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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國家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是為調整生產經營活動中有關安全生產各方關系與行為的法律規范,是為保障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與健康而建立的法律體系。本章主要介紹一些與勞動安全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第一節相關法律我國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礦山安全法》等;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主要有《勞動法》、《工會法》、《鐵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電力法》、《刑法》等。一、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第一部關于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法律,是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安全生產法》的頒布實施,對保障我國的安全生產,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護從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穩步和持續發展提供了法律保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則和制度,也是鐵路運輸生產活動必須遵循的。《安全生產法》分為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7章共97條。(一)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生產方針是指黨和國家對安全生產工作總的要求,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方向。我國現行的安全生產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第一”,就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在處理保證安全與生產經營活動的關系上,要始終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優先考慮從業人員和其他人員的人身安全,實行“安全優先”的原則。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實現生產經營的其他目標。“預防為主”,就是按照系統化、科學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發生的規律和特點,千方百計預防事故的發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綜合治理”,就是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和技防多管齊下,并充分發揮社會、職工和輿論的監督作用,有效解決安全生產領域的問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是一個有機的統一體。“安全第一”是“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統帥和靈魂,沒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預防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撐,“綜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的依據。“預防為主”是實現“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徑,只有把安全生產的重點放在建立事故隱患預防的體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減少事故損失,實現“安全第一”。“綜合治理”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斷健全和完善“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才能有效貫徹安全生產方針,真正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落到實處,不斷開創安全生產工作的新局面。對從業人員的基本要求《安全生產法》對從業人員的基本要求有三點。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從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作為法律關系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是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最直接的勞動者,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同時也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從業人員的權利《安全生產法》第45條一第48條規定從業人員依法享有以下安全生產保障權利。對危險因素及應急措施的知情權。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批評、檢舉和控告權。對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的拒絕權。(4)遇緊急情況時的停止作業權和緊急撤離權。(5)被認定為工傷后的獲保權和獲賠權。從業人員的義務安全生產是從業人員最基本的義務和不容推卸的責任,從業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識,《安全生產法》第49條一第51條規定從業人員依法應履行以下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二、 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安全生產犯罪的規定主要有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重大教育設施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2條規定,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體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體是鐵路運營單位的職工,包括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客觀要件是實施了違反規章制度的違法行為,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主觀要件是具有違反規章制度的過失。三、 勞動法《勞動法》分為總則、促進就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13章共107條。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法》第3條賦予了勞動者享有7項權利和勞動者需要履行的4項義務。七項權利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享有提請勞享有動爭議處理的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四項義務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勞動者應當提高職業技能;勞動者應當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勞動安全衛生《勞動法》第6章規定了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和政府在安全生產中的責任和義務。第52,53,54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55,56條規定,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第57條規定,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由于生理等原因不適宜從事某些危險性較大或者勞動強度較大的勞動,《勞動法》第7章明確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女職工保護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未成年工保護禁止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二節相關法規安全生產行政法規主要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一、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為了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發布了《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30號)(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分為總則、鐵路線路安全、鐵路運營安全、社會公眾義務、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7章共103條。安全保護區《條例》重點對鐵路線路安全區的范圍、劃定及其保護,鐵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保護鐵路線路的義務,鐵路接近限界的保護,鐵路橋梁(包括道路、鐵路兩用橋)、隧道的安全保護,影響線路安全的施工行為的限制,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和行人過道的審批程序、通行規則、警示標志設立等條件和費用分擔原則做了規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城市市區,不少于8m;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0m;村鎮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2m;其他地區,不少于15m(二)鐵路運營安全為了保障鐵路運營安全,《條例》規定了鐵路機車車輛的設計、生產、維修或者進口的行政許可,鐵路機車車輛和自輪運轉車輛的駕駛人員的資格許可,鐵路危險貨物、特種貨物的運輸許可,鐵路重要工業產品的許可生產及生產企業的條件,除行政許可的機車車輛及許可生產的鐵路重要工業產品外,對其他直接關系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專用設備、器材、工具,實行強制認證制度;規定了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鐵路運輸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使用、管理鐵路運輸的設施、設備;鐵路運輸工作人員應當堅守崗位,按程序實行標準作業,盡職盡責,保證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企業的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指揮、救援等事項。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范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國務院制定了《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1號)。鐵路交通事故定義鐵路交通事故是指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鐵路交通事故等級事故等級是反映事故嚴重程度的指標,事故等級越高,事故就越嚴重。《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1號)規定的事故等級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的事故等級相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8條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以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要素構成的事故見表1一1。表1一1事故等級要素構成表事故等級死亡人數重傷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特別重大事故30人以上100人以上1億元以上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50人以上100人以下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10人以上50人以下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般事故3人以下10人以下1000萬元以下注:"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原鐵道部根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12條“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定。”的授權,《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鐵道部第30號令)第11條將鐵路交通一般事故分為一般A類事故、一般B類事故、一般C類事故、一般D類事故4類。事故傷害程度鐵路交通事故人員傷亡包括以下情形:發生事故造成的鐵路作業人員的傷亡;持有效乘車憑證的人員(包括旅客攜帶的享受免費乘車待遇的兒童)的傷亡;鐵路機車車輛運行和調車作業中撞軋行人或與其他道路車輛碰撞造成的人員傷亡;急性工業中毒及其他事故中造成的人員傷亡。不包括在事故搶險和救援中傷亡的人員。輕傷:指造成人員肢體、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致使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其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1個工作日等于或小于299個工作日。重傷:指造成人員肢體殘缺或某些器官受到嚴重損傷,致使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其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300個工作日。死亡:其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按6000個工作日計算。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是按國標《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執行的。鐵路交通事故報告《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14條規定,鐵路交通事故發生以后,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負有向有關部門、單位報告的義務和責任。《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第9條規定,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包括鐵路運輸企業的所有員工,他們都有報告事故情況的責任和義務,但是事故報告的第一信息必須是來自事故現場,也就是在事故現場的鐵路職工首先擔負報告事故情況的責任和義務。三、工傷保險條例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國務院制定了《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一) 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二) 視同工傷的情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三)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第三節相關標準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是指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本節所介紹的標準是指在各行業均應執行的相關標準。一、安全標志安全標志是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分為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4大類型。下面的安全標志引用于《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2008)。該標準規定了傳遞安全信息的標志及其設置、使用的原則,適用于公共場所、工業企業、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場所。禁止標志禁止標志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共有40個),其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如圖1一1所示。編號圖形標志名稱標志種類設置范圍和地點1—1禁止吸煙NosmokingH有甲、乙、丙類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和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等,如木工車間、油漆車間、瀝青車間、紡織廠、印染廠等1—2禁止煙火NoburningH有甲、乙類、丙類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如面粉廠、煤粉廠、焦化廠、施工工地等圖I一I禁止標志警告標志警告標志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志(共有39個),其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邊框,如圖1一2所示。
編號圖形標志名稱標志種類設置范圍和地點2—1A注意安全WarningdangerH.J易造成人員傷害的場所及設備等2—2當心火災WarningfireH.J已發生火災的危險場所,如可燃性物質的生產、儲運、使用等地點圖I一2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指令標志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共有16個),其基本形式是圓形邊框,如圖1一3所示。編號圖形標志名稱標志種類設置范圍和地點3—6必須戴安全帽MustwerasafetyhelmetH.J頭部易受外力傷害的作業場所,如礦山、建筑工地、伐木場.造船廠及起重吊裝處等3—8必須系安全帶MustfastenedsafetybeltH.J易發生墜落危險的作用場所如高處建筑、修理、安裝等地點
圖I一3指令標志提示標志提示標志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共有8個),其基本形式是正方形邊框,如圖1-4所示。編號圖形標志名稱標志種類設置范圍和地點4—1肉緊急出口EmergentexitJ便于安全疏散的緊急出口處,與向箭頭結合設在通向緊急出口的通道、樓梯口等處。圖1一4提示標志提示標志的方向輔助標志提示標志提示目標的位置時要加方向輔助標志。按實際需要指示左向或向下時,輔助標志應放在圖形標志的左方,如指示右向時,則應放在圖形標志的右方,如圖1一5所示。圖1一5方向輔助標志文字輔助標志文字輔助標志的基本形式是矩形邊框,有橫寫和豎寫兩種形式。橫寫時,文字輔助標志寫在標志的下方,可以和標志連在一起,也可以分開。禁止標志、指令標志為白色字;警告標志為黑色字。禁止標志、指令標志襯底色為標志的顏色,警告標志襯色為白色,如圖1一6所示。?企圖1一6橫寫文字輔助標志豎寫時,文字輔助標志寫在標志桿的上部。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提示標志均為白色襯底,黑色字。標志桿下部色帶的顏色應和標志的顏色相一致,如圖1一7所示。圖1一7豎寫文字輔助標志二、安全色安全色包括紅、藍、黃、綠4種顏色,對比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安全色》(GB2893-2008)規定了傳遞安全信息的顏色、安全色的測試方法和使用方法,適用于公共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一)安全色與對比色及其使用紅色紅色是傳遞禁止、停止、危險或提示消防設備、設施的信息。用于各種禁止標志(參照GB2894);交通禁令標志(參照GBX768);消防設備標志(參照GB13495);機械的停止按鈕、剎車及停車裝置的操縱手柄;機器轉動部件的裸露部位,儀表刻度盤上極限位置的刻度;各種危險信號旗等。藍色藍色的定義是傳遞必須遵守的指令性信息。用于各種指令標志(參照GB2894);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中指示標志(參照GB5768)等。黃色黃色是傳遞注意、警告的信息。用于各種警告標志(參照GB2894);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中警告標志(參照GB5768);警告信號旗等。綠色綠色的定義是傳遞安全的提示性信息。用于各種提示標志(參照GB2894);機器啟動按鈕及安全信號旗;急救站、疏散通道、避險處、應急避難場所等。黑色黑色用于安全標志的文字、圖形符號和警告標志的幾何邊框。白色白色用于安全標志中紅、藍、綠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標志的文字和圖形符號。安全色與對比色的使用安全色與對比色同時使用時,應按表1一2規定搭配使用。安全色與對比色相間的條紋寬度應相等,即各占50%,斜度與基準面成450。寬度一般為100mm,如圖1一8所示;但可根據設備大小和安全標志位置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寬度,在較小的面積上其寬度可適當的縮小,每種顏色不能少于兩條。表1-2安全色和對比色安全色對比色相間條紋紅色白色表示禁止或提示消防設備、設施位置的安全標記藍色ri¥i白色表示指令的安全標記,傳遞必須遵守規定的信息黃色黑色表示危險位置的安全標記綠色白色表示安全環境的安全標記注:黑色與白色互為對比色圖1一8兩種顏色的寬度示意圖使用要求使用安全色時要考慮周圍的亮度及同其他顏色的關系,要使安全色能正確辨認。在明亮的環境中照明光源應接近自然白晝光,如D56光源;在黑暗的環境中為避免眩光或干擾應減少亮度。(二)檢查與維修凡涂有安全色的部位,每半年應檢查一次,應保持整潔、明亮,如有變色、褪色等不符合安全色范圍,逆反射系數低于70%或使用環境改變時,應及時重涂或更換,以保證安全色的正確、醒目,以達到安全警示的目的。三、勞動防護用品分類勞動防護用品分類引用于《勞動防護用品分類與代碼》(LD/T75-1995)標準,該標準適用于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統計、訂貨、儲運、經營和分發等方面的管理及信息處理和交換。(一)概念和作用勞動防護用品就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防御物理、化學、生物等有害因素傷害人體而穿戴和配備的各種物品的總稱。勞動防護用品又稱勞動保護用品或個人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是勞動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當技術措施尚不能消除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達不到國家標準或有關規定時,或不能進行技術改造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就成為即能完成生產任務又能保證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唯一手段,也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線。㈡分類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生產許可制度。按人體防護部位勞動防護用品通常分為9大類。頭部防護用品頭部防護用品是為防御頭部不受外來物體打擊和其他危險和有害因素而配備的個人防護裝備。生產過程中傷害頭部的主要因素有物體打擊傷害、高處墜落傷害、機械傷害、污染毛發(頭皮)傷害。按防護功能分為普通(一般)防護帽,防塵帽,防水帽,防寒帽,安全(防沖擊)帽,防靜電帽,防高溫帽,防電磁輻射帽,防昆蟲帽和其他頭部防護用品等產品。呼吸器官防護用品呼吸器官防護用品是為防御有害氣體、粉塵、煙、霧經呼吸道吸人,或直接向使用者供氧或清凈空氣,保證塵、毒污染或缺氧環境中作業人員正常呼吸而配備的防護用具。生產過程中傷害呼吸器官的主要因素有生產性粉塵和生產性有害物。按防護功能分為防塵口罩,防毒口罩(面具),防酸堿口罩,給氧裝備和其他呼吸器官防護用品5類;按形式又可分為過濾式和隔離式兩類。眼面部防護用品眼面部防護用品是為防御眼面部不受煙霧、塵粒、金屬火花和飛屑、熱、電磁輻射、激光、化學飛濺物等傷害而配備的個人防護用品。常見的生產過程中眼面部傷害主要有異物性眼傷害、化學性眼(面)傷害、非電磁輻射眼傷害、電磁輻射眼傷害、微波和激光眼傷害。按防護功能分為防塵風鏡(面罩),防水眼罩,防沖擊眼罩(鏡),防毒面罩,防高溫面罩,防電磁輻射眼鏡,防射線眼鏡(罩),防酸堿面罩,防風沙面罩,防強光眼鏡(面罩)和其他眼面部防護用品11類。使用較普遍的有3種,即焊接護目鏡和面罩、爐窯護目鏡和面罩、防沖擊眼護具。聽覺器官防護用品聽覺器官防護用品是為防御噪聲侵人耳道,預防噪聲對人身引起的不良影響而配備的個人防護用品。生產過程中對聽力的損害因素有機械性噪聲、空氣動力性噪聲、電磁性噪聲。按防護功能分為防水耳塞,防寒耳塞,防噪聲耳塞(罩)和其他聽覺器官防護用品等4類;按形式又可分為耳塞,耳罩和防噪聲頭盔3類。手部防護用品手部防護用品是為防御手部不受外來物體打擊和其他危險和有害因素而配備的個人防護用品。生產過程中對手部的傷害因素是多種多樣的,大致可歸納為下列幾種因素:火與高溫、低溫、電磁與電離輻射、電、化學物質、撞擊、切割、擦傷、微生物侵害以及感染等。按防護功能分為普通(一般)防護手套和防水手套,防寒手套,防毒手套,防靜電手套,防高溫手套,防射線手套,防酸堿手套,防油手套,防振手套,防切割手套,絕緣手套和其他手部防護用品13類。足部防護用品足部防護用品是為防御足部不受外來物體打擊和其他危險和有害因素而配備的個人防護用品。生產過程中對足部的傷害因素主要有重物、銳利物品、高溫、低溫、化學物質、電、靜電等。按防護功能分為防塵鞋,防水鞋(靴),防寒鞋(靴),防沖擊鞋(蓋),防靜電鞋,防高溫鞋(靴),防酸堿鞋(靴),防油鞋(靴),防燙腳蓋,防滑鞋,防穿刺鞋(靴),電絕緣鞋(靴)和其他足部防護用品(防震鞋)等13類。軀干防護用品軀干防護用品是為防御軀干不受外來物體打擊和其他危險和有害因素而配備的個人防護用品。生產過程中對軀干的傷害因素主要有高溫、強輻射熱、低溫、電磁與電離輻射、化學物質、電、靜電等。軀干防護用品就是通常講的防護服。根據防護功能分為普通(一般)防護服,防水服,防寒服,防毒服,防靜電服,防高溫服,防電磁輻射服,防酸堿服,防油服,防昆蟲服,防風沙服,阻燃服,防砸背心,水上救生衣和其他防護服(帶電作業屏蔽服和反光標志服、背心)15類。護膚用品護膚用品用于防止皮膚(主要是手、面等外露皮膚)免受化學、物理等有害因素的危害。生產過程中對皮膚的傷害因素主要有高溫、低溫、紫外線、化學物質等。根據防護功能分為防毒、防射線、防油、其他勞動護膚品4類。其他勞動防護用品根據防護功能分為防高溫的遮陽傘,防墜落用品的安全帶(繩)和安全網,水上救生圈(筏、艇),電絕緣地板,防滑墊,其他6類。復習思考題我國現行的安全生產方針是什么?在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應當履行哪些義務?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誰?’《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哪些權利?女職工哺乳期禁止從事哪些勞動?請敘述鐵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有多少種?請列舉出其中的5種。鐵路交通事故的等級是根據什么劃分的?請敘述重傷的含義?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安全標志分為哪四大類?12.警告標志的含義是什么?安全色(含對比色)包括哪幾種顏色?勞動防護用品的作用是什么?15.簡述生產過程中對手部的傷害因素。第二章鐵路行業規章安全生產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發布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安全生產法律和安全生產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國家安監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主要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定》等,本章僅介紹原鐵道部制定的與勞動安全相關的部分規章和標準。第一節規章一、 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有關人身安全規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道部令第29號)是2006年9月27日鐵道部第14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是自1950年1月以來的第10個版本。《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以下簡稱《技規》)分為總則,技術設備,行車組織,信號顯示,對鐵路工作人員的要求和附則6篇共19章395條。規定了鐵路的基本建設、產品制造、驗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養維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標準;規定了各部門、各單位、各工種在從事鐵路運輸生產時,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責任范圍、工作方法、作業程序和相互關系;規定了信號的顯示方式和執行要求;明確了鐵路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和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技規》是鐵路技術管理的基本規章,鐵路的其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技術管理文件等,都必須符合《技規》的規定。《技規》要求鐵路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本規程的規定,在自己的職務范圍內,以對國家和人民極端負責的態度,保證安全生產。特別要求鐵路行車有關人員,接班前須充分休息,嚴禁飲酒;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堅守崗位,穿著規定的服裝,佩戴易于識別的證章或攜帶相應的證件,講普通話。二、 鐵路運輸系統作業人員勞動安全關鍵點通用控制措施為適應鐵路運輸生產和技術條件不斷發展變化的需要,落實“規范管理,強基達標”總體要求,強化作業安全關鍵環節的控制,減少職工傷害事故,原鐵道部制定了《鐵路運輸系統作業人員勞動安全關鍵點控制措施》,分為通用控制措施和具體控制措施兩大部分。通用控制措施規定在鐵路既有線從事作業的所有人員,必須認真落實下列勞動安全控制措施。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作業紀律,認真執行保休制度,班前充分休息,嚴禁班前、班中飲酒;嚴禁脫崗、串崗、私自替班或換班,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新上崗、轉崗、提職職工必須進行單位、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及其他規定的安全教育,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單獨作業。學徒工、實習人員、干部在參加勞動、學習期間,不準單獨頂崗。行車、特種作業人員,機械設備、工具操作人員,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準持證上崗。作業中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防護用品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具,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橫越線路時,必須做到“一站、二看、三通過”嚴禁搶越、鉆車或穿越兩車間隙,嚴禁在道心或枕木頭上行走,嚴禁扒乘機車車輛以車代步。上道檢修人員應配備自動報警或通信聯絡工具,在設有來車報警設備的區段作業時,應按規定使用報警設備。接到來車通知后,必須停止作業,迅速撤離到安全地帶待避車輛。電氣化區段作業人員除落實上述措施外,還應嚴格執行《電氣化鐵路有關人員電氣化安全規則》。三、電氣化鐵路有關人員電氣安全規則為防止電氣化鐵路發生觸電傷害事故,鐵道部早在1979年就頒布了《電氣化鐵路有關人員電氣安全規則》([79]鐵機字654號),新《電氣化鐵路有關人員電氣安全規則》(鐵運「2013]60號)分為總則,一般安全規定,接發列車及調車作業安全規定,貨運、裝卸作業安全規定,機車、動車、車輛作業安全規定,工務作業安全規定,電務作業安全規定,牽引供電、電力作業安全規定,電氣化鐵路附近消防安全規定,車輛行人通過道口安全規定,其他作業安全規定,附則共12章52條。(一)一般安全知識所有接觸網設備,自第一次受電開始,在未辦理停電接地手續之前,均按有電對待。電氣化鐵路各單位必須組織所屬有關職工認真學習《電氣化鐵路有關人員電氣安全規則》,并按規定對有關職工每年至進行少一次安全考試,考試合格后,方準參加作業。臨時指派到電氣化鐵路上工作的有關人員也同樣應參加電氣化知識培訓和考試。除專業人員按規定作業外,任何人及所攜帶的物件、作業工器具、機械設備等須與牽引供電設備高壓帶電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離,與回流線、空地線、保護線保持1m以上的距離。電化區段所有接觸網支柱、防護柵網上均設有“高壓危險”警示標志,不準在支柱、防護柵網上搭掛衣物、攀登或在支柱、防護柵網上搭掛卜非牽引供電線索。在電氣化區段作業遇雷雨時,作業人員應迅速放下手中的金屬器具,不要在大樹下、電桿(支柱)旁和涵洞內躲避。發現牽引供電設備斷線時,應立即通知附近的接觸網工區或電力調度,并保持10m以上的距離。如發現已進人斷線落點10m范圍內時,為避免有跨步電壓危險,應單足或并雙足跳離危險區。(二) 作業禁止事項在電氣化區段內,禁止任何人攀登到車頂或車輛裝載的貨物上。電化區段所有接觸網支柱上均設有“高壓危險”警示標志,禁止借助接觸網支柱搭設腳手架。電氣化區段上水、保潔、施工等作業,不得將水管向供電線路方向噴射,站車保潔不得采用向車體上部噴水方式洗涮車體(因為水柱能導電)。牽引供電設備故障時,禁止與支柱、接地引下線、綜合接地線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三) 消防安全知識作業人員發現電氣化鐵路附近發生火災時,必須立即通知列車調度員、電力調度員或接觸網工區值班人員。距牽引供電設備帶電部分不足4m的燃著物體,用水或滅火器滅火時,牽引供電設備必須停電。距牽引供電設備帶電部分超過2m的燃著物體,使用沙土滅火時,牽引供電設備可不停電,但須保持滅火機具及沙土等與帶電部分的距離在2m以上。一、鐵路工務安全規則有關人身安全規定為保證行車和人身安全鐵道部頒布了《鐵路工務安全規則》(鐵道部令177號)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章第2節《避車》中有關作業人員下道避車應遵守的規定,不僅適用工務系統的作業人員,同樣適用于接觸鐵路線路和機車車輛的所有鐵路員工。(一) 距鋼軌頭部外側距離距鋼軌頭部外側的避車距離是下道避車的橫向安全距離。VMAxM120km/h時,一般應滿足2m;120km/h<VMAx蘭160km/h時,不小于2.5m;160km/h<VMAx蘭200km/h時,不小于3.0m。(二) 本線來車下道距離VMAx蘭60km/h時,不小于500m;60km/h<VMAx=120km/h時,不小于800m;120km/h<VMAx=160km/h時,不小于1400m;160km/h<vMAx=200km/h時,不小于2000m。(三) 本線不封鎖時鄰線(線間距小于6.5m)來車下道規定鄰線速度VMAxM60km/h時,本線可不下道;60km/h<鄰線速度VMAxM120km/h時,來車可不下道,但本線必須停止作業;鄰線速度VMAx>120km/h時,下道距離不小于1400m:瞭望條件不良,鄰線來車時本線必須下道。(四) 本線封鎖時鄰線(線間距小于6.5m)來車下道規定鄰線速度VMAxM120km/h時,本線可不下道;120km/h<鄰線速度VMAx^160km/h時,本線可不下道,但本線必須停止作業;鄰線速度VMAx>160km/h時,本線必須下道,距離不小于2000m。(五) 站內其他線路避車規定在站內其他線路作業,躲避本線列車時,下道距離不小于500m;鄰線來車時,與正線相鄰的站線按本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辦理,其他站線可不下道,但必須停止作業。列車進路不明時必須下道避車。(六) 其他避車規定速度小于120km/h區段,瞭望條件大于2000m以上時,鋼軌探傷小車、軌道檢查小車作業,鄰線來車可不下道。人員下道避車時應面向列車認真瞭望,防止列車上的拋落、墜落物或繩索傷人。人員下道避車的同時,必須將作業機具、材料移出線路,放置、堆碼牢固,不得侵人限界,兩線間不得停留人員和放置機具、材料。步行上下班時,區間應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雙線區間,應面迎列車方向;通過橋梁、道口或橫越線路時,應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來車時搶越。車站內如必須走道心時,應在其前后設置專人防護。進路信號辨認不清時,應及時下道避車。第二節標準安全生產行業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產領域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兩者具有同樣的約束力。本節所介紹的標準是指僅在鐵路行業執行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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