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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頁投資回報率定價法范文

【關鍵詞】價格規制出資回報率規制A-J效應

價格規制是經濟性規制的一種重要形式,是政府規制的核心內容。所謂價格規制,就是政府從資源有效配置出發,對于價格(或收費)水平和價格體系進行規制。價格規制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恢復價格的本性,使它能夠確實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使其能夠真正成為一種激勵因素,成為溝通經濟活動參與者信息的有效方式并切實地反映市場關系。政府的價格規制與實現資源配置效率的經濟政策有著直接的關系,而且與維持原有企業的生存和健全經營有著直接的關系。

對于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電業行業而言,價格水平的高低不僅影響著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和效果,也直接關系到資源配置效率和社會分配效率。因此,價格水平規制即是以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社會分配效率、激勵企業生產和保障企業利益為目的的,對電信產業價格水平的高低進行的規制。

一、出資回報率規制的基本公式

出資回報率規制是米國對自然壟斷產業價格規制的基本方法,其使用歷史可以追溯至19世紀末。它以企業在生產、銷售等方面能夠進行有效率的運營為前提,是規制者所采取的既不使企業出現赤字,又不獲得超額利潤的收支平衡的規制形式。其通常做法是:被規制者首先向規制者提出要求提高價格(或出資回報率)的申請,規制者經過一段時間的考慮,確定哪些因素的變化影響到價格的制定,然后根據變化的情況對企業提出的價格(或出資回報率)水平做出必要的調整,最后確定企業的出資匯報率,作為企業在某一特定時期內定價的依據。

企業出資回報率是單位資本存量的凈收益,兩種投入要素時,出資回報率S=(1)

其中,L和K是企業投入的勞動與資本要素,w是企業勞動價格,u是資本的使用價格,pk是購買單位存量資本的價格,當資本直接以價值形態體現時,pk=1。

出資回報率價格規制模型為:

R(P?Q)=C+S(RB)(2)

式中,R為收入函數,取決于生產數量Q與產品價格P;C為成本費用;S為政府規定的出資回報率;RB為資本回報率基數,即企業的資本出資總額。

在企業只生產一種產品或服務時,規制價格P等于企業總收入R除以總產量Q,即P=R/Q;而當企業經營多種產品時,上式中的P?Q=i×qi,總收入除以總產量只是所有產品或服務的綜合價格,對每種具體產品或服務的價格還要通過價格結構規制才能確定,這時就應該把價格結構規制和價格水平規制結合起來,以監督企業對不同消費者采取價格歧視的行為。

二、參數的確定

根據出資回報率規制模型,成本費用C一般是可以估算的,因而價格規制的關鍵就是要確定出資回報率水平S和出資回報率基數RB。出資回報率水平的確定是要找到一個保證企業能獲得正常出資回報的S值,它通常是規制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被規制企業往往向規制者提供詳細的財務資料,以證明按照先行的出資回報率制定的價格太低,要鼓勵企業出資就應該提高出資回報率;而規制者往往認為企業所要求的出資回報率水平太高,價格不可能上升到企業所期望的水平。經過反復論證,規制者最后確定他們認為合理的出資回報率水平S值。

而對于出資回報基數RB是要確定資本出資的范圍和計量方法,它直接關系到企業在一定的S值下的利潤總額。確定出資回報率的方法有原始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和公平價值法,即原始價格和重置價格的加權平均。其中,原始成本法比較簡單,只要把企業歷年用于建造廠房、購買設備等方面的出資加以累計即可。但是這種方法易受到通貨膨脹因素的干擾,按照過去的價格計算的出資規模,通常遠遠低于現行的成本水平,而合理的規制定價應該反映當前的邊際成本,因此,原始成本法往往會使規制價格定得太低。重置成本法則會因為沒有對技術進步所引起的價值降低作出調整而高估廠商出資。公平價值法看似合理,卻又存在確定權重的問題。從經濟定義上來講,重置成本法較為合適。然而,與出資回報率的確定一樣,規制雙方的討價還價能力的大小對出資回報基數的確定有重要影響。

三、出資回報率規制的缺陷

出資回報率規制模型是通過對出資回報率的直接控制而間接規制價格的。它的一個理論依據是,電信產業需要足夠的出資,用該模型有利于鼓勵企業出資。但是由于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按照固定的出資回報率定價,幾乎不存在政府規制對提高效率的刺激機制。由于出資回報率的基數是企業所用的資本,就會刺激企業通過資本投入而取得更多的利潤,而任何削減成本的舉動都將導致運營收入的下降。企業過度出資會增加生產成本,降低生產效率,并通過價格的上升與轉嫁最終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即產生A-J效應。

“A-J效應”是1962年Averch和Johnson在《規制約束下的企業行為》中一個規制方面的經典模型,描述出資回報率規制將導致企業對投入的低效率使用的觀點。假設企業使用資本K和勞動L兩種投入要素生產,企業的產量為Q(K,L),規制價格為P,因而總收益TR=P?Q(L,K),企業投入要素的價格分別為w(工資率)和i(利息率),則成本函數可以寫成C=w?L+i?K,企業利潤可表示為:?仔=P?Q(L,K)-w?L-i?K。因此,在出資回報率既定的條件下,企業最大化其利潤的行為可表述為以下目標函數:

i/w是完全競爭條件下企業成本最小時的資本―勞動比率。因此,等式(14)表示當企業受到出資回報率規制時,追求利潤最大化必然使得企業的資本―勞動比率小于不受規制時的資本―勞動比率。即被規制企業面臨著一個扭曲的要素價格比率,它使得企業產生了對資本的過度出資現象。

圖1中,企業的邊際成本為MC,產量為Q。當規制機構對該企業的出資回報率進行規制后,產量上升為Qr,由于A-J效應的影響,企業的資本―勞動比率上升,企業的邊際成本上升為MCr。在圖中,ABCD陰影面積是由于規制而產生的成本,DFGH是規制帶來的收益。當規制引起的成本扭曲越大,規制所能產生的正面作用越小,成本越大。所以,規制機構對企業的價格規制雖然能防止企業制定壟斷高價,但是由于規制引起的受規制的對策,這種好的方面被抵消一部分。實際由于規制帶來的福利改進為DFGH-ABCD,一項好的價格規制應該使DFGH與ABCD之比最大。所以,出資回報率規制模型會產生A-J效應,企業的過度出資會增加生產成本,降低生產效率。

綜上所述,出資回報率規制模型是對電信產業的利潤水平規制,消費者承擔了企業提高或降低成本所引起的風險和利益,企業只有通過提高出資回報率水平或擴大出資基數才能獲得更多利潤,因此不會激勵企業努力降低成本和提高內部生產經營效率,只會鼓勵企業不斷加大出資。所以出資回報率規制模型一般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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