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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我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組員:李欣儒(主講)徐曉娟唐雪張天華雷佩佩何佳宇楊紫依李成鳳劉翩鄧清平周婷肖時勝許望林西周秦漢唐元明清475B.C奴隸社會夏宋中國地方制度演進主要內容·行省制

地方分封制郡縣制郡國并行刺史制(州)司府縣道州縣路州縣省府縣戰國現在省制區域自治直轄

中央權力不斷加強;地方權力不斷削弱。中國古代地方管理制度演變的趨勢:分封制(西周—戰國)分封制也稱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狹義的“封建”,由供主或中央王朝給王室成員、貴族和功臣分封領地,屬于政治制度范疇。周王是全國的最高統治者,是諸侯們的共同主子,自稱為“上天之子”,故又稱“天子”。周王把國都附近的地區劃分為王畿,由王室直接統轄。王畿以外的廣大地區分封給許多諸侯,各建邦國。郡縣制(秦代)秦統一全國后,在地方實行郡縣兩級制的行政管理制度,建成“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的政治體制。

秦初,全國設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六。郡行政長官稱郡守,由中央任命,掌一郡政治、經濟、軍事與司法等事務。郡下設縣,為地方基層政府。萬戶以上稱縣令,不滿萬戶為縣長,縣令(長)主管縣內政務,均由中央任命縣下是鄉,實行以縣統鄉,以鄉統里的地方基層組織制度。鄉設三老、有秩、嗇夫、游徼,分掌地方教化、民政、訴訟、治安以及征收賦稅等事。鄉下有里,設里正,掌管百家。里下百家按什伍組織編制戶籍,是地方最小的行政管理單位。郡國并行政體(漢初)“漢承秦制”,在地方行政體制上,與秦略有不同。即在實行郡縣制的同時,又實行分封諸侯王的郡國并行政體。在楚漢戰爭中,出于軍事上的政治上的需要,劉邦曾封八個異姓王。隨著異姓王的逐個翦滅,劉邦又封宗室子弟子為王,“皇子封王,其郡為國”,一下子封了九個同姓諸侯王,這些諸侯王封國極大,致使“藩國大者,夸州兼郡,連城數十”。漢初全國共五十四郡,諸侯國占三十九,中央控制的郡僅十五。勢力過大的諸侯王自然成為政局日益不穩定的因素。他們持親驕橫,漸與中央抗衡,成為“國中之國”。漢初實行的郡國并行政體,也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社會矛盾,贏得時間以促進經濟的恢復和發展。郡(地方最高統治機構)郡守(最高長官)監御史(行政、刑獄)郡尉(軍事、治安)郡、縣機構秦的地方政權機構分郡、縣兩級。縣縣令(最高長官)縣丞(行政、刑獄)縣尉(軍事、治安)

漢代地方行政機構與職能(一)郡郡是漢代最高一級地方行政機構,無論從政務性質、設置規模,都要比秦代健全得多,按職能及地區遠近,西漢郡可分為四類。1.三輔郡這是京師及其附近地區的郡。2.內郡這是設置于廣大內地的郡,行政長官為郡守(亦稱太守),秩二千石。3.邊郡設置在少數民族地區和邊地的郡,如西域都護府。4.諸侯王國諸侯國地位與郡相等,王國的行政管理體制,“同制京師”,諸侯國君有行政權、財政權、司法權與軍事權。漢代地方行政機構與職能(二)縣及鄉里組織1.漢代的縣級行政單位有縣、侯國、邑和道。縣是地方一級,有較獨立的行政系統,縣令(長)對縣內事務無所不統。2.鄉里組織漢代地方基層行政組織是鄉里,縣以下又分若干鄉。鄉置三老、嗇夫,游徼。鄉下有里,為民眾聚居之處,設里正或里魁,掌百家。(三)州漢代地方行政體制中變化最大的是州。從原來的監察區演變成行政區。至東流末,地方行政級數從原來的郡縣二級變成州郡縣三級制。魏晉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一)州、郡、縣魏晉承東漢末年州牧刺史職權發展的趨勢,以州、郡、縣三級制度作為基本的地方政權體制。州置刺史,郡置太守,縣置令長。(二)雙軌制與都督制度州郡政權機構,大多都實行雙軌制,軍民兩政渾然不分。南北朝地方制度受軍事化影響,文職官員普遍都加有武職稱號。同時,以軍將為都督,兼領刺史、太守,也是普遍現象。魏晉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三)僑州郡縣制度僑州郡縣是為流寓百姓設立的地方行政區劃。由于它是寄治在別的州郡境內﹐故稱“僑”。其后經過土斷﹐許多寄治州郡獲得實土。但因本是外地遷來﹐故繼續稱為僑州﹑僑郡﹑僑縣。(四)縣鄉制度魏晉南北朝大縣均置縣令,小縣置縣長。孝文帝時,推行“三長”制度。

隋朝地方行政制度(一)州(郡)、縣二級制

隋立國之初,州郡數量成倍增加。地方區劃過小,機構重疊,人員增多,效率低下,政局不穩。隋朝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常派遣中央官吏出使地方,督察地方行政。此外,隨后又收地方人事權于上,九品以上州縣官,均由中央任免。吏部還對地方官每年進行考核。地方長官三年向中央述職一次,不得擅自進京。縣州佐官每三年需更換,不得久任,地方官一律由外籍人士擔任。(二)基層組織

隋代的地方基層組織,沿北魏三長制。五家為一保,設保長,五保為一里,設里長;四里為一黨,設黨長。黨上為鄉,藉以加強對鄉里的控制與管理。隋代地方基層組織,在掌理戶口,查核戶籍,收取賦稅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唐代地方行政制度(一)州

唐承隋制,在地方行政區劃上盡管前后有變化,但州、縣二級制,是基本行政單位。(二)府

唐代出現與州平級的地方行政單位——府。它是特殊的州。府有四種類型:1、京都及行在府。2、都督府。3、都護府。4、羈縻州府。(三)縣級基層組織唐代縣分二類,六個等級。一類為京都及陪都所在地區縣;另一種為一般縣。唐全盛時有一千五七十三縣。唐鄉里組織為分為鄉、里、村(坊)、保、鄰五級。四家為鄰,置鄰長,五鄰為保,設保長,五保為里,有里正。在里、保之間,農村設村,有村正一人;在城鎮,五百戶以上置坊,設坊正一人。五里為一鄉,置耆老一人,亦稱父老,地位與漢三老相仿,掌教化。唐代地方監司——道和節度使的建立與演變(一)道唐代的道,最初以地方監察區出現,后演變成地方行政區。(二)節度使唐在沿邊地區設大都督,其職掌限于軍事。都督常使持節,可全權處置軍事,稱節度使。節度使常以采訪身份出巡地方,成為事實上道一級的長官。藩鎮擅權的政治形勢一直到唐末都未能改變,它導致了唐的滅亡和五代的割據。

宋代地方行政制度(一)知州、差遣和通判鑒于唐末五代藩鎮割據的教訓,宋在地方行政制度上采取收權于中央的方針。知州是知州州事的簡稱,是皇帝直接委派京官去掌管一州之政的官員。行政權力集中于皇帝和中央政府派到地方去的知州、知縣手里,這種官職與職權相分離的做法,也稱“差遣”。宋代為更有效地控制知州、知縣,又設通判,以對他們起牽制和監督作用。

宋代地方行政制度(二)路、州、府、軍、監宋太祖后又在州之上設路制。路內主要設并行的帥、漕、憲、倉四個機構,合稱“四監司”。他們互不相統,而相互監督,直接對中央和皇帝負責。路下面是州,與州并級的還有府、軍、監,是同一級地方政府,直屬中央。府比州重要,一般設在首都、陪都和皇帝幸行所在地。原駐軍的所在地,不另派行政長官,由軍事長官統治,稱軍。宋在工礦或鑄幣所在地由中央派官員監督統治地的地區,稱監。全盛時有監六十三。

宋代地方行政制度(三)縣及基層保甲制度宋代有縣一千五百八十九個。縣下有鄉,設鄉書手一人;鄉下有坊(城廂)、里(鄉村),設坊正或里正一人,里下有戶,設戶長一人。王安石變法后,縣下推行保甲制。元代地方行政制度(一)行省的建置末元建立的省制,是新的一種體制,此制相沿至明清,并至今不衰。元代地方最高行政劃行省,是“行中書省”的簡稱,又稱“省”。特點:職權大、地位高,區域劃置有利于統治。(二)路、府、州及縣行省以下的行政區劃,依次為路、府、州元代在行省與路之間還設有道明清地方行政制度(一)省制的重新配置1、機構和區域的演變。明廢行中書省,建立新的地方行政系統——三司,即承宣布政使司(一般習慣稱行省)、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2、總督和巡撫。清代布政司之上又出現總督、巡撫。總督掌數省之軍政、民政;巡撫掌一省之民政,實為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明清地方行政制度(二)道、府、廳、州、縣1、道。明清的道是布政使、按察使的派出機構。2、府。司、道這下的地方行政機構是府,分京府和一般府兩類。3、廳。廳是清代一級地方行政建制。4、州。州是府屬行政單位,分直隸州與散州(又稱屬州)之分。5、縣及里(保甲)制度。明清地方行政制度(三)少數民族地區行政機構與政權1、土司制度與改土歸流。2、都司與衛所制。3、盟旗制。清朝在外蒙古、內蒙古有青海等地區實行盟旗制。4、新疆的伯克制。5、對西藏的治理。西藏最高行政長官是中央派往西藏的駐藏大臣,初設二人,協理、督辦藏內事務。小

結1、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是中央集權國家制度的產物。2、以地方行政區劃而方,最初為郡縣兩級制。3、地方政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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