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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在西方社會的起源和發展

自然和社會構成了人所棲居的世界。作為知性的存在,人不能滿足于對來自外在世界的各種刺激作單純的條件反射,而是永不休止地致力于從紛繁復雜而又變幻莫測的世界中探尋出某種規律,從而有助于對自己的生活做一種有序的安排。對自然界的不懈探索孕育出了科學和技術,使人們得以馴服自然。這一過程自18、19世紀以來獲得突飛猛進的進展,以至于超出了人類自身條件所允許的界限,使人們在這個世紀即將結束之時不得不重新思考人類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人類對社會規律的探索則經歷了一個更為曲折復雜的過程。古希臘德爾菲神廟中的那句銘文——“認識你自己”——成了人們永遠都在追求、卻永遠也難以達到的目標。西方有一句古諺:“習慣是第二種自然”,這句話很好地道出了人類社會生活中的一些奧秘。人所生活于其中的社會環境和社會制度從來都不是個人自己選擇的結果,他/她被放置到這種環境中去,他/她的出生在很大程度上便決定了他/她今后可以選擇的范圍。人們對社會規則的探討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事后的“合理化”,而不是一種事前的論證。而且,人們的社會生活方式因時、因地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異,他/她們使用著不同的象征性符號、遵循著不同的儀式、以不同的方式進行交流、以不同的方式維護著不同的社會秩序。在探究社會時,人們往往無法刨根問底,因為社會現實是人類集體行動的產物,作為這一社會建構過程的無數個參與者之一,研究者無法置身事外,客觀地觀察和分析這個“生活世界”。正像一位當代歷史學家所說的那樣:“無論宗教和哲學提出什么樣的建議,自我認識都要求人類根據自身的條件、在自身局限的約束下、通過自己不完備的理性創造出自己的衡量尺度這種在語言的限度內尋求自身衡量尺度的活動同人類的歷史一樣源遠流長。

從古希臘開始,西方人對自然和社會的探索就分別選擇了兩種不同的路徑,以至于形成了C·P·斯諾所稱的“兩種文化”、海因里希·李凱爾特所區分的“自然科學”和“文化科學”、依曼紐爾·康德所說的“繁星密布的蒼穹和我心中的道德律”以及恩斯特·特羅齊所揭示的“自然主義與歷史主義之間的戰爭”。可以說,自然與文化之間的辯證關系一直伴隨著西方人走過漫長的文明史,體現在他們的語言和思維習慣中。這種二元論被里查德·羅蒂表述為一種“心智集合”或者是“話語共同體”之間的差異。[注釋title=‘跳轉到該注釋’name=‘[注釋’[[注釋]]通過這兩種不同的智識努力,西方人發展出了兩套系統的知識體系,一套是關于“自然規律”的知識體系,另一套則是關于“社會規范”的知識體系。法學是后一種知識體系中最早出現的系統學科,而且一直占據著這一體系中的霸主地位,直到19世紀近代社會科學興起。之所以如此,乃是因為法律本身便是人類為自己創造的尺度或“規矩”,而法學則是對這一規矩進行理論建構、并在它的限度之內研究人類行為的一門學科。

法學是一門古老的學科,它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與哲學不同,法學并非產生于追求知識的“純粹”動機,它的歷史一直是與法律職業的歷史密不可分的。人類的集體生活需要秩序,不同的人類群體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發展出了不同的秩序范式,這些秩序范式的不同在于其中蘊涵著不同的規則。古代希臘和羅馬的人民選擇了法律作為組織社會秩序的主要規則,因此發展出了不同于其它文明的獨特的秩序范式。與其它約束個人行為的規則不同,法律具有很強的“外在化”特征,即:它只能管束人的外部行為,而且只能靠外在于行動者的力量來維持。這樣就需要有一些專門的人員來負責維持法律的正常運作。在羅馬共和國時期,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法律家群體已經產生,其中有一些專門解答法律問題、傳授法庭技巧、研究法律原則的人士,被稱為法律顧問或法學家。而他們對法律所作的闡釋和研究就形成了一套關于法律的系統知識,他們把這套知識稱為“法律科學”或“法學”。“法律科學”是羅馬人對西方文明作出的最重要的貢獻,它使法律傳統成為西方社會文化傳統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有時甚至在其中占據最核心的位置。在西羅馬帝國覆滅之后,“法律科學”的傳統除了在東羅馬帝國繼續得到保持,并最終醞釀出查士丁尼皇帝組織編撰的集大成作品外,還通過基督教教會和神職人員的學術研究活動得以延續。后者使“法律科學”的傳統與西方歷史上另一項重要的傳統——基督教傳統融為一體。在中世紀的教會大學中,法學和神學成為最重要的兩種學科,它們都以注解和闡釋經典作為主要的研究方法,只不過法學所面對的經典是羅馬法論著,而神學的經典則是圣經。這種研究方法的系統性特征使法學繼續保持著“科學”的地位。而且,這種以揭示“意義”為主要目的的方法經過人文學者的不斷發展,最終發展成為一種系統的方法學,即關于“解釋”的科學。近代所有關于人類自身的科學都是在這種方法學的基礎上建構和發展起來的。

在近代民族國家興起的過程中,由于法律在西方人的社會生活中以及法學在西方人的知識體系中所占據的核心位置,君主和市民階層都竭盡全力爭取在法學領域中的話語壟斷權。羅馬法繼續成為法學研究活動的主要源泉,不過,人們以“回到古羅馬時代的羅馬法”為旗號為它賦予了新的、世俗的含義。同時,各民族國家也都致力于發掘和整理本民族的習慣法,以羅馬法為藍本對它們進行形式化和系統化的加工。由于民族國家立法活動的需要,法學發展成為一種“百科全書”式的學問,人們致力于探討法律與氣候、地理環境、民族特性等等之間的關系,并對古往今來各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進行歷史的和比較的研究。到18世紀為止,法學已經成為研究人類社會生活的最重要的一門學科。與此同時,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得到高度的發展,法律成為國家統治和管理社會的首要工具。

自然科學和相應的工業技術的發展徹底改變了人類的生活。在19世紀,西方知識界開始對“思辯性的”學術傳統進行批判,人們試圖把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移植到對人和社會的研究之中,進而像控制自然那樣規劃和控制人類社會。經濟學和統計學便是在這種設想的驅動下產生并且服務于這種設想的,它們的出現標志著現代社會科學的誕生。]在“現代化”的過程中,法學逐漸失去了探究人類社會生活的條件和規矩的特權,甚至被排擠出“科學”的行列,因為這一名稱已經為自然科學以及模仿自然科學追求實證性的學科所專享。在今天的知識分類學中,科學或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人文學科成為最基本的三種知識形態。這種劃分已經被學術職業體制和大學教育體制確定下來。法學在這種三分體制中無法找到自己的位置。在法學傳統十分強大的歐陸國家,法學往往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存在

,但其學術地位根本無法與上述三大學科抗衡。而在英國和美國,法學在很大程度上是作為一門“技藝”而不是作為一種“學術”來傳授的。起初,法律教育主要是在法律職業機構或這些職業機構的“行會”所開設的學校中進行的,而后來出現的大學法律院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沿襲著這種職業培訓的風格和方式。這一點在美國表現得尤為突出,在那里,法學與醫學、商學等等一同被歸入“職業教育”的行列。“職業教育”這一標簽其實已經排除了這些學科的從業者在“學術共同體”中的成員資格,而使他/她們順理成章地進入“職業共同體”。“lawyer”一詞在美國被用來指代所有法律職業者,而法學教授也算在其中,被稱作“academiclawyer”。但是,由于法律在國家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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