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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黨的農村政策深入貫徹,農村社會矛盾糾紛出現了新的特點,呈現的群體性糾紛的傾向。以塘紅鄉為例,2006年,調解糾紛38件,其中群體糾紛3件。2007年調解矛盾糾紛42件,其中群體糾紛7件,2008年調解48件,其中群體糾紛8件,2009年調解59件,其中群體糾紛9件。面對新問題,新情況,感到剌手。現就新時期社會以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思考如下:
一、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現狀
以前,農村矛盾糾紛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鄰里矛盾為主,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經濟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等涉法矛盾糾紛占主流,其范圍包羅到群眾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如在農村土地延包過程中,土地發生轉包、互換、繼承或征用等流轉行為,如處理不當,極可能引發矛盾糾紛或其它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幾年來,糾紛類型擴大化和復雜化甚至群體化,往往是幾種類型的糾紛交叉在一起,或由一種糾紛引發出其它糾紛,很容易演變成群體性事件。以下是兩種常見的群體糾紛:
一是拉幫結派型。為達到自己的利益需要,糾紛雙方尋親友幫助,以增加勢力,達求到以強壓弱的目的。如塘紅鄉2006年覃某和朱某的經濟糾紛。這種類型主要表現為宗族勢力和社會惡勢力的參與。糾紛主體的幫派大多躲在幕后,通過各種方式來或明或暗威脅對方當事人,給調解工作造成很大的難度。在調解工作中,必須盡量說服當事人排除幫派的參與易形成群體性事件。當事人是采礦合伙生意人,雙方合伙財務混亂,爭執不休,2006年1月23日,朱某用四輛微型車運來約30個人,他們守候通往礦山半路上,把覃某的老公腿砸拆了,車打爛了,覃某得知后,立即通知她的娘家人和當地的親戚朋友,他們火速趕往現場,砸壞了四輛微型車,與朱某一伙人一陣火拼后,由于朱某一方寡不敵眾,如鳥獸散逃入附近的樹林里。在火拼過程中,當地人向我們報了案,我們趕到現場,覃某一方正追趕著朱某一方。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進行了拘留。這次群體械頭,傷了三人,車輛損壞五輛,直接經濟損失約10萬元。事故發生后,司法所干部主動與公安派出所溝通合作,通過當事人委托家屬來協商解決糾紛。于2006年2月20日簽訂了調解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雙方繼續合伙開采礦山。
二是共同利益型。糾紛雙方群眾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如板甫莊和板平莊用水糾紛。糾紛主體就是群眾,他們都走出前臺。當事人一方是萬福村板平莊,人口430人,一方是萬福村板甫莊,人口520人。兩個村莊相鄰。2006年初,板甫莊建了提水工程,引
用兩莊共用的水源,提水工程建成使用后,板平莊發現水井蓄水嚴重減少,與板甫莊發生了糾紛。雙方互不相讓,群體械斗一觸即發。2006年4月22日上午,我們召集雙方骨干和群眾代表在現場調解,在召開調解會議過程中,雙方青年卻在不遠處對罵,械斗即發,我們立即趕到事發地點,到事發現場時,他們已拿起農具對打。我們沖入群眾中勸解,排開,劃了警戒線,同時電話通知公安派出所和鄉干部增援。雙方對峙了一個下午,經過耐心說服勸導,掌燈時分,雙方各散回家。我們認為現場調解不可取,稍不如意,容易產生雙方緊張氛圍。經過再次深入雙方群眾調查后,4月25日中午,召集雙方骨干和群眾代表到萬福村委會進行調解,經過擺放事實,宣傳法律,分析了幾種解決糾紛的方案,達成了基本意向。經過充分的分析和論證,5月24日中午,再次召集雙方骨干和群眾代表在萬福村委會調解,雙方終于達成了協議。
群體性社會矛盾糾紛的起因往往與群眾的生產、生活關系密切,o容易引起共鳴,容易形成群體性事件。有時牽涉群眾少則幾十人,多則上百人上千人,給社會穩定造成嚴重的威脅。如山林權屬、土地權屬,水利權屬、征地補償、社會保障、醫療糾紛、安全生產事故等引發的矛盾糾紛,這些矛盾糾紛往往“一枝動而百枝搖”,造成群體性事件,對社會的穩定造成很大影響。如相互毗鄰的向陽、上塘、三香、路馬、六山莊,人口總數近2000人,2008年,爭奪在相鄰處的山地權屬,多次群體對峙,多次群體械斗一觸即發。為了平緩這起復雜群體糾紛,投入了很多的人力、財力面對群眾開展勸解調解工作。
二、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形成原因和特點
(一)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的形成原因
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的產生,主要由下列因素引發。一是利益格局發生深刻調整。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貧富差距明顯拉大,表面上,人民的生活水平明顯提高,改變了“均貧”的狀態。但是,由于并沒有達到“均富”,由心理失衡而導致行為失控。由于利益出現分化,個體與群體、當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既得利益者與利益受損者等不同的利益需要難以統籌平衡,受利益驅動,各種矛盾糾紛不斷產生。二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協調。經濟雖然快速發展,但是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公共服務等滯后于經濟的發展,一些社會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如弱勢群體問題、環境污染問題等;同時面對新的社會結構,政府部門的管理理念、方式、手段還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管理錯位、缺位或越位的現象時有發生。三是依法行政做得不夠。領導干部不能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政績觀,想問題、定政策,過多考慮自己的政績和位置,不能傾聽群眾呼聲;干部作風不實、作風粗暴、不按政策辦事,不關心群眾疾苦,對一些已經影響穩定的矛盾糾紛,嘴上喊處理,行動上不迅速,方法上不得當,引起群眾的不滿和上訪。
(二)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
新時期的社會矛盾糾紛趨向對抗性。如以上舉的第二件案例,板甫莊在水源處施工時,板平莊一些群眾已提出疑問:“水源是共同的,你們莊位于低處,從里直接引水,會影響到我們莊用水的,應該有一個合適的分水方法。”板甫莊的施工人員答道:“我們引水已經你們骨干同意。”板平提問的群眾也就不說話了。過后不久,就發生了群體事件。過去要求解決矛盾糾紛的當事人情緒較為溫和,現在的矛盾糾紛多由利益沖突引發,情緒容易失控,行為較為激烈。同時,相當一部分矛盾糾紛當事人抱著“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錯誤想法,為引起政府關注而采取群體對峙,越級上訪、集體上訪形式,以求問題的解決,矛盾的對抗性加劇。少數人員為達到訴求目的,至采取圍堵單位大門、聚眾堵塞交通等方式制造影響,有的利用敏感期進縣進市上訪,抓住基層為息事寧人往往會給予一定實惠的心理,故意反復上訪,以要挾當地黨委政府滿足其訴求。
由于農村分戶經營,單獨生產,群體性活動少、流動人員多,集體制約和監督力降低,傳統的行政干預已難以奏效。再加上許多群體性事件的處理要牽扯到多個部門,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扯皮,調處結果往往很難讓群眾滿意,這在客觀上又把矛盾交給黨委政府,而黨委政府的主要領導精力有限,不可能事事過問,其結果易造成干群隔閡。僅交由司法行政一身挑,人力有限,財力有限,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的壓力和難度很大。
三、當前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主要力量薄弱
(一)人民調解員素質偏低。《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對調解員的規定:“為人公正,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當選為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現實上,人民調解員年齡普通偏大,文化偏低。面對日益復雜、新穎的民間糾紛,由于沒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識,難免會“和稀泥”。就算糾紛當時解決了,也難免日后復發和惡化。
(二)調解資金短缺。《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均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調解人員的工作經費和補貼經費,由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事業單位解決。司法行政機關通過爭取同級人民政府的支持,解決人民調解的指導和表彰經費,而當地政府根本沒有錢來支持人民調解工作。
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
(一)預防矛盾糾紛的發生
一是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的利益矛盾,著力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保障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和分配公平,使民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矛盾。
二是建立決策評估、執行評估和責任追查機制,規范行政行為。政府及其部門要樹立正確的發展觀和政績觀,實施重大改革和重大建設項目之前,必須發揚民主,科學論
證,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充分考慮對社會穩定可能帶來的影響,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
三是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設,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等區域性、行業性依法治理活動,提高各類經濟主體和廣大公民的法治意識與道德素養,引導廣大群眾通過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訴求,在全社會營造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安定有序、和諧相處的良好氛圍。
(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一是主動開展排查工作。排查是處置矛盾糾紛的基礎工作和首要環節。大量不穩定因素起源于基層,排查、調處工作的關鍵也在基層。始終保持高度警惕,通過整合排查力量,采取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常規排查與突出問題專題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努力做到不疏不漏。通過排查,及時發現了一些潛伏的苗頭和隱患,尤其是獲得了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內幕性、深層次的情況信息,及早研究對策、積極疏導,使處置工作開展得更加主動有效。
二是認真分析特征規律。要準確研判和妥善處置新形勢下的各種矛盾糾紛,就必須充分掌握其階段性特征和規律。從分析排查出來的不穩定因素可以發現,當前可能存在的矛盾糾紛,只有對排查出來的問題和現象研究得越深入、越細致、越接近本質,解決這類矛盾糾紛的思路才會越開闊,辦法才會越多。
三是及早完善處置預案。人無遠慮,必有近憂。復雜的矛盾和問題,需要我們不斷增強敏銳的觀察能力,充分做好主動防范的思想準備,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處置辦法,制訂完善的工作預案。對出現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早作對策,對癥下藥,逐件提出縝密的化解措施,使一些小矛盾、局部問題和非對抗性問題得到有效處置,及時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五、整合資源,切實開展社會矛盾的調處化解工作
(一)強化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領導
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將其作為創建“平安鄉鎮”根本內容和重要保證。營造安定、安全、安寧的社會環境,要求我們必須從治本的高度,妥善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一個法治的社會,必然是矛盾糾紛發生較少的社會,必然是調解機制健全、各方依法辦事、良性運轉的社會。沒有矛盾糾紛的化解就沒有平安、就沒有法治,就不會和諧。各級黨委、政府要強化對調解工作的領導:一方面要提高調解工作的考核比重。指標細化要具體、科學,不但要考核矛盾糾紛發生數,而且要考核調解效果,將調解責任同時落實到調解職能部門和糾紛產生部門。另一方面,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作為“一把手”工程,作為考察領導干部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內容,逐級落實責任。對因工作失職、決策失誤、處置失當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影響惡劣的,實
行“一票否決”。
(二)充分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
人民調解工作是基層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線”,它是黨和政府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有力助手。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加大對調解工作的投入,配齊配強調委會班子,做到“組織、工作、制度、報酬”四落實。只有堅持人民調解的工作程序,才能保證調解工作質量。人民調解歷來是強調其靈活性,缺乏程序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沒有對人民調解的工作程序做出明確規定。隨著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賦予人民調解協議合同性質,人民調解制度的程序更加規范,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人民調解工作應堅持工作程序。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及仲裁法中都有調解制度的規定,而法院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為賦予人民調解協議書以法律強制效力,如果把人民調解協議書與法院調解書銜接起來,即人民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申請,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據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內容制作調解書,該調解書即具有法律調解書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以此申請強制執行。實行這種銜接制度具有現實上的重大意義。
(三)建立聯動調解機制
社會矛盾糾紛面廣量大,涉及經濟、社會、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別是在基層尤為突出。整合各部門、組織等各種社會力量,增強化解矛盾糾紛的職能,徹底改變長期以來由司法行政及其以下人民調解委員會獨家調解方式,要自下而上,建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以行政調解為主導,人民調解為基礎,成立由綜治、法院、檢察、公安、司法行政以及矛盾糾紛多發行業和領域的相關主管部門,組成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指導辦公室。負責調解的綜合協調、檢查督促、總結并推廣經驗等。縣、鄉兩級設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服務中心,承擔矛盾糾紛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協調調度和督辦指導,直接調處或與有關部門聯合調處重大疑難矛盾糾紛。重點拓展人民調解網絡,發揮人民調解平等協商、互諒互讓、成本低、效率高的優勢。縱向上健全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組織,橫向上建立鄰縣、鄰鄉、鄰村三級聯防聯調組織。整合國土、林業、公安、紀檢、司法等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增強調解效果。
第二篇:新時期化解社會矛盾的思考新時期化解社會矛盾的思考
朱偉堅
隨著改革的深化、體制的轉換和利益格局的不斷調整,社會矛盾正處于一個相對活躍期和高發期,各種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逐漸顯現,已成為影響新時期社會穩定的主要因素,正確處理和有效化解新時期社會矛盾,關系到和諧社會的構建,也是對我們黨執政能力的考驗。
一、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社會矛盾突出
(一)當前,我國正進入“危機多發期”
我國改革發展進入了一個重要關口,一是gdp總量超過6萬億美元,綜合國力明顯增強,為解決過去想解決而沒有條件解決的問題提供了物質技術基礎;二是我國人均gdp超過了4000美元。在這個階段,經濟結構變動深刻,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產業之間以及占有資源不同的人群之間收入差距還會拉大,而隨著收入提高及差距拉大,各種利益關系日益復雜,如果處理不當,就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
(二)社會風險理論的主要觀點
1、現代化的發展提供了無數的機會,但同時也制造了無數的社會風險。
2、風險來自各個方面。
3、風險有淺層和深層之分。源于社會結構方面的風險則屬于基礎性的、深層的風險。
4、社會風險一旦演化為突發性事件,那么其擴散性極強。
5、社會風險在政治上是對現有的社會組織和社會制度的一個極大的挑戰。
6、發達國家所面臨的社會風險種類按其威脅的嚴重性程度排序是:生態環境風險,金融風險,恐怖主義襲擊風險
(三)新時期社會矛盾的主要特點
當前社會矛盾主要表現在企業轉制、勞資關系、工資社保、拆遷安置、征地補償、土地承包等方面。從表達訴求上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行為主體的群體性。
二是表現形式的激烈性。
三是人員結構的組織性。
四是問題處置的復雜性。
五是社會危害的嚴重性。
二、新時期社會矛盾產生的主要原因
(一)社會群體分化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結構、經濟成分、社會組織形式、利益分配方式、就業方式等發生根本改變,社會成員分化,出現了新的社會階層和利益群眾。
(二)社會公平缺失
當前,社會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公平現象,貧富差距、城鄉差距、區域差距過大,一些弱勢群體生活十分困難,相對均衡的社會成員結構和利益分配結構還沒有形成。
(三)社會管理滯后
社會管理滯后,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沒有很好發揮,基層服務網絡不健全,特別是農村社會問題十分突出,往往小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而釀成大問題。
(四)群眾維護自身利益表達方式的錯位
由于協商機制和利益維護機制的缺失,法律解決問題的滯后性和公信力不足,形成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惡性循環,造成越級上訪、集體上訪增多。
三、四大機制化解社會矛盾
利益時代的到來,是市場經濟機制和社會結構分化兩個因素雙重作用的結果。任何一個具體的經濟社會事務都可以成為一種利益,從中滋生出一群分享這種利益的人,并圍繞這種利益進行博弈。利益沖突常規化,我們必須形成解決利益沖突的制度化機制
(一)建立利益協調機制,根本緩解利益矛盾
建立健全利益協調機制,包括利益引導機制和利益約束機制。利益引導機制,主要是教育和引導廣大干部群眾正確處理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利益約束機制,主要是通過法律和道德對
人們獲取利益的行為進行約束。法律和道德是利益需求和利益行為的調節器和控制器。
(二)建立訴求表達機制合理化解利益矛盾
不同的社會階層、不同的社會利益群體、不同的社會成員,都有各不相同的利益和利益訴求。這就必須建立健全規范的社會協商和對話機制,引導各個社會階層、社會利益群體和社會成員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
(三)建立矛盾調處機制及時處理利益矛盾
建立健全利益調節機制,調整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要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建立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更多采用調解方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四)建立利益保障體系積極預防矛盾產生
經濟利益矛盾已經成為當前我國社會矛盾的主導方面,從近年來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具體原因來看,絕大多數屬于經濟利益問題。群眾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對于保持社會和諧與穩定至關重要。要重視和維護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正確反映和兼顧各方群眾的利益要求,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抓緊解決群眾生產生活中的突出問題和困難。
種種經驗和教訓表明,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機關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方針。要重視和維護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正確反映和兼顧各方群眾的利益要求,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抓緊解決群眾生產生活中的突出問題和困難。
個人簡介:
朱偉堅,現任中共XX市委黨校培訓項目設計部主任,副教授。兩次榮獲全省黨校系統優秀面授教師稱號。近年來,在《理論月刊》、《理論探索》、《黨政干部論壇》、《嶺南學刊》、《上海社會科學》等國家、省、市級刊物發表文章50多篇,主持的主要課題有《大部制改革后市區鎮(街)市權關系研究——以佛山改革實踐為例》、《佛山科學發展藍皮書報告之一再造體制機制新優勢》、《獅山、容桂簡政強鎮研究》等,參與佛山“十一五”規劃課題《關于佛山文化名城建設的戰略研究》等省、市級課題四項,獲得全省黨校系統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三等獎2次。2008年,榮獲XX市首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2009年,被評為XX省“十百千工程”社會科學類第三層次培養對象。
第三篇。深入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當前我們國家仍然存在著經濟發展不平衡、社會管理方式滯后、社會矛盾復雜多樣以及國際對敵斗爭尖銳復雜等情況,就必須加強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社會矛盾是引發案件的主要因素,案件是各類矛盾發展的結果,是最突出、最嚴重的矛盾。以往要求政法機關發揮職能作用更多的是強調依法辦案,現在進一步要求把執法辦案工作向化解社會矛盾延伸、向社會管理工作拓展。因此,審判機關要充分認識肩負的重大責任,把深入推進化解社會矛盾工作作為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發揮作用的重要領域,結合辦案拓展和延伸審判職能,從源頭上化解,從管理上預防,努力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深入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是著力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的重要舉措,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關鍵性工作,只有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健全制度機制,真正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始發階段,才能筑牢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第四篇: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工作總結關于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工作的
調研報告
中共*********街道工作委員會
(2011年8月18日)
為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的維護穩定工作,加強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和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分析、預防,通過總結街道綜治維穩辦在預防化解社會矛盾方面工作的經驗做法,進一步完善維護穩定政策措施和制度機制。我**街道辦事處綜治維穩站就預防化解社會矛盾方面工作,積極深入基層進行了了解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矛盾糾紛排查情況及基本情況和特點
(一)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位于**區的東南部,東與**區**道辦事處**街接壤,南至**路,西至**街,北至**路,面積**平方公里,居民***戶、***人,是本市高檔次居民住宅小區較為集中,餐飲、娛樂等服務業十分發達的新興現代化XX縣區。街道轄區的特點是“五多一少”,即:商服網點多,居民住宅小區多,專業市場多,學校多,駐轄區部隊多;大型企事業單位少。
(二)社區。街道現有*個社區居委會,社區的特點是“三多三少”,即:成型的樓房住宅小區多,平房戶少(僅有不到200戶);
1社區四周的商服網點多,駐區的大型機關企事業單位尤其是生產加工型單位少;社區的租房戶、空掛戶和流動人口較多,常駐人口少。
(三)轄區單位。街道轄兩個公安派出所(**、**),有較大機關企事業單位35個,其中轄區縣處級以上的單位6個(主要集中在部隊),其余均為中小型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民營股份制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此外街道四周和轄區內還有二千多家從事餐飲、洗浴、自行車、小食品、五金建材、電器、家具批發等商服店鋪,三產業十分發達。
二、矛盾糾紛化解情況
**區**街道綜治維穩辦按照“大調解工作”的要求,積極探索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新機制,把社會矛盾化解工作作為維護社區穩定、構建平安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堅持“黨委統一領導”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構建了“一辦、七站、十四室”(一個街道綜治維穩辦,七個社區綜治維穩工作站,十四個社區調解室和人大政協工作室分類負責)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網絡,采取“三五四”的模式化解矛盾糾紛排查,有效提高了處置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取得顯著成效。
(一)加強“三個建立”,完善基層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體系。一是建立機構。首先在街道成立以黨工委書記為組長、街道主任、派出所所長為副組長的“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2設在街道綜治維穩辦。其次在社區依托綜治維穩工作站成立調解室和人大政協工作室,社區一把手兼任室主任。
二是建立制度。建立信息預警機制,加強預警,努力做到苗頭早發現。從街道到社區上下建立互聯互通的信息網絡體系,對各種動態性、苗頭性的矛盾糾紛及時上報、匯總、分析、預警,保證矛盾糾紛早預測、早發現、早分析,掌握主動權,有效控制矛盾糾紛的發展和擴大,切實將苗頭性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建立突出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機制,針對不同類型的矛盾糾紛和安全隱患,組織專項、集中、重點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排查;同時,對排查出的各類矛盾糾紛,根據矛盾的利益關系、主體類型和內容形式,建立聯動運作制度、責任制度、處置制度、保障保障等,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建立檔案。在街道和社區建立了矛盾糾紛排查登記表、矛盾糾紛調處登記表,將排查出的問題分類登記、歸口辦理,落實每一個矛盾糾紛的責任,注明處理期限及結果。并在每月的綜治維工作會議記錄中,體現一個月以來轄區矛盾糾紛排查及調處情況。
(二)發揮“五個作用”,及時排查和化解基層矛盾糾紛。一是發揮街道綜治維穩辦作用。為整合基層維護穩定力量,最大限度地發揮現有機構和人員的作用,街道綜治維穩辦一直重點著力于基礎力量的整合協調、綜治工作機制的完善,通過建立社區綜治工作站、倡導成立志愿者隊伍、建立社區警務室和協調
3警民聯動機制,搭建起基層維護穩定的平臺,將維護穩定的各種力量和資源整合起來,形成統一指揮、整體聯動、反應迅速、處置高效的工作機制,從更高層次上提供全方位的綜合性的公共安全服務。街道綜治辦成立兩年多來,在所轄社區共建成巡防隊、治安巡邏隊、矛盾糾紛調節隊等各類志愿者隊伍25支,志愿者達300余人,安全穩定信息員14人。2010年,街道綜治辦協調整合多方力量,高質量完成了的全市大排查大調解工作。
二是發揮社區綜治維穩工作站的作用。根據區委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總體要求,為了保證轄區維穩工作的順利進行,街道黨工委成立了綜治維穩工作辦,并于2009年,分別在7個社區建立了綜治維穩工作站,站長由社區一把手擔任,副站長由外勤民警和1名社區副主任擔任,下設治保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安置幫教工作室、反邪教工作站、社區關愛分團、社區警務室六個分支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維護社區穩定,及時掌握社區治安總體情況、排查調處社區矛盾糾紛、宣傳政策法律以及組織開展巡邏防范、反協教、流動人口管理服務、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協助開展安全生產監管等綜治維穩工作。工作中維穩工作站充分發揮“近民”優勢,不斷強化綜治維穩的基層基礎工作,使“大走訪、大調研、大排查、大調處”活動形成長效機制,做到綜治維穩工作重心下移,努力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在基層,推動了全街社會持續和諧穩定。
三是發揮司法調解室作用。基層調解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矛盾激化。為此街道在社區建成了“法律援助室”“調
4解小組”“司法調解室”等基層司法調解組織,面向群眾,服務群眾。工作中,堅持法律服務與人民調節工作相結合,通過辦理民事糾紛調解、法律咨詢等活動,為社區居民提供了較專業的法律服務,同時司法調解工作緊緊圍繞辦事處的整體任務,根據矛盾的輕重緩急,有重點的調處了一批矛盾糾紛。年初至今調處各類民事糾紛29起,有效地保證了轄區的社會穩定的和群眾的安居樂業。下一步街道還打算聯合婦聯、殘聯部門建立法律援助聯絡機制,在各社區建立法律援助服務站,進一步健全法律援助網絡機構,積極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
四是發揮人大政協工作室作用。為進一步促進社會矛盾化解工作取得實效,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加強政府與群眾的相互溝通和了解,切實為百姓解決生活中面臨的實際困難。街道黨委在社區成立了“人大政協工作室”,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作延伸到社區,讓代表工作更加透明和具體,更加貼近百姓生活,更能發揮人大作用。工作室內制作了代表圖板,將本轄區代表的姓名、職務向群眾公開。成員來自政府職能部門、地產開發企業、律師事務所等各行各業,每周定期輪流在工作室接待群眾來訪,幫助解決居民面臨的困難,傾聽百姓呼聲,傳遞黨和政府的法律法規。不僅把群眾的意見下情上達,同時還很好的把黨和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上情下達,釋疑解惑。人大政協工作室成立2年多來接待來訪群眾200多人,組織助學、助困捐款4次,金額共計1萬多元。社區人大政協工作室的建立為增進政府與群眾聯系,為化解
5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是發揮綜治志愿者作用。社區面對的社會矛盾多數屬于居民內部矛盾,本著老百姓的事讓老百姓自己幫助解決這一原則,街道綜治辦決定發揮各類綜治志愿者隊伍作用,促進社會矛盾化解。7個社區共建有。“夕陽紅”志愿者調解工作室、黨員志愿者調解室等志愿者隊伍4只,同時整合治保會、調委會人力、物力、財力資源,以社區綜治維穩服務站為工作平臺,充分發揮街、居、群眾三級群防群治網絡組織在社會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積極構建治保、調解、幫教、普法、巡邏“五位一體”的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格局。
(三)強調“四個突出”,以機制創新促進化解社會矛盾。
1、預防矛盾糾紛突出“早”。
調解關鍵在預防,街道綜治辦不斷加強“五五”普法的宣傳力度。依靠社區宣傳板、文化長廊、社區qq群、市民大課堂等多種途徑普及法律知識,強化法律觀念,爭取做到人人學法、懂法、守法,干部依法行政,百姓依法辦事,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量。
2、矛盾排查掌握信息突出“準”。
完善排查機制,超前穩控矛盾隱患。按照“預測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調解前,調解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具體排查工作中著重保證三個方面:一是矛盾糾紛排查有一個完整的隊伍;二是搞好經常性排查,一般情況下組織相關人員每月排查一次;三6是搞好集中排查。針對重大節日和敏感時期矛盾易發的特點,集中力量開展排查,主要查重點人員和重點地區。努力做到問題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防患于未然。通過及時排查,準確掌握信息,街道綜治維穩辦掌握了調解和穩控的主動權。
3、矛盾糾紛發現突出“快”。
矛盾糾紛的發生具有偶然性,有相當大的不確定因素,相當一部分的矛盾糾紛屬突發性。一旦發生矛盾糾紛必須快介入、快調處,這樣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避免事態擴大,減少調處工作的難度。只要及時介入,早疏導、早調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矛盾糾紛一旦發生,必須快介入,快調處。
4、矛盾糾紛調處突出“巧”。
街道綜治辦要求調解工作人員在調解中要注意自己的語言行為,在調解中我們的發言力求客觀,準確,慎重。在調解時機不成熟時,對當事人爭議過大,過于敏感的問題慎重提及,不輕易評判。評判過程中,注意表達上的明確性,準確性,合理性,不讓當事人因我們的語言表達或肢體語言的不當而對調解人員產生懷疑,激化矛盾。
街道綜治維穩辦每年都定期對各維穩工作站社會矛盾化解工作進行階段和年度考核評價,同時將考評結果作為向區政法委推薦先進集體、個人人選的參考依據。
三、對進一步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和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想法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要牢固樹立發展是第一要務,穩
7定是第一責任的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工作的重要性、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切實加強對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工作的領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建立“超前化解”工作機制。要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營造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雙贏”的和諧局面,必須從源頭上著手,建立一種廣泛的,應用于各個領域的矛盾超前評估化解機制。
(三)整合資源,構建“大調解”網絡。希望今后在區委、區委政法委的協調下整合資源,將綜治維穩部門、信訪部門、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治保會、調解委員會以及各種群防組織有效地整合起來,聯動預警,合力處置。
(四)不斷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加強調解隊伍建設是抓好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關鍵,建立一支政治素質過硬,作風頑強,業務精湛的調解工作隊伍是落實各項調解工作任務的必要條件。
(五)健全保障激勵機制。強化基礎設施建設,完善調解獎勵措施。
第五篇。預防和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對策和措施農村社會矛盾糾紛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方面。積極預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對于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具有重要意義。針對上述農村社會矛盾存在的問題和產生原因,我認為,要預防和解決農村社會矛盾,必須在黨委、人大、政府的領導下,各有關部門積極參與,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形成合力,才能取得明顯的效果。
一、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
提高干部執政水平
1、加強執政為民的宗旨意識,切實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真心實意為群眾排憂解難。一方面,對待群眾的意見,做到認真負責,不推諉、不失職,對侵害群眾利益的問題要堅決糾正。對出臺的政策和改革措施,要通過召開聽證會等形式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另一方面要提高依法行政的執法水平,改善工作作風,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規處理行政事務,形成濃厚的依法辦事氛圍。
2、改進工作作風,從源頭上減少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對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目標管理。實施“一把手工程”,落實領導包案責任制,廣大干部要增強政治敏銳性,堅持組織建設走在工作前,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職能部門要注意工作方法,改進工作作風,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能力,從加強基層調解入手,把民間調解、信訪調解、行政調解、治安調解和訴訟調解有機結合,建立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以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大發展。
二、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矛盾的化解
1、既要注意快速發展,又要注意環境保護,走可持續發展之路。我國人口眾多,資源相對不足,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弱,這是基本國情。特別是隨著經濟快速增長和人口的不斷增加,能源、水、土地、礦產等資源不足的矛盾越來越尖銳,生態環境的形勢十分嚴峻。由于開發征地和城鎮改造、環境污染等涉及到的補償、搬遷等問題,群眾要求條件較高,如解決的結果達不到群眾的要求及條件,最終勢必引起群眾集體上訪。因而,我們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講求經濟效益的同時,也要注意環境保護,重視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堅持資源開發與節約并舉,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堅持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標本兼治,有步驟地進行環境治理,依法嚴格保護生態環境;實行政府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從體制和機制上促進可持續發展,這是解決和預防群眾集體上訪事件發生的長久之計。
2、統籌發展,夯實化解矛盾的基礎。統籌城鄉發展,統籌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縮小城鄉差異和貧富差距,讓最廣大的群眾分享到科學發展的成果,營造化解矛盾的良好社會氛圍。雖然農村近年來發展較快,基礎設施不斷完善,但教育、醫療、水電、通信、交通等社會事業和公用事業,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都與城市居民存在巨大差別,造成農民心理不平衡,不滿情緒日增,遇到適當的機會就會爆發,形成集體上訪。因此,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協調發展,加快工農業、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進程,縮小城鄉差異和貧富差距,促進農民收入穩步增長,是解決和預防群眾集體上訪發生的基礎。
三、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強化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當前農村有相當部分群眾的法制觀念淡薄,普法工作任務仍十分艱巨。在普法宣傳工作中,重點在于守法和用法,教育公民不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要依靠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各有關職能部門、村級組織的配合,采取各種形式,依托各類宣傳載體,加大法律、政策宣傳力度,讓法律、政策真正進入千家萬戶,教育群眾自覺遵紀守法,依法辦事,使群眾遇事后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按照政策辦理,而不是采取激進的方法,避免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同時加強鄉鎮、村組調委會建設,提高相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和法律服務水平,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當調解手段無法解決矛盾時,應積極引導群眾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矛盾,通過訴訟代理、非訴訟代理和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認真解決好群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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