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3218-2023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規范_第1頁
DB22-T 3218-2023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規范_第2頁
DB22-T 3218-2023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規范_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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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03.160CCS

A

0022 DB22/T

3218—2023代替

3218—2021"雙隨機、一公開"Specification

the

market

of

random

selectionsand

one

publicity" 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 發

布DB22/T

3218—2023 前言

.................................................................................

II1

...............................................................................

12 規范性引用文件

.....................................................................

13 術語和定義

.........................................................................

14 基本要求

...........................................................................

25 工作基礎

...........................................................................

26 抽查實施

...........................................................................

47 后續處理

...........................................................................

68 部門聯合抽查

.......................................................................

79 結果運用

...........................................................................

710 監督管理

..........................................................................

7附錄

A(資料性)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樣表...........................

9附錄

B(規范性)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實施流程圖....................................

10附錄

C(資料性) “雙隨機、一公開”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樣表..............................

11附錄

D(資料性) 檢查通知書示例

......................................................

12DB22/T

3218—2023 本文件按照GB/T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22/T

3218—2021DB22/T

3218—2021相比,除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a)

更改了“部門聯合抽查”的定義(見

3.2,2021

年版的

b)

增加了“職能標簽”的術語和定義(見

c)

增加了“權責標簽”的術語和定義(見

d)

更改了對基本要求中監管機制相關規定的表述(見

4.2,

年版的

e)

增加了對完善部門信息的規定(見

f)

更改了對省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規定(見

5.3.1,2021

年版的

5.2.1);g)

更改了對市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規定(見

5.3.2,2021

年版的

5.2.2);h)

更改了對縣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規定(見

5.3.3,2021

年版的

5.2.2);i)

刪除了對不宜納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事項的規定(見

2021

年版的

5.2.3j)

增加了對抽查比例、特殊重點領域檢查方式的規定(見

5.3.4,2021

5.2.4);k)

增加了抽查事項清單中的事項類別(見

5.3.5)l)

刪除了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的規定(見

2021

5.2.6)m)

增加了對完善規范要點的規定(見

n)

更改了“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的表述和相關規定(見

5.6、附錄

B,

年版的

、附錄

B);o)

更改了對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動態管理和備案的規定(見

5.6.6,2021

5.4.5)p)

增加了對檢查人員權責標簽的規定(見

5.6.5);q)

增加了對檢查人員申請回避的規定(見

6.5.3);r)

更改了對抽查任務公示的規定(見

6.6.1,2021

年版的

6.6.1

6.6.2);s)

更改了對現場檢查在實施檢查前的規定(見

,2021

年版的

)t)

增加了按規范要點檢查的規定(見

u)

增加了對檢查結果公示地點的規定(見

6.9.6、);v)

增加了對聯合抽查事項選取范圍的規定(見

w)

更改了聯合抽查年度計劃相關信息項(見

8.7,

年版的

)x)

更改了檢查通知書示例(見附錄

D,2021

年版的附錄

D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提出并歸口。場監督管理局寬城分局、吉林省銳迅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杜峰、王甲斌、初明明、楊愛武、于浩、竇峻策、彭博。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2021年首次發布為

3218—2021;——本次為第一次修訂。IIDB22/T

—20231 范圍合抽查、結果運用和監督管理。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及受委托的組織在委托范圍內,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沒有規范性引用文件。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two

random

selections

one

informational

supervision

及時向社會公開的一種監管方式。3.2部門聯合抽查 joint

departmental

inspection由發起部門組織實施,其他相關部門參與,共同開展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活動。3.3定向抽查 targeted

inspection按照企業類型、經營規模、所屬行業和地理區域等條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的抽查。3.4不定向抽查

inspection以轄區內全部被監管主體為基數抽取檢查對象的抽查。3.5重點檢查事項key

inspection

item涉及安全、質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領域的檢查事項。3.6一般檢查事項general

inspection

item重點檢查事項外的一般監管領域檢查事項。3.7職能標簽 function

用于標注監管部門工作職能的標簽化關鍵詞。3.8權責標簽

labelDB22/T

3218—2023用于標注檢查事項所對應的部門權責事項的標簽化關鍵詞。權責標簽根據省級部門三定方案、權責清單、“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事項清單等制定。可根據本部門實際權責標簽可為本部門(處室)監管對象關鍵詞,例如加油站、食品生產企業、測繪單位;也可為監管事項的關鍵詞,例如土地復墾、地質勘探、占道經營;也可根據監管行業制定,例如疫苗生產、疫苗銷售、疫苗使4 基本要求4.1應遵循依法實施、問題導向、協同推進、全面覆蓋、權責明確、規范透明的原則。4.2除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外,原則上所有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都應通過雙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取代原有的巡查制和隨意檢查,形成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4.3 隨機抽查應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市場秩確定抽查比例。4.4在做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同時,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違法違規個案線索,應立即實施檢查、處置。需要立案查處的,應依法進行調查處理。4.5 應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線索一查到底、依法處罰,并將處罰結果記于相應經營主體名下,形成對違法失信行為的長效制約。4.6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經相應程序批準后不予公開的,抽查計劃、抽查任務、抽查事項、抽查結果應在規定時限內向社會公開。4.7 全年抽查檢查工作應覆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所列檢查事項,應完成抽查工作計劃內容、抽查檢查結果的歸集和公示。4.8 應合理配置、統籌使用執法資源,提高裝備水平,完善檔案管理,確保有效監管。4.9 應統籌做好經費保障,將各有關部門工作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加強督察督導。5 工作基礎5.1 建設“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5.1.1 應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進本轄區統一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以下簡稱“工作平臺”)建設,實現抽查檢查和結果公示全程電子化管理。5.1.2 各級相關部門應依托工作平臺開展部門內部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已有自建平臺的,抽查檢查結果應實現與工作平臺數據的互聯互通。5.1.3 應對檢查過程、檢查材料和檢查結果處理進行規范化控制,確保工作平臺具備校驗和記錄關鍵數據錄入、修改和刪除的功能,實現全程留痕,責任可追溯。5.1.4 宜采用移動終端、

識別、掃碼等新技術手段,應用在遠程審批、調取檢查對象信息、檢查取證、過程數據現場處理等方面,不斷提高工作效率。5.1.5 應依托工作平臺,逐步實現紙質文件向電子化文檔轉換,提升資料備份的質量和便捷性,每一次檢查形成專項電子檔案,方便查閱。5.1.6 應向各級相關部門收集平臺使用情況反饋,根據反饋結果和工作發展需要,及時調整、更新平臺功能。DB22/T

3218—20235.2完善部門信息5.2.1 各監管部門在工作平臺中完善本部門基本信息。省級監管部門在平臺中建立并維護職能標簽,市級、縣級部門對省級建立的職能標簽進行選擇(認領)。5.2.2 職能標簽根據本部門三定方案及職能確定,可多選。5.2.3 同一轄區的同一職能標簽,只能由一個部門進行選擇(認領),不能被多個部門同時認領。5.3 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5.3.1 省級有關部門應按照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能和監管執法事項,規范并制定本業務領域全省統一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5.3.2 市級有關部門應自動認領上級職能部門制定的抽查事項清單,并可結合工作要求和本地實際情況進行調整。5.3.3縣級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部門職能自動認領省級及市級部門制定的抽查事項清單,并可結合工作要求和本地實際情況進行調整。5.3.4 隨機抽查事項主要包括重點檢查事項和一般檢查事項。對于特殊重點領域,在全領域、全鏈條等領域,抽查比例不應低于

20%且不設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檢查批次順序。數量和一般檢查事項的抽查比例。5.3.5 抽查事項清單應包括抽查項目、檢查對象、事項類別(重點檢查事項/一般檢查事項/特殊重點領域事項)、檢查方式、檢查主體、檢查依據等要素。清單樣表參見附錄

A。5.3.6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根據監管工作需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制修訂情況動態調整,并及時通過工作平臺或相關網站向社會公開。5.4 完善規范要點5.4.1 制定抽查事項清單的同時,應完善抽查事項對應的若干檢查步驟或檢查內容的規范要點,包括個抽查事項對應一個規范要點組。5.4.2 規范要點應根據法律法規及檢查任務進行補充和完善,實現動態管理。5.5 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5.5.1 應根據部門職責分工,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通過分類標注、批全部錄入名錄庫。5.5.2 檢查對象名錄庫應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以及產品、項目、行為等其他主體。5.5.3 經營主體宜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識別碼,產品、項目、行為等其他主體可為設計編碼。5.5.4 檢查對象信息應包括經營主體信息、機關事業單位信息和社團信息等。5.5.5 各級相關部門應根據檢查對象設立、吊銷、注銷等情況,實行動態管理。5.6 動態管理執法檢查人員名錄5.6.1 各級相關部門應在工作平臺中錄入本轄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管理維護。5.6.2 納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的,應為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5.6.3 應對納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的檢查人員按照執法資質、業務專長指定對應的權責標簽并在平臺DB22/T

3218—2023高工作效率。5.6.4 應綜合考慮所轄區域地理環境、人員配備、業務專長、保障水平等客觀因素,根據當次執法檢中隨機抽選當次抽查工作的執法檢查人員。5.6.5 一名檢查人員,可以指定多個權責標簽。5.6.6 各級相關部門應根據執法檢查人員變動情況,對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實行動態管理。5.6.7應積極探索其他科學有效方式,不斷改進和完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的管理和隨機選派機制。5.7 制定工作細則和指引5.7.1 5.7.2 抽查細則應統籌考慮各業務領域檢查的標準和重點,內容包括:a)

檢查對象名錄庫的范圍;b)

檢查對象的抽取方式;c)

各級執法檢查人員的隨機選派方式;d)

各業務領域的檢查標準和要點;e)

檢查形式;f)

檢查結果公示、文書格式;g)

其他相關內容。5.7.3 各級相關部門應針對不同檢查事項制定詳細的抽查檢查工作指引,讓執法檢查人員易于理解和操作。內容應包括抽查事項、檢查依據、檢查內容和要點等。6 抽查實施6.1 抽查實施流程抽查實施流程見附錄B。6.2 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計劃6.2.1 應由各級相關部門根據監管工作實際情況,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內容,制定本轄區的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并公示后實施。6.2.2 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應明確每項抽查任務的抽查任務名稱、抽查事項、抽查類型、抽查時間、抽查對象范圍、抽查對象總數、抽取比例、抽取數量、實施部門等要素內容。樣表參見附錄

C。6.2.3 在執行過程中有調整的,應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并公示更新后的工作計劃。6.3 設置抽查任務6.3.1 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監管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既要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6.3.2 應推行差異化分類監管,根據企業信用等級調整抽查方式、比例和頻次。對被投訴舉報多、列加抽查頻次,加大抽查比例。6.3.3設置隨機抽查任務,應實現:——全面實行部門內各業務條線的聯合抽查,對同一企業的多個檢查事項應一次性完成;——明確隨機抽查的檢查要求,規范檢查方式、檢查要點、檢查程序;DB22/T

3218—2023抽查監管平臺等,實現監管數據可保留,監管痕跡可查詢。6.4 隨機抽取檢查對象6.4.1 各級相關部門應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計劃的安排逐批次抽取檢查對象。6.4.2在抽取過程中,應按照監管領域、執法隊伍的實際情況,針對不同風險程度、信用水平的檢查果。6.4.3 抽取產生的檢查企業的數量占轄區企業總數比例不得低于上級部門年度抽查比例的要求。6.4.4抽取的檢查對象名單一經確定不可更改。6.4.5 6.5 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6.5.1 各級相關部門應針對任務要求調配好執法力量,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進行匹配。6.5.2 已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不可更換,但因崗位調整、工作沖突、健康狀況、執法回避等特殊情況選派,無須通過平臺再次抽取。6.5.3 如在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存在關聯關系或相關利害關系,應申請回避,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可更換其他檢查人員進行后續檢查。6.5.4 因專業性強等原因無法獨立完成工作的,在滿足執法檢查人員要求的前提下,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引入第三方或聘請有關專家配合參與執法檢查。6.5.5 對特定領域抽查,可允許具備相關領域資質的檢查機構、科研院所、行業專家等參與,通過提供專家咨詢意見等方式輔助工作,滿足專業性執法檢查的需要。6.5.6 涉及專業領域的,可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開展檢驗檢測、財務審計、調查咨詢等工作。6.6 公示抽查任務6.6.1 對經營主體的抽查任務應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對其他組織機構、自然人、特定或本地區政務公開網站進行公示。6.6.2 公示內容應包括抽查計劃名稱、抽查類型、抽查事項、抽查對象范圍、檢查起止日期、抽查經營主體數量及檢查對象名單等。6.7 執行抽查6.7.1 預查比對檔案資料等方式,掌握被檢查對象基本信息和動態情況。6.7.2現場檢查在實施檢查前,檢查部門宜利用網絡監測、數據搜索等技術手段,對被檢查對象相關信息研究分析,確定具體的檢查重點和方式。 進行檢查時,應嚴格按照規范要點進行逐項檢查,如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檢查內容在規范要點中并未涉及,應及時與上級部門取得聯系,協助其更新規范要點。DB22/T

3218—20 檢查方式一般應以實地檢查為主,以網絡監測、書面檢查為輔,可以多種方式并用,對每個經營主體的具體檢查方式,由檢查部門根據實際自主決定。 檢查小組應在現場檢查前以發放檢查通知書及電話、傳真等形式,告知被檢查對象檢查的時對象透露有關情況,不發放檢查通知書。檢查通知書示例見附錄

D。 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等異常情況的,視情況采取制作現場筆錄、初步提取證據、責令當事人頭方式、移動執法設備打印等方式。 檢查事項全部完成后,被檢查對象應在檢查情況記錄上簽字或蓋章。被檢查對象拒絕簽字或蓋章的,應由執法檢查人員現場記錄說明。6.8 形成檢查結果6.8.1 檢查完成后應及時匯總各事項檢查情況,形成抽查情況記錄表,由檢查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宜采用具備電子簽章功能的電子化技術手段,以避免紙質文件簽章手續繁雜,提高工作效率。6.8.2 應在檢查結束后及時歸檔,妥善保管。檔案中應主要包含檢查表格、證據材料等。宜同時采用電子檔案的形式予以留存。6.9 公示檢查結果6.9.1 各級相關部門應按照“誰抽查、誰錄入,誰查處、誰錄入”的原則,將抽查檢查結果、查處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集到經營主體名下。信息錄入應及時、準確、完整。6.9.2 對于產品、項目、行為等檢查對象,抽查檢查結果能夠記于相對應經營主體名下的,也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集到經營主體名下。6.9.3 除依法依規不宜公開的情形外,應在抽查任務完成后(有查處的自查處結束后)將抽查檢查結果保存,在

20

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6.9.4 已實施檢查但未公示檢查結果的,視為未完成抽查檢查。6.9.5 檢查結果公開后不可擅自更改,確需變更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后應予以更正。6.9.6 對經營主體的檢查結果應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6.9.7 對其他組織機構、自然人、特定產品、項目工程、地域場地場所、特定行為活動、特種設備等檢查對象的檢查結果應在本部門門戶網站或本地區政務公開網站進行公示。7 后續處理7.1 因被檢查對象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不予配合檢查情節嚴重,致使無法開展實質性檢查的,取得相關證據后直接形成相應的檢查結果。7.2 對不予配合的、適用一般程序做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法定抽查檢查未通過的結果信息,應作為失信記錄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7.3 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各類問題,應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后續監管的銜接,防止監管脫節。7.4 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情況,應依法加大懲處力度;對需要進行后續處理的相關線索,應依法移交有關部門;對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7.5 必要時,可通過向其他相關部門推送行政處罰、“黑名單”等相關信息的方式,實施聯合懲戒。DB22/T

3218—20238 部門聯合抽查8.1 各相關部門應依托省“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開展部門聯合抽查,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作平臺應與省“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整合融合,避免數據重復錄入、多頭報送。8.2 部門相關信息應通過工作平臺實現互聯互通,滿足部門聯合雙隨機抽查需求,為抽查檢查、結果集中統一公示和綜合運用提供技術支撐。8.3 省級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應結合本地區機構設置、職能分工、突出風險等情況,共同制定符合要求和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8.4 聯合抽查事項應在部門聯合抽查的發起部門和參與部門各自職能范圍內的抽查事項清單中選取。8.5 各抽查事項的發起部門應按照本級聯合抽查事項清單,主動協調配合部門,共同確定抽查工作安排,制定部門聯合抽查年度工作計劃,并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核。聯合抽查年度計劃的制定應科學、合理,做到“進一次門、查多項事”。8.6 各級相關部門應將本部門聯合隨機抽查計劃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8.7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匯總同級市場監管領域各部門的聯合抽查年度工作計劃后,制訂并公布本地區數、抽取比例、抽取數量、發起部門、參與部門等內容。8.8 抽查任務設定后,發起部門應通過工作平臺中的隨機搖號程序,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按照預定的比例抽取檢查對象名單。名單通過工作平臺派發至參與該項聯合抽查任務的相關部門。8.9 檢查對象名單確定后,各任務執行部門應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組成檢查小組。任務發起部門的工協作完成檢查任務。8.10 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9 結果運用9.1 應建立健全隨機抽查結果共享交換和互認互用機制,實現抽查檢查結果政府部門間共享互認。9.2 各級相關部門應在涉及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公司、招投標、政府果作為對經營主體信用評價的重要考量因素。9.3 應強化抽查檢查結果分析利用,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進行數據監測、分析和挖掘,提升企業信用風險預測、預警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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