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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項目3施工許可法律制度了解企業違規行為的規定及承擔的責任了解建造師注冊執業資格考試、注冊、執業范圍、繼續教育及義務掌握《建筑法》中對施工許可證的規定掌握施工許可證申請主體和法定批準條件掌握因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定掌握勘察、設計、施工企業資質法定條件和等級規定及業務范圍掌握建造師違法行為的幾種情況及應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學習目標目錄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任務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施工許可制度(ConstructionPermitSystem)是指由國家授權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開工之前對其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建設工程允許其開工建設的法定制度。建立施工許可制度,有利于保證建設工程的開工符合必要條件,避免不具備條件的建設工程盲目開工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或導致國家財產的浪費,從而使建設工程在開工后能夠順利實施,也便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了解和掌握所轄范圍內有關建設工程的數量、規模以及施工隊伍等基本情況,依法進行指導和監督,保證建設工程活動依法有序進行。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我國目前對建設工程開工條件的審批,存在著頒發“施工許可證”和批準“開工報告”兩種形式。多數工程是辦理施工許可證,部分工程則為批準開工報告。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的適用范圍3.1.11.施工許可證的適用范圍(1)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1999年,建設部頒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2)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按照《建筑法》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搶險救災等工程。《建筑法》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這幾類工程有其特殊性,應當從實際出發,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3)不重復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為避免同一建設工程的開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門重復審批的現象,《建筑法》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這有兩層含義:一是實行開工報告批準制度的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國務院的規定,其他任何部門的規定無效;二是開工報告與施工許可證不要重復辦理。(4)另行規定的建設工程《建筑法》規定,軍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據此,軍用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實行施工許可,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開工報告制度(Work-startReportsSystem)是我國沿用已久的一種建設項目開工管理制度。1979年,原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在《關于做好基本建設前期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了這項制度。1984年原國家計委發布的《關于簡化基本建設項目審批手續的通知》中將其簡化。1988年以后,又恢復了開工報告制度。2.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開工報告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資金到位情況;投資項目市場預測;設計圖紙是否滿足施工要求;現場條件是否具備“三通一平”等要求。

1995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嚴格限制新開工項目、加強固定資產投資源頭控制的通知》及《關于嚴格控制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通知》均提到了開工報告審批制度。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申請主體和法定批準條件3.1.21.施工許可證的申請主體《建筑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這是因為,建設單位(又稱業主或項目法人)是建設項目的投資者,如果建設項目是政府投資,則建設單位為該建設項目的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為建設工程開工和施工單位進場做好各項前期準備工作,是建設單位應盡的義務。因此,施工許可證的申請領取,應該由建設單位負責,而不是施工單位或其他單位。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2.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準條件《建筑法》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辦理用地批準手續是建設工程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必經程序,也是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就不能批準建設工程開工。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規劃許可證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須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在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一般包括:用地單位、用地項目名稱、位置、宗地號以及子項目名稱、建筑性質、棟數、層數、結構類型、計容積率面積及各分類面積,附件包括總平面圖、各層建筑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和剖面圖。這兩個規劃許可證,分別是申請用地和確認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所以,只有取得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內容一般包括:用地單位、用地項目名稱、用地位置、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建設規模、附圖及附件等。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場地應該具備的基本施工條件,通常要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決定。例如,已進行場區的施工測量,設置永久性經緯坐標樁、水準基樁和工程測量控制網;搞好“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施工使用的生產基地和生活基地,包括附屬企業、加工廠站、倉庫堆場,以及辦公、生活、福利用房等;強化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在施工現場要設安全紀律牌、施工公告牌、安全標志牌等。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一般要由監理單位查看后填寫“施工場地已具備施工條件的證明”,并加蓋單位公章確認。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拆遷一般是指房屋拆遷。房屋拆遷要根據城鄉規劃和國家專項工程的遷建計劃以及當地政府的用地文件,拆除和遷移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并由拆遷人對原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進行補償和安置。拆遷是一項復雜的綜合性工作,必須按照計劃和施工進度進行,過早或過遲都會造成損失和浪費。需要先期進行拆遷的,拆遷進度必須能滿足建設工程開始施工和連續施工的要求。這也是申辦施工許可證的基本條件之一。(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建設工程的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來承擔。因此,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依法通過招標或直接發包的方式確定承包該建設工程的施工企業,并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否則,建設工程的施工將無法進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施工圖紙是實行建設工程的最根本的技術文件,也是在施工過程中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依據。這就要求設計單位要按工程的施工順序和施工進度,安排好施工圖紙的配套交付計劃,保證滿足施工的需要。特別是在開工前,必須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規定,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此外,我國已建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制度。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僅要滿足施工需要,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技術資料一般包括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自然條件資料和主要原材料、燃料來源,水電供應和運輸條件等技術經濟條件資料。掌握客觀、準確、全面的技術資料,是實現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重要保證。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工程質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設的永恒主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據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對“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做了進一步的規定,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是施工準備工作的中心環節,其編制的好壞直接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影響組織施工能否順利進行。因此,施工組織設計須在開工前編制完成。施工組織設計的重要內容就是要有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組織設計由施工企業負責編制,并按照其隸屬關系及建設工程的性質、規模、技術簡繁等進行審批。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資金的落實是建設工程開工后順利實施的關鍵。近年來,某些地方和建設單位無視國家有關規定和自身經濟實力,在建設資金不落實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盲目上建設項目,強行要求施工企業墊資承包或施工,轉嫁投資缺口,造成拖欠工程款的問題,不僅加重了施工企業的生產經營困難,影響了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也擾亂了建設市場的秩序。許多“爛尾樓”工程等都是建設資金不到位的結果。因此,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資金必須足額落實。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由于施工活動本身很復雜,各類工程的施工方法、建設要求等也不同,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很難在一部法律中采用列舉的方式全部涵蓋。而且,國家對建設活動的管理還在不斷完善,施工許可證的申領條件也會發生變化。所以,《建筑法》為今后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規定的施工許可證申領條件做了特別規定。需要說明的是,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有權增加施工許可證新的申領條件,其他如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等都不得規定增加施工許可證的申領條件。目前,已增加的施工許可證申領條件主要是監理和消防設計審核。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建設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按照《建筑法》的規定,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為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據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中增加了一項規定,“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消防法》規定,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上述8個方面的法定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此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還規定,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技術提示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定3.1.31.申請延期的規定《建筑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對于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和申請延期做出法律規定是非常必要的。因為,政府主管部門依法頒發施工許可證,是國家對工程建設活動進行調控的一種重要手段,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內開工,不得無故拖延。但是,由于施工活動不同于一般的生產活動,其受氣候、經濟、環境等因素的制約較大,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允許適當延期還是必要的。對于延期要有限制,建設單位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發證機關認定有合理理由可以批準其延期開工,但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如果建設單位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施工許可證將自行廢止。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2.核驗施工許可證的規定《建筑法》規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所謂中止施工(SuspendedConstruction),是指建設工程開工后,在施工過程中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種行為。中止施工的原因很復雜,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宏觀調控壓縮基建規模、停建緩建建設工程等。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對于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以防止建設工程在中止施工期間遭受不必要的損失,保證在恢復施工時可以盡快啟動。例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確定合理的停工部位,并協商提出善后處理的具體方案,明確雙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建設單位應當派專人負責,定期檢查中止施工工程的質量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建設單位要與施工單位共同做好中止施工的工地現場安全、防火、防盜、維護等項工作,防止因工地腳手架、施工鐵架、外墻擋板等腐爛、斷裂、墜落、倒塌等導致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并保管好工程技術檔案資料。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在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恢復施工的有關情況。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在建設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還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看是否仍具備組織施工的條件,經核驗符合條件的,應允許恢復施工,施工許可證繼續有效;經核驗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收回其施工許可證,不允許恢復施工,待條件具備后,由建設單位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3.重新辦理批準手續的規定對于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建筑法》規定,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一般都屬于大中型建設項目。對于這類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在審查和管理上更應該嚴格。注意:建筑工程由于各種原因的影響導致無法正常開工建設或拖延開工的時間,要按照《建筑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重新辦理批準手續。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3.1.41.未經許可擅自開工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建筑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違法行為應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如下。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2.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于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3.騙取和偽造施工許可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對于采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偽造施工許可證的,該施工許可證無效,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涂改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務3.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4.對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遵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我國《建筑法》第十三條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各類單位也做出了必須進行資質審查的明確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從而在法律上確定了從業資格許可制度。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注冊資本反映的是企業法人的財產權,也是判斷企業經濟實力的依據之一。所有從事工程建設施工活動的企業組織,都必須具備基本的責任承擔能力,能夠擔負與其承包施工工程相適應的財產義務。這既是法律上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利益與風險相一致原則的體現,也是維護債權人利益的需要。2.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工程建設施工活動是一種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活動。因此,從事工程建設施工活動的企業必須擁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一些專業技術人員還須有通過考試和注冊取得的法定執業資格。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3.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隨著工程建設機械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大跨度、超高層、結構復雜的建設工程越來越多,如果沒有相應的技術裝備將無法從事建設工程的施工活動。因此,施工單位必須擁有與其從事施工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當然,隨著我國機械租賃市場的發展,許多大中型機械設備都可以采用租賃的方式取得,這有利于提高機械設備的使用率,降低施工成本。目前的企業資質標準對技術裝備的要求并不多,特別是特級企業,更多的是衡量其科技進步水平。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4.有符合規定的已完成工程業績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工程建設施工活動是一項重要的實踐活動。有無承擔相應工程的經驗及其業績好壞,是衡量其實際能力和水平的一項重要標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條例中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本節主要介紹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和等級。注意:以上四項是我國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從業條件的基本規定,根據劃分資質等級,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建筑工程種類很多,不同的建筑工程,其建設規模和技術要求的復雜程度可能有很大的差別。而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情況也各有不同,有的資本雄厚,專業技術人員較多,有關技術裝備齊全,有較強的經濟和技術實力,而有的經濟和技術實力則比較薄弱。為此,不少國家在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中,都將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按其具有的不同經濟、技術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并對不同的資質等級的單位所能從事的建筑活動范圍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實踐證明,這是建立和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證建筑工程質量的一項有效措施。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和等級3.2.1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取得資質證書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可以從事相應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和技術服務。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

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以第160號文發布了《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對勘察和設計單位的資質分類和分級、申請與審批、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1)資質分類和分級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設甲級、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部分專業可以設丙級;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等級。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根據工程性質設甲級和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個別行業、專業、專項資質可以設丙級,建筑工程專業資質可以設丁級。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2)資質申請與審批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管理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由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工程勘察乙級及以下資質、勞務資質、工程設計乙級(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除外)及以下資質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具體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企業首次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二)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三)企業章程或合伙人協議;(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證明;(五)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七)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明及個人業績材料;(八)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注冊執業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及新單位的聘用勞動合同;(九)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企業申請資質升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二)、(五)、(六)、(七)、(九)項所列資料;(二)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與本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四)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和個人工程業績。

企業增項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一)、(二)、(五)、(六)、(七)、(九)的資料;(二)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與本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三)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四)滿足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個人工程業績證明。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取得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后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資質的變更,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資質變更情況告知國務院有關部門。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企業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二)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企業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其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乙級,且不考核企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績。已具備施工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可以將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作為工程業績予以申報。其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其現有施工資質等級。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標準條件。企業分立的,分立后企業的資質按照資質標準及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企業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及本規定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辦理。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一)企業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承攬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務的;(二)將承攬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的;(三)注冊執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在勘察設計文件上簽字的;(四)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六)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七)設計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八)無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攬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務的;(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十)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企業在領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企業需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完畢。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3)承包工程范圍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專業(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級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等級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巖土工程治理、工程鉆探、鑿井等工程勘察勞務業務。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行業、各等級的建設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行業相應等級的工程設計業務及本行業范圍內同級別的相應專業、專項(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除外)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專業相應等級的專業工程設計業務及同級別的相應專項工程設計業務(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除外);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專項相應等級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和各資質類別、級別企業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4)監督與管理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企業違法從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其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企業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告知該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企業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做出準予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二)超越法定職權做出準予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三)違反資質審批程序做出準予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做出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及時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資質的申請,交回資質證書,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二)企業依法終止的;(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建設主管部門。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資質被撤回、撤銷和注銷的情況及時告知有關部門。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根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2015年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2.建筑施工企業從業資格許可制度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1)資質等級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2)申請與許可資質申請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申請本規定前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資質許可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3)延續與變更資質延續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資質變更企業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后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4)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歸檔。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企業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后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5)法律責任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建筑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規定,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建筑業企業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的規定及承擔的責任3.2.21.企業申請辦理資質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施工企業資質違法行為應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如下。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建筑法》規定,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2.無資質承攬工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建筑法》規定,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中規定,外資建筑業企業超越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承包工程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3.企業申請辦理資質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5.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即違法分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筑法》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以上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任務2.2《建筑法》確立的基本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于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6.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執業資格制度(ProfessionalQualificationSystem)是指對具有一定專業學歷和資歷并從事特定專業技術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通過考試和注冊確定其執業的技術資格,獲得相應文件簽字權的一種制度。建造師注冊執業制度3.2.3《建筑法》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這是因為,建設工程的技術要求比較復雜,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直接關系到人身安全及公共財產安全,責任極為重大。因此,對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建立起必要的個人執業資格制度;只有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方可在其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沒有取得個人執業資格的人員,不能執行相應的建設工程業務。1.建設工程專業人員執業資格的準入管理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制度

我國對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比較早,較好地從整體上把住了單位的建設市場準入關,但對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即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的人員)的個人執業資格的準入制度起步較晚,導致出現了一些高資質的單位承接建設工程,卻由低水平人員甚至非專業技術人員來完成的現象,不僅影響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還影響到投資效益的發揮。因此,實行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制度,嚴格執行建設工程相關活動的準入與清出,有利于避免上述種種問題,并明確專業技術人員的責、權、利,保證建設工程確實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主持完成設計、施工、監理等任務。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制度

發達國家大多對從事涉及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建設工程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嚴格的執業資格制度,如美國、英國、日本、加拿大等。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起源于英國,迄今已有近160年的歷史。許多發達國家不僅早已建立這項制度,1997年還成立了建造師的國際組織——國際建造師協會。我國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制度,有利于促進與國際接軌,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并可以同有關國家談判執業資格對等互認,使我國的專業技術人員更好地進入國際建設市場。我國工程建設領域最早建立的執業資格制度是注冊建筑師制度,1995年9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之后又相繼建立了注冊監理工程師、結構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制度。2002年12月9日人事部、建設部(即現在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頒發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標志著我國建造師制度的建立和建造師工作的正式啟動。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制度

注冊建造師(RegisteredConstructionDivision)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并按照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申請注冊。2.建造師考試和注冊的規定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1)建造師的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規定,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建設部負責編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培訓等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人事部負責審定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考試考務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建設部負責擬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按照國家確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規定,在本地區組織實施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考試內容和時間《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規定,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綜合知識與能力和專業知識與能力兩個部分。建設部《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進一步規定,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4個科目。《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房屋建筑、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電力、礦山、冶煉、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與廣電、機電安裝和裝飾裝修14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以紙筆作答方式進行。《建設工程經濟》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小時,《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為4小時。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3個科目。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報考條件和考試申請凡遵紀守法并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歷并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還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后核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管理的企業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使用范圍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由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2)建造師的注冊建設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注冊建造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注冊建造師分為一級注冊建造師和二級注冊建造師。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注冊管理機構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人事部和各級地方人事部門對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注冊申請《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規定,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延續注冊與增項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規定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3年。注冊的受理與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一級建造師注冊申請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全部申報材料送同級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并核定執業印章編號。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不予注冊和注冊證書的失效、注銷注冊的受理與審批變更、續期、注銷注冊的申請辦理。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注冊建造師應當通過企業按規定及時申請辦理變更注冊、續期注冊等相關手續。多專業注冊的注冊建造師,其中一個專業注冊期滿仍需以該專業繼續執業和以其他專業執業的,應當及時辦理續期注冊。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制度

注冊建造師變更聘用企業的,應當在與新聘用企業簽訂聘用合同后的1個月內,通過新聘用企業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因變更注冊申報不及時影響注冊建造師執業,導致工程項目出現損失的,由注冊建造師所在聘用企業承擔責任,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聘用企業與注冊建造師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申請辦理注銷注冊或變更注冊。聘用企業與注冊建造師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無故不辦理注銷注冊或變更注冊的,注冊建造師可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注銷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注冊建造師要求注銷注冊或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供與原聘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建設主管部門經向原聘用企業核實,聘用企業在7日內沒有提供書面反對意見和相關證明材料的,應予辦理注銷注冊或變更注冊。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制度3.建造師的受聘職位和執業崗位范圍(1)建造師的受聘職位《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規定,建造師的執業范圍包括: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一級建造師可以擔任特級、一級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建設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進一步規定,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2)建造師執業范圍執業區域范圍《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準入條件。

據此,建造師不僅可以在施工單位擔任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項目經理,也可以在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或具有多項上述資質的單位執業。但是,如果要擔任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即項目經理,其所受聘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企業資質,而不能是僅具有勘察、設計、監理等資質的其他企業。任務3.2企業從業資格制度執業崗位范圍建造師經注冊后,有權以建造師名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及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但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兩個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注冊建造師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注冊建造師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在其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或移交項目手續辦結前,除以上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變更注冊至另一企業。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期間變更項目負責人的,企業應當于項目負責人變更5個工作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網上變更。此外,注冊建造師還可以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執業工程范圍注冊建造師應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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