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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子協議4篇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XX)佛中法民二終第28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江門市奔力達電路有限企業,住所地:江門市江北路8號。

法定代表人:黃祥江。

委托代理人:黃杰淳,該司辦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黃宇芬,廣東鴻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山市高明區精華電子有限企業,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區更樓鎮白石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馮元喜,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覃新華,該司職員。

上訴人江門市奔力達電路有限企業(以下簡稱奔力達企業)為與被上訴人佛山市高明區精華電子有限企業(以下簡稱精華企業)加工協議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XX)明民二初第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止。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從XX年6月17日起,奔力達企業因工廠搬遷,需將一部分電子線路板委托精華企業進行加工,該產品型號分別為ba3035d、ba3177、ba2316-1,雙方交易沒就產品加工標準進行約定,只是在精華企業《加工產品出倉單》上約定付款時間、驗收時間等。精華企業在交付部分已加工產品給奔力達企業時,奔力達企業經抽樣檢驗,發覺部分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在實測6個型號為ba3177切片中,有3個不合格,實測4個型號為ba2316切片中,其中1個孔內無銅,另3個孔銅少于要求標準。另對型號為ba3035d抽檢亦存在質量問題。抽檢時間分別是在XX年6月29日和7月9日。奔力達企業在《外發加工工序檢驗表》中陳列出抽檢產品抽檢結果外,尚明確了“1、整批報osp后再測試;2、此批板翻測后試交客,但保留深入追究加工商責任權利”。同時,上面有精華企業品質部經理韋林靖署名確認。XX年7月9日,奔力達企業將一份《精華pcb板加工質量反饋》函送給精華企業,上面羅列了由其加工三種型號板存在質量問題,精華企業品質部經理韋林靖在上面署名確認。奔力達企業亦在函上明確通知精華企業“以上三款貴司加工在線和庫存板將全部封存,不予出貨”。

另查,奔力達企業于XX年6月12日與江門市恒怡實業有限企業(以下簡稱恒怡企業)訂立了一份《廣東省江門市奔力達電路有限企業加工協議》,由奔力達企業出具加工電路板,協議上約定加工線路板名稱是“ba3177”和“ba2316”。后因孔銅不通和孔銅厚度不夠問題,造成恒怡企業使用該線路板生產風扇馬達成品及馬達控制線路板不能使用,最終雙方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書》,由奔力達企業賠償恒怡企業1018703.4元。后恒怡企業就此事提起訴訟,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于XX年8月15日作出判決,判令奔力達企業賠償恒怡企業1018703.9元。

奔力達企業于XX年8月31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精華企業賠償損失1018703.9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受理后,精華企業于XX年9月15日向該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要求將案件移交給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審理。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于XX年9月22日作出(XX)江經初第432號民事裁定,裁定精華企業提出管轄權異議成立,案件移交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奔力達企業與精華企業間存在是承攬加工關系,精華企業按奔力達企業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結果,而由奔力達企業給付酬勞,作為承攬人,精華企業應該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結果。本案定作人是奔力達企業,而不是恒怡企業,所以,其所交付工作結果只對奔力達企業負責。在承攬加工過程中,奔力達企業在對由精華企業加工電路板進行驗收過程中,發覺部分產品不符合定作要求,認定為不合格產品且向精華企業提出,并由精華企業負責產品質量工作人員給予確認,固足可認定精華企業在完成工作結果中,部分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要求,承攬人交付工作結果不符合要求,定作人能夠要求承攬人負擔修理、重作、降低酬勞、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不過,奔力達企業在每次接收由精華企業加工電路板時,都在精華企業出具《加工產品出倉單》上注明從中扣除2%數量作為報廢產品之用,并給予收取。所以,可視為奔力達企業對該產品已經過驗收,并排除了部分不合格產品,對其余產品質量給予認可。奔力達企業稱因為精華企業加工電路板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恒怡企業使用后損失1018703.9元,顯著缺乏不理據。首先,奔力達企業缺乏足夠依據證實恒怡企業使用電路板就是由精華企業所加工或質量問題由其造成,恒怡企業使用奔力達企業提供電路板后造成1018703.9元損失與精華企業為奔力達企業加工電路板之間缺乏必定聯絡;其次,即使該電路板是精華企業加工,但因為奔力達企業在驗收中已發覺這些電路板存在質量問題,并以書面明確通知精華企業已將由其加工在線和庫存電路板全部封存,不予出售。但其不但盡沒有通知恒怡企業這些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義務,還將其交付恒怡企業使用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故該責任當然由奔力達企業來負擔。同時,恒怡企業產品沒有經過專業質量判定部門進行判定,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問題由哪方面原因造成,或造成損失有多大等,皆無權威性、令人信服證據佐證,而僅就其與奔力達企業約定損失作為依據,實有失公正。奔力達企業以此約定損失向精華企業索賠,顯著缺乏理據,不予支持。至于奔力達企業自己確認以及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判決確定其造成恒怡企業多少損失,是二者之間關系,與本案精華企業無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要求,判決:駁回奔力達企業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104元,財產保全費6020元,合共21124元,由奔力達企業負擔。

上訴人奔力達企業不服原審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判決認為“奔力達企業對精華企業加工產品已經過驗收,對其質量給予認可”依據不足,顯著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糾正。在一審過程中,奔力達企業提交了包含經精華企業品質部經理韋林靖簽確認《外發加工工序檢驗表》、《放行條》以及《精華pcb板加工質量反饋》等多份證據,充分證實了精華企業加工產品電路板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上述證據,原審判決已認可并采信。而且依照所采信證據,原審判決確認了精華企業加工產品抽樣合格率不足30%,存在非常嚴重質量問題。但原審法院在正確查明了上述事實后,卻又以精華企業出具《加工產品出倉單》注明扣除2%報廢產品為由,認為奔力達企業已排除了不合格產品,對其余產品質量給予驗收。原審判決該認定不是建立在已充分查證屬實證據基礎之上,而是建立在主觀臆斷上,與事實不符。沒有任何證據證實該扣除2%報廢產品與檢驗不合格產品之間存在任何須定聯絡;而且精華企業交付產品時抽樣檢驗不合格率高達70%以上,從任何正常思維角度考慮均不會將其與扣除報廢產品劃等號;而且精華企業出具《加工產品出倉單》上均載明“已除去2%報廢產品”,實際上這是精華企業在加工產品出倉時,交付奔力達企業前就已填好出倉結算憑證,是雙方早已約定好結算方式,并不是產品經檢驗后才要求扣除;在《外發加工工序檢驗表》中除列出抽檢產品抽檢結果外,也明確“保留深入追究加工商責任權利”,精華企業對此也給予確認,所以雙方清楚并認可出倉產品扣除2%報廢后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二、原審法院認定恒怡企業使用奔力達企業提供電路板所造成損失與精華企業為奔力達企業加工電路板之間缺乏必定聯絡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依法應予糾正。原審判決已查明,XX年6月12日奔力達企業與恒怡企業訂立加工協議,約定加工型號為ba3177和ba2316電路板。同年6月17日,奔力達企業委托精華企業加工同類型電路板。奔力達企業每次都是在精華企業向奔力達企業交付產品后即向恒怡企業供貨,上述供貨情況能夠從精華企業出倉單及恒怡企業提供證據中得到充分印證。而且對于本身就是加工商奔力達企業來說,委托精華企業加工產品絕對不是為了自用,是因為廠房搬遷,故委托精華企業加工上述產品以推行對恒怡企業協議義務,精華企業對于這一點由此至都是非常清楚。所以奔力達企業向恒怡企業交付上述型號產品必定就是精華企業交付給奔力達企業產品,質量問題顯然就是精華企業所造成。另外,原審法院認定奔力達企業在驗收時已發覺電路板存在質量問題,未盡通知恒怡企業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依然交付產品,責任應由奔力達企業負擔認定也是錯誤。因為精華企業交付加工產品經檢驗存在問題,但這些產品質量問題屬于隱性瑕疵,無法經過肉眼進行檢驗,也不可能全部切片檢驗,為降低精華企業損失,奔力達企業暫時同意將產品試交恒怡企業,但約定保留追究精華企業責任權利,精華企業對此也簽確認。其后很快,恒怡企業就精華企業加工產品提出質量異議,奔力達企業亦立刻于XX年7月9日就該產品質量問題向精華企業提交了《精華pcb板加工質量反饋》,注明“ba3177板已交客戶,客戶插件后發覺有孔內無銅現象,客封存不予使用。此問題將追究貴司責任;ba2316已交客,客有投訴或賠償,本企業將追究貴司相關責任。”該函已由精華企業品質部經理韋林靖確認。很顯然,精華企業對奔力達企業將其加工產品交付恒怡企業是知情并已確認負擔責任,故其應就奔力達企業已先行負擔由其加工產品造成恒怡企業損失負擔賠償責任。該函中提及已將由精華企業加工在線和庫存電路板全部封存是針對還未交付給恒怡企業電路板而言,今后奔力達企業沒有再將精華企業加工該型號產品交付恒怡企業,這與已交付產品不存在任何矛盾。三、原審判決適使用方法律錯誤。奔力達企業因型號為ba3177及ba2136電路板所造成恒怡企業損失已產生,并經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要求》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要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應作為有效證據使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要求,承攬人交付工作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定作人能夠要求承攬人負擔修理、重作、降低酬勞、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奔力達企業損失已客觀存在,而且確實是由精華企業造成,其應依法負擔賠償責任。總而言之,請求二審法院撤消原判,判令精華企業賠償奔力達企業損失1018703.9元,并負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人奔力達企業在二審期間沒有提供新證據。

被上訴人精華企業答辯稱:就本案而言,精華企業要負擔賠償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第一,精華企業向奔力達企業交付加工產品質量不合格,也就是說不符合雙方事先約定質量要求,或者不符合國家關于電路板制作標準;第二、要有損害事實存在,而且損害事實是精華企業交付質量不合格產品這一行為客觀后果;第三、精華企業交付質量不合格產品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二者要有內在必定聯絡。但從整個案情來看,以上三個條件一個也不具備,理由以下:1、奔力達企業在一審時提交四份證據無一能夠證實精華企業交付加工產品質量不合格。這四份證據中找不出質量技術判定部門出具判定結論;盡管精華企業交付加工產品不是盡善盡美,或多或少存在工藝缺點,也盡管奔力達企業有一審時提交證據可證實其就這些缺點曾向精華企業進行過反饋,但這不等于精華企業確認自己交付給奔力達企業產品質量不合格,因為產品工藝缺點與產品質量不合格是兩個不一樣概念,前者無須加工商負擔民事責任,而后者則是加工商負擔民事責任必要條件之一。另外,確認產品質量不合格需要爭議雙方對照樣品逐一進行現場檢驗,指出不合格產品是哪些有多少,并由加工方授權委派特定人士簽蓋章,明確表示同意檢驗結論,方為有效,而確認產品工藝缺點則不需要。2、恒怡企業同奔力達企業之間訂立協議與奔力達企業與精華企業之間協議是兩個不一樣法律關系,因而恒怡企業利用奔力達企業交付加工產品組裝電風扇馬達,出現不轉問題,不是精華企業違反協議要求產生客觀后果,所以不能憑此認定本案有損害事實存在。更何況造成恒怡企業馬達報廢電路板是不是起源于精華企業,奔力達企業一直沒有拿出有力證據給予證實。3、即使奔力達企業有新證據足以證實精華企業交付產品質量不合格以及奔力達企業被判令向恒怡企業支付賠償金可視為本案有損害事實存在,也不能說明二者之間存在必定因果關系。因為只要奔力達企業檢測驗到位,發覺問題及時退貨,或者及時經過和要求精華企業負擔修理、重作責任,或者向恒怡企業出貨前自己采取必要方法以確保產品恒怡企業質量要求,再要求精華企業降低價款,就會防止損害結果發生。但本案法律事實已經表明,精華企業沒有賠償責任。另外,奔力達企業一審時提交證據能夠證實雙方之間約定質量異議期限為貨到15天,而奔力達企業卻在事過一年零兩個月之后才提出索賠要求,顯著超出了雙方約定追訴時效。總而言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精華企業在二審期間沒有提供新證據。

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事實給予確認。

本院認為:奔力達企業與精華企業之間加工承攬協議關系正當有效。精華企業已向奔力達企業交付工作結果,現奔力達企業以該工作結果存在質量問題造成其須賠償其客戶恒怡企業損失1018703.9元為由要求精華企業賠償該損失,本院對此不予支持。理由以下:首先,奔力達企業本身亦為電路板生產廠家,其未能舉證證實其向恒怡企業交付電路板就是本案中精華企業向其交付電路板,亦沒有證據證實精華企業在為其加工之前已清楚知道其所加工電路板是用于交付給恒怡企業。其次,即使能夠證實奔力達企業向恒怡企業交付電路板與精華企業交付給奔力達企業電路板是同一批貨物,但依照奔力達企業自己提供《外發加工工序檢驗表》,可證實奔力達企業在向恒怡企業交貨期間已認為精華企業加工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其本應馬上與精華企業對此進行協商處理,但其仍向恒怡企業交付,故所以對恒怡企業造成損失應屬擴大部分損失,奔力達企業本身對此亦存在過失,現其要求精華企業負擔全部損失于理不合。再者,奔力達企業就該1018703.9元損失僅提交了其與恒怡企業之間訂立《協議書》以及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這些證據只能證實奔力達企業同意并經法院判決應該向恒怡企業賠償對應損失,其損失是奔力達企業與恒怡企業之間法律關系,且此法律關系中所指標物并非就是精華企業所加工,其在此情況下要求精華企業賠償該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總而言之,奔力達企業上訴請求無理,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要求,判決以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104元,由上訴人江門市奔力達電路有限企業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麥潔萍

審判員鄭振康

代理審判員盧海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趙靜

電子產品經銷協議范本電子協議(2)|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

電子產品銷售協議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以自愿、平等互利為標準,就乙方經銷甲方之_______系列產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是_______系列產品供給商,乙方是經銷商。

2、銷售范圍:甲方指定乙方在_______范圍內銷售甲方產品。

3、乙方作為甲方經銷商,應盡經銷商責任。在上述區域應按甲方銷售策略銷售要求,盡最大努力將甲方產品銷售。甲方也應確保供給足夠貨源。

4、產品型號由訂單、收貨單確定,最終以收貨單為準。

5、運輸及運費計算:甲方將以產品到岸價形式向乙方供貨,即甲方負責將產品發運到乙方所屬地域配貨站運費,而乙方將負責貨物在當地配貨站到乙方倉庫一切費用。

6、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產品,如乙方發覺產品質量不合格,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調換,但因為乙方保管不慎而造成質量問題或在銷售過程中因為乙方原因造成一切損壞都有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7、貨物殘損、退換:乙方在驗收時發覺短少或包裝上有缺點,造成影響銷售,應立刻于送貨單上注明,并請送貨部門署名作證乙方有義務提供關于單證給甲方,方便甲方向保險企業索賠,如乙方沒有注明或不推行提供單證義務,甲方視乙方為全部簽收正確。

8、銷售任務:乙方應完成總銷售額為:_______套/年。

9、付款期限:甲方對乙方付款條件為款到付貨,即乙方每次定貨需先將貨款匯至甲方帳戶內,甲方在確認款已到帳后5日內發貨(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10、甲方負責為乙方提供全方面技術支持,負責為乙方培訓售后服務人員(培訓設在甲方企業所在地)。

二、乙方尤其義務以及獎勵1、保持甲方產品全部規格一個月銷售庫存,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庫存增減調整。

2、配合行動:當甲方在當地進行產品推廣活動資源時,乙方有義務提供人力和借貨服務。

3、價格控制:乙方可享受甲方經銷商供貨價,乙方須確保按甲方要求二級批發商供貨價及零售商供貨價給零售商及批發商。同時,乙方有義務控制其供給零售商按甲方提議零售價售給終端消費者(二級批發商供貨價、零售供貨價、零售價由甲方另行通知)

4、對乙方優惠:

乙方作為經銷商,能夠享受出廠價_______元/套

乙方累計銷售臺以上時在出貨時即能夠可享受______________優惠

若乙方銷售業績尤其出眾,甲方將給乙方更大優惠,詳細優惠方法由甲方另定。

三、協議變更及終止

1、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能夠變更協議。

2、乙方如連續三個月不能達成甲方所定下銷售目標,甲方視乙方為自動終止本協議。

3、本協議期滿后,由甲、乙雙方協商是否續簽本協議,乙方具備優先續簽本協議權利。

四、違約責任:

1、對于乙方以下行為,甲方可隨時中止或終止本協議,如乙方違約(比如存在以下前三項任一行為),則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超越銷售范圍銷售甲方產品

(2)乙方違反了結算要求,未按要求付貨款

(3)乙方每個月銷售額連續兩個月未能達成甲方要求銷售額

(4)乙方經營碰到巨大困難或管剪發生實質性改變,如由他人承包、可能破產,造成甲方權利無法得到保障時。

2、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以友好協商方式處理,協商不成時,可申請仲裁或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法處理。

五、附則

1、本協議使用期為: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2、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可友好協商。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署名蓋章后即生效。

4、乙方收貨人員確認書是本協議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改造工程協議

發包方:(簡稱甲方)

承包方: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及關于要求,為明確建設單位(甲方)和施工單位(乙方)義務、責任,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訂立本協議共同執行。

第一條工程名稱:

第二條工程項目同意文號

第三條工程主要內容

1、開挖混凝土地面及接地網溝槽,接地極安裝

2、樓頂均壓帶拆除、安裝

3、樓頂避雷針安裝

4、戶內外接地線敷設

5、其余詳細內容參見本工程外包工程審批書。

第四條承包方式:

乙方按協議價承包,包工包料、包進度、包質量。第四條工程量以預算所列工程量為準。

第五條施工工期:自協議訂立之日起30天內。

遇有以下情況之一,經雙方協商工期可對應順延:

遇有些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因重大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較大影響了工程進度。

第六條協議總價:

第七條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后,經甲方驗收工程合格后,應付款一次性付給乙方。

第八條工程結算依據

1、協議價。

2、甲方工程管理部門簽認可設計變更。

第九條工程質量

1、嚴格按照關于施工規范、規程和標準施工,并接收甲方代表監理、監督。

2、本工程質量經雙方檢驗驗收合格率達100%。

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恪守以下要求:

1)由乙方購置主要材料,必須按關于要求,提供質量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2)凡材料代用或改變,必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下達正式通知,甲方代表簽證后方可用于工程,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代用,費用由乙方負擔。

3)隱蔽工程完工后,必須經監理人員驗收簽證,乙方作出隱蔽統計方能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主要隱蔽項目乙方應書面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和設計單位共同驗收并辦理關于簽證手續。如甲方與設計單位到時未參加,乙方可自行檢驗驗收,并做好統計備查,甲方應予認可。如甲方事后提出檢驗,檢驗結果不符合要求者,其費用均由乙方負責,檢驗符合要求,其檢驗費用由甲方負責。

4)乙方在施工中發生質量事故,應及時匯報甲方及設計單位,重大質量事故處理方案,應經設計、建設單位共同研究方案同意后實施。如乙方對事故處理未經甲方和設計部門驗收合格,甲方有權拒付工程進度款,由此造成返工浪費,均由乙方自理。

5)工程完工后,乙方對工程實施保修,自完工日期算起一年為保修期。

第十條施工及設計變更

1、施工中發覺不合理地方,乙方應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監理人員及甲方,甲方在2日內提出修改意見和變更文件,經雙方辦理關于手續后繼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有中途停緩建及影響工程正常施工關于問題時,乙方應對在建項目做好安全管理,由此引發工程關于問題和費用由主管部門仲裁。

第十一條工程完工驗收

1、乙方應書面提出工程完工驗收申請,甲方在接到驗收申請后,應于3日內組織關于人員進行驗收,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驗收,需提前通知乙方。

工程完工驗收以國家頒發關于施工及驗收規范、標準、規程、和設計變更等為依據。

2、工程驗收達不到國家質量合格標按時,乙方負責返修處理,如乙方不能在要求時間內處理,甲方有權另行委派他人進行處理,其費用在乙方費用中扣除。

3、正式驗收前2日,乙方應向甲方提交全部施工統計,驗收簽證、完工圖紙、設計變更、完工匯報等移交手續。如所需資料不全,甲方有權拒絕驗收。

4、工程完工3日內,乙方應按要求向甲方提交符合現場實際完工圖及全部施工資料。

第十二條雙方職責

1、甲方責任

1)按協議要求向乙方撥付工程進度款。

2)審查乙方編制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方法、施工方案、進度計劃,并監督實施。委派工地代表和監理人員負責現場工程質量、進度監理監督,并辦理關于簽證。

3)負責及時安排施工停電、施工協調工作。

4)組織工程完工驗收

2、乙方責任

1)負責施工場地暫時用電、用水管線架設維護。

2)負責編制施工安全技術組織方法、施工進度計劃,報甲方審查完善后遵照執行。

3)嚴格按照施工設計圖紙和規范要求,精心組織工程備料和施工,在施工中認真組織自檢、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

4)負責申請施工過程中停電計劃,負責已完工程保護管理工作。

5)負責工程驗收前施工場地清理,并負責拆除暫時設施。

6)負責工程保修期內乙方原因引發工程質量問題無償修理。

第十三條安全責任

1、乙方對本工程施工中一切人員、設備安全負全方面責任。

2、乙方應認真落實執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及電力部門關于要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要求》,以及甲方關于安全管理要求,制訂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法并嚴格執行。

3、開工前必須由甲、乙雙方訂立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安全責任。

4、乙方負責施工“三措”制訂和執行,并指定專員擔任現場工作責任人;甲方負責工作票簽發和施工“三措”審批,并向乙方交代現場設備情況。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因甲方或乙方不按協議約定推行自己責任與義務而使協議無法推行,違約方應負擔協議價款10%違約金。乙方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要求,給甲方造成損失,賠償對應損失。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工,每延期一天扣乙方施工費200元。因掃障等原因受阻造成工期延長,不扣乙方延誤工期費。

第十五條爭議處理方式

甲乙雙方因協議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申請雙方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能夠向陽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訂立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完工驗收、尾款結清、保修期滿之日終止。

第十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處理。

第十八條本協議正本2份,副本2份,甲方執正本1份、副本1份,乙方執正本1份、副本1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電子商務企業商家加盟協議電子協議(3)|加盟網站,加盟協議,律師加盟,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真誠合作、共同發展標準,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加盟82生活網達成協議以下電子商務網站商家加盟協議范本:

甲方:(加盟商家)

乙方:寧波市海曙八二易生活服務網上市場(82生活網)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真誠合作、共同發展標準,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加盟82生活網達成協議以下:

第一條總則

82生活網是創建于國際互聯網上,面向大眾專業購物、生活服務網站。網站本著“82生活網,天天幫您忙”經營方針,竭誠為百姓生活、工作、娛樂休閑提供便利,并以網上展賣形式幫助甲方實現網上銷售運作方式。

第二條加盟

1、條件:甲方(附相關證實材料)能提供其生產經營貨真價實商品和服務。

2、義務:甲方需提供優質優價(網上售價按甲方標準確定,標準上不得高于市場價)商品及良好服務,及時提供商品(服務)信息。

3、權利:甲方可隨時要求乙方幫助更改其在82生活網上展示信息;能夠隨時在網上開展促銷活動(需經乙方同意,費用依照乙方標準另定);在由乙方代為送貨并成交時,乙方確保甲方貨款及時回收。

第三條信息

1、信息存放和展示約定:乙方負責為甲方在82生活網上提供信息存放空間,將甲方提供商品(服務)信息資料按統一格式制作成電子網頁鏈接在網站上,按商品分類索引,供上網瀏覽用戶查詢購置,并負責信息日常更新維護。

2、廣告互動:協議期間除乙方在網站上為甲方商品展示詳細信息外,甲方需在其商品售買點等場所及相關廣告宣傳資料上展示乙方網址、訂購熱線等相關信息。

3、經營許可公告:甲方需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證及各類商品經營許可證實,并在乙方網上商家介紹處公告。

第四條商品配送送貨上門為雙方統一行為,送貨范圍僅限于乙方網站已開通區域內,乙方標準上確保在乙方可供貨時段內全天候響應。商品送達時間依照商品品種和用戶預約確定,并以乙方網站服務承諾為準。

第五條供貨程序

1、供貨通知:依照訂單情況乙方向甲方開出入庫單通知送(備)貨或提貨。

2、交易:由乙方網站專職配送人員送達用戶處。

3、存貨:除鮮活、現做商品和雙方約定外,甲方應依照網上銷售量安排一定數量存貨在乙方倉庫以確保全天候供給。此存貨全部權為甲方全部,在其銷售之前甲方對其有任意處置權,同時乙方還應確保該存貨安全。

4、成交統計及貨款結算:由配送人員代表甲方與用戶結算貨款,并作對應成交統計。貨款存入甲方單獨開設存款帳戶,此帳戶貨款中包含甲方應支付給乙方配送服務費用。甲方可隨時(預)約定時間對帳收取貨款,同時按約定支付配送服務費給乙方。

第六條郵購對于乙方網站要求送貨上門范圍以外訂單或用戶有特殊要求,乙方提供郵寄、快遞服務(在郵寄、快遞條件許可情況下),郵費標準上由用戶自理。

第七條信息服務費甲方作為乙方加盟商家,由乙方在82生活網上相關商品鏈接處為甲方商品作詳細介紹(含圖片),同時為甲方作簡單商家介紹并公告甲方相關信息。甲方應支付信息制作(商品頁面制作)、維護(日常信息更改、維護)服務費給乙方。收費標準:按限定商家擬上網商品(單件)數量上限確定,以10件為單位起算,10件(及以下)為300元/每個月,六個月起訂。

協議加盟期為個月,款項共計:元,在協議訂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由乙方網站接收信息并送貨成交商品銷售,甲方應支付配送服務費給乙方,費用依照詳細商品品種由雙方約定。

第八條發票商品銷售發票依照料客需要按網上成交額由甲方開具,銷售稅收由甲方負擔(在供貨量內)。

第九條質量確保甲方應按照國家關于要求和其自行制訂產品服務條例,確保其所售商品質量,乙方對此不作額外承諾。對于用戶關于商品質量投訴,乙方僅負責代為向甲方轉達,并由甲方按國家關于法律法規要求處理。

第十條附則

1、乙方將盡力幫助甲方推銷其商品。

2、如因不可抗力或網絡系統故障等原因,造成用戶下單不順利或中止,乙方網站有權延緩、暫停或取消訂單。

3、對各項交易行為,因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調整而與之不符時,乙方網站有權按攝影關法律法規條款變更執行或停頓交易進行。

4、乙方網站對本附則以上條款保留更改和解釋權利。

第十一條其余

1、協議自訂立之日起生效,使用期至協議加盟期結束。

2、協議中未盡事宜或執行過程中發生其余問題由雙方協商處理。

3、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本協議及附件除簽、蓋章外均以打印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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