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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事故類型及定義事故一般是指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老年人意外事件(事故)

是指老年人在入住養老機構期間所發生的、未曾預料的突發性事件(事故),常常導致老人軀體和精神傷害。意外事件輕微傷害較嚴重傷害不易引發矛盾與糾紛

不構成事故容易引發矛盾與糾紛

構成事故R版權所有

恕不復制事故類型及定義事故類型1、意外事故狹義意外事故:責任的主體在老人。是由于老人自身原因(如不適當的操作或活動、個人不注意、突發疾病、自主選擇等)和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天災人禍等)引起的,而非機構方面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廣義意外事故:雙方均有一定責任,但主觀無故意。2、責任事故

責任的主體在養老機構。是指養老機構設施存在嚴重缺陷,或工作人員疏忽、違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失職行為所造成的事故。事故類型及定義事故責任認定過程責任劃分全部責任——責任事故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狹義意外事故廣義意外事故

責任認定過程老人親屬起訴機構無責辯護法院依法斷案事故責任認定過程事故責任認定依據及后果責任認定困惑

沒有專業事故責任認定機構缺乏專門法律法規依據目前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后果1、責任認定難,矛盾糾紛多;2、尋求私了多,息事難寧人;3、機構敗訴多,賠錢又受氣;事故責任認定依據及后果醫療事故認定的五個要件:(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拓展:醫療事故的責任認定部門:衛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監督科(醫學會)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事故責任認定過程事故產生原因責任認定影響因素汪敏:《中國機構養老服務的民事法律風險研究——基于567份裁判文書的整理與分析》養老機構主體資格養老機構工作人員資格入住者的主體條件服務協議的風險護理服務的風險事故責任認定影響因素與判決傾向1.養老機構主體資格存在問題:養老機構未取得設立許可判決傾向:1.是否辦理養老機構行政許可,屬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的范圍,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且多數判決認為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與損害結果之間缺乏因果關系。2.入住老年人在明知對方屬于非法經營的情況下仍堅持入住,則對其自身發生的損害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判決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事故責任認定影響因素與判決傾向2.養老機構工作人員資格存在問題:護理員未受專業培訓或持證上崗;護理員配置比例不合理判決傾向:有爭議,基本認定判決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事故責任認定影響因素與判決傾向3.入住者的主體條件存在問題:不符合入住條件的老人發生身體或財產損害判決傾向:容易產生爭議的是入住老年人患有精神病、傳染病以及阿爾茨海默癥1.認定養老機構和入住老年人的監護人或代理人雙方都有過錯2.僅從入住老年人的監護人或代理人是否違約的角度討論判決依據:1.民政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養老機構服務合同》范本中第8.2條規定:“乙方或乙方監護人保證乙方不屬于患有精神病、甲類或乙類傳染性疾病等不符合入住養老機構疾病的老年人”。2.地方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養老服務機構不得接受傳染病人和精神病患者3.《合同法》事故責任認定影響因素與判決傾向4.服務協議的風險存在問題:未簽署服務協議判決傾向:1.認定口頭合同的約束力2.以交易習慣確定服務內容3.直接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判決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規定,認定雙方雖未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可以認定是以“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2.《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3.《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養老機構應當與接收服務的老人及監護人或代理人簽署服務協議。事故責任認定影響因素與判決傾向4.服務協議的風險存在問題:1.變更協議內容(護理等級、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2.免責條款的合法性判決傾向:1.在有合理依據的基礎上支持;違約責任2.免責條款的司法實踐具有很強的爭議性(1)不合理加重老人責任的免責條款屬于無效條款(2)法定義務不能因雙方當事人的事先約定或一方當事人的提前告知而免除(3)損害結果與機構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的,即使免責條款合理依然無法免除責任判決依據:《合同法》事故責任認定影響因素與判決傾向5.護理服務的風險存在問題:違反合同約定具體描述1.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入住老人提供符合服務質量標準的養老服務2.提供的服務場所或設施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行業地方標準3.提供服務過程中未能合理地保障入住老人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4.當入住老人發生緊急情況或突發危重病情時,未盡及時通知監護人及送醫的義務5.發現老人為疑似傳染病人或精神障礙患者時,未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判決依據《合同法》事故責任認定影響因素與判決傾向5.護理服務的風險存在問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具體描述合同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與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發生了責任競合,允許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請求權基礎判決傾向裁判路徑不同判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事故責任認定影響因素與判決傾向總結:責任類型、歸責原則、確定責任比例原則裁判依據:《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裁判路徑:一是認定養老機構違約,依據《合同法》承擔違約責任;二是認定養老機構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依據《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由人身、財產利益的受損害方選擇請求權基礎。侵權責任判定的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發生、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發生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要件。且第三人或受害人的過錯都會對責任的承擔產生影響。在存在第三人侵權的情形下,養老服務機構可能與第三人構成共同過錯。在受害人自身具有過錯的情形下,養老服務機構可能與受害人構成混合過錯,可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請求權的選擇:入住老年人選擇違約還是侵權作為請求權基礎,只有在涉及第三人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等案件時,才會對裁判結果產生實質影響(《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事故責任認定影響因素與判決傾向

法院確定養老機構在養老服務糾紛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比例時,往往以養老機構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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