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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金融權證罪的主體

1加工實名制偽造和修改金融記錄罪是指根據實際的金融記錄制作假證和加工金融記錄的行為。犯罪構成是指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1.1有權制造金融票據的單位本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這里的自然人,即指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里的單位,即指刑法第30條規定的單位。需要注意的是,有權制造金融票證的單位,不能成為偽造其權限范圍內的金融票證的犯罪主體,但可以成為偽造、變造其權限范圍外的金融票證的犯罪主體。負有直接的制作簽發金融票證職責的個人,如果超越其職權范圍制作、簽發金融票證的,亦可構成本罪主體。1.2融票行為為目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仍就刻意地追求行為之發生,一般而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使用或行使的目的,有時行為人是為了銷售的目的,其動機也出于牟取非法利益。但現行刑法并沒有將本罪規定為目的犯,因而行為人目的存在以及內容不是本罪成立的必備要件。另外,本罪的主觀方面不能包括間接故意。1.3長期金融票據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偽造”,是指行為人仿照真實的金融票證的形式、圖案、顏色、色彩,通過印刷、復印、繪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金融票證的行為。偽造行為通常是以模仿金融票證的特征來進行的,如模仿金融票證的圖案、形態、色彩、紙張、水印、安全線、有機無機熒光油墨、纖維絲、金屬絲、磁性油墨、接線技術、凹凸印技術、全息圖等等。偽造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有形偽造,即沒有金融票證制作權的人,假冒他人(包括虛無人)的名義,擅自制造出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實金融票證的假金融票證。二是無形偽造,即有金融票證制作權的人,超越其制作權限,違背事實制造內容虛假的金融票證,如銀行工作人員制作虛假的銀行存單交付他人。“變造”,是指行為人在真實的金融票證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實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揭層、挖補、覆蓋、涂改等方法,對金融票證的內容加以改變,使其改變形態或價值。關于“金融票證”的稱謂,在金融學上并不統一,有的稱之為“金融工具”、有的稱為“信用工具”、有的稱為“廣義的有價證券”。一般認為,金融票證是指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法書面憑證,具有償還性、流動性、安全性和收益性。金融學界通常將股票、債券也稱為“長期金融票證”,這顯然與刑法中金融票證的內涵是不一致的。現行刑法第177條以列舉的形式,規定四種情形構成本罪,現逐一加以分析:1.3.1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匯票、本票、支票統稱為票據。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匯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收款人名稱;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簽章。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本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承諾;③確定的金額;④收款人名稱;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簽章。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支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簽章。偽造票據的成立應具備三個要件:①必須是偽造者為票據的行為,即符合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偽造發票、背書、承兌、參與承兌、保證等行為都是偽造票據的行為。②必須是假冒他人(包括虛無人)的名義偽為票據行為。偽造者假冒他人名義,既可以是假冒發票人,也可以是假冒背書人、承兌人、參加承兌人或者保證人等。③必須是以獲得票據權利或造成他人承擔票據義務為目的。如為教學、研究、鑒賞、收藏所用而假造票據樣本的,不視為票據的偽造。票據變造成立的要件表現為:①必須是沒有變更權限的人所為的變更行為,如果是有變更權限的人所為的變更行為,則不構成票據的變造。②必須是變更除票據簽名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行為。依據票據法原理,變更票據簽名屬于票據的偽造行為。嚴格地講,變更票據事項的行為后足以使票據權利的內容發生變化,才能稱為票據的變造。③必須是以行使票據為目的。如果變更人不是以行使為目的,而只是留作紀念或供他人鑒賞之用,也不屬于變造。偽造行為和變造行為有3點不同:①在行為特征上,偽造票據是非法的原始創設票據的行為,而變造票據是沒有變更權限的人在真實的票據基礎上,非法更改票據記載內容的行為。②偽造票據的行為人扮演的角色多是出票人,而變更票據的行為人扮演的是持票人、背書人、收款人等角色。③從危害程度上看,偽造票據的受害人遭受的損失較變造票據的受害人要大一些。1.3.2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銀行結算憑證”是指辦理銀行結算的憑證和證明。根據《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我國結算方式中使用的結算憑證主要有匯票、本票、支票以及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進帳單等。作為轉結算的重要依據,直接關系到資金結算的準確、及時和安全。“發托收款憑證”,是指收款人在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時,所填寫提供的憑據和證明,分為郵寄和電報劃回兩種。委托收款適用于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的單位和個體經濟戶的商品貿易、勞務款項以及其他應收款項的結算。“匯款憑證”,是指匯款人委托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時所填寫的憑據和證明。匯款憑證是只對匯兌這種結算方式而言的。匯兌分信匯、電匯兩種:信匯是銀行使用郵寄憑證劃轉款項,結算時間較長;電匯是使用電報劃轉款項,結算時間短。匯兌適用于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便于匯款人向異地主動付款。“銀行存單”,既是一種信用憑證,也是一種銀行結算憑證。它是由儲戶向銀行交存款項,辦理開戶,銀行簽發載有戶名、帳戶、存款金額、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內容的存單。存單分為記名式和不記名式,記名式的存單可掛失,不記名式的不可掛失。1.3.3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信用證是銀行應買方的請求,開給交付賣方的一種保證付款的書面憑證、《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第2條規定、“信用證是指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立的、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支付的付款承諾”。信用證結算方式迄今為止僅有百年的歷史,以信用證方式支付貸款,賣方取得了銀行的付款保證,即銀行信用代替了商業信用,只要賣方按信用證規定的條件提交貨運單據,貸款基本上就得到了保證,買方也可以通過信用證條款促使賣方履行合同義務,且買方在付款后肯定取得符合規定的貨運單據。因而,在國際貿易中被普遍使用。我國國內信用證在1989年4月1日結算制度改革前也曾使用,改革后予以廢止。但由于國內貿易活動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決定恢復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制定頒布了《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于1989年8月1日施行。國內信用證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的結算;國際貿易中的信用證結算則適用信用證的國際慣例和規則。根據信用證的性質、付款期限、流通方式等的不同,可分為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跟單信用證和完票信用證;備用信用證;保克信用證和不保克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對開信用證;背對信用證。《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規定的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附隨的單據”包括三類:①貨物單據,如發票、裝箱單、產地證書、商檢證書等;②運輸單據,如提單;③保險單據。信用證使用除附隨上述單據外,有的還需要附其他的文件,如領事發票、海關發票、出口許可證、產地證書等。偽造、變造附隨單據、文件是指行為人在使用信用證時偽造、變造提單等必須附隨信用證的單據的行為。由于信用證交易實際上是單據的買賣,銀行只憑單據付款,只要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銀行即應無條件地予以付款。因而行為人經常采用偽造貨運提單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偽造記載根本不存在貨物的提單,二是提單中所載明的貨物與實際貨物不相符。1.3.4偽造信用卡信用卡是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一般是專業信用卡公司)簽發給資信狀況良好的單位和個人,用以存取款項和在特約商戶購物消費的一種信用憑證。信用卡印有發卡機構的名稱、有效日期、最高使用額度、號碼、持卡人姓名以及持卡人照片、簽字等。一般用磁性材料制成。作用一種信用工具,信用卡具有轉帳結算的支付功能、儲蓄存款功能、匯兌功能、消費貸款功能。信用卡的業務操作程序,一般經過發行、使用和到期換卡三個階段。發行包括提出申請、審批、開立帳戶、信用卡發放四個環節。使用是指持卡人存取現金和持卡消費。到期換卡是指信用卡到期后由銀行收回舊卡更換新卡。根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信用卡的發行機構是商業銀行。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各大商業銀行先后發行了各自的信用卡。主要有工商銀行的牡丹卡、中國銀行的長城卡、農業銀行的金穗卡、建設銀行的龍卡、交通銀行的太平洋卡。就世界范圍看,維薩卡國際組織、萬事達卡國際組織等都是比較著名的信用卡組織。偽造信用卡的犯罪主要分兩種情形:一是非法制造信用卡,即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制造信用卡。國外一些信用卡犯罪集團的“地下工廠”就屬于這一類型的偽造。二是在真卡的基礎上進行偽造,即信用卡本身是合法制造出來的,但是未經銀行或者信用卡發卡機構發行給用戶正式使用,即在信用卡面上未加打用戶的帳戶或者姓名,在磁條上也未輸入一定的密碼等信息。具體而言又可分為四種情形:①非法獲取發卡銀行的空白信用卡凸印、寫磁制成信用卡;②對發卡銀行發行或尚未發行的信用卡凸印、或對磁條內容進行非法修改,重新寫磁而制成信用卡;③對他人信用卡的簽發進行涂改,然后重新簽名;④利用作廢的信用卡,甚至普通的磁條卡重新寫磁后,在自動取款機(ATM)或終端機(POS)等設備上行騙。1.4關于票據的生產本罪侵犯的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09條規定:“匯票、本票、支票的格式應當統一。票據憑證的格式和印刷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第14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第103條規定,偽造、變造票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988年12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結算辦法》第27條規定:“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定額銀行本票、使用清分機的支票和不定額銀行本票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印刷。銀行匯票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使用方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專業銀行總行負責印刷。信、電匯憑證、委托收款憑證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使用方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規定;支票、定額支票、不定額銀行本票的格式、顏色、規格,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規定,由各銀行印制”。此外1993年5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商業匯票辦法》,1996年4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信息卡業務管理辦法》,以及1989年8月1日開始實行的《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等對于金融票證管理都做了相應規定。這些法律、法規形成了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人公然違犯這一制度,影響了票據交易中的信用安全,嚴重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2罰金行刑的主要內容我國現行刑法第177條第一款規定,犯本罪的,有三個量刑幅度:①犯本罪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②情節嚴重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多項實施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行為的,或偽造、變造金融證證份數多、數額大等等。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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