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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民事上訴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中國的民事糾紛采用了最終審判制度。隨著人民生活方式的日益增強和中國法治的發展,各方本人或法律代理人的代理人提出上訴,并在第一法院的迫害下,更好地滿足了自己的利益。就上訴審而言,并非全部案件都有進行重新審理的必要,應以兼顧公正與效率為價值取向,以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為前提。所以,構建理想的民事上訴制度,完善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就成為本文探討的內容。一、民事訴訟上訴制度的重要性和功能(一)建立民事上訴制度對于上訴的概念,根據我國學界的通說: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要求上級法院進行審理,撤銷或變更該裁判的訴訟行為。民事上訴制度也即是規范民事當事人的上訴行為及上訴審法院活動的制度總稱。我國民事訴訟實行的是四級兩審終審的審級制度,也就是說我國民事上訴制度的核心就是兩審終審中的第二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是指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針對允許上訴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出的上訴,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當事人上訴是啟動第二審程序的唯一途徑。(二)推動審級的多元化,保證判決的可接合度既然第一審程序已經給私人糾紛提供了公立救濟的途徑,又為什么還要設置上訴審程序呢?當然這與上訴審程序的特有功能是分不開的。筆者認為民事上訴制度的功能可大致歸納為以下三點:1.監督一審程序,糾正下級判決的錯誤,保障法律和法院判決的權威。由于我國一審法院的審級比較低,法官出現錯誤的情況是在所難免的,上訴審程序是能夠監督初審程序的程序,通過上下級法院法官之間的相克關系,使其錯誤受到監督和控制,保證司法的公正和權威。2.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司法判決的可接納度。上訴制度具有補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權利保障的功能,通過初審和上訴兩次的審判,使當事人相信法院的判決是經過合法程序的,有利于提高當事人對審判結果的接受度。3.減輕法官的壓力。對于那些爭議很大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中,面對法律規定與社會效果一審法官常常不知道該怎么判決,經常處于兩難境地。上訴制度的設立就可以讓不同等級的兩個法院和多個法官來考慮這些問題,使上訴法院成為初審法院的責任分擔,從而減輕初審法官因受社會輿論而帶來的巨大壓力。二、審級制度的確立我國現行的民事審級制度——四級兩審終審制系在移植大陸法系的基礎上逐步磨合改造而成,是由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確立的。在此之前我國也曾實行過以三級法院制和兩審終審為原則、三審終審或者一審終審為例外的審級制度。隨著我國司法實踐的發展,四級兩審終審制逐漸的暴露出一些弊端,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向一級司法機關提起上訴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7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這表明我國的民事訴訟案件,只要當事人愿意就可以提起上訴,這樣就極易造成訴訟投機,使得有些當事人利用上訴來拖延時間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權益或者律師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來鼓勵當事人上訴,導致那些原本在一審就已經得到公正判決的案件不得不再上訴到二審法院,這樣以來極易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二)縣級司法機關發育在我國的四級法院組織中,雖然每一級的人民法院都可以作為一定范圍內的民事案件審理的第一審法院,但一審民事案件大多集中在基層人民法院,因此中級人民法院就成為了絕大多數民事案件的終審法院。雖然近年來,嚴格了我國的司法的準入制度,我國法院系統也吸收了大量的年輕人才,但是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的素質和業務知識還是比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差一些的。另一方面由于初級人民法院和中院有經常的往來聯系,也不利于中級人民法院的糾錯功能的發揮。(三)影響上級法院的審判意見我國上下級法院是一種業務上的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這種業務指導是通過二審、復核、復議等司法程序實現的。但是,現實中一些上級法院總是以種種借口來干預下級法院審理和執行案件,把業務指導關系越來越嚴重地演繹成了實際上的領導關系。還有一些下級法院主動接受上級法院的“領導”,就具體案件向上級法院請示處理意見。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還有很多初審法官因為二審的改判會影響到自己的升職和獎懲等,故初審法院法官經常會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審判意見。這樣一來,就混淆了人民法院的審級,在客觀上侵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影響司法的效率與公正。(四)審程序作為兩審終審制補充發揮的作用我國的再審程序是指法院對已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法再次進行審理的程序。從一定程度上說,再審程序作為兩審終審制的補充確實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很多情況下,這種補充作用已經名存實亡,違背了當初的立法宗旨,損害了裁判的終局性和權威性。而且在我國檢察院有發起再審的權力,在上級檢察院給下級檢察院下達抗訴的指標的情況下,檢察院也會鼓勵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訴,故許多當事人就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了監察機關的抗訴監督上,有悖于民事訴訟的本質。三、審終審制應根據我國目前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我國現行的三審終審制應是在我國目前我國現行三審終審制筆者認為完善我國的民事訴訟上訴制度,應該根據我國現在的國情和司法實踐,在完善我國現行的二審程序的基礎上,建立有條件的三審終審制。(一)擴大上訴條件和建立相對獨立的行政機構第二審程序在審級制度中,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要完善我國的民事上訴制度,首先就應該考慮如何完善第二審程序,使之更加符合公正與效率的要求。要實現這一目標,就要實現好當事人的上訴權和法院審判權的關系,就是要使這個關系達到平衡的狀態。筆者認為可以通過限制上訴條件和建立相對獨立于行政區劃的法院體系來實現。今年最新民事訴訟法的修改,為了便于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提高訴訟效率,根據一些地方的試點,并借鑒國外的做法,設立了小額訴訟制度,實行一審終審。很多小額案件不再能上訴,相對來說對上訴的條件進行了很大限制,是一個明顯進步的趨勢。但是我國的法院體系特別是地方的法院體系的建立是和我國的行政區劃的設置基本上吻合的,并且地方法院在財政方面還是由地方財政撥款的模式,這樣法院的裁判很容易受到地方行政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預,不利于司法的公正。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在此,筆者認為,應該建立獨立于行政區劃的法院體系,法院的財政等應統一由中央財政劃撥,不受地方財政的控制,各級法院法官的薪金待遇和升遷等不受二審法院的裁判結果的影響。(二)將檢察機關的抗訴范圍僅存在于訴訟主體司法的終局性是司法固有特征之一。在德國和日本等國家,再審之訴是案件發起再審的唯一途徑,筆者認為我國可以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借鑒吸收,變再審程序為再審之訴。應該把主動權交給當事人,讓當事人成為再審之訴的主體。當然為了限制當事人濫用再審之訴,法院可以設置審查程序,對于沒有錯誤的裁判可以不予受理或者直接駁回起訴。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的抗訴監督是全面的監督,這有悖于民事訴訟是處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本質。筆者認為,我們可以把檢察機關抗訴的范圍只限于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社會利益以及法官枉法裁判的案件。并且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案件的范圍進行明確規定,使檢察機關能準確把握自己的民事抗訴權,并可以提高這種權力特行性,減少這種權力的隨意性使用。(三)完善我國的三審終審制如前文所述,國外很多國家都是實行三審終審制,而我國現行的審級制度仍然采用的是四級兩審終審制。筆者認為,我國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在完善我國現行的二審程序基礎上,建立有條件的三審終審制,這樣可以減少審級不足而帶來的弊端。具體的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三審終審制:1.上訴理由的范圍應是刑事訴訟法和民訴法我國的實踐西方國家對三審上訴的限制,各國立法與判例也不盡統一,但是控制終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數量,排除終審法院審理事實問題的可能性,是西方各國的普遍趨勢。我國的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上訴狀應寫明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但并沒有對準予上訴的理由予以限定。所以建立三審終審制的第三審程序的上訴應該規定只能就原審判決或者二審判決中的法律問題提起第三審上訴。2.推行上訴審程序所謂上訴許可,是指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申請應該經原審法院或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審查并獲得許可,才能啟動上訴審程序。如德國法上對非財產案件的上告實行許可制,只有經過州高級法院在判決中宣告許可上告的,才準許提起上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可以實行上訴許可制度。對于哪些已經經過二審審判但還沒生效的判決,當事人想要提起第三審上訴,必須經過二審法院或者二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的許可才能提起三審上訴。3.建立對各人民法院的監督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全國的最高審判機關,擔負著對全國審判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職責,不可能承擔大量的第三審案件,因此,可以將第三審的審判管轄權下放到各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院對各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監督。對第三審上訴是否受理的決定權應歸第二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受理第三審上訴在操作程序上基本上可采用受理第二審上訴的程序,當事人應在上訴期間內將上訴狀提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應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由對方當事人提出答辯狀,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后,應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三審人民法院。當事人如果對原審法院不信任,也可以直接向第三審人民法院上訴,第三審人民法院應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4.建立法院向三審法院提起上訴的制度飛躍上訴制度,也叫越級上訴制度,指在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沒有爭議的情況下,由當事人達成直接向第三審法院上訴的協議,從而跳過第二審法院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借鑒西方國家的這種做法,我國也可以采取越級上訴制度,可以直接向第三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越級上訴是否受理同樣應由第三審人民法院決定,如果第三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應當允許當事人按通常情況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更應當允許當事人之間達成自愿不提起三審上訴的協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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