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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關系立法的回顧與反思

前言:中國的婚姻登記立法越來越強調政府作為服務者的角色定位,強調婚姻的自由和獨立。這項立法的發展趨勢反映了對個人的尊重和保護。然而,公權力的嚴重缺位使得婚姻登記難以發揮對婚姻行為的審查作用,違法婚姻層出不窮,離婚率居高不下。筆者認為,在我國現階段,婚姻家庭領域仍然需要公權力的有效干預和引導,婚姻登記制度應該作理性的回歸,以維持婚姻和社會大家庭的和諧穩定。1.考慮到中國現行婚姻制度的定位1.1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的改變婚姻登記制度自1950年確立以來,伴隨著《婚姻法》的三次修改,也一直處在發展完善之中。尤其是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它以擴張公民的私法自治權利,保障公民的意志自由為立法原則,表現出了前所未有的進步。現行的由民政部于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是對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修改和完善。其中有三處重大變化值得我們注意:一是法律名稱的改變。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在名稱上去掉了“管理”兩個字,這一形式上的細微變化旨在傳達一種新的立法理念。政府對個人之間的婚姻干預逐漸弱化,不再以一個強勢的管理者的身份存在,在婚姻領域,國家干預首次向私權自治作了讓步。二是婚姻狀況證明方式的改變。19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要求結婚或離婚登記時必須提交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介紹信,新規定取消了單位證明的方式,轉變為由當事人自己對其婚姻狀況作出聲明,并由自己對其所作的行為后果負責。三是取消了強制的婚前健康檢查制度。婚前健康檢查在我國實施之時,被很多濫用職權的部門當作謀取私利的手段,檢查項目多、收費高等問題引起了民眾的普遍不滿,直接導致了此制度的取消。雖然現在仍然鼓勵人們在結婚之前進行婚檢,但是否婚檢成了個人自主自愿的事情,國家不再強行干涉。1.2對我國現行法制建設的評價我們可以看到,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充分的貫徹了私法自治的原則和精神,在保證人格獨立和平等的基礎上,積極鼓勵和倡導婚姻關系的當事人自由確定或者協商決定婚姻內部的大小事務,并由他們自己對其所選擇的后果負責。這種擴大婚姻自由權限,限制公權干預的改變得到了很所學者的認同和贊揚,認為這是司法自制原則在我國法制建設中取得的極大進步。取得進步固然可喜,可作為一個理性人,我們仍然要考察一下,在婚姻登記領域,是否維持了公權干預和私權自治之間的平衡,還是我們對私權自治的過度彰顯已經造成了公共利益和秩序的破壞?顯然,婚姻登記中公權力的缺位已經打破了公權干預和私權自治之間的平衡,造成了一定程度上公共利益和秩序的破壞。一方面,過分注重對婚姻自由、自主決定等私權自治理念的追求,造成公權力的嚴重缺位,婚姻登記所具有的行政職能極度弱化,婚姻登記機關根本無法進行實質審查,實體法中很多要求形同虛設,違法婚姻層出不窮。另一方面,對離婚情形過分寬縱,而離婚代價仍舊低廉,這樣的制度設計為草率離婚大開方便之門。離婚率的大幅度上升不僅影響到了婦女、子女的利益,也破壞了原本安定和諧的婚姻秩序,加深了人們對婚姻危機的恐懼。2.私權自治與公權干預的關系如何劃定公權與私權之間的界限一直是法學界爭論不息的焦點問題。個人到底能在多大的范圍內實現自治?公權力又應該在什么限度內進行干預?這種關于“度”的探究好像要比是非判斷復雜得多。如今在婚姻家庭領域,隨著自由平等理念的深入人心,公權干預與私權自治之間的博弈表現得更加激烈。從宏觀上講,婚姻是一種社會制度,從微觀上說,婚姻又是一種行為與關系的復雜體系,這種行為與關系雖屬于私權領域,卻無往不在公權規制的“枷鎖”之中。婚姻是公益與私益的復合體。從私權保護的角度出發,婚姻制度的設立必須以保證個人自由意志為基礎,對于婚姻內部不宜由法律干涉的廣泛事務,由雙方當事人自由確定或協商決定。社會學家伯納德曾經預言:“未來社會這種婚姻的特點,正是讓那些對婚姻關系具有不同要求的人,做出各自的選擇。”但是從國家管理的視角來看,婚姻又絕非個人私事。婚姻與國家、社會之間存在利益的契合,婚姻所擔負的特殊的社會職能是婚姻與社會秩序的維護、社會的安定和諧之間存在著莫大的關聯,這是國家運用公權力干預婚姻的根本原因。由此看來,在婚姻法領域,既要保護私法自治最大限度的實現、防止公權力的過分入侵;又要保障公權的有效干預,維護社會秩序和利益。總之,私權自治與公權干預都不能以全有或者全無的狀態存在,問題隨之而來,私權自治與公權干預各自的界限在哪?如何協調他們之間的關系呢?私法自治是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所在,它旨在強調每個人都有在一定范圍內自主處理事務的權利,有通過實行法律行為為自己創設或消滅權利義務的自由。私法自治在婚姻法領域的最重要的體現就是婚姻自由,而在現階段,婚姻自由正呈現出不斷擴張的趨勢。有學者認為,婚姻自由所涵蓋的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已經逐步演化為結婚自由、婚內自由和離婚自由的發展格局。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自由與限制相伴相生,這是法學學者的普遍認識。“限制不是目的,而是一種達到目的的手段,那個目的的要素之一便是擴大自由。”對于私法自治來說,同樣存在相應的限制,其中之一便是國家出于公共利益和秩序的維護所進行的公權干預,值得我們思考的是如何把握住公權干預的界限。公權力總是存在一種內在的演變趨勢,那就是“權力總是傾向于增加權力,它喜歡自己是一個目的而不是手段。”如果任由公權力過度膨脹,必然會縮小甚至如極權主義那樣消滅私人領域,進而從根本上排斥人的理性價值和個人的自由與權利,抹殺個人的進取精神和原創作用。但是若公權消極缺位,監管不力,又可能使個人自由極度泛濫,動搖婚姻家庭的基礎,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3.通過立法規范來干預婚姻在向著婚姻自由改革中的一片歡呼雀躍聲中,筆者認為我們仍然需要保持一個清醒的頭腦,一個謹慎的態度。因為在涉及社會基本結構的婚姻家庭領域進行改革,需要一個漸變,而非突變。我國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仍然存在很大問題,設計的程序過于簡單,相關制度之間缺乏銜接,自由有余而限制不足,導致其根本無法發揮對婚姻行為的審查作用,使得婚姻法等實體法律規范成為一紙空文,違法婚姻層出不窮,離婚率居高不下。這一系列社會問題的出現再次提醒我們,我們要充分考慮我們國家的現實情況,改革做到不盲目、不激進。仔細分析國外的婚姻制度,我們就該看到,他們對婚姻高度自由的追求和保護,是以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為基礎的。另外,很多國家在經歷了高離婚率的沖擊之后,婚姻家庭立法也逐步向著適度限制個人自由、維護婚姻家庭穩定的趨勢發展。所以,在當代中國,婚姻登記制度仍然要發揮其本應具有的審查婚姻行為的作用,在充分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時,仍然需要一部完善的婚姻登記規范,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實現公權力對婚姻家庭領域的有效干預。首先,我們不能盲目地追求婚姻自由,單純地認為賦予當事人絕對的婚姻自主權便是對人們的尊重與保護。婚姻本身所具有的倫理性和社會性要求國家必須運用公權力對其進行管理,且這種管理必須是恰當的和有效率的。國家的消極不作為將會使婚內自由泛濫,沒有限制的自由將會趨向于不自由。況且婚姻關系不同于其他契約關系,它更加追求平等、公正、穩定和秩序,而絕非僅僅注重自由和效率。公正和平等是婚姻法的首要價值,這一價值的維護需要公權力有所作為。所以,婚姻登記制度的設置一定要體現其行政管理的職能,在充分保障婚姻自由的基礎上,發揮其應有的審查、監管以及指引作用,以維護婚姻家庭以及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其次,國家干預婚姻必須從正當的目的出發,并在必要的限度內實現。美國學者瑞特直言:“法律必須有正當的理由才能對婚姻關系加以干預。”婚姻登記制度作為國家對婚姻行為進行審查和監管的工具,其每一項內容的設計都必須經過深思熟慮。首先要考慮的是,某項法律規定旨在保護什么利益,達到何種目的。公共利益保護和公共秩序維持是公權向私權入侵的唯一正當的理由,是整個婚姻登記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其次我們要問,該項法律規定的設置能否達成目標。政府不僅要保證公權干預目的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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