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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清遠市對電子商務及分享經濟領域炒信行為相關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工作意見(方案)(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加強電子商務及分享經濟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提升網上主體信用真實度,維護信用秩序、凈化市場環境,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八部委聯合簽署的《關于對電子商務及分享經濟領域炒信行為相關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行動計劃》(發改財金〔2016〕237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對電子商務及分享經濟領域炒信行為相關失信主體的聯合懲戒工作,提出如下意見:指導思想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會議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并參照《關于對電子商務及分享經濟領域炒信行為相關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行動計劃》(發改財金〔2016〕2370號)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文件精神,依法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堅持褒揚誠信、懲罰失信的社會信用建設獎懲觀念,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平等性、法制性、開放性特征為指導,建立跨地區、跨領域、跨部門的一體化失信懲戒機制,完善對電子商務及分享經濟領域炒信行為相關失信主體懲處制度。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堅持誠信分享與合法經營,順應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堅持信息公開和信息協調共享,通過社會參與、輿論監督結合行政手段,嚴格規范電子商務領域信用行為和市場秩序,營造誠信的商業環境。任務目標爭取在2017年底,基本建立起部門聯動、協調運行信用獎懲機制。以職能部門牽頭社會主體,加強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實現信用信息多途徑發布、全覆蓋影響。形成跨地區、跨領域、跨部門的失信聯合懲戒制度,促使經營主體將誠信經營作為自覺力,全方位規范和整治電子商務及分享經濟領域炒信行為。逐步完善失信懲戒制度的法律法規基礎,爭取在2020年底建立和完善以法律手段為基礎約束,以社會輿論監督反饋機制為保障的一體化的失信懲戒機制。明確失信懲戒措施的責任主體部門,形成政府部門協調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實現失信懲戒和守信經營的長效化運行。聯合行動機制“炒信”是指在電子商務及分享經濟領域以虛構交易和好評、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信用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惡意注冊、刷單炒信、虛假評價、刷單騙補以及泄露倒賣個人信息、合謀寄遞空包裹等違法違規行為。市發改局基于“信用清遠”等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涉嫌違規違法的“炒信黑名單”(“炒信黑名單”是指組織、參與、協助“炒信”的各類主體,包括但不限于為“炒信”行為提供賬號服務、數據服務、技術服務、物流服務、資金服務、信息傳播服務的單位、個人、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推送至有關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依法對“炒信”行為責任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下簡稱“炒信”主體)進行聯合懲戒。(二)市發改局將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掌握的相關市場主體基礎信息、信用信息向參與聯合行動的企業開放共享,為企業對“炒信”主體信息進行分析、對比、應用提供便利。并通過“信用清遠”網站公開,為社會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以社會輿論促進企業、個人自覺遵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三)參與聯合懲戒的有關部門指導企業進一步加強內部信用管理,進一步完善對“炒信”行為的監測監控,鼓勵企業通過信用信息平臺定期共享“炒信黑名單”信息,并在參與聯合行動的企業內部對“炒信”主體進行聯合懲戒。具體措施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對因嚴重“炒信”行為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處罰的“炒信”主體,市發改局和人民銀行清遠中心支行牽頭,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框架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要求,按照有關部門簽署的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采取聯合懲戒措施:1.對“炒信”行為主體實施行業限制、行業禁入措施嚴格監管和限制炒信主體經營活動和宣傳推廣活動限制“炒信”主體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炒信”主體參加榮譽評審資格5.失信企業行為同步到“炒信”行為責任個人征信記錄6.行業協會、商會協同參與行業懲戒(包括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二)鼓勵和指導企業參與聯合懲戒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鼓勵和指導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實行聯合懲戒,進一步規范炒信行為。對參加聯合行動的企業提供的“炒信”主體,指導其他企業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簽訂的相關協議以及各企業指定的規范,實施聯合懲戒。對程度嚴重、內容涉及跨地區的“炒信”行為,政府部門應通過去函的形式,加強地區間協作懲戒力度,責令有關責任主體停止違法違規行為,并對“炒信”主體實施跨地區聯合懲戒:1.限制網絡電商平臺賬戶權限(包括限制設立新賬戶、屏蔽或刪除現有賬戶、限制賬戶權限權利、限制提供互聯網金融服務等措施)2.限制通過網絡電商平臺進行經營和宣傳推廣活動3.扣除網絡電商平臺信用積分或降低網絡電商平臺信用等級4.懲戒失信寄遞物流企業及物流從業人員(包括限制嚴重失信寄遞物流企業入駐電子商務平臺、及時辭退并向同業通報予錄用嚴重失信的物流從業人員)5.查封或刪除社交媒體賬號6.限制網絡廣告推廣工作保障加大“信用清遠”等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參加聯合行動的部門、企業開放共享信息的力度,為企業聯合打擊“炒信”行為提供信息服務。市發改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打擊“炒信”行為的協調,鼓勵指導企業參加聯合行動,與參加聯合行動的企業建立定期會商機制,及時研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加強信息安全保障,保護敏感核心信息的數據安全,杜絕超權限操作,保護電子商務及分享經濟領域消費者隱私權益和參加聯合行動的企業商業秘密。建立打擊“炒信”相關投訴舉報和異議申訴機制。發動廣大市場主體對“炒信”行為進行舉報,參加聯合行動的企業要及時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對因信息不實而錯誤采取懲戒措施的主體,要采取積極措施及時恢復信譽。加強懲戒成果統計和宣傳報道。定期匯總統計聯合懲戒“炒信”行為成果數據,與有關媒體合作,加強對打擊“炒信”行動的宣傳報道,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六、法律及政策依據(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4項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三)《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4項、第5項規定: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以交易達成后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四)《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2款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五)《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六)《國務院關于將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第十條: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七)《關于對電子商務及分享經濟領域炒信行為相關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行動計劃》(發改財金〔2016〕2370號)(八)《關于全面加強電子商務領域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2016〕2794號)第四條:完善網絡交易信用評價體系。支持和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結合自身特點,建立電子商務交易雙方信用互評、信用積分制度,探索建立交易后評價或追加評價制度,將交易雙方評價和服務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檔案,并將評價結果和積分充分公開,供市場交易者參考。積極支持電子商務平臺在對交易流程、流通環節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的基礎上,加強對失信行為的分類與甄別,并與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防范信用炒作風險。支持開展第三方信用評價,建立對電子商務平臺、入駐商家和上下游企業的綜合信用評價機制。(九)《關于全面加強電子商務領域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2016〕2794號)第六條:建立寄遞物流信用體系。完善商品寄遞過程中的信息實時跟蹤機制。加強對寄遞物流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探索建立監管部門、商戶和消費者對寄遞物流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機制。建立健全責任倒查和追究機制,對嚴重失信寄遞物流企業限制入駐電子商務平臺。(十)《關于全面加強電子商務領域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2016〕2794號)第十五條:落實電子商務平臺主體責任。電子商務平臺要建立健全內部信用約束機制,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加強在商品質量、知識產權、服務水平等方面的信用管控。建立商家信用風險預警制度,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惡意刷單炒信的嚴重失信商家,電子商務平臺應按照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求,及時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發布風險提示。電子商務平臺要建立完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將掌握的涉嫌違法違規線索報送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查處。對不積極履行主體責任的電子商務平臺,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及時采取約談、通報等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十一)《關于全面加強電子商務領域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2016〕2794號)第十六條:更好發揮第三方機構和社會組織在電子商務信用監管中的積極作用。支持信用服務機構以需求為導向,依法采集電子商務平臺、交易主體及其物流等相關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加大信用產品研發力度,提供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擔保、信用保險等信用產品和服務。通過電子商務相關協會組織加強電子商務企業自我信用約束和行業自律。(十二)《關于全面加強電子商務領域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2016〕2794號)第十九條:加大對失信主體的懲戒力度。建立電子商務領域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加大對“黑名單”電子商務平臺及相關服務企業的監管力度,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對企業有關失信人員實施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限制經營或融資授信等聯合懲戒措施。支持電子商務平臺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對“黑名單”主體實施限制入駐會員、降低信用等級、屏蔽或關閉店鋪、查封電子商務賬戶、公開曝光等懲戒措施。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懲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據實施單位(一)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1.對“炒信”行為主體實施行業限制、行業禁入措施2.嚴格監管和限制炒信主體經營活動和宣傳推廣活動3.限制“炒信”主體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4.限制“炒信”主體參加榮譽評審資格5.失信企業行為同步到“炒信”行為責任個人征信記錄6.行業協會、商會協同參與行業懲戒(包括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4項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三)《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4項、第5項規定: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以交易達成后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四)《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通過博客、微博等網絡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并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五)《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2款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六)《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七)《國務院關于將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第十條: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八)《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第十一條:嚴厲懲處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損害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以及妨礙創新和技術進步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加大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力度,有效防范通過并購獲取壟斷地位并損害市場競爭的行為;改革自然壟斷行業監管辦法,強化壟斷環節監管。嚴厲查處仿冒名牌、虛假宣傳、價格欺詐、商業賄賂、違法有獎銷售、商業詆毀、銷售無合法進口證明商品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保護各類知識產權,鼓勵技術創新,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九)《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第十五條: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十)《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第二十五條: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自律作用。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范、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規范會員行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發布產品和服務標準,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規劃和政策法規。支持有關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進行專業調解。加強行業協會商會自身建設,增強參與市場監管的能力。(民政部牽頭負責)限期實現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在人員、財務資產、職能、辦公場所等方面真正脫鉤。探索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牽頭負責)加快轉移適合由行業協會商會承擔的職能,同時加強管理,引導其依法開展活動。(十一)《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電子商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健全電子商務企業客戶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評估制度,加強電子商務企業自身開發和銷售信用產品的質量監督。推行電子商務主體身份標識制度,完善網店實名制。加強網店產品質量檢查,嚴厲查處電子商務領域制假售假、傳銷活動、虛假廣告、以次充好、服務違約等欺詐行為。打擊內外勾結、偽造流量和商業信譽的行為,對失信主體建立行業限期禁入制度。促進電子商務信用信息與社會其他領域相關信息的交換和共享,推動電子商務與線下交易信用評價。完善電子商務信用服務保障制度,推動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擔保、信用保險、信用支付、商賬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務和產品在電子商務中的推廣應用。開展電子商務網站可信認證服務工作,推廣應用網站可信標識,為電子商務用戶識別假冒、釣魚網站提供手段。(十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逐步建立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制度,并開展申請人信用審查,確保申請人在政府推薦的征信機構中有信用記錄,配合征信機構開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動形成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制定信用基準性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記錄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場交易中受到制約。推動形成行業性約束和懲戒。通過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并監督會員遵守。對違規的失信者,按照情節輕重,對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懲戒措施。推動形成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加強對失信行為的披露和曝光,發揮群眾評議討論、批評報道等作用,通過社會的道德譴責,形成社會震懾力,約束社會成員的失信行為。(十三)《關于全面加強電子商務領域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2016〕2794號)第十六條:更好發揮第三方機構和社會組織在電子商務信用監管中的積極作用。支持信用服務機構以需求為導向,依法采集電子商務平臺、交易主體及其物流等相關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加大信用產品研發力度,提供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擔保、信用保險等信用產品和服務。通過電子商務相關協會組織加強電子商務企業自我信用約束和行業自律。市發改局市委宣傳部市工商局市商務局市經信局市文明辦市人社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清遠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金融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共青團(二)鼓勵和指導企業參與聯合懲戒1.限制網絡電商平臺賬戶權限(包括限制設立新賬戶、屏蔽或刪除現有賬戶、限制賬戶權限權利、限制提供互聯網金融服務等措施)2.限制通過網絡電商平臺進行經營和宣傳推廣活動3.扣除網絡電商平臺信用積分或降低網絡電商平臺信用等級4.懲戒失信寄遞物流企業及物流從業人員(包括限制嚴重失信寄遞物流企業入駐電子商務平臺、及時辭退并向同業通報予錄用嚴重失信的物流從業人員)5.查封或刪除社交媒體賬號6.限制網絡廣告推廣(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4項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三)《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4項、第5項規定: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以交易達成后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四)《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宣傳推廣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通過博客、微博等網絡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并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五)《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2款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六)《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七)《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第十一條:嚴厲懲處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損害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以及妨礙創新和技術進步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加大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力度,有效防范通過并購獲取壟斷地位并損害市場競爭的行為;改革自然壟斷行業監管辦法,強化壟斷環節監管。嚴厲查處仿冒名牌、虛假宣傳、價格欺詐、商業賄賂、違法有獎銷售、商業詆毀、銷售無合法進口證明商品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保護各類知識產權,鼓勵技術創新,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八)《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電子商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健全電子商務企業客戶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評估制度,加強電子商務企業自身開發和銷售信用產品的質量監督。推行電子商務主體身份標識制度,完善網店實名制。加強網店產品質量檢查,嚴厲查處電子商務領域制假售假、傳銷活動、虛假廣告、以次充好、服務違約等欺詐行為。打擊內外勾結、偽造流量和商業信譽的行為,對失信主體建立行業限期禁入制度。促進電子商務信用信息與社會其他領域相關信息的交換和共享,推動電子商務與線下交易信用評價。完善電子商務信用服務保障制度,推動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擔保、信用保險、信用支付、商賬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務和產品在電子商務中的推廣應用。開展電子商務網站可信認證服務工作,推廣應用網站可信標識,為電子商務用戶識別假冒、釣魚網站提供手段。(九)《國務院關于將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加強對失信行為的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企業嚴重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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