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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動關系法律風險防范人力資源企業勞動關系法律風險防范培訓講師:

時間:20XX.XX.XX目錄入職相關勞動法規01在職相關勞動法規02離職相關勞動法規03招聘信息員工信息其他情況入職相關勞動法規第一部分招聘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勞動法規條例《勞動合同法》第26、38、46條;《就業促進法》第26、27、28、29、67條.風險提示防范措施若不保證招聘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企業可能因此被行政處罰,員工還可以要求企業賠償經濟損失。企業需要明示招聘錄用條件,面試時如實告知求職者用工情況,內容與其入職后所簽勞動合同一致。若招聘信息中含有就業歧視信息,企業需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證招聘廣告無學歷、年齡、性別等法律規定的就業歧視信息,關注時事熱點。員工信息的真實性勞動法規條例《勞動法》第12條;《就業促進法》第20、29、30、31、42條.風險提示防范措施若企業招用了提供虛假個人相關信息資料的員工,可能不利于未來的用工及管理。企業依據招錄條件對員工個人相關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設立專門的入職登記表、員工入職聲明書規避風險若企業招用了存在潛在疾病或職業病的員工,員工醫療期內企業不能隨意辭退,因此企業不僅不能較好獲得勞動力價值,且將面臨額外支付員工病假工資、職業病醫療費和工傷保險等待遇風險。發送Offer之前要求提供近3個月內三甲醫院以上機構的體檢報告或健康證明,排隊潛在疾病與職業病帶來的風險。員工信息的真實性勞動法規條例《勞動法》第15、91條。風險提示防范措施如果公司招聘錄用未滿16周歲的員工,將面臨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對員工的身份信息進行檢查,需要員工帶齊相關證件原件查驗。如果企業招聘錄用與其他企業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員工,將面臨連帶賠償責任。核查員工是否與其他公司存在未到期的勞動合同,要求員工提交上一家單位的離職證明。其他可能發生的情況勞動法規條例《勞動法》第23條。風險提示防范措施如果員工與其他公司簽訂了競業協議,負有競業限制業務,公司將面臨賠償責任。含商業秘密的崗位,應通過背景調查等方式確認員工是否與原單位簽訂競業協議,同時與員工簽訂不負有競業限制的承諾書。。如員工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變更未通知企業,企業按原地址送達相關資料,員工未收到而受重大損失的,公司可能面臨員工索要賠償。勞動合同中注明員工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變更未及時通知公司的,公司按原地址送達,無論是否退回均視為送達,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全部由員工承擔。簽訂合同社會保障工資薪酬在職相關勞動法規第二部分崗位調動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勞動法規條例《勞動法》第7、10、14、82條。防范措施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完成入職手續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滿的員工自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完成續簽工作;第三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風險提示企業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企業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企業與員工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于從事專項技能操作、涉及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員工,因企業先違法而不能依法有效約束。勞動合同無效的風險勞動法規條例《勞動法》第26、28、82、83、86條。防范措施勞動合同中應注明: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XXXXXX,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方式;勞動合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說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減少權利,不增加義務。風險提示無效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1、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2、企業免除自己法定責任,剝奪員工權利;3、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4、企業與員工簽訂無效合同的,員工已付出勞動,企業就應支付員工報酬,造成員工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簽訂勞動合同可能發生的風險勞動法規條例《勞動法》第17、26、81、82條。風險提示防范措施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完整,扣押員工身份證件,或要求員工提供擔保及以其他名義向員工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員工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應自簽訂合同之日內向員工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勞動合同內容詳實,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同時內容與招聘錄用時告知的內容一致,辦理入職手續,不扣押員工任何證件,不要求提供押金及其他財務擔保。約定試用期的風險勞動法規條例《勞動法》第9、21、39、87、35、19、20、83、85條。防范措施試用期限規定:合同期大于等于3個月小于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大于等于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試用考核通過的條件與不通過的處理;試用期工資不低于轉正工資的80%,或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風險提示違法約定試用期且已履行的,須補足薪資差額,逾期不支付,加付賠償金

:1、違法約定試用期:二次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約定期限不符合規定的;2、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3、員工試用期工資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80%,或低于企業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薪酬相關的法律風險勞動法規條例《勞動法》第38、85、87條。防范措施按照約定時間發放工資,遇節假日提前,如來不及發放,需發布公告告知全體員工;盡量避免扣減固定(基本)工資的方法,設置績效浮動工資對員工進行日常管理;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情況和加班工資支付明細,所有條款需合規合法合理。風險提示員工工資低于當地工資最低標準,企業在拖欠(晚于約定的支付日期)、克扣員工工資、拒不支付或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由政府部門限期補足差額;逾期不支付、責令加付賠償金;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企業不繳納社保保障金的風險勞動法規條例《勞動法》第72條;《勞動合同法》第52條。防范措施按照規定按時繳納五險一金,繳納基數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與員工進行協商繳納,并簽訂社保公積金繳納承諾書,內容中說明與員工的約定情況;企業可將新入職員工不同意繳納社保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而拒絕錄用此類員工。風險提示企業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隨時通知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且如企業無合法有效證據證明確因客觀原因所致,企業均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企業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加以滯納金。調整工作崗位的法律風險與防范勞動法規條例《勞動法》第35、40條。風險提示防范措施以下情形才可調崗:1、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若調崗或調崗降薪迫使員工辭職的,企業將會面臨承擔支付經濟補償或補足工資并支付經濟補償的風險。不帶有侮辱性和懲罰性;“不能勝任工作”的調崗,需正確理解并有充分證據;企業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寫清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不要寬泛描述),盡量避免“企業有權根據需要調整勞動者崗位”的約定條款。協商解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終止離職相關勞動法規第三部分事實勞動關系終止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協商一致發起人經濟補償補償成本核算法規依據員工提出遵從約定月工資*工齡《勞動合同法》36條企業提出有月工資*工齡勞動合同終止發起人終止條件經濟補償補償成本核算法規依據員工原因1、享受養老保險2、死亡失蹤無無《勞動合同法》44、87條非員工原因1、合同期滿2、公司破產、解散有月工資*工齡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單方面解除發起原因解除條件經濟補償補償成本核算法規依據員工辭職1、試用期辭職2、員工提前30天辭職無無《勞動合同法》37、38條因企業違法行為1、勞動保護條件不足2、未足額及時支付工資3、制度違法損害權益4、強迫勞動有月工資*工齡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單方面解除發起原因解除條件經濟補償補償成本核算法規依據員工過錯性解雇1、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2、員工嚴重違紀3、員工造成重大損失4、員工存在雙重勞動關系無無《勞動合同法》39、40、41、87條無過錯性解雇1、醫療期滿不能恢復工作2、二次不能勝任工作3、客觀情況重大改變有月工資*工齡+上個月工資經濟性裁員1、以破產法重整2、經營嚴重困難3、技術革新轉產等客觀經濟情況重大變化有月平均工資*工齡違法解除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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