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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夫妻感情破裂的離婚理由問題

離婚制度是中國婚姻和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離婚制度分為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對于協議離婚而言,由于是雙方自愿,對家庭的共有財產和子女的撫養都有明確具體的安排,因此不需要法律的太多干預。但對于訴訟離婚而言,由于是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愿離婚或是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存在異議而不愿協議離婚,只能尋求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婚姻法》對了我國的離婚規定了法定的理由,主要在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一、分析中國離婚的法律理由1、婚姻關系確已破裂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結合而成的一種倫理關系和法律關系;就法律關系而言,雙方當事人是被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夫妻感情是婚姻關系得以建立和存續的思想基礎。夫妻感情破裂要看是否已到了無可挽回的程度,夫妻雙方有無和好的可能,能否繼續共同生活。我國離婚的法定理由是“感情確已破裂”,而不是國際上通用的“婚姻關系確已破裂”。這是對我國1980年婚姻法第25條的沿襲。“目前世界各國基本都采用無過錯離婚原則下的破裂主義對離婚法定理由進行規定。我國在適用破裂主義的同時,又在破裂主義中導入了具有過錯主義因素的離婚理由,即使用‘感情確已破裂’的提法。”2、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我國實行先行調解的原則。離婚判決前要進行調解,這是程序性的規定,不經過調解,不得判決。調解無效是離婚的一個條件,不能認為是法定理由。判決離婚的標準,依然是看感情是否破裂。“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調解無效”是程序性的要件。一般情況下,調節應分為兩種情況:調節和好和調解離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法和好。但在調解離婚案件中,調解無效的原因可能是對財產關系或子女問題的分歧。因此,不能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3、“推動夫妻流于形式,不一定要在概述對分居時間問題的認定,有人認為,分居并不一定能證明感情破裂,用兩年的時間來限制離婚,不符合對感情破裂主義的原則。但是,雖然分居不一定能證明感情破裂,但分居確實是考察夫妻感情的一個方面。試想一對夫妻那么長時間不愿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必然不會很好。考慮到分居時間太短,不利于雙方當事人冷靜、慎重地處理夫妻關系;時間太長,又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立法機關在價值選擇上采納了“分居滿二年”的建議。分居滿二年是一種時間界定,時間點應當從分居時計算,并不是一定要求提出離婚后還要分居二年。只要提出離婚時,已有分居二年的事實狀態,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就可以判決離婚。二、中國對離婚法律原因的不足和完善1、“感情破裂”適用難國際立法中比較普遍的采取“婚姻破裂”說法,而我國依然采用的“感情破裂”。我們提倡以愛情作為締結婚姻的基礎,婚姻的滅亡首先指的應是夫妻愛情的消失,因此從道德和立法精神上看,如果要解除婚姻就應該以夫妻之間感情基礎的滅失為前提;但是,夫妻感情帶有強烈的主觀色彩,屬于人的心理活動,不能夠成為法律直接規范和調整的對象。因此,夫妻感情破裂適用起來難以客觀地把握和認定。由此看來,適用“感情破裂”作為離婚法定理由的確有不妥之處。另外,還有很多不可歸責于配偶一方但客觀存在妨礙婚姻存在、夫妻感情仍然深厚的情形,如因為一方罹患疾病,無法進行夫妻性生活,但雙方完全可能經過多年生活有了深厚的感情,根據現行的婚姻法規定則不能解除婚姻關系。因此,將“感情破裂”修改為“婚姻破裂”,其外延得到擴展,也更能體現婚姻自由的立法精神。2、婚姻目的性與不能共同生活無過錯的情形,在欠缺條件的《婚姻法》所列舉的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包括有過錯的情形和無過錯的情形。一方有過錯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賭博、吸毒等,而對于不能達到婚姻目的、致使無法共同生活的無過錯情形,僅有分居兩年的規定,難以涵蓋婚姻生活的各個方面。如一方患難以治愈的精神病、傳染病或者難以治愈的性無能,致使婚姻關系難以保持的等等;因此,在具體列舉離婚理由時可以增加一些雖非夫妻一方主觀過錯或有責行為,但因一定之客觀原因致使婚姻目的無法實現,不堪共同生活的離婚情形,適當擴大列舉情形的范圍,使離婚標準的確立既能反映離婚原因多元化的客觀事實,又便于法官在適用法律過程中有具體的裁量依據。3、開始明確的時間點《婚姻法》中規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以離婚,即以感情是否和睦作為開始分居的界限,但是開始分居的時間點在實踐操作中比較難以把握。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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