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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法考前背誦考點一:自然人胎兒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存在(單向度)死亡順序的推定1.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2.都有繼承人的,長輩先死3.輩分相同的,同時死亡4.受益人和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受益人先死宣告死亡的時間認定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時間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范圍1.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18效力無效(包括純獲利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范圍1.八周歲以上不滿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行為能力人效力1.兩點有效(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3.一點效力待定的雙方法律行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范圍1.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效力有效考點二: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虛偽表示和隱藏行為(陰合同和陽合同)違背公序良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僅限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自己名義訂立的,其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因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可撤銷欺詐。注意: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1)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有撤銷權(2)對方不知道,沒有撤銷權脅迫。注意:第三人脅迫的,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脅迫零容忍)重大誤解注意:重大誤解的排除情形(1)誤載不害真意(雙方都知道寫錯了)(2)狹義的動機錯誤(3)典型風險優先于重大誤解(如賭石活動)顯失公平撤銷權1.行使方式:只能以起訴或仲裁的方式撤銷2.除斥期間(1)最長:5(起)(3)重大誤解:90考點三: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無權處分為前提不動產出現權屬登記錯誤、動產須為占有委托物受讓人為善意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受讓公示(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法律效果物權效果第三人取得所有權(原始取得)債權效果所有人可對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特別注意1.抵押權和質權也可以善意取得,并且不要求具備以合理的價格受讓(因為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屬于單務、無償合同)2.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已經不復存在考點四:物權變動的原因1.基于民事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模式:①形式主義的公式為:合同生效+公示=取得物權;采用形式主義的,只有公示完成對方才能取得物權②意思主義的公式為:合同生效=取得物權;采用意思主義的,對方并不需要等到進行公示才能取得物權。2.我國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的歸納:(1)不動產物權變動:①所有權→形式主義(登記);②土地承包經營權→意思主義(登記);③建設用地使用權→形式主義(登記);④居住權→形式主義(登記);⑤地役權→意思主義(登記);⑥擔保物權(不動產抵押權)→形式主義(登記)。(2)動產物權變動:①所有權→形式主義(交付);②抵押權→意思主義(登記);③質權→形式主義(交付)。3.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①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可優先獲得所有權;②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可優先獲得所有權;③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可優先獲得所有權。4.出賣人就同一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①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可優先獲得所有權;②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可優先獲得所有權;③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可優先獲得所有權;④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可優先獲得所有權。5.物權不公示僅影響物權變動的效果,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6.因法律文書或政府征收導致物權變動自法律文書或征收決定生效時當事人即取得物權。7.因繼承取得物權自繼承開始時當事人即取得物權。8.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當事人即取得物權。9.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雖然無須登記物權變動結果也會發生,但物權人欲對該物進行處分時,必須先登記,方能處分。10.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錯誤時,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申請更正。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或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登記機構應更正。11.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失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12.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13.預告登記后,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被撤銷,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90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14.簡易交付:合同生效時間為交付時間,此時標的物所有權也轉移。占有改定:合同生效時間為交付時間,此時標的物所有權也轉移。合同生效時間的判斷:只要沒有特別說明,所有的合同簽完即生效,題目中一般表述為“雙方同意”。指示交付: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合同生效時間為交付時間,此時標的物所有權也轉移。考點五:抵押權房地一體主義1.建筑物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2.新增建筑物一并處分,但是不具有優先受償權抵押和買賣不破租賃先租后抵:不破租賃2.先抵后租:破租賃(看是否登記)抵押物的轉讓原則(1)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不再需要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2)轉讓抵押財產有權處分,買賣合同有效(1)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2)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權的追及效力)(3)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限制(4)正常經營活動中買受人規則: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新增)取得抵押財產②不看兩個限制:無論是否登記;無論是否善意③發生一個后果:動產抵押權不得對抗買受人,抵押權人不得再主張抵押權【注】正常經營活動的認定:記載的經營范圍,且出賣人持續銷售同類商品B:反面排除:①購買商品的數量明顯超過一般買受人②購買出賣人的生產設備③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于擔保出賣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④買受人與出賣人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⑤買受人應當查詢抵押登記而未查詢的其他情形抵押權的順位不動產(1)先登記>后登記動產1.登記>未登記2.先登記>后登記的3.沒有登記,最后順位,債權比例抵押權的放棄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超級動產抵押權構成要件(1)只適用于動產抵押權,擔保物就是該標的物(2)擔保的債權是該抵押物的價款(3)標的物10辦理抵押登記效力該抵押權優先于除留置權外的其他擔保物權擴張適用在動產浮動抵押中:(新增)(1)保留所有權的出賣人(2)為價款支付提供融資而在該動產上設立抵押權的債權人(3)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該動產的出租人考點六:擔保物權的競合與混合擔保抵押權與抵押權競合時的順位確定規則為: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2.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即:登記+成立在先的抵押權>質權;未登記+成立在先的抵押權<質權。3.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即:留置權>抵押權/質權4.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5.同一債權之上既有物保也有保證的,當事人有約定的一律依約定,無約定時,若保證與債務人提供的物保并存,則先執行債務人物保,后執行保證;若保證與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則既可以先執行物保,也可以先執行保證。6.債務人物保、第三人物保、第三人人保并存時,先執行債務人物保,然后債權人可以在第三人物保和第三人人保之間自由選擇。7.擔保人之間追償的具體規則:(1)擔保人之間關于內部追償及各自承擔份額有約定的按約定。(2)擔保人之間約定為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則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后,應先向債務人追償;對于不能追償的部分,則由各擔保人按照人數比例分擔各自份額,超過了自己份額的擔保人,可以向其他擔保人追償。若為按份共同擔保,則各擔保人本來均在各自份額范圍內承擔責任,不存在相互追償問題。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根據前述第2項規則進行追償。考點七:共同擔保共同擔保(新增)分類按份共同擔保:指各擔保人同時與債權人約定了其各自承擔擔保責任份額的共同擔保。(1)債權人只能請求各個擔保人在約定的份額內承擔擔保責任,超過約定的份額,擔保人無擔保責任(2)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之后,只能向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其他提供擔保的第三人追償非按份共同擔保:指各擔保人同時與債權人未約定了其各自承擔擔保責任份額的共同擔保。(1)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擔保人在擔保范圍內對全部被擔保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2)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之后,能否向替他提供擔保的第三人追償,依照《擔保制度解釋》13條規定處理行使權利順序1.有約定從約定2.沒有約定:(1)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保:債權人應當先就債務人的物保實現權利【注】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保的,其他擔保人在債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2)債務人未提供物保:債權人主張權利沒有順序限制追償權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進行追償擔保人之間能否相互追償:(1)有約定: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直接請求其他擔保此時無需先向債務人追償)②無份額: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此時追償必須先向債務人追償,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按照內部比例分擔)(2)沒有約定:連帶擔保人可以相互追償,其余擔保人不得相互追償【注】連帶擔保:數個擔保人在同一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可以認定構成連帶共同擔保(此時追償必須先向債務人追償,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按照內部比例分擔)考點八:債的概述1.法定之債發生的原因:①侵權行為;②無因管理;③不當得利;④締約過失;⑤拾得遺失物;⑥親屬間的撫養請求權;⑦受益人的法定補償義務。2.連帶之債中,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的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有權按照內部份額比例,向其他債務人追償。注意: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份額相同。3.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范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4.按份之債,是指按份債權人和按份債務人,按照自己的份額對外享有債權、承擔債務的債。按份之債的多數人一方內容不存在分配或追償的問題。按份之債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5.合同之債在合同合意解除后,債權人喪失基于合同而受益的基礎,若無其他受有利益的原因,該利益轉化為不當得利。6.債權讓與的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債務人即應當對受讓人履行債務。7.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與受讓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約定債務人將其對債權人的債務,轉讓給受讓人。免責的債務承擔需要征得債權人同意。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受讓人加入債務人行列,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的債務承擔。考點九:無因管理1、正當無因管理的要件:管理他人事務;具有管理意思;無法定和約定義務;管理利于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2、管理意思=為了他人利益+管理事務3、事務的管理→客觀上有利于本人+不違反本人明示意思+不違反可得推知的意思4、不構成無因管理的行為(1)違法事項: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傷;替他人看管、隱匿贓物并支出保管費用等。(2)不能發生債之關系的純粹道德、宗教行為或好意施惠行為:養子女對生父母的照料;為患病者祈禱等。(3)依法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的事項:登記結婚;訴訟離婚等。(4)非經本人授權不得辦理的事項:放棄繼承權;公司股東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等。(5)單純的不作為:眺望地役權合同中,供役地權利人負有的不作為義務,無法進行無因管理;不侵犯他人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亦無法實施無因管理等。考點十:不當得利1、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為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到損失、獲得利益與收到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2、不當得利的排除情形(1)給付型不當得利的排除情形:①給付系履行道德上的義務;②債務人為清償未到期債務而給付;③因清償債務而給付,于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的;④因不法原因而給付。但不法原因僅在受領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對綁架者支付贖金;索賄)其他排除情形:強迫得利;反射利益;非財產性收益;3、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1)善意的得利人:僅對“受返還請求時”尚存的“現存利益”負返還義務,其“所受利益不存在的”,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的,免返還或償還價額的責任;(2)惡意的得利人,須返還全部所得利益,對“受返還請求時”已經不存在的利益也有返還義務;(3)善意的節點: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后變為惡意的,返還范圍以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4、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不用返還。考點十一:違約責任1.違約的表現形式包括:預期違約、遲延履行、瑕疵履行、加害履行。2.預期違約是指履行期限屆滿前,債務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3.遲延履行是指,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的。此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4.瑕疵履行是指債務人的履行不符合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債權人可拒絕受領(解除合同),并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自愿受領的,可減少其應履行的義務并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5.加害履行是指債務人的瑕疵履行,同時給債權人其他財產權益或人身權益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在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和承擔侵權責任中選擇其一。6.在商品銷售中,選擇違約責任時,只能向銷售者主張;選擇侵權責任時,既可以向生產者主張,也可以向銷售者主張。7.違約金低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要求增加,但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額。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要求適當減少。8.違約金和定金罰則不得并用,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也不得并用,但定金罰則和損害賠償金之間可以并用。9.當事人不得向對方主張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的情形:A.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B.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C.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10.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違約金和繼續履行可以并用。考點十二:保證合同1.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事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保證。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應當將其認定為一般保證。3.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不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4.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一律認定為一般保證。5.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先起訴債務人,并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否則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6.當事人可自由約定保證期間,若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或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若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一律為6個月。7.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8.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2)連帶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9.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10.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考點十三:夫妻關系1.一方的婚前財產,如當事人沒有明確規定,婚后也仍然歸個人所有。2.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3.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構成無權處分,可能引發第三人善意取得。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但必須以離婚作為前提條件。4.法定共有財產的范圍:①工資、獎金、勞務報酬;②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③知識產權收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④繼承或受贈的財產;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如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5.法定個人財產的范圍:①一方的婚前財產;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6.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A.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B.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C.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不得主張追回該房屋,但可在離婚時要求賠償。考點十四:法定繼承1.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3.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該先死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制度。4.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由其繼承人繼承的制度。5.已被他人收養的子女(養子女),對生父母的遺產沒有繼承。6.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既可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也可繼承生父母的遺產。7.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8.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如果遺囑另有安排的,則按照遺囑的安排進行處理。繼承人分配遺產時,盡義務多的要多分;盡義務少的要少分;考點十五:數人侵權的侵權責任1.數人侵權包括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以及無意思聯絡三種類型。2.共同加害行為:二人以上因共同過錯致人損害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3.教唆、幫助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構成共同加害行為,由教唆人、幫助人承擔侵權責任,但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承擔相應責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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