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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001XX市人民檢察院

檢刑訴字[2013]

XX號

被告人劉XX,男,19XX年X月X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漢族,初中文化,XX省XX縣人,XX市XX公司職工,家住XXXXX,暫住XX市XX公司平房3排13號。2012年8月,因打罵一起工作的勤雜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處分;2012年9月,因偷拿公司職工香煙8包、襯衫一件和250元等財物,受到記過處分。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害人許XX,XX市XX公司經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XX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現查明:

2013年2月,被告人劉XX因為在XX公司工作期間有偷摸的行為而未能發到2012年度的獎金,遂對XX公司經理許XX懷恨在心,蓄謀報復殺人。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劉XX上班后,到公司木工房找朱XX謊稱要修理桌椅借來羊角錘一把、木工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時許,被告人劉XX到辦公樓一層值班室,伺機殺人。下午1時30分許,被告人劉XX趁許XX在3樓333房間午休之際,借故支開同在333房間休息的經理秘書侯XX,并將房門反鎖,取出隨身攜帶的羊角錘、木工鑿,用羊角錘猛擊許XX頭部二、三十下,后又對許XX的面部、頸部、胸部使勁用羊角錘敲打木工鑿十余下,造成許XX顱骨粉碎性骨折、腦組織外溢,面部、頸部、胸部傷口流血不止,當即死亡。

案發后當日,被告人劉XX在逃逸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作案工具羊角錘、木工鑿;

2、證人朱XX、侯XX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劉XX的供述;4、現場勘查筆錄;5、法醫鑒定結論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X報復殺人,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XXX

書記員

XXX

2013年6月XX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劉XX現羈押于XX市看守所。

2、本案證據目錄及證人名單。3、本案卷宗貳冊。002×××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3]×刑初字第××號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被告人朱××,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縣××鄉××村,系××中學高三學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11年前隨在××學校讀書時就不學正道,經常調戲女同學。2011年下半年轉到XX中學后,惡習仍然不改。辯護人高×××,×××律師事務所律師××人民檢察院以×檢訴字(2013)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殺人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余××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徐××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朱××及其辯護人高××,證人×××,鑒定人×××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人民檢察指控,2013年4月27日晚上,被告人朱××躲在徐××家的屋后,乘徐××外出到鄰居陳家端洗澡水之機,竄入其家,隱蔽在灶堂內,想偷看徐××洗澡,被告人朱××見她沒有洗澡,非常掃興,同時因急于大便,無法出去,就產生行兇的惡念。于是在徐家的缸蓋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竄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燈,對其行兇,舞刀亂砍,受害者越是呼救,被告人朱××越是逞兇,直到鄰居聽到呼救聲趕到門口,被告人朱××才畏罪逃跑。法醫和醫生檢查證實,徐××面部被砍四刀(共縫了11針,留下明顯疤痕),牙齒被砍掉兩顆;頭后部被砍三刀,許多頭發被砍掉,并從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環、小三指被砍斷,屬徐××被砍時用手護頭所致。從被告人朱××交出的衣服、襪子上發現了幾處點滴血跡,經技術化驗,與受害人血型及現場菜刀和地面上血跡相符。經比對,被告人朱××指紋與現場指印亦相同。××人民檢察指控,被告人朱××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被告人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朱××殺人未致人死亡是殺人未遂。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附有被害人徐××、證人××的證言證人及告人朱××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法醫鑒定書等主要證據復印件及證據目錄和證人名單。被告人朱××辯稱,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辯護人高××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朱××其行為屬于犯罪未遂應當從輕處罰。”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13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朱××本想隨他姐姐去看電影,但他姐姐不肯帶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電影場。正在屋后等的時候,聽到陳××喊徐××端洗澡水,這時他靈機一動,惡性發作,動了壞腦筋,就從屋后偷偷出來,到徐××家的大門邊的土堆旁,乘徐××外出到陳家端洗澡水之機,竄入其家,隱蔽在灶堂內,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將水端回后沒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灶門口織毛衣。這時,被告人朱××見她沒有洗澡,非常掃興,同時因潛伏時間較長,肚子又痛,急于大便,無法出去,就產生行兇的惡念。于是在徐家的缸蓋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竄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燈,對其行兇,舞刀亂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犯罪分子越是逞兇,直到鄰居聽到呼救聲趕到門口,犯罪人才畏罪撥開后門閂,穿過小河上的壩頭逃跑。徐××當即昏倒在地。上述事實,合議庭主持,控辯雙方當庭舉證、質證,有被告人朱××的供述,及法醫鑒定和醫生檢查結果,對朱××指紋的鑒定,還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襪子和菜刀。印證了被告人朱××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被告人朱××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本院認為根據朱××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朱××故意殺人罪成立,因被告人朱××的行為屬于殺人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朱××的辯護人高××對事實的辯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按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2013年5月29日(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003××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一審民事案件用)(2013)×民初字第25號原告:孫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縣,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樓X棟X單元X號。被告:孫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縣XX鄉,系XX制藥廠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樓X號。上列原告訴被告解除收養關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孫X杰訴稱,原、被告系叔侄關系,2009年8月,經被告的父母請求,原告在辦理了相關法律手續后收被告為養子。并將被告的戶口由XX省XX縣XX鄉XX村轉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年4月,孫X杰為孫X林找了份工作。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藥廠當工人。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原告每月給被告500元零花錢,還給被告購買衣服、鞋子等物,關系一直還比較好。2012年9月以后,被告以自己在婚姻問題上與原告存在分歧為由,在當年10月,搬出了原告家,自此不再將工資交給原告。2013年3月上旬,原、被告又因被告的婚姻問題發生了激烈爭吵,被告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與其生母趁家中無人的機會將原告買來僅二個月價值4000余元的彩電一臺搬走,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歸還電視機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養父子關系,并歸還電視機。被告孫X林辯稱,與原告的養父子關系確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顧,關系一直還比較好。2012年10月,由于原告不資助被告結婚而產生了一些矛盾,被告就搬至其工作的制藥廠居住,原告也不再給零花錢,但被告每逢節假日還買些食品去看看原告。2012年12月,原告因病住院。其妻因故不予照顧。被告不計前嫌,特在單位請了假,并購買食品和生活用品到醫院照顧原告。被告將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資全部交給原告,幾年來共向原告交了近3萬余元的工資,截止到2012年10月只從原告處得到不滿1萬元的零花錢和物品,所以搬走原告彩電這只是以此作為對被告結婚的一點補償,并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被告所交工資的剩余部分2萬元,并資助被告結婚所需費用。經審理查明,雙方在形成養父子關系后曾經和睦相處了4年,后來雙方因在被告婚姻問題上發生分歧而出現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電視機的行動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訴訟。本院認為,雙方在形成養父子關系后曾經和睦相處了4年期間,被告將工資交給原告是盡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負責全家生活開支外,還給被告零花錢,為被告購買衣物,已盡了為父之責,再斷無向原告返還所交工資之理。但念及原被告曾為養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間還請假照顧,盡了一定義務,原告在被告結婚時給予一定的資助亦在情理之中。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1、解除原告孫X杰與被告孫X林養父子關系。2、被告孫X林將電視機退還給原告孫X杰。3、原告孫X杰付給被告孫X林結婚資助款5000元錢。4、本案受理費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3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張××人民陪審員朱××人民陪審員王××2013年6月3日(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004民事起訴狀原告:張紅,女,54歲,漢族,大學本科畢業,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該所服務公司副經理,住在хх市хх研究所宿舍樓хх棟хх單元хх號。被告:趙某,男,57歲,漢族,大學本科畢業,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該所研究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樓××棟××單元××號。2008年從單位辭職,被聘到廣東省××市××空氣凈化器公司工作。2009年下半年至今在××市××模具廠工作。訴訟請求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2、對婚后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3、被告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xxxxxx元給原告4、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xxxxxx元給原告5、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我與趙某與1984年自由戀愛結婚。婚后相親相愛并育有一女。趙某2008年從單位辭職到廣東省хх市хх空氣凈化器公司工作,每兩個月回家一次,但對家里生活仍盡心照顧,夫妻關系也很和睦。趙某2009年下半年到хх市хх模具廠工作后,漸生變化,一直以工作忙為由不回家,僅是每月寄一筆錢貼補家用。后來才知道趙某在xx市工作后結識了當地一家夜總會工作的余某。2009年年底,并與余某以“夫妻”名義同居。2011年初,趙某到廣東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間,余某也隨趙某前往,并繼續以“夫妻”名義同居。但同時趙某又騙我說,要與我白頭到老、相守終身。2011年9月,我希望趙某跟我一起去國外看女兒,趙某以工作忙走不開為由回絕。后來,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趙某勉強答應到北京為其辦理出國手續,但背地里卻將余某帶在身邊。我出國后,趙某與余某在北京盡情嬉玩了半個月后乘飛機回到хх市,并在хх度假村的別墅內以“夫妻”名義同居。當地人都知道,趙某有兩個老婆。2012年3月,趙某向我提出離婚,并稱要與余某正式結婚,還要求我接受現實,如不愿離婚,就容忍他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則,將不再回家,也不再給我生活費,我當場拒絕。此后一年時間內,趙某再沒有回過家,也沒有給過我一分錢。趙某與余某以夫妻名義同居3年,而與我長期分居。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已無感情可言。現有趙某在XX市XX模具廠及廣東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間與余某以“夫妻”名義同居時的房東、鄰居的證詞;趙某與余某在北京及XX度假村玩耍期間的賓館住宿登記表的復印件;趙某與余某乘飛機的旅客登記表的復印件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九條,四十六條的規定,請求法院依法解除我與趙某的婚姻關系,分割共有財產和xx賠償xxxxxx元。此致xxx人民法院起訴人:張紅2013年4月16日附:1、本狀副本一份2、xx,xx證詞,xx,xx復印件各一份005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韓某及其家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本案一審的辯護人。出庭前,我認真閱讀了全部卷宗,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和走訪,今天又參加了庭審,現依據事實和現行法律規定發表以下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在裁判時予以充分參考。一、庭審焦點事實2013年6月6日早上8時許,韓某(男,40歲,XX省XX縣XX鄉人,住XX市XX區XX村)和劉女士均在村里的“河西饅頭店”內批發饅頭,準備外出銷售。在裝運饅頭時,兩人因發生碰撞而產生糾葛。劉女士動手打了韓某一巴掌,韓某當即回手向劉的胸部打了一拳,結果劉女士當即倒地昏迷。在場群眾將劉女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檢驗鑒定認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擊引起反射性心臟抑制而死亡;2、根據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兩步倒地,送醫院證明已死亡,死亡較急速。檢查雖見右心室表面有點狀出血,部分心肌細胞有斷裂,但胸前皮膚、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見明顯損傷,屬于“抑制死”的情況(即:身體某些部位受到輕微的、對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傷,通過反射作用在短時間內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檢找不到明確原因)。XX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劉女士的死是由于韓某的毆打行為造成的,韓某的行為與劉女士的死亡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韓某應當預見到毆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由于沒有預見而致使劉女士死亡,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二、辯護人意見辯護人認為:劉女士的死純屬意外事件,韓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韓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據應當是韓某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所謂“應當預見”應當是指在正常情況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經驗所能夠預見到的情形。劉女士在外表上與一般人毫無異常,韓某不可能預見到劉女士是“特異體質人”,也不可能預見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劉女士受傷甚至于死亡。韓某不具有過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預見義務”,因而其行為屬于《刑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最后,本辯護人再次指出:依據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劉女士的死應當依法認定為“意外事件”,韓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故提請法庭宣告韓某無罪。謝謝!辯護人:XX律師事務所律師XXX2013年7月6日個人工作業務總結本人于2009年7月進入新疆中正鑫磊地礦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前身為“西安中正礦業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測量技術工作,至今已有三年。在這寶貴的三年時間里,我邊工作、邊學習測繪相專業書籍,遇到不懂得問題積極的請教工程師們,在他們耐心的教授和指導下,我的專業知識水平得到了很到的提高,并在實地測量工作中加以運用、總結,不斷的提高自己的專業技術水平。同時積極的參與技術培訓學習,加速自身知識的不斷更新和自身素質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為一名合格的測繪技術人員。在這三年中,在公司各領導及同事的幫助帶領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行為規范,努力做好本職工作,認真完成了領導所交給的各項工作,在思想覺悟及工作能力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思想上積極向上,能夠認真貫徹黨的基本方針政策,積極學習政治理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事業心。積極主動學習專業知識,工作態度端正,認真負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

在工作態度方面,勤奮敬業,熱愛本職工作,能夠正確認真的對待每一項工作,能夠主動尋找自己的不足并及時學習補充,始終保持嚴謹認真的工作態度和一絲不茍的工作作風。

在公司領導的關懷以及同事們的支持和幫助下,我迅速的完成了職業角色的轉變。一、回顧這四年來的職業生涯,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1、參與了新疆庫車縣新疆庫車縣胡同布拉克石灰巖礦的野外測繪和放線工作、點之記的編寫工作、1:2000地形地質圖修測、1:1000勘探剖面測量、測繪內業資料的編寫工作,提交成果《新疆庫車縣胡同布拉克石灰巖礦普查報告》已通過評審。2、參與了庫車縣城北水廠建設項目用地壓覆礦產資源評估項目的室內地質資料編寫工作,提交成果為《庫車縣城北水廠建設項目用地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現已通過評審。3、參與了《新疆庫車縣巴西克其克鹽礦普查》項目的野外地質勘查工作,參與項目包括:1:2000地質測圖、1:1000勘查線剖面測量、測繪內業資料的編寫工作;最終提交的《新疆庫車縣康村鹽礦普查報告》已通過評審。4、參與了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礦2009年度礦山儲量監測工作,項目包括:野外地質測量與室內地質資料的編寫,提交成果為《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礦2009年度礦山儲量年報》,現已通過評審。6、參與了《新疆博樂市五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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