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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旺通泰(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員工手冊序言本公司每位員工,無論在試用期或聘用期都應了解本《員工手冊》全部內容,以明白自身的權利以及責任。公司簡介中旺通泰(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旨在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出售、出租,并為租售后的不動產提供配套服務。看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第三章公司制度一、總則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為股東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以高效、精干的原則設置機構配備人員,并根據業務發展需要,靈活調整,逐步充實。二、企業文化(一)公司的經營理念:誠信、務實、進取。(二)公司的管理理念:工作要主動,事事有落實,凡事重細節。(三)公司宗旨(或目標):致力盛泰(或中旺)多元產業(或宜居環境),打造(或倡導)通泰優質生活。三、會議制度(一)例會制度1、召開時間:每天早上8:00。2、例會內容:

(1)前日工作總結;

(2)當日工作安排;

(3)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4)日常事務的處理,如公司最新的工作安排、指示等。參會人員:總經理助理及全體員工。(二)不定期召開臨時會議;(三)所有會議必須有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視其內容留存或報總經理;四、員工權利指員工依照勞動法律行使的權力

(一)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二)休息,休假的權利;(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四)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五)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六)員工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五、員工義務員工依照勞動法律必須履行的責任(一)遵守勞動紀律、職業道德和公司規章制度(二)增強組織觀念,服從領導、聽從指揮,真正做到有令則行、有禁則止、盡職盡責,出色完成各項工作。(三)提高職業技能;(四)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五)自覺維護公司的信譽,嚴格執行各項決議,嚴格保守公司各項秘密。六、員工基本要求(八)不準大手大腳,浪費公司財產;(九)不準遇變而退,貪求自身安全;(十)不準違法亂紀,危害社會治安。九、員工的聘用(一)公司根據現代化企業管理的需要,對所需員工,一律向社會公開招聘。聘用員工以學歷、品德、經驗擇優錄用。用工形式實行合同化管理,公司和員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享受權利同時承擔義務。(二)新員工聘用先由用人部門向辦公室提交用人申請,由辦公室落實后統一招聘。辦公室根據用人部門按崗位的要求對應聘人員進行面試,經總經理復試后確定錄用人員,并將應聘資料交辦公室存檔。辦公室負責通知被錄用人員辦理有關上崗手續。辦理上崗手續時,應:1、填寫個人履歷表;2、交登記照片一張;3、交身份證復印件一份;4、交學歷證及專業技術資格證復印件一份(三)在試用期間,員工與公司簽定《員工聘用協議》,同時享受試用工薪資待遇。試用薪資由公司董事會決定。新聘人員試用期一至三個月,經試用合格才能錄用,轉為正式員工同時簽定正式的《勞動合同》。公司根據試用期時間和勞動法相關規定確定正式勞動合同的期限。(四)新聘員工在正式上崗前要接受辦公室的崗前培訓。試用期內如員工品行和能力不佳,不適合工作者,隨時停止試用,并停薪辭退。(五)員工試用期滿后,公司根據員工的工作情況決定是否聘用。并與所聘用員工簽定《勞動合同》,同時為員工辦理和繳納五險一金。未能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終止勞動關系。(六)凡被公司聘用上崗的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按照《勞動合同》條款履行其職責和義務。十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四)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七)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五)、(六)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沒有工會?(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十)勞動合同期滿,有(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七)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一)項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五)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六)項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九)項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九)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十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十三)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十四)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十五)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十一崗位調動(因我們實質上屬集團公司,將來可能要涉及到崗位調動)(一)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崗位,被調的員工不能借故推諉。(二)被調員工接到調動通知后,部門經理應在于一周內、其他人員于三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到新崗位上班。(三)被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填寫員工內部調動表,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清楚后才能赴新崗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移交者,否則按移交不清處理。十二交接制度公司辭退員工和崗位調換的員工,均要辦理相關移交手續。員工交接分主管人員交接和經管人員交接。主管人員指公司部門負責人,經辦人員指各部門的其他員工。(一)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1、所轄人員名冊;2、未辦及未了事項;3、主管財物及事務。(二)經辦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1、所經管的財物事務;2、未辦及未了事項。(三)部門經理及以上人員交接由公司總經理派人監交,其余人員由部門經理監交。(四)員工移交時,接收人和監交人應按移交清冊逐項點收清楚,三方在移交清冊上簽字,除三方各留一份外,要另復印一份交公司辦公室存檔。(五)員工移交應親自辦理,如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移交的,經批準可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接,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六)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責令于10日內交接清楚,缺少的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十三培訓制度(一)為適應新形勢,提高企業職工隊伍素質,培養公司與之適應市場競爭的能力,公司對新員工進行日常規范和崗位職責的培訓,對在崗職工分批分段進行業務和管理知識進行培訓。(二)新員工上崗前要經過培訓,培訓內容包括企業培訓、員工手冊培訓、公司規章制度培訓、崗位培訓等方面。企業培訓、員工手冊培訓、公司規章制度的培訓,由總經理助理和辦公室組織培訓,使新員工對公司情況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崗位培訓由部門經理負責,使新員工盡快達到上崗條件。(三)各級管理人員的培訓由公司組織,使其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四)凡公司員工參加公司內安排的各種培訓、學習、考試,均不扣工資。員工參加公司外各種與崗位業務有關的培訓、學習、考試,時間在3日內不扣工資,3日以上按每天40元扣除。十四、請銷假制度(一)考勤員工上下班按公司規定的統一作息時間。公司實行每日八小時和每周五天工作制。員工每日上下班通過指紋錄入確認考勤。特殊情況由辦公室做人工考勤記錄。公司夏季作息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作息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3:30-5:30(二)節假日凡公司職工,均可享受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待遇,特殊情況需要加班,由各部門負責人在不影響公司工作的前提下進行調劑安排。除雙休日、法定假日外,一律實行請假審批制度,并填寫請假條,未辦手續者視為曠工處理。(三)事假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請事假需填寫申請放假表,交部門主管及行政主管批批準,超過一天報總經理批準。如有急事可先來電請假,上班后補假。一般性事假不能超過兩天,員工有特殊情況請事假七天內按日扣40元,超過七天之事假按實際收入扣除(月收入/22天×事假天數)。(四)無事不假者按曠工處理曠工按本人當月日薪金額扣除,當月內曠工3天或3天以上扣除當月工資,如連續曠工5天以上則視為自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五)遲到、早退員工無故遲到半小時,則記為遲到一次,扣15元,一個月內遲到三次每次扣20元。經警告后,一個月內遲到5次者,視為自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未經批準提前下班半小時即為早退,每早退一次扣除15元;一個內早退達三次者,視為自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六)加班制度1、公司如需加班,經有關主管批準后方能加班,并通報辦公室記入考勤。每月辦公室統計加班情況。在發放工資時支付加班費。2、每日加班不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每日加班不超過三小時。加班工資為平時每小時工資的1.5倍,超出三小時,加班的工資為平時一天的工資;3、雙休日加班,加班工資為平時工資的2倍。4、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工資為平時工資的三倍。(七)病假員工傷病按公司與本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有關條款執行。1、員工上班時間看病,超過半天按病假處理(需醫療部門證明),否則按事假處理。2、員工生病,憑醫療單位病假證明,可獲病假,病假須填妥申請放假表,附醫院證明報部門經理簽字,并經總經理批準。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一年以上的員工有薪病假一年最多可享用27天;工作不滿一年的員工享受有一天帶薪病假,超出后按事假處理。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3、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員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3)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5)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6)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7)員工如不幸身染重病需請長假,經總經理特批,可按當時實際情況給予長假,一般情況下,請一個月長假可獲當月薪金的90%,請二個月長假可獲當月薪金的70%,請三個月長假可獲當月薪金的50%,請四個月長假可獲當月薪金的30%,如請五個月以上,可獲當月薪金的10%。如員工請假半年仍未康復,公司有權與其解約,并發放一個月的薪金作為生活補助。8)員工因公負傷,在正常醫療期間,公司不得與其解約,員工可獲取100%的薪金。(八)婚假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可享受以下權力:1、達到法定婚齡的員工(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結婚,憑結婚證可按請假程序請法定婚假3天;2、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雙方均為初婚的屬于晚婚,晚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假)。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在婚假期間,工資照發(九)喪假公司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休1-5天。(十)產假1、女職工產前假十五天,產假九十八天,難產假憑醫院證明增加十五天。2、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十一)探親假探親假30天,只發給基本生活費300元。十五薪資管理(一)公司內部薪資分配,堅持體現按勞取酬、按能提薪,“獎勤罰懶”的薪資分配原則。(二)在試用期間,員工享受試用期薪資待遇,試用期薪資由公司董事會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基本工資的80%。試用期后,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享受五險一金(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生育保險金、工傷保險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待遇。(三)薪金結構組成形式:公司實行月工資總額包干,工資總額包括職務、職稱、工齡、崗位津貼等。(四)年終獎勵津貼:凡公司在崗員工全年工作業績優秀者,無重大失誤、無違章行為、無嚴重違紀現象,可發年終獎金,根據當年盈利和工作量確定獎金數額。(五)年終獎分為兩種。1、全勤獎:每年除公司規定假日之外均無曠工、遲到、早退、違紀、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違規等記錄,計發全勤獎500—1000元。2、特別貢獻獎:凡公司員工對公司各項業務工作中表現突出者或有重大貢獻者,在工程建設中為公司節約成本者,在公司的經營管理中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經公司董事會經研究決定計發其特別貢獻獎勵津貼,獎勵的數額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實際情況和職工年終目標考核結果確定。(六)薪資發放及代繳事項:1、凡公司員工一律實行先服務后取薪金制度,即次月初領取上月工資薪酬。2、每月1~5日為公司員工發放薪資時間。3、凡屬試用期的公司員工,按公司有關試用薪資標準執行。4、公司根據員工的崗位需要每月報銷通訊費元,每月初與工資同時結算。5、凡公司員工均實行各類費、稅、處罰扣除制度,即計發薪金總薪內包括年月應扣除部分。比如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金、個人所得稅、違紀、違規、處罰、捐贈等內容。6、凡公司員工自報到之日起計發薪資,至離職之日止停薪。十六請示報告制度(一)在公司業務和日常工作中,凡涉及到重大問題,分別應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二)凡屬公司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工作調查或解決處理的問題,若重要的應向總經理提交書面報告,一般性問題作口頭匯報,匯報時,應提出本人的處理意見和政策依據。(三)公司員工要善于發現新問題,善于處理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對工作的改進提出合理化建議,共同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發揮公司全體員工的主觀能動性和工作積極性。(四)各部門工作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應依據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辦事,力爭做到正確處理,凡對外報告須經總經理審批后方可上報,年度的報告(表),應由董事會討論通過后再上報,并由相關部門歸檔備案。若因不負責造成丟失,應追究承辦人的責任。(五)公司各部門人員不得越權處理事務和問題,在對外洽談業務中,不得隨意表態和做出決定,在未受法人委托處理問題時,一律在職權范圍內考慮各項事務工作。十七獎懲制度公司員工在崗期間有違反公司規章,按公司獎懲制度進行獎勵或懲處。員工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核實,經總經理辦公會審批通過。一、凡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表彰或獎勵(一)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二)有利于本公司信譽或公司利益行為,且有事證者。(三)維護公司財物及設備,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四)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事故的發生者。(五)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六)對公司設備維護得宜或臨時工作提前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七)對業務維修或管理方法作出重大改革建議或發明,經采納施行而成效顯著者。(八)對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資源等方案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九)對天災、人禍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二、從業人員之懲戒: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免職五種。(一)、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1、未經許可擅自串崗者。2、拒絕考勤人員檢查紀律者。3、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應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1、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2、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公司發生損失者。3、對上級主管之正當安排有不同意見,未予宛轉說明或雖經陳述,未被采納而擅自違抗指揮者。4、行為不儉,有損公司聲譽者。5、指揮不當或監督下崗,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公司發生損失者。6、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者。7、故意涂改、丟失合同、資料者。8、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9、在工作時間瞌睡者。(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降級或降薪1、在公司內酗酒、鬧事,妨害秩序者。2、在外泄露公司業務機密者。3、在工作時間內偷懶睡覺者。4、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意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5、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6、一年內記過二次者。7、警告處分扣獎金。被警告一次扣工資50元,記過和記大過一次扣工資200元,情節嚴重或造成的損失較大者可增大處罰:降級或降薪。(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免職或下崗1、無故曠工,一月內曠工累計超過兩次者。2、未經許可,擅自在外兼職或參加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之事者。3、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嚴重者。4、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遙撞騙者。5、利用職權營私舞弊和違反現金管理制度者。6、未按照規定或批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公司蒙受損失者。7、故意損壞公司財物者。8、有偷竊行為,經查明屬實者。9、上班時間,在公司內賭博者。10、攜帶武器、兇器或違禁品前來公司者。11、在公司內打人或互相打罵者。12、散播有損本公司之謠言,妨害工作秩序者。13、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而引起災害者。14、觸犯刑律,經判有期徒刑確定者。十八、辦公室行為規范(一)按時上下班,按時進行指紋簽到。(二)保持辦公桌面及周圍環境的整潔美觀。(三)著裝整潔大方,不許奇裝異服,不許穿拖鞋和短褲到辦公室。(四)上班時間要佩戴工號牌。(五)接聽電話時要先說:“您好,歡迎致電中旺通泰(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六)端正坐立姿勢,離座后要把椅子放在辦公桌下。(七)客人來訪要起立問好,實行首人首問制。即客人首先問誰,誰要負責將客人帶到有關部門。(八)上班時間不許串崗、嬉鬧、高聲喧嘩、吃零食和看報紙、雜志等。不許接待私人來訪,撥打私人電話,以免妨礙他人工作。(九)辦公室內禁止吸煙。(十)下班時注意關閉門窗、電器開關,以防被盜和事故。十九行政管理制度(一)文件資料管理妥善保管公司及政府相關部門下發的文件。專人負責管理文件資料并做好登記應樹立嚴格的保密觀念,不得隨意將文件資料中須保密的事項透露給他人,不得截留任何文件。私人資料不得在辦事處打印、傳真,以免影響正常工作。如有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較大經濟損失的,將處以罰款或辭退。(二)辦公用品和資產管理公司使用的所有固定資產及辦公用品用具均由辦公室統一管理;

1、縣內購買物品,經公司總經理同意,可以借支一定數額現金,當日借當日結清報銷手續。2、凡購買辦公用具、設備,器材等公用物品,各部門應根據需要編制計劃并填制申報單報辦公室,500元以下的采購由經經理助理批準,超出500元的代購須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購買,3、物品采購由辦公室主辦,對采購物品進行登記造冊。領用人填寫辦公用品領用登記表,辦公用的低值易耗品,實行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4、每年年末,由辦公室對公司財物清點一次,若有損壞和遺失,由財務部核實,視情節輕重,由責任人部分賠償或全部賠償,并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到辦公室辦理報廢注銷手續。5、資產盤盈或盤虧,均應由財務部做相應的帳務處理。財產盤點清查后發現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均應填報損益報告表,書面說明盈、虧損原因,對因個人失職造成財產損失的,必須追究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員的責任;

二十現金管理制度1、公司必須嚴格遵守開戶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一般為3-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數額作為庫存現金限額。2、現金使用只限于對職工個人發放的薪資、津貼各種勞保福利費用,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費用,勞務報酬和零星支出。購置金額較大的商品,采取轉賬結算方式。3、凡與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業務往來,達到結算起點的一律通過開戶行辦理結算手續。4、公司除財會部核有庫存現金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保留賬外公款和設小金庫(經研究同意屬單獨核算的經濟實體除外)。5、嚴禁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頂替零星現金(即白條抵庫);嚴禁利用結算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支現金;嚴禁用轉賬憑證套取現金;嚴禁自制收據收取現金(現金收據必須具備有公司財務專用章)。6、一切現金收支,必須堅持收有憑、支有據。公司自制憑證,必須按規定程序審批簽證,并符合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方能付款,對外來的原始憑證必須嚴格審核,凡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不符合開支標準,不具備合法手續以及涂改,虛報冒領,數字不實,文字不清等,出納均有權拒付。7、嚴禁挪用現金,一切現金收入都要及時入賬,并于當日存入銀行。8、財務部原則上不得將已加蓋財務專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預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額,并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二十一費用報銷制度(一)公司所有款項的支付,均應由申購部門填寫申購單,物品采購完成,申購人填寫支出憑單及憑單設定的內容,經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向財務報銷。行政費用及日常采購報銷制度(二)行政費用及日常采購金額在500元以下,由總經理助理審批;申購金額超過500元,由總經理審批。施工工程用款審批制度(三)施工工程用款由公司總經理批準支付。特殊情況由總經理通知總經理助理代批支付。(四)差旅費報銷制度1、公司員工因公到本市及以外地區可享受差旅費補貼;

2、凡出差人員須據差旅費金額大小,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報銷。3、公司員工出差,根據需要由總經理助理決定選用交通工具;4、公司職員出差期間,住宿費用及補貼按以下規定執行:

(1)房租標準:部門經理及以上人員,住宿標準為元/日;一般人員,住宿標準為元/日.

(2)伙食補貼,伙食補貼每人每餐元。(3)市內交通補貼標準:市內交通費每人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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