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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GB/T11798.7-2001(2001-04-29發布,2001-12-01實施)前言

鑒于GB7258-1997己將適用范圍擴大到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GB/T11798.7-2001對GB11798-1989作了如下修訂:

a)叫將總標題由《汽車安全檢測設備檢定技術條件》更改為《機動車安全檢測設備檢定技術條件》,擴大了適用范圍。

b)增加了GB/T11798.7、CB/T11798.8和GB/T11798.9三部分。

本標準是系列標準的第7部分,是本次制訂的。

GB/T1l798在《機動車安全檢測設備

檢定技術條件》總標題下包括如下部分:

第1部分(即GB/T11798.1-2001):滑板式汽車側滑試驗臺檢定技術條件;

第2部分(即GB/T11798.2-2001):滾筒反力式制動試驗臺檢定技術條件;

第3部分(即GB/Tll798.3-2001):汽油車排氣分析儀檢定技術條件;

第4部分(即GB/T11798.4-2001):滾筒式車速表試驗臺檢定技術條件;

第5部分(即GB/T11798.5-2001):濾紙式煙度計檢定技術條件;

第6部分(即GB/Tll798.6-2001):對稱光前照燈檢測儀檢定技術條件;

第7部分(即GB/Tl1798.7-2001):軸(輪)重儀檢定技術條件;

第8部分(即GB/111798.8-2001):摩托車輪偏檢測儀檢定技術條件;

第9部分(即GB/T11798.9-2001):平板制動試驗臺情定技術條件。

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都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武漢汽車測試設備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林中、張可大、蔣大鈞、曾昭方、吳云強、何育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機動車安全檢測設備檢定技術條件

第7部分:軸(輪)重儀檢定技術條件

GB/T11798.7-2001

Motorvehiclesafetytestingequipment

Technicalrequirementsofverification-

Part7:Technicalrequirementsofverification

foraxle(wheel)loadscales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測量機動車各軸(輪)重力載荷的軸(輪)重儀的檢定技術要求和檢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機動車安全檢測用軸(輪)重儀和制動軸(輪)重復合檢驗臺中軸(輪)重部分的檢定。2

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6587.7-1986電子測量儀器基本安全試驗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3.1

軸(輪)重

axle(wheel)weight

機動車的軸(輪)載質量的重力載荷,單位為N或kN。3.2

額定載荷

specifiedload

軸(輪)重儀允許承載的被檢車輛的最大軸(輪)載質量的重力載荷。3.3

示值間差

absolutevalueofdifferenceforerrors

為測量機動車左右輪重,配對設立的左右二個獨立的輪重儀,在測量同一載荷時,其示值誤差之差的絕對值。3.4

安全極限載荷

safelimitload

可施加于軸(輪)重儀且不會在其性能特征上產生超出規定的永久性變化的最大負荷。4

技術要求4.1

外觀及一般要求4.1.1

軸(輪)重儀應有清晰的銘牌、設備名稱、設備型號、額定載荷、出廠編號卡(造廠名、出廠日期。4.1.2

各操縱件如開關、按鈕及插座、接線端子等應有明顯的文字或符號標志,符號標志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操縱件的操作應靈活、可靠,無松動或卡滯等現象。4.1.3

指針式顯示儀表,表盤應清晰,指針不應彎曲,回轉應平穩、靈活,不應有跳動、卡滯等現象,數字式顯示儀表,不應有影響讀數的缺陷。數字顯示值應在5s內穩定,示值保留時間不少于8s。4.1.4

承載臺面在不均衡承載時不應有明顯的翹曲等變形現象。4.2

電氣系統安全性4.2.1

軸(輪)重儀應有保護接地端子,該端子旁應有清晰的接地標志。保護接地端子應通過專用的黃綠色導線與保護接地點可靠連接。4.2.2

軸(輪)重儀的電氣系統,其安全性應符合GB/T6587.7-1986中額定工作電壓不超過500V的Ⅰ類安全儀器的規定。絕緣電阻值不小于5MΩ。4.3

空載變動性和零點漂移4.3.1

空載變動性:不超過0.1%(F.S)。4.3.2

零點漂移:30min不超過0.1%(F.S)。

注:F.S——滿量程。4.4

示值誤差4.4.1

軸(輪)重儀的示值誤差不應超過±0.2%(F.S)或±2%。

配有打印裝置或配置在計算機控制的機動車檢測線上的軸(輪)重儀,其儀表顯示值、打印值或線上的計算機顯示值都應符合本規定。4.4.2

兩臺輪重儀左右配對使用時,左右臺的示值間差不超過2%。4.5

鑒別力閾4.5.1

指針式儀表,當載荷改變1d時指針的偏擺量不小于0.8d。4.5.2

數顯式儀表,當顯示值改變1d時引起其改變的載荷變化量不大于1.4d。

注:d——對指針式儀表,為分度值。即:儀表盤上每個刻度間隔所代表的軸(輪)重值;對數顯式儀表為分辨率值。即:儀表顯示值最低位的一個數字間隔所代表的軸(輪)重值。4.6

偏載誤差:不超過2%。4.7

重復性誤差

重復性誤差不應超過0.1%(F.S)或±1%。4.8

安全極限載荷

安全極限載荷應為額定載荷的120%。5

檢定方法5.1

環境條件5.1.1

溫度:O~40C。5.1.2

相對濕度:≤85%。5.1.3

電源電壓:額定電壓±10%。5.1.4

檢定應在周圍無影響測量的污染、振動、噪聲和電磁干擾的環境下進行。5.2

量具和工具

量具應經計量部門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方準使用。5.2.1

用標準測力儀檢定時,標準測力儀,測量范圍:不小于軸(輪)重儀額定載荷的50%(檢定新制造的軸(輪)重儀不小于100%),準確度:0.1級。5.2.2

用標準測力儀檢定時的反力架或加載重物如汽車、機械式千斤頂等工具。5.2.3

用砝碼檢定時,一組砝碼的總質量:不小于相當于軸(輪)重儀額定載荷50%的質量值(檢定新制造的軸(輪)重儀不小于100%),準確度:61級(M22級)。5.2.4

砝碼一組,準確度:61級(M2級),其中最小砝碼的質量值應與受檢定的軸(輪)重儀分度值或分辨率值的1/10相對應,其數量不小于十個。5.2.5

絕緣電阻表(兆歐表)。量程:不小于100MΩ,測量電壓:500V。5.3

外觀與一般檢查

人工檢查,外觀及性能應符合4.1的規定。5.4

電氣系統安全性檢驗5.4.1

人工檢查軸(輪)重儀的保護接地端子和保護按地的狀況,應符合4.2.1的規定。5.4.2

絕緣電阻試驗,軸(輪)重儀與電網電源斷開,電源開關置于接通位置。在軸(輪)重儀與電網電源連接的插頭(相線接線端子)和機殼(保護接地端子)之間用絕緣電阻表測試。絕緣電阻值應符合4.2.2的規定。5.5

空載變動性和零點漂移的檢定5.5.1

儀器通電預熱,穩定后將零位偏調到0.2%(F.S)處。5.5.2

緩慢平穩地施加約0.2%(F.S)的載荷于軸(輪)重儀的承載臺咖上,然后卸去載荷,記錄儀器回零情況并重新將零位偏調到0.2%(F.S)示值處,重復三次,其中最大的零位偏離值即為空載變動性檢定值,將其記錄于附錄B標準的附錄的B1中,應符合4.3.1的規定。5.5.3

將軍何偏調到0.2(F.S)示值處,之后每10min記錄一次,連續7次,每次的零位偏離值均應滿足1.3.2的規定。5.6

示值誤差的檢定5.6.1

按軸(輪、)重儀滿量程的2%、4%、1O%、2O%、35%、5O%選取測試點、對新制造的軸(輪)頁儀應增加100%測試點。5.6.2

用標準測力計檢定

按附錄A(標準的附錄)中的方法(任選一種)安放標準測力儀及機械式千斤頂等工具。按5.6.1中規定的測試點逐點加載,待示值穩定后將示值記錄在表B1中,重復三次。按式(1)計算軸(輪)重儀示值誤差。各測試點都應符合4.4.1的規定。5.6.3

用砝碼檢定

按式(2)計算5.6.1中規定的各測試點所需的加載用砝碼的質量值。

按選定的測試點逐點加載,待示值穩定后將示值記錄在表B1中,重復三次。然后按式(3)計算軸(輪)重儀示值誤差。各測試點都應符合4.4.l的規定。5.6.4

對配有打印裝置或配置在計算機控制的機動車檢測線上的軸(輪)重儀,檢定時應分別檢定儀表顯示值、打印值或線上的計算機顯示值的示值誤差。5.6.5

左、右兩臺配對使用的輪重儀應分別檢定其示值誤差,在同一載荷下左右臺的示值間差應符合4.4.2的規定。5.7

鑒別力閾的檢定5.7.1

指針式儀表

按5.6.2或5.6.3的方法分別加載到4%(F.S)和50%(F.S)兩個測試點。再增加1d載荷,記錄指針的偏擺量。然后減少1d載荷,記錄指針偏擺量。指針的偏擺量均應符合4.5.1的規定。5.7.2

數顯式儀表

按5.6.2或5.6.3的方法分別加載到4%(F.S)和50%(F.S)兩個測試點。再逐步增加載荷,從1d至1.1d、1.2d、1.3d……,記錄示值改變1d時增加的載荷值。然后逐步減少載荷,從1d至1.1d、1.2d、1.3d……,記錄示值改變1d時減少的載荷值。增加或減少的載荷值都應符合4.5.2的規定。5.8

偏載誤差的檢定

將10%(F.S)的載荷分別加載在偏離軸(輪)重儀承載臺面的中心約二分之一寬度(垂直于車輛行進方向的寬度)的左右兩個位置上,兩個位置的示值之差與該載荷值之比應符合4.6的規定。5.9

重復性誤差的檢定

重復性誤差的檢定在示值誤差檢定時進行。在同一載荷下,軸(輪)重儀各測試點的三次示值間的最大差值與該點載荷值之比為檢定值,其應符合4.7的規定。5.10

安全極限載荷試驗5.10.1

對新制造的軸(輪)重儀應進行本項試驗,本項試驗應在示值誤差檢定前進行。5.10.2

在軸(輪)重儀的承載臺面上逐步加載到額定載荷的120%,保持此載荷10min后逐步減載至零。加載時,對軸重儀載荷應均衡分布在承載臺面兩端,常用工作部位的中間。對輪重儀,應加在承載臺面的中部。5.10.3

經5.10.2加載試驗后的軸(輪)重儀按5.3~5.9進行檢定,檢定結果應符合本標準第4章的有關規定。6

檢定記錄

檢定時應填寫記錄,其格式見表B1的規定。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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