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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責任制度15篇【第1篇】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管理目的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員工依法享有職業衛生健康保護的權利,加強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職業病防治管理,預防、控制,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二、術語、定義
1、職業病:是指企業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2、職業危害:是指對職業活動的企業員工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物理、化學、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3、職業禁忌癥:是指企業員工從事特定職業、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及個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狀態。
4、有害作業:是指在施工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職責
1、安全科負責全礦職業病預防、統計管理工作。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定期每年與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聯系,對各施工生產單位的粉塵、噪聲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檢測,對現場存在的不合格檢測項目,及時通知相關單位落實整改。
2、綜合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健康檔案,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職工進行體檢。
3、勞資科負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資待遇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患者入廠,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入廠;對在職業健康體檢中發現的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各基層單位負責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和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員工個人衛生防護用品;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建立、健全員工職業衛生健康管理檔案。
5、員工在施工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職業病預防、治療和康復的權利。
四、一般規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層單位應對員工進行崗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每年要定期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培訓工作。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每年進行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員工本人。
2、各基層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有害作業場所,配備醫療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
3、各基層單位要嚴格管理有毒化學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對人體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4、各基層單位應當主動采取綜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的發生,降低施工生產成本。
五、報告程序
1、凡發現職業病患者或疑似職業病患者時,應當及時向安全科報告,當確診為職業病的,由安全科及時向礦部領導匯報,同時向市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2、職業病的診斷鑒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診斷。
3、急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診治終結,疑有后遺癥或者慢性職業病的,應當由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予以確認。
4、當安全科接到市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的結論定為職業病后,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建立員工職業病健康檔案。
5、各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本單位的疑似職業患者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患者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單位承擔。
六、本制度從x年x月x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科。
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我礦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鐵礦所屬各基層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勞資科與已進、新進鐵礦的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3.鐵礦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勞資科、安全科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4.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5、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6.公司安全科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二級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7.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每年對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培訓、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從x年x月x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科。
【第2篇】某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單位、各生產單位和職工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二、本制度規定從礦領導到各單位在職業病防治的職責范圍,凡本礦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三、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后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單位和責任人。
各單位和人員的職責
(一)、礦長的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本礦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本礦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礦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單位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5、親自參加礦內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和分析。
6、對本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礦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在礦長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規定,在本礦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訂(修改)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督促執行。
2、根據本礦機構設置,明確各單位、人員職責。
3、制訂礦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并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4、直接領導本礦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礦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
5、組織對本礦干部、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
6、經常檢查本礦各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
7、經常聽取各工區、職工關于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8、對礦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單位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9、對本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三)、礦技術單位的職責
1、編制礦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措施等,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2、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制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3、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4、對本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四)、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辦公室人員職責
1、協助領導小組推動礦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規和標準。收集整理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并且督促有關單位切實按期執行。
2、配合培訓中心牽頭組織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4、收集整理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報表。
5、匯總整理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情況,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7、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8、負責建立礦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9、審批個人防護用品。
10、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11、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并與礦內醫院配合及時組織搶救。
【第3篇】煤礦工會干事崗位責任制度
1、負責工會組織的全面領導工作。
2、負責組織召開工會委員會會議,主持制定工會工作計劃。
3、召開煤礦職工(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
、參加行政和工會的聯席會議,參與重大問題的決策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
5、聽取工會各委員和工會小組的工作匯報,并提出指導性的意見。
6、負責對工會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有關工會方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教育,提高工會干部的素質。
7、接待煤礦職工群眾的來訪,向職工解釋有關政策,并負責收集職工意見及時向行政領導反映情況。
8、學習傳達上級工會有關文件、指示,并負責落實。
9、審批煤礦工會活動經費的使用方案。
10、負責完成煤礦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4篇】煤礦企業落實崗位責任制度
1、各礦(廠)級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礦(廠)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必須主持召開安全辦公會議和組織安全大檢查。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及時做出決策。發生重大事故必須負責指揮搶救。
2、總工程師對礦安全技術負全面責任。負責組織制定重大隱患整改技術措施,負責技術措施的審批。
3、礦(廠)行政副職對分管范圍和分管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定期組織系統安全大檢查,召開隱患整改專業會議,研究決策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為超前控制事故提供保證。
4、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管轄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搞好業務保安。
5、區(車間)隊長、班組長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堅持經常深入現場,貫徹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技術教育,對現場不安全問題,必須采取針對性措施及時解決;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
6、工人對所在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對自己和他人負責,做到“三不傷害”,作業中必須認真執行崗位安全操作標準。
【第5篇】某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員工依法享有職業衛生健康保護的權利,加強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職業病防治管理,預防、控制,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1】
一、管理目的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員工依法享有職業衛生健康保護的權利,加強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職業病防治管理,預防、控制,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二、術語、定義
1、職業病:是指企業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2、職業危害:是指對職業活動的企業員工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物理、化學、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3、職業禁忌癥:是指企業員工從事特定職業、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及個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狀態。
4、有害作業:是指在施工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等)。
三、管理職責
1、安全科負責全礦職業病預防、統計管理工作。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定期每年與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聯系,對各施工生產單位的粉塵、噪聲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檢測,對現場存在的不合格檢測項目,及時通知相關單位落實整改。
2、綜合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健康檔案,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職工進行體檢。
3、勞資科負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資待遇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患者入廠,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入廠;對在職業健康體檢中發現的職業病患者,應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各基層單位負責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和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員工個人衛生防護用品;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建立、健全員工職業衛生健康管理檔案。
5、員工在施工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職業病預防、治療和康復的權利。
四、一般規定
1、安全科及各基層單位應對員工進行崗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每年要定期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培訓工作。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每年進行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員工本人。
2、各基層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有害作業場所,配備醫療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
3、各基層單位要嚴格管理有毒化學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對人體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4、各基層單位應當主動采取綜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的發生,降低施工生產成本。
五、報告程序
1、凡發現職業病患者或疑似職業病患者時,應當及時向安全科報告,當確診為職業病的,由安全科及時向礦部領導匯報,同時向市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2、職業病的診斷鑒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診斷。
3、急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診治終結,疑有后遺癥或者慢性職業病的,應當由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予以確認。
4、當安全科接到市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的結論定為職業病后,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建立員工職業病健康檔案。
5、各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本單位的疑似職業患者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患者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單位承擔。
六、本制度從*年*月*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科。
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2】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我礦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鐵礦所屬各基層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勞資科與已進、新進鐵礦的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3.鐵礦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勞資科、安全科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4.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5、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6.公司安全科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二級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7.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每年對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培訓、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從*年*月*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科。
【第6篇】邱集煤礦實行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山東臨沂礦業邱集煤礦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實行隱患責任追究制度,推進了隱患治理重心下移工作不斷深化,充分調動現場各級管理人員排查治理隱患的積極主動性。
該礦根據現場“人的行為、技術、環境、設備”等隱患因素,進行逐項分解,每一小項包括一個隱患內容,作為現場隱患責任追究的依據。根據安全隱患界定標準中規定的內容落實責任,逐條確定出隱患責任人,即工區區長、支部書記、副區長和跟班安監員。結合邱集煤礦“三違”治理管理規定和礦發有關文件精神,按照安全危險程度和整改工作量的大小,分別確定責任追究處罰標準。副總以上管理人員和安全執法小分隊成員為現場隱患責任追究落實人,負責對各施工現場隱患責任進行追究。責任追究人員在現場檢查時,認真對照班隱患排查表中的排查內容確定隱患責任人。現場進行隱患責任追究時,嚴格按照“安全隱患責任處罰標準”規定的標準進行處罰,并經雙方簽字認可方可生效;現場無法簽字的由信息辦公室負責通知本人,隱患責任人必須在24小時內到信息辦公室進行核對,確認無異議后簽字生效。對查出的隱患當班能整改的,必須當班進行整改,當班解決不了的,由執法人員通知隱患單位,同時交由當班安監員輪流交班督促整改落實,隱患責任追究人員在現場追究隱患責任人責任的同時,必須限定隱患整改時間,并監督整改。隱患責任按第一時間進行追究,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整改完或未安標準整改的,對當班隱患責任人加倍處罰,同時再交下一班安監員督促整改、落實,直到該條隱患整改,實現閉合管理。該制度有效增強了各級管理人員及職工的隱患排查意識和隱患辨識能力,使各類安全隱患及時暴露并得到有效防范
【第7篇】某煤礦安全生產責任約談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陜西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制度》切實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吸取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教訓,強化安全主體責任,切實提高安全工作的執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任務
安全生產責任約談,是指我礦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隱患未按時整改以及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時完成的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業務部門的負責人約見談話,分析形勢,剖析原因,研究措施,并對相關單位的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
二、約談對象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二)發生較大以上非傷亡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三)發生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四)發生瓦斯超限以及連續發生瓦斯預警的單位責任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五)未按規定執行“先探后掘”的區隊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六)上級領導檢查通報問題無故整改不到位的區隊負責人或業務科室負責人;
(七)隱患整改不及時以及現場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區隊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八)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九)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十)作業規程措施現場嚴重不兌現、存在違章指揮的管理人員及其他認為有必要約談的人員。
三、約談內容:
約談時要聽取約談單位近期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原因、性質、隱患未及時整改的原因,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時完成的原因等,重點聽取安全預防措施、強化安全責任落實等方面的報告。被約談對象必須準備書面材料。
四、約談時間
約談必須在安全生產責任確定后立即組織進行,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約談時間。
五、約談程序
(一)約談前,書面通知約談對象,告知約談時間、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二)約談時,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記錄并及時發送被約談單位;
(三)約談后,被約談單位應在15日內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礦安監科。
六、約談紀律
(一)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被約談人的責任。
(二)約談對象必須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
七、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8篇】山東臨沂礦業邱集煤礦實行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山東臨沂礦業邱集煤礦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實行隱患責任追究制度,推進了隱患治理重心下移工作不斷深化,充分調動現場各級管理人員排查治理隱患的積極主動性。
該礦根據現場"人的行為、技術、環境、設備"等隱患因素,進行逐項分解,每一小項包括一個隱患內容,作為現場隱患責任追究的依據。根據安全隱患界定標準中規定的內容落實責任,逐條確定出隱患責任人,即工區區長、支部書記、副區長和跟班安監員。結合邱集煤礦"三違"治理管理規定和礦發有關文件精神,按照安全危險程度和整改工作量的大小,分別確定責任追究處罰標準。副總以上管理人員和安全執法小分隊成員為現場隱患責任追究落實人,負責對各施工現場隱患責任進行追究。責任追究人員在現場檢查時,認真對照班隱患排查表中的排查內容確定隱患責任人。現場進行隱患責任追究時,嚴格按照"安全隱患責任處罰標準"規定的標準進行處罰,并經雙方簽字認可方可生效;現場無法簽字的由信息辦公室負責通知本人,隱患責任人必須在24小時內到信息辦公室進行核對,確認無異議后簽字生效。對查出的隱患當班能整改的,必須當班進行整改,當班解決不了的,由執法人員通知隱患單位,同時交由當班安監員輪流交班督促整改落實,隱患責任追究人員在現場追究隱患責任人責任的同時,必須限定隱患整改時間,并監督整改。隱患責任按第一時間進行追究,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整改完或未安標準整改的,對當班隱患責任人加倍處罰,同時再交下一班安監員督促整改、落實,直到該條隱患整改,實現閉合管理。該制度有效增強了各級管理人員及職工的隱患排查意識和隱患辨識能力,使各類安全隱患及時暴露并得到有效防范
【第9篇】煤礦安全責任工作制度
一、礦務局局長、礦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礦務局、礦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必須親自召開安全辦公會議和組織安全大檢查。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及時做出決策。
二、礦務局、礦總工程師對礦務局、礦安全技術負全面責任,對礦井各系統,特別是礦井通風、瓦斯、煤塵、自燃火災、沖擊地壓的防治負有技術責任,負責對重大措施的審批。
三、礦務局、礦行政副職對分管系統的安全、生產負責,必須對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定期地組織系統安全大檢查,召開隱患整改專業會議,研究決策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為超前控制事故提供保證。
四、礦務局、礦副總工程師對分管系統的安全技術負責,負責本系統安全技術措施審批。
五、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搞好業務保安。
六、車間(區)、隊、班組長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堅持經常深入現場,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大檢查,編制貫徹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調查處理事故,吸取事故教訓,采取針對性措施,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
七、工人對所在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10篇】煤礦安全生產責任約談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陜西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制度》切實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吸取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教訓,強化安全主體責任,切實提高安全工作的執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任務
安全生產責任約談,是指我礦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隱患未按時整改以及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時完成的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業務部門的負責人約見談話,分析形勢,剖析原因,研究措施,并對相關單位的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
二、約談對象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二)發生較大以上非傷亡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三)發生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四)發生瓦斯超限以及連續發生瓦斯預警的單位責任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五)未按規定執行“先探后掘”的區隊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六)上級領導檢查通報問題無故整改不到位的區隊負責人或業務科室負責人;
(七)隱患整改不及時以及現場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區隊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八)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九)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十)作業規程措施現場嚴重不兌現、存在違章指揮的管理人員及其他認為有必要約談的人員。
三、約談內容:
約談時要聽取約談單位近期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原因、性質、隱患未及時整改的原因,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時完成的原因等,重點聽取安全預防措施、強化安全責任落實等方面的報告。被約談對象必須準備書面材料。
四、約談時間
約談必須在安全生產責任確定后立即組織進行,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約談時間。
五、約談程序
(一)約談前,書面通知約談對象,告知約談時間、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二)約談時,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記錄并及時發送被約談單位;
(三)約談后,被約談單位應在15日內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礦安監科。
六、約談紀律
(一)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被約談人的責任。
(二)約談對象必須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
七、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1篇】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制度
為進一步強化各級領導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加大對嚴重“三違”和隱患的問責力度,夯實安全生產基礎,特制訂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秉承“從零開始,向零奮斗”的安全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激勵約束機制,強化“五自”管理的主導作用,規范“兩種”行為,嚴格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實施對標管理,按照“一級抓一級,下級對上級負責”的原則,對隱患和“三違”實施問責追究,形成安全管理強勢,實現安全生產由結果控制向過程、源頭控制向轉變,推進公司安全、高效、和諧發展。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分級考核
(一)公司安檢科牽頭,各科室配合分別對副科級以上的管理干部領導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二)公司要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考核領導小組,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本礦員工及科級管理干部的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工作。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項目
(一)安全管理效果(工傷或級別事故)。
(二)上級部門查處的重大隱患、反彈隱患、擱置隱患、“三違”和管理缺陷。
(三)入井次數、抓“三違”、查處隱患及管理缺陷情況。
(四)按時參加相關工作會議,并及時傳達、貫徹會議精神。
(五)認真落實值班、帶班制度。
(六)分管人員遵章守紀和安全效果。
(七)按時完成上級管理人員交辦任務。
四、安全責任劃分
(一)單位行政正職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隱患、嚴重“三違”和事故承擔領導責任。
(二)總經理是本單位安全教育的第一責任人,并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隱患、嚴重“三違”、事故承擔安全教育領導責任。
(三)分管副職(含生產、機電、總工程師)對分管業務范圍的重大隱患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對分管人員出現的嚴重“三違”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四)職工違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管責任隊組的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如果現場存在隱患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管業務的領導承擔主要責任。
(五)安全副職對本單位的重大隱患、嚴重“三違”、工傷事故承擔監督檢查責任。在上級檢查中,發現沒有備案的重大隱患,要追究分管專業領導的責任,安全副職承擔連帶責任,罰款額度是分管副職的二分之一;如果被上級查到嚴重“三違”,安全副職承擔連帶責任,罰款額度與分管副職相同。
(六)在上級同一次檢查中,如果有兩個及以上專業出現重大隱患或嚴重“三違”,在追究分管副職和安全副職的基礎上,再追究單位正職的責任,罰款額度是分管副職的二分之一。
(七)礦季度內或隱患整改期外沒有貫徹好隱患“零反彈”安全理念,導致類似一般(a類)及以上隱患重復出現的,分管專業副職承擔領導責任,安全副職承擔監督檢查責任。
(八)公司專業科室對所分管業務范圍的重大隱患、事故承擔業務保安責任;安檢科承擔監督檢查責任,罰款額度是分管科室的二分之一。
(九)公司安全包保組對被包保單位發生的事故、重大隱患、嚴重“三違”、管理缺陷及思想隱患承擔連帶責任,罰款額度是分管部室的二分之一。
(十)單位自行排查出來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已制定整改計劃或安全技術措施,并報上級部門的不予追究處罰。但是,沒有按照計劃落實整改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
(一)強化“五自”管理的主導作用,各單位要對查出的每一個“三違”或隱患存在的原因進行認真地剖析和查明,建立相關臺帳,把安全責任落實到部門、區隊、班組和個人,實施事前問責;特別是對問題整改不及時、落實不到位的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采取曝光、繳納罰款、停職、降級等手段嚴肅問責。
(二)延深安全觸角,查找隱患存在的人為原因,變治理行為“三違”為治理隱患“三違”,實現安全生產由結果控制向過程源頭控制的轉變。
(三)按照“一崗雙責”、“誰主管、誰負責”、過錯責任和“下級對上級負責”的原則,所有“三違”和隱患都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自下而上逐級核查各責任人的履職情況,進行責任倒查。
(四)責任倒查著重查找責任人的履職行為是否存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得力、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現象,要突出問題存在的主觀因素。
(五)公司安全生產部室每個副科級及以上管理人員查處“三違”或干部不履職行為不低于1人次/月,鼓勵其他人員反“三違”、查隱患。
(六)公司應制定本單位反“三違”具體辦法,強化“三違”整治工作。
(七)公司各職能部門每月底前自行匯總本月檢查情況,按“三違”行為標準進行分級,安檢科監督,各礦職能部門負責對本礦自行檢查的情況整理匯總。
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處罰辦法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根據各級各類人員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實際表現和效果,對失職人員及時進行責任追究,強力推進安全管理的常態化和動態化。
(一)責任追究方式分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在責任追究的懲戒處理中,三種懲戒方式既可單獨使用,也可同時運用。
(二)發生工亡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按照事故調查組的處理意見執行。
(三)公司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多人受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負有責任的,以及安全工作中出現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嚴重工作失職的公司級干部及有關人員,必須嚴按照該考核制度給予處分或處理。
(四)隱患方面的責任追究,按照《公司一般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將隱患分為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兩大類,其中一般隱患又分為a(較大)、b(較輕)兩類。
1、公司以上單位查出的一般隱患(b類),每條罰責任單位當班班組長和直接責任人各100元,罰隊長200元。
2、公司及以上單位查出的一般隱患(a類)每條罰責任單位當班班組長和直接責任人各200元,罰隊長400元,罰分管部室責任人200元,罰當班安全監督檢查責任人100元。
3.公司查出的重大隱患每條罰責任單位當班班組長和直接責任人各500元,罰隊長800元,罰分管副職和分管部室責任人各600元,罰當班安全監督檢查責任人300元。
4、公司以上單位查出的重大隱患,每條罰責任單位當班班組長和直接責任人各1000元,罰隊長1500元,罰分管副職和分管部室責任人各800元,罰當班安全監督檢查責任人500元。
5、在上級檢查中出現兩條及以上重大隱患的,罰責任單位安全副職和安監部門負責人各1000元。
6、由于管理干部和員工思想重視不夠出現隱患反彈的,按照處罰標準逐次加倍處理。
7、公司查出的重大隱患,責令停止生產建設的或停止設備使用的,每條罰責任單位當班班組長和直接責任人各1000元,罰隊長、和分管業務部室責任人各1500元,罰單位正職、分管副職和分管部室責任人各800元,罰當班安全監督檢查責任人500元/處。
8、公司以上單位查出的重大隱患,責令停止生產的或停止設備使用的,每條罰責任單位當班班組長和直接責任人1500元,罰隊長、和分管業務部室責任人各2500元,罰當班安全監督檢查責任人800元/處,罰單位正職、分管副職和公司職能部室責任人各1000元;罰責任單位安全副職500元/處。
9、完善隱患處理閉合機制,不能按期整改隱患,又弄虛作假的,給予通報批評,并罰責任人2000元。
10、按照“抓系統,系統抓”的原則,公司各科室要認真履行隱患整改監督復查職責,在上級部門復查隱患時出現沒有閉合的隱患,罰分管業務部室負責人1000元/條,罰分管人員各500元/條;罰責任單位正職、分管副職、安全副職各1500元/條,罰直接責任人和分管業務部室責任人各2000元/條,罰安監部門負責人1000元/條。
11、在公司及以上單位的安全檢查中出現重大隱患(含管理缺陷),在正式會議上通報批評的,對責任單位負責人和分管副職分別罰款2000元;罰職能部室分管負責人1000元。
(五)按照“五自”管理的原則,加強安全教育和現場安全管理,養成精細管理和按章作業的習慣。
1、公司及以上人員查出的不安全行為(尚夠不成“三違”)或內業資料出現錯誤的,罰責任人100元/處。
2、公司查出的一般“三違”行為,罰直接責任人、責任人班組長、跟班隊長、支書各200元;罰當班安檢員100元。
3、公司查處嚴重“三違”行為,對“三違”人員和班組長各罰款500元;罰跟班隊長、隊長、各300元;罰當班安檢員200元。
4、公司及以上單位查出的“三違”行為,每人次罰直接責任人800元;罰班組長、和隊長各500元;罰責任單位分管副職、安檢科責任人和礦包保人各400元;罰當班安全監督檢查責任人300元。
5、沒有認真踐行“用心做事”文化理念,不能及時接聽上級電話以及沒有及時查看公司文件造成耽誤工作的,罰款100元/次。
6、違反公司值班制度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次;發現飲酒的給予免職處理。
7、各級管理人員要提升對安全規章制度和上級領導安排工作的執行力,不能在期限內完成領導者交辦的任務又沒有事先申報原因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8、對拒不執行上級下達停產整頓指令的,對單位主要責任人罰款5000元,安全副職沒有主動上報的同等處罰。
9、沒有嚴格執行隱患自述旬報和執行安全評估評價制度的,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00—500元/次。
10、年度內出現“三違”現象人員和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取消評先資格。
11、“三違”人員取消當月安全獎,季度安全獎下浮1/3,年度安全獎下浮1/12。
(六)為了給職工創造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創建文明衛生的本質安全型礦井,要認真做文明生產工作。
1、公司安檢科和各科室室管理人員查出井下材料擺放不整齊或者人行道有淤泥、積水或雜物,對隊長和跟班隊領導各罰款50元/處。
2、公司領導檢查發現作業環境中有臟、亂、差現象,對單位分管副職和區隊正職及跟班隊領導分別罰款100元/處。
3、在公司及以上單位的檢查中有臟、亂、差現象,對單位正職、分管副職和區隊正職及跟班隊領導分別罰款200元/處;罰公司職能科室分管責任人100元/處。
4、安全防護設施配備不齊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對單位分管副職、職能部室責任人和區隊正職分別罰款500元/處。
(七)對安全責任追究人員的經濟處罰,由公司安監局或職能部室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公司領導審核后交責任單位,受罰人員在3日內到公司財務部繳納現金,否則,給予加倍處理,超過6日仍未繳納罰款的,責令停職檢查。
七、安全生產責任制獎勵辦法
(一)公司根據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結果,對公司礦級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獎勵;各單位制定各級人員的考核辦法。
(二)按照安全管理、“雙基”建設、質量標準化、安全培訓四個項目進行季度排名,獎勵項目第一名的單位正職和分管副職各1500元,獎勵其他相關副職各800元;獎勵項目第二名的單位正職(含主持工作的副職)和分管副職各800元,獎勵其他相關副職各400元。
(三)管理人員月度超額完成反“三違”目標或主動采取措施直接預防事故發生的,獎勵500—2000元;管理人員沒有完成反“三違”或不履職目標的,給予通報批評。
(四)在公司上級單位組織的會議中受到通報或點名表揚的,分別獎勵單位負責人、分管副職和公司業務科室科長及分管專業負責人2000元。
(五)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創新等工作中表現突出,公司組織召開現場會的,獎勵單位正職和分管副職各2000元,獎勵其他直接相關副職各1000元。
(六)向公司安檢科實名舉報重大隱患或干部違章指揮,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1000元,并為舉報人員嚴格保密。
八、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12篇】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和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批示精神,以人為本,細化管理,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明確各基層區隊行政正職在本單位安全和標準化管理方面的領導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制定本制度。
1、在每年年初職代會上,總經理與各基層區隊行政正職和業務保安科室科長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2、各區隊行政正職及各業務保安科室科長,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生產方針,始終堅持"質量為本"的安全生產理念,把安全和質量標準化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對安全標準化工作始終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在組織生產時首先要認真安排部署安全標準化工作。
3、嚴細安全生產的組織管理,從細微著眼,克服"三乎"思想和"三慣"作風。質量標準化工作要從文明生產,全員的自發行為和源頭治理入手,克服臟亂差,粗枝大葉的粗放操作和管理局面。
4、轉變工作作風,深入現場靠前指揮,帶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區隊行政正職每月下井班數必須達到12班以上,其中0點、4點班均不少于3班。
5、強化安全管理"五項"制度和安全自律意識,扎實開展職工培訓和警示教育,以人為本,以防范"一通三防"、頂板、機電運輸和水患等重大事故為重點,重心下移,關口前移,超前防范。
6、發生事故和"三違",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追查分析舉一反三地吸取事故教訓,并制定和落實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7、業務保安科室科長要轉變工作作風,強化業務保安,帶頭履行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經常深入現場及時了解,掌握和解決本系統安全標準化方面存在的問題,全面開展隱患自查自糾,及時堵漏補缺,確保防患于未然。
8、根據安全生產責任書上的安全管理目標,凡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或業務保安工作不到位而導致事故發生,完不成規劃的專業系統月度、年度標準工作,對區隊行政正職按照礦一號文和安全標準化管理的制度追究責任,并對單位按公司有關文件予以相應的經濟處罰。對業務保安科室科長按照公司一號文和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追究科長的失職失管責任。
9、安全責任書簽字后一式兩份,一份由隊長、科長持有,另一份由安檢科備案。
【第13篇】煤礦安全自保互保聯保責任制度
一:聯保責任
1、互相監督,照顧對方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操作和嚴格遵守礦上的礦規礦紀各種規章制度。
2、互相督促對方按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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