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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協議編號:集體合同甲方:乙方:地址:集體合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協調穩定勞動關系,推進當代企業制度健康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協議要求》、《山東省集體協議條例》等關于法律、法規,企業工會和企業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簽定本協議。第二條本協議由工會主席或職員代表代表職員與企業法人代表訂立。使用期3年。在協議使用期內,企業法定代表更換和工會組織換屆,不影響本協議執行。第三條本協議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員具備約束力。職員個人與企業訂立勞動協議中勞動條件和勞動酬勞等標準,不得低于本協議要求。第二章職員聘用第四條企業新聘職員必須在本協議規范下,以《勞動協議》形式與職員建立勞動關系。第五條聘用職員,訂立、變更和解除《勞動協議》,應該遵照關于法律、法規和本協議關于要求。第六條專職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協議期限自動延長,延長久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還未推行勞動協議短于任期,勞動協議期限自動延長至任職期滿。雙方又續簽勞動協議除外。第七條參加本協議訂立前集體協商工會主席和其余職員代表,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協議,也不得作不利其利益崗位變動。第八條女職員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本人到期勞動協議應延續至哺乳期滿時為止。當事人雙方已續簽勞動協議除外。第三章勞動酬勞第九條企業按照按勞分配標準,依據關于法規,以職員本人勞動數量和工程質量為主要標準,來確定職員個人工資,同工種、同崗位,男女職員同工同酬,并對女職員進行特殊勞動保護。第十條職員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后,所得貨幣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頒布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含職員延長工作時間工資酬勞。第十一條企業行政與企業工會應建立工資協商機制,制訂增資方案,決定增資伎倆和方法,工資集體協商每年進行一次。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十二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要嚴格按《勞動法》等要求執行。對于因生產特點決定,需要實施特殊工時制度工種和崗位,企業應該依法推行報批手續。第十三條企業依法實施每日工作不超出8小時,平均每七天工作不超出44小時工時制度。依照企業實際情況,可實施以年為周期綜共計算工作時間。第十四條企業因為生產經營所需延長工作時間,要依法支付工資酬勞。第十五條企業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和法律要求其余休假日,依法安排;職員休假,確因生產經營需要,法定休假日加班,應按《勞動法》要求支付工資酬勞。第五章勞動安全衛生第十六條依照國家和政府關于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衛生責任制,經常對職員進行勞動安全教育,提供安全生產設施,對于特殊企業要定時進行健康檢驗,應對職員提供勞動保護用具。企業和職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第六章協議責任和確保第十七條工會與企業雙方應加強合作和聯絡,就企業關于重大事宜和職員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公開、協商,保障協議推行。第十八條企業依法建立健全職員代表大會制度,全方面落實職代會各項職權,充分發揮參政議政作用,為企業發展獻計獻策。第十九條職員恪守勞動紀律,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成績顯著,企業應依照關于要求給予獎勵;職員違反勞動紀律,經批評教育不改,企業依照關于要求給予懲處。第七章協議推行和監督檢驗第二十條本協議一經訂立,雙方均應嚴格恪守,認真推行各自義務。第二十一條協議期內,單方無權變更條款及終止協議,如需變更或終止協議,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并經職代會討論經過,然后報請上級工會同意后方可變更或終止協議。第二十二條協議期內,企業應選出5—10名代表組成“集體協議監督檢驗評審委員會”,其職權是:1、監督、檢驗集體協議推行情況;2、協商處理集體協議中爭議問題;3、調解企業內部勞動協議爭議;4、協議期滿后,對集體協議推行情況作出評審意見和獎罰提議,向職代會匯報。第二十三條依照企業內部獎懲方法,依照雙方協議執行情況和“監督檢驗評審委員會意見書”,經職代會討論經過,對當事人給予對應獎勵與處罰。第二十四條本協議期滿15天,雙方應平等協商續簽新集體協議。第八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協議自勞動管理部門審查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生效。本協議自正式生效之日起,推行期為一年。第二十六條本協議關于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依法律、法規執行。第二十七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報勞動主管部門一份,報上級工會一份。甲方:(章)乙方:(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工會主席(簽字):簽訂時間:年月日工資集體協議(參考文本)企業名稱:(全稱)企業地址:經濟類型: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協議涵蓋職員總人數:甲方(企業方):乙方(職員方):協商首席代表:協商首席代表:協商代表人數:協商代表人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原國家勞動部頒發《集體協議要求》,以及《日照市職員工資集體協商試行方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一、企業依照按勞分配、同工同酬標準,結合本企業經營情況,參考當地政府頒布企業工資指導線,比照同行業人工成本和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并考慮當地域、同行業其余相關經濟原因,經雙方平等協商,對本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提出以下方案:⒈工資分配制度:(1)堅持工資增加幅度不超出本企業經濟效益增加速度,員工平均實際收入增加幅度不超出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加速度;2、以員工崗位責任、勞動績效、勞動態度、勞動技能等指標綜合考評員工酬勞,適當向經營風險大、責任大,技術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標崗位傾斜。⒉工資標準:依照企業經濟效益和利潤招標,參考勞動力市場指導價和同行業水準等原因,綜合考慮崗位技能以及資本、技術和管理要素,確定工資標準。⒊工資分配形式:結合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特點和員工工作實際,采取等級工資分配形式。二、甲、乙雙方依照政府公布本市(區)年企業工資指導線和上年度本企業職員平均工資水平及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協商確定本年度職員平均貨幣工資收入應達成元,比上年度增(減)元,同比增(減)%。三、職員獎金、津貼、補助設置和發放方法:獎金、津貼、補助發放方法及發放水平,由企業考評確定,員工參加民主管理審定,審定后獎金、津貼水平總金額和發放時間向職員公布。四、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要求。企業加班加點工資計發標準和計算方法:⒈加班加點工資計發基數:按照國家、省市關于要求確定。⒉加班、加點工資計發標準:(1)安排職員在法定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職員工資150%工資酬勞;(2)安排職員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支付不低于職員工資200%工資酬勞;(3)安排職員在法定節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職員工資300%工資酬勞。五、甲方每個月最少給乙方職員定時發放一次工資,并以貨幣形式給予支付,如遇節假日和休息日應提前進行發放。不得拖欠職員工資性收入;不得以產品、商品等實物抵付職員工資性收入。六、職員帶薪假期間工資待遇,因公(工)負傷期間工資待遇,婚假、喪假、探親假期間工資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工資待遇和符共計劃生育要求女職員產假期間工資待遇,按照國家關于要求和標準支付。七、職員保險、福利方面待遇標準和辦理方法:⒈企業須依法按時足額繳納應負擔各項社會保險費;⒉企業應按國家關于要求提取和支付職員福利費;⒊企業應該確保職員按要求享受其余福利待遇。八、甲、乙雙方經約定,本企業內部職員最低工資標準按不低于政府公布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企業內部職員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按每人每個月不低于元確定。九、雙方認為需要協商與工資分配關于其余事項:十、對本協議未予明確事項,雙方應以關于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為準,法律、法規、規章未予明確,由雙方協商確定。十一、本協議正式訂立前,須經職員(代表)大會審議經過。十二、本協議訂立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業經營情況發生重大改變,須變更協議,雙方可協商修改。任何一方提出協商要求時,雙方應在7日內進行協商。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內容。十三、本協議推行、終止、爭議處理及其法律責任,依照國家關于法律、法規、規章和原國家勞動部頒發《集體協議要求》關于條款執行。十四、違約責任(由協商雙方詳細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該依照后果和責任大小給予賠償。十五、本協議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生效,并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立案。甲、乙雙方指派代表成立監督檢驗小組,甲方監督檢驗小組組員為,乙方監督檢驗小組組員為。監督檢驗小組每六個月檢驗一次,檢驗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驗結果。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5日內,應向職員公布。十六、本協議使用期自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十七、本協議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首席代表(簽字):乙方首席代表(簽字):企業(蓋章):工會(蓋章):年月日第一條為規范甲乙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行為,確保企業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維護職員安全健康正當權益,按照《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關于要求,并結合甲乙雙方實際制訂本協議。第二條本協議由甲方與乙方代表(工會)協商達成一致,經職員代表大會審議經過,并由甲方代表(企業法人)與職員代表(企業工會主席)訂立。此協議訂立后,對雙方具備約束力,雙方應認真推行協議要求。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不得變更。第三條甲方應依照國家關于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和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編制各項作業標準、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保護方法,組織編寫生產安全事故應搶救援方案。嚴格按照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第四條甲方確保給乙方創造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勞動條件,包含生產設備、設施、生產工具和作業環境,并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有計劃進行安全設備、設施更新改造和維護,不停改進生產條件和勞動環境。假如甲方實際提供生產設備、設施和生產工具達不到國家要求標準要求,須由工會代表職員監督甲方整改達標后方可投入生產使用。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出八小時,平均每七天不超出四十四小時。甲方確保乙方每七天最少休息一日,甲方因為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一致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通常每日不得超出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出三小時,每個月不得超出三十六小時。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第六條甲方應定時對職員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認真落實“三級教育”制度,確保職員具備必要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熟悉關于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經政府關于部門培訓后,取得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第七條甲方依照不一樣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按時發給職員符合國家要求勞動防護用具。甲方應教育、督促職員正確使用和佩帶。高溫和嚴寒天氣時要為一線職員提供必要防暑降溫和保溫取暖設施和用具。第八條甲方應在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存有較大危險工作場所設置有毒有害信息卡、危險源點警示卡等安全標識。對粉塵等有害物質超標作業地點,要采取有效治理方法,確保達成國家、行業要求標準。對查出事故隱患,要采取有效方法徹底整改。對一時難以處理問題,要切實加強監控,并制訂整改治理計劃并盡快落實處理。第九條甲方對從事接觸塵毒等有害作業職員要定時進行健康檢驗,并建立職員健康檔案。對患有職業病職員,要及時給予治療和休息,并調離有毒有害工作崗位。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工資和醫療按國家和省市關于要求執行。第十條甲方依法為職員辦理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參保職員范圍,由甲方和工會依照工種等實際情況共同確定。第十一條甲方發生傷亡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事件時,應及時通知工會組織。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甲方要按關于要求及時向關于方面匯報。由企業自行負責處理事故,必須堅持“四不放過”標準。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組織代表參加,并及時聽取和回復工會提出意見和提議。第十二條甲方按照《女職員勞動保護要求》,做好女職員特殊保護工作。月經期間,不得安排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要求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懷孕期間,除不得安排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要求第三級勞動強度作業外,不得安排從事接觸毒害作業。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休息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應該依照醫務部門證實,給予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它勞動。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協議。第十三條甲方在研究制訂和修改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時,應通知工會參加;包括職員勞動安全衛生重大問題,須經職代會討論審議并經過。第十四條甲方應在職代會召開期間向職員代表匯報關于勞動安全衛生情況,接收職員監督。第十五條工會主動幫助甲方對職員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監督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企業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執行。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為。發覺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工會有權向甲方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改過意見;當發覺危及職員生命安全緊急情況時,有權向甲方或現場指揮人員要求停頓作業,并組織工人撤離危險現場,并不得所以降低職員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協議。第十六條職員有權拒絕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行為。對危害職員安全健康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對此。甲方不得對其刁難或打擊報復,不得所以降低職員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協議。第十七條甲方對工會建立勞動保護組織、開展“安康杯”競賽等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驗工作應給予主動支持。甲方必須確保工會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活動經費。第十八條職員應自覺接收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員作所需安全生產知識,提升安全生產操作技能,果斷杜絕違章操作,確保安全第一。第十九條職員在勞動過程中,必須恪守甲方依法制訂規章制度,聽從指揮,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具,嚴格按照作業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第二十條本協議自正式訂立之日起,推行期為一年。第二十一條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應向全體員工公布。甲方:(章)乙方:(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工會主席(簽字):簽訂時間:年月日女職員特殊權益保護協議依照《勞動法》、《工會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員勞動保護要求》、《女職員禁忌勞動范圍要求》、《集體協議要求》、《山東省實施〈女職員勞動保護要求〉方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第一條企業女職員委員會在工會領導下依法維護女職員正當權益,企業必須對其工作給予支持,并將女職員工作納入企業年度考評目標。第二條企業支持工會女職員組織參加民主管理:職代會中女代表百分比與企業女職員百分比相當,工會女職委代表參加單位平等協商簽定集體協議全過程和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女職員人數較多單位,要有女代表參加董事會、監事會。第三條企業女職員委員會要圍繞企業發展、提升女職員隊伍素質。經過各種形式,開展豐富多彩素質教育和自我達標活動,組織女職員在企業發展中充分發揮半邊天作用。第四條企業與女職員建立勞動關系時,雙方必須訂立勞動協議,實施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條女職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不能終止、解除其勞動協議。第六條企業組織職員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查、掛職鍛煉時,應安排一定百分比女職員參加。凡經企業培養(進修、培訓、出國考查)女職員須與企業簽定培訓、出國相關協議,如有違約,應負擔對應經濟責任。第七條企業依照女職員生理特點,對處于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女職員,不安排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要求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勞動,并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員勞動保護工作。第八條單位進行承包、租賃、轉讓、吞并時,對能勝任本職員作女職員,不得無故拒絕使用或聘用,不得轉為待聘或充裕人員。第九條依照企業實際,要為女職員設置衛生室等保護設施,定時為女職員發放衛生用具或補助。第十條女職員孕期保護(一)懷孕女職員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驗,算作勞動時間,并扣除對應勞動定額。(二)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女職員不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天天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并扣除對應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提前休產前假。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80%。第十一條女職員產期保護(一)女職員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二)企業主動宣傳落實《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山東省企業職員生育保險要求》,激勵女職員晚婚晚育、少生優育。符合《條例》晚育要求女職員增加產假60天。領取《獨生兒女父母光榮證》,每個月享受獨生兒女獎勵費5元,至兒女滿14周歲止。(三)女職員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應依照醫療機構意見,給予15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給予42天產假。(四)產假期滿上班,給予1至2周時間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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