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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花錢買命為何未得全名
記者:去年,當孫偉明被判處死刑兩年時,一些輿論認為“錢買生命”。近日,河南一殺人案犯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爭論之聲又起。案由如此:河南省中牟縣萬灘鄉23歲的村民王剛(化名),在2008年7月經人介紹來到鄭州打工,結識了同鄉女孩孟蝶(化名),兩人漸生情愫。孟蝶的父母得知后,認為女兒年紀較小,于是阻止兩人交往。心胸狹窄的王剛心懷不滿,決定報復。當年11月24日晚,王剛約孟蝶和她的女友一起吃飯。11時許,三人回到王剛事先預定好的一家家庭旅館后,孟蝶的女友離開。此后,王剛按照事先計劃,將安眠藥偷偷放到綠茶杯里,讓孟蝶喝下。次日凌晨,趁孟蝶熟睡之機,王剛持水果刀猛割孟蝶的頸部致其死亡。案發后,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王剛涉嫌故意殺人罪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孟蝶的家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要求法院判處王剛死刑,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3萬元。然而,在法官及檢察官的積極努力下,王剛的父親最終與受害人父母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王剛家人共賠償受害人親屬9萬元。受害人親屬則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訴訟,并請求對王剛從輕處罰。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剛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罪名成立。且其作案手段殘忍,后果嚴重,本應依法嚴懲,但鑒于此案系感情糾葛引發的犯罪,被告人王剛的親屬主動代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經濟損失,得到了原告的諒解,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2009年10月14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王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該法院稱,王剛案是河南省首起因故意殺人罪適用刑事和解制度被輕判的案例。這一“重罪輕判”案迅速引起社會關注。有人提出,是不是有錢就有可能減輕犯罪嫌疑人的罪罰甚至是“花錢買命”?有人質疑,沒有錢“救命”是不是就只有“死路一條”?金錢會不會傾軋到社會公平?而我們想要知道的是,這起有可能還是全國首起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例,其具體的法律依據是怎樣的?這樣的案例又如何讓民眾理解“刑事和解”并不等于“花錢買命”?曾家全(讀者):本案讓筆者覺得似曾相識:2009年年初,廣東東莞中院在一起搶劫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適用刑事和解制度,致害人在賠付了受害人5萬塊錢后,最終獲得死緩的從輕判決。該案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東莞中院也因此招來“花錢買命”的輿論質疑。有專家指出,刑事和解之所以招致各種爭論和質疑,是“因為以前這種和解主要適用于各種輕罪,而現在這種做法現在正逐步推廣到一些重罪的審理中。”筆者感到困惑。一方面,站在普通人的視角,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本案的宣判似乎給人這樣一種錯覺,哪怕你殺了人或砍了人,只要你事后給受害人一定經濟賠償,雙方達成了和解,那么法院就能從輕判處。象王剛這種情節惡劣的故意殺人案都可以用錢調解,那么有錢人是否還會敬畏法律的懲罰?有評論認為,“當富人借金錢獲得了寬免,刑法必將僅僅針對窮人。”所謂的對“做出經濟賠償的被告人給予從輕處罰”,可能會成為被告人“以錢買刑”,損害司法公正的工具。另一方面,筆者也認為死刑應當慎用,少用,最后不用,這是人類進步的趨勢。媒體曾有報道:2000年,來自江蘇北部的4個失業青年殺害了客居南京的德國人普方及其妻兒。普方先生的母親從德國趕來,做出了一個讓中國人覺得很不可理解的決定——她寫信給地方法院,表示不希望判4個年輕人死刑。“德國沒有死刑,我們會覺得,他們的死不能改變現實……”這個故事也許能給我們某種啟示。殺人犯的生命也是生命。其實沒有人會指責被告家人挽救被告生命的行動,大眾真正的擔憂是希望法律能夠給我們一個人人平等的空間。司法是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要防止“刑事和解”制度的濫用與扭曲,我們需要的應該是一個完善的制度,它的適用范圍,它的程序,它的整個監督的主體方面都有一個完備的、完整的設計。黃明儒(法學博士、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最近幾年經常看到一些刑事案件通過刑事和解方式結案的報道;湖南、浙江等省市還出臺了省級范圍內適用的刑事和解規定;有關刑事和解的理論探討也一直處于熱點狀態。主張者大多認為,刑事和解有利于改變當前我國刑事司法中被害人的從屬訴訟地位,同時也有助于加害人矯正與回歸社會。但問題是刑事和解真的有某種魔力嗎?如果有,那這種魔力又到底在哪?在現行制度下到底能否有效推進刑事和解形成制度且合理適用?如果能夠推進,那么又應當如何推進?所謂刑事和解,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經由司法機關的職權作用或者經過培訓的專業或志愿人員充當中立者的調解,使加害者和被害者及社區代表之間面對面地直接相談、協商與溝通,達成諒解,確定犯罪發生后的解決方案,犯罪人通過道歉、賠償、社區服務、生活幫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質、精神損失得到補償,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響的生活恢復常態,同時亦使犯罪人通過積極行為重新融入社區,并贏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區成員的諒解,國家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或對其從輕處罰,從而解決糾紛或沖突的一種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復因犯罪人的犯罪行為而破壞的和睦社會關系、彌補被害人所受到的傷害,并使罪犯因此而改過自新,復歸社會。尋求被害人、加害人合法權益的雙向保護是當代刑事訴訟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和諧社會建構的內在支點。應運而生的刑事和解制度兼顧被害人與加害人合法權益的雙重保護功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恢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系的和諧性。但刑事和解作為一項刑罰適用措施在現階段則會可能與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刑法適用平等三項基本原則相背離,甚至還因各種因素而可能導致司法不公,因而必須在案件范圍、適用對象、前提條件上有所限制,并從程序上予以規范。目前我國刑事和解主要適用于輕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偶犯、過失犯以及輕微財產犯罪。而王剛案則是審理法院所稱的河南省首起因故意殺人罪適用刑事和解制度被輕判的案例,似乎開了嚴重暴力犯罪也可適用刑事和解的先例,這種先例是否妥當則是值得探討的。刑事和解開始向嚴重暴力犯罪案件拓展的傾向并非僅僅存在于我國。近年來西方國家也在進行這種嘗試,但卻引起了被害人保護運動的普遍抵制和刑事司法主流程序的否定。從暴力犯罪被害人的角度看,其報應情感遠遠超出其被害恢復的需要。況且嚴重暴力犯罪行為人主動地實質性的認罪可能性甚微,以和解來換取刑罰的折扣無疑會極大地損害公共利益。如果放棄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刑罰,而用恢復程序替代司法程序,則可能導致犯罪分子逃脫法律追究,而很難體現出刑法的懲戒功能。因此,王剛故意殺人案不宜適用刑事和解,畢竟在我國刑事和解還沒有形成制度,不能隨意擴大其適用面。現階段,刑事和解應當限定于輕微性犯罪與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而且王剛本人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真誠悔罪性也應存疑,被害人家庭要求的賠償金額為23萬元,然而即使是法官與檢察官的積極努力,王剛家人也僅僅賠償了9萬元。9萬元換一條人命,對被害人家庭來說是多么不值。當然就本案所確認的事實而言,我并不認為王剛罪足以致死,盡管刑法將死刑排在故意殺人罪的刑罰之首,但作為最高刑的死刑適用必須是手段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等情節特別惡劣的故意殺人行為,而不是每一個殺人案件的被告都必須面臨死刑的適用,否則會導致刑罰的極不公平。在本案中,王剛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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