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開中國法律史形成性考核1-4試題及答案_第1頁
國開中國法律史形成性考核1-4試題及答案_第2頁
國開中國法律史形成性考核1-4試題及答案_第3頁
國開中國法律史形成性考核1-4試題及答案_第4頁
國開中國法律史形成性考核1-4試題及答案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6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國開中國法律史形成性考核1-4試題及答案中國法律史作業1第一章——第四章一、名詞解釋(每小題4,共40分)1.《禹刑》答: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隸制刑法的總稱。2.《湯刑》答:商朝法律制度的總稱。3.商朝五刑答:商朝的五種刑罰,墨、剜、剛、宮、大辟。4.周公制禮答:在周公支持下,對以往的宗法傳統習慣進行補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為中心的行為規范以及相應的典章制度、禮節儀式5.九刑答:西周實行的九種刑罰,即墨、剔、剛、宮、大辟、流、贖、鞭、撲。6.六禮答:中國古代的六道結婚程序,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7.《法經》答:我國封建社會最早的一部完整、系統的封建法律。共有六篇,即《盜》《賊》《囚》《捕》《雜》《具》。8.刑不上大夫答:刑不上大夫是周禮的特點之一。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大夫以上的貴族犯罪不受處罰,但重罪除外。9.公室告答:秦朝的一種訴訟形式10.廷行事答:法廷已行之事,即司法機關的判例。二、問答題(每小題10分,共60分)1.試述夏商時期的神權法思想。答:夏商兩朝,是神權政治盛行的時代,表現在司法上,便是將宗教意識與審判制度相結合具有濃重的天罰與神判特色,就是夏商制度訴訟制度的顯著特征。周初,統治者從夏商時代的單純官揚天命、天討,天罰的神權法思想,發展到強調皇天無親,惟德是輔,提出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并將德治抽象的倫理道德準則,落實到現實統治之中,形成了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欲。和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在以明德慎罰取代天罰這一思想的指導下,西周形成了禮與行結合的法制特色。西周將天與德,禮與行巧妙的聯系在一起,形成了以德配天的原則指導下的明德慎罰,刑茲無救和刑罰是輕是重的法律思想,表明已由夏商時期的專人刑罰發展為注重德禮教化,適用刑罰以及因時、因地制宜的制宋和適用刑事政策。2.試述西周時期禮的內涵。答:西周初期,奴隸主貴族為了鞏固和加強他們的統治,在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權神授說的同時,相傳“周公制禮”,實行禮治。(1)禮治的基本原則周公所制的禮,是維護宗法等級制的工具。它嚴格維護著奴隸主貴族所享有的各種特權及其內部上下等級之間的秩序。它始終貫穿著這樣幾個原則,即:“親親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別,此其不可得與民變革者也。”其中,“親親”和“尊尊”是它的基本原則。周公倡導“親親”和“尊尊”,實際上是要維護王權和族權的統治。(2)禮治的基本特征“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禮治的基本特征。所謂“禮不下底人”,就是說禮主要是用來調整奴隸主階級內部關系的,各級貴族按周禮規定所享有的各種特權,奴隸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謂“刑不上大夫”,,是說刑罰的鋒芒是指向奴隸和平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隸主貴族。但“禮不下底人,刑不上大夫的愿則又是相對的。禮所規定的義務,底人必須無條件地遵守:個別奴隸主貴族嚴重危害奴隸主貴族階級整體利益時,如犯上作亂等,也要處以刑罰。以上“親親”、“草草”“禮不下底入,刑不上大夫”等原則和特征,實際上都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導原則。它們對西周社會和政治生活都起著極大的作用3.試述西周時期的刑法原則。答:老幼犯罪減免刑罰;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罪疑從輕、從赦:寬嚴適中。4.簡述“百家爭鳴”中各學派的核心法律思想。答:1、儒家。核心思想:以春秋時孔子為師,以六藝為法,崇尚禮樂和仁義,提倡忠恕和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主張德治和仁政,重視道德倫理教育和人的自身修養。2、道家。核心思想:以道說明字宙萬物的本質、本源、構成和變化。認為天道無為,萬物自然化生,否認上帝鬼神主宰一切,主張道法自然,順其自然,提倡清靜無為,守雌守柔,以柔克剛。政治理想是無為而治。3、墨家。核心思想:以兼相愛,交相利作為學說的基礎:兼,視人如己:兼受,即受人如巴.4、法家。核心思想:經濟上主張廢井田,重農抑商、獎勵耕戰;政治上主張廢分封,設郡縣,君主專制,仗勢用術,以嚴刑峻法進行統治:思想和教育方面,則主張禁斷諸子百家學說,以法為教,以吏為師。5、兵家,核心思想:反好空談仁義,提出戰勝而強立,故天下服矣。5.簡述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及歷史意義。答:(1)公元前359年商鞅主持第一次變法的改革內容:①頒布法律,制定連坐法。②強制推行個體小家庭制度。③獎勵軍功,禁止私斗。④重農抑商,獎勵耕織。(2)公元前350年商鞅主持第二次變法的改革內容:①廢井田,“為田開阡陌封疆”②推行縣制。③統一度量衡。④改良社會習俗,抑制大家族勢力的發展。(3)歷史意義:商鞅變法取得很大成功,使秦國走上富國強兵之路,國勢迅速強盛。6.簡述秦朝法律的特點與歷史教訓。答:法令由一統、事皆決于法、以刑殺為威秦國篤信法家、力行法家的嚴法之治,最終因急政暴虐,導致速亡

中國法律史作業2第五章———第八章一、名詞解釋(每小題4分,共40分)1.比比是漢朝法律形式之一,又稱“決事比”,是指在法律沒有文明規定的情況下,比附援引以往法典案例作為裁判依據。2.漢律六十篇漢武帝時期繼續立法活動,令張湯、趙禹等制定法律,如張湯制定《越宮律》二十七篇是有關宮廷事務和警衛方面的法律,趙禹制定《朝律》六篇,是有關諸侯百官朝賀制度的相關法律。自此,這一階段制定的《越宮律》27篇和《朝律》6篇,與先前完成的《九章律》9篇《傍律》18篇,合稱為“漢律六十篇”,成為漢律的主干部分。3.親親得相首匿這是中國古代法制上的一個原則,一般規定是如有人犯罪,那么百姓不得包庇,窩藏罪犯或掩蓋罪行,現行刑法也有相關罪名。但在中國古代法制上,規定如果是親屬犯罪,其他親屬對其包庇、窩藏、掩蓋罪行將不會受刑罰或減輕刑罰,而且如果親屬犯罪而其他親屬揭發的,反而可能收到官府追究。4.官當官當起源于《晉律》中的“雜抵罪”,即用奪爵位、除名籍和免官來抵罪。在南朝的陳出現了正式的“官當”名稱,所以一般認為這種制度是陳所確立的。5.八議創立于曹魏時期的《新律》。所謂“八議”,即議親(皇親國戚),議故(皇帝故舊)議賢《德行修養高的圣賢),議能(才能卓越者),議功(功勛卓著者),議貴(高級權貴),議勤(勒謹辛勞者),議賓(前代國賓)。這八種特殊人物犯罪,不適用普通訴訟審判程序,司法官員也無權直接審理管轄,而必須上報皇帝進行決議,一般都能獲得寬宥處理這一制度使官僚貴族的司法特權逐步法律化制度化,充分體現了同罪異罰的貴賤尊卑等級秩序。6.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7.《開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總結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立法經驗后修改制訂的一部封建制法律。8.《唐六典》是唐玄宗時期制定的記載當時國家行政制度的重要文獻,是中國古代最早一部行政法典。9.《宋刑統》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時任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詳定邢統》,簡稱《宋刑統》,由宋太祖詔令頒行全國。10.提點刑獄寺提刑,官名,是“提點刑獄公事”的簡稱。北宋初設于各路,主管所屬各州的司法、刑其官署稱司,號“憲司”,京畿地區設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掌獄和監察,兼管農桑,場務。南宋稱提點京畿刑獄。金設有提刑使,后改為按察使。明清都畿內縣鎮刑獄、治安在各省設提刑按察使。二、問答題(每小題10分,共60分)1.試述“春秋決獄”的原則和主要內容。答:春秋決獄又稱“引經決獄”“經義斷獄”。它是西漢武帝在“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時代背景下,由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以儒家思想為斷獄的指導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用儒家經典,特別是《春秋》一書的“微言大義”作為分析案情、認定犯罪的依據,用經義的原則來指導司法判案的活動。始于西漢中期,沿用于魏晉南北朝,是當時司法上所特有的一種審判方式。董仲舒繼承《春秋》“重志”的做法提出審理案件應貫徹“原心定罪”的原則。即依據《春秋》的精神審理案件,應當以犯罪事實為依據,考察行為人的動機。如果某人動機不純正,即使尚未作為或犯罪未遂也要予以處罰;對共同犯罪的首犯更要從重處罰;而如果行為人的目的動機純正,即便已違法犯罪,也可以“赦而不誅”或減輕刑罰。春秋決獄在中國法制史上有很大的影響。除了對律學的推動、對審案原則的修正外,更主要的是它促進了法律的儒家化的進程。以儒學為核心的封建正統思想,通過春秋決獄等途徑不斷影響法律實踐,進一步確定儒家思想在法制中的地位。這一引禮為律的過程,一直延續到魏晉南北朝。2.試述漢朝文景時期刑制改革的背景、措施及歷史意義。答:文景時期施行的是修養生息的政策,主張黃老之術,因此對刑罰制度進行了改革。主要措施有:1.漢文帝廢肉刑,定刑期。用徒刑、答刑和死刑分別代、剔、剛三種肉刑,把鯨刑改為凳鉗城旦春,改荊刑為管刑三百,改斬左趾為管刑五百,斬右趾為棄市刑。2.規定了歲刑刑期。之后漢景帝減管數。這是中國法制史上首次重大刑制改革。(1)它將肉刑從律典的法定刑中予以廢除,使刑罰制度向著寬緩、文明的方向前進了一大步;(2)廢止殘人肢體的肉刑有利于保存勞動力,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3)以較文明的徒刑、答刑和死刑取代肉刑,也為封建管、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的形成莫定了基礎。因此,文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是刑制由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過渡的重要標志。這些措施的重要歷史意義:漢初的刑制改革在中國刑罰發展史上有著巨大的貢獻。秦朝的刑罰制度具有明顯的過渡性,其中肉刑與各種形式的自由刑并存,并且自由刑尚不規范、缺乏合理的差等階梯。肉刑本是奴隸制的刑罰,它在漢初之所以仍被采用,是奴隸制殘余在刑罰制度上的反映。文景二帝廢除肉刑,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有利于保護社會生產力。盡管在刑制改革的過程中,局部范圍內曾有過一定程度的反復,甚至有倒退:比如斬右趾刑改為死刑棄市,由輕變重:宮刑本已廢除,但后來又予恢復;等等,但這些畢竟都屬支流。廢除肉刑使我國古代的刑罰手段由野查殘酷變得相對文明。西漢文景時期的刑制改革,不僅廢除了荊刑等肉刑,還確立了以徒刑和答刑為主體的封建刑罰制度。自此以后,作為早期刑罰體系主要特征的肉刑不再是刑罰的主體,殘酷的肉刑方法在觀念上已不為人所接受。封建制刑罰體系中的徒刑、答杖刑開始成為刑罰的主體,并不斷走向完善與系統化。文帝、景帝及以后各朝代刑罰制度經歷多次變革,至隋唐時期最終形成了中國封建五刑制度。可以說,文景時期的刑制改革,是中國古代法律超越野蠻、走向文明的里程碑。3.試述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法典體例的發展變化。答:三國兩晉南北朝律典體例日趨完善,其變化主要有:(1)律典總則“名例律”的確立。曹魏《新律》首次將“具律”改為“刑名”,至于篇首《晉律》又改為刑名、法例兩篇;《北齊律》定位“名例”。此后,歷代律典均以名例為總則。(2)篇目趨于簡約。《北齊律》定為12篇,以“法令明審,科條簡約”著稱,成為隋唐定律之藍本。4.簡述《唐律疏議》的內容和影響。答:(1)五刑(2)十惡(3)八議、請、減、賦、官當(4)輕重相舉(5)化外人相犯(6)七殺(7)六贓(8)保辜(9)出入人罪(10)同居相為隱影響:開創了中國古代獨特的法典編纂形式,體現了“以儒為主,儒法并用”國家理念,有效化解了儒家思想與法律治理的內在沖突,展示了高水平的立法技術,對東亞各國立法也產生重要影響。5.簡述唐朝的五刑制度。答:《唐律疏議》規定五刑有答、杖、徒、流、死五種。但根據“人道原則”、“罪疑惟輕的精神,為慎重起見,在正式公布的法典中還保留了原來的死刑(絞、斬等)。7.試述宋朝民事法律制度的發展變化。答:宋朝是中國封建社會中一個相對穩定、昌盛的時期。在經濟、文化等方面都有了大幅度的發展,而法律制度也隨之出現了–定的變化。宋朝民事法律制度的發展變化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法律體系完善宋代時期,起草了一系列法典和法規,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司法體系,包括“天下諸司法”,“東京戶部司法”“兩浙省法”等。這些法規多為實務經驗,科學合理,保護民間自由財產和生命安全等。二、法律調整原則趨于人道主義宋代法律制度初創階段以武力、刑罰來維持社會秩序,但到了晚期,則逐漸轉向了以人道主義為基礎的調整原則,法律上提倡仁愛、懲戒從寬、勸導為主,注重改造犯罪人員,加強教育,提高社會治理的效能。三、多樣化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宋代法律體系遵循的是“法定主義”的法制思想,強調“官司”的法律程序和手續。除了讓當事人通過訴訟來解決民事糾紛外,還發展了一些非訴訟的解決方式,如仲裁、和解、調解等,滿足人們不同的需求,加強了社會的治理和穩定。綜上所述,宋朝民事法律制度的發展變化表現在體系完善、調整原則趨于人道主義,以及多樣化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這些變革的推動,為中國封建社會的法制建設莫定了堅實的基礎,為后來的法律制度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中國法律史作業3第九章————第十二章1.大札撒元代建立之前蒙古國之法律條文2.廠衛明東廠、西廠與錦衣衛合稱。三者關系密切,皆掌偵察、鎮壓反抗朝廷活動,法外施刑,極為殘酷。3.明大誥《明大浩》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心十年間主持編訂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話》《御制大浩續編》等共四編236條。主要內容有案例、新的重刑法令以及針對案例的訓誠之詞。作為重典治國的特殊產物,其規定了許多酷刑并以貪官污吏為重點打擊對象。這種重典歧法只是特殊歷史時期下的權宜之策,從長遠角度看不利于緩和社會矛盾和維護封建統治的穩定終止是歷史必然。4.魚鱗圖冊為征派賦役而編制的土地登記簿冊。以所繪田畝狀如魚鱗而得名。明代魚鱗圖冊登記的項目,已是相當完備的土地登記冊。它的編制,使賦役的征收具備了確實根據,多少防止了產去稅存或有產無稅的弊端,使政府稅收有了保證,耕地及稅額也有所增長。但明代中葉后魚鱗圖冊與實際逐漸不相符合,而流為具文。5.刑名幕友刑名幕友,或稱之為刑名幕吏,翻譯稱通俗語句就是“精通律法刑獄知識的師爺”,是清代地方司法活動的實際執行者。刑名幕友多來自于科舉考試中失意的知識分子,通過他們專業學習和任職過程中長期實踐積累豐富的辦案經驗,協助地方長官處理司法、刑獄事務。6.攤丁入畝“攤丁入畝又稱地丁合一,是把丁役銀(即人頭稅)合并在田賦銀(即土地稅)中一起征收的一種賦稅制度。7.《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完成于乾隆五年(1740年),從清初開始經歷了近百年的修訂完善,是清代立法的重要成就。《大清律例》在結構形式上和《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更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二十篇,后期用新增例的方式彌補律文的不足,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歷代之大成,律例所載,嚴密周詳。8.《欽定憲法大綱》是清朝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頒布的憲法文件,由“憲政編查館”編定。制定、公布“憲法大綱”是清朝政府“預備立憲”活動的一個重要步驟,《欽定憲法大綱》也就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有“憲法”字樣的憲法文件。《欽定憲法大綱》共23條,分正文“君上大權”與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兩個部分。《欽定憲法大綱》無論在結構形式上還是在條文內容上,都充分體現了“大權統于朝廷”的精神。它的的制定與頒布,再次明白的表露出清朝統治集團的愚味、頑固,遭到社會冬界的強烈批判和反對,清朝政府陷入更深的危機之中。9.《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是舊中國起草的第一部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頒布。共五編,分別是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總則、債權、物權三編由日本法學家起草采用資本主義的民法原則。親屬和繼承兩編由修訂法律館會同禮學館起草,沿襲中國封建制法律的原則。9.預備立憲指的是清政府迫于壓力在辛亥革命前夕宣布為預各實行君主立憲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亦稱“籌備立憲”。二、問答題(每小題10分,共60分)1.試述《天盛律令》的法律文化特征。答:《天盛律令》是唐朝于貞觀二十年至永徽五年間編纂的法典,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代表之一。其法律文化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法律平等性和公正性《天盛律令》從理論上確立了法律平等性和公正性的原則,這標志著中國古代法律發展進入到了一個新的階段。其中,尤其強調了人民民主、公正審判以及法律制度的建設等內容,反映了當時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結構變化的新要求。重視審判程序《天盛律令》中規定了許多明確的審判程序和規則,如規定了訴訟和刑訊時必須聽取證人證言,禁止虛假誣告和冤獄等。這些規定為當時控制官僚權力和保障被告權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借鑒先進法制編纂《天盛律令》時,在吸收古代法律成果的基礎上,還廣泛借鑒了前代法典中的先進理念和制度,并進行了整理和創新。例如從漢代傳世法律中摘出了《司馬法》的刑律,作為文化來源等。法律背景優勢唐朝是中國歷史上政治、經濟、文化全面發展的時期,其法律的發展也在這個時期迎來了較好的發展。此外,唐朝國內有大量文人法學家執筆審定、完善、補充和解釋法律,為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公總之,《天盛律令》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寶庫中極為珍貴的一份法典,具有高度的法律文化特征。它不僅關注司法程序的規范化與標準化,還強調了公正、民主的法治理念,對中國的法制建設和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2.簡述明朝的會審制度。答:三司會審和九卿會審(又稱,圓審”)。明繼承唐朝,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難案件由三法司長官共同審理,稱,三司會審,最后由皇帝裁決。對于特別重大的案件或已判決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則由皇帝令六部尚書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會審,稱為,圓審,但判決仍須鄒請皇帝批準。官審錄/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機構官吏審理大案重囚的制度。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給事中,通政司,詹事府等審理大獄,死罪及冤案奏聞皇帝,其他依律判決。朝審。朝審是對已決在犯的會官審理,是古代錄囚制度的延續和發展。洪武年間令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給事中、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駙馬都尉等共同審理大獄,死罪及冤案奏聞皇帝,其他依律判決。仁宗時又特命內閣學士參與會審。英宗時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會同公侯、伯爵,在吏部或戶部尚書主持下會審重案囚犯,從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審、朝審皆淵源于此。大審。大審是一種定期由皇帝委派官官會同三法司官員錄囚的制度,始于英宗正統年間至憲宗成化十七年(1481)成為定例,每五年舉行一次。這是明朝獨有的審判制度。第四,熱審。即每年暑天小滿后十余天,由宣官和三法司會審囚犯,一般輕罪決罰后立即釋放,徒流罪減等發落,重四可疑及柳號者則請旨定奪。熱審創制于成祖永樂二年(1404),目的是在炎熱天氣里疏通監獄以寬貸罪囚。明朝的會審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監督司法活動,糾正冤假錯。但也導致多方干預司法,特別是官官的操縱,使得司法更加冤濫。3.試述明朝田宅所有權的變遷與國家法律設置的特點。答:明朝時期,田宅所有權的變遷主要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在明太祖朱元璋時期,實行了“土地封丘制度”,將土地和人口一起分封給功臣和將領,實現了私有制的確立和田地私有化:第二階段是在明朝中后期,因為農民兼并、地主擴張等因素引起的土地流轉,導致士地配置出現了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因此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并實現了一定的調整其中,明代法律設置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明代法律對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力度非常大,對于破壞他人田地房屋,或盜竊、搶奪他人財物等行為,均處以相應的懲罰。二、鼓勵耕者有其田。明代法律支持農民占有土地,規定了明確的士地承包制度,推崇“耕者有其田”的原則,旨在保障農民的生存和發展。三、量視社會穩定:明代法律十分重視社會穩定,為防止財富集中和農民的組織行動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如禁止買實土地、規定官吏不得隨意強征農民、加強對權貴的監督等4.試述清朝的律例關系。答:清朝的律例關系主要包括大明律、大清律和補遺律三部分。大明律是明朝的法典,清朝在建立后繼續沿用。大清律是清朝的正式法典,由康熙帝下令編修,于清雍正五年正式頒行,共計五百余萬字。此外,為了彌補大清律的不足,清朝還先后制定了多部補遺律,如嘉慶《補遺律》、道光《大清律例補正》等。在這些律例之間,有相互關聯、依賴和遞進的關系。大明律對大清律的制定產生了基礎性的影響,大清律在繼承、發揚大明律的基礎上,又做了很多完善和改進。而補遺律則負責對前兩者的不足和缺陷進行調整和完善,使得清朝法律體系更加健全和完整。總的來說,清朝的律例關系是一次有機的發展過程,每一部律例都是前一部律例的延伸和完善。這種完整的律例體系,反映了清朝在法制建設上的重視和努力,對后來的中國法律傳統影響深遠。5.試述《大清現行刑律》與《大清新刑律》的區別。答:1.《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公布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刑法典而《大清現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頒行的一部過渡性法典2.體例上的區別:《大清現行刑律》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名稱而分的六律總目,將法典各條按其性質分隸30門;而《大清新刑律》在體例上拋棄了以往舊律“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體例,將法典分為總則與分則兩部分3.《大清現行刑律》將主體刑罰確定為死刑、遣刑、流刑、徒刑、罰金等五種;而《大清新刑律》采用近代刑罰體系,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兩種。4.相比于《大清現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引入了西方的刑法原則和刑法學的通用術語,如罪刑法定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彰顯了一定的進步性5.從性質上來看,《大清現行刑律》仍然是一部傳統法典,而《大清新刑律》則是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刑法典。6.試述清末司法半殖民地化的主要表現。答:清末的司法審判制度體現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性,典型的兩種制度是領事裁判權和會審公察所謂領事裁判權,是指外國在中國的僑民成為民刑訴訟的被告時,如其本國與中國訂有不平等條約,則中國法庭無權裁判,只能由其本國領事按其本國法律裁判。領事裁判權是帝國主義國家根據不平等條約在中國援取的一項特權,它的確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重要標志。領事裁判權嚴重地破壞了中國的司法主權。會審公廊是清政府在舉借內設立的特殊審判機關,其實際上是領事裁判權的延伸。當領事我判權擴大到外國領事可以參與對中國人的審判后,1864年清政府與英、美、法三國駐上海的領事協議在租界內設業“法院”,會審公摩在上海正式成立,以后又擴大到廈門等地。會審公摩名義上是中國的司法機關,但實際上完全被外國領事所把持。會審公摩管理各國租界內錢債斗毆、竊盜等案件,凡是牽涉到有約國洋人必須到岸的洋華訴訟,無約國洋人與華人的互訴案件以及被外國人雇傭和延請的中國人的訴訟,外國領事均有權參加會審。

中國法律史作業4第十三章——第十四章一、問答題(每小題10分,共100分)1.試述《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和《臨時約法》的性質及歷史意義。答:《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和《臨時約法》是清代被稱為“近代革命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文,它們體現了清代晚期民票在政治、經濟、文化和宗教方面以及開放共和國改革的勇氣,件刀它們在清末民主革命歷史上占有重要位置。《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由孫中山領導編制,歷時兩個月,于1911年12月29日公布,作為清末民主革命臨時政府組織的總綱,它定論了新政府的職權、行政廳、軍事廳、政治廳和司法廳的職能和機構,發布的目的是提出實行民主政治、取締封建政體的歷史性一步。《臨時約法》,也稱附劇章,是在《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公布后,由孫中山和魯迅共同起草的,旨在實現普遍參政權和完善行政程序、規范公務人員行為、宣揚新社會新道德等內容。它是中國依法治國史上出現的第一部正式地方性法律文書,在近代歷史上有重要意義。2.試述北洋政府時期立法活動的特點。答:第一,采用、刪改清末新訂之法律。清末新訂法律具有近代意義,是中國法律的近代轉型。北洋政府制定法律,多以清末新訂的法律為藍本。第二,采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某些立法原則。北洋軍閥統治者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與發展,不得不采取民主共和制形式與西方國家近代法律的某些原則和內容。第三,制定頒布眾多單行法規。在沿用清末法律的同時北洋政府制定頒布了一系列單行法規。在這些單行法規中,有大量屬于立法程序簡單、針對性強、便于補充修改的特別法,其效力高于普通法。第四,判例和解釋例成為重要的法律淵源。所謂判例,就是大理院判決的典型案例:所謂解釋例,是大理院對法律的解釋,或者對各級法院提出的疑難問題的解釋。北洋政府廣泛運用判例與解釋例,使之成為審判案件的重要依據,既補充了成文法的“未備”,又便于發揮成文法所不易發揮的作用。3.試述六法體系的主要內部和特點。答:六法體系是指在法律文化歷史發展中形成的六種不同的法律思想和理論體系,包括法家、儒家、道家、名家、墨家和陰陽家。法家法家是古代中國法制思想的重要流派之一。其特點是注重法律的制定與實施,主張法律權威,強調刑罰威懾作用,追求社會秩序的維護。法家重視刑罰手段,強調即時處罰、立即執行;他們認為只有極嚴明的法律才能維護社會穩定和秩序,而非個人的善良品質和情感。儒家儒家強調道德治國,注重人倫道德和人的內在修養,倡導禮教秩序和仁愛平和。在法律上,儒家提倡用“德治”代替“法治”,即以道德指導人民行為,不僅強調了對罪犯的寬容,還重視司法程序公正和合法性。道家道家不太關注具體規則,而是強調法自然、法隨境變,倡導依循天道、自然,反對人為的干預。在法律上,道家認為法規應因事制宜,,不應追求絕對公正性。名家名家注重言語的表現力,倡導訴訟機會對平民百姓而言是公正和平等的。名家更強調精神上的居于優勢地位,擁有了主動權,并且應該運用自己的智力和口才來爭取勝利。墨家墨家注重技術上的知識和技能,強調規范的管理、組織和量化計算等等。在法律上,他們倡導限制刑罰、重視責任和賠償等問題。陰陽家陰陽家注重陰陽五行的相互關系以及自然規律等方面的知識,倡導在司法中使用符策咒語和元辰等等,尋找理論上的皮撐,實踐出奇制勝的方式。以上就是六法體系的主要內部和特點。這些流派的思想和理論塑造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影響到中國的法律制度和發展。4.試述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的主要內容和意義。答: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歷史上一份重要的憲法文件,也是中華民國歷史上最后一部正式憲法。該憲法對當時中國歷史和政治環境下建立的官僚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莫定了近代中國制憲和民主化進程的基礎。該憲法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體制:設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獨立,實行總統負責制。地方制度:采取省、縣鄉三級行政區劃。公民自由權利保障: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如言論、信仰、出版、結社、游行罷工等自由權利,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等。社會制度:規定了由國家統一管理的“國營經濟”和自由市場的“私營經濟”兩種經濟制度。國防安全:規定國家應該加強軍備建設,并通過多種方式維護國家安全。憲政改革:提出通過“普選”和“普選”的方式進行憲政改革和政治解決。這些規定代表了當時中國新政府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主張和目標,標志著中國制憲民主化進程的實質性進展。同時,它也為當時中國社會的現代化、工業化和城市化莫定了基礎。該憲法的意義在于:為近代中國憲政民主化打下基礎。規范國家政治體制和行政區劃,確立三權分立體系。明確了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規范了國營和私營經濟制度的關系,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提供參考提出普選和普選的憲政改草方案,促進中國政治制度的民主化。5.簡述中國古代的選賢任能制度及官員考核。答:我國古代官更選拔,春秋時期,初步打破了世襲官爵制,按照“選賢任能”的原則選拔官吏。戰國從平民中選拔官吏己相當普遍,是一大進步。漢代開始形成明確的選拔官吏制度推行“察舉征辟”制,魏晉南北朝時期,推行“九品中正制”的選官制度。這些跡都是舉薦制,受長官意志和門閥世族控制,庶族地主被推舉為官還是很難的。隋唐時期,科舉制度出現,才可以說,真正為平民百姓打開了仕途之路。6.試析革命法律傳統在司法制度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建設產生的深遠影響。答:革命法律傳統是指中國近代史上,以民主和平等為目標,抵制帝國主義霸權、反對封建專制,通過革命手段推翻舊政權并建立新中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這些傳統思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制建設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特別是在司法制度方面革命法律傳統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建設的具體影響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建立了獨立、公正、公平的司法制度革命法律傳統強調要建立獨立、公正、公平的司法制度,這與新中國成立后推行的法治化建設相契合。新中國的司法制度在發展過程中逐步建立了審判、檢察、公安三位一體的綜合性司法機構,并確立了人民陪審制度和律師制度,保障了公民訴求的公正性和平等性。倡導憲法作為最高法律革命法律傳統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確立與貫徹,倡導憲法作為最高法律,有力地保障了基本人權和公民自由。目前,憲法已成為中國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礎,對各級法院審判案件、制定裁決等具有指導意義。強調法律的社會功能革命法律傳統從社會目標和價值出發,強調法律應具有社會功能,即通過法律制度規范行為、維護秩序,促進社會穩定和發展,這與現代法治國家的建設理念相一致。新中國的司法制度重視法律的社會功能,以法律規范行為并實現社會公正為核心,既保障了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轉,又維系了社會穩定和發展。倡導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革命法律傳統強調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主張依法審判,保證公民的訴訟權利得以實現這對于中國的司法制度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新中國成立后不斷推進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程序,增強司法公正,在堅持法制化道路上走出了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發展道路。7.試析與當代社會兼容的中國古代刑法的主要原則及重要制度。答:中國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刑事政策:中國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現為”刑罰世輕世刑罰世輕世重”。中國當代刑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則1、罪刑法定原則,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才能夠定罪處罰,罪刑法定原則的經典表述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2、平等適用刑法原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或組織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具體表現為對每個犯罪嫌疑人平等地適用刑法進行定罪量刑,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此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8.試析革命法律傳統的內容及其與古代法律、近代法律的差異。答:革命法律傳統是中國近代史上一種以民主、平等、自由、科學和人文精神為基礎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它主張抵制帝國主義霸權、反對封建專制,促進法治和民主。革命法律傳統與古代法律及近代法律在內容上有較大的差異。內容:革命法律傳統的核心內容是以國家民主化、法制化為目標,主張通過立法、法律實施、司法保障等手段,逐步建立公正、公平、獨立的司法制度,維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而古代法律主要注重道德規范,以禮儀長化為基礎,強調君權至上;近代法律則借鑒了西方的法律制度,注重法律的形式、程序、技術性,重視私有財產、市場和合同自由等方面。與古代法律的差異革命法律傳統與古代法律一樣都強調了尊重傳統文化、規范社會秩序,但革命法律傳統更注重人權和公民自由的保障,與傳統法律的特點相比,具有較強的現代化、民主化色彩。同時,革命法律傳統也強調法治精神,注重法律程序的公正性、獨立性,與古代法律中強調君權至上的特點形成鮮明對比。與近代法律的差異革命法律傳統與近代法律相比,注重法律制度的社會功能,強調法律必須服務于人民,反映了中國文化傳統和現代文明二者間的融合。而近代法律則更多強調技術性和實用性,在市場經濟和社會變革的背景下,重視法律對市場和社會運行的規范性。9簡述中國古代民事經濟法律的進步內容。答:中國古代民事經濟法律的進步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的改良,古代中國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長期以來都存在著較大的不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