合要求是生態水運工程設計應根據生態影響及保護要求制定生態保護措施。施工期的生態保護措施應符合第3.3節的有關規定本項目施工結束后采取植被恢復等措施進行生態恢復;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項目對土石方平衡進行優化,永久占地及臨時占地量較小,符合要求是港口、航運樞紐、船閘管理區的陸域應根據條件進行綠化,綠化面積不應小于可綠化面積的85%本項目綠化面積不小于可綠化面積的85%,符合要求是環境風險水運工程的總平面布置、水工結構、裝卸工藝、輔助生產設施等設計應綜合考慮環境風險因素,降低環境風險本項目建成后需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且配置吸油氈、滅火器、圍油欄、沙袋等應急物資,符合要求是根據上表可知,本項目與《水運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JTS149-2018)的文件要點相符。(7)與《關于用更加嚴格舉措切實加強船舶水污染防治的實施意見》(蘇污防攻堅指辦〔2019〕70號)符合性分析表1-11與(蘇污防攻堅指辦〔2019〕70號)符合性分析與本項目相關的要求本項目情況是否相符加快推進港口碼頭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建設。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轄區港口碼頭經營企業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江蘇港口碼頭水污染防治行動實施方案》等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和要求,加大投入,全力加快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的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為靠港作業船舶送交污染物提供基礎設施保障。本項目設置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裝置、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裝置、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裝置,符合要求。是落實港口碼頭經營企業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責任。轄區所有港口碼頭經營企業要通過建設固定設施或者購買第三方服務,增強靠港作業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主動為靠港作業的內河船舶免費提供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接收服務,并在碼頭泊位的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告知靠港作業船舶送交污染物的接收方式和聯系電話。所在地市政環衛部門應逐步將港口碼頭接收到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納入市政公共轉運處置系統進行處置。港口碼頭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收集到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送交至所在地市政生活垃圾接收點和污水處理廠。接收到的船舶油污水應當按規定交由有處置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理。內河三級以上干線航道沿線的港口碼頭經營企業必須安裝并使用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單信息化系統,為送交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憑證,做好接收記錄并建立臺賬。自今年10月起轄區所有港口碼頭經營企業每周必須將靠港船舶作業數量以及接收到的船舶污染物數量等情況報送給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備查。到今年底前,轄區內河三級以上干線航道沿線的港口碼頭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必須按照《江蘇省內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建設指南(試行)》(見附件1,以下簡稱“建設指南”),100%完成建設任務,具備靠港作業船舶送交的各類污染物“應收盡收”的能力。逾期未完成建設或者不完全具備接收能力的,一律先暫停經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復經營。對照《江蘇省內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建設指南》(試行),本項目碼頭前沿設置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裝置、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裝置、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裝置,符合要求;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后與碼頭職工生活污水一同經地埋式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后回用綠化及地面沖洗;船舶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環衛清運,船舶含油污水由碼頭接收后暫存危廢間,作為危廢委托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置,不外排,符合要求。是根據上表可知,本項目與《關于用更加嚴格舉措切實加強船舶水污染防治的實施意見》(蘇污防攻堅指辦〔2019〕70號)的文件要點相符。(8)與《關于加強港口碼頭環境保護長效監管的通知》(蘇交執法〔2020〕26號)符合性分析表1-12與(蘇交執法〔2020〕26號)符合性分析與本項目相關的要求本項目情況是否相符(一)進一步落實港口碼頭環境保護要求1、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控制要求。對不符合港口規劃和產業政策、不符合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不符合港口碼頭環境保護要求的港口項目,一律不準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并采取關停、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方式實施淘汰關閉。對未取得環保手續的,交通運輸部門一律不予辦理相關行政許可。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開展港口碼頭新、改、擴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指導企業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和措施要求。2、切實提高港口碼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加強港口碼頭、船舶運輸環境管理。切實加強廢水、廢氣、垃圾收集處理,加強港口碼頭自身環保設施和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設施的配置,確保正常運行,并按排污許可證要求做好大氣、水環境污染防治相關指標的自行監測工作。3、加強港口碼頭揚塵污染控制。全面推進從事煤炭、礦石、干散貨等易起塵貨種作業的港口碼頭物料堆場,設置圍擋、苦蓋、自動噴淋等抑塵設施或實現封閉儲存。對從事易起塵作業貨種的港口碼頭,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本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符合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符合《徐州港總體規劃》(2035年)要求;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后與碼頭職工生活污水一同經地埋式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后回用綠化及地面沖洗,船舶含油污水由碼頭接收后暫存危廢間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初期雨水、沖洗廢水經三級沉淀池處理后回用;碼頭裝卸過程采用濕式抑塵、輸送帶外加防塵罩、安裝噴淋裝置等方式控制顆粒物的產生及排放,符合要求。是根據上表可知,本項目與《關于加強港口碼頭環境保護長效監管的通知》(蘇交執法〔2020〕26號)的文件要點相符。(9)與《江蘇省交通運輸廳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推動全省內河港口碼頭環保問題整改的通知》(蘇交計〔2020〕142號)符合性分析表1-13項目與(蘇交計〔2020〕142號)符合性分析與本項目相關的要求本項目情況是否相符一、整頓規范類。對符合規劃、產業政策的碼頭,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提升并規范污染防治措施,符合港口污染防治要求的,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環保手續的完善。經整改仍不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列入淘汰關閉類。對于需要辦理特殊手續的少量碼頭(如京杭運河沿線需要履行文物評估手續的),整改期限可延至2021年6月底。到期未完成補辦手續的,一律取締。本項目碼頭符合《徐州港總體規劃(2035年)》要求,碼頭建成后按照要求建設污染防治措施;本項目碼頭為新建項目,無需補辦手續,符合要求。是二、淘汰關閉類。以下三類碼頭應當依法予以取締:一是對位于國家生態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碼頭項目;二是不符合港口規劃、產業政策的碼頭項目;三是經整改仍不符合港口污染防治要求的碼頭。取締類碼頭應于2021年6月底前予以關停,并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本項目不位于國家生態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項目的建設符合《徐州港總體規劃(2035年)》及相關產業政策;廢水、揚塵、固廢治理符合港口污染防治要求。綜上,項目的建設符合文件的要求。是根據上表可知,本項目與《江蘇省交通運輸廳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推動全省內河港口碼頭環保問題整改的通知》(蘇交計〔2020〕142號)的文件要點相符。(10)與《關于印發江蘇省港口與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蘇環辦〔2022〕258號)符合性分析表1-14項目與(蘇環辦〔2022〕258號)符合性分與本項目相關的要求本項目情況是否相符(一)加強粉塵污染防治干散貨港口碼頭應采取綜合抑塵措施。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全省規模以上干散貨港口適宜建設的,2023年底前力爭實現封閉式料倉和封閉式皮帶廊道運輸系統全覆蓋。裝卸作業要求:裝卸船機、帶斗門機、堆場堆取料設備、翻車機、裝車機等應根據物流特性采用適宜的除塵抑塵方式。裝船機、卸船機皮帶頭部設置密閉罩,裝船機尾車、臂架皮帶機兩側及裝船機行走段皮帶機、卸船機行走段皮帶機設置擋風板。輸送作業要求:帶式輸送機除需要與裝卸設備配套的部分外采用廊道等子以封閉,同時應考慮安全要求。建設有轉接站的應在轉接落料、抑塵點處設置封閉式導料槽、密閉罩、防塵簾等密閉設施,并優先采用干霧抑塵、靜電除塵、布袋除塵等方式。強化轉運作業揚塵污染防治,外出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離港區。堆存要求:按照交通運輸部發布的《港口干散貨封閉式料倉工藝設計規范》(JTS/T186-2022)要求,推進建設筒倉、穹項圓型料倉、條型倉、平房倉等封閉式料倉。煤炭封閉式料倉可選用筒倉、穹項圓型料倉、條型倉等;礦石封閉式料倉可選用條型倉等:糧食封閉式料倉可選用簡倉、平房倉等;化肥封閉式料倉可采用平房倉等;水泥封閉式料倉可采用筒倉等。尚未進入封閉式料倉的物料,應根據需要對堆場設置防風抑塵網、圍墻等防塵屏障。除不宜灑水降塵的貨種外,鼓勵規模以上港口配備固定式噴槍灑水(或高桿噴霧)抑塵系統,其他可采用移動式灑水等設施本項目碼頭裝卸過程中采用濕式抑塵、輸送帶外加防塵罩、安裝噴淋裝置等方式控制顆粒物的產生及排放,符合要求。是(五)強化岸電設施建設使用1、推進碼頭岸電設施建設:新、改、擴建碼頭工程應嚴格執行《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碼頭岸電設施建設技術規范》等相關要求,確保碼頭岸電設施供電能力與靠泊船舶的用電需求相適應。港口企業應按照相關規范對岸電進行更新或升級改造,并定期組織開展岸電檢測情況監督檢查。2022年底前,完成沿海、沿江煤炭干散貨碼頭、長江干線商品車滾裝碼頭、長江干線集裝箱碼頭岸電設施建設和改造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全省干散貨碼頭岸電設施建設和改造工作。2025年底前,推動長江港口非危碼頭岸電覆蓋率100%。2、提高岸電設施使用率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常態化。2023年,靠港2小時及以上且無等效替代措施情況下,長江干線集裝箱船靠港岸電使用率比2020年提升80%。2025年,靠港2小時及以上且無等效替代措施情況下,1200總噸及以上的內河干散貨船靠港岸電使用率比2020年提升90%;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區內靠港船舶的岸電使用電量在2020年基礎上翻一番,具備岸電供電條件的碼頭、水上服務區岸電應用盡用本項目設置船舶岸電系統,為靠泊船只提供電源。船舶岸電系統總體方案采用低壓上船方式進行港區、碼頭、船舶分離式設計,可根據要求配置隔離保護港口電氣設備,符合要求。是(八)提高監測監控能力加快智慧港口建設,2022年底前,從事易起塵貨種裝卸的港口碼頭粉塵在線監測覆蓋率100%。2023年底前,從事原油成品油裝卸作業的港口碼頭已建油氣回收設施在線監測覆蓋率力爭達100%。新建港口碼頭需依法安裝相應的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設備。強化非現場監管能力,推進在線監測數據互聯共享、分析應用。探索船舶尾氣遙感遙測系統建設和船舶尾氣排放在線監測設備試點本項目在碼頭設置顆粒物自動在線監測點,符合要求。是根據上表可知,本項目與《關于印發江蘇省港口與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蘇環辦〔2022〕258號)的文件要點相符。(11)與《關于印發機場、港口、水利(河湖整治與防洪治澇工程)三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2號)符合性分析表1-15項目與港口環評審批原則符合性分析與本項目相關的要求本項目情況是否相符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與主體功能區規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區劃、生態功能區劃、海洋功能區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港口總體規劃、流域規劃等相協調,滿足相關規劃環評要求本項目基本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產業政策,符合《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保護規劃》、《徐州港總體規劃(2035年)》要求是項目選址、施工布置不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敏感區中法律法規禁止占用的區域。通過優化項目主要污染源和風險源的平面布置,與居民集中區等環境敏感區的距離科學合理本項目選址、施工布置不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敏感區中法律法規禁止占用的區域;項目與最近的居民點約120m,在嚴格大氣環境及降噪措施的前提下,影響可控,符合要求是項目對魚類等水生生物的洄游通道及“三場”等重要生境、物種多樣性及資源量產生不利影響的,提出了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案優化、施工噪聲及振動控制、施工期監控驅趕救助、遷地保護、增殖放流、人工魚礁及其他生態修復措施。對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河湖生態緩沖帶造成不利影響的,提出了優化工程設計、生態修復等措施。對陸域生態造成不利影響的,提出了避讓環境敏感區、生態修復等對策。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對水生生物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不會造成原有珍稀瀕危保護或重要經濟水生生物在相關河段、湖泊或海域消失,不會對區域生態系統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本項目對水生生態影響小;項目不會對水生生物和區域生態系統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符合要求是項目布置及水工構筑物改變水文情勢,造成水體交換、水污染物擴散能力降低且影響水質的,提出了工程優化調整措施。針對沖洗污水、初期雨污水、含塵廢水、含油污水、洗箱(罐)廢水、生活污水等,提出了收集、處置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廢(污)水能夠得到妥善處置,排放、回用或綜合利用均符合相關標準,排污口設置符合相關要求本項目不阻斷周邊水系連通,項目范圍不涉及水域施工,不會改變徐沛運河水文情勢,也不會造成水污染物擴散能力降低且影響水質;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后與碼頭職工生活污水一同經地埋式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后回用綠化及地面沖洗,初期雨水、沖洗廢水經三級沉淀池處理后回用,不向徐沛運河水域排放污水;船舶含油污水由碼頭接收后暫存危廢間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符合要求是煤炭、礦石等干散貨碼頭項目,綜合考慮建設性質、運營方式、貨種等特點,針對物料裝卸、輸送和堆場儲存提出了必要可行的封閉工藝優化方案,以及防風抑塵網、噴淋濕式抑塵等措施。油氣、化工等液體散貨碼頭項目,提出了必要可行的揮發性氣體控制、油氣回收處理等措施。散裝糧食、木材及其制品等采用熏蒸工藝的,提出了采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工藝、藥劑的要求以及控制氣體揮發強度的措施。根據國家相關規劃或政策規定,提出了配備岸電設施要求。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粉塵、揮發性氣體等排放符合相關標準,不會對周邊環境敏感目標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本項目不涉及油氣、化工等液體散貨;碼頭裝卸過程中采用濕式抑塵、輸送帶外加防塵罩、安裝噴淋裝置等方式控制顆粒物的產生及排放;碼頭前沿配備岸電設施;根據預測分析,正常情況下,在采取以上大氣防治措施情況下,不會周圍環境敏感目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符合要求是對聲環境敏感目標產生不利影響的,提出了優化平面布置、選用低噪聲設備、隔聲減振等措施。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提出了一般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及處置要求。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噪聲排放、固體廢物處置等符合相關標準,不會對周邊居民集中區等環境敏感目標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本項目選用低噪聲設備、合理布局、隔聲減振等措施,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分別針對一般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提出了相應的收集、貯存、運輸及處置要求,符合要求是根據相關規劃和政策要求,提出了船舶污水、船舶垃圾、船舶壓載水及沉積物等接收處置措施本項目船舶含油污水由碼頭接收后暫存危廢間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后與碼頭職工生活污水一同經地埋式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后回用綠化及地面沖洗;船舶垃圾與碼頭職工生活垃圾一同由環衛清運,符合要求是項目施工組織方案具有環境合理性,對取、棄土(渣)場、施工場地(道路)等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態修復等措施。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標準和要求,對施工期各類廢(污)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提出防治或處置措施。其中,涉水施工對水質造成不利影響的,提出了施工方案優化及懸浮物控制等措施;針對施工產生的疏浚物,提出了符合相關規定的處置或綜合利用方案本項目對取、棄土(渣)場、施工場地(道路)等采用相應的水土保持措施和生態修復措施;針對施工期各類廢(污)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均提出防治或處置措施,具有環境合理性,符合要求是針對碼頭、港區航道等存在的溢油或危險化學品泄露等環境風險,提出了工程防控、應急資源配備、事故池、事故污水處置等風險防范措施,以及環境應急預案編制、與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等要求本項目加強風險管理、配備圍油欄、吸油氈等風險防范措施,提出了環境應急預案編制、與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等要求,符合要求是改、擴建項目在全面梳理了與項目有關的現有工程環境問題基礎上,提出了“以新帶老”措施本項目為新建項目,不涉及現有工程,無需采取“以新帶老”措施,符合要求是按相關導則及規定要求,制定了水生生態、水環境、大氣環境、噪聲等環境監測計劃,明確了監測網點、因子、頻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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