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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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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強化我公司安全生產,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自職責,充分調動全公司干部、職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和自覺性,教育和督促職工自覺遵守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對安全生產做到“嚴格管理,嚴肅處理,嚴明紀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70號)、《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大唐集團制"2008"28號)、《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大唐集團制"2003"27號)、《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大唐集團制"2005"42號)、《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電力生產設備障礙標準》(q/cdt0100003-2011),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堅持“獎懲分明”、“以責論處”、“重獎重罰”的原則,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思想教育與行政懲戒相結合。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集體或個人給予獎勵;對在安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造成事故者和責任部門給予嚴格考核、嚴肅處理。對涉及觸犯刑律責任的,由司法部門追究責任。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部門。
第四條安全生產獎勵不搞平均主義,向安全責任大的實行傾斜政策。其分配原則是運行人員高于其他人員,主要工種高于一般工種,工作條件艱苦的高于工作條件一般的,一線人員高于其他人員。
第五條安全處罰包括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和違章記分。處罰對象包括事故部門、事故部門領導、事故責任人和有關責任部門。
第二章獎勵
第六條安全獎分為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經濟責任制考核獎中安全考核部分簡稱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安全先進獎和單項安全獎三種。
第七條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的發放依據公司《經濟責任制獎金考核管理辦法》執行,按季度考核到月。
第八條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被國家、集團公司、河南公司、省、市評為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或“安全衛士”,除授予稱號部門給予的獎勵外,公司再給予同等水平獎勵的安全先進獎。
第九條公司每年對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進行一次安全先進獎的表彰、獎勵。
第十條單項安全獎由申請獎勵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安全生產管理部核實,報公司領導批準后予以兌現。
(一)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50元--200元單項安全獎勵。
1.工作人員在工作中認真負責,及時發現設備缺陷,避免障礙發生者;
2.及時發現設備異常運行,經有關人員鑒定屬實,避免設備損壞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者;
3.制止他人違章行為并及時匯報上級部門者。
(二)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200元---800元單項安全獎勵。
1.及時發現影響風電場正常運行的重大設備缺陷或隱患,避免事故發生者;
2.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經公司鑒定,對設備的安全運行和提高經濟效益有顯著效果者;
3.發現電氣重要保護錯投或保護定值錯誤、投錯方式,避免事故發生者;
4.及時制止他人嚴重違章行為,避免人身傷亡事故發生者。
(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500元---1000元獎勵。
1.能正確利用學到的緊急救護知識,成功搶救觸電或高空摔落人員生命的救護者;
2.在生產區域現場進行救火,成績突出者;
3.及時發現并處理重大設備缺陷或隱患,避免重大人身傷亡或重大設備事故發生者;
4.公司領導認定應表揚或嘉獎的其他事例。第十一條
申請獎勵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一件事例不得重復獎勵,一經發現,給予加倍扣回。
第三章處分
第十二條凡涉及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集團制[2005]42號《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2005年版)》中第三章處分內容的,除按處分規定內容給予處分外,還將給予下列處罰。
(一)發生特大事故或經中國大唐集團公司認定的后果極為嚴重的重大事故,扣發事故責任部門3個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其他部門扣發當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
(二)發生責任性重大電網、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交通事故以及施工機械嚴重損壞事故,扣發事故責任部門2個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其他部門扣發當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
(三)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扣發事故責任部門2個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其他部門扣發當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
(四)對發生一般死亡或死亡與重傷合計達3~9人的事故,扣發事故責任部門2個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其他部門扣發當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
(五)發生生產人身重傷事故,每重傷一人,扣發事故責任部門1個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
(六)發生一起人員違章造成的性質嚴重的設備事故,扣發事故責任部門2個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其他部門扣發當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
(七)發生惡性電氣誤操作事故,扣發事故責任部門2個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其他部門扣發當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
第十三條發生其他一般設備事故或人身高空墜落、觸電等嚴重未遂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有關事故責任部門、事故責任人及有關人員作以下處分:
(一)扣發事故責任部門當月50%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
(二)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給予400~600元的經濟處分,并給予內部下崗(外聘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直至解聘)處理;
(三)對事故次要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處分,給予200~400元的經濟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班組、部門的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并給予100~200元的經濟處分;
(五)對相關職能部門領導、技術專責給予通報批評,并給予100~300元的經濟處分。
第十四條駕駛員違章造成一般交通事故,應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和保險公司的有關規定,由個人承擔一定比例的經濟賠償,并按事故程度,作以下處理:
(一)對發生人員重傷者,按公司一般事故處理;
(二)對未發生人員輕傷或重傷者,按公司二類障礙處理。
第十五條
駕駛員違反規定私自出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造成交通事故,除自負全部損失費用外,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并離崗培訓(外聘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直至解聘),并給予1000元的經濟處分;扣發事故責任部門當月50%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
第十六條駕駛員因違章記分被扣駕駛執照者,給予200元經濟處分。
第十七條發生一類障礙,按責任的劃分,對有關責任部門、責任者作以下處分:
(一)扣發責任部門當月25%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
(二)扣發主要責任者2個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
(三)扣發次要責任者扣當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
(四)責任部門行政正職和分管生產副職各扣當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
第十八條發生二類障礙,按責任的劃分,對有關責任部門、責任者作以下處分:
(一)扣責任部門當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5分;
(二)扣發主要責任者當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
(三)扣發次要責任者當月50%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
(四)責任部門行政正職和分管生產副職各扣當月50%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
第十九條發生輕傷,按責任的劃分,對有關責任部門、責任者作以下處分:
(一)扣責任部門當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5分;
(二)扣發主要責任者當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
(三)扣發次要責任者當月50%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第二十條發生異常按責任的劃分,對有關責任部門、責任者作以下處分:
(一)扣責任部門當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2分;
(二)給予主要責任者100元經濟處分;
(三)給予次要責任者50元的經濟處分。第二十一條違章處罰及記分
(一)下列情況之一者,個人違章積分記5分,扣責任人200元:
1.高處作業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安全繩)或安全帶(安全繩)未掛在牢固的構件上;
2.無票工作或無票操作者,集團公司規定允許除外;
3.工作票未終結即對設備送電者;
4.未經批準擅自退出重要保護者;
5.未經批準擅自使用防誤裝置解鎖鑰匙或使用其他解鎖工具強行解除運行設備的閉鎖者;
6.停電操作時不驗電就裝設接地線或合上接地閘刀者,或電氣(低壓)作業前不驗電;
7.在一級動火區動火,未辦理動火工作票者;
8.擅自擴大工作范圍,未造成后果者;
9.約時停、送電者;
10.酒后作業、酒后駕駛者;
11.未經公司批準的人員駕駛公司車輛者或把車交給未經公司批準的人員駕駛者;
12.違章指揮、安排職工冒險作業,未造成后果者。
(二)下列情況之一者,扣責任部門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2分;責任人個人違章積分記3分,扣100元:
1.工作票無危險點分析預控措施;開工前未進行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失誤或漏項,辦理了開工手續,未構成后果;
2.非當值值班人員私自操作運行設備,未造成后果者;
3.臨近帶電設備作業應設而未設專人監護者;
4.在二級動火區動火工作不辦理動火工作票;
5.高壓試驗工作,未按有關規程規定或未聽從監護人指揮自行操作或監護人不進行監護工作;
6.地面、樓臺、地溝、電纜溝蓋板等掀開,在孔洞周圍未裝設遮欄和警示標志,夜間無安全警示燈者;
7.生產現場外包工程施工人員,從事危險復雜的工作應設而未設監護人或無人監護者;
8.使用不合格的電氣絕緣工具、電動工器具、起重工具、登高工具者;
9.檢修現場、施工現場工作臨近帶電設備未設圍欄和懸掛警示牌等;
10.工作現場發生打、罵架或嬉鬧,嚴重干擾正常生產秩序者;
11.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12.不執行安全規程或對現場情況不了解,盲目指揮者;
13.違反規定私自出車或擅自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者;
14.機動車輛剎車、方向、制動裝置失靈而繼續使用。
(三)下列情況之一者,扣責任部門當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1分;責任人個人違章積分記1分,扣50元:
1.值班人員不按值班紀律要求值班;
2.不按規定抄錄運行報表或擅自更改運行報表者;
3.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未共同到現場交代安全措施就許可工作或未共同到現場檢查驗收就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4.工作人員到達工作現場后,工作負責人不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現場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就開工;
5.未辦理開工手續或未得到工作負責人開始工作命令便進入現場進行工作;
6.電氣倒閘操作不按規定戴絕緣手套,雨天操作戶外設備不穿絕緣靴者;
7.進入生產現場(辦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檢修班組室除外)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當,從事檢修工作不穿工作服者;
8.操作中棄票操作或未按順序逐項操作并打“√”者;
9.工作中隨意跨越安全遮攔者;
10.工作中出現廠家人員、外協人員、民工在生產現場不戴安全帽、高處作業不系安全帶現象的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
11.檢修、施工現場未按工完料盡場地清者;
12.倒閘操作不執行“三核對”和“唱票復誦制”。
13.未經明文公布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
14.安全工器具無編號、不按規定試驗或試驗無記錄、無管理臺帳;
15.安全工器具、電動工器具使用前不按規定進行檢查;
16.設備圖紙資料與現場實際嚴重不符或設備異動(變動)通知不及時;
17.在帶電設備周圍使用鋼卷尺、皮卷尺和線尺進行測量工作者;
18.出入高壓開關室未隨手關門或檢查動力柜、控制屏等未隨手關門者;
19.工作現場工作負責人不隨身攜帶工作票;
20.超速開車或違章強行超車者;
21.車門未關閉,啟動車輛者;車輛未停穩,將車門打開者。
22.正常檢修、施工作業前未按規定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合格、漏項,任意拆除或變更安全措施者;
23.作業不按規定戴防護用具者
24.不按規定對設備進行定期試驗及切換者;
25.進入生產現場未按規定著裝者;
26.從事檢修、維護、運行工作時不按規定著裝,將衣服袖子卷起或將衣服敞開者;
27.利用管道、欄桿和腳手架等懸吊重物者;
28.戴手套使用鉆床、掄大錘;使用砂輪不戴眼鏡、接觸灼熱工件不戴護套、不穿工作服者;
29.氧氣瓶與乙炔瓶混裝、混放、安全距離不夠者;
30.無單獨巡視高壓設備權利的人員單獨進入高壓配電室、開關站者;
31.不按規定時間進行巡回檢查或檢查不到位者;
32.使用金屬外殼未接地的電動工具和不用漏電保護器的電源箱;
33.使用的電氣開關、電源線絕緣損壞或帶電部分外露;
34.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區,消防器材配備不齊全,不符合消防規程規定要求,且無警示標志;
35.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檢查試驗;
36.滅火器材使用后未及時向安全監察與保衛部匯報;
37.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附近而未采取防墜落措施;
38.高空作業不用繩索傳遞工具、材料或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具進行起重作業;
39.未經當班值班人員許可,在低壓回路上私拉、私接臨時電源者;
40.車輛無滅火器,出病車者;
41.駕駛員在行車中打手機閑談或與人談笑,精神不集中;
42.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未按規定使用梯子以及人在梯子上移動梯子者;
(四)其他未涉及的違章行為,比照上述違章處罰記分標準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五)違章記分實行一年累計制,每年結零一次。
1.個人違章積分累計達6分的,應針對自己的違章行為進行剖析,形成文字材料,交付存檔;學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相關規章制度,并進行考試合格。
2.個人違章積分累計達9分的,針對自己的違章行為進行深入剖析,形成文字材料,在所屬部門、班組安全日活動中進行剖析;學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相關規章制度,并進行考試合格。
3.個人違章積分累計達12分的,按離崗學習處理。個人針對自己的違章行為進行深入分析,形成文字材料,記入個人違章檔案,并在公司級范圍內(全公司會議等)宣讀,進行深刻剖析,警示他人;學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相關規章制度,在通過相應考試后方可重新上崗。
(六)違章記分采用部門自查自糾、公司監督檢查。如由部門發現并及時糾正的違章現象,由部門按本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記分,公司不對部門處罰和相關責任人進行重復處罰、記分。各部門須將本部門違章記分情況按月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
(七)被公司領導及安監人員檢查發現的違章者或違章現象,由安全生產管理部按本規定對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進行考核,并在公司安全簡報上通報。
(八)對違章者記分、經濟處罰應由所在部門或安全生產管理部開出違章記分通知單,通知單一式四份,分別交安全生產管理部、綜合部(人資)、違章者及其所在部門。
第二十二條其他處罰
(一)兩票不合格,每份扣責任部門50元;
(二)安全整改任務未完成,每一項視情扣責任部門當月考核獎100元。
(三)安全文件傳達不及時、不認真學習,安全活動不正常、無內容、無針對性、記錄不規范、未進行認真討論的部門或班組,每發現一次扣責任部門當月獎50分;
(四)因工作拖拉,不能及時協調、完成其他部門要求的任務,并給其他部門工作帶來被動者,扣責任部門行政正職當月獎100元;
(五)因值班(或倒班)人員組織安排不力,影響到正常工作的開展,扣責任部門當月獎200元,給予主要責任人200元經濟處罰;
(六)部門領導對班組安全活動記錄檢查不及時或未檢查(每月至少一次),給予其部門行政正職100元經濟處罰;
(七)未按規定時間組織職工進行安規和規程考試、參考人員未達到100%、考試人員平均成績低于80分的部門,給予部門行政正職100元的經濟處分,扣責任部門當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3分;安規考試成績低于80分者,給予100元經濟處罰;因個人違章積分等原因需進行安規和相關規章制度考試,成績低于80分者,給予200元經濟處罰。
(八)設備缺陷月消缺率低于95%,視情況扣責任部門當月獎金300元;
(九)部門領導對現場“三違”現象不制止者,給予在場領導100元的經濟處罰,扣責任部門當月經濟責任制安全考核獎2分;
(十)對外包工程,沒有按規定對承包單位進行資質審查,扣發責任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當月獎500元。
(十一)安全生產監督通知書或整改單沒有按時反饋,每天考核50元。
第二十三條發生事故、輕傷、一類障礙責任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立即將所發生的事故、輕傷、障礙主要情況匯報安全生產管理部,三日內將事故分析報表報安全生產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
發生未遂、二類障礙、異常的責任部門,應立即將所發生的未遂、二類障礙、異常的主要情況報安全生產管理部,三日內將未遂、二類障礙、異常分析報表報安全生產管理部。若涉及到其它部門的未遂、二類障礙或異常,應各自對進行分析,并按規定時間三日內報安全生產管理部。
第二十五條未按本規定立即報告事故、輕傷、一類障礙、未遂、二類障礙、異常的主要情況及未按規定時間將分析報表報安全生產管理部的責任部門,給予部門行政正職200元的經濟處罰,并扣責任部門當月獎金300元。凡推遲或隱瞞不報者,安全生產管理部有權加重處罰。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應在次月五日前將本部門當月違章記分情況報安全生產管理部(節假日順延)。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若與上級文件相抵觸者,按兩者相比從重的原則處罰,本規定若與公司其他文件安全處罰條款相沖突者,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中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并非特指生產現場工作人員,亦包括安全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中的每一個成員。
第二十九條離崗培訓-----暫離原工作崗位,在原部門進行學習培訓1個月,經安全生產管理部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離崗培訓期不享受所有獎金。
第三十條內部下崗-----只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低于本地政府公布的職工最低工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安全生產管理部。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錄大唐集團公司風力發電設備障礙標準
(一)風力發電設備一類障礙
(1)風力發電設備未構成事故的,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1)單臺風力發電機組停運,時間超過30天。2)風電場單元匯集線路或整條集電線路故障停運,時間超過24小時。
3)由于人員過失誤操作(包括人員誤動、誤碰)引起風電機組被迫停止運行。
4)多臺風電機由于本身內部故障造成全場投運總容量低于90%,時間超過3天。
5)風機變壓器故障停運,時間超過72小時。6)35kv線路故障引起風電機停運,時間超過36小時(自然災害除外)。
7)風電場異常運行,引起全場有功出力降低,比調度規定的有功負荷曲線的值低5%以上,時間超過1小時。
8)變電所(站)異常運行,引起全場無功出力降低,比調度規定的無功負荷曲線的值低10%以上,時間超過30分鐘。
9)35kv及以上輸變電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非計劃檢修或停止備用。
10)主變壓器非全相運行。
11)15mva及以上變壓器繞組絕緣損壞。
12)35~220kv斷路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電容性設備爆炸,未造成少送電。
13)35kv及以上線路故障,斷路器跳閘后經自動重合閘重合成功。14)35kv及以上線路、母線、變壓器、電抗器保護退出運行,時間超過2小時。
15)35kv及以上輸電線路桿塔倒塌。
16)風電場所有設備監控系統失靈,時間超過24小時。17)雷擊造成風電設備損壞。
(二)風力發電設備二類障礙
(1)主要輔助設備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1)主要輔助設備被迫停止運行(風力資源不足除外)。2)主要輔助設備非計劃檢修、退出備用或計劃檢修延期超過48小時。
3)主要輔助設備檢修啟動后,需要重新停運返修。4)主要輔助設備發生故障后,需要申請低谷或系統調峰停運處理。
5)由于人員誤操作(含誤碰、誤動)造成主要輔助設備被迫停止運行。
6)一般輔助設備故障或損壞,在72小時內未恢復運行或備用。
(2)風力發電設備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1)運行中單臺風機被迫停止運行(風力資源不足除外)。2)運行中單臺風機設備異常,被迫降出力運行,時間超過72小時。
3)運行中單臺風機的自動調節系統失控,時間超過72小時。
4)運行中單臺風機的剎車系統失靈。
5)風機各液體管路,油箱、部件,氣體裝置(如液壓油、齒輪油、冷卻水、氮氣等)發生泄漏,時間超過24小時。(3)電氣一次設備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1)運行中風機變壓器被迫停止運行。
2)主變壓器全部冷卻裝置被迫停運;由于部分冷卻裝置停運造成變壓器降低出力20%以上,時間超過24小時。
3)遠方控制有載調壓變壓器調分頭失靈。
4)6~10kv小區配電室、箱式變壓器、公用配變的變壓器燒毀。
5)3kv及以上斷路器發生拒動或誤動。
6)開關液壓(氣動)操作機構頻繁打壓或嚴重漏油(氣),造成機構閉鎖,時間超過4小時。
7)風電場架空線路導線斷線。
8)3kv及以上電力電纜(含電纜終端頭和中間接頭盒)短路或單相接地。
9)電纜夾層或電纜溝著火。(4)電氣二次設備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
1)主要風力機械保護裝置拒動、誤動;誤退、誤投。運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風力機械保護裝置。
2)倒閘操作中防誤閉鎖裝置失靈,或防誤閉鎖裝置故障停用。
3)3kv及以上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開路。
4)3kv及以上母線產生電壓諧振,造成設備損壞。5)3kv及以上電氣設備非同期并列或未經同期檢定并列。
6)35kv及以上線路、母線主保護故障退出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
7)10kv及以上線路重合閘裝置應投未投、應退未退,被及時發現。
8)故障錄波器、保護裝置事故追憶等應啟動未啟動或錄波、記錄、測距等功能失常,影響事故分析者。
9)母線pt二次失壓,時間超過12小時。
10)主要儀表(包括電氣、熱工)失靈或停用,時間超過12小時。
11)直流系統一點接地,時間超過4小時。
12)載波和無線通訊設備(含微波)故障停用,時間超過4小時;架空明線通訊設備故障停用,時間超過8小時;通訊電纜(含光纜)故障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
13)搖控、搖測或搖調失控,時間超過12小時。(5)其它:
1)由于人員過失造成設備或施工機械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1萬元及以上。
2)由于生產用油等化學用品泄漏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萬元及以上。
3)由于人為責任造成車輛、運輸工具等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1萬元及以上。
4)生產設備、生產場所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1千元及以上,不足7千元。
第二篇:電力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電力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據XX省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全局安全生產目標
1、不發生人身重傷以上事故;
2、不發生重大設備事故;
3、不發生惡性誤操作事故;
4、不發生我方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5、不發生本企業負同等以上責任的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
6、不發生火災事故及現金、財物被盜搶事故;
7、主配網事故低于部頒考核標準;
8、全年實現“三個100天”安全運行周期。
二、獎勵
1、設立長周期安全獎
各生產單位每實現安全記錄100天人均獎勵300元,200天人均獎勵600元,300天人均獎勵1200元,300天為一個周期,中斷安全記錄者本周期不再受獎。其他非生產單位每實現安全記錄100天、200天、300天,人均獎勵200元、400元、800元。
2、公司每年度對零違章的安全生產先進集體人均獎勵300元,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每人獎勵500元。
3、對工作中及時制止違章,防止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個人獎勵500至1000元。對如實舉報隱瞞事故的人員獎勵300至600元。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特殊貢獻的個人給予重獎。
三、處罰
1、凡未實現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單位,年終不得評為各種先進,其主要負責人不得評為各種先進個人。各生產單位發生嚴重的“三違”行為者,中斷該單位安全
運行記錄。
2、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全局停發獎金兩個月,停發長周期安全獎,事故單位停發獎金四個月,按照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作以下處罰: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待崗一年處分;
(3)對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給予撤職處分,并待崗一年;
(4)對管理科室負責人給予降職(降級)處分;
(5)對局領導由上級主管部門處罰。
3、發生一般人身死亡責任事故,全局停發獎金一個月,停發長周期安全獎,事故單位停發獎金三個月,按照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作以下處罰: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待崗一年處分;
(3)對事故發生所在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給予撤職處分,并待崗半年;
(4)對管理科室負責人給予降職(降級)處分;
4、發生一般人身重傷責任事故,全局停發獎金一個月,停發長周期安全獎,事故單位停發獎金兩個月,按照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作以下處罰: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待崗一年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待崗半年處分;
(3)對事故發生所在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給予降職至撤職處分,并待崗三個月年;
(4)對管理科室負責人給予降職(降級)處分;
5、對一年內發生兩起人身死亡事故的單位,給予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開除處分,對負有管理責任的科室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
6、發生責任性重大設備事故,停發全局長周期安全獎,事故單位停發獎金兩個月,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待崗一年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待崗半年處分;
(3)對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給予撤職處分,并待崗半年;
(4)對管理科室負責人給予降職(降級)處分;
7、發生責任性一般設備事故,停發全局長周期安全獎,事故單位停發獎金一個月,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待崗半年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待崗三個月處分;
(3)對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給予降職(降級)處分。
8、發生配電責任事故的,扣發事故發生單位長周期安全獎100元,當月獎金200元,事故責任人當月獎金。
(1)對一月內發生兩起以上配電責任事故的單位,扣發安全第一責任人當月獎金;
(2)全局一月內發生三起以上配電責任事故的,扣發管理科室責任人當月獎金500元;
(3)全局一月內發生五起以上配電責任事故的,扣發主管局長當月獎金500元。
9、發生重大責任性火災事故,巨額現金被盜搶事故,停發事故發生單位長周期安全獎,扣發當月獎金,對有關責任人作如下處罰:
(1)對責任者給予待崗半年處分;
(2)對事故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至降職(降級)處分,扣發獎金三個月。
10、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全局扣發獎金一個月,停發長周期安全獎,事故單位停發獎金三個月,按照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作以下處罰: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待崗一年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待崗半年處分;
(3)對事故發生所在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給予撤職處分,并待崗半年;
(4)對管理科室負責人給予降職(降級)處分;
(5)對酒后駕駛造成重大事故的,對責任人立即給予開除處分。
11、發生我方負主要責任一般交通事故的,扣發責任人當月獎金,并承擔事故經濟損失的20%,因違反我局車輛管理制度,違章駕駛車輛造成事故的,對責任人給予待崗半年處分,并承擔事故經濟損失的40%。
12、發生我方負主要責任的農村觸電傷亡事故的,停發事故單位長周期安全獎,扣發獎金兩個月,按照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作以下處罰:
(1)對責任者給予待崗半年處分;
(2)對事故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給予降職(降級)至撤職處分,扣發獎金三個月。
(3)對管理科室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并扣發獎金兩個月;
13、發生五類惡性誤操作事故的,停發事故單位長周期安全獎,扣發獎金一個月,按照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作以下處罰:
(1)對責任者給予待崗三個月處分;
(2)對事故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給予降職(降級)處分,扣發獎金兩個月。
14、對隱瞞事故的處罰:
(1)隱瞞人身死亡事故、重大設備、火災、交通事故,對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對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給予撤職處分;
(2)隱瞞人身重傷事故、一般設備、火災、交通事故,對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待崗一年處分,對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給予降職(降級)處分;
(3)對在事故調查中有以下行為者,視同隱瞞事故:
a、隱瞞事故重要情節;
b、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c、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4)凡有隱瞞事故的單位均終止安全記錄,并實行一票否決。
15、對因安全責任事故給企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有關責任人,責令其按一定比例承擔事故責任損失。
第三篇: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實施細則安全生產目標工作獎懲規定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公司安全目標的實現,根據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電力生產安全工作獎懲管理辦法(a版)》結合部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貫徹實行“以責論處”和“重獎重罰”的原則。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班組和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和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直接追究刑事責任。對失職、瀆職或違反規程、制度雖未造成后果,但為了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同樣給予批評和處罰。
第三條實行獎懲制度時,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經濟手段結合起來,獎勵上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處罰上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一章獎勵
第四條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完成享受
1、公司百日安全獎。
2、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
3、安全基礎工作獎。第五條百日安全獎的扣罰
1、對事故、障礙、異常(含未遂)隱瞞不報,由部門發現并查明有弄虛作假、有意隱瞞事故真相,其情節已構成隱瞞故障者每次扣罰該班組安全獎總額的30%。
2、發生人為責任或違章造成的一類障礙或人身未遂,直接責任者扣發當次百日安全獎,主要責任者扣發當次百日安全獎的80%/次(按次數累計,超出部分不倒扣),直接責任者所在班組安全第一責任人、所在部門(公司)專責(主辦)及以上領導均扣發當次百日安全獎的20%/次(按次數累計,超出部分不倒扣)。
3、發生人為責任或違章造成的二類障礙、嚴重未遂、火險,直接責任者扣發當次百日安全獎的50%/次(按次數累計,超出部分不倒扣),主要責任者扣發當次百日安全獎的30%/次(按次數累計,超出部分不倒扣)
4、對違章個人扣發當次百日安全獎10%/次(按次數累計,超出部分不倒扣)。
5、對于在百日安全期間,重復發生同一性質的不安全事件的,加倍處罰第六條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
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由各部門或個人提出,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公司審定批準,符合要求的予以獎勵。可直接兌現給部門、班組、個人或若干人組成的攻關集體。
1、凡被確認直接避免設備事故或人身傷亡事故的立功者,或對避免事故有重大貢獻者,獎勵1000-6000元,并視情給予表彰。該項獎勵由部門提出,經公司生策、安監部門評定,提交公司安委會討論后由領導批準。
2、在未出現有關現象之前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并及時匯報和處理,發現實際工作出現重大錯誤或嚴重違章并及時制止和糾正,被確認防止設備事故或人身傷亡事故發生者獎勵300-1000元。該項獎勵由部門提出,經公司生策、安監部門評定,報送領導批準后給予獎勵。
3、在事故處理和事故搶修中做到迅速、果斷、正確,被確認避免了事故擴大或使事故性質降級者,獎勵300-1000元。該項獎勵由部門提出,經公司生策、安監部門評定,報送領導批準后給予獎勵。
4、發揮個人(或集體)聰明才智,研究并提出實施方案,經過實踐證明解決了重大安全隱患,或解決重大技術難題,或完成科技項目開發,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保障了安全生產的,由部門提出,經公司生策、安監部門評定,提交公司安委會討論后由領導批準,給予300-5000元的獎勵。
5、工作認真,通過對有關數據、運行工況、現象、歷史臺帳等的綜合分析,發現設備或設備系統存在隱性缺陷,經過證實和處理被確認可避免故障的擴大者,按缺陷分類相應給予100-1500元的獎勵。該項獎勵應由分析人提交具體的分析報告,由部門初審后報送生策部審核確認并經公司領導批準給予獎勵。
6、開展小改小革活動,事先報部門及公司生策部備案,活動結束后上報詳細報告,經公司審議,按照所產生的效果不同,給予該小改小革的集體或個人50—500元的獎勵。效果特別的由公司研究決定。
7、上級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評選由公司推薦;上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個人獎勵金額按照上級頒布的標準下發,公司內不再予以獎勵。
8、對特別重大的立功表現,由公司研究決定獎勵金額。第七條基礎工作獎
1、個人辦理工作票(含動火工作票)無差錯獎
(1)機組大修計劃工作時間貫穿整臺機組更新全過程的電氣第一種工作票、機械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獎勵60元,開工許可人獎勵30元,簽發人獎勵20元。(2)機組小修電氣第一種工作票、機械工作票、主變大修電氣第一種工作票或其它單一工作且計劃時間在15天以上的工作票負責人獎勵30元,開工許可人獎勵15元,簽發人獎勵8元。
(3)其它工作票工作負責人獎勵5元,開工許可人獎勵3元,簽發人獎勵2元。
(4)工作票連續累計辦理200份無差錯者,獎勵100元,累計辦理500份無差錯者獎勵200元。
(5)無差錯以合格工作票(靜態、動態不合格均統計工作票不合格)及實際操作無差錯為準。每份工作票中工作負責人按一個統計對象給予累計,工作票簽發人、開工許可人、銷票許可人均按0.5個統計對象分別累計。
(6)動火工作票中第(5)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簽名人員不進行獎勵。(7)工作負責人有變更的按擔任負責人時間的比例進行分配獎勵。(8)工作票不合格的中斷累積數。
2、個人倒閘操作千項無差錯獎
(1)每千項操作無差錯獎勵50元,每達五千項者一次性獎勵300元(含第五個千次的獎勵)。
(2)千次操作無差錯以合格操作票與實際操作無差錯為準。即操作票合格但實際操作差錯或實際操作無差錯但操作票不合格均中斷每千項操作無差錯記錄。(3)每份操作票的項數:操作人和監護人按該票實際操作項數統計,批準人(值長)按該票實際操作項數的一半統計。
3、對“兩票”的獎懲按月進行,具體辦理程序是。部門申報(蓋章有效)→安監部審核→分管廠領導審定→人資部辦理。
3、凡在生產區域內滅鼠或小鳥等較小的動物每只獎勵5元,滅蛇或其它較大動物每只獎勵10元。不得因消滅小動物而危及設備安全、人身安全,否則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當在生產區域消滅了小動物后,應及時電話告知安監人員,并保留實物待安監核實。
4、主設備(包括開關、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正確動作獎。
(1)、機組(含勵磁變,不含機組輔助設備)、廠近變(含柴油發電機組及其電源切換系統)、主變、110kv電壓等級設備的開關、保護及自動裝置(含液壓元件)等元件正確動作按月為單位,動作一次及以上且全部正確動作的一次性獎勵檢修部300元。
(2)、同一次事故(障礙)中所有設備各保護動作均計為保護動作一次。(3)、同一次事故(故障)中不論所動開關幾個或幾次均計為開關動作一次。(4)、事故(故障)中僅涉及一個元件的主機、主變(含線路)的保護及自動裝置動作,則按上述標準的一半統計,其他單元件的保護動作則不予獎勵。(5)、“正確動作”系指系統或設備發生故障時,開關(保護及自動裝置)均能按設計要求動作。
(6)、其正確動作次數由檢修部統計,經生策部、安監部審核后報公司領導批準。(7)、對因開關、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誤動或拒動造成的后果由安監部根據《事故調查規程》認定性質,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考核。生策部應對全年正確動作率進行統計,無法實現年初責任目標的按照責任目標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5、發現缺陷個人獎
(1)、每位員工在當年內發現一類缺陷累計達3條,獎勵發現者100元;發現二類缺陷達30條者獎勵200元;發現三類缺陷達70條者獎勵200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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