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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行政訴訟法(法考大綱學習筆記)院系:姓名:專業:學習時間:指導老師:?原告或第三人?開庭審理前或法院指定交換證據之日?申請延期準許的,可在法庭調查中供應?證據補充?一審補充?被告:原則上禁止補充,例外:原告或第三人提出新證據,被告可以補充相應證據?原告:原則上可以補充,例外:被告有證據證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法要求供應而沒有供應(證據突襲)?二審補充:原告或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值理由不供應而在二審供應,法院接納?證據調取和責令提交?調取?依職權調取涉及國家、公共、他人合法權益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不予質證?依申請調取(原告或第三人)由國家機關保存的涉及隱秘因客觀緣由不能自行收集法院不調取,收到通知書3日內可以申請司法復議一次,法院5日內答復法院依申請調取的證據應當質證?責令提交證據主動責令:對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申請責令原告或第三人有證據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或第三人有利開庭審理前書面申請法院責令行政機關提交由提交證據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預付(敗訴方擔當)?證據的質證與認證?質證?一般質證規章:未經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除外?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及證據的證明力進行辯論證據形成的緣由;發覺證據時的客觀環境;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供應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方式?公開,涉密或涉私的不公開,但仍須質證?二審、再審中的質證?二審?一審中有爭議的證據?二審中提出的新證據?再審?新證據?因原生效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而提起再審涉及的主要證據?認證?時間?當庭或合議庭合議時?無效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嚴峻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獵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值手段獵取的證據材料;當事人無正值事由超出舉證期限供應的證據材料;在中國領域以外或者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當事人無正值理由拒不供應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供應的證言;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接受的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供應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認定原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可與其他共同證明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與當事人有利益關系的人作出的對其有利的證言,或與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人作出的對其不利的證言應當出庭無理由不出庭的證人證言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復制品經一方當事人或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可證明行政行為違法,不能證明合法第10頁?行政機關作出行為時不具有的證據?不利被告,偏向原告?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在復議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補充的證據,可以作為復議打算和原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證明力大小家文件優于私人文件,原件優于復制件,原始優于傳來,法定部門鑒定優于其他鑒定等?當庭認定的證據有誤庭審結束前發覺的,重新認定庭審結束后審判前發覺的,可在裁判文書中更正說明或再次開庭認定有新證據能推翻已認定證據的,重新開庭認定?行政公益訴訟?提出主體?檢察院(民訴則優先組織,檢察院只能在組織不起訴的狀況下,才能起訴)?程序檢察院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必經程序),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并書面回復檢察院,消滅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損害連續擴大等緊急情形,應當在15日內書面回復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民訴是以公告為起訴前提,行政是以檢察建議為起訴前提?法院?基層檢察院提起的訴訟,一審由被訴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審理人員?可以適用人民陪審制,公益訴訟7人合議庭(法官3人,人民陪審員4名)?上訴?檢察院可上訴?二審程序?二審由提起公益訴訟的檢察院派員出庭,上一級檢察院也可以派員參與?撤訴?被告訂正違法行為或者依法履行職責使檢察院的訴訟懇求全部實現?檢察院撤訴,法院應當裁定準許?檢察院不撤訴,懇求確認原行為違法,判決確認違法?~審判決.與一般訴訟的判決相同?法院可將判決結果告知被訴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他相關的職能部門?不是檢察院告知,是法院告知?執行?被告不履行生效裁判,法院應當移送執行?行政復議制度?和訴訟的區分經批準的行政行為,訴訟看名義,復議直接告上級,被申請人永久是行政級別比較高的上級行政機關期限:復議60日(大于等于60日),訴訟6個月(經復議后15天)審查受理:復議5日,訴訟7日第11頁處理機構:復議是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制機構,訴訟是法院行政審判庭審查內容:復議審查合法性、合理性,訴訟審查只審查合法性不審查合理性收費:復議不收費,訴訟收費第三人:復議可以通知,訴訟部分應通知代表人:復議「5人,訴訟2~5人審理方式:復議書面審(重大簡單可聽證),訴訟開庭審,但事實清楚,二審可書面審審理人數:復議2人以上,訴訟3人以上單數,簡易程序1人審理中止審理:復議中止滿60日結案;行轉刑結案。訴訟中止滿90日結案;行轉刑中止舉證期限:復議:被申請人10日。訴訟:被告15日附帶審查:復議能管就管,不管再轉,訴訟:不適用、提建議、告領導?行政復議的打算?被申請人勝.維持打算:維持原行政行為?原行政行為合法?駁回打算:駁回復議懇求?不應受理的案件(類似于裁駁)?對不作為的申請不成立?申請人勝.撤銷打算:解除原行為法律效力?行政行為違法,一般適用撤銷?變更打算:作出新的權利義務支配?行政行為事實不清并查清事實、法律適用錯誤或明顯不當?履行打算:打算被申請人限期履行?不作為的行政行為違法且履行還有意義?確認違法:確認原行為違法?違法但不適宜撤銷;不作為違法但履行無意義?復議執行?被申請人不履行?復議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履行(不找法院)?申請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維持打算: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或法院強制執行?轉變打算:復議機關或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訴訟的裁判與執行?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知訟懇求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無明顯不當情形起訴不作為,但理由不成立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變化需變更或廢止不能或不宜作其他類型的判決,原告知訟懇求不成立第12頁?撤銷判決,可以責令重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為基本相同的行為,若作出,當事人可起訴新行為?情形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語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明顯不當?撤銷判決與復議打算?原行為判決?復議維持判決?原行為合法一駁回原告知求?復議維持合法一駁回原告知求?原行為合法一駁回原告知求?復議維持違法一確認違法或撤銷?原行為不符合受理條件一裁定駁回?復議維持一裁定駁回?作為違法一撤銷?復議維持違法一撤銷?不作為違法一履行或給付?復議維持違法一撤銷?撤銷判決與確認無效的轉換?原告懇求撤銷,法院經審查認為無效,應當作出確認無效的判決?原告懇求確認無效,法院審查為可撤銷?經釋明,原告懇求撤銷,連續審理并依法作出相應判決?經釋明,原告拒絕變更,判決駁回訴訟懇求(懇求不成立)?如撤銷行政行為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裁定駁回起訴?變更判決?情形?行政懲罰明顯不當?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限制?禁止不利變更,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懇求相反除外?在行政程序中未懲罰的原告,不得直接判罰?特殊適用?不得對當事人作出更為不利的打算,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懇求相反的除外?對行政程序中未懲罰的人,法院不得在訴訟程序中直接判決懲罰?履行判決?一般履行:被告不履行違法且履行有現實意義第13頁?行政給付:不給付違法?確認判決?確認違法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行政行為程序稍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行政行為違法,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限制人身自由已經執行完畢、愛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訴訟中被訴行為已經被撤銷、轉變程序稍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稍微?處理期限稍微違法(比如晚送達一天)?通知、送達等程序稍微違法?不稍微?對原告依法享有的聽證、陳述、申請等重要程序性權利產生實質損害?被告轉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被告不作為,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確認無效?實施主體不具有資格或行政行為無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為無效?總結:無效行政行為(無資格、無依據、無可能)?行政協議履行及補救判決不履行協議違法的,可依據當事人訴求判決確認協議有效、判決被告連續履行,并明確履行內容,履行無意義,判決實行補救措施,有損失的,賠償判決解除協議或確認協議無效被告變更、解除協議合法,但未依法賜予補償,判決補償?復議打算與原行政行為一并裁判?一并審理,一并裁判?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無效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實行補救措施可能給原告造成損失,原告懇求一并解決賠償爭議的,法院可進行調解,調不成,應當一并判決法院也可告知其就賠償事項另行起訴?判決類型都違法,判決撤銷原行為和復議打算,可同時判決原機關重作原機關不作為違法,判決原機關履行職責,同時撤銷復議打算原行為合法、復議打算違反法定程序,判決確認復議打算違法,同時判決駁回針對原行為的訴訟懇求?賠償責任?誰侵權,誰賠償?二審判決第14頁?原判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改判,撤銷或變更?一審認定事實錯誤或法律,法規適用錯誤?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遺漏當事人、違法缺席判決、嚴峻違法法定程序?只能發回重審一次?撤銷原判,查清后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或駁回起訴?一審作出實體判決后,二審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撤銷裁定,指令依法立案受理或連續審理?一審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裁定錯誤?遺漏了賠償懇求?一審遺漏賠償懇求?不應賠償f駁回賠償懇求?應當賠償f可以調解f調解不成,賠償部分發回重審?二審提出賠償懇求?可以調解f調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訴?再審裁判?原判或不當的,撤銷中止執行的裁定,執行原判決?原判錯誤?撤銷原判、改判或發回重審f原審判決、裁定有錯?違反程序、發回重審審判員、書記員應回避未回避應開庭而未開庭即作出判決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遺漏必需參與的當事人遺漏本案有關訴訟懇求?撤銷錯誤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立案或連續審理一生效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裁定錯誤?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裁定等f收到裁定次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打算指定管轄,管轄權移轉、回避、確定第三人等書面或口頭形式,口頭應計入筆錄?宣判和執行第15頁?宣判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馬上發給判決書宣魯判決時,必需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執行機關?法院?原則上由一審法院執行,特殊狀況由二審法院執行?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否則只能申請法院執行,海關、稅務除外?作為當事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義務?執行依據?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行政賠償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對行政機關拒不履行的措施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限期不履行,從期滿之日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50-100元罰款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狀況予以公告向監察機關或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起司法建議,接受建議的機關,應將處理狀況告知法院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狀況嚴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法院執行的期限?執行的期限為2年行政訴訟程序?起訴?一般起訴有原告資格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懇求和事實依據屬于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不構成重復起訴:同時滿足3條件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懇求相同,或后訴的訴訟懇求被前訴所包含?起訴的程序條件第16頁若案件為復議前置或復議終局的情形,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法院不應受理?起訴期限?一般期限?6個月,不服復議的15日;?最長愛護期?訴作為?全知道(知行為知訴權)6個月內?知一半(知內容不知訴權)?起訴期:知訴權6個月內;最長愛護期限:知內容1年?全不知?起訴期:知內容6個月內;最長愛護期:行為作出5年內(不動產案件20年)?訴不作為?樂觀不作為?明確拒絕之日起,6個月內起訴?消極不作為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機關履行期限,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未規定履行期限,接到申請2個月內仍不履行職責的,2個月期滿之日起6個月當事人緊急狀況下,行政機關不履行的,馬上起訴,期限6個月?對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起訴,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也應裁定駁回起訴?扣除?不行抗力或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緣由?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需扣除?延長?特殊緣由消退后10日內申請,需法院批準?經復議才起訴?復議打算,當事人收到復議打算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打算的,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起訴方式?起訴狀或口頭,法院出具書面憑證?受理?立案登記?有案必立,有訴必應?起訴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登記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裁定不予立案(民法為不予受理)第17頁不能當場打算是否符合起訴條件?先接收起訴狀,7日內打算是否立案?7日內仍不能作出推斷,先予立案?起訴內容有欠缺或錯誤,應指導釋明并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指定期限內補正符合條件,登記立案拒絕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條件,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若補正不符條件退回仍堅持要起訴的,裁定不予立案救濟?裁定不予立案,可上訴?受理瑕疵?救濟范圍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救濟途徑?可向全部任一個上級法院投訴?上級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或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賜予處分?不立不裁?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向上一級法院起訴,上一級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指定其他下級法院立案、審理裁定駁回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值理由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未按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按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撤訴后無正值理由再行起訴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不符合其他起訴條件?審理一般程序組成合議庭?3人以上單數?交換訴狀法院將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副本5日內發被告一被告收到15日內向法院提交證據和答辯一法院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交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法院的審理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訴訟懇求,法院不予準許,但有正值理由除外行政賠償程序可以在一審庭審結束前提出?開庭預備第18頁行政訴訟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與民事訴訟?可以適用民訴規定?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特點為兩種不同性質訴訟的合并民事爭議的原告可以是行政訴訟的原告,但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應在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民事部分適用民訴規章,行政部分適用行政訴訟規章?例外情形法律規定應由行政機關先行處理、??.、一..、、4,4,.?.、一人工心人卜、*71y/P9t=r*r口-A4i/jvs,0*rn已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其他不宜一并審理的民事爭議?先民事后行政?中止行政訴訟,等待民事爭議解決?與刑事訴訟?終結訴訟?不屬于行政案件,是刑事案件?中止訴訟.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連續審理?一行為違反行政法,另一行為涉嫌犯罪,如二者并無關聯,只需將發覺的刑事方面的材料移送司法機關?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主體標準?民告官?行為標準?具體行政行為?應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案件?過程性行政行為?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務院的復議打算?省級人民政府的自然資源權屬復議打算開庭3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當事人才用傳票傳喚其他人員是通有方式(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庭審程序?審理對象?行政訴訟一審的審理對象是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只有被訴行政行為才可以成為法院的審理對象只有行政行為才屬于審理對象,當事人行為不能作為審理對象只審合法性,合理性問題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審查范圍?復議機關打算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起訴后法院審理對象為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復議打算的合法性?審理方式?須言詞審理(不能書面審理)?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應視狀況實行適當審理方式庭審中明確拒絕陳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陳述,導致庭審無法進行,經法庭釋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陳述意見的,視為放棄陳述權利,由其擔當不利的法律后果當事人惡意串通,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判決駁回其懇求,并追究法律責任?審理期限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裁決管轄權異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調解期間不應計算在內■庭審方式?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法定不公開:家隱秘,個人隱私,法律另有規定的?申請不公開:商業隱秘?審理期限?6個月,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延長?妨害審判?可對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責任人罰款、拘留?一審簡易程序?適用范圍.須是一審?法定簡易前提: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案件涉及款額2000元以下的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第19頁?不得適用案件?發回重審、依據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商定簡易?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要求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45日內審結,不得延長可以口頭、電話等簡易方式傳喚當事人,但裁判文書不行以口頭、電話送達舉證期由法院確認,也可當事人協商全都,但不得超過15日?簡易程序向一般程序的轉換?裁定轉為一般程序,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審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計算?與民訴簡易程序區分民訴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一審案件中審理;行政訴訟只要求一審案件,對于法院的級別沒有具體要求民訴簡易程序的審限為3個月;行政訴訟為45日民訴規定原則上當庭審判;行政訴訟沒有此規定?規范性文件的附帶性審查?范圍?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申請時間?開庭審理前提出申請?有正值理由,可法庭調查中提出?審查處理?文件不合法,不作為審理依據,并予闡明?應當向文件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可抄送同級政府或上一級機關?二審程序?上訴?上訴人?一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法定代理人,托付代理人?上訴對象判決、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上訴期限?判決:15日內;?裁定:10日內;?上訴途徑第20頁?通過原審法院提出或直接向二審法院提出?審理?審理方式?組成合議庭:原則開庭,不開庭是例外?審理對象原庭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范圍的限制二審只審理合法性,不審理合理性民訴二審審理對象為當事人上訴范圍刑訴二審為一審判決全面審理,不受上訴范圍的限制?審理期限?3個月,特殊狀況延長由高級法院批準?特殊制度?撤訴制度?撤訴條件須是原告、上訴人、再審申請人及經他們特殊授權的代理人提出基于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須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須在法院宣判前提出須經法院準許?自愿撤訴被告轉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情形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轉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轉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視為“被告轉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情形?實行相應的補救、補償等措施;?在行政裁決案件中,書面認可原告與第三人達成的和?原告申請撤訴?出于原告真實的意思表示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予撤訴不違法違規、不越權棄權、不侵害權益書面告知法院第三人無異議裁的結果?準予撤訴?不予撤訴第21頁?不能即時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準許撤訴,也可裁定中止審理?撤訴中特殊狀況的處理?被告轉變行政行為,原告仍不撤訴前行政行為審不審:看訴沒訴舊行政行為審不審:看撤不撤不訴不理,訴了就要理?視為撤訴不來:原告或上訴人經傳票傳喚,無正值理由拒不到庭先走:原告或上訴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不交錢:原告或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減、免申請,或提申請未獲批準?撤訴的法律后果?準予撤訴?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法院不予立案?因訴訟費繳納問題按撤訴處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并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應予立案?不準撤訴?可缺席判決?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通過再審程序撤銷原撤訴裁定,重新審理?撤訴錯誤的糾錯制度?再審?缺席判決制度?對原告制度審判申請撤訴未獲準予,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視為撤訴制席審判第三人不來,不阻擋案件審理的效果?對被告制度審判?條件?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值理由拒不到庭?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后果予以公告向上一級提出依法處分的司法建議被告供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行政首長出庭制行政首長包括正職和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有正值理由不出庭,應當向法院提交狀況說明,加蓋印章或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第22頁拒絕說明理由,不發生阻擋案件審理的效果,法院可向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托付該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具有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提交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授權托付書被訴行政行為的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屬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訴行政行為具體承辦機關的工作人員,也視為被訴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人員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還可以另行托付「2名訴訟代理人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托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托付律師出庭?調解制度?調解范圍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日《治安管理懲罰法》第9條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懲罰B《治安管理懲罰法》第9條原則上不適用調解,但三個事項可以調解行政賠償行政補償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行為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依“治安管理懲罰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賜予懲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日《治安管理懲罰法》第9條調解行為不具有強制力,不是具有處分性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復議和訴訟的受案范圍對于調解行為,當事人不履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調解協議一方或雙方不愿調解,應當準時判決調解協議不能成為判決的依據第三人參與調解程序,可以依申請,又可以依職權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可以構成強制執行的依據調解過程和結果原則上不公開,但有例外?訴訟保全與先予執行制度?訴訟保全?訴中保全?依職權和依申請執行第23頁?可以擔保?訴前保全?依申請執行?應當擔保?先予執行?當事人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可以申請司法復議一次(對法院的行為進行復議)?原告申請?只針對行政給付案件?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峻影響原告生活?被告申請?原則:法院不予執行?例外?法院認為不馬上執行,將給國家、公共利益帶來不行彌補的損失,可先予執行要以書面形式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行政行為的停止執行問題被告認為需要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原告申請,法院認為執行造成難以彌補損失,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不停止執行裁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延期審理、訴訟中止與訴訟終結制度?延期審理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當事人申請回避,法院因客觀緣由不能馬上作出是否回避的打算需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需補充調查?訴訟中止?原告死亡或丟失訴訟行為力量等,不行抗力,法律適用問題等其他案件?訴訟終結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作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訴訟中止向訴訟終結轉化:訴訟中止前的三種情形,中止滿90日仍無人連續訴訟?與其他訴訟交叉案件第24頁?行政與刑事交叉案件處理?有關聯,中止訴訟等待刑案審結?無關聯,連續審理行政案件?行政與民事交叉案件處理?分別審理?合并審理?前提當事人同意行政案件尚未超過訴訟期只有民事行政糾紛均可立案并屬于同一法院管轄才能合并僅限于5個與民事相關的行政行為:許可、登記、征而征用裁決.救濟:不)一并%理的打算,可申請復議一次應當分別立案,但行政裁決案件附帶民訴例外(合并立,合并審,合并判)可以合并審理:同一審判組織審理(行政審判庭)應當分別裁判,便于上訴撤訴:裁定準許行政訴訟原告撤訴,民事不撤訴,應當連續審理第25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有關普遍簽證、外國人居留打算為最終打算?針對外國人和其他境外人員的強制措施的行政復議行為?行政幫忙執行行為?信訪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接受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行政機關反映狀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懇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行政信訪辦理行為不是行政機關行使首次推斷權的行為,并對公民的權利義務帶來新的影響和變化,故而不行訴?抽象行政行為的附帶審查?起訴條件?附帶性(不行單獨、直接起訴)?對象?其他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制定的除外?規范性文件必需與被訴行為之間有關聯性?期限?一審開庭前或法庭調查時?審查程序?發覺文件可能不合法的,應當聽取文件制定機關的意見?法院處理結果?文件合法?文件不合法?應向制定機關提建議,法院無權撤銷或宣告無效?處理結果備案?法院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合法,應當在裁判生效后報上一級法院進行備案?涉及國務院部委、省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司法建議應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國務院部門的文件報最高院、省政府文件報省高院,留意省政府不包括省下屬部門?權益標準?具有可訴性的行政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公益行政訴訟:我國不存在?行政合同可受案?行政協議(行政合同)?官與民雙方意思表示全都而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行政協議和具體行政行為的最大區分: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單方性,而行政合同具有雙方性?行政訴訟參與人?原告?確定規章?相對人、利益關系、自己名義?特殊狀況確認?合伙企業?以登記的字號為原告?個人合伙?合伙人為共同原告?聯營、合資、合作方?可以企業名義,也可以自己名義?股份制企業內部機構訴權?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民訴:法定代表人)?非國有企業被取消資格?消亡后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農村土地使用權人?以自己名義?非營利法人?出資人、設立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不起訴,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或戶數過關可以提起訴訟?原告資格的轉移?公民死亡,近親屬可起訴;?組織終止,權利承受者可起訴;?被告?被告確認?一般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被告?復議后再起訴巴《行政訴訟法》第26條第2款?復議維持(審過且結果未變)?原機關和復議機關?告漏了,通知追加,原告不同意強行追加為共同被告?復議轉變(行為結果轉變)?復議機關?復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除外?復議不作為(未實質審理過)?對原行為不服,以原機關為被告?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以復議機關為被告?托付行政?托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假授權真托付:授權無效,視為托付?經上級機關批準,以在文件上署名為被告.誰蓋章告誰,蓋兩個章,兩個一起告?訴訟看名義,復議看職權?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該派出機關為被告?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作出?幅度越權告機構?種類越權告機關?以所屬機關名義(無法律、法規、規章授權)?設立機關為被告?共同行為?共同被告?共同行為?行政訴訟?通知原告追加被告,必經,不能越?原告不同意,法院應追加轉列為第三人?區分假共同:行政主體與非行政主體共同署名,行政被告,非行政第三人?開發區?國務院、省政府批準設立一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職能部門均有獨立資格?非國務院、省政府批準設立?取得有效授權,有權(但職能部門沒有)?未取得有效授權,無權?組建機構行為?組建機關為被告?被告資格轉移?被告是連續行使被撤銷機關職權的機關?被告的追加和變更?遺漏被告f應追加f原告不同意f轉為第三人?被告錯誤f應變更f原告不同意f駁回起訴,復議維持f原告只起訴一方,另一方列為共同被告?第三人第三人不參與訴訟,不影響案件審理有上訴權類型行政懲罰案件的受害人、加害人、共同被懲罰人行政裁決、行政確認案件的當事人共同行為,非被告的行政機關或組織應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法院依職權追加?訴訟代理人?托付代理人:「2人?法定代理?無訴訟力量: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相互推拖的,由法院指定?托付代理?方式.書面:授權托付書?口頭:公民?范圍?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律師可調查收集證據?當事人近親屬或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有關社會團體推舉?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原告10人以上,代表人2?5人?適用?人數眾多或無法確定?規章發生在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中的一方訴訟代表人須是其代表的當事人之一基于當事人的意思推選出,行為效力及于其所代表的當事人同案原告5人以上,應推選1?5人;不能選定則由法院指定?權限?非實體權利,自由處分?實體權利,須征得同意,對全體有效?共同訴訟?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必要共同訴訟(不行分)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執法行政行為所針對的對象有兩個以上對復議維持不服的訴訟?一般共同訴訟(可分)?同類行政行為,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且當事人同意?追加共同被告?通知,不同意追加則為第三人?追加共同原告?應當追加,但放棄實體權利,可以不參與?不參與又不放棄實體權利,追加為第三人?行政訴訟的管轄?級別管轄■基層法院.除特殊情形,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中級法院?專業性強?如:海關處理的案件?級別高級以上地方政府(縣、市和省政府)或國務院部門為被告?轄區重大、簡單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涉港澳臺案件?WTO:國際貿易、反傾銷、反補貼?高級法院本轄區重大、簡單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法院全國范圍內重大、簡單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就低原則原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以原機關的行政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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