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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相關法律法規ICU申康康

內容護理法律法規的重要性護理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認識的現狀相關內容介紹關注度高

患者趙某,男性,45歲,因胃大部切除術后感染性休克、MODS入ICU。醫囑:維生素K1針10mg靜脈注射護士三查七對執行。完畢后1分鐘發現患者昏迷、抽搐、心臟驟停。立即組織搶救,行人工呼吸、心臟按壓等經多方搶救無效患者死亡

案例1.該案例中護士違法了嗎?2.違法行為如何確定?3.該患者死亡責任該由誰承擔?林雪玉.1552例醫療糾紛調查分析[J].中國醫院,2015,19(2):61-6220天12起的暴力傷醫事件你怕不怕?1234

自己的職責的法律范圍,根據自己所學到的專業教育、知識及專業團體的規范和要求各項護理工作的原理和效果哪些工作自己可以獨立執行,哪些工作必須有醫囑或在醫師的指導下進行,以防止法律糾紛遵紀守法,保護自己的一切合法權益重要性強了解熟知明確自覺內容護理法律法規的重要性護理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認識的現狀相關內容介紹獲得途徑了解程度李新萍.護士法律知識現狀的調查及分析[J].華夏醫學,2005,18(5):863-864楊斐.護士對法律知識的掌握情況分析[J].中國實用醫藥,2013,8(19):270-271100%的調查者認為應該增加基礎護理法學課程希望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內容及醫患責任與義務護士了解法律法規的現狀主要獲得途徑為在職培訓臨床中掌握和應用差希望了解相關責任與義務意識積極、行動淡漠!內容護理法律法規的重要性護理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認識的現狀相關內容介紹法律法規項目護士管理辦法護士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例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護士管理辦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考試第三章注冊第四章執業第五章罰則第六章附則第二十條護理員只能在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并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阻撓護士依法執業或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由護士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法規項目護士管理辦法護士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例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護士條例》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執業注冊第三章權利和義務第四章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條護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護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全社會應當尊重護士第十三條權利護士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七條義務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義務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該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第十八條義務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第十九條義務

護士有義務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護

第三十一、三十二條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護士被吊銷執業證書的,自執業證書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執業注冊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泄露患者隱私的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未履行義務!第三十三條

擾亂醫療秩序,阻礙護士依法開展執業活動,侮辱、威脅、毆打護士,或者有其他侵犯護士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法規項目護士管理辦法護士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例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醫療事故處罰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第六章罰則第七章附則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第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分為四級:一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三級: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四級: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第九條、第十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第十四條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對鑒定過程的說明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等級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法律法規項目護士管理辦法護士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例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法律法規項目護士管理辦法護士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例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醫療機構病例管理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總則、病歷的建立、病歷的保管、病歷的借閱與復制、病歷的封存與啟封、病歷的保存、附則7章32條病例封存與保管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負責封存病歷復制件的保管第二十六條封存后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第二十七條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病例保管年限第二十九條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為維護患者知情同意權,2013版《規定》中病歷內容增加了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等,同時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制的病歷內容也增加了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等2002版規定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而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封存病歷原件。2013版明確規定簽封病歷的復制件,并規定未完成的病歷在封存后,病歷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既保證病歷資料封存,又維護正常的診療秩序法律法規項目護士管理辦法護士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例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在我國歷史上第一次對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設立專章進行規范,盡管這一章的條款不是很多,但實際指導意義是很大的,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共計十一條。作為醫務工作者要更好、更全面、更深入地學習和領會其立法的精神實質,才能在今后的臨床活動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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