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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明清江南種稻農戶的生產力

農業是封建社會最重要的生產部門。封建社會的農業生產主要由農民的個人家庭生產。因此,農民家庭的小生產構成了封建生產的基礎。封建社會的發展、封建生產方式的運動,從根本上來說,即取決于農民家庭生產能力的狀況及其變化。因此,研究一個時期、一個地區農民家庭的生產能力問題,對于正確認識該時期該地區封建經濟(特別是封建生產力)的發展狀況與水平,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明清時期的江南,我國封建經濟的發展達到了最高程度。對于這一發展的基礎和主要表現之一——明清江南農民家庭生產能力的變化,中外學術界早已注意到了,并已取得了若干研究成果。但是從農業經濟內部入手來對此問題進行的專門研究,則還不多。本文即擬由此方面著手進行探討。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僅討論種稻農戶的生產能力問題,時間限于鴉片戰爭以前,地域則限于江南平原(即通常所說的太湖流域平原)。而且,就種稻農戶的生產能力而言,本文也只涉及其一個方面一—種稻農戶的耕作能力,其他的幾個方面如農戶的年產品收獲量、產值、凈收入、剩余產品量以及擴大再生產的可能性等,則將在《再探》中作集中的論述。由于明清江南種稻農戶的生產能力是以特定的技術條件為前提的,因此本文首先討論明清江南水稻生產技術體系所規定的水稻生產的主要生產環節,以及農戶在這些環節上可有的工作天數。然后根據當時農民在各環節生產中的工作效率得出農戶在各環節上的單項生產能力,同時并分析灌溉、肥料等方面問題對農戶生產能力的影響。在此基礎上,進而探討水稻生產合理化對農戶生產能力的作用,以及由此導致的農戶生產能力的差別及其擴大。最后得出結論,并以史實及近代調查資料予以映證。一水稻與菊花作土地明清江南的水稻生產技術,雖然較前代無大差異,但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也取得了若干程度不同的進步,從而形成了有異于前的生產技術體系。這個體系繼承了唐宋以來精耕細作的傳統,同時又增加了肥料的使用量,使得江南水稻生產從以前的勞動集約型發展為勞動——資本集約型,從而以最少的耕地,生產出最多的產品。用明清江南農書的話來說就是:“種田總不出糞多力勤四字”,“作家第一要勤耕多壅,少種多收”。我們知道,耕作制度是生產技術體系的產物和集中表現,不同的生產技術體系也決定并要求不同的耕作制度。對于明清江南水稻生產技術體系來說,最合適的耕作制度乃是一年多作制,因為只有在一年多作制下,農民才能在單位面積的耕地上投入更多的勞動與資本(肥料),并獲得最多的產品。而為江南的自然條件所決定,這里實行水稻與其他作物輪作的一年二作制,經濟效益最佳。因而,明清江南水稻生產技術體系的總特點,也就集中地體現在水稻與其他作物輪作的一年二作制的實行上。早在唐代中期,江南就已開始實行稻麥復種的一年二作制。到了宋代,這種耕作制度在相當的范圍內已得到普及。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特別是水稻品種和肥料方面的原因),稻麥復種似乎還不是占主導地位的耕作制度。一直到了明代,水稻與春花輪作的一年二作制才成為江南主要的耕作制度。明清江南文獻把一年二作制中水稻的后作作物稱為春花或春熟,但對其所包含的內容則解釋頗有歧異。有的僅指油菜與小麥,有的說是二麥、蠶豆與油菜,有的則在麥、豆、菜之外還加上花草(紫云英)。這里要說明:本文所說的一年二作制,指的是糧食、油料等作物的種植,因此花草雖然也很重要(有的地方甚至把它與麥連舉并稱,“言春熟者曰麥草”),但我們認為還是排除花草較為合理。況且,從有關材料來看,稱花草為春熟的,主要是太倉一帶,可能帶有一定的地方性而未必有普遍意義。其次,雖然“油菜、小麥、豆謂之春花”,但“自蘇州以東地高,種麥為多;湖(州)地洼下,種菜為宜”,蘇州則“刈稻后,……所種(菜、豆)不過十之二三,余皆栽麥”,各地種植情況亦有所不同。對于這些細節,本文不予深究。因此,總的來說,明清江南的一年二作制是稻與麥豆菜輪作,其典型的描述是“吳民終歲樹藝,一麥一稻。麥畢刈,田始除,秧于夏,秀于秋,及冬乃獲”,“歲既獲(稻),高田即播菜麥,……(夏初收菜籽、麥、蠶豆,名曰春熟),自是耕以藝稻,至秋乃登。周而復始,迄無寧日”。當然,在明清江南,真正的一年一作稻田也還是有的。張履祥說:“下鄉田低,無春花”,“湖州無春熟”,陳恒力、王達先生釋為“坂田過冬,只種一季水稻”。康熙時的常州,也“有不種二麥者,春初耕鋤,俗謂冬田”。道光時松江也有這樣的田。不過,這種一作稻田主要存在于某些特別低洼的地區,在耕地中所占比重很小。更多的一作稻田雖由于各種原因不能種春花,但在收稻前撒下花草籽,收稻后任其生長,來年墾田時翻入地下作基肥。本文中所說的一年一作制稻田,也包括這種稻與花草輪作之田。不過即使是這種田,其普遍性也遠在前述稻與麥、豆、菜等作物輪作的一年二作田之下。各種農作物都有自己的生理特點。明清江南水稻生產技術體系既然把水稻以外的許多農作物的種植也包納了進來,因此我們在研究種稻農戶的生產能力時,也不能不考慮到其它作物。這些作物的生理特點所導致的生產技術要求,對水稻生產具有重大影響。林則徐就曾指出:“爾農貪種麥,麥刈方蒔禾,欲兩得之幾兩失,東作候豈同南訛”,明確地表現了稻與麥在插、收工作上的時間矛盾,會影響稻、麥生產。為了更好地分析水稻生產各主要環節所需的時間以及農戶在這些時間內所能完成的工作量,我們有必要對明清江南有關農作物的收種時間作一了解。茲據明清江南農書及各地方志中的《農作日歷》,制成以下兩表:由以上二表,我們可以看到:(一)春熟的收獲時間,絕大多數在四月,特別是在小滿前后(四月月中),播種時間則范圍較寬,九、十月均可;(二)水稻的插秧與收獲時間出入都頗大,多數是在芒種(五月初)前后插,八、九月收;也有在夏至(五月中)以后插,九、十月收。還有個別的在四月插,七月收。這個現象表明:各種春熟作物的收種時間比較一致,而水稻則包括收種時間各不相同的三個種類。一些明清江南文獻把水稻分為早、中、晚稻三個品種。例如《吳門事類》說:“吳俗以春分節后種、大暑節后刈為早稻;芒種節后及夏至節種、白露節后刈為中稻;夏至節后十日內種、寒露節后刈為晚稻”。《齊民四術》則以小滿節種、立秋節刈為早稻,芒種節種、白露節刈為中稻,夏至節種、寒露節以后刈為晚稻。另外一些文獻對中稻的認識不很明確,如《便民圖纂》、《沈氏農書》把中稻稱為早稻,《重刊宜興舊志》亦然。但實際上,早稻由于收成低、米質差,特別是由于與春熟作物在種植上有矛盾,因而種植很少,僅限于沿海的上海、奉賢、南匯、海寧、仁和等縣的少數地方。絕大多數地方都是種中、晚稻而不種早稻,甚至不知早稻為何物,因而才把中稻稱為早稻。農業生產嚴重依賴于節令變換,故“種田天時不可不講”。“耕種之法,……惟當急于赴時。同此工力肥壅而早遲相去數日,其收成懸絕者,及時不及時之別也”。明清江南水稻生產技術體系既然包容了許多對生產節令要求各異的農作物,因而種稻農戶在作生產安排時,就受到多方面的制約,使得他在許多重要生產環節上的工作天數有嚴格限制,少此不足以完成該環節的工作,多了又要影響其它環節的活計。在一年二作制下,由于“田有宿麥,遂廢春耕,而大概蒔秧在刈麥后”。春熟作物的成熟與收獲,通常在四月月中小滿前后,因此稻田的整地工作也只能從此時開始。中稻插秧,依前所述,通常是芒種至夏至,其間大約有半個月時間。晚稻插秧多始自夏至,后限不得過小暑,亦僅有15天左右,而《吳門事類》更說只有10天。鄭元慶《湖錄》說:“夏至日……插秧,……(分上中末三時),老農以中時為萬全,過末時則違節矣”。崇禎《烏程縣志》釋三時曰:“(夏至日)后三日謂之頭時,又五日謂之中時,又七日謂之末時”。以三時合計,亦僅15日。因此,中晚稻的插秧期限,一般在15日上下。這樣一來,中稻稻田的整地時間,就僅剩下自小滿至芒種之間的半個月了。晚稻稻田的整地時間雖然似乎要長一些(自小滿至夏至,約一個月),但實際上不然。種晚稻的地區,多屬棉、桑種植較多之處。由于在時間上與種棉、育蠶、繅絲乃至收春熟沖突,農民只好推遲稻田整地及插秧,因而才種晚稻。例如在上海一帶,由于“鄉人多種吉貝,芒種以前甚無暇”,故只好種晚稻。在湖州,四月忙于養蠶收絲,“官府至為罷征收,禁勾攝,而農夫紅女盡晝綿宵,竭蹙以祈農事之成”,也無暇整地。在桐鄉,四月份“新麥新絲齊出場,做絲收麥一起忙”,“因有蠶事,人力不及,故率種晚稻”。在海鹽四月內蠶事極緊,忙得“男不盥,女不櫛”,又“間以捻泥割麥撒秧諸事”,無暇整地,故遲至芒種后至夏至前,方得“墾田平之,又碌之,且糞之”,爾后方插秧。因此,晚稻稻田的整地時間,通常也僅有芒種至夏至之間的半個月。稻秧插下后半個月至20天,又開始田間管理,時間大約是小暑至立秋的一個月。這也是工作最為緊張的時期,“排事日繁,不能稍懶”。以后到了九月,中稻成熟后,“農家筑場收稻,隨種菜麥。諺云畚金取寶月,言收獲之忙也”。“子婦竭作,亦謂之忙月”。但是由于春熟作物播種時間的伸縮性較大,農戶在收稻、種春熟時所受的時間限制因而也相對較小。至于播種花草的一作稻田,情況與上述有所不同。花草成熟在谷雨前后,成熟后即可刈下漚肥(窨花草)或直接翻入田中作基肥(茲以后一情況為準),因此整地時間可相應延長。其他情況則與二作稻田無異。了解了以上各方面的情況以后,我們便可以對明清江南種稻農戶在水稻生產各主要環節及主要方面的單項生產能力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總的生產能力,進行深入的分析了。如前所述,明清江南水稻生產中受時間限制最大的生產環節是整地、插秧和田間管理。本節即著重分析農戶在這三個環節上的生產能力。另外,水稻生產也離不開車灌、肥料,因此也有必要討論這兩個方面的情況及其對農戶生產能力的影響。明清江南種稻農戶的勞動人手,一般以每戶二人(一夫一婦)為常。男子參加水稻生產的全過程,婦女則主要在插秧、田間管理、收獲以及車灌時輔助男子勞動。在嘉湖蠶桑發達的地區,婦女因忙于蠶事不參加插秧、車灌等工作,茲姑以為例外而置之不論。明清江南稻田的整地工作包括兩道工序:一為墾(亦稱鋤、翻),一為倒(也叫攤、削、落別、塌跋頭),都是用人力,工具則為鐵搭。如用牛及牛耕具,則為耕(或稱犁)與耙(或稱耢)。整地用人力還是牛力,雖然與各地土質有很大關系,但更重要的是取決于農戶的經濟條件,因為由于飼料及其他原因,通常只有比較富裕的農戶才養得起牛。墾田工效,通常是每人每日1畝,但有的地方“盡日之力不及一畝”,甚至只是半畝,大概與土質及墾田深度有關。倒田工效要高些,每人每日可達2畝,或者6.7分(茲以6.5分計)。墾倒次數通常是墾1次、倒2次。牛耕,“中等之牛,日可犁田十畝,然必須兩人服事,一人捉草,一人扶犁”。耙田工效不詳,據近代的調查約為犁田工效的1.5倍,即15畝左右。耕耙次數,包世臣說是“三耕兩耢”,姜皋則說“須犁兩次,耙亦如之”。我們已知一年二作制下插秧前整地時間通常只有半個月左右,現在又得知整地各工序的工效與次數,因而也就可以知曉一個種稻農戶在整地的15天內的工作能力了,結果見表3:“計一年之田作,以種秧為最重”(14)。插秧的工效,明代湖州通常是每工1畝,但沈氏之田是每工半畝(包括做秧田、拔秧、挑秧等),清代中期松江則是“插秧,每日人種一畝五六分。然拔秧、挑秧、分秧,兩人種秧,須一人服事,統計一畝亦得一工”。以一般情況計(每工一畝),則一年二作制下的插秧期15日,一個農戶(夫婦二人)可插秧30畝。若依沈氏密集插秧工效計,則僅得15畝。因此,農戶在插秧這一環節上的生產能力如表4所示:田間管理工作包括哪些工序?各道工序的工效與次數如何?各時各地的差異頗大,難以統而言之。茲將明清江南農書及地方志中的有關材料輯出制成表5,然后再據之進行分析:除了以上各工序外,還有追肥一道工序,但次數與工效均不詳。從表中所列比較完備的幾個例子來看,明中后期湖州稻田上的鋤、蕓、蕩上的人工是每畝2.3個,康熙時僅蕓、蕩兩項人工就已是3個以上。而道光時的松江,“三耘三,每畝合須兩工,拔草下壅須一工”,總共3工。茲依姜皋所言為準,把明清江南小暑至立秋之間的田間管理(包括追肥)所需總人工數定為每畝3個。這些工作一般婦女也參加,故一個農戶在七月(小暑至立秋)一個月內,可管稻田20畝。不過農戶在此環節上的生產能力可有一定伸縮性。應當說明:我們在對農戶在水稻生產三個主要環節上的生產能力進行分析時,還略去了一些細節,例如整地期間的施肥(基肥)、田間管理中的烤田(熇稻)以及在這三個環節的工作中都有的車灌等。若把這些工作所需的時間考慮進去,則農戶在各環節上的勞動天數還要減少,各項生產能力亦當隨之降低。因此,上面所得到的結果,應是農戶在各環節上單項生產能力的上限,不會低于農戶的各項實際生產能力。除了受各主要生產環節上的單項生產能力的限制外,農戶總的生產能力還受到灌溉條件與肥料來源兩個方面的嚴重制約。“腳痛腰酸曉夜忙,田須車戽響浪浪,高田車進低田出,只愿高低不做荒”。雖然江南自然灌溉條件一般說來較好,但在整地、插秧、烤田、稻做胎等時節,車水仍是常常需要的。明清江南農村所用水車,與前代無大異,為牛車、踏車(腳車)與手車(拔車)。從使用的情況來看,以后兩種為主。樊維城說:明末海鹽一帶,“近水者單車,水稍遠者雙車,悉用人力,高阜者戽水間用牛車”許旦復說:清中期湖州地區主要用“兩人坐而踏轉”的腳車,而牛車、三四人立而踏轉的大型腳車及一人手搖的手車都“不經見”。這些水車的工效,明清文獻中也有一些記載,但與近代調查所得出入頗大。總而言之,其使用效率并不很高。這當然對農戶生產能力限制很大。但是,由于各年降雨及各地地文情況差異甚大,因此雖然車戽常常是“施工莫計”,但“車水(人工)無定”,難以進行計算,只能依據明清江南人所言作一大概了解。從何良俊、姜皋等人著作中,我們得知明代后期的松江,“西鄉田低水平,易于車戽,夫妻二人可種(稻)二十五畝,稍勤者可至三十畝。……東鄉田高岸陡,車皆直豎,無異于汲水。水稍不到,苗盡稿死。每逢旱歲,車聲徹底不休,夫妻二人竭力耕種,止可五畝”。而清中期松江則是“高田……車水較難,十畝之田,必養一牛,廿畝則兩牛。低田四五十畝而后用一牛”。江南平原沿江沿海地帶田高,而太湖周圍地帶田低,松江東西鄉則分處兩個地帶,因而上述記載可視為江南普遍情況的寫照。這樣就得到表現農戶灌溉能力的表6:肥料在明清江南水稻生產的作用極為重要,以至有“稻禾全靠糞澆根,豆餅河泥下得勻。要利還須著本做,多收還是本多人”之句。但是,農戶的施肥問題極為復雜。農戶施肥的種類與數量不僅因時因地而異,而且還依各個農戶經濟條件的差別而不同。因此,一個種稻農戶究竟可以得到多少肥料來進行他的生產(即其肥料來源如何),就是一個需要作專門研究的課題。在本文中,我們僅能對此稍加涉及。明清時期,我國農業的主要進步之一,是肥料的使用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即原先主要使用的各種草肥(野草、稻草、豆類、根莖等),其重要性已大大下降,而肥效更高的糞肥與餅肥日益成為肥料的主要來源。這一現象在江南表現得特別明顯,所以上引《便民圖纂》“下壅”詩詠水稻施肥僅言糞、豆餅與河泥,而乾隆《江陰縣志》卷3風俗更明確地說“壅田之本,屑豆餅者十之六,用灰糞者十之三,罱河泥者十之二”,絲亳不提及其他肥料。然而,糞肥與餅肥在生產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糞肥不僅可肥田,而且可使土壤“徹底松泛,極益田腳”,為保持稻田穩產高產所必需。因而農戶縱然因貧“力不能餅”,也仍須“用豬羊欄中腐草”(即廄肥)來為稻田施肥。在各種糞肥中,用得最多的是豬糞(豬灰、豬踐)。明清江南農諺說:“種田不養豬,秀才不讀書”,“棚中豬多,囷中米多”。農學家們則說:“種田養豬,第一要緊”、“養豬羊乃作家第一著”,“養豬乃種田之要務也”。可見豬糞是稻田所用糞肥的主要來源。《沈氏農書》說沈氏之田施肥二次,一次用豬灰或坑灰(人糞),每畝施10余擔,另一次則用餅肥。《浦泖農咨》也說松江的中下農戶施肥兩次,一次用豬踐,每畝10擔,另一次亦用豆餅。可見每畝稻田在一季水稻種植中,至少要用豬糞10擔左右,是明清江南通習。農戶的豬糞主要來自自家養豬,像沈氏那樣到外地購買屬少數現象。根據《沈氏農書》,“養豬,舊規虧折豬本,若兼養母豬,即以(產仔豬售賣)所賺者抵之,原自無虧”。若農戶養母豬1頭,年產仔豬14個,“將八個賣抵前本,贏落六個自養”,即不虧而略有賺,而且“每年得壅八十擔”。一般農戶大約每戶也只養得起一頭母豬,按上面所述,每年可得豬糞80擔,可作8畝稻田的一次施肥。如果是養牛農戶,則每牛每年可產糞肥180擔。姑以牛、豬糞肥效相同,則牛糞180擔可壅田18畝。若該戶也養母豬1頭,則豬牛糞共可作26畝稻田一次施肥之用。這樣,我們便可得知明清江南種稻農戶在各主要生產環節及方面上的生產能力了,情況如表7所示:一個種稻農戶進行水稻生產的總的生產能力,如果僅止依靠農戶自身力量的話,那么通常為這個農戶在水稻生產各主要環節與方面中單項生產能力最小的那個項目的生產能力所決定。根據這個原則,我們即可得知明清江南種稻農戶的生產能力了,情況如表8:對比表7與表8,我們可以發現:由于水稻生產各主要環節及方面上農戶生產能力相差甚大,因而由最小生產能力的環節及方面所決定的農戶生產能力,實際上是非常不合理的。以上述表8中低田地區一般情況下農戶的總生產能力而言,其在各環節與方面的單項生產能力發揮情況如下(表9):可見,無論是無牛戶還是有牛戶,都有很大的一部份單項生產能力得不到發揮,白白閑置著,從而造成社會勞動及水、肥的巨大浪費。要改變這種生產上的不合理情況,明清江南農民和農學家們想出了不少辦法,主要有以下三種。第一種辦法是從根本上改變耕作制度,變一年二作制為一年一作制,從而增加某些環節的勞動時間,使各環節與方面上的單項生產能力的不平衡狀況得到改善。這種辦法在相當范圍內已得到實行,特別是在主要依靠人力耕墾的湖州一帶。在這些地方,農民不種春熟作物而種花草,三月月中即可開始墾田,從而大大加強了最為薄弱的整地這一生產環節上的生產能力。在這種耕作制度下,墾田一般在三月下半月,可有半個月以內時間。倒田在四月,扣除了其他各種工作外,倒田天數充其量有25天就不錯了。在這些時間里,依第二節中所言工效,一個無牛農戶可墾田7.5畝(深耕)或15畝(一般),倒田8.1畝(深耕)或25畝(一般)。假如連花草也不種,正月墾田1次以25天計,二三月各倒田1次均以半月計,則可墾田12.5畝(深耕)或25畝(一般),倒田10畝(深耕)或30畝(一般)。沈氏雇長工種稻,全用人力,深耕密植,不事蠶桑,灌溉、肥料有保證。種花草或不種花草,種中稻或晚稻,其主要生產環節上的單項生產能力為表10:從《沈氏農書》中“今時肥壅艱難,此項(種花草)最屬便利”之語來看,沈氏之田應當是以種花草者為多。據上表,可見其長工在各主要環節上的單項生產能力都比較一致,在8畝上下,因此該長工的生產能力為種稻8畝,與該書所說“長年每一名,…種田八畝”恰好相符。沈氏是精明的經營地主,分毫之利必計,他給種稻長工規定這樣的種田數額,乃是他對農民在水稻生產中的各單項生產能力瞭如指掌的結果。只有使各單項生產能力相符,才能既做到精耕細作,又不浪費他“買”來的活勞動。何良俊所說的萬歷時松江西鄉種稻農戶,又屬一種情況。這里不宜棉桑,何氏也未言及他們種春熟,故應為一年一作的水稻生產。松江種稻,從農書和地方志來看,一向比湖州粗放,故以一般工效計之。由此可得該農戶的單項生產能力情況如表11:從表5中我們可以得知,各地在田間管理方面的差別頗大。如果工作馬虎一些,那么一對夫婦管理25畝是可以做到的。若是不種花草,又可以買到肥料,那么這個農戶的單項生產能力就都在25畝左右。因而何氏說他們可種稻25畝,確實是有根據的。然而,如第一節中所述,明清江南耕作制度的形成與定型,有其深刻的背景,是江南農業經濟長期發展的結果。因而,要通過改變耕作制度而消除一年二作制下水稻生產的內在矛盾,顯然是難以普遍行得通的。第二種方法是改變水稻的種植品種與技術,免去插秧環節,并減少車戽工作量,從而使整地與田間管理得到更多的勞動時間。具體方法是改種旱稻以及實行水稻直插法。種植旱稻,自正德以來江南一直有人提倡,但主要是以高亢少雨的地區或年分為對象。到了清中期,包世臣則提出水田種旱稻,并與大麥輪作的方法。目的顯然是為了省去插秧、車水等工作。稍后潘曾沂又倡導水稻直播區種法。他說:在原來的耕作制度下,農民“最忙是下秧插秧的時候,家家挨擠不開”,而“春二三月這兩個月空閑,徒然游蕩過日子”,勞動力的利用極不合理。如果農戶用一半田實行水稻直播,一半田仍然插秧,那么“長春三月便有生活做了,接著下秧種秧,剛剛時候恰好,而且比往年插蒔要少一半功夫,豈不從容省力?”林則徐也為之鼓吹宣傳,說:行此法,可“不違天時,及時勤事無蹉跎”。可是,由于技術的、經濟的和其他方面的原因,種植旱稻和直播水稻都不可能得到推行。第三種辦法,即在當時各方面條件下唯一可有效實行的辦法,是在不觸動原有耕作制度的前提下,通過各個農戶之間的調劑,促成水稻生產各主要環節上單項生產能力趨近于一致。同時通過調整作物種植布局、購入肥料等手段,消除來自灌溉、肥料等方面的對農戶生產能力的制約。在后兩個方面,明清江南已取得很大成就,其標志是不宜稻之地大批改種棉桑,以及外地豆餅的大量輸入。這里僅就單項生產能力的調劑問題進行討論。農戶之間進行單項生產能力調劑,古已有之,不是新事物,但在明清江南特定的歷史環境里,這種調劑卻被賦予了新的內容,產生了新的結果。在討論這一點之前。我們先來看一看這種調劑的種類及其效果。顯而易見,這種調劑可分為兩類:同類農戶(無牛戶與無牛戶、有牛戶與有牛戶)之間的調劑和不同類農戶(有牛戶與無牛戶)之間的調劑。無牛農戶之間的勞力調劑,在明清江南是頗為盛行的。在地方志中,“(農民)至力田忙時撮忙一兩月者謂之短工”,“農月暫傭者曰忙工”,“獨耕無力,倩人助己而還之曰伴工”,“佃農通力耦耕曰伴工”,“若通力合作曰盤工(原注:彼此自旋輪轉也)”這類記述比比可見,其方式很多,有短工、忙工、伴工、盤工等,性質也頗復雜,有鄰里互助,有換工,也有雇工。這種調劑對于調整私有制下各個農戶在勞力與田地的不一致(即北魏李安世所說的有的農戶“人有余力”,有的農戶卻“地有遺利”)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從社會生產的角度來看,要用這種方法解決農戶在水稻生產各主要環節上單項生產能力的不平衡,卻不可能起很大作用,因為這種不平衡是由生產的客觀規律所決定的。一個農戶固然可以通過雇短工或喚忙工擴大其在某些生產環節上的生產能力,從而使其各個單項生產能力趨于一致。但是從整個社會來說卻不行,因為當時的江南社會里還不存在著一支僅在農忙最緊張時受雇工作,其他大部份時間無事可做的勞動力后備大軍。至于農戶間的互助(換工、伴工、盤工等),并不能增加水稻生產各環節上的社會勞動總量,當然更不是解決上述不平衡的有效方法了。另外,對有牛農戶來說,其人力已得到比較充分利用,空置的是牛力,因此在他們之間,已無多余人力可調劑,而牛力調劑又無必要。無牛戶與有牛戶之間的人力與牛力調劑,結果與上大不相同。這種調劑有兩種方式,一是有牛戶將多余的牛力調給無牛戶,一是無牛戶向有牛戶提供多余的勞動力。兩種方式在明清江南都曾實行,效果頗為良好。正德時期的松江農戶整地,通常是“牛犁之后,復以刀耕,制如鋤而四齒,俗呼為鐵搭,每人日可一畝,率十人當一牛”。到了道光時仍是“無牛者用鐵搭墾之,一日一人可鋤一畝,大率十人當一牛。又兩次犁耙,無牛者則借人之牛用之,其價計畝核算也”。明未清初的太倉人陸世儀則指出:“今江南農家犁則有之,未見用耙。……農家種稻,耕犁之后,先放水浸田,然后集眾用鐵搭土塊,謂之攤,亦謂之削,亦謂之落別(原注:江南呼土塊為別),用力頗眾”。三條合觀,明清江南無牛農戶向有牛農戶借牛耕耙(或僅耕不耙),而有牛農戶招無牛農戶為之攤田的情況,不是個別現象。如果無牛戶借牛代耕而自己攤,有牛力自己耕耙而雇工協助插秧及進行田間管理,則情況即發生如下變化(見表11與表12。灌溉條件以低田計,肥料問題假定已解決):這樣,無牛戶的總生產能力便由原來的種稻7.5畝增至15畝(以一般情況計),擴大了一倍,而有牛戶則從20畝提高到40畝左右,也增加了一倍。至于雙方所調劑出的人力與牛力,也不必從農業外部尋求。因為有牛戶為無牛戶耕田15畝,僅需1.5日,可以擠出,而無牛戶即使種稻15畝,每戶在插秧及田間管理兩個環節上還各有15人日的多余人工可以出售。同時還有大量未借或無法借牛力的農戶存在,他們在這兩個環節上可供出售的人工數還更多。這樣,我們便可以看到:由于水稻生產合理化的要求,明清江南種稻農戶依據有無牛這一點而分成了兩個生產能力懸殊的階層:一方面是占大多數的無牛農戶,生產合理化的需求迫使他們不得不去向有牛農戶借用牛力,同時更多的是向后者部份地出賣勞力,另一方面則是人數較少的有牛農戶,他們不僅可以向無牛農戶出賣牛力,而且更可以大量購買后者的多余勞力。在明清江南牛很寶貴,只有少數富裕農戶養得起,因此這部分農戶通常被稱為“上農”。明清地方志與農書常載“上農多以牛耕”,“水車,上農多以牛,曰牛車”,可見這種“上農”與牛是有密切聯系的。相反,宋應星就明確指出蘇州一帶“貧農之家,會計牛值與水草之資,竊盜死病之變,不若人力亦便”。因而,說用牛與否是明清江南上農與貧農的一大區別,是可以成立的。與此同時,我們還可以看到:是否擁有充足的肥源,也是上農與貧農的一大區別。《沈氏農書》、《農事幼聞》、《浦泖農咨》等農書都說“上農”或“富農”由于購入飼料、多養豬羊及種植花草而肥料充足,施肥多于貧農。康熙時湖州也是“有資者再糞,……無資者一糞”。因此之故,顧炎武把牛、肥當做區分貧富農的主要標準:“貧民種田,牛力、糞草不時有,……富室于此等則力能豫為”,不是沒有道理的。至于雇工問題,更是上農或富農與貧農的一大分野,傅衣凌先生論之已詳,茲不復贅。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上農經營是最有利于生產力發展的經營形態。《沈氏農書》說“凡種田總不出糞多力勤四字”,而乾隆《江陰縣志》卷3風俗說“上農糞多力勤,余三余九”。《補農書》說種田要“赴時”,而上農由于有效率較高的牛力并且有錢雇工,自然不難做到“赴時”。《補農書》又說:“凡農器不可不完好,不可不多備,以防忙時意外之需,……諸項繩索及簑、箬、斧、鋸、竹、木之類,田家一闕,廢工廢時,往往以小害大”。而要備置完好、充足的農器,又莫非上農所得而為。因此,上農不僅由于經營規模較大而享受到“規模的節約”(economyofscale)和協作的好處,而且單位稻田產量也比一般農戶高,當然可以做到“余三余九”了。至于一般農戶,大部分僅靠種稻收入尚不足以維持一家人生活及應付封建剝削,不得不從家庭副業與手工業中找出路,其與上農在種稻生產能力上的差別是很顯著的。順帶指出、“上農”這個名稱,古已有之,但在明中葉以前,這個名稱的涵義還不很明確,有時甚至把不事生產的地主也包括在內,例如正德《江陰縣志》卷7風俗所說的上農,竟然是“其最盛者貲累鉅萬,田多者至十萬畝,少者亦一二萬畝,……分授貧農耕稼而收其入”的特大地主。但自明中葉以來,那種有牛、雇工、肥多并從事生產或組織生產的“上農”(即富農或經營地主)的概念才逐漸明確起來。因此到了乾隆時,蔡澍主修《江陰縣志》,即駁正德志,說正德志所言上農“皆富貴家,……不應屬之農”,而上農應為“糞多力勤,余三余九”之農,概念已完全不同。這個變化,正是當時農民階級新分化的反映。明初人吳寬說:“三吳之野,終歲勤動,為上農者,不知其幾千萬人”,所言自是夸大,但也透露出這個階層開始出現的消息。以后,這個階層緩慢地成長著,故地方志中每每言及。由于上農的生產能力較高,因此它的出現與成長,推動了明清江南種稻農戶生產總能力的擴大。這是在這個水稻生產技術進步不大的時代中谷物種植業生產力發展的一條重要途逕。由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這個階層的成長十分緩慢,因而它對當時農業生產力提高所能起到的推動作用,也是頗為有限的。四不能以“未來”為初創期,只是能供供供的20.最后,我們應當對明清江南種稻農戶的生產能力做出結論并用史實與其他資料予以檢驗了。第一,由于明清江南上農數量在農戶中的比重很小,絕大多數種稻農戶都是依靠自己家人雙手耕作的小農,沒有牛,肥料不多,也雇不起工。因此種稻農戶的生產能力,應以表11所示情況為主,即全用人力者,可種稻3.3—7.5畝(以7.5畝為多),借牛耕者為7.5—15畝(以15畝為多),概言之,在10畝左右(而以10畝以下為多)。人數較少的有牛農戶(多數為上農)的生產能力則如表12,不雇工者可種20畝,雇工者可種40畝左右,統而言之在30畝上下。第二,這個結論,在明清江南文獻不乏證據,姑舉數例以證之:1、明代昆山大地主周某雇工種田,“耕地常數百畝,日馌百余人”,平均每人種田數畝(至多不過七八畝),與本文結論相符。2、明后期蘇州農民阮大,“有五七畝田,又租人幾畝田,自己勤謹,早耕晚耘。……(妻子)又好得緊,紡得一手好紗,……織得一手賽得絹的好布”。一對夫婦,種稻10畝左右,亦符本文結論。3、清初無錫佃農丁新軒的4個兒子,均年輕力壯,合“佃田半頃,力勤倍收”。4壯丁種田50畝,每人平均12.5畝,亦在“10畝上下”的范圍之內。4、明清人關于江南“人耕十畝”的言論甚多,最值得注意的是張履祥所說:“吾里田地,上農夫一人止能治田十畝。故田多者輒佃人耕種而收其租”。陶煦也說:“吳中之田,……上農不過任十畝”。他們所說的“上農”、“上農夫”都是靠人力耕作,實即一般勞力較強、技能較高的農民,而非前述經營規模較大的上農。此處所說的上農或上農夫,一人(實即一戶)止能種田10畝,多了就要出租,可見其生產能力確實“不過任十畝”,而不單純是因為江南人均耕地少的緣故。這些農戶僅能種田10畝,那么條件比他們差的農戶當然能種畝數更少了。5、康熙中嘉善有一佃戶,“佃某家田二十余畝,畝收二石五六斗,僅完租五六石,余米六十余石”。以總產量(約70石)與畝產量相除,可知其種田大約27、28畝。清代嘉善、平湖一帶,種田使用牛力較其他地方普遍。此佃戶種田如此之多,當亦用牛。因之其種田之數與本文所述有牛戶種田之數相近。6、尹會一說:江南農民,“一夫所耕不過十畝,多則二十畝”,把農民按耕作畝數分為兩類。章謙存更進了一步。他說:江南佃農,“工本大者不能過二十畝,為上戶;能十二三畝為中戶;但能四五畝者為小戶”,把佃農按生產能力分為了三類。他們所說的能耕數近于20畝的那一類農戶,應即是不雇工的有牛戶。理由是:萬歷時南通的稻農,用牛耕作車水,一夫一婦,大約種田20畝,其水稻生產情況與明清江南相同,連每畝投入與產出的數量也與江南一致。況且南通與江南本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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