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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在藝術的彼岸

多年前,讀過山東大學陳炎先生寫的一本《反理性思潮的反思》。這本不算太厚的著作剖析了叔本華、尼采、弗洛伊德、柏格森、海德格爾、薩特等人的思想。這些大名鼎鼎的近現代人物之所以被陳炎先生歸為一類,是因為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傾向:反理性。

為什么要反理性?在17、18世紀的啟蒙思想家那里,比如在笛卡爾、霍布斯、洛克、萊布尼茲、孟德斯鳩、康德等人的眼中,理性幾乎被奉為“大寫的真理”。為什么才過一二百年,一股強大的反理性思潮就洶涌而出,并且形成了與理性思潮相互競爭的態勢?理性與反理性,到底孰優孰劣、孰是孰非?到底哪一種思潮更能解釋這個世界,并進而改造這個世界?

在法律思想史上,我們總是被告知,法律的本質是理性,不僅自然法的本質是理性,實在法也是人類理性的結晶。在法律實踐領域,我們確實也能夠真切地體會到法律的理性特征:立法者總是在反復權衡各種利益的基礎上寫成法律條文;司法者總是在認真考慮法律規范與法律事實的前提下形成經得起二審甚至再審的判決意見;律師們的理性精神更不可能受到質疑,因為他們總是要理性地動用所有的技術與資源,竭盡全力地追求一個對于他所代理的當事人、對于他自己最為有利的訴訟結果。在人們的印象中,包括立法者、法官、檢察官、律師甚至法學學者在內的法律共同體,都是一群典型的理性人,一般不會采取非理性的方式思考或行為。

然而,法律共同體也許是理性的,并不意味著其他法律主體都是理性的。比如,有的訴訟當事人,愿意花費巨大的人力、財力、時間、心理折磨等多方面的代價,僅僅就是為了五毛錢或一塊錢的民事賠償。從經濟效率上看,這樣的官司,即使打贏了,也是得不償失。還有一些當事人,為了他們已經認定的某個目標,經年累月地投身于某個官司,堅持了十多年、數十年的也不乏其人。在理性的旁觀者看來,他們的這種選擇令人同情、令人感慨,有時還令人欽佩,甚至還被輿論家們贊賞地評價為“權利意識的覺醒”。然而,就一般人看來,某些“五毛錢官司”,某些“傾家蕩產也要打下去”的官司,卻很難說是一種理性的行為選舉。

某些當事人為什么會選擇這種“不理性”甚至“反理性”的行為?如果你向他們詢問,他們會告訴你,只是因為“咽不下這口氣”,只是為了“爭一口氣”,等等。然而,他們要“爭”的這“一口氣”到底是什么?旁觀者雖然可以理解、可以體會,但它畢竟還是一個看不見也摸不著的“東西”。當事人為了這樣“一口”神秘的“氣”,即使付出一切身家性命也再所不惜。站在理性的角度上看,這似乎是一種荒謬的行為。但是,這種反理性的行為本身,恰恰滿足了人們“爭一口氣”的強烈愿望。

法律本身是理性的,法律能夠滿足人們對于理性的需要。然而,當人們試圖通過法律的方式來滿足“爭一口氣”的需要的時候,這就意味著,人們是在通過一種理性的方式來滿足一種反理性的需要。這種需要,可以理解為人類對于激情或情感的需要,但從本質上看,其實就是人類對于藝術的需要。

與法律的理性特征相反,大部分藝術的主題都是反理性的。畢加索的繪畫,怪誕而離奇,距離正常的人類理性是遙遠的;在莎士比亞的《哈姆雷特》中,活人與鬼魂可以相互交流,實在難稱理性;古典小說《西游記》講述的“猴子奇遇”,更是荒誕不經;書法大師們創作的“狂草”,難以辨識,甚至不能充當普通公眾之間相互交流的媒介;巴別爾筆下的騎兵軍,英勇得近乎殘忍,完全失去了對于生命的敬重,但卻受到了廣泛的歡迎,并引起了“讀書界”的高度關注;宗教教義中的上帝或天堂,虛無飄渺,人們卻趨之若鶩,很多信徒甚至深信不疑;就連理性哲學本身也只是少數人的游戲,與大多數人的日常灑掃幾乎毫無關聯,在蕓蕓從生看來,這些研究理性或反理性的哲學家,本身就是一些荒謬而可笑的怪異之人……。

藝術創作與藝術探索的過程無疑是理性的,但藝術所表達的人類情感,常常都是反理性的。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不僅需要理性的法律,還需要各種反理性的宗教信仰、志怪傳奇、神話故事、狂歡活動。在我們身邊,反理性的暴力、吸毒、強奸、嫖娼等等之類的人類行為總是禁而不絕,其根源就在于,人類對于反理性永遠都保留著一種強烈的渴望。

雖然反理性與理性都能夠分別滿足人類的不同需要,但是,反理性與理性之間又存在著本質上的沖突。因此,人類的理性既要容忍一定限度內的反理性,要承認某些反理性的行為,但同時,又必須對另一些反理性的行為進行限制甚至禁止。不過,對于反理性的行為,人類的理性無論是予以承認還是進行限制,都離不開法律這種基本的方式。

法律嚴厲禁止的反理性行為主要是殺人、強奸等等之類的所謂違法犯罪行為,因為這些行為對人類的理性秩序構成了明顯而嚴重的威脅。站在強奸者的立場上,雖然強奸之類的犯罪行為也確實滿足了他們的某種反理性的需要,但是,由于這種行為對于人類社會的理性秩序已經構成了直接的損害,因而受到了理性法律的堅決反擊。但是,另一些反理性的行為,比如藝術家們的臆想與構虛、普通公眾的酗酒與狂歡等等,雖然同樣滿足了人類對于反理性的需要,但由于這些行為對于人類社會的理性秩序所構成的傷害是微弱的、間接的,因而得到了法律與理性的承認。不過,法律在承認這一類反理性行為的過程中,也經常處于猶豫不決的態度。比如,在春節期間,人們都喜歡燃放煙花爆竹,這樣的傳統活動表達了人們的某種激情,寄托了人們的某種希望,滿足了人們對于某些欲望、某種情感的需要,但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這樣的行為在客觀上又會損害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正是因為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這種兩面性,理性的法律要不要嚴禁這種“不夠理性”的行為,至今尚處于爭論之中。這樣的現象實際上意味著,哪些反理性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還有待于長期的權衡與反復的考慮。因為,法律要限制甚至禁止的反理性行為,同樣可以滿足某些人類群體的內在需要。因此,如果法律以理性的名義粗暴地禁止了所有的反理性行為,那么,這種禁止態度的本身很可能也是遠離理性的,它可能導致的結果就是:絕對地“存天理”,絕對地“滅人欲”。在這種情況下,人不再是目的,而是異化成為了保證“天理”的工具——對于此種現象,《莊子》一書曾經給予了入木三分的鞭笞和諷刺。

如果理性的行為是法律認可的行為,那么,反理性的行為則可以分為兩類:法律不認可的違法行為與法律認可的藝術行為。在人們的思想定式中,違法行為與藝術行為“風馬牛不相及”,但是,在反理性這一點上,兩者又是相通的,只不過,前者是法律禁止的反理性行為,后者是法律允許的反理性行為。如果說,法律懲罰違法行為,可以體現理性對于某些反理性行為的堅決抵制立場,那么,法律保護藝術行為,則表達了理性對于反理性的無可奈何的妥協態度。正是在這種妥協的態度中,我們可以體會到法律與藝術之間的對峙。這種對峙,就像法律與違法之間的對立一樣,本質上就是理性與反理性之間的對立。不是嗎?如果我們把法律的理性精神形象地描繪成整齊劃一、說一不二、方正穩重、循規蹈矩,那么,藝術的反

理性精神則恰好相反,它對應的圖景是多姿多彩、汪洋恣意、打破陳規、不拘形跡。換言之,如果說理性的法律具有保守的品格,那么反理性的藝術則以新鮮為追求;如果法律表征的是秩序,那么藝術則是自由的象征——正如高爾泰先生的名言,“美是自由的象征”。

記得念小學的時候,教室的黑板上方總是寫著一句偉人的教導:“嚴肅活潑”。這句話恰好可以分開來解釋:理性的法律是“嚴肅”的,反理性的藝術是“活潑”的:“嚴肅”與“活潑”代表了人的兩重需要。

的確,人類的需要永遠是雙重的,他們需要這個世界井井有條,嚴謹有序。以此為基礎,可以建立起一個基本的社會秩序和穩定的生活預期,為了實現這個愿望,人類離不開理性的法律與法律的理性。但是,人類也有一種強烈的渴望去突破常規、打破秩序、獲得刺激、體驗新奇,這種埋藏在人們內心深處的渴望,既使他們做出各種各樣的違法犯罪行為,也使他們投入到各種各樣的藝術活動中去。一言以蔽之,不僅違法行為處在法律的對立面,藝術創造也處在法律的對立面。就像一條流淌的河流,此岸是法律所代表的理性,彼岸則是違法和藝術所代表的反理性。

法律以理性的方式,滿足了人們對于秩序或穩定的需要;藝術則以反理性的方式,滿足了人們對于自由或新奇的需要。

馬克思早年勤于研習法律學。在學生時代給他父親的信中,馬克思還在雄心勃勃地建構一個法學體系。但是沒過幾年,這位天才人物就把興趣轉向了哲學、歷史學、社會學、經濟學等領域。終其一身,馬克思雖然著述宏富,但并沒有給世人留下一本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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