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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珠海市人民政府規章-1-X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珠海市社會工作促進辦法(2013年1月1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發布2022年10月3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修改)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社會工作的管理,提升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加快推進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促進社會工作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工作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

社會工作發展應堅持統籌規劃與分類推進、政府主導與民間運作、社工專業資源與社會力量相結合的原則,促進社會工作專業化、職業化和規?;?。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將社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大力促進社會工作專業化發展。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政府職責。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將社會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本市建立社會工作統籌協調機制。市民政部門是本市社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社會工作的統籌指導、業務管理和服務監督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職責:(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與職業規范。(二)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三)指導開展社會工作者注冊登記、職業管理和繼續教育。(四)指導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建設。(五)其他與社會工作相關的工作。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社會工作的業務管理和服務監督工作。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負責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負責做好社會工作的經費保障。稅務部門負責落實國家規定的各項稅務優惠政策。衛生健康、教育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社會工作。第八條

本市設立社會工作發展咨詢委員會,為全市開展和促進社會工作提供決策咨詢。第九條

社會工作行業協會是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的行業服務與自律組織,接受民政部門的指導、協調與監督,并可以開展以下工作:(一)制定行業規范、職業操守和懲戒規則,建立社會工作行業自律機制。(二)組織社會工作者專業培訓,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三)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供項目推介、信息發布、政策咨詢、權益維護等服務。(四)根據行業特點開展研討交流、經驗總結推廣等工作。(五)開展社會工作宣傳,普及社會工作知識。(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工作。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第十條

申請設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且具備以下條件:(一)發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或至少有兩人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二)專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會工作職業水平證書并在民政部門登記。第十一條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可以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慈善事業、社區建設、婚姻家庭、精神衛生、殘障康復、教育輔導、居家養老、就業援助、職工幫扶、法律援助、犯罪預防、禁毒戒毒、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優撫安置、人口發展、人民調解、應急處置、異地務工人員服務等領域開展社會服務工作。根據社會和公眾的需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可依法開發社會工作服務項目,逐步拓展社會服務領域。第十二條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遵循公平競爭、誠信執業的服務準則,完善工作流程,根據服務項目組織實施服務計劃,制定項目資金預算,對項目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并接受監督。第十三條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以章程為基礎的約束機制,對本機構的硬件設施、內部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和對外服務管理等進行規范。第十四條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妥善保存社會工作服務活動中的有關記錄和資料。第十五條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制定機構簡介、機構宗旨和目標,并將其服務項目、服務程序、業務規程、收費標準、公益服務、年檢情況和接受社會捐贈等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第十六條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設立督導崗位,做好督導人才的選拔培養與管理服務,保證本機構社會工作者獲得督導、培訓和咨詢服務。第十七條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建立應急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應對服務過程中的緊急情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在政府相關部門統籌協調下,參與公共突發事件處置,協助做好應急救援、災后重建、信息搜集、決策咨詢、糾紛調處和心理疏導等工作。第十八條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可以就督導等方面的工作,與港澳等地區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高校進行交流與合作,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第十九條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建立公眾投訴渠道,公布投訴電話號碼和電子信箱,受理公眾投訴并及時作出答復。第二十條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加強與社會慈善資源、志愿服務組織的溝通與聯系。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可以通過向志愿服務組織申請或招募志愿者,共同開展社會工作服務,形成社會工作者引領志愿者、志愿者協助社會工作者的工作機制。社會工作者第二十一條

本市取得社會工作職業水平證書的社會工作者,納入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第二十二條

本市實行社會工作職業水平證書登記制度,分為首次登記和再登記。首次登記的受理期限為社會工作者取得社會工作職業水平證書之日起一年內,登記有效期為三年;再登記的受理期限為上次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第二十三條

相關職能部門應為社會工作者提供一定學時的免費培訓,提高其專業水平和能力。接受服務的單位應支持其參加培訓。社會工作者接受培訓的信息應及時登記備案。未按要求參加培訓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和續期注冊手續。第二十四條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公布的社會工作薪酬指導標準制定薪酬方案。社會工作者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由聘用單位參照薪酬指導標準與社會工作者協商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五條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依法為社會工作者辦理社會保險,保障其享有婚假、產假等權利。第二十六條

社會工作者應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和專業規范。第二十七條

社會工作者應遵守保密原則,尊重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不得泄露服務對象的信息資料。第四章

財政支持與政策促進第二十八條

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社會工作開展,鼓勵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積極爭取社會資金支持。市民政部門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資金,支持社會工作服務開展。

第二十九條

本市鼓勵、引導社會捐贈資金投入社會工作領域。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將社區社會工作服務納入購買服務范圍,逐步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推動社會工作服務發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受服務的部門和單位可以為開展社會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務場地、配套設施和經費扶持等方面的便利,扶持其業務開展。第三十一條

本市建立依法購買項目服務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社會工作發展機制。第三十二條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可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向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服務活動進行捐贈的,依照法律、法規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第三十三條

本市建立社會工作督導人才管理和培育機制,加強社會工作督導隊伍建設。民政部門可以聘請督導人員為社會工作者提供督導服務或專業指導。第三十四條

本市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將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納入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支持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投身鄉村振興。第三十五條

本市實行社會工作者職級晉升制度,具體晉升條件、程序和方式由市民政部門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條

本市支持社會工作行業協會按國家、省有關表彰獎勵規定對做出突出成績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會工作者和優秀的社會工作服務案例開展評選并給予表彰獎勵。第三十七條

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加大對社會工作的宣傳。監督管理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對民政部門和使用財政資金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綜合運用年度檢查、社會評價、績效評價、信用建設等手段加強對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第四十條

本市建立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第三方評估考核制度。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社會工作項目服務的,購買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評估,評估費用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第四十一條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會工作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附則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本辦法所稱社會工作,是指一種以助人自助為宗旨,綜合運用專業知識、方法和技能,幫助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群體、組織和社區,整合社會資源,協調社會關系,預防和解決社會問題,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促進社會和諧的專門職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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