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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買房送車位納稅處理公司推出了買房送車位的促銷活動。在這個活動中,房子的報價為100萬元,車位的報價為15萬元,買房就可以免費得到一個車位(車位沒有產權,屬于配套車位)。那么,這個活動存在哪些問題呢?首先,我們需要問一下,買房送車位是否屬于銷售活動。根據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相關文件的規定,如果企業對外無償贈送產品或者資產,就必須視同銷售并繳納各種稅收。但是,買房送車位并不是無償贈送,而是一種特殊的促銷手段。而且,要想得到車位,必須先購買房子。因此,這應該被視為捆綁銷售。如果我們將其視為捆綁銷售,那么應該將100萬元的價格在房子和車位之間進行分割,并分別進行處理。其次,我們需要問一下,沒有產權的配套車位可以出售嗎?通常情況下,配套車位不在可售面積內,也不允許對外銷售。但是,實際上很多公司將配套車位對外轉讓,簽署《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將與土地等長的使用權轉讓給業主。雖然并不承諾辦證,但這種做法仍然存在爭議。大多數地方稅務機關認為,只要是轉讓使用權,哪怕是一次性收取超過20年以上的租金,都應該被視為不動產轉讓,并按照轉讓不動產繳納各種稅費。因此,車位是否有產權并不會成為界定銷售的障礙。綜上所述,我們得出以下結論:1、買房送車位屬于捆綁銷售,應該將其分拆為兩部分價款,并分別結轉收入和成本,而不應將車位視為無償贈送視同銷售;2、捆綁銷售的邏輯要求企業必須在合同簽署和發票開具兩個重要節點保持一致,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無償贈送視同銷售,帶來嚴重的涉稅風險;3、如果企業決定實施送車位促銷,就需要在開始做好準備,設計好各個環節的處理方案,避免最終風險爆發難以優化。最后,我們還需要考慮一個問題:如果企業在促銷活動中贈送無產權車位,那么增值稅應該如何繳納?根據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其他單位或個人轉讓無形或不動產,但此規定不適用于用于公益事業或社會公眾的情況。在“買一送一”促銷活動中,其實質是有償的,因為只有購買了房產才能獲得車位。此外,“無產權車位”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無法辦理產權過戶,其收入已在房產銷售收入中體現,成本費用也已扣除。因此,在財務核算或發票開具中,買房送“無產權車位”不需要單獨體現。房地產企業在促銷活動中推出“買房送車位”活動,其中車位為有產權的地下車位。房產售價為80萬元,車位售價為8萬元。在促銷活動中,房產售價為85萬元,同時贈送一個車位給購房業主。在合同和網簽備案中,房產和車位都有產權。那么增值稅應該如何繳納呢?根據《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如果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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