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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第一章:刑法的緒論刑法:即一個國家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具體些說,刑法是掌握政權的階級即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和應負刑事責任,并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廣義刑法: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總稱,包括刑法典、單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附屬刑法規范)。狹義刑法:系統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刑法典。刑法的淵源:刑法典、單行刑法、附屬刑法刑法典:是以國家名義頒布的、系統規定犯罪及刑法的法律,是刑法的最主要存在形式。單行刑法:國家以決定、規定、補充說明、條例等名稱頒布的,規定某一類犯罪及刑罰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項的法律。刑法的性質:內容上一一(1)調整范圍的廣泛性,從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秩序到公民個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都有所涉及(2) 調整對象的特定性:針對最嚴重的違法行為(3) 調整手段的嚴厲性:刑罰是國家最嚴厲的強制方法形式上一一(1)刑法是基本法(2)刑法是實體法(3)刑法是公法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護法益刑法的任務:就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保護人民,打擊敵人,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刑法的機能:就是刑法在社會生活中應當具備的作用,它是實現刑法目的和任務的手段。(1) 保護法益機能(2)保障人權機能(3)規制行為機能謙抑思想:就是不應當將所有的違法行為都作為刑法的處罰對象,作為刑法處罰對象的只能是那些不得不予以刑罰處罰的行為。刑法規范:是以禁止、處罰犯罪行為為內容的罪刑規范。(包括行為規范和裁判規范)如刑法規定有盜竊罪、遺棄罪,其中所蘊含的規范就是:不得盜竊、義務者必須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刑法的體系:是指刑法典的組成和結構。我國刑法是采用編、章、節、條、款、項的結構來編排的。我國刑法典分為①總則②分則③附則。刑法解釋:是對刑法規定用語的意義進行說明,是賦予刑法規范特定含義的思維或者實踐過程。分類:(1)主體不同立法解釋一一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刑法規定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一一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審判和檢查工作中具體應用的法律解釋(2) 方法不同文理解釋一一亦稱文意解釋或者文法解釋,是根據刑法條文的文詞字句進行的字面解釋。論理解釋一一指參酌立法背景、目的、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對刑法規定做邏輯分析,闡明刑法用語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當然解釋)一一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事項,但依事物屬性、處罰目的以及當然的道理,推論刑法所沒有明文規定的事項,但要在刑法規定適用范圍之內。(擴大解釋)(限定解釋)刑法解釋原則:(1)不能超出罪刑法定原則(2)文理解釋優于論理解釋(3)解釋時必須注意條文之間的協調一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全部刑法規范、具有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義,并體現我國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準則。罪刑法定原則:法無規定不為罪,法無規定不處罰。意義:是對罪刑擅斷的否定,注重保護人權,實現刑事法治。內容:(1)排斥習慣法(2)禁止絕對不定期刑(3)禁止類推(4)禁止塑及既往(5)明確性原則(6)刑罰法規內容妥當原則刑法適用平等原則:對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體現:、(1)定罪上的平等(2)量刑上的平等(3)行刑上的平等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在分析罪重罪輕和刑事責任的大小時,不僅要看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性,而且要結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綜合體現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確定其刑事責任程度,適用相應輕重的刑罰。人身危險性: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圍刑法效力范圍:即刑法的適用范圍,是指一國刑法在什么地域范圍內,對什么人,在什么時間內能夠適用的問題。(1) 刑法的空間效力:稱刑法的地域適用范圍,涉及刑法在什么地域內對什么人適用。——屬地原則:只要是在國內實施的犯罪,不管行為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本國刑法。——屬人原則:不管犯罪地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只要是本國人所實施的犯罪,都適用本法。——保護原則:不管行為人的國際如何,也不管犯罪地是否在本國領域內,只要是侵害本國或者本國國民利益的犯罪,一律都適用本國刑法。——普遍原則:不用考慮行為人的國籍和犯罪地,只要實施了世界各國公認的嚴重犯罪,各國都有權對其適用本國刑法。(以屬地原則為主,其他原則為輔)(2) 刑法的時間效力:刑法何時發生效力,何時失去效力,以及對生效以前實施的犯罪是否適用的問題,主要涉及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從舊兼從輕:新刑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新刑法處罰較輕時,具有溯及力,對新刑法頒布之前的行為可以依照新刑法處理。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1.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及其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征:(1)社會危害性:對刑法所保護的具體利益造成了客觀具體的侵害侵害:包括實際危害和現實威脅(2) 應受刑法處罰性:指該行為具有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特征。是犯罪成立條件之一意義:一是對社會危害性特征的限定;二是說明犯罪是行為人主觀上有責任的行為具有危害社會的行為卻不受刑法處罰的場合:1.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2.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不受處罰3.由于精神病而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4.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3) 刑事違法性:指行為違反刑法條文的規定,即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三者關系:前兩者是后者的基礎,后者是前兩者的法律表現,前兩者是犯罪的本質特征,后者是犯罪的法律特征犯罪的分類(1) 理論上自然犯和法定犯:以犯罪行為是否違反社會倫理為標準,對于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行為違法有幫助。——自然犯:指即便不了解法律規定,也會依據其違反社會倫理的性質而被認定為犯罪的行為:殺人,放火,搶劫,強奸.?——法定犯:指國家為了實現某種行政目的而加以禁止的行為,其自身可能并不違反倫理道德。隔離犯和非隔離犯:以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之間是否具有時間或者地點上的間隔所做的分類必罰的犯罪和不罰的犯罪(2) 法律上國事犯和普通犯:以行為是否危害國家主權、政權、社會制度和安全為標準所做的分類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在犯罪構成上,行為人是否限定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為標準所做的分類。親告罪和非親告罪:以是否以被害人的告訴為處理條件所做的分類基本犯、加重犯與減輕犯:根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所做的分類——基本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不具有加重情節或者減輕情節的犯罪——加重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礎上具有加重情節并加重處罰的犯罪——減輕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礎上具有減輕情節并減輕處罰的犯罪犯罪構成: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犯罪構成與犯罪概念相聯系、區別:——犯罪概念從宏觀上揭示了犯罪的社會政治特征和法律特征,從整體上把犯罪與其他行為作了區分。——犯罪構成則在犯罪概念的基礎上闡明犯罪的結構及成立要件,為正確認定犯罪提供具體規格和標準。因此犯罪構成實質上是犯罪概念的具體化,犯罪構成與犯罪要領之間是具體與抽象的關系。犯罪構成要件:犯罪構成內容所包含的構成成分分類:(1) 客觀要件:表現于外界、離開行為人的意識而獨立存在,并能夠被認識的要素:犯罪主體、侵害的法益、行為對象、危害行為、結果、方法、時間、地點等(2) 主觀要件:實施犯罪的行為人的精神特征以及存在于行為人內部的心理的要件:責任年齡、精神狀態、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犯罪目的等。(3) 記述要件:在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上,不用加入價值判斷,只要根據一般人的認識和解釋就能確定(4) 規范要件:要根據是否“應當如此”的規范判斷之后,才能確定的條件,如“情節嚴重的”(5) 共同要件:犯罪都必須具備、不可缺少的要件(6) 選擇要件:并非所有犯罪必須具備,而只是部分犯罪所必須具備犯罪構成體系四要件:(1) 犯罪客體: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法益)特征:(一)犯罪客體是一種社會關系(二) 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三) 犯罪客體是被犯罪行為侵犯的社會關系犯罪對象: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具體的人或物。犯罪對象是人,犯罪客體就是生命權等人身權;對象是財物,則客體是財產所有權??(2) 犯罪客觀方面:人所實施的一定危害社會的行為、結果以及行為的方法、時間、地點等——危害行為:在人的意識支配下的危害社會的身體活動。作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對外界產生影響,使現實中平穩的法益狀態惡化(①身體②物質性工具③自然力④動物、他人)不作為:當為而不為一定身體活動而放任外界的某種變動,即不阻止正處危險狀態中的法益狀態進一步惡化。(義務來源:①法律明文規定②職務或業務要求③法律行為引起④先行行為引起。)不真正不作為的義務來源:1.人身義務(夫妻,父子..)2.結果義務(參與結果的控制,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取得因果關系的條件:1.行為人對結果已經開始事實上的控制2.行為人對結果的控制具有排他性——危害結果:廣義危害結果包括危害行為給法益造成的實際侵害或者現實威脅。分類:(1) 實質犯:只有對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險的場合才成立(2) 形式犯:只要實施法規的行為就成立(3) 行為犯:只要實施一定行為就足夠,而不要求發生損害結果的犯罪(4) 結果犯:必須發生一定實際損害結果的犯罪結果加重犯:實施基本犯的實行行為,發生了基本犯的犯罪構成結果意外的重結果。(5)即成犯(舉動犯)侵害或者威脅一旦發生,犯罪就完成,侵害法益的狀態同時結束。(6) 狀態犯:犯罪既遂后,危害行為結束,但犯罪結果的不法狀態處于繼續狀態(盜竊罪)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指危害行為和構成要件結果之間的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3)犯罪主體: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單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 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2、 必須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由單位內部成員實施的犯罪。3、 一般是以單位名義實施、出于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4、 必須由刑法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情形:《解答》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單位犯罪的處罰(第31條)1、 雙罰制:一般采用原則,即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2、單罰制:屬于例外情況,當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特別刑法)另有規定不采取雙罰制而采取單罰制。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4)犯罪主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的罪過以及特定的犯罪目的——犯罪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分類:1?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里狀態。間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心里狀態。——確定故意和不確定故意:按行為人對于事實有無確定認識所進行的分類——事前故意和時候故意:按行為人產生故意的時間所做分類——犯罪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疏忽大意過失)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過于自信過失)的心里狀態——犯罪目的:指行為人希望通過實施某種行為來實現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犯罪動機:指刺激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犯罪目的的內心沖動或者內心起因。——期待可能性:指在行為時的具體情況下,能夠期待行為人不為違法行為而實施合法行為。意外事件:指并非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害結果不可抗力事件:指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損害結果。正當防衛: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條件:(1)存在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3)具有防衛意識(4)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5)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特殊正當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群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損害合法利益的行為條件:(1)存在現實危險(2)危險正在發生(3)為了使法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4)不得已而損害另一法益(5)不能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損害(6)避險主體不具在職務上的特定責任(7)保護法益大于犧牲法益第七章: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犯罪預備:為了實行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形態。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未遂: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狀態。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必減免制。第八章: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條件:(1)行為人為二人以上(2)共同的犯罪行為(3)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構成共同犯罪:A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B同時犯C罪過形式不同的D故意內容不同E超出共同故意之外F事后同謀的窩藏、包庇行為。——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全部罪行負刑事責任——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輕減輕免除——脅從犯:被脅迫參與共同犯罪的人。減輕免除——教唆犯: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等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九章:一罪和數罪一罪: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的為一罪數罪: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為數罪實質的一罪(1) 繼續犯(持續犯):指行為從著手實行以來由于某種原因而終止之前,一直處于繼續狀態的犯罪(非法拘禁罪)一罪論處。(2) 想象競合犯:是指實施了一個行為而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擇一重罪處罰。(3) 結果加重犯:實施基本犯的實行行為,發生了基本犯的犯罪構成結果意外的重結果。法定的一罪(1) 結合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成為另一獨立的新罪的犯罪類型。新罪一罪論。(2) 集合犯:行為人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一罪論處。如賭博罪處斷的一罪(1) 連續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構成犯罪的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一罪從重處斷。(2) 吸收犯:事實上的數個不同行為,其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吸收之罪處斷。(3) 牽連犯:指以犯一罪為目的,而其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態。從一重處罰。第十章:刑罰理論和刑罰制度刑罰:是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用以懲罰犯罪的一種強制方法。功能:1.贖罪機能2.預防機能3.緩和機能(復位受害人心理)4.保安機能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特點:獨立使用。管制和剝奪自由刑即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1)管制: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特點:不予關押、限制一定自由、限制具有一定期限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由公安機關執行。(2)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執行并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特點: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期限較短,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一定待遇。一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3)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強迫其實行勞動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罰方法。特點: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具有一定期限、監獄或其他場所、強迫勞動。6個月以上15年以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4)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并接受教育教育和改造的刑罰方法。特點:剝奪犯罪分子自由、沒有期限、羈押不抵刑期,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⑸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保留死刑、堅持少殺、反對多殺、錯殺。附加刑又稱從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它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1)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使用方式:選處、單處、并處、單處或并處。數額確定:比例制、倍數制、比例兼倍制、特定數額制、抽象罰金制。繳納:一次或分期、強制、隨時、減少或免除。執行:人民法院。(2)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管制:期限同管制的期限;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終身;死緩或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1年以上5年以下。】應當: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故意殺人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獨立: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公安機關。(3)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家屬保留必須的生活費用)。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執行。(4) 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對象:犯罪的外國人。人民法院。第十一章:刑罰的裁量量刑: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規定對犯罪分子裁量決定刑罰原則:1.罪刑均衡原則(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無罪不判,刑罰相當,罰當其罪)刑罰個別化原則:還要考慮罪犯再犯的可能性,給予適當的處罰刑法裁量的情節:簡稱量刑情節,是指法院對犯罪分子裁量刑罰時,作為決定刑罰輕重或者免除處罰根據的各種事實情況。(包括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累犯:指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后,在法定期限之內又犯一定之罪的情況。條件:1.主觀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前罪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3,時間一一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或者假釋考驗期滿)以后5年以內。4,不是過失犯罪5,犯罪人已滿18周歲特別累犯:是指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條件:前后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前罪被判處刑罰;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后。應當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不得假釋。自首: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或者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行為。有一般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數罪并罰:對一人所犯數罪合并處罰以限制加重為主,以吸收和并科為補充的折中原則。限制加重原則: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適用:【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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