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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難點直播課——第五章直播目錄先了解下,本章考情本章近3年平均分值為16分左右,2018年預計分值14-17分左右。本章考題涉及主觀題、客觀題。后關注下,主要變化2018年教材主要變化:1.刪除了“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2.進行了若干文字性調整:“格式條款”、“要約”、“合同的成立”、“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和“法定抵銷”等。再知曉下,重難匯總歷年試題主要考點考查情況單選題多選題判斷題簡答題綜合題合同訂立方式2007年2022年2022年2022年2022年2022年2022年2007年2009年2005年格式條款2008年2022年2022年2010年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2007年2022年合同的效力2008年2009年2022年2022年2006年約定不明的處理2022年2006年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2022年2022年抗辯權2008年2022年代位權2022年2022年撤銷權2022年保證2022年2022年2022年2022年2022年2010年2022年2022年2006年2022年2022年抵押2009年2022年2022年2010年2022年2022年2022年2022年動產質押2009年2022年權利質押2008年2010年2007年2022年2022年留置2010年2022年2022年2009年2010年2022年2022年定金2022年2022年2022年合同的轉讓2022年2022年合同解除2022年2022年2008年2022年2022年2010年2005年2008年抵銷2022年2022年2022年提存2022年合并、分立2022年2022年違約責任2022年買賣合同2022年2022年2022年(2題)2010年2022年2022年2008年贈與合同2009年2010年2022年2022年借款合同2022年2022年2009年2022年租賃合同2007年2022年2022年(2題)2007年2009年2022年融資租賃合同2006年2022年承攬合同2022年建設工程合同2022年客運合同2007年貨運合同2011年保管合同2010年倉儲合同2017年技術合同2009年2010年委托合同2011年2011年2015年行紀合同2011年這些重難,來聊一聊知識點1:合同訂立方式(★★★)要約具備要件(1)內容具體確定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包括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2018年調整)(2)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要約VS要約邀請】(1)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性質為要約邀請(2)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視為要約【提示】要約是一個一經承諾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的目的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一旦他人發出要約,要約邀請人處于一種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對方要約的承諾人地位生效時間(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送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是送達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夠控制的現實或虛擬空間(如信箱或郵箱等),即為送達(3)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撤回撤銷(1)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2)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2009年簡答題)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失效(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而非撤回)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提示】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2009年簡答題)承諾具備要件(1)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2)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否則,很可能構成新要約,而非承諾)(3)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提示】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方式(1)承諾通常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2)根據交易習慣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承諾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生效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自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提示】要約、承諾均為“到達”生效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即在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提示】承諾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諾不能撤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屬于違約承諾的遲延承諾的遲到發出時間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效力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承諾應視為新要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真題1·單選題】甲公司因生產需要,準備購入一套大型生產設備。4月1日,甲公司向乙設備廠發出了一份詳細的書面要約,并在要約中注明:請貴公司于4月20日前答復,否則該要約將失效。該要約到達乙設備廠后,甲公司擬撤銷該要約。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要約能否撤銷的表述中,正確的是()。(2022年)A.該要約可以撤銷,只要乙設備廠尚未發出承諾B.該要約可以撤銷,只要乙設備廠的承諾尚未到達甲公司C.該要約可以撤銷,只要乙設備廠尚未為履行合同做準備工作D.該要約不得撤銷,因為要約人在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答案】D【解析】“請貴公司于4月20日前答復”——4月20日即為承諾期限;要約中有承諾期限的,該要約不得撤銷。【真題2·多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要約失效的情形有()。(2007年)A.要約人依法撤回要約B.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C.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答案】BCD【解析】選項A:要約人依法撤回要約的,該要約壓根兒未生過效,談不上失效。知識點2:共同保證VS共同擔保(★★★)方式約定份額承擔責任后的追償問題共同保證(“人保”+“人保”)按份共同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份額保證人之一承擔責任后,只能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不能向其他保證人追償連帶共同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份額;各保證人約定均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之一承擔責任后,先向債務人追償;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有權要求另外的保證人承擔應當承擔的份額(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共同擔保(“人保”+“物保”)物保由債務人提供的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先債務人后保證人債權人執行債務人提供的物保后,對于不足清償部分,保證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物保由第三人提供的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無先后順序(債權人自由選擇)保證人與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其中一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只能向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另一個擔保人追償【真題1·單選題】甲企業向乙銀行申請貸款,還款日期為2022年12月30日。丙企業為該債務提供保證擔保,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期間。后甲企業申請展期,與乙銀行就還款期限作了變更,還款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0日,但未征得丙企業的書面同意。展期到期,甲企業無力還款,乙銀行遂要求丙企業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丙企業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2022年)A.不承擔,因為保證期間已過B.應承擔,因為保證合同有效C.應承擔,因為丙企業為連帶責任保證人D.不承擔,因為丙企業的保證責任因還款期限的變更而消滅【答案】A【解析】(1)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更,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2)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本題中,丙企業按照原合同約定的期間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2022年12月31日~2022年6月30日。乙銀行請求丙企業承擔保證責任時已經超過保證期間,故丙企業不承擔保證責任。【真題2·多選題】陳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并簽訂了借款合同。張某向李某單方面提交了簽名的保證書,其中僅載明“若陳某不清償到期借款本息,張某將代為履行”。借款到期后,陳某未清償借款本息,經查,張某并不具有代償能力。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保證合同的效力及張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有()。(2022年)A.張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償能力為由主張保證合同無效B.張某可以以自己未與李某簽訂保證合同為由主張保證合同不成立C.張某須向李某承擔一般保證責任D.張某須向李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答案】ABC【解析】(1)選項A: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為由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選項B: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3)選項CD: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知識點3:抵押VS質押VS留置(★★★)抵押可抵押財產(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一體原則,但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只能隨建筑物一并抵押)(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得抵押財產(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效力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效力等級重復抵押(1)登記>未登記(2)均登記:按登記先后順序;順序相同,按債權比例清償(3)均未登記:按債權比例清償并存留置權>登記抵押權>質權>未登記抵押權保全效力當抵押物的價值因抵押人的原因而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拒絕恢復或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也可以“提前實現”抵押權物上代位效力當抵押物滅失而使抵押人獲得賠償請求權或賠償金時,抵押權人的擔保物權得就該賠償請求權或賠償金而繼續存在追及效力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抵押與出租先出租,后抵押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押形式采用書面形式設定質權合同,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設立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物時設立權利(1)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①有權利憑證的,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②無權利憑證的,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2)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3)基金份額、股權:①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②其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4)應收賬款: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留置成立條件(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2)占有的動產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3)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行使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的履行債務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真題1·單選題】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以特定財產作為抵押物的,抵押權須辦理抵押登記才能設立。下列各項中,屬于該類特定財產的是()。(2022年)A.飛機B.正在建造的建筑物C.正在建造的輪船D.轎車【答案】B【解析】選項ACD:交通運輸工具,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真題2·多選題】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中,可以出質的有()。(2022年、2010年)A.支票B.土地承包經營權C.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D.應收賬款【答案】ACD【解析】選項B: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設定抵押,但不能設定質押。【真題3·單選題】李某向陳某借款10萬元,將一輛卡車抵押給陳某。抵押期間,卡車因車禍嚴重受損,李某將卡車送到某修理廠大修。后李某無力支付2萬元修理費,修理廠遂將卡車留置。經催告,李某在約定的合理期間內仍未支付修理費。此時,李某亦無法償還欠陳某的到期借款,陳某要求修理廠將卡車交給自己依法進行拍賣,修理廠拒絕。下列關于該爭議如何處理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規定的是()。(2022年)A.修理廠應將卡車交給陳某依法拍賣,修理費只能向李某主張B.陳某應當向修理廠支付修理費,其后修理廠應向陳某交付卡車C.修理廠應將卡車交給陳某依法拍賣,拍賣所得資金優先償付借款,剩余部分修理廠有優先受償權D.修理廠可將卡車依法拍賣,所得資金優先償付修理費,剩余部分陳某有優先受償權【答案】D【解析】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知識點4:合同的解除(★★★)約定解除(1)協商解除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2)約定解除權(附解除條件或期限)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相關鏈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直接主張解除即可)(2022年簡答題)(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2008年簡答題)(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提示】如果違約行為已經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可以主張立即解除合同,不必催告、等待,并可依法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目的仍可實現,則:①主要債務延遲履行的,應先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方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可依法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②次要債務未能如約履行的,不能主張解除合同,但可依法主張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隨時解除(1)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的,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2)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情勢變更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要求賠償損失(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條款、清理條款以及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2022年簡答題)【真題1·單選題】2022年3月,甲科研所與乙企業簽訂一份設備改造的技術服務合同,約定自2022年7月1日至12月1日,甲科研所負責對乙企業的自動生產線進行技術改造。合同簽訂后,乙企業為履行合同做了相關準備工作。5月,甲科研所通知乙企業,因負責該項目的技術人員辭職,不能履行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乙企業權利的表述中,正確的是()。(2022年)A.乙企業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科研所賠償損失B.乙企業有權主張合同無效,并要求甲科研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C.乙企業有權撤銷合同,并要求甲科研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D.乙企業至7月1日方有權要求甲科研所承擔違約責任【答案】A【解析】原定履行期為2022年7月1日至12月1日,而5月份(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甲科研所即明確表示不能履行合同,構成預期違約,乙企業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真題2·多選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于合同解除法定事由的有()。(2022年)A.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法定代表人變更B.作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法人分立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D.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答案】CD【解析】(1)選項A:合同當事人一方法定代表人變更,并不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2)選項B: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這些重難,來聊一聊知識點1:買賣合同(★★★)一物多賣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知識點2:贈與合同(★★★)有瑕疵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1)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2)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撤銷任意撤銷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贈與撤銷法定撤銷贈與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真題·多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贈與人不得主張撤銷贈與的有()。(2022年)A.張某將1輛小轎車贈與李某,且已交付B.甲公司與某地震災區小學簽訂贈與合同,將贈與50萬元用于修復教學樓C.乙公司表示將贈與某大學3輛校車,雙方簽訂了贈與合同,且對該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D.陳某將1塊鐘表贈與王某,且已交付,但王某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答案】ABC【解析】(1)選項A: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張某已將轎車交付李某,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銷權;(2)選項BC: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3)選項D: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知識點3:租賃合同(★★★)租賃期限(1)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2)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3)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4)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維修(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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