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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1總則1.0.1為加強給水、排水(以下簡稱給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管理,規范施工技術,統一施工質量檢驗、驗收標準,確保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城鎮公用設施和工業企業中常規的給排水構筑物工程的施工與驗收。不適用于工業企業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給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與驗收。1.0.3給排水構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產品的品種、規格、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接觸飲用水的產品必須符合有關衛生要求。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用的產品。1.0.4給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與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術語2.0.1圍堰cofferdam
在施工期間圍護基坑,擋住河(江、海、湖)水,避免主體構筑物直接在水體中施工的導流擋水設施。2.0.2施工降排水constructiondrainage
在進行土方開挖或構筑物施工時,為保持基坑或溝槽內在無水影響的環境條件下施工,而進行的降排水工作。常用方法有明排水和井點降排水兩種。2.0.3明排水drainagebyopenchannel
將流入基坑或溝槽內的地表或地下水匯集到集水井,然后用水泵抽走的排水方式。2.0.4井點降排水drainagebywellpoints
又稱井點降水。在基坑內或溝槽周邊設置濾水管(井),在基坑(溝槽)開挖前和開挖過程中,用抽吸設備不斷從濾水管(井)中抽水,使地下水位降低至坑(槽)底以下,滿足干地施工條件的、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方式。井點類型包括輕型井點、噴射井點、電滲井點、管井井點和深水泵井點等。2.0.5施工縫constructionjoint
混凝土澆筑施工時,由于技術或施工組織上的原因,不能一次連續澆筑時,而在預先選定的停歇位置留置的搭接面或后澆帶。2.0.6后澆帶post-placedstrip
在澆筑大體積混凝土構筑物時設置的后澆筑的施工縫。2.0.7變形縫deformationjoint
為適應溫度變化作用、地基沉陷作用和地震破壞作用引起水平和豎向變位而設置的構造縫。包括伸縮縫、沉降縫和防震縫。2.0.8止水帶waterstoppingband;watersealingband
在構筑物或管渠相鄰部分或分段接縫間,用以防止接縫面產生滲漏的帶狀設施,其材質類型有金屬、橡膠、塑料等。2.0.9沉井opencaisson
在地面上先制作井筒(井室),然后在井筒(井室)內挖土,使井筒(井室)靠自重或外力下沉至設計標高,再實施封底和內部工程的施工方法。2.0.10裝配式混凝土構筑物prefabricatedconcretecistern
以預制鋼筋混凝土池壁等構件或半成品為主,拼裝而成的鋼筋混凝土構筑物。2.0.11預應力混凝土構筑物prestressedconcretecistern
由配置受力的預應力鋼筋通過張拉或其他方法在外荷載作用前預先施加內應力的混凝土構筑物。2.0.12塘體構筑物pondingcistern
以防滲膜或土為主進行防滲處理的水處理或調蓄構筑物。包括穩定塘、濕地、暴雨滯留塘等。2.0.13取水構筑物intakestructure
給水系統中,取集、輸送原水而設置的各種構筑物的總稱。2.0.14排放構筑物outletstructure
排水系統中,處置、排放污水而設置的各種構筑物的總稱。2.0.15水處理構筑物water(wastewater)treatinentstructure
給水(排水)系統中,對原水(污水)進行水質處理、污泥處置而設置的各種構筑物的總稱。2.0.16調蓄池構筑物adjustingstructure
給水(排水)系統中,平衡調配(調節)與輸送、分配處理水量而設置的各種構筑物的總稱。2.0.17滿水試驗wateringtest
水池結構施工完畢后,以水為介質對其進行的嚴密性試驗。2.0.18氣密性試驗airtightnesstest
消化池滿水試驗合格后,在設計水位條件下以空氣為介質對其進行的氣密性試驗。3基本規定3.1施工基本規定3.1.1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施工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施工項目質量控制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質量管理體系、質量控制和檢驗制度。3.1.2施工前應熟悉和審查施工圖紙,掌握設計意圖與要求。實行自審、會審(交底)和簽證制度;對施工圖有疑問或發現差錯時,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需變更設計時,應按照相應程序報審,經相關單位簽證認定后實施。3.1.3施工前應根據工程需要進行下列調查研究:
1現場地形、地貌、建(構)筑物、各種管線、其他設施及障礙物情況;
2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
3氣象資料;
4工程用地、交通運輸、疏導及其環境條件;
5施工供水、排水、通信、供電和其他動力條件;
6工程材料、施工機械、主要設備和特種物資情況;
7在地表水水體中或岸邊施工時,應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運資料;在寒冷地區施工時,尚應掌握地表水的凍結資料和土層冰凍資料;
8與施工有關的其他情況和資料。3.1.4開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關鍵的分項、分部工程應分別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必須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執行,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審批。3.1.5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工期,保護環境、降低成本的措施,并應根據施工特點,采取下列特殊措施:
1地下、半地下構筑物應采取防止地表水流進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斷的措施;必要時應對構筑物采取抗浮的應急措施;
2特殊氣候條件下應采取相應施工措施;
3在地表水水體中或岸邊施工時,應采取防汛、防沖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對防洪堤的保護措施;
4沉井和基坑施工降排水,應對其影響范圍內的原有建(構)筑物進行沉降觀測,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3.1.6給排水構筑物施工時,應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淺”的順序施工,并應防止各構筑物交叉施工相互干擾。
對建在地表水水體中、岸邊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構筑物,其主體結構宜在枯水期施工;抗滲混凝土宜避開低溫及高溫季節施工。3.1.7施工臨時設施應根據工程特點合理設置,并有總體布置方案。對不宜間斷施工的項目,應有備用動力和設備。3.1.8施工測量應實行施工單位復核制、監理單位復測制,填寫相關記錄,并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現場交樁,施工單位對所交樁復核測量;原測樁有遺失或變位時,應補釘樁校正,并應經相應的技術質量管理部門和人員認定;
2臨時水準點和構筑物軸線控制樁的設置應便于觀測且必須牢固,并應采取保護措施;臨時水準點的數量不得少于2個;
3臨時水準點、軸線樁及構筑物施工的定位樁、高程樁,必須經過復核方可使用,并應經常校核;
4與擬建工程銜接的已建構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開工前必須校測;
5給排水構筑物工程測量應滿足當地規劃部門的有關規定。3.1.9施工測量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1.9的規定,并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工程測量規范》GB50026和《城市測量規范》CJJ8的有關規定。有特定要求的構筑物施工測量還應遵守其特殊規定。3.1.10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設備等產品,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進行進場驗收。
進場驗收時應檢查每批產品的訂購合同、質量合格證書、性能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進口產品的商檢報告及證件等,并按國家有關標準規定進行復驗,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砂漿、防水涂料等現場配制的材料應經檢測合格后使用。3.1.11在質量檢查、驗收中使用的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應經計量檢定、校準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擔材料和設備檢測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3.1.12所用材料、半成品、構(配)件、設備等在運輸、保管和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壞、銹蝕或變質。3.1.13構筑物的防滲、防腐、防凍層施工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3.1.14施工單位應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等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1.15施工單位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施工。對高空作業、井下作業、水上作業、水下作業、壓力容器等特殊作業,制定專項施工方案。3.1.16工程施工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分項工程應按照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分項工程完成后,應進行檢驗;
2相關各分項工程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所有隱蔽分項工程應進行隱蔽驗收;未經檢驗或驗收不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分項工程施工;
3設備安裝前應對有關的設備基礎、預埋件、預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進行復核。3.1.17工程應經過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2質量驗收基本規定3.2.1給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基礎上,按分項工程(驗收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的順序進行,并符合下列規定:
1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本規范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2工程施工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3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
4工程質量的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合格的基礎上進行;
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文件;
6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和現場檢測項目,應按規定進行平行檢測或見證取樣檢測;
7分項工程(驗收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進行驗收;每個檢查項目的檢查數量,除本規范有關條款有明確規定外,應全數檢查;
8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應進行試驗或檢測;
9承擔試驗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10工程的外觀質量應由質量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共同確認。3.2.2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驗收批)的劃分可按本規范附錄A確定,質量驗收記錄應按本規范附錄B填寫。3.2.3分項工程(驗收批)質量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控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
2一般項目中的實測(允許偏差)項目抽樣檢驗的合格率應達到80%,且超差點的最大偏差值應在允許偏差值的1.5倍范圍內;
3主要工程材料的進場驗收和復驗合格,試塊、試件檢驗合格;
4主要工程材料的質量保證資料以及相關試驗檢測資料齊全、正確;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和質量檢查記錄。3.2.4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項工程的質量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強度、混凝土抗滲、地基基礎處理、樁基礎檢測、位置及高程、回填壓實等的檢驗和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
4外觀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3.2.5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必要時應在設備安裝、調試后進行單位工程驗收:
1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關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檢測資料應完整;
4涉及構筑物水池位置與高程、滿水試驗、氣密性試驗、壓力管道水壓試驗、無壓管渠嚴密性試驗以及地下水取水構筑物的抽水清洗和產水量測定、地表水活動式取水構筑物的試運行等有關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試驗檢測、抽查結果應符合規定;
5外觀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3.2.6管渠工程的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的有關規定。3.2.7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時,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經返工返修或更換材料、構件、設備等的分項工程,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分項工程,應予以驗收;
3經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項工程,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3.2.8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3.2.9分項工程(驗收批)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項目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3.2.10分部工程(子分部)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項目負責人及其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對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主要設備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設計和勘察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參加驗收。3.2.11單位工程經施工單位自行檢驗合格后,應向建設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單位工程有分包單位施工時,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應按本規范的規定進行驗收,總承包單位應派人參加,并對分包單位進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成后,應及時地將有關資料移交總承包單位。3.2.12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單位(子單位)工程,應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組織驗收。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有關負責人應參加驗收,該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單位有關人員也應參加驗收。3.2.13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解決。3.2.14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將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3.2.15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將有關文件和技術資料歸檔。4土石方與地基基礎4.1一般規定4.1.1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影響范圍內的地下管線、建(構)筑物及其他公共設施資料,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加以保護。4.1.2施工前應進行挖、填方的平衡計算,綜合考慮土石方運距最短、運程最合理和各個工程項目的合理施工順序等,做好土石方平衡調配,減少重復挖運。4.1.3降排水系統應經檢查和試運轉,一切正常后方可開始施工。4.1.4平整場地的表面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流水方向的坡度大于或等于0.2%。4.1.5基坑(槽)開挖前,應根據圍堰或圍護結構的類型、工程水文地質條件、施工工藝和地面荷載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經審批后方可施工。4.1.6圍堰、圃護結構應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基坑開挖。挖至設計高程后應及時組織驗收,合格后進入下道工序施工,并應減少基坑裸露時間。基坑驗收后應予保護,防止擾動。4.1.7深基坑應做好上、下基坑的坡道,保證車輛行駛及施工人員通行安全。4.1.8有防汛、防臺風要求的基坑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確保安全。4.1.9施工中應對支護結構、周圍環境進行觀察和監測,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施工。4.1.10基坑開挖至設計高程后應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勘察、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驗收;發現巖、土質與勘察報告不符或有其他異常情況時,由建設單位會同上述單位研究確定處理措施。4.1.11土石方爆破必須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4.2圍堰4.2.1圍堰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圍堰平面布置圖;
2水體縮窄后的水面曲線和波浪高度驗算;
3圍堰的強度和穩定性計算;
4圍堰斷面施工圖;
5板樁加工圖;
6圍堰施工方法與要求,施工材料和機具選定;
7拆除圍堰方法與要求;
8堰內排水安全措施。4.2.2圍堰結構應滿足設計要求,構造簡單,便于施工、維護和拆除。圍堰與構筑物外緣之間,應留有滿足施工排水與施工作業要求的寬度。4.2.3圍堰類型的選擇應根據基坑及河道的水文地質、施工方法和裝備、環境保護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不同圍堰類型的適用條件應符合表4.2.3的規定。4.2.4土、袋裝土、鋼板樁圍堰的頂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間的最高水位0.5~0.7m;草捆土圍堰堰頂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的最高水位1.0~1.5m;臨近通航水體尚應考慮涌浪高度。4.2.5圍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響航運和污染臨近取水水源的水質。4.2.6圍堰內基坑排水過程中必須隨時對圍堰進行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圍堰坑內積水、滲水量應進行測算,并應繪制排水量與下降水位值之間的關系曲線,在堰內設置水位觀測標尺進行觀測與記錄;
2排水量與水位下降發生異常時,應停止排水,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后,再重新進行排水;
3排水后堰內水位不下降,甚至上升時,必須立即停止排水,進行檢查;如發現圍堰變形、結構不穩定,必須立即向堰內注水,使其恢復至平衡水位后,查明原因并經處理合格后方能抽除堰內水并重新排水。4.2.7土、袋裝土圍堰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填筑前必須清理基底;
2填筑材料應以黏性土為主;
3填筑順序應自岸邊起始,雙向合攏時,攏口應設置于水深較淺區域;
4圍堰填筑完成后,堰內應進行壓滲處理,堰外迎水面進行防沖刷加固;
5土、袋裝土圍堰結構尺寸應符合表4.2.7的規定。注:表中堰頂寬度指不行駛機動車時的寬度。4.2.8鋼板樁圍堰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選用的鋼板樁材質、型號和性能應滿足設計要求;
2懸臂鋼板樁,其埋設深度、強度、剛度、穩定性均應經計算、驗算;
3鋼板樁搬運起吊時,應防止鎖口損壞和由于自重導致變形;在存放期間應防止變形及鎖口內積水;
4鋼板樁的接長應以同規格、等強度的材料焊接;焊接時應用夾具夾緊,先焊鋼板樁接頭,后焊連接鋼板;
5鋼板樁的插、打與拆除應符合下列規定:
1)插、打前在鎖口內應涂抹防水涂料;
2)吊裝鋼板樁的吊點結構牢固安全、位置準確;
3)鋼板樁在黏土中不宜采用射水法沉樁,錘擊時應設樁帽;
4)應設插、打導向裝置,最初插、打的鋼板樁,應詳細檢查其平面位置和垂直度;
5)需要接長的鋼板樁,其相鄰兩鋼板樁的接頭位置,應上下錯開不少于1m;
6)鋼板樁的轉角及封閉,可用焊接連接或騎縫搭接;
7)拆除鋼板樁前,堰內外水位應相同,拔樁應由下游開始。4.2.9在通航河道上的圍堰布置要滿足航行的要求,并設置警告標志和警示燈。4.3施工降排水4.3.1下列工程施工應采取降排水措施:
1受地表水、地下動水壓力作用影響的地下結構工程;
2采用排水法下沉和封底的沉井工程;
3基坑底部存在承壓含水層,且經驗算基底開挖面至承壓含水層頂板之間的土體重力不足以平衡承壓水水頭壓力,需要減壓降水的工程;
4基坑位于承壓水層中,必須降低承壓水水位的工程。4.3.2降排水施工準備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收集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勘測資料;
2確定土層穩定性計算參數;
3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確定施工降排水方法、機具選型及數量;
4對基坑滲透性的評定和滲水量的估算,以及地基沉降變形的計算;
5確定變形觀測點,水位觀測孔(井)的布置;
6必要時應作抽水試驗,驗證滲透系數及水力坡降曲線,以保證基坑地下水位降至坑底以下;
7基坑受承壓水影響時,應進行承壓水降壓計算,對承壓水降壓的影響進行評估。4.3.3施工降排水系統的排水應輸送至抽水影響半徑范圍以外的河道或排水管道。4.3.4降排水施工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對周圍構筑物和環境的不良影響。4.3.5施工過程中不得間斷降排水,并應對降排水系統進行檢查和維護;構筑物未具備抗浮條件時,嚴禁停止降排水。4.3.6冬期施工應對降排水系統采取防凍措施,停止抽水時應及時將泵體及進出水管內的存水放空。4.3.7明排水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適用于排除地表水或土質堅實、土層滲透系數較小、地下水位較低、水量較少、降水深度在5m以內的基坑(槽)排水;
2依據工程實際情況按表4.3.7選擇具體方式;3施工時應保證基坑邊坡的穩定和地基不被擾動;
4集水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布置在構筑物基礎范圍以外,且不得影響基坑的開挖及構筑物施工;
2)基坑面積較大或基坑底部呈倒錐形時,可在基礎范圍內設置,集水井筒與基礎緊密連接,便于封堵;
3)井壁宜加支護;土層穩定且井深不大于1.2m時,可不加支護;
4)處于細砂、粉砂、粉土或粉質黏土等土層時,應采取過濾或封閉措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應低于基坑底,且不宜小于1.2m;
5排水溝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合基坑的開挖及時降低深度,其深度不宜小于0.3m;
2)基坑挖至設計高程,滲水量較少時,宜采用盲溝排水;
3)基坑挖至設計高程,滲水量較大時,宜在排水溝內埋設直徑150~200mm設有濾水孔的排水管,且排水管兩側和上部應回填卵石或碎石。4.3.8井點降水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計降水深度在基坑(槽)范圍內不宜小于基坑(槽)底面以下0.5m,軟土地層的設計降水深度宜適當加大;受承壓水層影響時,設計降水深度應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2應根據設計降水深度、地下靜水位、土層滲透系數及涌水量按表4.3.8選用井點系統;
3井點孔的直徑應為井點管外徑加2倍管外濾層厚度,濾層厚度宜為100~150mm;井點孔應垂直,其深度可略大于井點管所需深度,超深部分可用濾料回填;
4井點管應居中安裝且保持垂直;填濾料時井點管口應臨時封堵,濾料沿井點管周圍均勻灌入,灌填高度應高出地下靜水位;注:多級井點必須注意各級之間設置重復抽吸降水區間。
5井點管安裝后,可進行單井、分組試抽水;根據試抽水的結果,可對井點設計作必要的調整;
6輕型井點的集水總管底面及抽水設備基座的高程宜盡量降低;
7井壁管長度允許偏差為±100mm,井點管安裝高程的允許偏差為±100mm。4.3.9施工降排水終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點管所留的孔洞,應及時用砂、石等填實;地下靜水位以上部分,可用黏土填實。4.4基坑開挖與支護4.4.1基坑開挖與支護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施工平面布置圖及開挖斷面圖;
2挖、運土石方的機械型號、數量;
3土石方開挖的施工方法;
4圍護與支撐的結構形式,支設、拆除方法及安全措施;
5基坑邊坡以外堆土石方的位置及數量,棄運土石方運輸路線及土石方挖運平衡表;
6開挖機械、運輸車輛的行駛線路及斜道設置;
7支護結構、周圍環境的監控量測措施。4.4.2施工除符合本章規定外,還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的相關規定。4.4.3基坑底部為倒錐形時,坡度變換處增設控制樁;同時沿圓弧方向的控制樁也應加密。4.4.4基坑的邊坡應經穩定性驗算確定。土質條件良好、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高程、周圍環境條件允許時,深度在5m以內邊坡不加支撐時,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4.4.4的規定:4.4.5土石方應隨挖、隨運,宜將適用于回填的土分類堆放備用。4.4.6基坑開挖的順序、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遵循“對稱平衡、分層分段(塊)、限時挖土、限時支撐”的原則。4.4.7采用明排水的基坑,當邊坡巖土出現裂縫、沉降失穩等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開挖,進行加固、削坡等處理。
雨期施工基坑邊坡不穩定時,其坡度應適度放緩;并應采取保護措施。4.4.8設有支撐的基坑,應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和嚴禁超挖”的原則開挖,并應按施工方案在基坑邊堆置土方;基坑邊堆置土方不得超過設計的堆置高度。4.4.9基坑的降排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降排水系統應于開挖前2~3周運行;對深度較大,或對土體有一定固結要求的基坑,運行時間還應適當提前;
2及時排除基坑積水,有效地防止雨水進入基坑;
3基坑受承壓水影響時,應在開挖前檢查承壓水的降壓情況。4.4.10軟土地層或地下水位高、承壓水水壓大、易發生流砂、管涌地區的基坑,必須確保降排水系統有效運行;如發現涌水、流砂、管涌現象,必須立即停止開挖,查明原因并妥善處理后方能繼續開挖。4.4.11基坑施工中,地基不得擾動或超挖;局部擾動或超挖,并超出允許偏差時,應與設計商定或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1排水不良發生擾動時。應全部清除擾動部分,用卵石、碎石或級配礫石回填;
2巖土地基局部超挖時,應全部清除基底碎渣,回填低強度混凝土或碎石。4.4.12超固結巖土復合邊坡遇水結冰凍融易產生坍滑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坍塌與滑坡。4.4.13開挖深度大于5m,或地基為軟弱土層,地下水滲透系數較大或受場地限制不能放坡開挖時,應采取支護措施。4.4.14基坑支護應綜合考慮基坑深度及平面尺寸、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要求、施工裝備、工藝能力及施工工期等因素,并應按照表4.4.14選用支護結構。4.4.15基坑支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支護結構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
2支護部件的型號、尺寸、支撐點的布設位置,各類樁的入土深度及錨桿的長度和直徑等應經計算確定;
3圍護墻體、支撐圍檁、支撐端頭處設置傳力構造,圍檁及支撐不應偏心受力,圍檁集中受力部位應加肋板;
4支護結構設計應根據表4.4.15選用相應的側壁安全等級及重要性系數;5支護不得妨礙基坑開挖及構筑物的施工;
6支護安裝和拆除方便、安全、可靠。4.4.16支護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開挖到規定深度時,應及時安裝支護構件;
2設在基坑中下層的支撐梁及土錨桿,應在挖土至規定深度后及時安裝;
3支護的連接點必須牢固可靠。4.4.17支護系統的維護、加固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土方開挖和結構施工時,不得碰撞或損壞邊坡、支護構件,降排水設施等;
2施工機具設備、材料,應按施工方案均勻堆(停)放;
3重型施工機械的行駛及停置必須在基坑安全距離以外;
4做好基坑周邊地表水的排泄和地下水的疏導;
5雨期應覆蓋土邊坡,防止沖刷、浸潤下滑,冬期應防止凍融。4.4.18支護出現險情時,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支護結構變形過大、變形速率過快時,應在坑底與坑壁間增設斜撐、角撐等;
2邊坡土體裂縫呈現加速趨勢,必須立即采取反壓坡腳、減載、削坡等安全措施,保持穩定后再行全面加固;
3坑壁漏水、流砂時,應采取措施進行封堵,封堵失效時必須立即灌注速凝漿液固結土體,阻止水土流失,保護基坑的安全與穩定;
4基坑周邊構筑物出現沉降失穩、裂縫、傾斜等征兆時,必須及時加固處理并采取其他安全措施。4.4.19基坑開挖與支護施工應進行量測監控,監測項目、監測控制值應根據設計要求及基坑側壁安全等級進行選擇,并應符合表4.4.19的規定。注:“√”為必選項目,“
”為可選項目,可按設計要求選擇。4.5地基基礎4.5.1地基基礎施工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的有關規定。4.5.2構筑物墊層、基礎、底板施工前應對下列項目進行復驗,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規定后方可進行施工:
1基底標高及基坑幾何尺寸、軸線位置;
2天然巖土地基及地基處理;
3復合地基、樁基工程;
4降排水系統。4.5.3地基基礎的施工方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地基處理方式的選擇,材料、配比,施工工藝和順序,施工參數,施工機具,地基強度及承載力檢驗方法;
2復合地基樁成樁工藝,材料、配比,施工參數,施工機具,承載力檢測要求;
3工程基礎樁成樁施工工藝,材料、配比,施工參數,施工機具,承載力檢測要求。4.5.4施工前應進行施工場地的整理,滿足施工機具的作業要求;并應復核施工測量的軸線、水準點;所有施工機具、儀器儀表應進場驗收合格,運行正常、安全可靠。4.5.5地基處理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應將表層的浮土清除,并應控制材料配比、含水量、分層厚度及壓實度,混合料應攪拌均勻;地層遇有局部軟弱土層或孔穴,挖除后用素土或灰土分層填實;
2強夯處理地基:應將施工場地的積水及時排除,地下水位降低到夯層面以下2m;施工應控制夯錘落距、次數、夯擊位置和夯擊范圍;強夯處理的范圍宜超出構筑物基礎,超出范圍為加固深度的1/3~1/2,且不小于3m;對地基透水性差、含水量高的土層,前后兩遍夯擊應有2~4周的間歇期;
3注漿加固地基:應根據設計要求及工程具體情況選用漿液材料,并應進行現場試驗,確定漿液配比、施工參數及注漿順序;漿液應攪拌充分、篩網過濾;施工中應嚴格控制施工參數和注漿順序;地基承載力、注漿體強度合格率達不到80%時,應進行二次注漿。4.5.6復合地基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復合地基樁,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工藝性試樁,以驗證或調整設計參數,并確定施工工藝、技術參數;
2復合地基樁,應控制所用材料配比,以及樁(孔)位、樁(孔)徑、樁長(孔深)、樁(孔)身垂直度的偏差;
3水泥土攪拌樁,應控制水泥漿注入量、機頭噴漿提升速度、攪拌次數;停漿(灰)面宜比設計樁頂高300~500mm;
4高壓旋噴樁,應控制水泥用量、壓力、相鄰樁位間距、提升速度和旋轉速度;并應合理安排成樁施工順序。詳細記錄成孔情況;需要擴大加固范圍或提高強度時應采取復噴措施;
5振沖樁,應控制填料粒徑、填料用量、水壓、振密電流、留振時間和振沖點位置順序,防止漏振;
6水泥粉煤灰碎石樁,應控制樁身混合料的配比、坍落度、灌入量和提拔鉆桿(或套管)速度、成孔深度;成樁頂標高宜高于設計標高500mm以上;
7砂樁,應選擇適當的成樁方法,控制灌砂量、標高;合理安排成樁施工順序;
8土和灰土擠密樁,應控制填料含水量和夯擊次數;并應合理安排成樁施工順序;成樁頂留覆蓋土層厚度:沉管(錘擊、振動)成孔宜為0.50~0.70m,沖擊成孔宜為1.20~1.50m;
9預制樁及灌注樁,應按本規范第4.5.7條的規定執行;
10復合地基樁施工完成后,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規定和設計要求,檢驗樁體強度和地基承載力。4.5.7工程基礎樁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成樁工藝、技術參數應滿足設計要求;必要時應進行承載力或成樁工藝的試樁;
2所用的工程材料、預制混凝土樁及鋼樁、灌注樁的預制鋼筋籠及混凝土進場驗收合格;
3混凝土灌注樁,應控制成孔、清渣、鋼筋籠放置、灌注混凝土施工,防止坍(縮)孔和鉆孔灌注樁護筒周圍冒漿現象;端承樁應復驗持力層的巖土性能,或按設計要求對樁底進行處理;
4沉入樁,應控制沉樁的垂直度、貫入度、標高,樁頂的完整性;接樁施工的間歇時間應符合規定,焊接接樁應做10%的焊縫探傷檢驗;應按施工工藝、技術參數和地形地貌安排施工順序;施加樁頂的作用力與樁帽、樁墊、樁身的中心軸線應重合;
5沉入斜樁時,其傾斜角應符合設計要求,并避免影響后沉入樁施工。4.5.8抗浮錨桿、抗浮樁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抗浮錨桿,應采取打入式工藝或壓漿工藝;成孔機具符合要求;
2預制抗浮樁,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樁身抗裂性能檢驗;
3抗浮錨桿、抗浮樁,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抗拔檢驗。4.5.9構筑物的墊層、基礎及底板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地基面層進行清理;
2清除成樁頂端的預留高出部分和松散部分;
3對樁頂的鋼筋進行整形、處理;
4按設計要求或有關規定設置變形縫。4.6基坑回填4.6.1基坑回填應在構筑物的地下部分驗收合格后及時進行。不需做滿水試驗的構筑物,在墻體的強度未達到設計強度以前進行基坑回填時,其允許回填高度應與設計商定。4.6.2回填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或有關規范規定。4.6.3回填前應清除基坑內的雜物、建筑垃圾,并將積水排除干凈。4.6.4每層回填厚度及壓實遍數,應根據土質情況及所用機具,經過現場試驗確定,層厚差不得超出100mm。4.6.5應均勻回填、分層壓實,其壓實度應符合本規范表4.7.7的規定和設計要求。4.6.6鋼、木板樁支撐的基坑回填,支撐的拆除應自下而上逐層進行。基坑填土壓實高度達到支撐或土錨桿的高度時,方可拆除該層支撐。拆除后的孔洞及拔出板樁后的孔洞宜用砂填實。4.6.7雨期應經常檢驗回填土的含水量,隨填、隨壓,防止松土淋雨;填土時基坑四周被破壞的土堤及排水溝應及時修復;雨天不宜填土。4.6.8冬期在道路或管道通過的部位不得回填凍土,其他部位可均勻摻入凍土,其數量不應超過填土總體積的15%,但凍土的塊徑不得大于150mm。4.6.9基坑回填后,必須保持原有的測量控制樁點和沉降觀測樁點;并應繼續進行觀測直至確認沉降趨于穩定,四周建(構)筑物安全為止。4.6.10基坑回填土表面應略高于地面,整平,并利于排水。4.7質量驗收標準4.7.1圍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主控項目
1圍堰結構形式和圍堰高度、堰底寬度、堰頂寬度以及懸臂樁式圍堰板樁入土深度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測量記錄。
2堰體穩固,變位、沉降在限定值內。無開裂、塌方、滑坡現象,背水面無線流;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監測記錄。
一般項目
3所用鋼板樁、木樁、填筑土石方、圍堰用袋等材料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標準的規定;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鋼板樁、編織袋、石料等的出廠合格證;檢查材料進場驗收記錄、土質鑒定報告。
4土、袋裝土圍堰的邊坡應穩定、密實,堰內邊坡平整、堰外邊坡耐水流沖刷;雙層樁填芯圍堰的內外樁排列緊密一致,芯內填筑材料應分層壓實;止水鋼板樁垂直,相鄰板樁鎖口咬合緊密;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5圍堰施工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7.1的規定。注:H指鋼板樁的總長度,mm。內容來自不土不木規范。4.7.2基坑開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主控項目
1基底不應受浸泡或受凍;天然地基不得擾動,超挖;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地基處理資料、施工記錄。
2地基承載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檢查驗基(槽)記錄;檢查地基處理或承載力檢驗報告、復合地基承載力檢驗報告、工程樁承載力檢驗報告。
檢查數量:
1)同類型、同處理工藝的地基:不應少于3點;
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應有1點;
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應有1點;每個獨立基礎下不應少于1點,條形基礎槽,每20延米應有1點;
2)同類型、同工藝的復合地基:不少于總數的1%,且不應少于3處;有單樁檢驗要求時,不少于總數的1%,且至少3根;
3)同類型、同工藝的工程基礎樁承載力和樁身質量:承載力:采用靜載荷試驗時,不少于總數的1%,且不應少于3根;當總數少于50根時,不應少于2根;采用高應變動力檢測時,不少于總數的2%,且不應少于5根;
樁身質量:灌注樁,不少于總數的30%,且不應少于20根;其他樁,不少于總數的20%,且不應少于10根。
3基坑邊坡穩定、圍護結構安全可靠,無變形、沉降、位移,無線流現象;基底無隆起、沉陷、涌水(砂)等現象;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監測記錄、施工記錄。
一般項目
4基坑邊坡護坡完整,無明顯滲水現象;圍護墻體排列整齊,鋼板樁咬合緊密,混凝土墻體結構密實、接縫嚴密,圍檁與支撐牢固可靠;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監測記錄。
5基坑開挖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7.2的規定。4.7.3基坑圍護結構與支撐系統的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的相關規定及本規范第4.7.2條的規定。4.7.4地基基礎的地基處理、復合地基、工程基礎樁的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的相關規定及本規范第4.7.2條的規定。有抗浮、抗側向力要求的樁基應按設計要求進行試驗。4.7.5抗浮錨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主控項目
1鋼桿件(鋼筋、鋼絞線等)以及焊接材料、錨頭、壓漿材料等的材質、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性能檢驗報告和有關復驗報告。
2錨桿的結構、數量、深度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3錨桿抗拔能力、壓漿強度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檢查錨桿的抗拔試驗報告、漿液試塊強度試驗報告。
一般項目
4錨桿施工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7.5的規定。4.7.6鋼筋混凝土基礎工程的模板、鋼筋、混凝土及分項工程質量驗收應分別符合本規范第6.8.1、6.8.2、6.8.3、6.8.7條的規定。4.7.7基坑回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主控項目
1回填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回填土中不應含有淤泥、腐殖土、有機物,磚、石、木塊等雜物,超過本規范第4.6.8條規定的凍土塊應清除干凈;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2回填高度符合設計要求;溝槽不得帶水回填,回填應分層夯實;
檢查方法:觀察,用水準儀檢查,檢查施工記錄。
3回填時構筑物無損傷、沉降、位移;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沉降觀測記錄。
一般項目
4回填土壓實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表4.7.7的規定。表4.7.7的規定。
注:表中壓實度除標注者外均為輕型擊實標準。
5壓實后表面平整、無松散、起皮、裂紋;粗細顆粒分配均勻,不得有砂窩及梅花現象;
檢查方式: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6回填表面平整度宜為20mm;
檢查方法:觀察,用靠尺和楔形塞尺量測;檢查施工記錄。5取水與排放構筑物5.1一般規定5.1.1本章適用于地下水取水構筑物(含大口井、滲渠和管井)、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構筑物(含岸邊式和河床式)、活動式地表水取水構筑物以及岸邊和水中排放構筑物的施工與驗收。5.1.2取水與排放構筑物的施工除符合本章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固定式取水及排放泵房應符合本規范第7章的規定;
2管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水管井技術規范》GB50296的規定;
3土石方與地基基礎工程應符合本規范第4章的相關規定;
4混凝土結構工程的鋼筋、模板、混凝土分項工程應符合本規范第6章的相關規定;
5進、出水管渠中,現澆鋼筋混凝土管渠工程應符合本規范第6.7節的相關規定;預制管鋪設的管渠工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的相關規定。5.1.3施工前應編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業時還應征求相關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門的意見。5.1.4施工場地布置、土石方堆棄、排泥、排廢棄物等,不得影響水源環境、水體水質、航運航道,也不得影響堤岸及附近建(構)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產生的廢料、廢液等應妥善處理。5.1.5施工應滿足下列規定:
1施工前應建立施工測量控制系統,對施工范圍內的河道地形進行校測,并可根據需要設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樁點;
2施工船舶、設備的停靠、錨泊及頂制件駁運、浮運和施工作業時,應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并有專人指揮;施工期間對航運有影響時應設置警告標志和警示燈,夜間施工應有保證通航的照明;
3水下開挖基坑或溝槽應根據河道的水文、地質、航運等條件,確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時可進行試挖或試爆;
4完工后應及時拆除全部施工設施,清理現場,修復原有護堤、護岸等;
5應按國家航運部門有關規定和設計要求,設置水下構筑物及管道警示標志、水中及水面構筑物的防沖撞設施;
6宜利用枯水季節進行施工,同時應考慮冰凍影響。5.1.6應根據工程環境、施工特點,做好構筑物結構和周圍環境監控量測。5.2地下水取水構筑物5.2.1施工期間應避免地面污水及非取水層水滲入取水層。5.2.2施工完畢并經檢驗合格后,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抽水清洗:
1抽水清洗前應將構筑物中的泥沙和其他雜物清除干凈;
2抽水清洗時,大口井應在井中水位降到設計最低動水位以下停止抽水;滲渠應在集水井中水位降到集水管底以下停止抽水,待水位回升至靜水位左右應再行抽水;抽水時應取水樣,測定含砂量;設備能力已經超過設計產水量而水位未達到上述要求時,可按實際抽水設備的能力抽水清洗;
3水中的含砂量小于或等于1/200000(體積比)時,停止抽水清洗;
4應及時記錄抽水清洗時的靜水位、水位下降值、含砂量測定結果。5.2.3抽水清洗后,應按下列規定測定產水量:
1測定大口井或滲渠集水井中的靜水位;
2抽出的水應排至降水影響半徑范圍以外;
3按設計產水量進行抽水,并測定井中的相應動水位;含水層的水文地質情況與設計不符時,應測定實際產水量及相應的水位;
4測定產水量時,水位和水量的穩定延續時間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巖石地區不少于8h,松散層地區不少于4h;
5宜采用薄壁堰測定產水量;
6及時記錄產水量及其相應的水位下降值檢測結果;
7宜在枯水期測定產水量。5.2.4大口井、滲渠施工所用的管節、濾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節的規格、性能及尺寸公差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
2井筒混凝土無漏筋、孔洞、夾渣、疏松現象;
3輻射管管節的外觀應直順、無殘缺、無裂縫,管端光潔平齊且與管節軸線垂直;
4有裂縫、缺口、露筋的集水管不得使用,進水孔眼數量和總面積的允許偏差應為設計值的±5%;
5濾料的制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濾料的粒徑、不均勻系數及性質符合設計要求;
2)嚴禁使用風化的巖石質濾料;
3)濾料經過篩選檢驗合格后,按不同規格堆放在干凈的場地上,并防止雜物混入;
4)標明堆放的濾料的規格、數量和鋪設的層次;
5)濾料在鋪設前應沖洗干凈;其含泥量不應大于1.0%(重量比);
6鋪設大口井或滲渠的反濾層前,應將大口井中或滲渠溝槽中的雜物全部清除,并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鋪設反濾層;反濾層、濾料層均勻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7濾料在運輸和鋪設過程中,應防止不同規格的濾料或其他雜物混入;冬期施工,濾料中不得含有凍塊;
8濾料鋪設時,應采用溜槽或其他方法將濾料送至大口井井底或滲渠槽底,不得直接由高處向下傾倒。5.2.5大口井施工應符合本規范第7.3節規定,并符合下列規定:
1井筒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井壁進水孔的反濾層必須按設計要求分層鋪設,層次分明,裝填密實;
2)采用沉并法下沉大口井井筒,在下沉前鋪設進水孔反濾層時,應在井壁的內側將進水孔臨時封閉;不得采用泥漿套潤滑減阻;
3)井筒下沉就位后應按設計要求整修井底,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
4)井底超挖時應回填,并填至井底設計高程,其中井底進水的大口井,可采用與基底相同的砂礫料或與基底相近的濾料回填;封底的大口井,宜采用粗砂、礫石或卵石等粗顆粒材料回填;
2井底反濾層鋪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將井中水位降到井底以下;
2)在前一層鋪設完畢并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鋪設次層;
3)每層厚度不得小于該層的設計厚度;
3大口井周圍散水下回填黏土應符合下列規定:
1)黏土應呈現松散狀態,不含有大于50mm的硬土塊,且不含有卵石、木塊等雜物;
2)不得使用凍土;
3)分層鋪設壓實,壓實度不小于95%;
4)黏土與井壁貼緊,且不漏夯;
4新建復合井應先施工管井,建成的管井井口應臨時封閉牢固;大口井施工時不得碰撞管井,且不得將管井作任何支撐使用。5.2.6輻射管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含水層的土質、輻射管的直徑、長度、管材以及設備條件等確定施工方法;
2每根輻射管的施工應連續作業,不宜中斷;埋入含水層中,輻射管向出水口應有不小于4‰的坡度;
3輻射管施工完畢,應采用高壓水沖洗;輻射管與預留孔(管)之間的縫隙應封閉牢固,且不得漏砂;
4錘打法或頂管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輻射管的入土端應安裝頂帽,施力端應安裝管帽;
2)錘打施力或頂進千斤頂的作用中心線,與輻射管的中心線同軸;
3)千斤頂的支架應與底板固定;
4)千斤頂的后背布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5機械鉆進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大口井井壁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后,方可安裝鉆機設備;
2)鉆機應可靠地固定;
3)鉆孔均勻進尺,遇堅硬地層,鉆進速度不宜過大;
4)鉆進和噴水必須同步,及時沖出鉆屑;
6水射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射設備連接牢固,過水通暢,安全可靠,且不得漏水;
2)水壓不小于0.3MPa,水槍的噴口流速:中、粗砂層,宜采用15m/s;卵石層,宜采用30m/s;
3)輻射管開始推進時,其入土端宜稍低于外露端;
4)輻射管隨水槍射水,緩緩推進。5.2.7滲渠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滲渠溝槽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溝槽底及槽壁應平整,槽底中心線至溝槽壁的寬度不得小于中心線至設計反濾層外緣的寬度;
2)采用弧形基礎時,其弧形曲線應與集水管的弧度基本吻合;
3)集水管與弧形基礎之間的空隙,宜用砂石填充;
2預制混凝土枕基的現場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枕基應與槽底接觸穩定;
2)枕基間鋪設的濾料應搗實,并按枕基的弧面最低點整平;
3)枕基位置及其標高應符合設計要求;
3預制混凝土條形基礎現澆管座應符合下列規定:
1)條形基礎與槽底接觸穩定;
2)條形基礎的位置及其標高應符合設計要求;
3)條形基礎的上表面鑿毛,并沖刷干凈;
4)澆筑管座時,在集水管兩側同時澆筑,集水管與條形基礎間的三角區應填實,且不得使集水管位移;
4集水管鋪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下管前應對集水管作外觀檢查,下管時不得損傷集水管;
2)鋪設前應將管內外清掃干凈,且不得有堵塞進水孔眼現象;鋪設時應使集水管無進水孔眼部分的中線位于管底,并將集水管固定;
3)集水管鋪設的坡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5反濾層鋪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現場澆筑管座混凝土的強度應達到5MPa以上方可鋪設反濾層;
2)集水管兩側的反濾層應對稱分層鋪設,每層厚度不宜超過300mm,且不得使集水管產生位移;
3)每層濾料應厚度均勻,其厚度不得小于該層的設計厚度,各層間層次清晰;
4)分段鋪設時,相鄰濾層的留茬應呈階梯形,鋪設接頭時應層次分明;
5)反濾層鋪設完畢應采取保護措施,嚴禁車輛、行人通行或堆放材料,拋擲雜物;
6溝槽回填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反濾層以上的回填土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要求時,宜選用不含有害物質、不易堵塞反濾層的砂類土;
2)若槽底以上原土成層分布,宜按原土層順序回填;
3)回填土時,宜對稱于集水管中心線分層回填,并不得破壞反濾層和損傷集水管;
4)冬期回填土時,反濾層以上0.5m范圍內,不得回填凍土;
5)回填土應分層夯實;
7滲渠施工完畢,應清除現場遺留的土方及其他雜物,恢復施工前的河床地形。5.3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構筑物5.3.1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施工平面布置圖及縱、橫斷面圖;
2水中及岸邊構筑物、管渠的圍堰或基坑(基槽)、沉井施工方案;
3水下基礎工程的施工方法;
4取水頭部等采用預制拼裝時,其構件制作,下水與浮運,下沉、定位及固定,水下拼裝的技術措施;
5進水管渠的施工方法以及與構筑物連接的技術措施;
6施工設備機具的數量、型號以及安全性能要求;
7水上、水下作業和深基坑作業的安全措施;
8周圍環境、航運安全等的技術措施。5.3.2施工方法應根據設計要求和工程具體情況,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5.3.3采用預制取水頭部進行浮運沉放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水頭部預制的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場地周圍應有足夠供堆料、錨固、下滑,牽引以及安裝施工機具、機電設備、牽引繩索的地段;
2)地基承載力應滿足取水頭部的荷載要求,達不到荷載要求時,應對地基進行加固處理;
2混凝土預制構件的制作應按本規范第6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3預制鋼構件的加工、制作、拼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的有關規定執行;
4預制構件沉放完成后,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底部結構施工,其混凝土底板宜采用水下混凝土封底。5.3.4取水頭部水上打樁應符合表5.3.4的規定。5.3.5取水頭部浮運前應設置下列測量標志:
1取水頭部中心線的測量標志;
2取水頭部進水管口的中心測量標志;
3取水頭部各角吃水深度的標尺,圓形時為相互垂直兩中心線與圓周交點吃水深度的標尺;
4取水頭部墓坑定位的水上標志;
5下沉后,測量標志應仍露出水面。5.3.6取水頭部浮運前準備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水頭部的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并經驗收合格;
2取水頭部清掃干凈,水下孔洞全部封閉,不得漏水;
3拖曳纜繩綁扎牢固;
4下滑機具安裝完畢,并經過試運轉;
5檢查取水頭部下水后的吃水平衡,不平衡時,應采取浮托或配重措施;
6浮運拖輪、導向船及測量定位人員均做好準備工作;
7必要時應進行封航管理。5.3.7取水頭部的定位,應采用經緯儀三點交叉定位法。岸邊的測量標志,應設在水位上漲不被淹沒的穩固地段。5.3.8取水頭部沉放前準備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拆除構件拖航時保護用的臨時措施;
2對構件底面外形輪廓尺寸和基坑坐標、標高進行復測;
3備好注水、灌漿、接管工作所需的材料,做好預埋螺栓的修整工作;
4所有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指揮通信系統應清晰暢通。5.3.9取水頭部定位后,應進行測量檢查,及時按設計要求進行固定。施工期間應對取水頭部、進水間等構筑物的進水孔口位置、標高進行測量復核。5.3.10水中構筑物施工完成后,應按本規范第5.4節的規定和設計要求進行回填、拋石等穩定結構的施工。5.3.11河床式取水進水口從進水管道內垂直頂升法施工,應按本規范第5.5.5條的規定執行。其取水頭部裝置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安裝,且位置準確、安裝穩固。5.3.12岸邊取水構筑物的進水口施工應按本規范第5.5節規定和設計要求執行。5.4地表水活動式取水構筑物5.4.1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取水構筑物施工平面布置圖及縱、橫斷面圖;
2水下拋石方法;
3澆筑混凝土及預制構件現場組裝;
4纜車或浮船及其聯絡管組裝和試運轉;
5水下打樁;
6水下安裝;
7水上、水下作業的安全措施。5.4.2水下拋石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拋石頂寬不得小于設計要求;
2拋石時應采用標控位置;宜通過試拋確定水流流速、水深及拋石方法對拋石位置的影響;
3所用拋石應有良好的級配;
4拋石施工應由深處向岸堤進行;
5拋石時應測水深,測量的頻率應能指導拋石的正確作業;
6宜采用斷面方格網法控制定點拋石。5.4.3水下拋石預留沉量數值宜為拋石厚度的10%~20%;可按當地經驗或現場試驗確定;在水面附近應進行鋪砌或人工拋埋。5.4.4對易受水流、波浪、沖淤影響的部位,基床平整后應及時進行下道工序。5.4.5斜坡道應自下而上進行施工,現澆混凝土坡度較陡時,應采取防止混凝土下滑的措施。5.4.6水位以下的軌道枕、梁、底板采用預制混凝土構件時,應預埋安裝測量標志的輔助鐵件。5.4.7纜車、浮船的接管車斜坡道、斜坡道上框架等結構的施工以及斜坡道上軌枕、軌梁、軌道的鋪設,應按設計要求和國家有關規范執行。5.4.8纜車、浮船接管車的制作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鋼制構件焊接過程應采取防止變形措施;
2鋼制構件加工完畢應及時進行防腐處理。5.4.9搖臂管的鋼筋混凝土支墩,應在水位上漲至平臺前完成。5.4.10搖臂管安裝前應及時測量撓度;如撓度超過設計要求,應會同設計單位采取補強措施,復測合格后方可安裝。5.4.11搖臂管及搖臂接頭在安裝前應水壓試驗合格,其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壓力的1.5倍,且不小于0.4MPa。5.4.12搖臂接頭的鑄件材質及零部件加工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鑄件切削加工后,不得進行導致部位變形的任何補焊。5.4.13搖臂接頭應在岸上進行試組裝調試,使接頭能轉動靈活。5.4.14搖臂管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搖臂接頭的岸、船兩端組裝就位,調試完成;
2浮船上、下游錨固妥當,并能按施工要求移動泊位;
3江河流速超過1m/s時應采取安全措施;
4避開雨天、雪天和五級風以上的天氣。5.4.15浮船與搖臂管聯合試運行前,浮船應驗收合格并符合下列規定方可試運行:
1船上機電設備應按國家有關規范規定安裝完畢,且安裝檢驗與設備聯動調試應合格:
2進水口處應有防漂浮物的裝置及清理設備;船舷外側應有防撞擊設施;
3安全設施及防火器材應配置合理、完備,符合船舶管理的有關規定;
4各水密艙的密封性能良好,所安裝的管道、電纜等設施未破壞水密艙的密封效果;
5拋錨位置應正確,錨鏈和纜繩強度的安全系數應符合規定,工作正常可靠。5.4.16浮船與搖臂管應按下列步驟聯動試運行,并做好記錄:
1空載試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電設備,所有用電設備試運轉;
2)測定搖臂管的空載撓度;
3)移動浮船泊位,檢查搖臂管水平移動;
4)測定浮船四角干舷高度;
2滿載試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組應按設計要求連續試運轉24h;
2)測定浮船四角干舷高度,船體傾斜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要求時,不允許船體向搖臂管方向傾斜;船體向水泵吸水管方向的傾斜度不得超過船寬的2%,且不大于100mm;超過時,應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處理;船艙底部應無漏水;
3)測定搖臂管的撓度;
4)移動浮船泊位,檢查搖臂管的水平移動;
5)檢查搖臂接頭,有滲漏時應首先調整壓蓋的緊力;調整壓蓋無效時,再檢查、調整填料涵的尺寸。5.4.17纜車、浮船接管車應按下列步驟試運行,并做好記錄;
1配電設備,所有用電設備試運轉;
2移動纜車、浮船接管車行走平穩,出水管與斜坡管連接正常;
3起重設備試吊合格;
4水泵機組按設計要求的負荷連續試運轉24h;
5水泵機組運行時,纜車、浮船的振動值應在設計允許的范圍內。5.5排放構筑物5.5.1施工方案應根據工程水文地質條件、設計文件的要求編制,主要內容宜符合本規范第5.3.1條的有關規定,并應包括岸邊排放的出水口護坡及護坦、水中排放出水涵渠(管道)和出水口的施工方法。5.5.2土石方與地基基礎、砌體及混凝土結構施工應符合本規范第4章和第6章的相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礎應建在原狀土上,地基松軟或被擾動時,應按設計要求處理;
2排放出水口的泄水孔應暢通,不得倒流;
3翼墻變形縫應按設計要求設置、施工,位置準確,設縫順直,上下貫通;
4翼墻臨水面與岸邊排放口端面應平順連接;
5管道出水口防潮門井的混凝土澆筑前,其預埋件安裝應符合防潮門產品的安裝要求。5.5.3翼墻背后填土應符合本規范第4.6節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混凝土或砌筑砂漿達到設計抗壓強度后,方可進行;
2填土時,墻后不得有積水;
3墻后反濾層與填土應同時進行;
4回填土分層壓實。5.5.4岸邊排放的出水口護坡、護坦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石砌體鋪漿砌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泥砂漿或細石混凝土應按設計強度提高15%,水泥強度等級不低于32.5,細石混凝土的石子粒徑不宜大于20mm,并應隨拌隨用;
2)封砌整齊、堅固,灰漿飽滿、嵌縫嚴密,無掏空、松動現象;
2石砌體干砌砌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底部應墊穩、填實,嚴禁架空;
2)砌緊口縫,不得疊砌和浮塞;
3護坡砌筑的施工順序應自下而上、分段上升;石塊間相互交錯,砌體縫隙嚴密,無通縫;
4具有框格的砌筑工程,宜先修筑框格,然后砌筑;
5護坡勾縫應自上而下進行,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5.14條規定;
6混凝土澆筑擴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砂漿、混凝土宜分塊、間隔澆筑;
2)砂漿、混凝土在達到設計強度前,不得堆放重物和受強外力;
7如遇中雨或大雨,應停止施工并有保護措施;
8水下拋石施工時,按本規范第5.4節的相關規定進行。5.5.5水中排放出水口從出水管道內垂直頂升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頂升立管完成后,應按設計要求穩管、保護;
2在水下揭去帽蓋前,管道內必須灌滿水;
3揭帽蓋的安全措施準備就緒;
4排放頭部裝置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安裝,且位置準確、安裝穩固。5.5.6砌筑水泥砂漿、細石混凝土以及混凝土結構的試塊驗收合格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泥砂漿應符合本規范第6.5.2、6.5.3條的規定;
2細石混凝土,每100m3的砌體為一個驗收批,應至少檢驗一次強度;每次應制作試塊一組,每組三塊;并符合本規范第6.2.8條第6款的規定;
3混凝土結構的混凝土應符合本規范第6.2.8條的規定。5.5.7排放構筑物的施工應符合本規范第5.3節的相關規定。5.6進、出水管渠5.6.1取水構筑物進水管渠、排放構筑物的出水管渠的施工方案主要內容應包括管渠的施工方法、施工技術措施、水上及水下作業和深基槽作業的安全措施。5.6.2進、出水管施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的相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管渠施工應符合本規范第6.7.7條規定;
2砌體結構管渠施工應符合本規范第6.7.6條規定;
3取水構筑物的水下進水管渠,與取水頭部連接段設有彎(折)管時,宜采用圍堰開槽或沉管法施工;條件允許時,直線段采用頂管法施工,彎(折)管段采用圍堰開槽或沉管法施工;
4水中架空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架宜采用預制構件進行裝配施工,嚴格控制排架位置及頂面標高;
2)可采用浮拖法、船吊法等進行管道就位;預制管段的拖運、浮運、吊運及下沉按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的相關規定執行;
5水下管道接口采用管箍連接時,應先在陸地或船上試接和校正;管道在水下連接后,由潛水員檢查接頭質量,并做好質量檢查記錄。5.6.3沉管采用分段下沉時,應嚴格控制管段長度;最后一節管段下沉前應進行管位及長度復核。5.6.4水下頂管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的相關規定,并符合下列規定:
1利用進水間、出水井等構筑物作為頂管工作井,并采用井壁作頂管后背時,后背設計應獲得有關單位同意;
2后背與千斤頂接觸的平面應與管段軸線垂直,其垂直偏差不得超過5mm;
3頂管機穿墻時應采取防止水、砂涌入工作坑的措施,并宜將工具管前端稍微抬高;
4頂管過程中應保持頂進進尺土方量與出土量的平衡,并嚴禁超量排土。5.6.5進、出水管渠的位置、坡度符合設計要求,流水通暢。5.6.6管渠穿越構筑物的墻體間隙,應按設計要求處理,封填密實、不滲漏。5.7質量驗收標準5.7.1取水與排放構筑物結構中有關鋼筋混凝土結構、磚石砌體結構工程的各分項工程質量驗收應符合本規范第6.8.1~6.8.9條的有關規定。取水與排放泵房工程的質量驗收應符合本規范第7.4節的有關規定。5.7.2進、出水管渠中現澆鋼筋混凝土、砌體結構的管渠工程質量驗收應符合本規范第6.8.11、6.8.12條的規定;預制管鋪設的管渠工程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的相關規定。5.7.3大口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主控項目
1預制管節、濾料的規格、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5.2.4條相關規定;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每批的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性能檢驗報告及有關的復驗報告。
2井筒位置及深度、輻射管布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檢查施工記錄、測量記錄。
3反濾層鋪設范圍、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測量記錄、濾料用量。
4抽水清洗、產水量的測定應符合本規范第5.2.2、5.2.3條的規定;
檢查方法:檢查抽水清洗、產水量的測定記錄。
一般項目
5井筒應平整、潔凈、邊角整齊,無變形;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現有害裂縫,蜂窩麻面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的1%;
檢查方法:觀察,量測表面缺陷。
6輻射管坡向正確、線形直順、接口平順,管內潔凈;管與預留孔(管)之間無滲漏水現象;
檢查方法:觀察。
7反濾層層數和每層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8大口井外四周封填材料、厚度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5.2.5條第3款的規定,封填密實;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封填材料的質量保證資料。
9預制井筒的制作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7.3—1的規定。10大口井施工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7.3-2的規定。5.7.4滲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主控項目
1預制管材、濾料及原材料的規格、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第5.2.4條相關規定;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每批的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性能檢驗報告及有關的復驗報告。
2集水管安裝的進水孔方向正確,且無堵塞;管道坡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測量記錄。
3抽水清洗、產水量的測定應符合本規范第5.2.2、5.2.3條的規定;
檢查方法:檢查抽水清洗、產水量的測定記錄。
一般項目
4集水管道應坡向正確、線形直順、接口平順,管內潔凈;管道應墊穩,管口間隙應均勻;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測量記錄。
5集水管施工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7.4的規定。5.7.5管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主控項目
1井管、過濾器的類型、規格、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和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每批的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性能檢驗報告。
2濾料的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其中不符合規格的數量不得超過設計數量的15%;濾料應不含土或雜物,嚴禁使用棱角碎石;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濾料的篩分報告等。
3井身應圓正、豎直,其直徑不得小于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鉆井記錄、探井檢查記錄。
4井管安裝穩固,并直立于井口中心、上端口水平;井管安裝的偏斜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井段,其頂角的偏斜不得超過1°;大于100m的井段,每百米頂角偏斜的遞增速度不得超過1.5°;
檢查方法:檢查安裝記錄;用經緯儀、水準儀、垂線等測量。
5洗井、出水量和水質測定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按現行國家標準《供水管井技術規范》GB50296的有關規定執行,檢查抽水試驗資料和水質檢驗資料。
一般項目
6井身的偏斜度應符合本條第4款的相關規定;井段的頂角和方位角不得有突變;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鉆井記錄、探井檢查記錄。
7過濾管安裝深度的允許偏差為±300mm;
檢查方法:檢查安裝記錄;用水準儀、鋼尺測量。
8填礫的數量及深度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用料記錄。
9洗井后井內沉淀物的高度應小于井深的5‰;
檢蠻方法:觀察;用水準儀、鋼尺測量。
10管井封閉位置、厚度、封閉材料以及封閉效果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用料記錄。5.7.6預制取水頭部的制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主控項目
1工程原材料、預制構件等的產品質量保證資料應齊全,每批的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及各項性能檢驗報告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和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檢查產品質量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和進場復驗報告。
2混凝土結構的強度、抗滲、抗凍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外觀無嚴重質量缺陷;鋼制結構的拼接、防腐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結構無變形現象;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混凝土結構的抗壓、抗滲、抗凍試塊試驗報告,鋼制結構的焊接(栓接)質量檢驗報告、防腐層檢測記錄;檢查技術處理資料。
3預制構件試拼裝經檢驗合格,進水孔、預留孔及預埋件位置正確;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試拼裝記錄、施工記錄、隱蔽驗收記錄。
一般項目
4混凝土結構表面應光潔平整,潔凈,邊角整齊;外觀質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技術處理資料。
5鋼制結構防腐層完整,涂裝均勻;
檢查方法:觀察。
6拼裝、沉放的吊環、定位件、測量標記等滿足安裝要求;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7取水頭部制作允許偏差應分別符合表5.7.6—1和表5.7.6—2的規定。5.7.7預制取水頭部的沉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主控項目
1沉放安裝中所用的原材料、配件等的等級、規格、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和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檢查產品的出廠質量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和進場復驗報告。
2取水頭部的沉放位置、高度以及預制構件之間的連接方式等符合設計要求,拼裝位置準確、連接穩固;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測量記錄,檢查拼接連接的施工檢驗記錄、試驗報告;用鋼尺、水準儀、經緯儀測量拼接位置。
3進水孔、進水管口的中心位置符合設計要求;結構無變形、裂縫、歪斜;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測量記錄。
一般項目
4底板結構層厚度、封底混凝土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封底混凝土強度報告、施工記錄。
5基坑回填、拋石的范圍、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觀察,潛水員水下檢查;檢查施工記錄。
6進水工藝布置、裝置安裝符合設計要求;鋼制結構防腐層無損傷;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7警告、警示標志及安全保護設施設置齊全;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施工記錄。
8取水頭部安裝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7.7的規定。5.7.8纜車、浮船式取水構筑物工程的混凝土及砌體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主控項目
1所用的原材料、磚石砌塊、構件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和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檢查產品的出廠質量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和進場復驗報告。
2混凝土強度、砌筑砂漿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檢查混凝土結構的抗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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