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創業與法律-核心知識與案例實戰》 課件 第2章 企業的設立與組織管理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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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企業的設立與組織管理導論————研究背景第二章企業的設立與組織管理導論第一節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與運營————CONTENTS目錄案例展示1法律知識點2案例分析3相關建議43模擬與實戰訓練過渡頁PARTONE案例展示研究背景第一節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與運營合伙人去世:合伙財產如何處理?C市著名大學學生陳立風是某省高考狀元,入校后經常有人慕名找他為中小學生課外補習,于是他萌生了在校創業開辦“狀元中小學培訓機構”的想法,他的好友于仁理和吳文亮非常贊同愿意加入創業團隊,于是三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共同投資設立“狀元優培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以下事項:(1)陳立風以勞務作價3萬元出資,于仁理以2萬元出資,吳文亮以5萬元出資;(2)陳立風為普通合伙人,于仁理和吳文亮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照出資份額分享盈利;(4)合伙企業的事務由陳立風執行;(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的,需要經過其他合伙人的同意。開辦兩個月后,吳文亮又設立了一家個人獨資企業“名優培訓”,從事中小學生課外輔導,陳立風和于仁理并不知情;此后,“狀元培優”企業發展迅速,陳立風經常奔波,一次出差途中不幸身亡,其哥哥陳立龍作為唯一的繼承人,要求繼承財產份額,但對于繼承之后的身份以及企業形態的轉變,各方存在爭議,特訴至法院。以案說法問題:陳立風的哥哥陳立龍能否繼承相應的財產份額,能否獲得合伙人資格?吳文亮的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是否違法?過渡頁PARTTWO法律知識點二、法律知識點01創業可選擇的商事主體類型02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概述03合伙企業的合伙人04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轉讓05合伙事務的執行06入伙與退伙07合伙人的責任08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研究背景第一節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與運營1.創業可選擇的商事主體類型創業可選擇的組織類型圖研究背景第一節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與運營2.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概述(1)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投資人的責任企業事務的管理解散與清算(2)合伙企業研究背景第一節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與運營3.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身份的轉化研究背景第一節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與運營4.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轉讓

(1)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2)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與出質研究背景第一節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與運營5.合伙事務的執行(1)具體執行方式(2)競業禁止與禁止自我交易規則(3)有限合伙人可執行的事務研究背景第一節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與運營6.入伙與退伙(1)入伙(2)退伙單方退伙通知退伙當然退伙除名退伙研究背景第一節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與運營6.入伙與退伙(1)入伙(2)退伙單方退伙通知退伙當然退伙除名退伙研究背景第一節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與運營7.合伙人的責任(1)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人(3)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研究背景第一節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與運營8.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1)解散(2)清算清算人清算人職責清算程序研究背景第一節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與運營8.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公司解散清算流程圖PARTTHREE案例分析3研究背景第一節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與運營

本案中的爭議焦點集中于合伙財產份額的繼承與合伙人的競業禁止規則。其中,陳立風作為普通合伙人,其死亡已經滿足《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合伙人當然退伙事由。但《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又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陳立風的哥哥陳立龍并不屬于法定或合伙協議約定不得成為合伙人的情形,因此,其若想繼承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則需要經過其他兩位合伙人于仁理和吳文亮的一致同意。若于仁理或吳文亮對此有異議的,則合伙財產份額無法繼承,應為當然退伙。此時,因該合伙企業唯一的普通合伙人退伙,若未出現新的普通合伙人,則合伙企業只能解散清算。對于競業禁止的爭議,因吳文亮屬于有限合伙人,且合伙協議未對有限合伙人的競業禁止作出限制,故按照《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吳文亮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案例分析PARTFOUR相關建議4研究背景第一節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與運營

在本案中,另一個值得關注的點為勞務出資的出資形式。《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允許合伙人以勞務出資,但同時明確規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另需關注的是,本案中所涉及的有限合伙也越發成為創投企業所熱衷的企業組織形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過大量涉及有限合伙制企業的行政批復,例如上市公司向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定向發行股份、可轉換公司債券等購買資產,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等。國家稅務總局在與財政部聯合發文于北京中關村和蘇州工業園區試點后,2015年發布《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對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作出特別規定。國資委也于2020年發布《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暫行規定》,以加強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管理,及時、準確、全面反映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狀況。PARTFOUR模擬與實戰訓練5研究背景第一節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與運營

在上述案件中,因于仁理和吳文亮對于陳立龍的經營能力懷有質疑,并未同意其繼承陳立風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吳文亮基于自己另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而對該合伙企業的存續并未持有積極態度。試問:1.陳立龍如何主張其在該合伙企業中的利益?2.于仁理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使得該合伙企業繼續存續?財產份額轉讓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合伙事務的執行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解散、清算個人獨資企業第二節公司的設立:條件、程序與效力————CONTENTS目錄案例展示1法律知識點2案例分析3相關建議4過渡頁PARTONE案例研究背景第二節公司的設立:條件、程序與效力瑕疵出資:公司債權人如何維權?林琳、蔡襄湘、李理、傘珺婕四位同學分別是C市某大學市場營銷、物流管理、工商管理、電子商務專業的學生,結合所在城市的優勢,他們決定另辟蹊徑針對網店店主提供網絡供貨及一條龍服務,他們計劃開設一家名叫“濤濤店主的店”的網店。四人經協商做出如下設立協議:(1)“濤濤店主的店”以有限公司的形式注冊,注冊資本為50萬元;(2)林琳、蔡襄湘、李理以貨幣出資,出資額分別為10萬元、5萬元和5萬元;(3)傘珺婕以自己家在C市高新區的公寓房產經評估作價30萬元出資。在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注冊登記時,四人偽造相關證明材料、提供虛假的驗資報告以及虛報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完成了工商登記,從而領取了營業執照。在公司經營兩個月之后,因四人學業繁忙且缺乏經營公司的經驗,公司的經營狀況不佳,對外所欠貨款無法按期償還,債務人A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蓉林數碼科技公司設立無效并要求蓉林數碼科技公司償還欠款。以案說法問題:債權人A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公司設立無效之訴能否成立?若債權人B為公司設立過程中,四人以未成立公司名義訂立合同的相對方,其應當向誰主張權利?過渡頁PARTTWO法律知識點二、法律知識點01公司設立的方式與程序02公司設立的條件03公司設立的效力與瑕疵設立的救濟04發起人與設立中公司研究背景第二節公司的設立:條件、程序與效力1.公司設立的方式與程序公司設立是指公司發起人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資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所進行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稱。A.發起設立B.募集設立研究背景第二節公司的設立:條件、程序與效力2.公司設立的條件(1)發起人的要求對發起人人數的要求對發起人和股東資格的限制研究背景第二節公司的設立:條件、程序與效力2.公司設立的條件(2)出資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研究背景第二節公司的設立:條件、程序與效力2.公司設立的條件(3)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的制定A簽訂人發起協議B.公司章程研究背景第二節公司的設立:條件、程序與效力2.公司設立的條件(3)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的制定C.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的聯系D.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的區別①性質②調整范圍③效力研究背景第二節公司的設立:條件、程序與效力2.公司設立的條件(4)公司名稱①公司名稱的概念公司名稱是指公司章程記載,并經商事登記機關核準注冊的,表彰公司商事主體特征的,在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以與其它商事主體相互區別的固定稱謂,是公司作為獨立商事主體的名號。②我國公司名稱的選用規則名稱構成四段式:地名+字號+行業+公司形式字號部分:A要具有唯一性和易辨別性;B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研究背景第二節公司的設立:條件、程序與效力2.公司設立的條件(5)公司的住所①概念公司住所即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我國《公司法》第10條的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②我國法律對公司住所的規定公司必須有住所,不允許設立無住所的公司公司住所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載明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且須在登記機關轄區內。設有分支機構的以總公司的所在地為住所。公司住所的確定和變更以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的公司住所,不得對抗第三人研究背景第二節公司的設立:條件、程序與效力3.公司設立的效力與瑕疵設立的救濟(1)公司設立的效力公司設立的效力即公司設立行為的法律后果,設立行為的后果包括三種情形: ①公司設立完成后,符合法律規定要求,被依法核準登記,獲得法律人格,公司開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可在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內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②公司設立未能最終完成,導致公司設立失敗; ③公司設立存在瑕疵,導致被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被宣告已成立的公司無效或被撤銷。研究背景第二節公司的設立:條件、程序與效力3.公司設立的效力與瑕疵設立的救濟(2)公司設立瑕疵及其救濟所謂公司設立瑕疵,是指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且獲得營業執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而設立公司的情形,這與公司設立失敗不同,因為我國原則上承認瑕疵公司的法人人格。瑕疵情形具體包括:股東瑕疵資本瑕疵章程瑕疵研究背景第二節公司的設立:條件、程序與效力4.發起人與設立中公司(1)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發起人,也稱公司創辦人或設立人,是指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旨在約束該公司未來組織和活動的規范。研究背景第二節公司的設立:條件、程序與效力4.發起人與設立中公司(2)發起人的責任A.公司成立后的法律責任

B.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責任C.發起人對外簽訂合同的責任

研究背景第二節公司的設立:條件、程序與效力4.發起人與設立中公司(3)公司的責任A.發起人以自己的名義行為

B.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行為

C.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

PARTFOUR相關建議3研究背景第二節公司的設立:條件、程序與效力在本案中,三位大學生創業者在登記注冊時,虛報了注冊資本,公司設立有瑕疵,所以在債權人請求三位股東承擔債務責任的時候,未完成出資的股東需要在本息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責任,盲目的追求資本數額,其實是未能正確審視自身的風險能力。所以,建議大學生創業者,初次創業時,一定要利用好公司有限責任這個制度,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合理設置注冊資本。相關建議公司章程發起設立&

募集設立發起人協議設立瑕疵設立中的公司住所地公司名稱第三節股東有限責任與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CONTENTS目錄案例展示1法律知識點2案例分析3相關建議4模擬與實戰訓練3過渡頁PARTONE案例展示研究背景第三節股東有限責任與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財產混同:股東何時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本章第一節中案例所述,在陳立風去世后,吳文亮因其已經在經營輔導領域的個人獨資企業而未贊同陳立龍繼承陳立風的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另一有限合伙人于仁理知悉吳文亮另有經營企業后,與其協商解散了原合伙企業。在企業解散過程中,于仁理發現企業現有經營資源就此放棄太過可惜,于是也決定在校自行創業開辦“精才中小學培訓機構”。于仁理出資10萬元成立了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隨后,由于公司資金周轉困難于是以公司的名義向同學李剛借款8萬元,并且要求李剛將這8萬元借款匯入于仁理的個人銀行賬戶,約定公司使用借款的期限為一年,到期后由公司一次性償還。同時,在日常經營管理中,于仁理與公司共用一輛車,存在難以區分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的情況。一年后借款到期,于仁理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無法還清李剛的借款,因此,李剛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判令于仁理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以案說法問題:李剛的訴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股東在何種情況下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過渡頁PARTTWO法律知識點二、法律知識點01法人人格否認02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03關聯企業的人格混同研究背景第三節股東有限責任與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1.法人人格否認(1)

有限責任與公司制度書面形式(2)公司法人格否認的構成要件公司法人已經取得了獨立人格股東濫用了公司獨立人格公司人格的濫用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這種損害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與債權人或公共利益損害間具有因果關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研究背景第三節股東有限責任與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1.法人人格否認(3)公司法人格否認訴訟及其效力

法人格否認訴訟作為一個新的民事訴訟種類,有其作為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特征,也有其特有的訴訟屬性:案由的確定訴訟主體舉證責任的分配研究背景第三節股東有限責任與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2.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1)一人公司的特殊組織形式

《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2)一人公司的舉證責任倒置《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研究背景第三節股東有限責任與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3.關聯企業的人格混同(1)關聯企業與集團企業《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款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2)關聯企業人格混同的司法裁判規則《九民紀要》在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到:“控制股東控制多個子公司或關聯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擔連帶責任”PARTTHREE案例分析3研究背景第三節股東有限責任與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財產混同:股東何時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上述案件中,于仁理以公司之名行私人借款的事實,并且和公司共同使用一輛車,無法區分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公司不能償還李剛的借款時,向法院起訴是可以的,鑒于該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所以當股東于仁理不能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應該對李剛承擔連帶責任。案例分析PARTTHREE相關建議4研究背景第三節股東有限責任與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格否認采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也更容易被推定為人格混同,建議創業者在創立公司時,如果采用這種公司形式,一定要做好財務的區分,守護好有限責任這個面紗,減少自己的投資風險。相關建議PARTFOUR模擬與實戰訓練5研究背景第三節股東有限責任與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請對比分析吳文亮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與于仁理成立的一人公司在出資人責任承擔方面的區別。并未上述一人公司的股東于仁理提出可行的風險預防方案。模擬與實戰訓練舉證責任倒置關聯企業的人格混同司法裁判規則一人公司構成要件

法人人格否認第四節股東的出資————CONTENTS目錄案例展示1法律知識點2案例分析3相關建議4模擬與實戰訓練3過渡頁PARTONE案例展示研究背景第四節股東的出資游鑫、張睿、郭衛分別是金融、管理以及計算機專業的在校大學生,三人都喜歡網游,也有創業的想法,于是一拍即合,擬在C市高新區成立蓉林數碼科技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蓉林數碼科技公司的注冊資本為30萬元人民幣。其中,游鑫應現金出資14萬元人民幣,張睿應現金出資5萬元人民幣,而郭衛應該以一輛價值11萬人民幣的轎車出資。游鑫被任命為公司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兩位股東足額繳納了現金出資。同時,郭衛將轎車的所有權和實際占有轉移給蓉林數碼科技公司。資產評估機構也對郭衛的實物出資進行了評估作價,該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但幾個星期以后大家發現轎車存在缺陷,由于驗資機構程序的瑕疵,再次進行評估時,該轎車的實際價值是6萬元人民幣,而非11萬元人民幣。郭衛以實物出資已經經過評估因此沒有過錯為理由,拒絕補足差額。公司經營過程中,公司的盈利狀況不佳,到期無法償還C市聯想銷售公司的貨款7萬元,C市聯想銷售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照《公司法》第28條以及第30條的規定,判令郭衛支付5萬元的出資差額來實現其對公司享有但又不能以公司資產獲得清償的債權,并要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以案說法問題:其他股東是否要向C市聯想銷售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缺陷的轎車:非貨幣出資瑕疵,其他股東是否承擔責任?過渡頁PARTTWO法律知識點二、法律知識點01股東出資02增資與減資03瑕疵出資及其法律責任研究背景第四節股東的出資1.股東出資(1)出資形式股東出資形式一般采用法定主義。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的可作為股東出資的具體形式如下:

①貨幣出資

②實物出資

③知識產權出資

④土地使用權出資該法條也未將股東出資形式僅僅局限于上述四種,只要不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在滿足以下兩個基本條件時也可作為股東的出資:

①該財產具有價值上的確定性,即可以用貨幣估價;

②該財產具有可轉讓性。研究背景第四節股東的出資1.股東出資(2)實繳與認繳(3)認繳出資的股東權利限制問題①分紅權及優先認購權②對認繳出資股權表決權的限制(4)

驗資制度研究背景第四節股東的出資2.增資與減資(1)增資減資的目的、方式和條件增資減資增資減資的條件與程序研究背景第四節股東的出資2.增資與減資(2)優先認購權《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股東的優先認購權,即除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有權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研究背景第四節股東的出資2.增資與減資(3)減資程序中的債權人保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研究背景第四節股東的出資3.瑕疵出資及其法律責任(1)瑕疵出資的類型

股東瑕疵出資即為股東對其出資義務的違反。按照瑕疵的嚴重程度可以分為完全未出資、未完全出資和不適當出資。研究背景第四節股東的出資3.瑕疵出資及其法律責任(2)股東出資責任股東的出資責任主要目的在于對于瑕疵出資的彌補,以保護公司債權人等的利益。

按照責任主體大致可以分為出資人本人的出資違約責任和其他股東的資本充實責任。(3)連帶出資責任

PARTTHREE案例分析3研究背景第四節股東的出資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非貨幣瑕疵出資的責任承擔問題。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即不論該非貨幣財產的價值高估是否是因為出資人主觀故意或過失,只要客觀上造成了實際價額地域章程所定價額的情形,出資人就有義務補足出資,且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也負有連帶責任。這也是基于商法對于交易安全保護的特殊考量。故,聯想銷售公司在向蓉林數碼科技公司求償未果時,若蓉林數碼科技公司也未及時向郭衛或連帶股東要求補充出資,其可直接向郭衛或負有連帶責任的游鑫、張睿主張5萬元的清償責任。案例分析PARTFOUR相關建議4研究背景第四節股東的出資公司資本制度改革是《公司法》2013年修法的重點內容。刪除最低資本制,將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刪除強制驗資程序等改革極大地降低了設立公司的門檻,便捷了創新創業。但與此同時,公司債權人保護的問題也相對地凸顯和引發關注。公司法規定公司減資時的債權人保護制度、非貨幣瑕疵出資的股東連帶責任等都是在為上述利益作出調解與平衡。因此創業企業在涉及公司出資問題上一定要做好風險防范,尤其是要關注對非典型出資形式的可行性、非貨幣出資的驗資、認繳出資與實繳出資在股東權益上的差異等。相關建議PARTFOUR模擬與實戰訓練5研究背景第三節股東有限責任與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思考:若本節案例中的股東張睿5萬出資分別為3萬的其他公司股權及2萬的其他公司公司債券,在公司設立時對上述股權和債權的驗資妥當無誤,但一年后,聯想銷售公司發現相關股權和債權價值嚴重縮水,總共僅價值2萬元。試問,聯想銷售公司能否主張張睿的出資為瑕疵出資?能否主張張睿承擔補充出資義務?能否要求其他兩位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模擬與實戰訓練瑕疵出資及其法律責任增資與減資優先認購權實繳與認繳債權人保護

股東出資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CONTENTS目錄案例展示1法律知識點2案例分析3相關建議4模擬與實戰訓練3過渡頁PARTONE案例展示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游鑫、張睿、郭衛三人創辦的蓉林數碼科技公司在經歷了創業初期的艱難后逐漸擺脫困境,并因為一款游戲的開發成功獲得巨大收益,公司購買了一處公寓專門用以辦公,并完成了公司住址的變更登記。按照蓉林數碼科技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由占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2016年10月8日,蓉林數碼科技公司與C市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以下簡稱人民路農行)簽訂《抵押合同》,約定由蓉林數碼科技公司為三人好友設立的“愛鞋之家”公司因貸款形成的20萬元債務,以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蓉林數碼科技公司向人民農行出具了關于同意此次擔保的股東會決議,當日,該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抵押登記。實際上,三人并未召開股東會會議,也沒有形成關于對外提供擔保的股東會決議。2018年10月25日,人民路農行與愛鞋之家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愛鞋之家公司向人民路農行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11個月。上述借款期滿后,愛鞋之家公司僅償還部分借款本金。人民路農行向法院起訴,提出如下請求:1、請求愛鞋之家公司還本付息;2、請求愛鞋之家公司未按期償還上述款項,對其不能清償部分,人民路農行以蓉林數碼科技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的拍賣、變賣或折價款在人民幣20萬元限額內優先受償。C市E區人民法院支持了其請求。

蓉林數碼科技公司公司不服該判決,以蓉林數碼科技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未真正召開股東會為由。向C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C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請。以案說法問題:人民路農行與蓉林數碼科技公司公司的主張,哪一個更合理?未召開股東會:公司對外擔保的合同是否有效?過渡頁PARTTWO法律知識點二、法律知識點01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劃分02股東(大)會的組成與召開程序03董事會的組成與召集程序04公司決議的效力瑕疵之訴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1.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一般職權劃分(1)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一般職權劃分《公司法》以四個條款劃分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基本職權范圍。簡言之,第三十七條和第九十九條規定了股東(大)會的基本職權,第四十六條和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董事會的十項基本職權。(2)公司對外投資與擔保的決定權限《公司法》第16條規定了公司對外投資與擔保的特殊規則。(3)公司章程與公司法規則的沖突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2.股東(大)會的組成與召開程序(1)股東(大)會的類型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2)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股東會與股東大會召集程序對比表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3.董事會的組成與召集程序(1)董事董事的種類禁止擔任董事的情形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2)董事會的召集與主持兩類公司董事會召集、主持程序對比表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4.公司決議的效力瑕疵之訴(1)決議不成立之訴《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五條規定了決議不成立的情形訴訟主體: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可提起公司決議不成立之訴。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4.公司決議的效力瑕疵之訴(2)決議無效之訴決議作為一種法律行為,自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關于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決議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決議無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具體規定了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訴訟主體: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可提起公司決議無效之訴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4.公司決議的效力瑕疵之訴(3)決議可撤銷之訴(4)輕微瑕疵的裁量駁回制度股東基于程序瑕疵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若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人民法院應裁量駁回。(5)決議瑕疵訴訟的外部效力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PARTTHREE案例分析3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本案中的核心爭議點表面上看起來是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問題,實際為公司決議效力被否定后的外部效力問題。也可以將這類問題的分析分為兩個層次:1.首先判斷決議機關是否有權作出相關對外擔保的決議2.若是無權,則需要再判斷可否基于抵押權人的善意而適用表見代表規則,也即判斷第三人善意的標準問題。3.若是有權,則需再判斷該決議之效力是否存在瑕疵。若無瑕疵,抵押權人當然可主張抵押權的實現;若有瑕疵而至決議失效,則又需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六條來判斷抵押權人是否屬于善意。就本案而言,抵押權人人民路農行與蓉林數碼科技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有效,且亦對公司對外擔保所需的股東會決議進行了必要的審查,應當認定其為善意相對人。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六條的規定,公司對外擔保之決議雖因會議并未召開且未實際決議而不成立,但決議的無效并不影響蓉林數碼科技公司與善意相對人基于該決議所簽訂的《抵押合同》之效力。故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成立并生效,人民路農行的主張應得到支持。案例分析PARTFOUR相關建議4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事實上,各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公司對外擔保時的善意相對人判斷標準并不一致,而針對這一問題的專門司法解釋也遲遲未見出臺。《九民紀要》以7條的規則(第17-23條)對這一問題加以了解釋,其中明確了對于善意債權人善意的判斷標準:“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的除外。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相關建議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此外,本節還需關注的內容在于公司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劃分問題。其中主要可能出現的爭議點在于公司股東(大)會能否通過修改章程或直接決議的方式將部分公司法規定自己行使的職權委托給董事會行使,或者通過上述方式將公司法賦予董事會的職權“搶奪”到自己手中。我國公司法的立法模式將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職權劃分放在一起規范,并沒有對上述問題直接給予回答,學術界對此也有支持、反對與折中三種學說。我們傾向于采用折中說,即在我國現有的立法模式下,股份公司一般應當嚴格禁止股東大會通過修改章程或直接決議的形式變更公司法關于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劃分;對于有限公司(尤其是部分較小的有限公司),基于公司人合性的考慮和商法的效率原則,或可允許一部分的上述修改職權的行為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的法院認可了部分有限公司通過章程修改某些職權劃分條款的效力,上述行為也是具有極大法律風險的。當然,決議本身的效力問題也是公司訴訟的爭訟熱點問題,請讀者根據第五部分模擬與實戰訓練自行總結歸納各種瑕疵決議的類型,再參見參考答案予以學習。相關建議PARTFOUR模擬與實戰訓練5研究背景第五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職權請歸納我國法律規定的決議公司效力規則,即哪些決議不成立,哪些決議無效,哪些決議可撤銷,哪些決議可事后補正。模擬與實戰訓練組成與召集程序董事會公司決議一般職權劃分效力瑕疵之訴

股東(大)會第六節股權確認糾紛————CONTENTS目錄案例展示1法律知識點23相關建議4實戰訓練過渡頁PARTONE案例展示研究背景第六節股權確認糾紛股權確認:誰才是真正的股東?

【案例一】C市大學城某高校學生孫佳凝和社團好友房光友、邵陽經過調研發現大學城內沒有專門的鞋類養護機構,于是三人準備成立公司“愛鞋之家”填補市場空白。每人出資3萬元。孫佳凝表示因為房光友另有準備考研,提議由自己代持房光友所占股份,房光友作為隱名股東可以更加專心學習,房光友和邵陽對此表示同意。孫佳凝隨后和房光友簽訂了一份股權代持協議,約定孫佳凝代持房光友33.333%的股份。之后,“愛鞋之家”鞋類養護公司設立,孫佳凝、邵陽主要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孫佳凝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邵陽擔任公司監事,房光友則偶爾參與經營事務討論。公司在蓉林數碼科技公司的幫助下經過了創業初期的困難,后在國家對大學生創業和高新科技行業大力支持的政策背景下,發展迅速,迅速擴展出數家連鎖店,經營形勢大好。房光友遂提出股東分紅,卻一直被孫佳凝以公司前期投入成本太大,沒有什么盈利而且公司接下來的項目需要大量資金為由拒絕分紅。房光友據此請求查看公司會計賬簿,也被拒絕。以案說法問題:隱名股東房光友如何實現自己的知情權和分紅請求權?房光友能否直接成為公司股東?研究背景第十節保證合同【案例二】根據蓉林數碼科技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需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2020年1月,游鑫準備將其股權轉讓給自己的朋友王五,就此事通知張睿、郭衛后,張睿、郭衛明確表示不同意。游鑫欲盡快套現,實施了分批轉讓的策略。即游鑫以20萬元現金一次性付清的條件轉讓1%的股權給王五,并就此通知了張睿、郭衛,兩人鑒于價格過高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游鑫隨即與王五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并辦理了變更登記。隨后,游鑫將剩余的全部股權悉數轉讓給王五,張睿與郭衛得知后恍然大悟,如夢初醒,高呼反對。兩位股東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判令游鑫的兩次轉讓行為侵犯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對外轉讓股權的行為無效。以案說法問題:游鑫與王五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王五能否成為公司股東?股權確認:誰才是真正的股東?第六節股權確認糾紛過渡頁PARTTWO法律知識點二、法律知識點01股權代持的法律問題02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則0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特殊規則研究背景第十節保證合同1.股權代持的法律問題(1)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

股權代持協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肯定了股權代持合同的效力。(2)隱名股東顯名化實際出資人基于與名義股東之間生效的股權代持合同而享有請求名義出資人協助其變更公司股東名冊登記內容的權利,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僅基于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并不對公司其他股東產生效力。(3)代持股權的轉讓糾紛(4)名義股東的出資義務

若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名義股東不得拒絕。第六節股權確認糾紛研究背景第十節保證合同2.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則(1)股東資格的取得原始取得繼受取得(2)對股東資格的限制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從事不為法律所禁止的職業,如公務員、法官、檢察官等。法人作為發起人應是法律上允許設立公司的法人,法律禁止黨政機關和軍隊參與設立公司。公司章程約定不得成為股東的人不得為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對于發起人國籍和住所的限制,要求發起人一半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第六節股權確認糾紛2.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則(3)股東資格的認定規則股東資格訴訟中訴訟主體的確認規則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股權權屬爭議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已經受讓或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4)

股東資格的喪失股東資格可能基于以下情形而消失:所持有的股權已經合法轉讓的未依公司章程約定履行股東義務,而受到除名處置的因違法受到處罰而被剝奪股權的(如沒收財產)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第六節股權確認糾紛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特殊規則(1)

股權自由轉讓時有限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應當經書面征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2)

法院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以轉讓的方式強制執行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的其他股東,其他股東享有一個除斥期間為20日的優先購買權。第六節股權確認糾紛PARTTHREE相關建議3本節內容主要涉及股權轉讓糾紛,這類糾紛也是公司訴訟的最主要案由。對于股權轉讓協議的風險點,首先要注意股權與物權的區別。其次,要注意有限公司基于人合性而對股權轉讓的一些特殊規定。當然,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基于其資合性和公開市場的交易規則,對發起人持股的轉讓、董監高持股的轉讓等也有不少特殊規定,但介于本書以指導大學生創業為主要目標,便不在此再作贅述。相關建議第六節股權確認糾紛另需提醒的是,《九民紀要》對股權轉讓作出了兩條解釋需要我們加以關注:“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動】當事人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股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9.【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1條規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準確理解該條規定,既要注意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也要注意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認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東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在其主張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同等條件購買股權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除非出現該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另一方面,為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股權轉讓合同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雖然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關于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響其依約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相關建議第六節股權確認糾紛另,對于股權代持問題,一般存在諸多法律風險,比如名義股東不向隱名股東支付投資收益、怠于行使或濫用股東權、擅自處分股權等等。投資者特別是大學生創業者應該審慎考慮是否進行隱名投資。在決定隱名投資后,一定要保存好自己實際出資的證據,同時最好與名義股東訂立書面的代持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股權的行使方式,比如表決權、分紅權等,顯名股東必須按照隱名股東的意愿行使股東權利,避免名義股東濫用股權。相關建議第六節股權確認糾紛PARTFOUR實戰訓練4請以圖示的方式總結歸納我國《公司法》對于不同公司股權轉讓的各種限制。實戰訓練第六節股權確認糾紛股權代持間隱名股東股權轉讓顯名股東股東資格確認股東資格限制股權確認糾紛第七節股權與股東訴訟————CONTENTS目錄案例展示1法律知識點2相關建議3實戰模擬4過渡頁PARTONE案例展示研究背景第七節股權與股東訴訟邊緣的股東:公司盈利不分紅怎么辦?游鑫、張睿和郭衛準備成立蓉林數碼科技公司,每人出資3萬元,分別為公司的三位股東。之后,蓉林數碼科技公司設立,游鑫、張睿主要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郭衛負責技術研發。在國家對大學生創業和高新科技行業大力支持的政策背景下,公司發展迅速,經營形勢大好。郭衛提出股東分紅,卻一直被游鑫以公司前期投入成本太大,沒有什么盈利而且公司接下來的項目需要大量資金為由拒絕分紅。郭衛于是向公司發出《申請書》,認為自己長期只負責技術研發,自出資以來,對公司經營現狀所知甚少,于是要求公司提供出資之日起至今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和利潤分配表)供自己查閱復制,以及財務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供自己查閱。公司未予答復。以案說法問題:股東郭衛如何實現自己的知情權和分紅請求權?過渡頁PARTTWO法律知識點二、法律知識點01股東的權利02股東知情權之訴03股東分紅請求權之訴研究背景1.股東的權利

(1)自益權與共益權自益權是指股東為實現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以股東獲取股權收益為中心。共益權是指股東基于公司利益,同時也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以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為中心。

(2)固有權與非固有權固有權指股東依法享有而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等形式予以限制或剝奪的權利。非固有權,指可由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予以限制或剝奪的權利。第七節股權與股東訴訟研究背景2.股東知情權之訴股東知情權是指公司股東了解公司信息的權利。

(1)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2)股份公司股東知情權股份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第97條)。第七節股權與股東訴訟研究背景第八節買賣合同3.股東分紅請求權之訴

(1)公司會計制度與股東分紅請求權

股東分紅請求權指股東基于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權利。股東行使分紅請求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公司必須有實際可供分配的利潤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通過公司是否存在侵權行為第七節股權與股東訴訟研究背景第八節買賣合同3.股東分紅請求權之訴(2)股東分紅請求權與股份回購請求權股份回購請求權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對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持反對意見的股東享有的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價格收購自己股份的權利。在有限責任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第七節股權與股東訴訟PARTTHREE相關建議3研究背景第八節買賣合同股東分紅權是股東自益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具體分紅權與抽象分紅權。前者指公司有分配紅利但卻未向特定股東分配而產生的請求權,該權利可直接通過股東訴訟得到救濟;后者則是在公司未決議分紅時能否主張分紅的權利。作為有限公司的股東,郭衛可先通過公司內部的決議機制來尋求股利分配;若大股東或其他股東聯合在應當分紅時拒絕分配紅利,且滿足了公司法第七十五條中所規定的第一項情形時,異議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進而退出公司。另需強調的是,股東分紅權實現的前提往往也在于股東知情權的保障,故知情權之訴常稱為分紅權訴訟的前置訴訟。相關建議第七節股權與股東訴訟PARTFOUR實戰模擬4研究背景第八節買賣合同請梳理股東直接訴訟的類型與法律依據。第七節股權與股東訴訟股東分紅請求權股東知情權股東會計制度股東訴訟自益權&共益權股份公司股權第八節董監高的義務與股東代表訴訟————CONTENTS目錄案例展示1法律知識點2相關建議3實戰模擬4過渡頁PARTONE案例展示研究背景第八節董監高的義務與股東代表訴訟董監高的義務:董事違反忠實義務怎么辦?續借第六節的案例一。隱名股東房光友顯明化稱為公司股東后,2020年5月27日,“愛鞋之家”鞋類養護公司通過了吸收合并了杰星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后來,房光友發現,杰星公司為孫佳凝室友張斯睿創業成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由于經營不善,負債累累,“愛鞋之家”鞋類養護公司因承繼其債權債務關系導致背負了10萬元債務。2020年6月3日,房光友書面請求邵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孫佳凝賠償公司因吸收合并鑫佳公司所遭受的10萬元損失。邵陽拒絕,并希望房光友不要因此而破壞了三人的友情。2020年6月4日,房光友向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執行董事孫佳凝賠償公司因吸收合并遭受的10萬元損失。以案說法問題:法院是否應當支持股東房光友的訴訟請求:判令執行董事孫佳凝賠償公司的10萬元損失?過渡頁PARTTWO法律知識點二、法律知識點01監事會及其職權02董監高的忠實勤勉義務03股東代表訴訟研究背景1.監事會及其職權

(1)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2)監事會的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提出罷免建議糾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的行為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八節董監高的義務與股東代表訴訟研究背景2.董監高的忠實勤勉義務

(1)董監高的忠實義務

忠實義務的著重點在于董事行為的目的和做出決策的出發點是否正確,是否是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2)董監高的勤勉義務

勤勉義務的著重點則是董事行為本身和做出決策的過程是否盡職和是否到位。

(3)

董監高的賠償責任董監高違反對公司之忠實或勤勉義務時,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董監高: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賠償損失;(7)賠禮道歉;(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董監高的行為如果違反其與公司間的合同,則公司當然可依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八節董監高的義務與股東代表訴訟研究背景3.股東代表訴訟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利益受到損害或侵害而公司法定訴訟機關不能、拒絕或怠于追究損害人或侵害人責任時,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對損害人或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

(1)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

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是指股東在提起訴訟前,必須向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監察人提出請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訴訟,只有在董事會、監事會或監察人接到該請求,經過一定期間而未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股東才有權提起代表訴訟。第八節董監高的義務與股東代表訴訟研究背景3.股東代表訴訟(2)訴訟當事人與利益歸屬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主體資格條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及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公司在股東代表訴訟的法律地位將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原告一方參加訴訟較為妥當。股東代表訴訟的利益歸屬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只是享有名義上的訴權,勝訴后利益歸于公司,提起訴訟的股東只是由于擁有股份而間接受益。法院判決的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第八節董監高的義務與股東代表訴訟研究背景3.

股東代表訴訟(3)股東代表訴訟的擴張《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第二條擴張了股東代表訴訟的適用范圍,使股東能直接用以主張關聯交易合同的無效和撤銷。其具體規定為,“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公司沒有起訴合同相對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節董監高的義務與股東代表訴訟PARTTHREE相關建議3研究背景本案中能體現出公司法為股東設計的多種救濟途徑,股東直接訴訟、股東代表訴訟和決議瑕疵訴訟何種選擇更為恰當需要在不同案例中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既要考慮被告人的身份,又要顧及到決議本身的內容。如此案,若相關決議涉及到公司組織結構變更的,直接訴求決議的撤銷和無效能否將其判決效力及于組織行為本身,在中國公司司法實踐中可能存疑。但公司法對于公司董監高及大股東所規定的信義義務則為公司和利益受損股東提供了另外一條救濟路徑。相關建議第八節董監高的義務與股東代表訴訟PARTFOUR實戰模擬4研究背景《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中一度出現了下面兩個條文,后在正式稿中刪除,請簡述下述兩個條文的主要制度內容,請探討遇到這種情形時,股東應當如何尋求救濟?第三十一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會”、“監事”包括全資子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會、監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所稱的“他人”,是指除公司或者全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請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予支持。第二款股東因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利益受到損害,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向全資子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支持;請求被告向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不予支持。第八節董監高的義務與股東代表訴訟股東代表訴訟忠實勤勉義務股東代表監事會訴訟當事人董監高的賠償義務董監高第九節公司的終止————CONTENTS目錄案例展示1法律知識點2相關建議3實戰模擬4過渡頁PARTONE案例展示研究背景第九節

公司的終止公司僵局:公司不能形成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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