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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業務簡述

出口信用證押匯:貴公司在即期或遠期信用證項下辦理交單后,如需要資金融通,工商銀行可以憑貴公司提供的信用證項下全套單據作質押,在收到開證行支付的貨款之前,為您辦理出口信用證押匯融資。

出口信用證貼現:貴公司在遠期信用證項下交單后,收到開證行承諾到期付款的報文,如需要資金融通,工商銀行可以在收到開證行支付的貨款之前,為您辦理出口信用證貼現融資。二、特色優勢

1、突破評級授信的限制,提前收款,加速資金周轉;

即期信用證項下如果貴公司提交的單據相符且開證行/保兌行等級符合工商銀行規定,即使貴公司未在工商銀行評級授信,也可申請辦理信用證項下出口押匯業務;

遠期信用證項下工商銀行收到承兌電文且開證行/保兌行等級符合工商銀行規定,即可為貴公司辦理出口貼現業務。

2、提前辦理外匯結匯,鎖定匯率風險;

3、融資比例可達單據金額的100%。三、辦理時機

1、出口押匯:貴公司出運貨物并提交單據后。

2、出口貼現:貴公司收到開證行確認到期付款的報文后。四、操作指南

1、初次辦理時:貴公司需提交《出口押匯/貼現協議》

2、每筆押匯/貼現辦理時只需提交下列資料:

(1)《出口信用證項下押匯/貼現業務申請書》;

(2)信用證和全部修改(如有)正本;

(3)信用證項下所要求的全套單據;

(4)工商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3、工商銀行按照下列條件審核相符后為貴公司辦理融資:

(1)即期/遠期信用證辦理押匯:

a、單據相符或雖存在不符點但收到開證行或保兌行同意接受不符點的電文;

b、開證行或保兌行信用等級符合工商銀行規定。

(2)遠期信用證辦理貼現:

a、遠期信用證項下已經收到開證行或保兌行的承兌電文;

b、開證行或保兌行信用等級符合工商銀行規定。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如要申請辦理出口押匯/貼現,貴公司須在工商銀行核有授信額度。五、注意事項

1、為使貴公司順利申請辦理出口押匯/貼現業務,請提示國外進口商選用信用評級較高的銀行開證或保兌;

2、貴公司可隨時向工商銀行查詢開證行或保兌行的資信情況。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部分內容以當地分行公告與具體規定為準。代開信用證套現者自白:套現無本無風險第一財經日報夏心愉2013-06-0708:04:10

評論(3)條移動客戶端核心提示:據張先生稱,他在上海、蘇州、深圳、東莞都有網點和業務,從事過“該死的電解銅”,也幫忙進口過鋁粉、電解鎳,甚至做過糧油、原木等。相關閱讀推薦:信用證套現亂象背后:誰助推了“劣勝優汰”主動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爆料”的張先生目的很直接:要求一家“合作”銀行允許他提前贖回剛買進的200萬元理財產品,并繼續與他“合作”。“否則我的資金鏈肯定要斷,還不上的錢還不是銀行埋單。”他左手擦著額頭上的汗,右手捶著桌子。張先生名片的頭銜是一家民營進出口公司的老板。背面密密麻麻印著公司業務:服務進出口企業、專業報關、代辦外匯、海運訂艙、辦理商檢……他與銀行所謂的“合作”到底是什么,記者并沒有看出什么門道。“那些小業務就是充充場面找找客戶的。”張先生言簡意賅,“我主要幫人海外進貨,在銀行代開信用證,然后套錢做點投資。”“但是現在銀行要逼死我。”他告訴本報,近期去銀行開信用證越來越難,因為有“三條繩索”束縛著:銀行開始對開立信用證進口品種、企業資質、信用證期限設置了諸多限制。套現生意經對于大宗進口依靠延時付款信用證套現的模式,簡言之,就是在銀行開立180天期信用證用以進貨,然后將貨物快速脫手套現,相當于獲得一筆短期貸款。所不同的是,張先生是一個信用證的代開方,全無囤貨和銷售的風險,他的套現,本是一筆無本無風險買賣。據張先生稱,他在上海、蘇州、深圳、東莞都有網點和業務,從事過“該死的電解銅”,也幫忙進口過鋁粉、電解鎳,甚至做過糧油、原木等。至于客戶,他稱,不是每一個貿易商都在外經貿部門辦過進出口經營權;即使有此經營權,大多數中小企業也不具備在銀行開立大額國際信用證的資格,或是可以開具但額度不夠;即使額度足夠,中小企業也需向銀行先繳全額保證金,而在他這里則大多數不必。張先生的秘訣是:“搞得定”銀行。此外,無法在銀行開立信用證的客戶一般會找國有大型貿易企業代開信用證。對此,張先生還有另一套“虎口奪食”的秘訣:第一,“并非每一家民營企業都能被大國企看得上,國企看不上的企業我看得上”;第二,“我有比國企更多的優惠”。張先生說,大型貿易企業一般很強勢,有些民營企業進口商銷貨不及時都會被封殺。而他非但不封殺企業,還給更多實惠,比如免手續費,甚至不賺差價。或是在“資金行情好的時候”對大額進口單子價格“倒貼”,如代客戶進口5000萬元貨物,只收客戶4950萬元。這筆看似賠錢的買賣若能幫助張先生套取5000萬元資金3個月(即信用證期限6個月,但僅用3個月完成進貨和出手給客戶),即使以低于市場拆借平均價格的月息兩分來計算,張先生的資金收益也達300萬元。張先生的具體操作方法是:依據不同銀行、不同進口貨物和不同出單國家,他交給銀行開具信用證的保證金比例約為10%~20%,有個別銀行甚至因其買了大額理財產品而不需要交保證金。他的客戶一般會自行和國際賣家商定買賣事宜,他則只需出面作為代理進貨方,貨到國內后再以內貿的形式賣給實際進貨方。為了防控價格波動和匯率波動風險,依據行規,他一般會收取客戶30%~50%的保證金,有時也收取全額保證金。不過,張先生也有苦惱,即有的客戶需要等自己把貨物賣出后才能將款項給張先生,這樣貨物一旦滯銷,張先生就無法套現。此時,張先生會愿意壓低出貨價格幫助客戶銷貨,以便更快套取資金,保障自身現金流穩定。他的客戶因此得以低價銷貨,就有了破壞市場價格機制的風險。對于本報記者評價此信用證“中介”行為手法新穎,張先生不屑一顧:“你去‘阿里巴巴’看看,不止我一家。”財路阻斷對市場敏感的張先生告訴記者,銀行對融資銅信用證的警惕去年就開始了,行業里因此找了鎳、鋁、鋅這樣的金屬來頂上,只是“沒有想到最近打擊得那么厲害”。他稱,那些“合作”銀行變得越來越挑剔。第一,有的銀行開始限制一些融資品種,比如有的地方融資銅的大額信用證就很難“頂風作案”;第二,有的銀行對開信用證的企業資格要求更為嚴格,對國有大型貿易企業仍然放行,但對張先生這樣的民營企業就把路封死了;第三,不少南方地區的銀行停止了對他的企業開具90天以上的信用證。“90天的信用證,對我來說就沒有意義了。”縮短了信用證延期支付的期限,就相當于抽走了張先生的利潤空間。張先生緊張的是,銀行的政策收緊不只是斷了他未來的財路,更是讓他持續運轉的資金鏈條將斷。實際上,張先生一直通過滾動操作信用證套現來長期占用一筆資金,相當于短貸長用,投向了諸如一年期的房地產項目,或是一些半年到一年的資金拆借。而現在他投出去的錢并不能一時半會都收回來,一旦沒有新業務持續滾動下去,就表示他目前正在銀行開立的信用證可能無法兌付。此外,對于這一次融資銅危局引起的行業“劫難”,張先生也認為,他的失誤在于“搞定了支行,但這次的政策卻是自上而下的,支行也沒辦法幫忙”。他說,為了幫助相熟的某銀行支行創造業績,拉升自己公司的“客戶綜合貢獻度”和“使用銀行產品數量”,他一個月前剛剛購買了200萬元收益不足5%的理財產品。他稱,有時候,多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還能降低一點信用證保證金比例,誰知這次,連信用證都開不出來了。5月6日,國家外管局下發《關于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讓大宗貿易融資受到打擊。《通知》要求加強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加強對進出口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分類管理。本報還獲悉,央行廣州分行、國家外管局廣東省分局近期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銀行暫停辦理集成電路等貨物進出口貿易90天以上遠期貿易融資、進口保付業務以及相關組合理財產品銷售;同時暫停為包括在特殊監管區物流的企業開立跨境人民幣融資性保函。推薦閱讀:[轉載]可轉讓信用證的特點與風險(轉)(2013-02-0217:02:38)轉載▼標簽:轉載原文地址:\o"可轉讓信用證的特點與風險(轉)"可轉讓信用證的特點與風險(轉)作者:\o"peijiang007"peijiang007作者:張占山后期:深圳天捷

可轉讓信用證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特點:轉讓行與第一受益人有著直接的法律關系;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之間僅僅存在因核實信用證真實性而產生的法律關系;第一受益人不能因為轉讓而免責;開證行與第一受益人的權利義務內容有別于普通跟單信用證下雙方的權利義務;可轉讓信用證的開證行與第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特殊;開證行與轉讓行的關系有別于其他中介銀行的關系;第二受益人的保護是有局限的。

可轉讓信用證的特點:可轉讓性必須明示;只能轉讓一次;適用于中間貿易;轉讓必須按原證要求進行轉讓,但下列條款除外:信用證金額、信用證中規定的貨物的任何單價、到期日、最后交單日期、裝運期限;受益人有權轉讓;轉讓的金額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運行了十幾年之久的UCP500已退出歷史舞臺,UCP600接過了旗幟繼續指引全球信用證業務的開展。關于可轉讓信用證,UCP600相對于UCP500做出了較大三點改動:一是明確開證行可以作為轉讓行轉讓信用證;二是明確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單必須經過轉讓行;三是規定當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轉讓后的信用證一致。由此因第一受益人換單導致單據與原證出現不符時,或者簡單說單據不符僅由第一受益人造成時,轉讓行有權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單據給開證行。下面筆者將詳細分析在UCP600框架下,可轉讓信用證中第一受益人、轉讓行和第二受益人面臨的風險。一、第一受益人面臨的風險分析由于被指定的轉讓行沒有轉讓的義務,若其拒絕辦理轉讓,可能導致第一受益人的交易無法進行,UCP600中允許開證行作為轉讓行解決了被指定銀行拒絕轉讓的問題。然而第一受益人一旦選擇開證行作為轉讓行,它將面臨商業秘密泄露的風險。眾所周知,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貨物供應商即第二受益人和最終買主即開證申請人的中間商,它之所以要求采用可轉讓信用證方式結算就是想在不占用自身資金的同時切斷開證申請人與第二受益人之間的聯系,賺取差價。當指定轉讓行拒絕辦理轉讓,第一受益人轉而申請由開證行辦理轉讓時,第一受益人必須將第二受益人、轉讓后信用證金額、貨物單價等信息全部告知開證行,而開證行往往是與開證申請人即最終買主關系密切的往來銀行,相關信息很容易泄露給最終買主,從而使第一受益人遭受重大損失。所以當指定行拒絕辦理轉讓時,第一受益人仍應盡量說服該指定行辦理轉讓,或者,要求修改信用證以指定其它銀行作為轉讓行,盡量避免通過開證行辦理轉讓。二、轉讓行面臨的風險分析1.寄單風險UCP600第38條i款規定:“如果第一受益人應提交其自己的發票和匯票(如果有的話),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時照辦,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發票導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單中本不存在的不符點,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時修正,轉讓行有權將從第二受益人處收到的單據照交開證行,并不再對第一受益人承擔責任。”盡管在上述兩種情況下,轉讓行有權直接將第二受益人單據寄交開證行,并且不再對第一受益人負責,但實務中第一受益人往往是轉讓行的重要客戶,有的甚至對轉讓行的利潤貢獻度很高,轉讓行若草率的直接寄交第二受益人單據給開證行可能導致第一受益人利益受損,影響銀企關系,甚至有喪失重要客戶的風險。所以轉讓行應謹慎對待UCP600第38條i款的規定,盡量要求第一受益人完成換單或改單的工作。若確信第一受益人不準備替換單據,可以將第二受益人單據直接寄交開證行;若第一受益人對于自己換單造成的不符點不再修改,轉讓行也應該謹慎衡量寄交第一受益人不符點單據和寄交第二受益人單據兩種情況所帶來的后果,以求最小化自己的風險。2.繕制轉讓條款風險UCP600第38條g款規定:“已轉讓信用證需準確轉載原證條款,包括保兌(如果有的話),但下列項目除外:信用證金額、規定的任何單價、截止日、交單期限、最遲發運日或發運期間。以上任何一項或全部均可減少或縮短。必須投保的保險比例可以增加、以達到原信用證或本慣例規定的保額……”這一條款的制定明確了轉讓行在進行信用證轉讓時可以進行改變的內容。在實務當中,第一受益人可能會提出一些貌似合理但卻超出UCP600規定的要求,對此,轉讓行一定要慎重處理,不能隨意接受客戶的要求,否則轉讓行可能面臨處理不當的風險。例如:信用證不允許分批出運,而第一受益人A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第二受益人B和C。A的理由是根據UCP600第31條,只要B、C兩家公司的貨物經同一運輸工具、同一運輸路線,往同一目的地,則不會出現分批裝運的不符。乍看A的看法似乎有點道理。但是細想,如果B或C有一方不能及時備貨或短裝,必定會造成單據不符,開證行付款就沒有保障了。也就是說,不論是B或C,只要一方不能按規定發貨,另外一方即使沒有瑕疵地執行了信用證,也會因為別人的單據不符,使A無法提交相符的單據,導致自己有收匯風險。這種情況下,如要按客戶指示辦理轉讓就會面臨收匯風險;如果轉讓時改動信用證分裝條款就會違反UCP600限制變更的條款,使轉讓行陷入兩難境地。此時,最好聯系開證行進行改證以滿足第一受益人的要求。3.融資風險關于對第一受益人或對第二受益人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問題,筆者認為UCP600的規定仍然沒有解決長期存在的爭議,以下兩種觀點可能會繼續存在:觀點一認為,可轉讓信用證中開證行授權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只可能是向第一受益人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并不包括向第二受益人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因為信用證只可能辦理一次付款、承兌或議付,而不可能存在兩次性質相同的行為。觀點二認為,根據UCP600第38條h款第一受益人可在原信用證項下支取自己發票與第二受益人之間的差價,以及j款規定:“在要求轉讓時,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在信用證轉讓后的兌用地點,在原信用證的截止日之前(包括截止日),對第二受益人承付或議付。本規定并不損害第一受益人在第38條h款下的權利。”充分表明轉讓行經開證行授權、在第一受益人明確指示且自己愿意的條件下有權向第二受益人辦理付款或議付。換言之,第一種觀點認為經過授權的轉讓行只有權對第一受益人辦理付款或議付,且可針對經過替換的發票全額辦理,第二種觀點認為經過授權的轉讓行可以對有權憑符合可轉讓信用證要求的全套單據(經過替換發票、匯票)向第一受益人支付應得的差價部分,并對第二受益人辦理付款或議付。由上述兩種爭議觀點可以看出,轉讓行對第一受益人或第二受益人融資存在巨大風險,應謹慎辦理。一般而言對第一受益人,如果只針對差額部分,則在確認第一受益人已換單且更換后的單證相符,同時在開證行資信良好的情況下,則轉讓行可以考慮對第一受益人就轉讓的差額部分進行議付。如果第二受益人也是轉讓行的客戶,轉讓行應該等到確認第一受益人已換單且更換后的單證相符、開證行資信良好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在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的那部分出口貨款價值內對第二受益人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但一般情況下,不宜對第二受益人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三、第二受益人面臨的風險分析1.交單風險根據UCP600第38條i款規定,在可轉讓信用證下,若第一受益人未及時換單或改單,轉讓行可將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直接寄往開證行。雖然UCP600上述條款旨在保護沒有過錯的第二受益人的權益,但根據筆者在轉讓行面臨的風險中的討論可以推斷,轉讓行為維護其與第一受益人之間的關系,降低風險,往往不會輕易將第二受益人單據直接寄交開證行,即使第一受益人換單產生了不符點。退一步講,即便轉讓行直接將第二受益人單據直接寄交開證行,但由于信用證在轉讓過程中部分條款發生了變化,或者,第一受益人保留拒絕轉讓行將原可轉讓信用證的修改內容通知給第二受益人的權利,如果原證被開證行修改,而第二受益人不知道有關修改內容,第二受益人根據變化后或修改后的信用證條款所制作的單據,一般不能做到與轉讓前開證行的要求完全相符。2.收款風險在貨物出口后,中間商即第一受益人可能與最終買主即開證申請人聯合欺詐,故意不正確換單,造成單證不符,從而導致開證行拒付。在這種情況下,最終買主借機威脅供貨商即第二受益人對產品進行降價處理,否則退貨,往往會使第二受益人遭受經濟損失。同時,轉讓行通常加列“先收后支”條款,它可被看成是一個不定時、不定額的“軟條款”,因為開證行什么時候付款、付多少,第二受益人并不知道,因而在收款中處于被動的地位。可轉讓信用證第二受益人的收款風險在UCP500框架下就存在,筆者認為,UCP600實施后,第二受益人的收款風險并不會得到降低。3.融資困難風險根據筆者在轉讓行面臨的融資風險中的討論,轉讓行是否有權對第二受益人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仍將存在巨大爭議,轉讓行或出口地銀行通常不愿為第二受益人融資。在UCP500框架下,我國的一些銀行甚至明文規定,原則上不對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進行資金融通。可以預見,在UCP600框架下,第二受益人想從轉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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