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上冊)(第二版) 課件 第13-15章 刑事責任、刑罰及其種類、刑罰制度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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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刑法學

第十三章

刑事責任(上冊·總論)(第二版)1第一節刑事責任概述2第二節刑事責任的根據3第三節刑事責任的發展階段目錄4第四節刑事責任的解決方式第一節刑事責任概述/13第十三章

刑事責任一、刑事責任的概念刑事責任是指,依據實際發生的犯罪事實和刑事法律規定產生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按法定程序確認的,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的以刑罰處罰、非刑罰的處罰措施或者單純有罪宣告等否定性評價為具體內容的法律責任。二、刑事責任的基本特征(一)規范形式上的法定性(二)規范內容上的特定性(三)承擔方式上的嚴厲性(四)責任追究上的強制性(五)承擔主體上的專屬性(六)評價范疇上的樞紐性(七)評價內容上的統一性三、刑事責任與犯罪、刑罰的關系刑事責任是與犯罪和刑罰相互并列、彼此聯系但意義有所不同的一個范疇。從刑事立法角度講,顯然應當是刑事責任觀形成在前,然后立法者在此觀念指導下制定刑法,規定犯罪與刑罰。從刑事司法的角度看,犯罪行為是刑事責任產生的原因,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決定了行為人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沒有犯罪就沒有刑事責任。四、刑事責任的地位“罪一責—刑”說認為,犯罪、刑事責任、刑罰是各自獨立又彼此聯系的三個刑法學范疇,刑事責任是介于犯罪與刑罰之間的聯結犯罪與刑罰的紐帶;犯罪是產生刑事責任的原因,刑事責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事責任是刑罰的前提,刑罰是解決刑事責任問題的基本方式,因而刑法學理論體系應當按照“犯罪論一刑事責任論一刑罰論”的模式來構建。第二節刑事責任的根據/13第十三章

刑事責任一、刑事責任的哲學根據探討刑事責任的哲學根據應該堅持辯證唯物主義的立場,犯罪人實施犯罪時所具有的相對意志自由是刑事責任的哲學根據。二、刑事責任的法律根據刑事責任的法律根據,是指從法律規定層面講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或國家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根據或者具體標準。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既是決定刑事責任存在與否的唯一法律根據,也是決定刑事責任程度的主要法律根據,但刑法于犯罪構成之外規定的刑罰裁量情節與刑罰執行制度也是決定刑事責任程度的重要法律根據。三、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符合犯罪構成的事實是決定刑事責任存在與否的唯一事實根據,同時它也是決定刑事責任程度的事實基礎,但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反映行為社會危害性程度以及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程度的事實對于決定刑事責任程度也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三節刑事責任的發展階段/13第十三章

刑事責任一、刑事責任的產生階段刑事責任的產生階段始于行為成立犯罪之日,終于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職務犯罪開始調查或者司法機關對刑事犯罪予以立案之時。二、刑事責任的確認階段刑事責任的確認階段從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開始調查或司法機關對犯罪予以刑事立案時起,到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時止。這一階段的任務是:按照法定的程序確認行為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應否承擔刑事責任、應負何種程度的刑事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的實現階段刑事責任的實現階段始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時,止于判決所確定的內容被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日。第四節刑事責任的解決方式/13第十三章

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解決方式,是指對業已產生的刑事責任予以處理,使刑事責任得以終結。一、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一)定罪判刑定罪判刑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人在有罪宣告的基礎上作出給予某種刑罰處罰的判決。(二)定罪免刑定罪免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文書中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犯罪但決定不對犯罪人判處刑罰處罰。二、刑事責任的其他解決方式(一)消滅處理消滅處理,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本已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但由于存在法律規定的阻卻刑事責任追究的事實,因而使刑事責任消滅。(二)轉移處理轉移處理,是指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不由我國司法機關適用我國刑法來追究,而是根據《刑法》規定通過外交途徑予以解決。思考題1.刑事責任有哪些特征?2.如何理解刑事責任與犯罪、刑罰之間的關系?3.如何理解刑事責任的根據?4.為什么刑事責任需要通過各種不同的方式解決?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刑法學第十四章刑罰及其種類(上冊·總論)(第二版)目錄01第一節刑罰與刑罰權02第二節刑罰的目的與功能03第三節刑罰的體系與種類第一節刑罰與刑罰權/14第十四章刑罰及其種類通常認為,刑罰具有以下特征:(1)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在刑法中制定。(2)刑罰性質嚴厲。(3)僅對犯罪人適用。(4)由人民法院依法適用。(5)由特定機關執行。一、刑罰的概念與特征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國家根據所發生的犯罪對犯罪人進行處罰的權限,就是刑罰權。關于刑罰權的根據,有過神權說、契約說、命令說、功利說、正義說、社會防衛說等諸多學說。馬克思認為“刑罰不外是社會對付違犯它的生存條件——不管其性質如何——的行為的一種自衛手段”。所謂“它的生存條件”,一般來說,是指該社會(即該社會的統治階級)所存在的經濟基礎。作為法律現象的刑罰權,也必須由它所存在的經濟基礎來說明。二、刑罰權的根據與內容刑罰權由刑罰創制權、刑罰裁量權和刑罰執行權三部分構成。刑罰創制權,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在刑事立法過程中創制刑罰的權力;刑罰裁量權,是指國家刑事司法機關在認定有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和判處什么刑罰的權力,包括求刑權和量刑權;刑罰執行權,是指刑罰執行機關依據法院的判決將對犯罪分子判處的刑罰付諸執行的權力。上述三個方面彼此聯系,相互依存,共同構成刑罰權的整體:(1)刑罰創制權是刑罰權的基礎,是國家一般刑罰權的表現;(2)刑罰裁量權是國家一般刑罰權向具體刑罰權轉化的關鍵,是整個刑罰權的核心;(3)刑罰執行權是刑罰裁量權的必要延伸,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一個重要環節。二、刑罰權的根據與內容第二節刑罰的目的與功能/14第十四章刑罰及其種類刑罰的目的即刑罰正當化的根據問題,對此,國外的刑法學說中,曾存在報應刑論和目的刑論的對立。(1)報應刑論★“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血還血”(2)目的刑論★“因為讓人不要或者不再犯罪,所以要處刑”目的刑論可以進一步分為兩大類,即一般預防論和特別預防論。一、刑罰的目的1.特殊預防(1)含義。是指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進行教育改造,預防他們重新犯罪。(2)實現方式:第一,剝奪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使之不再危害社會。第二,改造和教育犯罪分子,使其棄惡揚善,不敢或者不愿再進行犯罪活動。2.一般預防。(1)含義。是指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威懾、警誡潛在的犯罪人,防止他們走上犯罪道路。(2)實現一般預防的目的應當注意:刑罰的適當性;刑罰的公開性;刑罰的及時性。3.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關系:緊密結合,相輔相成。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時,應在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制約下,首先考慮特殊預防,然后適當考慮一般預防。一、刑罰的目的(1)懲罰功能。刑罰的適用不僅使犯罪人因為喪失某種權益而感受到心理上的痛苦,還會使其因受到政治上、道義上的否定評價和嚴厲譴責而在精神上感受到莫大的恥辱。(2)改造功能。在刑罰的適用和執行過程中,注重對犯罪人進行感化教育,使其洗心革面,痛改前非,成為遵紀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二、刑罰的功能(一)對犯罪人的功能及時地對犯罪人施以應有的懲罰,不僅能夠撫慰被害人受傷的心靈,還能滿足被害人及其親屬本能的復仇需要,平息其憤怒和仇恨,避免私力報復,增進其安全感,恢復其心理平衡。二、刑罰的功能(二)對被害人的功能:安撫功能(1)威懾功能。包括立法威懾和司法威懾兩個方面。(2)教育鼓勵功能。對犯罪人適用刑罰,具有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教育公民自覺遵紀守法,積極維護法治,鼓勵公民堅決同犯罪進行斗爭的作用。二、刑罰的功能(三)對社會的功能第三節刑罰的體系與種類/14第十四章刑罰及其種類刑罰體系特點:(1)要素齊備、結構合理。(2)寬嚴相濟、銜接緊湊。(3)內容合理、方法人道。一、刑罰的體系刑罰體系,是指刑事立法者從有利于發揮刑罰的功能和實現刑罰的目的出發,選擇一定的懲罰方法作為刑罰方法并加以歸類,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標準對各種刑罰方法進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罰序列。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主刑,是對犯罪人適用的主要刑罰種類。1.管制,是對犯罪人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是我國獨有的一種輕刑。2.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3.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也是我國適用面最廣的刑罰方法。特點:第一,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主要表現為將犯罪人羈押于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第二,具有一定期限。一般:6個月~15年;數罪并罰時,不滿35年的,最高不超過20年,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過25年;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時,有期徒刑的期限為25年。第三,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二、刑罰的種類(一)主刑4.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是自由刑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特點:第一,終身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第二,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時間不能折抵刑期。第三,無期徒刑的基本內容是對犯罪人實行勞動教育和改造。第四,無期徒刑不能孤立適用,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刑罰的種類(一)主刑5.死刑。(1)死刑的概念及其存廢之爭。我國刑法中的死刑,是指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立即執行與緩期2年執行兩種。被稱為“極刑”。關于死刑,西方自近代以來,一直就有主張廢除死刑的呼聲。我國刑法學界主流觀點認為,現階段我國應在保留死刑的基礎上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并且應逐步減少死刑,直至最終徹底廢除死刑。二、刑罰的種類(一)主刑5.死刑。(2)我國刑法中有關死刑規定的變遷。1979年《刑法》死刑罪名為27種,到1997年,死刑罪名多達71種,1997年《刑法》,死刑罪名為68種,隨著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我國死刑改革逐漸開始,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收回死刑案件的核準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種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繼續推進死刑改革,再減少9種適用死刑的罪名。二、刑罰的種類(一)主刑(3)死刑的適用。嚴格貫徹保留死刑、堅持少殺、防止錯殺的死刑政策,體現在:第一,從適用對象上進行嚴格限制。第二,從適用程序上進行嚴格限制。第三,實行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包括普通死緩、限制減刑死緩、終身監禁死緩三種類型。這三種制度盡管都是死緩的執行方式,但在適用對象、法律效果上有不同之處。(1)死刑緩期執行的適用條件。(2)死刑緩期執行的法律效果。(3)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計算。(4)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的處理。二、刑罰的種類(一)主刑1.罰金。(1)罰金的概念和適用對象。罰金是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主要適用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貪污賄賂罪。(2)罰金的適用方式:單處罰金、選處罰金、并處罰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3)罰金數額的確定。我國刑法中有關罰金數額的確定,有以下幾種形式:無上限罰金制、限額罰金制、比例罰金制、倍數罰金制、倍比罰金制。(4)罰金的執行:一次或者分期繳納;強制繳納;隨時繳納;延期減少或者免除繳納。(5)民事賠償責任優先。二、刑罰的種類(二)附加刑2.剝奪政治權利。(1)剝奪政治權利的概念。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刑罰方法。具體是指同時剝奪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2)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附加適用和獨立適用。(3)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執行。《刑法》第55條、第57條和第58條的規定。二、刑罰的種類(二)附加刑3.沒收財產。(1)沒收財產的概念。是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2)沒收財產的適用方式:并處沒收財產、與罰金并列為并處的選項。(3)沒收財產的范圍: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4)沒收財產的執行。由人民法院執行,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5)注意沒收財產與沒收犯罪物品之間的區別;犯罪所得的財物、違禁品與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的含義。二、刑罰的種類(二)附加刑二、刑罰的種類(二)附加刑4.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刑法》第35條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由于驅逐出境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因而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驅逐出境僅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人與無國籍的人),因而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獨立適用驅逐出境的,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1.含義。所謂非刑罰處罰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的刑罰以外的處罰措施。特點:第一,對犯罪分子適用,屬于處罰措施,但不是刑罰;第二,適用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對象:一是《刑法》第36條規定的“依法給予刑事處罰”的同時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二是《刑法》第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而被“免予刑事處罰”的人。2.非刑罰處罰措施的種類。(1)賠償經濟損失。(2)責令賠償損失。(3)訓誡。(4)責令具結悔過。(5)責令賠禮道歉。(6)行政處罰。(7)行政處分。二、刑罰的種類(三)非刑罰處罰措施所謂從業禁止,是指對于實施了與職業相關犯罪的犯罪分子,限制其在特定時間段內從事相關職業的資格。從業禁止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1.“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是適用該制度的前提。2.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而定,這是適用該制度的關鍵。3.“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這是該制度的主要內容。4.違反從業禁止規定的,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二、刑罰的種類(四)從業禁止思考題1.如何認識刑罰的特征?2.如何理解刑罰的目的?3.如何理解刑罰的功能?4.如何認識我國刑罰體系的特點?5.如何認識死刑的存廢之爭?6.怎樣理解從業禁止的性質?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刑法學第十五章刑罰制度(上冊·總論)(第二版)目錄01第一節刑罰裁量制度02第二節刑罰執行和社區矯正03第三節刑罰消滅制度第一節刑罰裁量制度/15第十五章刑罰制度(一)刑罰裁量的概念與意義刑罰裁量,又稱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依據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各種量刑情節與規則,依法決定對行為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什么刑罰以及如何執行刑罰的刑事審判活動。刑罰裁量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刑罰裁量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第二,刑罰裁量的性質是刑事審判活動;第三,刑罰裁量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已被依法認定為犯罪;第四,刑罰裁量的依據是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和案件所具有的各種量刑情節;第五,刑罰裁量的內容是依法決定對行為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什么刑罰以及是否立即執行刑罰。刑法裁量的意義:刑法裁量合理與否,關系到刑罰功能能否有效發揮、刑罰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能否順利實現,意義重大。一、刑罰裁量概述(二)刑罰裁量的原則是指由刑法明文規定的、貫穿于全部量刑活動并對量刑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和制約作用的法律準則,具體規定于我國《刑法》第61條。理解該條的規定要注意以下兩點:(1)以案件事實為依據。是指對犯罪分子應判處的刑罰,應當根據與案件相關的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確定。(2)以刑法規定為準繩。是指在對犯罪分子裁量刑罰時,必須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不得超出或違背刑法的規定。一、刑罰裁量概述(三)刑罰裁量情節1.刑罰裁量情節的概念與分類。刑罰裁量情節,又稱量刑情節,是指犯罪構成事實之外的、能夠反映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的事實情況。分類:第一,以刑法有無明文規定為標準,可將刑罰裁量情節劃分為法定量刑情節與酌定量刑情節。第二,以量刑時是否必須考慮為標準,可將刑罰裁量情節劃分為應當型情節和可以型情節(又稱命令型情節和授權型情節)。一、刑罰裁量概述第三,以對量刑起作用的結果性質為標準,可將刑罰裁量情節劃分為從寬情節和從嚴情節。第四,以情節所具有的功能多少為標準,可將刑罰裁量情節分為單功能情節和多功能情節(又稱功能確定情節和功能選擇情節)。一、刑罰裁量概述(三)刑罰裁量情節2.刑罰裁量情節的適用。第一,從輕處罰、從重處罰、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的適用。第二,多功能量刑情節的適用。要根據不同功能的排列順序、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選擇。第三,多個刑罰裁量情節并存時的適用。在實踐中,對一個行為人裁量刑罰時往往存在具有多個刑罰裁量情節的情況,對多個刑罰裁量情節如何在刑罰裁量中適用,刑法沒有規定,需要理論研究。一、刑罰裁量概述(四)刑罰裁量的方法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明確規定了刑罰裁量的基本方法,即裁量刑罰時,應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包括三個方面:1.量刑步驟;2.調節基準刑的方法;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一、刑罰裁量概述(一)累犯的概念和意義累犯是一種犯罪人類型,是指曾因犯罪而被判處一定的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一定期間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與慣犯的區別:第一,累犯一般只能由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且刑罰已執行完畢或者得到赦免的犯罪分子構成;慣犯則無這種限制。第二,累犯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一定之罪;慣犯則是在一定時間內反復多次實施犯罪行為,且所犯之罪均未經過處理。二、累犯第三,構成累犯,行為人前后數個犯罪行為不一定是同種犯罪;構成慣犯,行為人實施的數個犯罪則須為同種犯罪。第四,累犯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慣犯則應依照刑法分則對有關犯罪規定的法定刑處罰,可酌情予以從重處罰。二、累犯(一)累犯的概念和意義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即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犯罪的人。累犯與再犯的差別:第一,累犯前后實施的犯罪必須是故意犯罪;而再犯前后實施的犯罪并無此方面的限制。第二,累犯一般必須以前后兩罪被判處或應判處一定的刑罰為構成條件;而構成再犯并不要求前后兩罪必須被判處一定刑罰。第三,累犯所犯后罪,一般必須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內實施;而再犯的前后兩罪之間并無時間方面的限制。二、累犯(二)累犯的分類和構成條件1.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構成條件。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為:(1)行為人犯前罪時已滿18周歲。(2)行為人所犯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也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4)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

思考:第一,前罪已受外國刑罰處罰,再犯新罪能否構成累犯?第二,前罪被判處緩刑后,再犯新罪能否構成累犯?二、累犯(二)累犯的分類和構成條件2.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特別累犯,是前后罪均為特定性質或種類的犯罪而構成的累犯。包括刑法總則和刑法分則的特別累犯。刑法總則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特別累犯,刑法分則第356條規定的毒品犯罪也應屬于特別累犯。二、累犯(二)累犯的分類和構成條件2.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特別累犯的構成要件:第一,前罪與后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第二,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第三,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都構成特別累犯。二、累犯(2)毒品犯罪特別累犯的構成要件:第一,前罪與后罪必須均為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毒品犯罪。第二,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第三,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毒品犯罪,都構成毒品犯罪的特別累犯。(三)累犯的刑事責任對于一般累犯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特別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對于毒品犯罪的特別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二、累犯(一)自首的概念和意義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自首制度的意義:

第一,對于分化瓦解犯罪勢力,感召犯罪分子主動投案,激勵犯罪嫌疑人悔過自新,減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會不安定因素,具有積極作用;第二,有利于迅速偵破刑事案件,及時懲治犯罪,提高刑事法律在懲治和預防犯罪中的作用;第三,它是兼顧懲罰犯罪功能和教育矯治罪犯功能的刑罰裁量制度,使刑罰目的的實現過程在一定程度上因犯罪人的自動歸案拓展到犯罪行為實施之后、定罪量刑之前的階段,促使罪犯的自我改造更早開始。三、自首(二)自首的分類及其成立條件可以分為自然人自首和單位自首。自然人自首又可以分為一般自首或者準自首。第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須自動投案;其次,犯罪嫌疑人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三、自首(二)自首的分類及其成立條件第二,準自首的成立條件: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第三,單位自首的成立條件。單位自首,可以分別歸屬于一般自首、準自首。(1)單位犯罪案件中,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的事實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2)單位自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應當認定為自首。(3)單位沒有自首,直接責任人員主動投案并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認定為自首。三、自首(三)自首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67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對于成立一般自首、準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三、自首(一)坦白的概念和意義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動歸案之后,被依法提起公訴之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二)坦白的成立條件第一,坦白的主體只能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坦白的時間是犯罪嫌疑人被動歸案以后、被依法提起公訴之前。第三,犯罪嫌疑人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三)坦白者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67條第3款的規定,對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四、坦白(一)立功的概念和意義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到案后至判決確定前,實施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并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使其他案件得以偵破等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行為。意義:首先,有助于鼓勵犯罪分子主動實施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行為,將功補罪;其次,對于司法機關迅速偵破和處理刑事案件,提高司法效率有相當重要的作用;最后,通過對犯罪分子從寬處罰,有助于強化犯罪分子已有的認罪或悔罪態度,從而有助于預防犯罪的刑罰目的實現。五、立功(二)立功的種類和成立條件1.一般立功的成立條件。首先,立功者必須是犯罪分子;其次,立功行為必須在犯罪分子到案后至判決確定前的期間內實行;最后,犯罪分子必須具有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五、立功2.重大立功的成立條件。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為之一:(1)到案后具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2)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4)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5)具有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表現的。成立重大立功,須具備如下條件:(1)立功者必須是犯罪分子;(2)立功行為必須在犯罪分子到案后至判決確定前的期間內實行;(3)犯罪分子必須具有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表現。五、立功(三)立功者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68條的規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五、立功(一)數罪并罰的概念和意義我國刑法中的數罪并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行為人在法定時間界限內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罰原則及刑期計算方法決定其應執行的刑罰的制度。其意義在于:首先,貫徹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其次,避免刑法的苛厲,體現人道精神;最后,保障刑罰預防犯罪的目的得以實現。六、數罪并罰(二)數罪并罰的原則1.各國刑法中數罪并罰的原則。第一,并科原則。即將一人所犯數罪的各個宣告刑絕對相加、合并執行的合并處罰規則。第二,吸收原則。即對一人所犯數罪,由其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他較輕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他較輕的宣告刑,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罰作為執行刑罰的合并處罰規則。第三,限制加重原則。即采用以一人所犯數罪中法定或已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予以加重的方法確定執行刑罰的合并處罰規則。六、數罪并罰(二)數罪并罰的原則2.我國刑法中的數罪并罰原則。第一,吸收原則。第二,限制加重原則。包括兩種情況:(1)數罪被判處數個種類相同的附加刑;(2)數罪被判處數個相同種類的主刑。第三,并科原則。包括三種情況:(1)數罪中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情況;(2)數罪中在被判處主刑的同時被判處附加刑的情況;(3)數罪中被判處不同種類附加刑的情況。(三)數罪并罰的適用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要注意同種數罪的情況。2.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并罰。“先并后減”。3.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并罰。“先減后并”。六、數罪并罰(一)緩刑的概念和意義緩刑主要有刑罰暫緩宣告、刑罰暫緩執行和緩予起訴三種。我國刑法規定了一般緩刑和戰時緩刑,均屬于刑罰暫緩執行。概念比較:(1)緩刑VS免予刑事處罰;(2)緩刑VS監外執行;(3)緩刑VS死刑緩期執行;(4)緩刑VS假釋。緩刑的意義:第一,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第二,有助于增強犯罪分子的自律性,促使其改惡向善。第三,有助于犯罪分子的再社會化。七、緩刑(二)緩刑的種類與適用條件(1)一般緩刑的適用條件。(2)戰時緩刑的適用條件。(3)一般緩刑與戰時緩刑的區別:第一,適用對象不同;第二,適用時間不同;第三,適用的關鍵條件不同;第四,適用方法不同;第五,法律后果不同。七、緩刑(三)緩刑的宣告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對符合緩刑條件的犯罪分子宣告緩刑的條件。(2)對決定緩刑的犯罪分子確定緩刑考驗期。(3)可以根據情況對決定緩刑的犯罪分子發布禁止令。(四)緩刑的執行根據《刑法》第76條的規定,對于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對犯罪分子的緩刑的執行由司法行政機關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七、緩刑(五)緩刑的法律后果第一,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刑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第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第三,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七、緩刑第二節刑罰執行和社區矯正/15第十五章刑罰制度刑罰執行,是指司法機關將已生效判決所宣告的刑罰付諸實施。減刑、假釋是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對于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具有特殊的作用。我國刑罰體系以自由刑為中心,因而刑罰執行的中心是自由刑的執行。《刑法修正案(八)》確立社區矯正制度,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將罪犯矯正工作由監獄大墻之內延伸到大墻之外的社區。一、刑罰執行和社區矯正概述(一)減刑的概念和適用范圍減刑,是根據罪犯的服刑表現減輕刑種或減短刑期的制度。減刑的適用范圍,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例外情況:犯貪污罪、受賄罪的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在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死刑立即執行,沒有減刑必要和可能。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般情況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不適用減刑,但如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的,仍可予以減刑。對附加刑不使用減刑。(二)減刑的適用條件(1)可以減刑的條件。服刑的罪犯具備“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之一的,可以減刑。(2)應當減刑的條件。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二、減刑(三)減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經過減刑以后,應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但是判決宣告前先行羈押的日期應折抵刑期,自羈押之日起計算。(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3)死緩期滿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的刑期按照無期徒刑掌握,不能少于13年。(4)限制減刑的死緩,死緩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自死緩期滿之日的第二日起算。二、減刑(四)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的幅度減刑的起始時間,是指犯罪分子可以被初次適用減刑的最低服刑刑期。減刑的間隔,是指犯罪分子前后兩次適用減刑之間的間隔時間。減刑的幅度,是指犯罪分子每一次被適用減刑可以減輕的刑期。減刑的根據,是罪犯服刑的表現。執行機關對入獄的罪犯需考察一段時間,因此產生了減刑的“起始時間”的要求。執行機關根據罪犯前一段時間的悔改或立功表現報請法院裁定減刑后,再次報請減刑的,需要重新對罪犯考察一段時間,由此產生減刑的“間隔時間”的要求。二、減刑(四)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的幅度(1)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幅度和間隔時間。第一,減刑起始時間;第二,減刑的幅度;第三,減刑的間隔時間;注意: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二、減刑(四)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的幅度(2)無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幅度和間隔時間。第一,減刑的起始時間。第二,減刑的幅度。第三,減刑的間隔時間;注意: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3)死刑緩期執行的減刑。第一,普通死刑緩期執行的減刑。第二,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減刑。二、減刑(四)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的幅度(4)管制、拘役、余刑不滿2年有期徒刑的減刑。(5)緩刑、假釋的減刑。(6)未成年人、老弱病殘罪犯的減刑。(7)刑罰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的減刑。(五)減刑后的刑期計算減刑后刑期的計算方法,因原判刑罰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區別:(1)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后的刑期自原判決執行之日起算;(2)原判刑期已經執行的部分,應計入減刑以后的刑期之內;(3)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減刑的,其刑期的計算,應按照有期徒刑罪犯減刑的方法計算,即應當從前次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日算起。二、減刑(六)應當從嚴掌握減刑標準的情形(1)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2)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的。(3)數罪并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數罪并罰被判處無期徒刑、死緩的。(4)對《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二、減刑(七)減刑的程序根據《刑法》第79條的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有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二、減刑三、假釋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在假釋考驗期內若不出現法定的情形,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制度。簡言之,假釋即根據犯罪分子服刑表現附條件提前釋放。假釋的意義:為罪犯提供由監獄平穩過渡到社會的“橋梁”,通過假釋考驗、幫扶,降低再犯率。(一)假釋的概念和意義三、假釋(二)假釋的適用(1)假釋的適用范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不得適用假釋的罪犯。第一,累犯;第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第三,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死緩,同時被決定在其死緩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的罪犯;第四,對于生效裁判中有財產性判項,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釋;(二)假釋的適用第五,《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拒不認罪悔罪的。(3)適用假釋的服刑時間條件。第一,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至少已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第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至少已實際執行13年以上;第三,被判處死緩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實際執行15年以上;第四,例外規定: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第五,罪犯減刑后又假釋的間隔時間要求。三、假釋(二)假釋的適用(4)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根據《刑法》第81條的規定,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假釋后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假釋。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監獄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屬于“確有悔改表現”。第二,經人身危險性評估,認為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第三,假釋后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注意:罪犯既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又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可以優先適用假釋。三、假釋(三)假釋的考驗(1)假釋考驗期。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2)假釋考驗的內容。《刑法》第85條規定,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刑法》第84條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三、假釋(四)假釋的效果(1)考驗期滿。如果沒有發生《刑法》第86條規定的撤銷假釋的事由,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由社區矯正機構公開予以宣告。(2)撤銷假釋。包括兩種情況:第一,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撤銷假釋,數罪并罰;第二,假釋考驗期內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撤銷假釋,數罪并罰。第三,假釋考驗期內,違反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撤銷假釋,收監執行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3)假釋被撤銷的影響。被撤銷假釋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釋(例外:《刑法》第86條第2款)。三、假釋(五)決定假釋和撤銷假釋的程序(1)決定假釋的程序。決定假釋的程序與減刑相同。再審改判的,原假釋決定自動失效,執行機關需報請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假釋的決定。(2)撤銷假釋的程序。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由報請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向原假釋裁定的法院提交撤銷假釋建議書,法院經審查后作出是否撤銷假釋的裁定,并送達報請機關,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原刑罰執行機關。罪犯在逃的,撤銷假釋裁定書可以作為對罪犯進行追捕的依據。三、假釋四、社區矯正(一)社區矯正的目的、原則社區矯正工作堅持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采取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有針對性地消除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社區矯正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社區矯正對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在就業、就學和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社區矯正,指為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犯罪,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活動。《社區矯正法》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社區矯正制度作了全面規定。四、社區矯正(二)社區矯正的決定(1)社區矯正決定機關。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是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2)社區矯正的對象。社區矯正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3)社區矯正執行地的確定。應當根據有利于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執行地。一般為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4)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四、社區矯正(三)機構、人員和職責(1)

機構和職責。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實施。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委托,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社區矯正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社區矯正工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工作實行法律監督。(2)人員和職責。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履行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執法職責。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專門國家工作人員擔任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根據需要,組織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或者實踐經驗的社會工作者開展社區矯正相關工作。四、社區矯正(四)監督管理(1)社區矯正對象應遵守的監督管理規定。第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判決、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第二,遵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關于報告、會客、外岀、遷居、保外就醫等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第三,社區矯正的措施和方法應當避免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響;非依法律規定,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社區矯正對象的人身自由。(四)監督管理(2)實行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社區矯正機構根據社區矯正對象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不同裁判內容和犯罪類型、矯正階段、再犯罪風險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劃分不同類別,分類管理。矯正方案應當包括社區矯正對象基本情況、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綜合評估結果、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心理狀態和其他特殊情況的分析以及擬采取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措施等內容。矯正方案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等情況相應調整。四、社區矯正(四)監督管理(3)確定矯正小組,落實矯正方案。社區矯正機構應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情況,為其確定矯正小組,負責落實相應的矯正方案。(五)教育幫扶(六)獎懲考核獎勵:表揚;提出減刑建議。懲戒:訓誡;警告;治安管理處罰;收監執行。(七)電子定位裝置的使用經縣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電子定位裝置。(八)解除和終止矯正期滿或者被赦免;被決定收監執行;矯正對象死亡;具有刑法規定的撤銷緩刑、假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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