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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開電大法律事務專科《民法學1》期末考試題庫第五大題、案例分析題庫7月國開電大期末紙質考試的全部試題及答素。2006年12月21日,張某某向劉某某提供借款100萬元,2006年12月29日又向劉某某提供借款30萬元,劉某某分別出具了借條,并對還款期限和借款利息進行了約定。劉某某曾分三次向張某某還款共計10萬元,分別為2010年2月12日還款4萬元、2010年8月10日還款3萬元、2010年12月3日還款3萬元,余款本金120萬元及相應利息至今仍未償還。劉某某于2011年1月4日去世,張某某(1)張某某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是否屆滿?劉某某主動還款對張某某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有何影響?期限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在本案中,劉某某于2010年2月12日、2010年8月10日和2010年12月3時效期間。因此,從2010年12月3日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張某某的請求權尚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記。請回答1-3題。(1)抵押期間,謝某向陳某表示愿意以50萬元購買陳某的房屋,是否需要賀某的同意?抵押權是否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如謝某代為償還20萬元借款,則陳某的轉讓行為無須得到賀某同意。抵押權會受(3)賀某應該在何時行使抵押權?張某的保證期間是什么?甲公司1992年5月經人介紹認識乙公司業務員丙,經協商由乙供甲海爾電冰箱40臺,丙未經單位同意就口頭承諾,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張,丙填寫為5720。元,尚欠23500元貨未供,后甲幾問:丙是什么行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擔責任?自己帳戶的貨款未提異議,并兩次供21臺電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對丙行為的追認。3.乙應承擔民事責任。丙的無權代理行為被追認后,該代理行為從開始實施起,就發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乙應退余款并賠償甲損失。公司在城市公園旁開發預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總額近8000萬元。但甲公司遲遲未開工,按期交房無望。乙、丙等購房人多次集體去甲公司交涉無果,險些引發群體性事件。面對瘋漲房價,乙、丙等購房人為另行購房,無奈與甲公司簽訂“退款協議書”,承諾放棄數額巨大的利息、違約金支付的要求,領回原購房款。經咨詢,乙、丙等購房人起訴甲公司。本案中的“退款協議書"是否符合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法律后果如何?答:本案中的“退款協議書”不符合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當事人的行為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自愿約定、履行義務等原則。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約定開工建設并按期交房,已經違反了誠信原則。而乙、丙等購房人在面對甲公司的違約行為時,被迫放棄追求利息和違約金的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系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法律后果是甲公司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乙、丙等購房人有權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獲得相應的賠償。乙、丙等購房人雖然與甲公司簽訂了“退款協議書”,但是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無奈的情況下簽訂的。在該協議書中,乙、丙等購房人被迫放棄了數額巨大的利息、違約金的支付要求,該約定顯然是顯失公平的。“退款協議書“的訂立顯失公平,為保護購房人的利益,法院應當依據購房人的要求撤銷該協議,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違約金。《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撒銷。甲公司、乙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協議”約定,合作開發的A區房屋歸甲公司、B區房屋歸乙公司。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委托書",委托丙公司對外銷售房屋。"委托書”中委托人簽字蓋章處有乙公司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簽字,王某同時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查看“合作開發協議”和“委托書"后,與丙公司簽訂"房屋預訂合同",約定:“張某向丙公司預付房款30萬元,購買A區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后,雙方簽訂正式合同。”丙公司將房款用于項目投資,全部虧損。后王某向張某出具"承諾函":如張某不鬧事,將協調甲公司賣房給張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預售許可后,將A區房屋全部賣與他人。張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張某與李某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該債權轉讓給李某,通知了甲、乙、丙公司。因李某未按時支付債權轉讓款,張某又將債權轉讓給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司。(1)“委托書”的當事人是誰?答:“委托書”的委托人是乙公司,被委托人是丙公司。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委托書》,委托丙公司對外銷售房屋,雖然王某也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委托書》中委托人簽字蓋章處有乙公司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簽字,而非甲公司的公章,應當認為委托人是乙公司,被委托人是丙公司。(2)“承諾函”是否有效?答:“承諾函”不產生法律行為上的效果。“承諾函”中“協調”一詞并不表明王某保證在甲公司不履行債務時,王某承擔責任,因此其性質并非保證擔保。《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甲急需用錢,委托乙代其出賣在上海的的五間房屋。乙接受委托,將房屋賣給丙。丙與乙談的房價低于市場房價,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贈乙1萬元作為酬勞。乙電話聯系甲,甲過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沒有時間對比價錢,即委托乙代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甲事后得知乙與丙相互串通,壓低房價,便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問:(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有何法律依據?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權,其行為將房屋出售給丙是行使代理權。但是,乙在行使其權利時進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動,該行為無效。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乙所為是無效民(2)甲的損失應由誰賠償?為什么?談的房價低于市場房價,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贈乙10萬元作為酬勞。乙電話聯系甲,甲過于相信乙問:(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有何法律依據?(2)甲的損失應由誰賠償?為什么?答: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損失,甲有權向他們中的任何一人主張乙專門批發布料。甲向乙借3000元及布料50米,約定錢與布料半年之后一次還清。過了半年,甲僅還款500元,而且未償還布料。乙多次到甲處催還,還,聲稱“這衣服是用我的布料做的,理應歸我所有。”據查,僅制作衣服的加工費甲花去2000元。(2)乙有沒有權利拿走甲的衣服?為什么?甲是一家大型百貨商場,商場內銷售各種品牌的電器。2008年3月經人介紹認識乙公司業務員丙,乙公司是海爾電冰箱的代理商。經協商由乙供甲海爾電冰箱40臺,丙未經單位同意就口頭承諾,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張,丙填寫為57200元。乙收到支票后兩次供貨共21臺電冰箱,尚欠23500問;丙是什么行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擔責任?入自己賬戶的貨款未提異議,并兩次供21臺電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對丙行為的追認。案例1:甲鄉人民政府為建造辦公大樓,向乙工商銀行貸款300萬元,后來因為各種原因,到李某曾為山海公司業務員,于2010年被山海公司解聘。2011年5月,李某利用自己私自配制的鑰匙盜取蓋有山海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兩份。2011年6月,李某使用該空白合同,以山海公司的名義與不知情的大河公司訂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山海公司向大河公司出售貨值10萬元的產品,貨到付款,并收取1萬元定金。山海公司知情后,表示拒絕追認。(1)李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效力如何?是否構成表見代理?②追回定金:大河公司可以要求李某退還已支付的1萬元定金。藍天機械廠從2000年起為大地汽車輪胎廠加工零配件,2002年12月,大地汽車輪胎廠與某一摩托車廠合并,更名為天宇汽車制造廠。在合并前,大地汽車輪胎廠已累元,合并后,藍天機械廠向天宇汽車制造廠追索欠款,天宇汽車制造廠則以"大地汽車輪胎廠已撤銷,廠長已更換,其債務與本廠無關"為由,拒絕償還。藍天機槭廠遂訴諸法院。問:天宇汽車制造廠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為什么?示,事成后愿贈李500元.李寫信將出售房屋之事告訴劉某。劉由于不知當地房價,又過于相信李,即問: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有何法律依據?劉某損失應由誰賠償?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賠償?為什么?法律依據如何?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劉某的損失,劉有權向他們中的任何一人主張全部權利。因為民法通則第某電鐵廠從2007年起為某汽車油箱廠加工電鍍零配件,2009年10月,汽車油箱廠與汽車配件廠合井,更名為汽車制造廠。在合并前,汽車油箱廠已累計欠電鍍廠加工費57萬元,合并后,電鍍廠向汽車制造廠追索欠款,汽車制造廠則以"汽車油箱廠已撤銷,廠長已更換,其債務與本廠無關"為問:汽車制造廠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為什么?(2)汽車制造廠應承擔汽車油箱廠的全部債務,即57萬元。某電鐵廠從2000年起為某汽車油箱廠加工電鍍零配件,2002年12月,汽車油箱廠與自行車廠合并,更名為汽車制造廠。在合并前,汽車油箱廠已累計欠電鍍廠加工費57000元,合并后,電鍍廠向汽車制造廠追索欠款,汽車制造廠則以"汽車油箱廠已撤銷,廠長已更換,其債務與本廠無關"為由,問:1.汽車制造廠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為什么?答:汽車制造廠應承擔汽車油箱廠的全部債務,即57000元。某電鐵廠從2005年起為某汽車油箱廠加工電鍍零配件,2007年10月,汽車油箱廠與汽車配件廠合并,更名為汽車制造廠。在合并前,汽車油箱廠已累計欠電鍍廠加工費57萬元,合并后,電鍍廠向汽車制造廠追索欠款,汽車制造廠則以"汽車油箱廠已撤銷,廠長已更換,其債務與本廠無關"為由,問:汽車制造廠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為什么?2.汽車制造廠應承擔汽車油箱廠的全部債務,即57萬元。某年8月,郭某為了籌集資金,向其朋友孫某借款50萬元,并許諾將自己剛剛買下的一套價值時,汽車發動機失靈,郭某對孫某說:"看來今天辦不了了。改天抽空再辦吧,你還信不過我?"因為兩人關系一直不錯,孫某看郭某很誠懇,就同意了。9月,有消息說該地被劃入開發區,房價大漲,郭某的房子又臨大路,位置很好,因此價格上漲了20萬元。孫某一直催郭某趕緊辦理抵押登記,郭某說:“現在房價上漲了,我正好還缺一筆資金,你能不能再借我10萬元?”并許諾錢到手后立即辦理抵押登記。孫某擔心若不借錢,郭某就不給辦理登記,于是又借給了郭某10萬元。兩人共同去辦理了登記。(1)假如在辦理登記后,郭某又背著孫某將房子轉讓給趙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孫某對房子的抵押權是否受影響?趙某能否取得該房的所有權?答:在辦理抵押登記后,孫某對房子的抵押權已經得到了法律保護。如果郭某在不通知孫某的情況下將房子轉讓給趙某并辦理過戶手續,那么趙某應承擔郭某給孫某的債務。既趙某取得的房產所有權是受到抵押權的約束的,孫某的抵押權不受影響。趙某能取得該房的所有權,但需在抵押權范圍內對房子承擔相應的債務責任。(2)假該地并未被劃入開發區,房價又降至35萬元。郭某是否有義務提供擔保?答:根據之前的約定,郭某向孫某借款50萬元,并承諾將房屋抵押給孫某。后來,郭某又向孫某借款10萬元,并且兩人共同辦理了抵押登記。在這種情況下,郭某已經按照約定為借款提供了擔保。盡管房價下跌至35萬元,但郭某仍然需要承擔向孫某還款的義務,而孫某對房子的抵押權同樣得到保護。即使房屋價值降低,郭某依然有義務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在這種情況下,郭某已經提供了擔保,不需要再額外提供擔保。當然,如果孫某認為現有擔保不足以保障其債權,可以與郭某協商要求提供其他某商店有標價1350元絞面機和350元切面機。售貨員甲誤將價值1350元的絞面機當350元的切面機出售給顧客乙。乙當時問:"如有問題,能否退貨?"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貨。"乙交款提貨。不久,甲發現錯誤,找到乙,說明情況并道歉,要求乙補交余款或者退回絞面機。乙不同意,因為甲說過"商品售出,概不退貨。"問:(1)甲乙的行為是什么性質的行為?為什么?答:甲乙的行為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甲的行為是因為對標的物發生重大誤解。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是可撤銷的行(2)乙不同意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答: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民法通則,行為可以不撤銷,需要乙補齊貨款;也可以撒銷,該行為從成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雙方返還財物。王強是雷州人,但家住廣州,他經常自制藥酒,一天讓兒子王小軍去某市場購買中草藥“首烏”8斤。王小軍到市醫藥公司門市部買藥材時,向售貨員表示要購買中草藥“首烏”8斤,雷州話“首烏”與廣州話“草烏”的聲音十分相近,售貨員誤將8斤“草烏”賣給了王小軍,王小軍不認識中草藥,遂將藥材帶回家。數日后,王強發現藥買錯了,找門市都要求退貨,該門市部拒絕,王強遂訴至法院。問:此案如何處理?法律依據是什么?答:(1)民法通則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者撤銷。(2)售貨員把王小軍買首烏誤解為買草烏,顯然雙方在買賣的標的物上存在重大誤解,違背行為人的真實意愿。(3)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基于對民事行為的重要內容誤解而進行的民事行為,該糾紛屬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4)法院應變更或撤銷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王強做服裝枇發生意,李剛也做服裝批發生意,王強要去廣州進一批牛仔褲,李剛委托王強代購100條牛仔褲,回來之后李剛收下褲子并與王強結賬。一個月后,王強又去廣州進皮褲,見質量好,價格合理,便又替李剛購進30條皮褲,回來后李剛見市場不錯,收下貨物,進行銷售。半個月后,王強賣完此批貨又去廣州進貨,順便又替李剛購進30條皮褲,李剛此時見市場飽和,拒不接貨,王強提出要退連同及第一批牛仔褲、第二批皮褲一起退,否則就接貨。問:(1)王強和李剛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么?(2)此糾紛如何處理?答:(1)王強的理由不成立,李剛的理由成立。(2)李剛委托王強代理購買牛仔褲屬于合法的委托代理關系。因此王強第一次代理李剛購進100條牛仔褲屬委托代理。(3)王強第二次代理李剛購進30條皮褲屬無權代理,但李剛事后予以追認,并收下貨物銷售,委托(4)王強第三次代理李剛購進30條皮褲屬無權代理,李剛未予以承認。民法通則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5)本案王強第一、二次代理購貨行為是有效的,李剛應付錢,第三次行為是無權代理,由王強自行承擔。小張從小天賦異稟,聰明伶俐。爺爺老張對孫子甚是喜愛。在小張6歲時,爺爺將家中祖傳的一幅價值200萬元的名畫贈與小張。母親劉某得知此事后,堅決表示反對。在小張8歲那年,爺爺又將自己價值27500元的歐米茄手表贈與小張。母親劉某亦明確表示反對。(1)母親劉某的反對是否影響贈與行為的效力?答:母親劉某的反對不影響贈與行為的效力。贈與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東西時,因為行為能力的缺乏而無效,而不是法定代理人的反對而無效。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2)爺爺的贈與行為是否有效?答:爺爺贈與名畫時,小張只有6歲,小張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贈與的行為無效。贈與手表給小張時,小張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此時小張接受贈與,屬于純獲利益的行為,有效。《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周某和羅某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女周某某。2012年,周某和羅某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約定兩人在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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