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鯉魚網(鯉魚網()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2012萬國專題講座——法制史專題十一古代立法考點導讀【高頻考點】1.《法經》《北齊律》與《永徽律疏》《宋刑統》與《明大誥》【命題特點】古代立法,尤其是各朝代重要法典,是司法考試重點考查的內容。考查方法主要是“張冠李戴”方法。知識點及實例一、法制指導思想1.西周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罰”;“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個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2.在西漢中期漢武帝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主張被儒家發揮成為“德主刑輔,禮刑并用”的基本策略,從而為以禮法結合為特征的中國傳統法制奠定了理論基礎。3.經朱熹闡發(故圣人之治,為之教以明之,為之刑以弼之,雖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緩或急),朱元璋身體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存在以下特點:(1)德對刑不再有制約作用,而只是刑罰的目的;(2)刑罰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3)德主刑輔的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往往與輕刑主張相聯系;而明刑弼教完全可以借弼教之名,為推行重典治國政策提供思想理論基礎。二、西周的禮(一)“禮”的含義中國古代的“禮”有兩層含義:1.抽象的精神原則;2.具體的禮儀形式。抽象的精神原則可歸納為“親親”與“尊尊”兩個方面。具體的禮儀形式,主要有五個方面,通稱“五禮”,即吉禮(祭祀之禮)、兇禮(喪葬之禮)、軍禮(行軍作戰之禮)、賓禮(迎賓待客之禮)、嘉禮(冠婚之禮)。【例11.1】下面哪些屬于禮的抽象精神原則?①親親氏尊尊C.出禮入刑D.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二)周禮的性質周禮完全具有法的三個基本特性,即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和國家強制性。(三)“禮”與“刑”的關系:出禮入刑;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強調禮有等級差別,禁止任何越禮的行為,因為禮所規定的特權不為平民百姓所享有,但禮的義務仍須遵守;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貴族犯罪,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某些寬宥,在適用刑罰時享有某些特權,而不是說大夫不受刑罰。【例11.2】下列關于西周法制的哪一說法是不正確的?②禮的內容是維護宗法關系和宗法等級關系的氏德教的具體內容是禮治刑不上大夫,是指貴族官僚即使犯罪也不承擔刑事責任禮不下庶人是強調禮有等級差別三、春秋戰國立法(一)公布成文法的活動在春秋中期以后,打破舊的法律傳統、公布成文法的活動便在一些諸侯國中出現,其中最為突出的是【答案】A、B【答案】C鄭國的鑄刑書(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鄧析的竹刑(私人著作,后采納為國家法律)、晉國的鑄刑鼎(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例11.3】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是下列哪個諸侯國的哪個立法活動?①鄭國鑄刑書B.晉國鑄刑書C.鄭國鑄刑鼎D.晉國鑄刑鼎(二)《法經》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成文法的基礎上制定出《法經》。《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經》共有六篇,即《盜法》(侵犯財產)、《賊法》(侵犯人身)、《網法》(或稱《囚法》)、《捕法》、《雜法》、《具法》。(1)《法經》的內容是罪名之制,也就是關于犯罪的規定;(2)《雜》的主要內容是“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3)《具》是關于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定,起著“具其加減”的作用,相當于近代刑法典中的總則部分。【例11.4】下列關于《法經》的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②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具法》作為法典的總則而置于篇首它的《雜法》主要規定了“六禁”它的《盜法》是關于侵犯財產的犯罪規定(三)商鞅變法從法律變革角度看,商鞅變法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例如,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實行按軍功授爵;取消分封制,實行郡縣制等。全面貫徹法家“以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的主張。【例11.5】關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國的變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③商鞅取消郡縣制,實行分封制,剝奪了舊貴族對地方政權的壟斷權商鞅改法為律,突出了法律規范的倫理基礎商鞅推行連坐制度,鼓勵臣民相互告發奸謀商鞅提出“輕罪重刑”,反對赦免罪犯,認為凡有罪者皆應受罰四、漢律儒家化(一)刑罰適用原則的儒家化上請原則(開始于漢高祖,到東漢時成為普遍特權):當官吏犯罪后,可請示皇帝給予犯罪者某些優待。恤刑原則(開始于漢景帝):強調貫徹矜老恤幼的思想。親親得相首匿原則(正式確立于漢宣帝):是指親屬間可以相互首謀隱匿犯罪行為,不予告發和作證。(二)春秋決獄——法律儒家化在司法上的體現春秋決獄,是指用《春秋》等儒家經典中所體現的道德精神原則作為司法審判的根據,特別是作為決斷疑難案件的重要依據;春秋決獄的最重要的原則是“論心定罪”,即所謂“志善而違于法者,免;志惡而合于法者,誅。”【例11.6】漢武帝時,有甲、乙二人爭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擊乙,卻誤傷甲。有人認為丙“毆父也,當梟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張論心定罪,認為丙非律所謂毆父,不當【答案】A【答案】C、D。選項A少了“封建”二字;選項B的《具法》不在篇首。【答案】D坐。關于此案的下列哪種評論是錯誤的?①論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領域的運用以《春秋》經義決獄的主張是旨在建立一種司法原則論心定罪僅為一家之言,歷史上不曾被采用論心定罪有可能導致官吏審判案件的隨意性五、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立法法律形式的變化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為用的格局;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正式將律、令作為定型化的法典,一經制定不再有單行法規編入。這開啟了后代法典的基本形式;科、格起著補充作用。重要法典(曹魏律、晉律、北齊律)《曹魏律》該律共18篇;(2)將“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3)將“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例11.7】下列關于《曹魏律》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②A.該律有18篇B.該律的首篇是《刑名》C.該律正式規定八議制度D.律學家張斐、杜預為該律作注《晉律》與張、杜注律《晉律》,又稱泰始律;形成20篇602條的格局,精簡了法律條文;在刑名后增加法例,豐富了刑律總則的內容;內容上進一步納禮人刑,最突出的表現即是第一次把五服制引入法典,即準五服以制罪;在《晉律》頒布的同時,律學家張斐、杜預為之作注。【例11.8】((泰始律》中的相當于近現代刑法總則的篇有哪些?③A.具律B.刑名C.法例D.名例《北齊律》《北齊律>共12篇;將刑名、法例合并為名例,置于全律之首;《北齊律》最先規定重罪十條,為后來的十惡制度所繼承;《北齊律》是魏晉南北朝時期立法成就最高、對后代封建法典影響最直接、最深遠的一部法典。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法律的進一步儒家化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法律的進一步儒家化表現為:八議、官當、準五服以制罪和重罪十條等制度的確立。【例11.9】下列哪些屬于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法律進一步儒家化的表現?④A.八議制度確立B.官當制度確立C.準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確立D.重罪十條制度的確立八議八議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議主張;曹魏時期將八議正式入律,形成八議之制。自曹魏以后,八議遂成為歷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內容。八議,是指封建貴族官僚中的八種人犯罪后,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必須“議其所犯”后,報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以及具體情況對他們所犯罪行實行減免刑罰的制度。八議,是指:議親(皇親國戚)、議故(皇帝的故舊)、議賢(德高望重之人)、議能(統治才能出眾【答案】C【答案】A、B、C【答案】B、C【答案】A、B、c、D鯉魚網(鯉魚網()鯉魚網(鯉魚網()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之人)、議功(立有大功之人)、議貴(上層貴族官僚)、議勤(為國家服務勤勞且有大貢獻的人)、議賓(前朝貴族及其后代)。2.官當官當,是指封建社會允許官吏以官爵折抵徒流罪的一種特權制度,正式出現在《北魏律》與《南陳律》中。【例11.10】下列哪些律中正式規定了官當制度?①晉律B.北魏律C.南陳律D.北齊律3.準五服以制罪《晉律》首立“準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原本是古代以喪服為標志,規定親屬之間親疏遠近的一種制度。傳統服制把親屬分為五等,即: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在刑罰適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處罰愈輕;以卑犯尊,處罰愈重。凡服制愈遠,以尊犯卑,處罰變重;以卑犯尊,處罰變輕。其中隱含著以下三層意思:(1)尊長犯卑幼,處刑輕于卑幼犯尊長;(2)在尊長犯卑幼場合,親屬關系越親密,處罰越輕。比如,對父殺子的處罰輕于伯殺侄;(3)在卑幼犯尊長場合,親屬關系越親密,處罰越重。比如,對子殺父的處罰重于侄殺伯。【例11.11】根據準五服以制罪原則,下面哪個情形處罰最重?②A.父殺子B.子殺父C.侄殺伯D.伯殺侄4.重罪十條《北齊律》首創重罪十條。重罪十條不僅是十條具體的罪名,而且是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出現的,即“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重罪十條所指的十條罪名是: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重罪十條的規定日后被隋唐所采納,定為十惡。十惡具體是指:謀反(原反逆)、謀大逆(原大逆)、謀叛(原叛、降)、惡逆(原惡逆)、不道(原不道)、大不敬(原不敬)、不孝(原不孝)、不睦、不義(原不義)、內亂(原內亂)。【例11.12】下列哪個是重罪十條沒有,而十惡有的?③A.反逆B.叛C.降D.不睦六、隋唐時期的立法(一)隋文帝《開皇律》《開皇律》確立了以下兩項制度:(1)十惡制度;(2)封建制五刑。(二)唐太宗《貞觀律》《貞觀律》的修訂完成,標志著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基本上確定了唐律的主要內容和風格。《貞觀律》確立了加役流的刑罰制度。【例11.13】隋文帝的《開皇律》首次確立了以下哪些制度?④A.封建制五刑B.加役流C.重罪十條D.十惡(三)《唐律疏議》制定(1)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在《貞觀律》的基礎上,撰定《永徽律》;(2)《律疏》以儒家經義為依據,逐條對律文進行解釋和闡明律文之精義;(3)《永徽律》與《律疏》,緊密聯成一體,在元代以后并稱稔《唐律疏議》。歷史意義(1)《永徽律疏》的完成,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答案】B、C【答案】B【答案】D。選項A的反逆,在十惡中表述為謀反;選項B的叛,在十惡中表述為謀叛;選項C的降被十惡中的謀叛所吸收;不睦是十惡新增的,重罪十條中沒有。特別注意:十惡強調謀即構成十惡之一,加強了對侵犯皇權犯罪的打擊范圍。【答案】A、D《永徽律疏》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制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永徽律疏》是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永徽律疏》是中國迄今為止保存下來的最早、最完整、最具社會影響力的古代封建成文法典。【例11.14】下來關于《唐律疏議》的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①《唐律疏議》的稱呼是元代以后出現的《唐律疏議》中的《律》是《貞觀律》《唐律疏議》是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唐律疏議》是中國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的特點禮法合一;2.科條簡要、寬簡適中;3.用刑持平;4.語言精練明確,立法技術高。七、宋朝立法《宋刑統》宋太祖建隆四年修訂完成的《宋刑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統》在內容上沿襲《唐律疏議》,但在律下分213門,而且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宋刑統》在體例上取法于唐末《大中刑律統類》個五代《大周刑統》。【例11.15】下列哪一部法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封建法典?②A.《法經》B.《曹魏律》C.《唐律疏議》D.《宋刑統》編敕1.含義敕,是皇帝對特定的人和事所頒發的詔令,為一時之權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編敕》是把眾多的散敕,加以分類匯編,經皇帝批準頒行后,便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歷史進程編赦起始于宋太祖的《建隆編赦》;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神宗變法時宣布“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敕達到足以破律、以敕代律的地位。神宗時設有編敕所。【例11.16】下列關于宋朝編敕的說法中正確的有哪些?③經過編撰的敕才具有反復適用的普遍約束力編敕起始于宋太宗宋仁宗時設有“編敕所”宋神宗時,敕優于律適用八、明、清立法《大明律》洪武元年的《大明律》,按照唐律取舍編定,依《元典章》體例按六部順序確定;洪武六年的《大明律》仿唐律12篇體例,名例律放在最后,內容繁于唐律;洪武二十二年的《大明律》一改唐、宋舊律的傳統體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戶、禮、兵、刑、工等7篇為構架的格局。【例11.17】下列哪部律首次形成名例、吏、戶、禮、兵、刑工等7篇為構架的格局?④A.洪武元年律B.洪武六年《大明律》C.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D.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明大誥》【答案】A、C、D。《唐律疏議》中的《律》是《永徽律疏》,因此選項B不應選。【答案】D【答案】A、D。編敕開始于宋太祖,因此選項B不應選,編敕所到宋神宗時才有,因此選項C不應選。【答案】C名稱大誥的名稱來源于儒家經典《尚書?大誥》。2.效力《明大誥》與《大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朱元璋死后,大誥逐漸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特點(1)大誥是朱元璋亂世用重典的主要手段之一,這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大誥的內容80%涉及警告、懲治貪官污吏;其規定的部分罪名是律典上所沒有的;處罰也重于《大明律》,甚至適用五刑之外的刑罰。(2)重典治吏。大多數條文專為懲治貪官污吏而制定。(3)大誥是中國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規。【例11.18】下列關于《明大誥》的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①《明大誥》與《大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大誥》在整個明朝具有法律效力其規定的部分罪名是律典上所沒有的其對《大明律》規定的罪名的處罰重于《大明律》(三)《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在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為藍本,是中國傳統封建成文法典的集大成者。(四)例清朝的例有條例、則例、事例和成例(也稱定例)等。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條例和則例。條例,是單行法規,是司法部門根據案件擬定的條文化的單行法規,經皇帝批準后頒布施行。乾隆五年,《大清律例》頒布以后,該法典的律文部分不再變化,但是附于該法典律文之后的條例則可以修改。乾隆十一年定制:條例5年一小修、10年一大修。在刑部之下特設律例館,主持其事。則例,是指由中央機構就本機構的行政事務,交由皇帝批準生效的單行法規,比如《欽定吏部則例》《欽定戶部則例》。【例11.19】下列哪部法典是中國傳統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②A.《唐律疏議》B.《宋刑統》C.洪武三十年《大明律》D.乾隆五年《大清律例》(五)會典明會典明英宗正統年間開始編纂《大明會典》,至孝宗弘治年間成書,但未及頒行。其后,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補,其中《正德會典》和《萬歷會典》曾頒行天下,并流傳至今。《明會典》模仿《唐六典》制作,以六部官制為綱,分述各行政機關職掌和事例。在每一官職之下,先載律令,次載事例。清會典清政府仿效明朝,編制會典,先后修訂完成了《康熙會典》、《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嘉慶會典》《光緒會典》,合稱五朝會典,統稱《大清會典》。自乾隆二十七年編撰《乾隆會典》開始,《清會典》的編撰遵循“以典為綱、以則例為目”的原則,典、例分別編撰成為固定體例。此后,《清會典》只記載經久常行之制。【例11.20】下列哪些會典的編撰遵循以典為綱、以則例為目的原則?③A.《康熙會典》B.《雍正會典》C.《乾隆會典》D.《嘉慶會典》專題十二古代刑民【答案】A、C、D【答案】D【答案】C、D考點導讀【高頻考點】區分公罪與私罪、自首免罪十惡文景帝形制改革【命題特點】此部分的考點,經常結合實例予以考查。知識點及實例一、刑罰適用原則秦律的刑罰適用原則秦律確立了以下原則:1.區分故意與過失;2.盜竊按贓值定罪處罰;3.共同犯罪加重處罰;4.累犯加重處罰;5.教唆犯加重處罰;6.自首減輕處罰;7.誣告反坐;8.按身高確定刑事責任能力。【例12.1】在秦朝,下列哪些情形下應當加重處罰?①共同犯罪B.累犯C.教唆犯D.誣告【例12.2】秦始皇時期,某地有甲、乙兩家相鄰而居,但積怨甚深。有一天,該地發生了一起搶劫殺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發系甲所為。甲遭逮捕并被定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獲,始知甲無辜系被乙誣告。依據秦律,誣告者乙應獲下列哪種刑罰?②A.死刑B.遷刑C.城旦舂D.笞一百唐律的刑罰適用原則區分公罪與私罪原則唐律規定:“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為公罪;“不緣公事,私自犯者”或“雖緣公事,意涉阿曲”為私罪。公罪處刑從輕,私罪處刑從重。自首原則《唐律疏議?名例》規定:“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贓猶征如法)。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問所劾之事而別言余罪者,亦如之??即自首不實及不盡者,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者,聽減一等??其于人損傷,于物不可備償,即事發逃亡,若越度關及奸,并私習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自首可以免罪,但受到一系列條件的限制,根據上述引文,這些條件具體包括:犯罪未發,也就是說,必須在犯罪沒有被告發之前。必須完整、實事求是,不能不盡不實。自首不盡不實的,交代完整和真實的部分,免罪;沒有交代的罪行以及不真實的罪行部分,不免罪,但如果不盡不實之罪構成死罪的,可以減一等,即為流放3000里。所犯之罪不是侵害他人人身,致人傷害或者侵害他人財產且不能賠償。犯罪后逃亡的,不成立自首。犯越度關罪、通奸或者強奸罪以及私習天文罪的,不成立自首。自首免罪,但如果有贓物的,仍應當上繳或者返還受害人。化外人法律適用原則《唐律疏議?名例》規定:“諸化外人同類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即具有同一國籍的外國公民在中國犯罪的,按其本國法律處斷(屬人主義原則);具有不同國籍的外國公民在中國犯罪的,按中國法律處斷(屬地主義原則)。【例12.3】唐朝時,一波斯人在長安打傷突厥人,應當按照什么法律定罪處罰?③A.波斯法B.突厥法C.唐律D.波斯法或突厥法類推原則【答案】A、B、C。誣告的處罰是反坐,即以所誣告的罪追究誣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是加重。【答案】A【答案】C鯉魚網(鯉魚網()鯉魚網(鯉魚網()鯉魚網(鯉魚網()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唐律?名例律》規定:“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貝I」舉重以明輕;其應人罪者,貝I」舉輕以明重。即對律文無明文規定的同類案件,凡應減輕處罰的,則列舉重罪處罰規定,比照以解決輕案;凡應加重處罰的罪案,貝列舉輕罪處處罰規定,比照以解決重案。出罪,指免去或減輕刑罰;人罪,指追究或加重刑罰。【例12.4】《唐律疏議?名例》規定“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構成“不孝”,“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構成惡逆,那么,下列關于打傷父親的說法中哪一個是正確的?①唐律沒有規定,因此不屬于十惡行為屬于惡逆屬于不孝既屬于惡逆,也屬于不孝元朝的法律適用原則元代以法律維護民族間不平等。元初,根據其征服次序,將民眾分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人四等,四等居民的社會地位依次遞減。民族間不平等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科舉任官,歧視漢人、南人;二是定罪量刑上,實行同罪異罰;三是司法管轄機關上,大宗正府管轄宗室和蒙古人案件,而漢人、南人案件歸刑部管轄。明律的刑罰適用原則實行刑罰從重從新原貝《唐律疏議》規定:“凡犯罪未發,及已發未斷而逢格改者,若改重貝依舊條,輕從輕法”(從舊兼從輕原貝),而《大明律.名例律》卻規定:“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擬斷。”2.“重其所重,輕其所輕”原貝明律“重其所重”原貝主要適用于賊盜等犯罪;;明律“輕其所輕”原貝適用于妨害禮教等一般性犯罪。【例12.5】《大明律》對刑罰適用采取什么原則?②A.從輕原貝B.從舊原貝C.從新原貝D.從舊兼從重原貝二、各朝代重要罪名秦朝的重要罪名盜、賊“盜”是侵犯財產的犯罪;“賊”是侵犯人身的犯罪。2.不直、縱囚、失刑不直,即“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端重之”(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縱囚,指“當論而端弗論,及易其獄,端令不至,論出之,是謂縱囚”(應當論罪處罰而故意不論罪,并設法減輕案情,故意使案犯達不到定罪標準而逃脫刑罰);失刑,即由于過失而造成適用法律的錯誤。注意:端、是指故意。3.見知不舉《史記》載:“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見知不舉,是指官吏發現犯罪而不依法舉劾的行為,也屬于瀆職罪的一種。4.逋事、乏徭逋事,指已經下達征發徭役命令而逃走不報到;乏徭,指在服徭役地點逃走的行為。【例12.6】根據秦律,下列哪些屬于故意犯罪?③A.不直B.縱囚C.失刑D.見知不舉【答案】B。根據《唐律疏議?名例》,毆打父親即構成惡逆,根據“舉輕以明重”原則,打傷父親自然也構成惡逆。【答案】C【答案】A、B、D唐律的重要罪名1.十惡在《北齊律》重罪十條基礎上,隋《開皇律》正式確立十惡制度。唐律沿襲。唐律中十惡的具體內容:謀反,“謀危社稷”,即企圖危害國家或君主;謀大逆,“謀毀宗廟、山陵及官闕”;謀叛,“謀背國從偽”,指背叛本朝、投奔敵國的行為;惡逆,“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不道,“殺一家非死罪者三人,支解人,造畜蠱毒、厭魅”;大不敬,“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無人臣之禮”(盜竊皇族祭祀物品或其他御用物品);不孝,“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不睦,“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謀殺、販賣親屬);不義,“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現授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內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亂倫行為)。【例12.7】“聞夫喪,匿不舉哀”的行為屬于“十惡”中的哪一惡?①A.惡逆B.不孝C.不義D.不睦十惡制度所包含的具體犯罪大致分為兩大類:①侵犯皇權與特權的犯罪;②違反倫理綱常的犯罪。十惡所包含的具體犯罪,在分則各篇中處罰相當重;同時,唐律明確規定犯十惡者,不享有議、請、減、贖、官當等減刑特權,而且“常赦所不原”。六殺唐律對于殺人罪區分為六種情況:(1)謀殺(預謀殺人);(2)故殺(非因爭斗,無事而殺);(3)斗殺
(原無殺心,因相毆而殺人);(4)誤殺(斗毆中錯殺旁人);(5)戲殺(相互嬉戲中因行為不當而致人死亡);過失殺(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而置人于死者)。【提醒注意】1.故殺:臨時起意的故意殺人。北魏時已出現故殺,《唐律》規定:非因爭斗,無事而殺。清代解釋為臨時起意的故意殺人。2.謀殺:戰國已出現謀殺概念,西晉時出現對謀殺較為確定的解釋,張斐解釋,二人以上事先預謀的故意殺人。《唐律疏議》及以后法典認為,謀殺為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但單獨一人也可稱為謀殺罪的主體。清代謀殺概念定型,即有預謀的故意殺人。3.區分單獨謀殺與故殺的關鍵,事先預謀的存在與否。【例12.8】清乾隆律學家、名幕王又槐對謀殺和故殺的有關論述:②①“謀殺者,蓄念于未殺之先;故殺者,起意于毆殺之時。”②“謀殺則定計而行,死者猝不及防、勢不能敵,或以金刃,或以毒藥,或以他物,或驅赴水火,或伺于隱蔽處所,即時致死,并無爭斗情形,方為謀殺。”③“故殺乃因斗毆、謀毆而起,或因憶及夙嫌,或因畏其報復,或慮其控官難制,或惡其無恥滋事,或恐其遺禍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貲財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遜。臨時起意,故打重傷多傷,傷多及致死處所而死者是也。”據此,下列最可能被認定為謀殺者的是哪一選項?【答案】C【答案】B。A選項,根據清乾隆律學家、名幕王又槐對謀殺和故殺的有關論述中,浦某胞弟是情急之下用木耙擊中張某頂心,應認定為故殺。B選項,因謀殺則定計而行,死者猝不及防、勢不能敵,結合B選項,洪某因父為趙某所殺,立志復仇,故應認定為謀殺。C選項,根據故殺是因鼓勵被害人將其告官,C選項應認定故殺。D選項,因謀殺者,蓄念于未殺之先;故殺者,起意于毆殺之時,結合D選項案情,判斷劉某的行為認定故殺。張某將浦某拖倒在地,騎于身將其打傷。浦某胞弟見狀,情急之下用木耙擊中張某頂心,張某立時斃命洪某因父為趙某所殺,立志復仇。后洪某趁趙某獨自上山之機,將其殺死盧某欲拉林某入伙盜竊,林某不允并聲稱將其送官。盧某恐其敗露欲殺之,當即將林某推倒在地,撂傷其咽喉并用腰帶套其脖頸,林某窒息而死雇主李朱氏責罵劉某干活不勤,劉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將李朱氏砍倒。劉某逃跑之際,被李朱氏4歲的外孫韓某拉住衣服并大聲呼救,劉某將其推倒在地并連砍數刀,致其立時斃命六贓六贓,是指《唐律》規定的六種非法獲取公私財物,并按犯罪數額大小處罰的犯罪,具體包括:受財枉法,是指官吏收受財物導致枉法裁判的行為;受財不枉法,是指官吏收受財物,但無枉法裁判行為;受所監臨,是指官吏利用職權非法收受所轄范圍內百姓或下屬財物的行為。《唐律》規定有“事后受財”,即“諸有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后而受財者,事若枉,準枉法論;事不枉者,以受所監臨財物論”;強盜,是指以暴力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竊盜,指以隱蔽的手段將公私財物據為已有的行為;坐贓,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職權之便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財物的即構成坐贓,同時禁止監臨主守官在轄區內役使百姓,借貸財物,違者以坐贓論處。明朝奸黨罪奸黨罪創設于明太祖(朱元璋)年間,其目的是為了防范臣下結黨營私,紊亂朝政。【例12.9】奸黨罪確立于哪個時期?①A.秦始皇時期B.宋太祖時期C.明太祖時期D.雍正時期三、刑罰制度奴隸制五刑中國古代的常用刑或正刑,在其成熟時期都是五種,通稱為五刑,其歷史發展分為奴隸制五刑與封建制五刑兩大階段。所謂奴隸制五刑,是指中國奴隸制時代長期存在的墨(刺字)、劓(音異,割鼻)、剕(音廢,剁手足)、官(破壞生殖器官)、大辟(死刑總稱)等五種常用刑。自夏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際,奴隸制五刑一直被作為主體刑而廣泛使用,其影響及于整個奴隸制時期和封建法制的前期。秦朝的刑罰制度1.秦朝的刑罰種類特多,包括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和恥辱刑、財產刑、株連刑,前五種,相當于現代的主刑;后三種,相當于現代的附加刑。秦朝的刑罰種類眾多,但未形成完整的刑罰體系。刑罰極為殘酷,其中死刑中的具五刑是一典型。具五刑,即“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秦朝刑罰體現了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過渡時的特色。漢初的刑制改革1.漢文帝刑制改革漢文帝十三年因齊國太倉令淳于公之女淳于緹縈上書而下令廢肉刑。官刑在漢文帝元年就詔令廢止,所以這次刑制改革未涉及。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有期徒刑附加頭發剃光,脖子上戴鐵圈)。劓刑改為笞刑三百。斬左趾改為笞刑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刑。這次改革從法律上廢除了肉刑,具有重大意義。但存在外有輕刑之名,①【答案】C內實殺人之缺陷。2.漢景帝刑制改革景帝元年下令將文帝時劓刑笞三百改為笞二百;斬左趾笞五百,改為笞三百。景帝中元六年又下詔令:減笞三百為二百,笞二百為一百。同年,景帝又頒布《臌令》,改革刑具,規定笞杖規格,并確定行刑時不得換人制度。魏晉南北朝時期刑制改革1.規定絞、斬等死刑制度。2.規定流刑,將流刑作為死刑的一種寬貸措施。3.規定鞭刑與杖刑。北魏時期開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與杖刑,后北齊、北周相繼采用。4.廢除官刑制度。北朝與南朝相繼宣布廢除宮刑,自此結束了使用宮刑的歷史。【例12.10】官刑在什么時候徹底廢除?①秦B.漢C.南北朝D.清末民初隋唐時期的刑罰1.封建制五刑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五刑。封建制五刑,以勞役刑為主。封建制五刑,由隋文帝制定的《開皇律》正式確立。《唐律疏議》確立的封建制五刑的具體規格死刑分為兩種:絞刑與斬刑。流刑分為流兩千里、兩千五百里和三千里共三等。“犯流應配者,三流俱役一年,是指以上三等流刑,均服役一年。加役流,是指流放三千里,役三年。徒刑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杖刑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笞刑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例12.11】下來選項中的哪些說法是正確的?②奴隸制五刑以肉刑為主封建制五刑以勞役刑為主加役流須服勞役三年流兩千里、流兩千五里、流三千里均需服勞役一年宋朝的刑罰制度變化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創立折杖法,作為重刑(除死刑外)的代用刑:把笞刑、杖刑折為臀杖;徒刑折為脊杖,杖后釋放;流刑折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對反逆、強盜等重罪不予適用。【例12.12】下列關于宋折杖法的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③A.折杖法不適用于死刑B.折杖法不適用謀反、謀大逆罪C.折杖法適用于笞、杖、徒、流罪D.流刑折杖后,不遠流刺配刑刺配刑,源于五代時后晉天福年間的刺面之法。刺配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面,是一人之身,—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答案】C【答案】A、B、C、D【答案】A、B、C、D宋初沿用此刑的初衷是寬貸死刑。但使用后,便成為濫刑之制,復活肉刑,又沒有配地遠近之限,造成了惡劣影響。【例12.13】下列選項關于刺配刑的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①A.源于五代的刺面B.宋沿用C.刺配包括了杖刑、配役、刺面三刑D.宋開始時作為死刑的替代刑使用凌遲刑凌遲,又寫作陵遲,俗稱千刀萬剮,是用利刃碎割、殘害犯人肢體,使其緩慢死亡的刑罰;凌遲刑首用于五代西遼,但屬于法外刑;宋仁宗時,使用凌遲刑,神宗熙寧以后,成為常刑;南宋時,《慶元條法事類》正式將其作為法定刑的一種加以規定。《大清現行刑律》最終廢除。【例12.14】下列關于凌遲刑的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②A.首用于五代B.北宋時作為常刑使用C.南宋時確定為法定刑D.清末變法時廢止明朝充軍刑明朝在流刑之外,增加充軍刑作為法定刑;所謂充軍,是將犯人強制遷到邊遠地區充當軍士。它類似于流刑,但重于流刑;充軍分終生充軍和永遠充軍兩類,前者指本人充軍至死;后者指本人充軍至死后,由子孫后代接替繼續充軍,直至丁盡戶絕為止。【例12.15】充軍刑在什么朝代定為法定刑?③A.唐朝B.宋朝C.明朝D.清朝四、西周與宋朝婚姻制度西周時期的結婚制度三大原則西周時期,婚姻的締結有三大原則,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凡婚姻不合此三者即屬非禮、非法。2六禮兩周時期,“六禮”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形式條件。合禮、合法的婚姻必須通過“六禮”來完成:納采,即男方請媒人攜禮物到女方家提親;問名,即在女方家長答應議婚后,男方家請媒人問明女子的生辰、名字等,并占卜予祖廟以問吉兇;納吉,即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決定訂婚;納征,也稱納幣,是指男家送聘禮到女家;請期,是指男家擇吉日為婚期,并商請女家同意;親迎,是新郎到女家迎娶。【例12.16】西周時期的婚姻締結必須符合以下哪些條件才能被宗族和社會承認?④A.一夫一妻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D.“六禮”程序宋朝結婚制度結婚年齡:“男年15,女年13以上,并聽婚嫁。”違反結婚年齡規定的不準婚嫁。宋律還規定禁止五服以內親屬結婚,但對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不加禁止。禁止在任州、縣官與部下百姓交婚,訂婚在其上任之前且任后對方情愿的不在禁止范圍內。即:“諸州縣官人在任之日,不得與部下百姓交婚,違者雖會赦仍離之。其州上佐以上及縣令,于所統屬官亦同。其訂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輔內官門閥相當情愿者,并不在禁限。”【例12.17】下面關于宋朝結婚制度的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⑤A.遵循同姓不婚原則B.姑表兄弟姊妹不得結婚【答案】A、B、C、D【答案】A、B、C、D【答案】C【答案】A、B、C、D【答案】A、C、D鯉魚網(鯉魚網()鯉魚網(鯉魚網()鯉魚網(鯉魚網(http://www.iliyu.Com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C.州縣官不得與部下百姓結婚D.男子年15以上才能結婚(三)西周時期婚姻關系解除制度西周時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稱為“七出”。1.所謂“七出”,又稱“七去”,是指: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者去;多言去;盜竊去。“七出”是男方休妻的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2.所謂“三不去”:是指有所娶無所歸(無娘家可歸),不去;與更三年喪(曾為公婆守孝三年者),不去;前貧賤后富貴(嫁人時貧賤,日后變富貴),不去。“三不去”是對男方休妻權利的限制。(四)宋朝離婚制度1.仍然實行七出與三不去之制。2.允許妻子在夫外出3年不歸,6年不通問的條件下離婚改嫁。3.禁止妻子隨意出走、離婚,即妻擅走3年,因而改嫁者流3000里,妾減一等處刑。夫亡,妻不守志者去財,即若改適,其見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費用。【例12.18】下面關予宋朝離婚制度盼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①A.仍然實行七出與三不去之制B.允許妻子在一定條件下離婚改嫁C.禁止妻隨意出走、離婚D.禁止夫亡妻改嫁五、西周與宋朝的繼承制度(一)西周繼承制度西周時期,在宗法制下已經形成了嫡長子繼承制,這種繼承差要是王公貴族政治身份的繼承,土地、財產的繼承是其次。也就是說,財彥繼承附屬于身份繼承,均采嫡長子繼承制。(二)宋時的繼承制度除沿襲遺產兄弟均分制外,還允許在室女(未出嫁女)享受男子繼承財產權的一半,同時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南宋時,規定了絕戶財產繼承的辦法:(1)絕戶,指家無男子承繼。(2)絕戶立繼承人有兩種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繼承人從妻,稱“立繼”凡夫妻俱亡,立繼承人從其尊長親屬,稱“命繼”繼子與絕戶之女均享有繼承權,但在室女享有3/4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4的財產繼承權;無在室女,只有出嫁女時,出嫁女享有1/3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為國家所有。【例12.19】在南宋時,男子死亡,而沒有留下兒子的,若其妻尚在,那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②A.由該妻為夫立繼子B.由夫的尊長為其立繼子C.繼子并不一定享有對所有遺產的繼承權D.繼子享有對所有遺產的繼承權六、西周與宋朝的契約制度(一)西周的契約形式在西周時期的契約制度中,有質劑與傅別兩種契約形式:質劑是適用于買賣關系盼契約形式;2.傅別是適用于借貸關系的契約形式。(二)宋時的契約立法1.債的發生《宋刑統》與《慶元條法事類》在買賣之債的發生上,強調雙方合意性,同時維護家長的財產支配權。2.買賣契約宋朝買賣契約分為絕賣(一般買賣)、活賣(典賣)和賒賣(類似預付方式)三種。3.租賃契約宋時對房宅的租賃稱為租、賃或者借;對人畜車馬的租賃成為庸、雇。【答案】A、B、C。在宋朝,允許妻子改嫁,只是改嫁后,不得將丈夫遺帶走。【答案】A、C租佃契約宋時由地主向國家繳納田賦。地主與佃農簽訂租佃土地契約,若佃戶過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至次年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訴,由官府代為索取。5.典賣契約宋時典賣又稱“活賣”,即通過讓渡物的使用權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贖權的一種交易方式。6.借貸契約宋代法律也對借與貸作了區分。借指使用借貸,而貸為消費借貸。當時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貸稱為負債,把付利息的消費借貸稱為出舉。.【例12.20】負債在宋代法律上具有下列哪些特征?①是使用借貸B.是消費借貸C.不付息D.付息專題十三古代司法考點導讀【高頻考點】1.大理寺與刑部提刑按察司3.會審制度【命題特點】司法考試特別喜歡考查相關司法機構的職能,特別是它們職能的演變。對于訴訟程序方面的考點,司法考試常結合實例。知識點及實例一、中央司法審判和復核機關(一)西周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設大司寇,負責實施法律法令,輔佐周王行使司法權;大司寇之下設小司寇,輔佐大司寇審理具體案件。(二)秦漢皇帝掌握最高審判權;延尉是中央司法機關的長官審理全國案件,其職責是審理皇帝交辦的案件,即詔獄;同時也有權審理各地上報的重大疑難案件。(三)北齊北齊時期正式設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強了中央司法機關的審判職能,也為后世王朝健全這一機構奠定了重要基礎。此時期進一步提高尚書臺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與二千石曹執掌司法審判,同時掌囚帳。這為隋唐時期刑部尚書執掌審判復核案件提供了前提。(四)唐大理寺、刑部大理寺大理寺以正卿、少卿為正副長官,職掌中央司法審判權,審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師徒刑以上犯罪案件,另外對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和疑難案件有重審權。大理寺對徒、流以上重罪的判決,須送刑部復核,死刑案件最終還須奏請皇帝批準。【例13.1】唐朝的大理寺負責審理以下哪些案件?②A.中央百官犯罪的案件B.京師笞、杖案件C.京師徒刑以上案件D.刑部移送的死刑與疑難案件2.刑部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及復核機關。唐代刑部以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下設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門四司。刑部除負責司法行政事項外,還負責復核大理寺判決的徒、流刑以上案件,以及州縣判決的徒刑以上案件,并有權受理在押犯申訴的案件。【答案】A、C【答案】A、C、D刑部復核案件如有可疑,死刑以下案件可令原機關重審,死刑案件則移交大理寺重審。宋時刑部、大理寺與審刑院宋刑部宋代刑部負責大理寺詳斷的全國死刑已決案件的復核及官員敘復、昭雪等事宜。神宗元豐四年后,刑部分設左、右曹,左曹負責死刑案件復核,右曹負責官員犯罪案件的審核,刑部職權有所擴大。審刑院宋審刑院是太祖為加強對中央司法機茨的控制而設立的,審刑院的設立使獄訟之事,隨(審刑院)官吏決劾,使大理寺降為慎刑機關,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訖,同署以上于朝。地方出報案件必先送審刑院備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復審,再經審刑院詳議,最后交由皇帝裁決。審刑院制度雖有助于司法集權于中央,但也加劇了審判的復雜化,降低了審判效率。神宗時裁撤審刑院,恢復刑部與大理寺的原有職能。【例13.2】下列有關宋朝司法制度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①宋沿唐制,在中央設置大理寺、刑部、御史臺,分掌中央司法審判職權宋代神宗后,刑部分設左、右曹,右曹負責死刑案件復核,左曹負責官吏犯罪案件的審核宋初審刑院制度使大理寺降為慎刑機關宋初審刑院制度雖有助于司法集權于中央,但也加劇了審判的復雜化清刑部與大理寺清承明制。1.刑部負責以下事務:審理中央百官犯罪案件;審核地方上報的重案,死刑應交大理寺復核;審理發生在京師的徒刑以上案件;處理地方上訴案及負責秋審事宜;主持司法行政與律例修訂事宜。大理寺清朝的大理寺是負責案件復核的慎刑機構。大理寺的主要職責是復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獄,同時參與秋審、熱審等會審;如發現刑部定罪量刑有誤,可提出封駁。二、監察機關秦漢監察機關秦秦代開創了中國監察制度的先河。御史原是君主左右的文書官員,秦代發展成為中央監察機關——御史臺。秦在中央設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在地方設有監察御史。2.漢西漢初年,中央監察權由御史大夫執掌。西漢末年建設御史臺為中央監察機關,其長官為御史中丞,東漢延續此制漢武帝時,設司隸校尉,負責監察京師以及鄰近各郡。漢武帝時,把全國劃分為13州,每洲派一人(即刺史),負責地方監察。【例13.3】下列哪些朝代的最高監察官是御史大夫?②A.秦朝B.西漢C.東漢D.西晉【答案】A、C、D【答案】A、B(二)魏晉南北朝監察機關御史臺權力增強,晉以御史中丞為臺主,權能極廣,受命于皇帝,有權糾舉一切不法行為。晉又設治書侍御史,負責糾舉審判官吏的不法行為。(三)唐御史臺御史臺是中央監察機構,其正副長官分別為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2.御史臺有權監督大理寺、刑部的審判工作,同時有權參與疑難案件的審判,并受理行政案件。3.御史臺下設臺院、殿院和察院:(1)臺院設侍御史6人,臺院執掌糾彈中央百官,參與大理寺的審判和審理皇帝交辦的重大案件;侍御史一般由皇帝直接指派,或由宰相與御史大夫商定,由吏部選任。(2)殿院設殿中侍御史6人,執掌糾察百官在宮殿中違反朝儀的失禮行為,并巡視京城以及其他朝會等。【例13.4】在唐朝,執掌糾彈中央百官的機構是下列哪個?①大理寺B.御史臺的臺院C.御史臺的察院D.御史臺的殿院(3)察院設監察御史15人,執掌糾察州縣地方官吏的違法行為。唐以道為監察區,全國共分為10道(后增為15道),每道設一監察御史,稱為巡按使。(四)明都察院1.明朝把御史臺改稱都察院,與刑部、大理寺,一并通稱三法司。2.明都察院負責糾舉彈劾全國官吏的違法犯罪,并且參與重大疑難案件的審判工作。3.明代按省把全國劃分為13道,設監察御史,直屬都察院,分掌地方監察工作。【例13.5】下列對明代都察院司法執掌的表述,不正確的是哪項?②A.復核或審理直隸及各省職官犯罪案件B.復核或審理京師職官犯罪案件C.對職官犯罪、民人案件奏皇帝裁決D.復核或審理直隸及各省斬、絞監候案件(五)清都察院清都察院負責:督察百官風紀,糾彈不法行為。負責監督刑部、大理寺之責,如刑部、大理寺發生嚴重錯誤,可提出糾彈。參與重大案件的會審。三、地方司法審判機關(一)宋提點刑獄司從宋太宗時期開始,在州縣之上設立提點刑獄司,作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機構。提刑司負責定期巡視州縣,監督審判,詳錄囚徒。提刑司有權對地方官吏的審判違法行為進行監督,違法行為輕微者,可以立即處斷;違法行為嚴重者,則上報皇帝裁決。【例13.6】在什么時期在州縣之上設立提點刑獄司,專職監督審判,詳錄囚徒?③A.唐太宗B.宋太祖C.宋太宗D.明太祖(二)明地方司法機關明朝地方分為省、府、縣(州)三級。省設提刑按察司,長官為按察使,有權審結徒刑案件,流刑以上案件則報送中央批準執行。府一級本身沒有任何案件的審結權,只是承上啟下,復審州縣上報案件。州縣有權審結笞、杖案件。【例13.7】在明朝,省按察使審結下列哪些案件?①【答案】B【答案】C。明代都察院主要是糾察百司,會審及審理官吏犯罪案件。設有十三道監察御史。都察院司法執掌的重要方面就是復核或審理直隸、各省及京師職官犯罪案件以及復核或審理直隸、各省及京師斬絞監候案件。A、B、D選項均正確。都察院奉旨監察御史巡按直隸、各省地方,對職官犯罪奏聞皇帝裁決,民人案件或親審或交兩司審理,“大事奏裁,小事立斷”。C選項錯誤。【答案】CA.笞杖案件B.徒刑案件C.軍流案件D.死刑案件(三)清地方司法機關清代地方司法機關,由低到高分為州縣、府、省按察司、督撫4級。注意:明朝沒有督撫這一級(明朝在省一級,只有各自獨立的提刑按察使、承宣布政使和都指揮使,而沒有總攬一省的巡撫或數省的總督)。1.州縣州縣為第一審級,有權決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報。有關田土、戶婚、斗毆諸般“細故”,均由州縣自理。命盜重案,州縣初審后,應將人犯并案卷一并解赴上級機關審理。2.府府為第二審級,負責復審州縣上報的刑事案件,提出擬罪意見,上報省按察司。3.省按察司省按察司為第三審級,負責復審各地方上報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審理軍流、死刑案件,對于審供無異者,上報督撫。如發現上報案件有疑漏,則可駁回重審,或改發其他州縣、府更審。4.督撫(總督或巡撫)督撫為第四審級,有權批復徒刑案件,復核軍流案件,復審死刑案件。如無異議,徒刑案件可以結案,軍流以上案件咨報刑部。【例13.8】在清朝,下列哪些官員只有復審權,而無相應案件的定案權?②A.知縣B.知府C.按察使D.總督四、訴訟程序(一)西周1.區分獄與訟西周時期,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已有區分。凡民事案件,一般稱為訟,刑事案件則稱為獄。五聽五聽制度是西周時期審理案件時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偽的五種方式。其具體內容是: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即從人的說話、面部表情、氣息、聽覺及目光反映等方面觀察是否有理虧心虛的表現。三刺三刺制度是西周時期的司法程序之一。凡重大疑難案件,要經過三刺程序,即“一日訊群臣,二日訊群吏,三日訊萬民”。也就是凡重大疑難案件,應首先交給群臣來討論,不能解決的,再交給官吏們來討論,還不能決定的,最后交給國人商討決定。(二)秦律之公室告、非公室告1.秦法律鼓勵告奸,但禁止子告父母,臣妾告主、禁止非公室告。賊殺傷、盜他人為公室告,百姓必須告發。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是非公室告。非公室告不得告發,官府也不得受理;子女強行告發的,應受處罰。【例13.9】下列哪些行為,在秦朝屬于必須告發的公室告?③A.賊殺傷他人B.盜他人C.子盜父母D.父母擅殺子女(三)漢秋冬行刑制漢秋冬行刑制度包括兩個方面:(1)除謀反、謀大逆決不待時外,死刑執行的時間一般要在立秋之后冬至之前進行;(2)立秋之前,冬至之后一般也不判決死刑。該制度的主要根據是陰陽五行說及天人感應說。秋冬行刑制度客觀上為錄囚制度提供了時間條件。【答案】BoC選項的軍流案件,指充軍案件和流刑案件,該類案件在明朝須由刑部復審、大理寺復核后才可結案。D選項的死刑案件,除經過軍流案件同樣的程序外,最終還須報皇帝批準。【答案】B、C。知縣可以決笞、杖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總督可以審結徒刑案件。【答案】A、B4.明、清秋朝審也源于此。南北朝時的死刑復奏制度1.死刑復奏制,是指奏請皇帝批準執行死刑判決的制度。2.北魏太武帝時正式確立。3.死刑復奏制度的確立,一方面加強了皇帝對司法審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傳統的慎刑精神。4.死刑復奏制度為隋唐時期的死刑三復奏、五復奏制度打下了基礎。【13.10】下列關于古代死刑制度的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①死刑秋冬行刑在漢朝確立死刑復奏制在北朝確立漢以后,宮刑作為死刑的替代刑沿用到魏晉南北朝時期清將死刑執行分為立決和監候兩類唐朝保辜所謂保辜制度,是指無論何種傷害,都要根據受害人的受害程度確定10日至50日的“辜限”,期限之內,責令被告為傷者治療,若受害人在“辜限”內死亡,則加害人要負殺人罪責;如在限外或雖在限內因他故死亡者,則只以傷害罪論處。刑訊拷訊不能任意采取,必須是“反復參驗,猶未能決”的案件。拷訊時只能用常刑,次數不得超過3次,每次拷訊間隔時間為20天,總數不得超過200,杖罪以下,不得超過所犯之數。經過法定拷訊程序后,如果當事人仍不供認,取保釋放。對享有議、請、減等法律特權的犯人,70歲以上、15歲以下的人,以及孕婦、殘廢人,不得拷訊。對此,采用3人以上為證,實行眾證定罪。【例13.11】根據《唐律疏議》的規定,下列哪些人不得拷訊?②享有議、請、減等法律特權的人B.70歲以上C.15歲以下的人D.孕婦法官回避《唐六典》規定了法官規避制度,即“鞠獄,官與被鞠人有親屬仇嫌者,皆聽更之”。【例13.12】下列哪部法典首次規定了審判官的回避制度?③A.《法經》B.《永徽律》C.《唐六典》D.《宋刑統》宋朝翻異別勘翻異別勘,是指犯人否認其口供,且所翻情節,實礙重罪時,案件則改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機關審理;若改換法官審理,稱為“別推”(差官別推);若改換司法機關審理,稱為“別移”(移司別推)。【例13.13】在宋朝,犯人否認其口供,且所翻情節,實礙重罪時,案件則改由另一法官審理,稱為什么?④A.別推B.別移C.另審D.移審《洗冤集錄》等世界最早的法醫學著作出現于南宋。明朝管轄制度明朝在案件管轄上,規定原告就被告、輕囚就重囚、少囚就多囚、后發就先發的原則。【答案】A、B、C、D【答案】A、B、C、D【答案】C【答案】A明朝實行軍民分訴分轄制:凡軍官、軍人有犯,與民不相干者,一律“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在外軍民詞訟”有涉“叛逆機密重事”者,可允許鎮守總兵參將守備等官受理;若軍案與民相干者,由管軍衙門與當地官府“一體約問”,即會同審理。【例13.14】在明朝,因口角軍人打傷民眾的案件,應當如何審理?①由管軍衙門審理B.由當地宦府審理C.由管軍衙門或者當地官府審理D.由管軍衙門與當地官府會同審理廷杖制度廷杖,是由皇帝下令,司禮監監刑,錦衣衛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責大臣的制度。明太祖朱元璋首用。【例13.15】下列哪些制度由明太祖時期首創或首用?②A.錦衣衛干預司法B.實施廷杖C.確立律典的七篇體例D.規定奸黨罪3.廠、衛制度錦衣衛明太祖始令錦衣衛負責刑獄與緝察逮捕。錦衣衛下設南、北鎮撫司,其中北鎮撫司專理詔獄,按旨行事,并設法庭、監獄,管轄“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南鎮撫司主掌本衛軍匠紀律。太祖后期曾加廢止,但成祖很快恢復。東廠明成祖建立宦官特務機構——東廠,專司“緝訪謀逆,大奸惡”,其權超過錦衣衛。西廠、內行廠明憲宗時建立西廠,明武宗時又設立內行廠。內行廠權力又在東、西廠之上。廠、衛干預司法特點奉旨行事,廠衛作出的判決,三司無權更改,有時還得執行。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約束。五、會審制度唐代會審制度三司推事唐代中央和地方發生重大案件時,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和御史中丞會同審判,稱為三司推事。三司使對于地方上的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審理,則派大理寺評事、刑部員外郎、監察御史為三司使,前往審理。都堂集議制都堂集議制,指每逢發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的制度。【例13.16】在唐朝,負責審理中央或地方重大案件的三司推事包括以下哪些官員?③A.刑部尚書B.刑部侍郎C.御史大夫D.御史中丞明會審制度1.九卿圓審凡是地方上報的重大疑難案件,罪犯經過二審后仍不服判決者,則由六部(吏、戶、禮、兵、刑、工)尚書、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聯合審判,最后報奏皇帝裁決。朝審朝審是朝廷官員會審在押重囚的司法制度。開始于明英宗天順三年。【答案】D【答案】A、B、C、D【答案】B、D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會同公、侯、伯爵,在吏部(或戶部)尚書主持下會審重囚。3.大審開始于明憲宗成化年間;大審由司禮監主持。【例13.17】下列哪些發生在明憲宗時期?①A.朝審制度開始B.大審制度開始C.設立西廠D.設立內行廠清會審制度九卿會審凡全國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書、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個重要官員組成會審機構會同審理,并將審理結果報請皇帝裁決。九卿會審是從明代的九卿圓審發展而來的。【例13.18】在清朝,下列哪些官員參與九卿會審?②A.工部尚書B.通政使C.大理寺卿D.刑部侍郎2.秋審、朝審秋審、朝審是清朝的死刑復審制度。秋審秋審審理的對象是全國各地方上報的斬監候、絞監候案件。秋審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門金水橋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重要官員進行。朝審朝審,是對刑部判決的重案及京師附近絞監候、斬監候案件進行的復審。朝審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舉行。秋、朝審的處理案件經過秋審或朝審復審程序后,分四種情況處理:情實:指罪情屬實、罪名恰當者,奏請執行死刑;緩決:案情雖屬實,但危害性不大者,可減為流三千里,或減發煙瘴極邊充軍,或再押監候辦;可矜:指案情屬實,但有可矜或可疑之處,對此類案件的犯人可免予死刑,一般減為徒、流;留養承祀:指案情屬實、罪名恰當,但有親老T單情形,合乎申請留養條袢者,按留養案奏請皇帝裁決。【例13.19】下列關于秋、朝審的哪些說法是正確的?③秋審、朝,審是死刑復審制度朝審審理的對象是全國地方上報的斬監候、絞監候案件可矜的案件,一般減為徒、流除情實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般不執行死刑熱審熱審,是對發生在京師的答杖刑案件進行重審的制度,于每年小滿后卡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員會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辦司共同進行,快速決、放在監笞、杖刑案犯。因舉辦于熱季,故稱熱審。①專題十四清末民國考點導讀【高頻考點】1.欽定憲法大綱、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2.大清新刑律大理院【命題特點】【答案】B、C【答案】A、B、C【答案】A、C、D。B選項說的是秋審審理的對象。司法考試要求準確把握相關考點,避免“張冠李戴”知識點及實例一、清末變法修律概況清末變法修律的主要特點1.在立法指導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終貫穿著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固守中國封建法制傳統的方針;在內容上,清末修律表現出封建專制主義傳統與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在法典編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變了傳統的諸法合體形式,形成了近代法律體系的雛形;清末修律沒有反映人民的要求和愿望,不具有真正的民主因素。清末變法修律的主要影響清末修律標志著中華法系開始解體;2.清末修律為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礎;清末修律使得近、現代法律知識在中國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進了一部分中國人的法治觀念的形成;清末修律在客觀上有助于推動中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二、清末“預備立憲”“預備立憲”的主要活動清末清朝政府的“預備立憲”活動主要有:1905年仿行憲政,派五大臣赴日本等國考查;設考查政治館,后改為憲政編查館;1906年發布預備立憲諭并進行官制改革;1908年頒布《欽定憲法大綱》;1909年各省設諮議局,1910年中央成立資政院;5.1911年發布《重大信條十九條》。《欽定憲法大綱》《欽定憲法太綱》是清政府于1908年頒布的憲法文件,由憲政編查館編訂,是中國歷史上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2.《欽定憲法大綱》分為正文“君上大權”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1)第一部分規定保障皇權,限制議會的權力;第二部分對于每項臣民權利,均以在法律范圍內作為限制語,并規定皇帝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3.《欽定憲法大綱》最突出的特點就是皇帝專權,人民無權。4.《欽定憲法大綱》實質在于給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披上憲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君主的絕對權力,體現了清朝貴族企圖繼續維護專制統治的意志和愿望。【例14.1】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是下列哪個文件?①A.《法經》B.《欽定憲法大綱》C.《十九信條》D.《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諮議局與資政院諮議局諮議局是清末預備立憲時期清政府設立的地方咨詢機關,于1909年開始在各省設立。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實際上諮議局不可能成為真正的民意機構,只不過是在各省督撫嚴格控制下的附屬品。資政院資政院是清末預備立憲時期清政府設立的中央咨詢機構。資政院在當時實際上完全是清朝皇帝直接控制的御用機關,而根本不是資產階級性質的議會組織。資政院的一切決議,均須報請皇帝定奪,皇帝還有權諭令資政院停會或解散。【例14.2】關于清末預備立憲,下列哪一選項可以成立?②【答案】B【答案】D1908年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作為中國近代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國家制度《十九信條》取消了皇權至上,大大縮小了皇帝的權力,擴大了國會與內閣總理的權力清末成立的資政院是中國近代第一屆國家議會清末各省成立了諮議局作為地方督撫的咨詢機關,權限包括討論本省興革事宜、預決算等《十九信條》《十九信條》全稱是《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它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后,由資政院起草的憲法性文件。《十九信條》在形式上被迫縮小了皇帝的權力,相對擴大了國會和總理的權力,但它仍然強調皇權至上,對于人民的權利只字未提。三、清末修律的主要內容《大清現行刑律》清末刑法的修訂,是清政府迫于當時內外壓力而變法求新,進行修律的活動。主要是為適應時變,吸收引進西方的法律形式、.法律制度。《大清現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礎上稍加刪改而成的。《大清現行刑律》的變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改律名為刑律;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名稱而分的六律總目,將法典各條按其性質分隸30門;關于繼承、分產、婚姻、田宅、錢等純屬民事性質的條款不再科刑;廢除了一些殘酷的刑罰,如凌遲;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國交罪。《大清現行刑律》不是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是1910年頒行的一部過渡性法典。【例14.3】下列關于《大清現行刑律》的說法中哪些是正確?①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礎上稍加刪改而成的是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仍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的體例編撰對純屬民事性質的事項不再科刑《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公布的,但由于公布后不久清王朝滅亡,故并未正式施行。((大清新刑律》在形式上和內容上都有比較大的改動:《大清新刑律>拋棄了以往舊律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罰等專屬刑法范疇的條文作為法典的唯一內容,因而成為一部純粹的專門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將整部法典分為總則與分則兩部分;《大清新刑律》確立了新的刑罰制度,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兩種;《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的刑法原則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緩刑制度。《大清新刑律》的附錄《暫行章程》依然保持著舊律維護專制制度和封建倫理的傳統。【例14.4】下列關于《大清新刑律》的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②A.一部純粹的專門刑法典B.確立了新的編撰體例C.確立了新的刑罰體系D.采用了新的刑法原則和制度《大清商律草案》1904年《欽定大清商律》,由商部起草后奏準頒行,是中國近代第一部商事法律。【答案】A、D【答案】A、B、C、D鯉魚網(鯉魚網()鯉魚網(鯉魚網()鯉魚網(鯉魚網()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成功在于執著,鯉魚網祝大家成功!2?修訂法律館在1908年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但未正式頒行。3.農工商部起草了《改訂大清商律草案》,但也未正式頒行。《大清民律草案》起草《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想是“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大清民律草案》共分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編。其中,總則、債、物權三編由松岡正義等人仿德、日民法典草擬而成;親屬、繼承二編由修訂法律館會同禮學館起草。《大清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頒行。【例14.5】中國清末修訂法律館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關該草案的表述哪一項是錯誤的?①《大清民律草案》的結構順序是: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日本法學家參與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體現了“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精神《大清民律草案》經正式公布,但未及實施,清王朝即告崩潰四、清末司法體制的變化關于司法機構的改革(四級三審制)改刑部為法部,掌司法行政;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地方上,改省按察使司為提法使司,掌地方司法行政及司法監督;州縣設初級審判廳,府(直隸州)設地方審判廳,省設高等審判廳;實行檢審合署制,在大理院和各級審判廳分別設總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和初級檢察廳。但這次改革并沒有貫徹到基層,省以下機構基本沒有變化。領事裁判權所謂領事裁判權,是一種治外法權,指一國通過其駐外領事,對在別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按照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領事裁判權是對所在國司法主權的侵害。英國首先從中國獲得領事裁判權。通過1843年7月22日中英《虎門條約》的附件《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英國正式確立了領事裁判權。其后,各列強或通過條約,或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獲得了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直到抗戰時期,才漸漸取消。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的基本內容中國人與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間的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均依被告主義原則適用法律和實行司法管轄。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之間在中國發生的訴訟案件,由所屬國領事法院或相應機關審理,中國司法官員一律不得過問。不同國家的僑民之間的爭訟,一般均適用被告主義原則,由被告一方所屬國的領事法院或相應機構審理,中國司法官員亦不得過問。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與非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或華人之間的爭訟案件,如前者是被告,則由該國領事法院或相應機關審理,如后者是被告,則由中國管轄。各國在華法院審理案件適用其本國的法律。西方列強行使在華領事裁判權的機構為了行使領事裁判權,西方列強均在中國設置了司法審判系統。一般而言,一審案件均由各國在華領事法院或領事法庭管轄;二審上訴案件,有些國家,如英國在中國設立了駐華高等法院管轄;有些國家,如法國,由設在越南殖民地的西貢法院管轄。至于案件終審,則都由該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受理。【例14.6】清末,甲國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乙國在中國不享有領事裁判權。在領事裁判權制度下,下列哪些案件仍由中國管轄?②【答案】D【答案】B、C甲國公民之間在中國發生的案件B.乙國公民之間在中國發生的案件C.在中國,甲國公民起訴乙國公民的案件D.在中國,乙國公民起訴甲國公民的案件(三)觀審制度所謂觀審,是指在原告是外國人的訴訟中,外國領事可以在審判時以陪審員身份列席旁聽,并參與案件的審理。相反,原告是中國人的案件,中國官員無此權力。1876年中英《煙臺條約》和1880年中美《續約附款》明確了這一制度。觀審制度是對原有領事裁判權的擴充。(四)會審公廨1858年第二次鴉片戰爭簽訂的《天津條約》規定:“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須會同公平審斷,以昭允當”,確立了會審原則。據此,1864年,清政府與英、美、法三國駐上海領事達成協議,在上海租界內設立會審機構。1868年正式訂立《上海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確定會審機構為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會審公廨制度正式形成。會審公廨名義上是中國的審判機關,但實際上成為中國官員與外國領事共管的機關,甚至完全為外國領事所左右,并出現了外人不受中國之刑章,而華人反就外國之裁判的怪現象。五、民國時期的憲法性文件(一)《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具有中華民國臨時憲法的性質,在正式憲法實施以前,具有與憲法同等的效力。《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歷史上最初的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作為當時制約袁世凱的手段,其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方面:(1)在國家政權體制問題上,改總統制為責任內閣制。(2)在權力關系的規定上,擴大參議院的權力。《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參議院除了擁有立法權外,還有對總統決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權和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此外還規定,臨時大總統對參議院議決事項復議時,如有2/3的參議員仍堅持原議,大總統必須公布施行。(3)在《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程序性條款上,規定特別修改程序。《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約法的增刪修改,須由參議院議員2/3以上或臨時大總統的提議,經參議員4/5以上出席,出席議員3/4以上圧斗、卜、.—r\rI,z—-贊成方可進行。【例14.7】根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規定,參議院享有下列哪些職權?①立法權B.彈劾總統、副總統權C.對總統決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權D.約法的增刪修改權(二)《天壇憲草》(1913年)《天壇憲草》是北洋政府時期的第一部憲法草案,因起草工作主要在北京天壇祈年殿進行而得名。《天壇憲草》采用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的憲法原則,確認了民主共和制度。《天壇憲草》在某些問題上作了妥協和讓步,所規定的總統的權力比《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有所擴大。(1)在政權體制上,《天壇憲草》繼續肯定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的責任內閣制。(2)《天壇憲草>規定了國會對總統行使諸如解散國會、任命總理等重大權力的牽制權,并規定成立國會委員會,作為國會的常設機構,對總統行使發布緊急命令和財政緊急處分兩項職權實行議決,加強對總統權力的制約。(3)限制總統任期,規定總統任期為5年,只能連選連任一次。《天壇憲草》因袁世凱于1914年解散國會而未正式通過。【例14.8】下列哪些憲法性文件規定實行內閣制?②《中華民國臨時約法》B.《天壇憲草》C.《袁記約法》D.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三)《袁記約法》(1914年)【答案】A、B、C、D【答案】A、B鯉魚網(鯉魚網()鯉魚網(鯉魚網()《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是軍閥專制全面確立的標志。2.《中華民國約法》與《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有著根本性的差別,主要表現在:《中華民國約法>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所規定的責任內閣制,實行總統獨裁的政治體制,并賦予總統形同封建帝王的至高無上的地位和巨大權力;《中華民國約法》取消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的國會制,規定設立有名無實的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純屬總統咨詢機關的參政院代行立法院職權,設立國務卿協助總統掌管行政。《中華民國憲法》(1923年)1923年《中華民國憲法》又稱賄選憲法。1923年《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歷史上首部正式頒行的憲法。1923年《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了國權、地方制度。【例14.9】下列哪個憲法性文件是中國歷史上首部正式頒行的憲法?①《十九信條》B.《袁記約法》C.賄選憲法D.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憲法文件《中華民國憲法》(1947)的基本精神與《訓政時期約法》(1931年)和《五五憲草》(1936)一脈相承。《中華民國憲法》(1947)礙于重慶和談期間政協通過的憲法修改原則12條的重大影響,即實行國會制、內閣制、省自治、司法獨立、保護人民權利等,不得不在具體條文上有所變動。《中華民國憲法》(1947)具有以下特點:人民無權,獨夫集權;政體既非國會制、內閣制,也非總統制,而是在形式上遵循孫中山先生的權能分立、五權憲法理論,即由國民大會行使政權(包括選舉、罷免、創制、復決4權),由國民政府五院分別行使治權(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5權);羅列人民權利自由,但保障不力;保護封建剝削、加強官僚壟斷經濟。專題十五外國法制考點導讀【高頻考點】1.羅馬法復興2.英國普通法與衡平法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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