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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相關規范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1)安全生產相關規范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2、安全標準化里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企業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
登記日期:2011年6月30日
序號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名稱 實施日期或標準號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11月1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16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5年1月1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
6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7年10月1日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2001年10月27日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10月1日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998年1月1日
12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04年1月13日
13 工傷保險條例 2004年1月1日
14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2001年4月21日
15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009年5月1日
16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2005年11月1日
17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3月15日
18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2002年5月12日
19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004年2月1日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年5月1日
21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09年5月1日
22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2009年9月1日
23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007年6月1日
24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2005年9月1日
25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2005年9月1日
26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2006年3月1日
27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2006年10月1日
28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2004年5月17日
29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2008年2月1日
30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 2004年4月8日
31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年4月10日
32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2000年10月1日
33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12月8日
3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2006年12月1日
35 危險化學品名錄 2002年版
36 劇毒化學品目錄 2002年版
37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2003年6月1日
38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2000年3月6日
39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2002年11月15日
40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2002年5月1日
41 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 2006年8月30日
42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005.01.01
43 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2001.08.31
44 建筑物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40-2005
45 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 GB13690-2009
46 安全帽 GB2811-2007
47 安全色 GB2893—2008
48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2894—2008
49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臺 GB4053.3—2009
50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鋼斜梯 GB4053.2—2009
51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鋼直梯 GB4053.1—2009
52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1999年版) GB5083-1999
53 安全帶 GB6095-2009
54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GB6441-86
55 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7231-2003
56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12158-2006
57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12801-2008
58 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 GB/T13861-2009
59 用電安全導則 GB13869-2008
60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GB15258-2009
61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17914-1999
62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17915-1999
63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17916-1999
64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18218-2009
65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50052-2009
66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50053-94
67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50054-95
68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7-94(2000年版)
69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058—92
70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GBZ2.1-2007
7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物理因素 GBZ2.2-2007
72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158-2003
7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GB16483-2000
74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12268-2005
3、安全生產責任制相關法律,規范有哪些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
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責任、人員管理責任、現場管理責任、事故報告責任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涵蓋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六)操作規程及崗位標準化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九)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三同時”制度;
(十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檔案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符合本行業、本單位生產特點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生產經營單位要教育督促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
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培訓合格后上崗作業。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4.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運行檔案,依法進行重大危險源申報、評估和定期檢測檢驗,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5.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根據安全生產的重點環節,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暫時難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檢查的內容、結果、整改情況要記入臺帳,并由檢查人員、復查人員簽字。
6.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生活區、儲存區之間要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標志明顯、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7.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要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遲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同時必須堅守崗位,立即組織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依法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8.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不斷改善生產條件,提高保障水平,落實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主要包括投入保障責任、組織保障責任、技術保障責任、應急救援保障責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障責任。
9.生產經營單位要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保證本單位安全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安全生產投入必須納入本單位經費預算。安全生產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項:
(一)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建設、改造和維護;
(二)安全事故隱患整改、職業衛生條件改善和安全標準化建設;
(三)安全生產評價評估、檢測檢驗、咨詢論證等技術服務;
(四)勞動防護用品、應急救援器材藥品配備;
(五)安全檢查所需交通工具、設備儀器、通訊器材購置;
(六)安全生產科技開發與應用、宣傳教育和獎勵;
(七)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及善后;
(八)安全生產保障所需的其他費用。
10.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模在3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3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委托和聘用具備國家注冊安全資質的人員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11.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安全標準化達標有關規定,在生產經營的各環節、各崗位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對安全標準化建設持續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12.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要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
(二)建設項目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三)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要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
(四)安全設施的設計和竣工驗收須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驗收。
13.礦山建設項目、用于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生產原料和設備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等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在立項前要依法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14.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要做好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
15.生產經營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16.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并可根據安全生產實際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運輸、野外、礦山開采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7.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操作崗位應急處理措施。制定的預案必須予以公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18.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要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無應急救援組織的單位,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并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19.生產經營單位在改制、破產、收購、兼并、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期間,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要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產權變動合同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后果。
20.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內容,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
(一)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其他分管負責人(副董事長、副總經理
)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部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各管理處室、分公司、車間)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2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督促其他分管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有效組織事故救援,協助、配合事故查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2.生產經營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其他部門的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
(二)落實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查處作業過程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法勞動紀律的行為;
(三)對服役使用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和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狀況定期組織檢查和檢測檢驗,保證設施設備完好性、工藝流程的安全性和職業衛生狀況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
(四)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監控,組織排除或治理安全生產隱患,協助、配合事故查處;
(五)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23.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協助主要負責人和主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并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2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對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而導致的后果負責。
25.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據安全生產制度劃分具體責任,逐級逐崗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定期組織考核。
26.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情況列入經營管理人員業績考察的內容。
27.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董事會、股東會、職代會的監督作用,自覺接受工會和職工的民主監督。
4、安全生產標準包括那幾個方面的內容?
5個方面的內容,分別為:范圍、規范性文件、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核心要求。
1、范圍
安全生產標準適用于工礦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以及對標準化工作的咨詢、服務和評審;其他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可參照執行。
2、規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對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于本標準。
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Z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安全生產標準:安全生產標準化worksafetystandardization、安全績效safetyperformance、相關方interestedparty、資源resources等。
4、一般要求
(1)原則
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基礎,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2)建立和保持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采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依據本標準的要求,結合自身特點,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通過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3)評定和監督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行企業自主評定、外部評審的方式。
5、核心要求
包括目標、組織機構和職責、組織機構、職責、安全生產投入、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內容。
5、什么是安全生產法規?
安全生產法規
1、安全生產法規的特點
安全生產法規的特點有:
保護的對象是勞動生產人員;
安全生產法規具有強制性;
安全生產法規涉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點,又有科學技術性特點。
2、《安全生產法》中的七項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產法》確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七項,它們是: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
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
4)、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
5)、安全中介服制度;
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7)、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3、《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六項責任
《安全生產法》特別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作了專門的確定: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安全生產投入;
4)、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4、《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從業人員八大權利
《安全生產法》明確的從業人員的八項權利是:
⑴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⑵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珠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⑶批評權、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⑷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⑸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⑹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⑺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⑻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5、《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從業人員三項義務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從業人員的三義務:
⑴自律遵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⑵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⑶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6、《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四種監督方式
《安全生產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確規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多種監督方式:
第一是工會民主監督,即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二是社會輿論監督,即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三是公眾舉報監督,即任何單位開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四是社區報告監督,即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7、《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監管部門的三大職權
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員具有如下三項職權:
第一是現場調查取證權,即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可以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調查,單位不得拒絕,有權向被檢查單位調閱資料,向有關人員(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了解情況。
第二是現場處理權,即對安全生產違法行業當場糾正權;對現場檢查出的隱患,責令排、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或使用的職權;責令緊急避險權和依法行政處罰處。
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權,其對象是安全設施、設備、器材、儀表等;依據是不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條件是必須按程序辦事、有足夠證據、經部門負責人批準、通知被查單位負責人到場、登記記錄等,并必須在15日內作出決定。
8、《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監管部門及監督檢查人員的五項義務
《安全生產法》除規定了安全監管部門和監督檢查人員的權利外,還明確了其要求和應盡的義務:一是審查、驗收禁止取費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指定產品;三是必須遵循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的執法原則;四是監督檢查時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五是對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盡到保密之義務。
9、《安全生產法》明確的違法行為——三十八種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政府、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可能的38種違法行為。其中政府及監管部門可能的違法行為有5種;生產經營單位可能的違法行為有30種;中介機構可能的違法行為有1種(出具虛假證明);生產其中生產經營單位及負責人30種,政府監督部門及人員5種,中介機構1種,從業人員可能的違法行為有2種。
10、《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十三種處罰方式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對政府監督管理人員有降級、撤職的行政處罰;對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令改正、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的處罰;對中介機構有罰款、第三方損失連帶賠償、撤銷機構資格的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有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經濟罰款、責令停止建設、關閉企業、吊銷其有關證照、連帶賠償等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有行政處分、個人經濟罰款、限期不得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降職、撤職、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等處罰;對從業人員有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的處罰。無論任何人,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1、企業職工勞動保護的權利及義務
企業職工的勞動保護義務是:必須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愛護并正確使用防護措施、用品、用具。
企業職工的勞動保護權利是: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操作;險情特別嚴重時,有權停止作業,采取緊急防范措施,并撤離危險崗位;對漠視職工安全健康的領導者,有權批評、檢舉、控告。
12、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企業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質是“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的領導,建立起以政府、部門、企業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要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
13、三負責制
三負責制是對企業生產領導提出的工作要求,即企業各級生產領導在安全生產方面要“向上級負責,向職工負責,向自己負責”。
14、企業應建立怎樣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企業應建立如下三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全廠性安全生產總則;
2)各種單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如安全生產教育制度、檢查制度、措施計劃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制度、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工業衛生管理制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電氣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等;
3)企業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5、企業職工的安全職責
《安全生產法》規定了企業從業人員具有三項保障安全生產的義務,同時從責任制的角度,還具有如下安全生產職責: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并勸阻制止他人的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生產情況,交班要為接班創造安全生產的良好條件。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生事故,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向上級報告,嚴格保護現場,作好詳細記錄。
4)按時認真進行巡回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5)加強設備維護,保持作業現場清潔,搞好文明生產。
6)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
8)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
16、什么是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從事對操作者本人或他人及其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
17、為什么要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由于特種作業人員勞動生產過程中擔負著特殊任務,所承擔的風險較大。一旦發生事故,便會對企業生產、職工生命安全帶來較大損失。因此,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堅持過行專門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和安全操作技術訓練,并經嚴格的考試。考試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許可證者,方可上崗工作。這是企業安全教育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保證安全生產,防止重大傷亡事故的重要措施。《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打傷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凡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無防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備相應工種的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6、我國現有的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條列有哪些
這個真的很多,大體可以按照以下分類:
國家法律(如《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
行政法規(如《工傷保險條例》等)
法規性文件(如國發〔2010〕2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部門規章(如安全監管總局第1號令《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地方性法規(如《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版》)
拓展資料:
安全生產是國家的一-項長期基本國策,是保護勞動者的安全、權健康和國家財產,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基本保證,也是保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進一步實行改革開放的基本條件。因此,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安全生產
7、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有哪些?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有《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令第296號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02號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44號危化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
(7)安全生產相關規范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大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8、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有哪些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建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管理辦法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化學工業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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