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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7五月2023第七章失業保險第一節失業保險概述
一、失業及其類型(一)失業的含義1、含義。失業是指既具有勞動能力又有就業要求的人員在勞動年齡內不能就業的狀況。2、條件一是在勞動年齡內二是具有勞動能力三是有就業愿望四是在一定期限內沒有找到任何職業第六章失業保險條件1:在勞動年齡內。即處于法定最低勞動年齡與退休年齡之內。
我國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此,失業人員年齡的下限為16周歲。但沒有失業年齡的上限規定,就沿用退休年齡的規定。因此我國法定最低勞動年齡是16周歲,法定退休年齡男性為60歲,女性為50歲或55歲。低于或超過法定勞動年齡期間沒有職業的不屬于失業范疇。另外處在法定勞動年齡,但正在學校讀書、在軍隊服役的不歸屬失業的范疇。
條件2:具有勞動能力。是指在體力和智力上可以從事社會勞動的人員。其中包括有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條件3:有就業愿望。失業者到規定的就業管理部門登記失業并接受合適的就業安置和職業培訓,被視為有就業意愿。條件4:在一定期限內沒有找到任何職業。即調查周內從事有收入的勞動時間不到一小時或為零小時。這里不涉及收入高低。第六章失業保險(二)失業的類型------按失業原因分類
1、摩擦性失業摩擦性失業是指勞動力正常流動過程中所產生的失業。勞動力正常流動過程包括年輕勞動力進入勞動力市場的過程及原來有工作者變換工作的過程。在此過程中需要花費一定時間尋找工作而處于失業狀態,即為摩擦性失業。2、結構性失業結構性失業是在經濟結構的變化過程中,由于勞動力供求結構失衡而引起的失業。工作崗位空缺與失業同時并存。
3、周期性失業周期性失業是由于勞動力的供給大于需求而產生的失業,也稱需求不足的失業。4、隱性失業又稱在職失業。在西方國家,指被雇傭從事不能充分發揮其能力的工作。我國也普遍存在。中國長期實行"低工資,高就業",導致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在職失業嚴重。第六章失業保險二、失業保險的含義及類型(一)失業保險的含義
失業保險制度是指通過國家立法籌集建立失業保險基金,使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在法定期間內獲得失業保險金,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第六章失業保險(二)失業保險的特點1、化解的風險不同。其他社會保險化解的是勞動者在喪失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下收入損失的風險。而失業保險化解的失業風險卻是在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并未喪失下的。2、間接目的不同。失業保險同其他社會保險項目一樣,其直接目的都是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而失業保險還兼具間接目的――促進勞動者再就業。3、享受條件不同。失業保險的享受條件不僅同勞動者的工齡、保險費繳納情況有關,而且還取決于勞動者的就業意愿。4、失業保險屬于短期保險項目,超過一定期限,如果還沒有找到新的工作,就將納入社會救助體系,按社會救助制度給予生活的補助,不再屬于失業保險的享受范圍。第六章失業保險(三)失業保險的類型
1、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是指由國家立法或政府制定規章來強制實施的,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沒有選擇的自由。------美國、加拿大等實行。2、非強制性的失業保險制度。一般由工會組織實施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愿參加,政府不參與管理,而是由工會建立的失業基金會進行管理、政府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丹麥、冰島等實行。3、失業救濟制度。是由國家單方出資,給予貧困失業者救助。以上述三種模式為基礎,在實施中又派生出三種模式:1、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與失業救助制度并行。如德國2、非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與失業救助制度并行。如瑞典3、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與非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并行。如日本
第六章失業保險三、失業保險的作用
1.失業保險的基本功能是保證失業者的基本生活。2.促進再就業的功能。3.促進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實現4.建立社會化就業服務體系5.促進勞動力市場的培育和發展6.經濟、社會的“穩定器”第六章失業保險四、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覆蓋范圍其覆蓋范圍應包括社會經濟活動中的所有勞動者。但縱觀世界各國,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最初僅覆蓋職業比較穩定的工薪階層。――→目前,很多國家幾乎覆蓋所有工薪勞動者――→近年來,除了失業者外,不充分就業者也受到關注,一些國家把工作負荷和收入達不到一定標準的也納入失業保險。如德國規定,每周工作不到18小時就可以按失業的有關規定受理。第六章失業保險(二)資格條件:
1、失業者必須是非自愿失業2、處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3、履行了繳費義務或已參加失業保險4、勞動能力和有就業意愿。
失業者到規定的就業管理部門登記失業并接受合適的就業安置和職業培訓,被視為有就業意愿。關于檢驗失業者是否有就業意愿的法律規定:
(1)失業之后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到職業介紹機構或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要求重新就業,或有明確表示要求工作的行為。(2)失業期間必須定期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聯系并報告個人情況。(3)失業者必須接受職業培訓和適當的工作安置。
第六章失業保險(三)給付標準
1、基本原則
一是保障失業者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的原則。二是待遇水平必須低于原工資水平的原則。三是權利和義務相結合的原則。2、計算方法
工資比例法----與失業者失業前的工資水平相聯系。均等法-----對所有符合條件的失業者支付同等水平的失業保險金?;旌现?----是工資比例法與均等法的結合。
第六章失業保險(四)給付期失業保險給付期包括給付等待期和最長給付期。(1)等待期,指失業后不是立即給付失業保險津貼,而必須等待一個時期。這樣,既有利于保險金的管理。又有利于防止保險金的冒領。(2)最長給付期,即給付失業保險待遇的最長期限。國際勞工組織規定:一年不超過156個工作日----最長、不低于78個工作日----最短。(五)基金籌集方式(1)政府+企業+個人三方共同承擔。即三三原則。雇主繳納失業保險費、雇員繳納失業保險費和政府財政補貼。如德國、加拿大、日本等。(2)企業+個人雙方共同承擔。如法國、希臘等。(3)政府+企業雙方共同承擔。如意大利、美國(除三個州外)、冰島等(4)企業一方承擔。印尼、阿根廷等。(5)政府承擔。澳大利亞、新西蘭、匈牙利等。(6)個人負擔。前南斯拉夫。第六章失業保險第二節國外失業保險制度
一、德國式的“失業保險+失業救濟”的“銜接型”
失業者根據其工作期限長確定短領取期限(分別為6個月和最多32個月)。如果失業者在規定的失業保險給付期間仍未找到工作的改發失業救濟金。二、美國式的“失業保險+企業補充失業津貼”的“補充型”為了不使失業者及其家庭在失業后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美國實行“企業補充失業津貼”(1955年,美國福特汽車公司率先實施)。三、加拿大式的“失業保險+特殊失業補助”的“援助型”加拿大被聯合國定為世界上最易居住的國家。其社會福利發達。失業保障領域也明顯。即在普遍實行失業保險的同時,對失業者中一些有特殊困難的弱者,還給予社會的援助,這就是特殊失業補助。第六章失業保險第二節國外失業保險制度
國外失業保險制度的經驗:第一,復式保障結構。第二,給付條件。第三,給付標準。第四,就業為導向。第六章失業保險第三節中國失業保險制度
一、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1986年7月,國務院頒布《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標志著中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的開始。由于當時對于社會主義社會是否存在失業,在理論上有較大的爭議,所以,《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中回避了“失業”概念,而是用“待業”一詞來表述。
1993年4月,國務院重新發布《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取代了1986年的《規定》。該《規定》仍然局限于國有企業并繼續采用待業保險的名稱。
1999年1月,國務院頒布《失業保險條例》,這標志著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進一步走向成熟和完善。首先,我國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有所擴充。其次,失業保險基金來源實現了由企業保障向社會保障的轉變。再次,失業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模式,逐步建立了管理、監督機制。最后,加入了責任追究及處罰力度。第六章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條例》在失業保險覆蓋面、資金籌集、享受的資格條件等方面有很大的修正,主要表現如下:(1)將“待業保險”改稱為“失業保險”,與國際接軌。表明我國接受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失業和就業并存是經濟規律所決定的事實。(2)失業保險覆蓋面擴大,擴大至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3)調整了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和計發方法。等。第六章失業保險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1、失業保險的范圍
包括所有的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的職工。其中,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2、失業保險的資金來源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三)財政補貼;(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企事業單位職工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工資總額是單位在一定時期內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工資總額的組成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案例分析-------第六章失業保險相關案例:關于“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企業是否少交了“我”的失業保險?
[案例]在一次社會保險執法大檢查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某公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與其工資總額存在很大的差距。勞動保障部門詢問其原因,企業解釋說,該企業是按支付給本企業所招用的城鎮職工的工資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中未包括支付給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勞動保障部門指出了該企業的錯誤,并作出了責令其補繳應繳而未繳的失業保險費的決定。
第六章失業保險[評析]這是一起錯誤理解《失業保險條例》的案例。
《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睂べY總額的正確理解,工資總額是單位在一定時期內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工資總額的組成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這一規定,企業支付給本企業各類職工的工資都應納入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繳費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是勞動成本的一部分,如果企業支付給本單位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也不納入單位的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實際上就可以減少一塊勞動成本,對城鎮勞動者的就業造成壓力,甚至加大城鎮勞動者就業難的問題。第六章失業保險3、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案例鏈接
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同時具備三個條件者才有申請資格。-----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4、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
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市、直轄市政府確定。各地普遍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確定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比例,一般在70%-85%之間。第六章失業保險關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1)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況
【案例二】:李某1980年5月在國有企業參加工作,單位一直為其繳納了失業保險金。2003年9月企業改制,轉變為民營股份制公司,他領了改制單位的經濟補償后繼續在新企業上班。新企業從2003年10月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繼續繳納失業保險金。新的用工單位繼續為其繳納失業保險金2年多后,本人主動辭職而失業。李某是否可以享受國有企業改制時的失業保險待遇?如果他沒有領取改制單位的經濟補償,而將此經濟補償作為融資(或集資,或參股)提留在新企業該怎么處理。第六章失業保險筆者認為,李某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理由:
國有企業改制時,李某領取經濟補償后繼續在新企業上班,沒有失業,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雖然李某與新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失業,但他是主動辭職,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但李某的失業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應保留。他再就業后,與以后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后可將以前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本次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失業保險待遇。至于經濟補償金是領取了,還是融資在新企業,這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沒有直接關系。經濟補償金融資在新企業按經濟關系處理,與勞動關系無關。
第六章失業保險2)長期曠工被除名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情況【案例四】:孫某,某機械加工企業職工,經常請長假或長期曠工。單位多次要求其正常上班,但他始終置之不理。無奈之下,單位對他出具了因長期離職而予以除名處理的書面通知。孫某持除名通知等相關手續,要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認為,孫某屬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不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孫某認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向該經辦機構的主管機關申請社會保險行政復議。他的理由是,《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第三款明確:被用工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同時他也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其他兩個條件。因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必須發給他失業保險金。第六章失業保險筆者認為,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勞動者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也就是說勞動者主觀上并不愿意中斷就業,事實上被迫中斷了就業。
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勞動者不愿意從事現有工作而中斷就業。一般有兩種表現:一種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要求;另一種是勞動者采取消極怠工辦法(如長期曠工、長期離職、自動離職等),迫使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在這個時候用工單位也處于被動地位),也就是說勞動者主觀上意愿中斷現有的工作,并且事實上也達到了這一目的,只是在形式上沒有主動提出辭職要求而已。------孫某肯定懂得長期曠工和長期離職的后果的,單位通知他正常上班,但他仍然我行我素,因為消極怠工和曠工對他有益無損,單位奈何不了他。表面上看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但事實上這是由于孫某長期曠工和離職導致的。孫某拒不接受單位的勸告,長期曠工和離職的行為顯然是屬于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所以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
第六章失業保險3)“退工人員”不一定能夠領到失業保險金
【案例五】:錢某原是某企業職工,早在1999年3月就與企業終止了勞動關系,但一直沒有進行失業登記。今年7月份他來到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無條件地一次性發給失業保險金,其理由是原所在單位和個人曾正常繳納失業保險金,既然已與原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就應該無條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筆者認為,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缺一不可:一是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即非本人主動放棄就業機會的);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職工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成為退工人員。退工人員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就業轉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審核。而本文開頭提及的錢某,雖然與原企業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但沒有及時進行失業登記,與原企業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的就業情況不得而知,所以目前只能在進行失業登記后,接受資格認證,符合條件的,從當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六章失業保險5、失業保險金的給府期限
最長為24個月、最短為12個月。其中累計交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給付期最長12個月;滿5年不足10年的,給付期最長18個月;10年以上的給付期最長24個月;對連續工作滿1年的農民合同工,據其工作時間長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費。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的確定原則:
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比如,《失業保險條例》發布前,一個職工連續工作20年,這20年工齡就視為繳費時間,可以與《失業保險條例》發布后繳費的2年合并計算為22年;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第六章失業保險6、失業保險金的支付項目。
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補貼;國務院規定或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7、失業保險待遇的停止發放。
------案例鏈接
失業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失業保險機構將停止發給其失業保險金及其他費用:重新就業的;應征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教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介紹的工作;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8、失業保險的管理。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第六章失業保險案例:關于“失業保險待遇的停止發放”已經就業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案例:張某于2006年6月失業,在社會包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2006年10月,張某重新就業,但企業未給張某交納社會保險費。2007年7月張某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企業為給其本人交納社會保險費。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立案后經檢查,發現張某一直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張某應該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告知相關部門和張某本人,退還2006年10月以后的事業保險金后,單位為其辦理保險手續,補繳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失業保險
分析: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醫療養老保險待遇的;(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的上述規定,張某屬于重新就業人員,應該停發失業保險金,企業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并交納社會保險費。第六章失業保險案例討論: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如何計算失業保險金
案例:吳某1986年5月參加工作,單位依法為其繳納了失業保險費。2003年9月,因企業改制吳某失業,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2003年10月他開始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2004年9月,吳某被某單位招聘,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停發了其剩余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新的用工單位繼續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2年多后,本人因故辭職,再次失業,并要求享受失業保險金。吳某應如何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第六章失業保險意見:觀點一:吳某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理由:《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繳費滿1年”“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吳某在單位因故辭職,顯然不屬于“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其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不能夠領取失業保險金。點評:單純從“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角度,吳某第二次中斷就業難以享受失業保險金。但關鍵是2003年9月吳某失業尚未領取的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能否繼續享受。第六章失業保險觀點二:吳某應繼續領取超過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理由:《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8號第四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包括: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吳某重新就業后,其因故辭職,屬于“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妒I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币虼藚悄车睦U費時間重新計算,確定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后與前次失業應領未領的12個月合并計算,確定其實際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時間。具體領取數額應根據當地的相關規定確定。點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因勞動者辭職導致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同的。在非因用人單位違法而導致的勞動者辭職情形下,屬于“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勞動者不能享受失業保險金,其重新就業后繳費年限不能計算失業保險金。第六章失業保險觀點三:吳某能否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視其辭職的原因而定。理由: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吳某因故辭職,如果不是因為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辭職,就不屬于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行為,因辭職或者自動離職等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反之,吳某再次失業則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吳某可以領取前次應領取而未領取的12個月加上再次失業后而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月數之和。再次失業后領取失業金的月數根據當地政府的規定而定。點評:對吳某辭職原因作了進一步分析,更為客觀和準確。但在確定吳某系“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時,能否繼續享受此前剩余的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未作進一步分析。第六章失業保險觀點四:吳某可以繼續申領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12個月失業保險金。
理由:吳某第二次失業是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故第二次的繳費年限不可以核發失業保險金,但繳費年限應予以保留,待其再次就業后再次失業重新計算。吳某第二次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并不影響申領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因為前次失業是因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只要本人處于失業狀態,就可以繼續申領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六章失業保險點評:這樣處理更為得當?!妒I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吳某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其此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零”,與前次應領取的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合并計算仍為12個月失業保險金。從另一角度來說,如果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時領取不到失業保險金(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時),會挫傷失業人員的就業積極性,或者導致其隱瞞重新就業的事實,不利于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險等工作的進展,對失業人員也不盡公平。當然,從規定的明晰性角度來說,此種情形需要進一步予以明確?!妒I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但對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此次失業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金,能否繼續申領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沒有明確規定。希望有關部門對此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第六章失業保險三、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適應性(一)制度模式與時代發展相適應(二)制度功能與轉型期我國社會政治形勢相適應(三)低水平的保障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四、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一)對建立社會失業保險制度的緊迫性、重要性認識嚴重不足(二)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的保障能力不足(三)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在促進失業者再就業方面的功能較弱(四)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的制度缺陷五、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完善(一)增強失業保險意識(二)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三)以就業為導向(四)失業保險制度的制度改進第六章失業保險大學畢業生就業形勢分析第六章失業保險現在就業形勢2012第六章失業保險人山人海的招聘會現場第六章失業保險鄭州08年最后一場招聘會場面火爆幾度失控
別擠了,再擠就擠趴下了第六章失業保險當前的就業形勢1.“精英化”和“大眾化”我國高校從1999年開始擴招。請看一組數據:時間本專科招生量研究生招生量1999年157萬9.22萬2000年222萬12.85萬2001年268萬16.52萬………………2009年640萬51萬2010年657萬53萬第六章失業保險2.“供給”與“需求”近幾年全國高校畢業生人數統計:時間高校畢業生人數2001年115萬2002年145萬2003年212萬…………2009年611萬2010年630萬2011年660萬第六章失業保險歷年大學畢業生總數、未就業畢業生總數(見下表)年度畢業生總數(萬人)累計未就業畢業生總數(萬人)03—11畢業生總數(萬人)2003212704200多萬200428015020053383002006413410200749552020085597302009611940201063011152011660----第六章失業保險從今后幾年大學畢業生數量發展趨勢和國際金融危機演變趨勢看2012屆大學畢業生就業形勢:——從畢業大學生數量上看,2012年全國大學畢業生數量估計會達到680萬人,今后幾年涌入就業市場的大學畢業生將“有增無減”?!獜氖澜缃洕C演變規律看,其周期一般為3—5年,今年、明年就業崗位將“不會出現明顯增加”。在2007年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會議上,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張小建曾形容:2006年為全國大學生“就業的寒流”;2007年為大學生“就業的冬天”;2008年無疑是大學生“就業的雪災”。那么,今后幾年大學畢業生就業又用什么來形容呢?是地震,還是海嘯?第六章失業保險大學畢業生就業對策第六章失業保險擺正就業心態,合理安排求職時間和節奏。校園招聘高峰為每年9—12月。不同行業背景的用人單位招聘習慣、不同類別的就業項目開始時間均有不同,要善于把握住求職的“黃金時期”。擺正就業心態,調整就業期望值,既不要急于簽約,也不要錯失良機。大學畢業生就業的對策第六章失業保險校園招聘會獲得OFFER成功率時間節點30%60%80%12月、3月4、5、6月10、11月9月10%易難大學畢業生就業難的對策大學畢業生就業的對策第六章失業保險求職黃金期9月—11月11月—12月校園招聘會高峰時期國家公務員開始報名研究生考試報名開始國家公務員考試開始部分省市級的公務員報名并開考各省市各級事業單位招聘考試各個行業大型專場招聘會求職事項第六章失業保險求職關鍵期3月4月5月—7月各類招聘、補錄開始研究生面試公務員面試志愿西部、“三支一扶”、“村官”招募報名、考試簽訂三方協議辦理離校手續次年1月2月大多企業基本暫停招聘工作高校研究生招生考試國家公務員考試成績公布求職事項第六章失業保險2、優先選擇抗風險性強的行業和單位。
不要一味追求地域和一時的待遇,以免出現剛就業即失業的尷尬局面。3、充分了解學校、學院就業指導中心和學部各種就業服務資源,以及家人、朋友、校友及老師等各類社會資源,拓寬就業渠道,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應聘機會。大學畢業生就業的對策第六章失業保險4、提早做好考研和求職的規劃。考研是必要的,但不贊成做“考研專業戶”。考研和就業在時間上并不完全沖突。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準確定位,把考研納入人生規劃。大學畢業生就業難的對策第六章失業保險大學畢業生就業難的對策
5、開展技能培訓,使大學生快速融入到工作崗位中
針對就業崗位的需要,學校在即將畢業的一年應開展應急性的培訓或實訓,使學生在就業前就能成為某些崗位的“熟手”。
第六章失業保險國家就業政策第六章失業保險獎勵對象:1、應屆統招統分畢業生,無違約記錄;2、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肅、寧夏、內蒙古、四川、云南、陜西、廣西、貴州等西部地區就業的畢業生;3、參加省選調生、“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三支一扶”計劃、“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等國家及地方基層項目的畢業生;
經個人自愿申報,學部評議推薦,學院集中審核后認定通過,予以表彰和獎勵。關于引導和鼓勵畢業生到西部、基層的表彰獎勵辦法第六章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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