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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辦理環境污染案件的若干問題
——以偵查監督為視角偵查監督工作——一體兩翼審查逮捕是主體工作兩翼是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兩法銜接三個部分:1、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認識和規定2、對司法解釋關于污染環境罪的認識3、有關環境犯罪的逮捕與兩法銜接工作一、對環境犯罪的基本認識(一)什么是犯罪1、犯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污染環境罪,即是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2、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環境犯罪以行政違法為前提,然后須要有刑事規制3、犯罪是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具有應受刑罰處罰性——環境犯罪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二)我國刑法對環境犯罪的刑法規制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三大類犯罪1、污染型環境犯罪: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2、破壞自然資源型環境犯罪: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盜伐濫伐林木等3、危害生態平衡型環境犯罪: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狩獵、非法獵捕珍稀野生動物等(三)污染型環境犯罪的三個主要罪名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三百三十九條【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刑法修正案八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污染環境罪——97年刑法規定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11-5-1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將此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主要修改:1、擴大污染物作用的領域,將污染行為作用的環境要素從土地、水體、大氣拓展到所有的環境要素;——2、擴大了污染物的外延,用有害物質替代了原文中的危險廢物——3、降低的入罪標準,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概括為“嚴重污染環境”。二、關于污染環境罪兩高司法解釋的認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2013年6月17日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4號)2013年《解釋》主要解決——適應刑法修正案八關于污染環境罪修改的需要,明確定罪的定罪的標準尺度,特別是界定“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標準”、進一步明確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的有關犯罪后果的認定標準——有毒物質的界定的問題——具體規定了有關從重從輕處罰情節——污染環境罪的共犯問題、單位犯罪的問題——環境污染行為觸犯多罪名從一重處理——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鑒定及證據使用問題1、關于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標準“解釋”在第一條中分為兩種情況:具有現實嚴重危險的嚴重污染行為與出現實害結果的嚴重污染行為具有現實危險的嚴重污染行為(一至五項,):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出害實害結果的嚴重污染行為(六至十三項)(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入罪門檻降低(嚴打)——由實害結果至實害危險與實害結果——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距離更近——行政機關取證重要,行政證據到刑事證據刑訴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還包括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均為客觀性證據,但是包括取證活動的證據,行政機關執法中的證據使用解釋第十一條: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加強對環境執法的保護:一是暴力、威脅阻撓的,妨害公務,與污染環境并罰;二是達不到妨害公務的程度的,根據《解釋》第四條的規定:防害公務、拒不履行行政,可能成為從重處罰情節第四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一)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
(二)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
(三)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實施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以污染環境罪與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關于污染環境罪中有毒物質認定的問題:第十條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
(三)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
(四)《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鄆城逮捕的環境污染犯罪案件2012年10月5日凌晨,鄒某開著自己的半掛車到梁山縣關莊村附近的工廠里拉了60多桶化工廢料,到梁山縣袁口鎮一廢品收購點找地方卸貨。下午14時許,經鄒某聯系朋友推薦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承擔找地方卸貨任務。當晚19時許,楊某某雇用王某某等三人駕兩輛機動三輪車和一輛中型貨車,四人明知是化工廢料,將鄒某半掛車的化工廢料分卸到三輛車上,乘黑夜掩蓋車牌,從梁山來到鄆城縣境內,將上述化工廢料投放在鄆城縣楊莊集鎮前孫村北河溝內,桶內的化工廢料泄露到河內,嚴重污染環境,影響周圍村民的生產生活。后楊某某被抓獲。經山東分析測試中心檢驗,在公安機關送檢的廢水、固體廢物中檢出5-17種有機化合物,均為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經鄆城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此次傾倒化工廢料造成直接損失價值357494元。逮捕的意義一、確定有犯罪事實發生,已有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且有相當的社會危險性——確認性質);二、保障偵查——有利偵查三、確保追訴
刑訴法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三種逮捕1、一般逮捕2、徑行逮捕(特殊逮捕)3、違規轉捕(一)一般逮捕條件:證據條件、刑罰條件、社會危險性條件1、證據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訴訟規則第139條: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逮捕——必須有相當的、足夠的事由說明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要有足夠的合理客觀根據。一般以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已經構成犯罪為認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標準。1、從犯罪構成出發,不僅指一個方面,犯罪構成一般是四個方面,特別是主觀、客觀;2、嚴格把握逮捕條件,從嚴控制逮捕;3、有效防止錯捕,錯捕既損傷司法機關公信力,錯捕賠償。2、刑罰條件——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法定刑在徒刑以下不適用:危險駕駛罪——可能宣告刑在徒刑以下不適用:根據已經查明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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