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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ord版本,下載可自由編輯廠車輛管理制度15篇【第1篇】危急化學品運送車輛入廠平安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對危急化學品運送車輛的平安管理,確保生產裝置的平安穩定運行,維持良好的廠內外交通平安與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危急化學品平安管理條例》等法律、規矩,并結合公司實際狀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全部進出內蒙古匯能煤化工有限公司生產區域,從事危急化學品運送車輛的平安管理。
3工作程序及職責
3.1物資營銷部
負責審核購買危急化學品單位的相關資質。負責提前一天將購貨單位名稱、經營/運送許可證號等必備資料精確?????傳遞給相關車間的綜合管理員。
3.2綜合管理辦公室
3.2.1負責對全部進入公司生產區域內的危急化學品運送車輛舉行平安檢查和記下,確保其安裝有合格的阻火器,且處于投用狀態,并嚴格根據附表的內容具體記下相關信息;同時嚴格要求其根據附表中的指定路線行駛。
3.3.2負責嚴格控制生產區域內lng運送車不超過8輛,并確保廠區東門外道路的行車暢通和平安,嚴禁任何車輛在東門外道路上停歇。
3.3危急化學品充裝車間
負責在充裝作業前對危急化學品運送車輛舉行平安檢查,嚴格根據附表中要求的內容逐項檢查和確認車輛的平安情況。在確認無誤后方可舉行充裝作業。充裝檢查表由車間存檔備查。
4裝卸車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頭施行。
【第2篇】修理車輛進出廠記下管理制度
1、車輛進廠送修時,客戶應描述故障現象,提供修理記錄和行駛證等有關資料。
2、業務接待人員應仔細聽取客戶關于使用車況的陳述及要求,提醒客戶妥當保管貴重物品,檢視車輛外觀、內飾、儀表和座椅狀況,記錄隨車物品和相關數據,交由質量檢驗人員舉行進廠檢驗并確認修理項目,接待人員負責填寫進廠交接單并經車主簽字。
3、汽車修理竣工出廠時,價格結算人員按照修理工時和所用材料,向車輛托修方提供具有工時和材料費清單的費用結算憑證等單據。
4、車主確認隨車物品,驗收、提取車輛。
5、資料管理員建立修理車輛檔案。
6、接待人員舉行客戶愜意度回訪。
【第3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分公司)特種設備的管理,規范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使用與維護,防止和削減設備故的發生,保障人和財產平安,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律和集團公司《設備管理方法(試行)》、股份公司《設備管理方法(試行)》(以下簡稱《設備管理方法(試行)》),制訂本制度。
其次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煉化、銷售企業、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涉及范圍只包括所屬企業裝備運行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
第四條
各企業應明確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主管部門,并依據國家、地方政府的相關法律和本制度,結合企業的實際狀況,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職責、共同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制度依據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設備平安監察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頒布的13號令《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平安監察規定》、國質檢鍋〔2023〕31號《特種設備名目》以及《特種設備注冊記下與使用管理規章》等規矩、文藝件有關規定,并結合企業環境和配套設備的特點制點。
其次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企業主管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規矩、條例,并制定本企業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二)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車輛的修理、改造、更新、檢驗、報廢等方案的審定、技術審查和組織驗收工作。
(三)參加新購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創造、安裝單位資質的審曬。
(四)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車輛臺賬的建立、使用注冊記下和使用許可取證等工作。
(五)負責組織或參加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六)幫助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人員上崗培訓工作,負責對使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單位操作人員資歷的監督檢查。
(七)負責對電梯、起重機機械地、廠(場)內機動車輛修理單位資質和修理人員上崗資歷的監督制檢查。
第七條
企業使用單位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執行國家、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政策、規矩、條例,以及本企業制定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管理制度。
(二)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技術檔案。
(三)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護、保養、更新、改造、檢驗、報廢方案的申報,以及項的實施、檢查和驗收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車輛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的制定并監督執行。
(五)協作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
(六)負責對操作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外單位人員上網資歷的審查和使用監督。
(七)參加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
第三章
相關定義
第八條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通過治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治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舉行升降或者平行運輸地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九條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分量大于或者等于0.5t和升降機;額定起分量大于或者等于1tm且提高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工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第十條
廠(場)內機動車是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注冊掛牌的;只限于在企業廠(場)區內行駛的車輛(如:叉車、電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車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第十一條
大修是指需要利用拆卸或者更換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干完成的維修業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舉行整體維修的業務,但大修后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更,符合原設計要求。
第十二條
改造是指轉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提升原設計性能)為目的作業。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采取平安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電梯和廠(場)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2年。使用單位按時申報檢驗方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后編制檢驗方案,會同省、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發覺有異樣狀況時,必需準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
第十四條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必需在顯然部位貼有平安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禁使用。
第十五條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內,必需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取得平安檢驗合格標志并辦理注冊記下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安裝、修理保養和改造單必需具備相應的資質(單位待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從業許可證,從事其認可項目的業務,并且對施工質量和安技術性能負責)。
第十七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人員(指舉行安裝、修理、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需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務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分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歷證,方可從事相應工作。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該按規定審驗,普通每兩年復審一次。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到六個月以上的人員,應該重新舉行實際操作資歷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位必需持施工計劃等相關資料告訴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構。
第十九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必需按照國家有關規矩和標準的要求,對設備的質和平安技術性能舉行自檢出具自檢報告,由產權單位簽字認可后,施工單位可向特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后交付產權單位。
其次十條
安裝、大修、改造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必需在20天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產權單位。
其次十一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更產權時,原產權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文件、檢驗報告、平安使用許可等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產權單位,并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其次十二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因發生設備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舉行全面檢查并利用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檢驗。
其次十三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存在嚴峻事故隱患,且無改造、修理價值,應準時申請予以報廢,按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報廢手續,并到原注冊記下的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其次十四條
在防爆區域使用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符合防爆平安技術要求,并有顯防爆標志。
其次十五條
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不合格的設備,在沒有徹底消退設備缺陷前,禁止使用。
其次十六條
長久停用或到期末檢的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以書面報告準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停記下手續,并落實相應的平安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需申請平安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其次十七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建立平安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文件、創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書、使用維護說明等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使用情況記錄。
(四)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及其它附件、平安庇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修理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五章
附
則
其次十八條
各企業按照本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其次十九條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產經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第4篇】廠內機動車輛交通平安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交通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平安管理,預防車輛損害和交通事故。
2適用范圍
公司各部門全部交通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
3管理職能
3.1公司平安生產委員會是公司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車輛通行平安舉行監
督管理。
3.2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交通平安管理工作。
3.3營銷公司商務支持部門負責營銷公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機動車輛的平安管理工作。
3.4設備保障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的平安管理。
4內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平安管理
4.1.1
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閱歷,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取后,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
4.1.2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聽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征部門的管理。
4.1.3駕駛員必需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與平安學習。
4.1.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沛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4.1.5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制動系統以及輪胎等舉行例行平安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系,準時反饋行車平安狀況,碰到突發大事準時報告。
4.1.7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需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記下,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4.1.8車輛情況、各項平安技術性能必需保持完好。并按規定舉行年檢,合格后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4.1.9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需綁扎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4.1.10運送“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急化學品時,必需辦理準運證,實行平安措施,懸掛顯然標記,須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4.1.11車輛在工地和廠區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要求行駛。
4.1.12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任意停放。
4.1.13車輛修復后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4.1.14車輛管理部門應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舉行一次平安學習,并定期對車輛舉行平安檢查。
4.1.15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記下,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調度車輛,合理支配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支配。
4.2廠內交通平安管理
4.2.1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特地培訓且考核、考試合格,領取廠內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4.2.2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需遵守下列規定:
作業時應攜帶特種作業資歷證,必需戴好平安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設備。
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叉車作業不得載人。
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煙、嚼檳榔、攀談或舉行其它有礙平安的活動。
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平安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光超過6個月,但未滿1年的,需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定重新復試。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與考核。
4.2.3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設備有關規定舉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4.2.4廠內機動車在工、庫房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在廠區內行駛時不得超過8公里/小時。
4.2.5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平安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修理使用及事故記錄;
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平安教導培訓。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平安事故后應按規定立刻報告本部門領導和安委會辦公室,庇護好現場,樂觀救護傷員,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4.3.2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平安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委會辦公室按未遂事故舉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舉行調查處理。
4.3.3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準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并準時報告安委會辦公室。
4.3.4普通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舉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序。事故結案后,事故單位應準時向安委會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理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安委會辦公室、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舉行處理。
4.3.5發生機動車輛事故后,必需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緣由、分清責任,提出處理看法,落實平安防范措施。
4.4平安嘉獎
4.4.1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突出,年度內未發生大小事故,且無嚴峻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舉行嘉獎:
平安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賦予2000元的嘉獎;
平安行車達到5萬公里以上,不足10萬公里的,賦予1000元的嘉獎;
平安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嘉獎;
4.4.2交通車輛平安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平安總結評選中被評為交通平安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賦予2000元的嘉獎。
4.5違章處罰
4.5.1
駕駛員在駕車時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4.5.2未按規定或限速標志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4.5.3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4.5.4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4.5.5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支配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光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準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4.5.6駕駛員酒后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后,罰款5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4.5.7車輛管理部門未按規定每周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舉行平安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
4.6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4.6.1駕駛員負所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擔當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并罰款500元。
4.6.2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擔當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并罰款400元。
4.6.3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擔當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并罰款300元。
4.6.4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擔當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并罰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并解除勞動合同。
4.6.6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交通責任事故,造成累計保險公司理賠之外經濟損失達1萬元以上的專職駕駛員,取消駕駛資歷和解除勞動合同。
【第5篇】選煤廠貨場進出廠車輛管理制度
選煤廠貨場進出廠車輛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貨場車輛管理工作,確保煤炭產品質量,計量精確?????,貨場平安和產品銷售工作有序舉行,使廣闊客戶準時順當運營,營造良好窗口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全部裝煤車輛,必需在地磅房外排隊,首次放行五輛,以后每外出三輛再放行三輛。按序排隊的車輛必需持有銷售開具的銷售單,銷售單上必需注明車號、煤種、裝煤挨次編號及現金與非現金。
2.全部裝精煤的車輛,必需做到其車底、箱板必需清理達標。
3.大箱清理整潔的車輛必需依序進入精煤貨場對位裝車,現場煤道員再次檢查車輛清潔方可舉行裝車作業。
4.貨場煤道員發覺經檢驗車廂清潔不達標的車輛,必需勒令其出廠清凈大箱,不聽從指令并占道影響裝車者,經領導查實罰款200元。
5.全部進出廠車輛必需平車并加蓋篷布,篷布必需籠罩囫圇箱體,并用皮條固定后方可進出廠。
6.全部車輛裝車完畢后必需準時經磅房過衡出礦,無故停歇20分鐘以上者,每車罰款200元。
7.全部進入貨場的車主、司機,其礦泉水瓶、便利面盒子、煙頭煙盒、廢紙削等雜物不得亂放亂扔,否則罰款200元。
8.全部進入貨場的待裝車業主,必需愛惜本廠生產或生活設施,撞壞設施照價賠償。
9、全部進入貨場的拉原煤車輛必需服從煤道員指揮,如有不服從指揮、無故亂卸的一經核實罰款200元。
10、全部進入廠區卸煤的車輛必需卸凈,如有發覺沒有卸凈的狀況發生,一經核實對其車輛罰款200元。
11、貨場嚴禁閑雜人員逗留或閑雜車輛通行。
12、嚴禁任何人員在貨場內聚眾鬧事,打罵工作人員等行為的發生,違者移交守衛科處理,情節嚴峻者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13、進入貨場車輛,必需聽從貨場管理員的統一管理,對亂停亂放等阻塞場內交通者,處以100――200元罰款外。
14、任何車輛嚴禁壓磅、堵磅、堵道、占道等行為,若發生壓磅、堵磅、占道、堵道者,影響正常生產,除賠償影響生產損失外,并罰款200元
15、嚴禁車輛不過皮,先裝煤或調換品種等行為,違者處以200――500元罰款。
16、杜肯定車號不固定和不正規的車輛裝車。
17、嚴禁小車過皮,大車裝煤,杜絕給多油箱和多水箱車輛裝煤,杜絕一車多號和一號多車進出貨場,違者處以200――500元罰款。
18、任何單位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空車過皮重車過磅時插隊,若不聽從管理,無理取鬧,影響貨場秩序和形象者,處以200元罰款。
19、因插隊造成撞車,必需無條件讓開車輛通道,對不聽從管理者,處以200元罰款。
20、發覺偷煤車輛或跑車,從重從嚴處罰,賠償產品價格或差價外,處以所裝總金額五倍的罰款。嚴峻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1、本制度罰款項目均在檢斤單上注明。于年11月21日起執行
__鹿山北興選煤股份有限公司
年11月19日
【第6篇】電梯起重機械、(場內)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設備的管理,規范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的使用與維護,防止和削減設備故的發生,保障人和財產平安,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律和集團公司《設備管理方法》、股份公司《設備管理方法》》),制訂本制度。
其次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煉化、銷售企業、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涉及范圍只包括所屬企業裝備運行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
第四條各企業應明確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的主管部門,并依據國家、地方政府的相關法律和本制度,結合企業的實際狀況,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職責、共同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制度依據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設備平安監察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頒布的13號令《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平安監察規定》、國質檢鍋〔2023〕31號《特種設備名目》以及《特種設備注冊記下與使用管理規章》等規矩、文藝件有關規定,并結合企業環境和配套設備的特點制點。
其次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企業主管部門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規矩、條例,并制定本企業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車輛的修理、改造、更新、檢驗、報廢等方案的審定、技術審查和組織驗收工作。
參加新購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創造、安裝單位資質的審曬。
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車輛臺賬的建立、使用注冊記下和使用許可取證等工作。
負責組織或參加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幫助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作業人員上崗培訓工作,負責對使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的單位操作人員資歷的監督檢查。
負責對電梯、起重機機械地、廠內機動車輛修理單位資質和修理人員上崗資歷的監督制檢查。
第七條企業使用單位職責:
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執行國家、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政策、規矩、條例,以及本企業制定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
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檔案。
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維護、保養、更新、改造、檢驗、報廢方案的申報,以及項的實施、檢查和驗收工作。
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車輛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的制定并監督執行。
協作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
負責對操作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的外單位人員上網資歷的審查和使用監督。
參加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
第三章相關定義
第八條電梯是指動力驅動,通過治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治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舉行升降或者平行運輸地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九條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分量大于或者等于0.5t和升降機;額定起分量大于或者等于1tm且提高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工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第十條廠內機動車是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注冊掛牌的;只限于在企業廠區內行駛的車輛。
第十一條大修是指需要利用拆卸或者更換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干完成的維修業務,亦包括對機構或者控制系統舉行整體維修的業務,但大修后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更,符合原設計要求。
第十二條改造是指轉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構、機構或控制系統,致使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為目的作業。
第四章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采取平安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電梯和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2年。使用單位按時申報檢驗方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后編制檢驗方案,會同省、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發覺有異樣狀況時,必需準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
第十四條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必需在顯然部位貼有平安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禁使用。
第十五條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內,必需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取得平安檢驗合格標志并辦理注冊記下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的安裝、修理保養和改造單必需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七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作業人員必需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務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分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歷證,方可從事相應工作。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該按規定審驗,普通每兩年復審一次。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到六個月以上的人員,應該重新舉行實際操作資歷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位必需持施工計劃等相關資料告訴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構。
第十九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必需按照國家有關規矩和標準的要求,對設備的質和平安技術性能舉行自檢出具自檢報告,由產權單位簽字認可后,施工單位可向特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后交付產權單位。
其次十條安裝、大修、改造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必需在20天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產權單位。
其次十一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更產權時,原產權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文件、檢驗報告、平安使用許可等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產權單位,并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其次十二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因發生設備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舉行全面檢查并利用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檢驗。
其次十三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存在嚴峻事故隱患,且無改造、修理價值,應準時申請予以報廢,按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報廢手續,并到原注冊記下的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其次十四條在防爆區域使用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應符合防爆平安技術要求,并有顯防爆標志。
其次十五條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不合格的設備,在沒有徹底消退設備缺陷前,禁止使用。
其次十六條長久停用或到期末檢的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以書面報告準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停記下手續,并落實相應的平安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需申請平安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其次十七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應建立平安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的設計文件、創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書、使用維護說明等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的日常使用情況記錄。
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及其它附件、平安庇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修理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五章附則
其次十八條各企業按照本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其次十九條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產經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第7篇】廠內車輛交通平安管理制度
1、目的和要求
市管機動車輛和廠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應自覺遵守“交通規矩”、為保障機械公司機動車輛的交通運送平安、防止和削減車輛損害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管理細則。
2、
管理部門職責
2.1
綜合管理部:
2.1.1是公司市管機動車輛交通平安的主管部門;
2.1.2負責市管機動車駕駛員的定期復訓、日常班組學習以及車輛年檢審證、車況、車貌、平安駕駛的監督檢查工作;
2.1.3負責公司市管機動車輛的
2.2
技術質安部:
2.2.1負責廠內機動車輛交通行駛平安,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定崗培訓取證復證工作;
2.2.2負責方案和組織每年度的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工作,各部門按方案舉行實施;
2.3
生產運行部:
2.3.1負責車輛的購置、變更、報廢及廠內機動車輛修理工作,建立車輛修理檔案臺帳,保持機動車輛完好行駛;
2.4
各部門按公司規定負責本部門車輛交通平安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對機動車輛的平安要求
3.1
廠內機動車輛(限在廠內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如鏟車、電瓶車等)必需取得車輛號牌、方可行使;
3.2
車輛號牌必需按指定位置安裝并保持清楚;
3.3
廠內機動車輛按規定的時光接受定期檢驗;季度檢查由技術質安部舉行;月度和日常檢查由使用部門舉行;
3.4
各類機動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必需保持齊全有效,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應停車修復后才干繼續行駛;
3.5
機動車輛所在部門要建立車輛保養制度,采取三級保養制度、定期舉行小修、中修、大修;
3.6
嚴禁非防爆車輛進入防爆區域;
4、
車輛裝載的平安要求
4.1
車輛裝載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分量;
4.2
車輛裝載物件的高度、長度和寬度限制,交通管理的規定執行;
4.3
裝載不行解體的物體、滾動貨物超過規定時或在惡劣環境、氣候條件下舉行特別裝卸作業的,必需經所在區域交通平安管理部門批準,指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路線、時光和要求行駛,并制訂和落實有關平安措施;
4.4
裝載的物件應均衡堆放、捆扎牢固,車輛側板和后欄板應關好、栓牢。物體長度超過后欄板時,不得遮擋號牌、轉向燈、尾燈和制動燈;
4.5
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貨物時,不得散落或滴漏在車外,防止散落飛揚及損壞路面;
4.6
鏟車、電瓶車等在鏟運物件時,鏟件上升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三分之二,在鏟運時鏟件離地面高度不得超過0.5m;
5、
機動車輛行駛的平安要求
5.1
車輛進入廠區應自覺遵守交通標志、標線的規定,在廠區大門、路口、轉彎處的限速為5公里/小時,廠內道路直行限速為20公里/小時;
5.2
車輛在下速地點、路段時執行下列限速規定:
限速地點、路段及環境狀況最高行駛速度(公里/小時)裝卸作業區、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設有警告標志或轉彎、調頭時、貨運車輛載運易燃易爆等化學危急品時15結冰、積雪、積水的道路,惡劣天氣10進入廠房、倉庫大門、停車場、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急地段、生產現場、倒車5
5.3
同向行駛的機動車輛,前、后車之間應按照車輛行駛速度、路面和藹候狀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5.4
機動車倒車時,駕駛員須先察看周圍狀況,確認平安后才干倒車。在裝卸區、貨物堆場、廠房、窄路等處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的同側舉行指揮;
5.5
廠區內不得任意停車、停車應停在指定地點或道路有效面積以外不防礙交通的地點,不得逆向停車;
5.6
駕駛員離車時,應拉緊手閘、切斷電路、帶走車鑰匙、鎖好車門。
6、
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要求
6.1
廠內車輛駕駛員,必需取得相應管理部門核發的廠內駕駛證方可駕駛車輛;
6.2
廠內車輛除了在崗專、兼職駕駛員之外,其他人員嚴禁駕駛,不得擅自將“駕駛證”、“行駛證”或“操作證“借給他人使用;違背規定而發生事故的,由本人擔當平安責任和經濟責任,并追查該部門平安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6.3
不得駕駛與執照(操作證)不相符的車輛;
6.4
廠內車輛進出廠門應主動停車接受檢查;
6.5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車輛平安操作規程,出車前應對車況作檢查,不得駕駛平安設施不完好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6.6
駕駛室內不得超載座人,無駕駛室的各類廠內機動車不得隨車帶人;
6.7
嚴禁酒后駕駛車輛,不得在行駛時吸煙、飲食、攀談或做其它有礙平安行車的活動;
6.8
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行車平安時不得駕駛車輛;
6.9
廠內車駕駛員應參與車輛交通平安部門組織的平安學習,不得無故缺席;
7、
違章處罰
7.1
廠內車輛在廠內行駛違章時,按氯堿公司交通平安辦公室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7.2
廠內機動車輛交通事故按氯堿公司交通平安辦公室發布的有關規定和制度處理。
2023-8
【第8篇】危化品運送車輛出廠前的平安核準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據:按照《平安生產法》、《化學危急物品平安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規矩、制度和標準,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狀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化品運送車輛在出廠前舉行的平安核準。
三、核準范圍:全部從本公司選購危化品的運送車輛出廠前都必需舉行平安核準。
四、核準內容;
全部從本公司選購危化品的運送車輛出廠前,發貨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必需舉行以下核準步驟,并將核準狀況記錄在專用臺帳上,存檔以備核查。
1.對充裝分量舉行復核,誤差在規定范圍內;
2.對運送車輛的系固狀況舉行檢查,確保封繩、固定件和有關系固部件平安牢靠;
3.檢查運送車輛配備的化學品警示燈具、標志是否齊全好用;
五、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車輛,供銷人員嚴禁該車輛駛離本單位。對發覺的問題舉行就地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應對購貨單位的車輛舉行卸貨處理,并記錄在檔。
【第9篇】廠內機動車輛平安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對內機動車輛的平安管理,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平安管理規則制度,并仔細執行,以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平安運行。管理規則制度包括維護保養、平安檢查、檔案管理等。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平安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維修和自檢記錄;平安技術檢驗報告;車輛事故記錄。
【第10篇】焦化廠運送車輛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對運送車輛的平安管理,達到有序裝卸、平安生產、預防事故和治理隱患的目的,合理調配車輛,同時降低車輛運行過程中擔心全因素,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焦化廠內的全部從事運送的車輛及相關車間。
3責任部門
車輛所屬單位、焦化廠。
4職責
4.1車輛所屬單位
4.1.1乙方在工作期間必需聽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遵守國家法律、規矩和各項相關管理制度;
4.1.2負責對倒運物品裝車量舉行控制,對倒運沿途中撒落的物品舉行清理。有問題時向廠調度室反應。
4.1.3負責司機日常的平安培訓與管理,確保司機持證上崗。
4.1.4工作中因乙方緣由導致甲方生產管理人員發生的平安事故及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所有擔當。
4.1.5運送車輛必需按工作內容在指定作業區或路線行駛。
4.1.6遵守公司內及現場的全部平安生產管理規定。
4.2相關車間/科室
4.2.1相關車間/科室對進入裝卸現場的運送車輛舉行監督管理,發覺有不符合管理制度的車輛進入裝卸現場,否決為該車輛裝卸物品,并通知生產平安科處理。
4.2.2負責按司機要求舉行裝車,杜絕行駛途中物品撒落,監督檢查運送途中是否有撒落現象。
4.2.3負責對所轄區域的平安警示舉行標識。
4.3生產平安科
4.3.1負責對車輛的綜合調配,平?生產。
4.3.2生產平安科不定期對運送車輛舉行抽查,發覺有不符合規定的車輛進入相關區域,按本管理制度對相關部門舉行考核。
5考核
5.1因車輛不足造成甲方停產或減產的,視情節考核乙方5000—50000元/次。
5.2上錯料或上錯倉造成混料時,視情節考核乙方1000元/次以上,相關車間5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處理。
5.3乙方不聽從甲方指揮的,當日作業量不予統計,同時視情節考核100--1000元/次;情節嚴峻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作協議。
5.4乙方車輛在作業區作業時,造成對我廠設施的損壞全額賠償,影響到生產環節的,按影響造成的損失擔當經濟責任。
5.5運送途中撒料未準時發覺并清理的,舉行逐級考核,考核如下:
項目部門
生產平安科
相關車間
車輛所屬方
考核
50
100
200
6附則
6.1本制度如和公司制度發生矛盾時,按公司制度執行。
6.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頭執行。
【第11篇】外企公司廠區機動車輛平安管理制度
1.0目的
加強廠區機動車輛平安管理,防止廠區內發生交通運送事故。
2.0適用范圍
廠區內行駛、作業及停放的機動車輛。
3.0職責
3.1行政人事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行駛、停放管理。
3.2生產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行駛、作業的平安管理。
4.0內容
4.1機動車輛必需由上海市公安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方可行駛。
4.2機動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必需保持齊全有效。
4.3車輛裝載不得超過行駛證上核定數量,車輛載物高度、寬度和長度應按公安、交通部門的規定執行。
4.4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必需按規定舉行驗車,合格后方能行駛。
4.4.1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包括限于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
4.4.2機動車輛司機嚴禁酒后駕車,不得在行駛時做其它有礙平安行車的事情。
4.4.3機動車輛在廠區主干道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在次干道、交錯路口轉彎或進出車間、倉庫,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車間、倉庫內行駛或倒車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4.5機動車輛在廠房、倉庫、窄路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的一側指揮。
4.6機動車輛司機在廠區內行駛應自覺遵守各種警告牌,指示牌,禁令牌,不準亂停車輛,特殊是廠區十字路口,車間倉庫門口,交通主干道,消防栓等處,機動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區域。
4.7外來機動車輛停放應服從門衛的支配和平安提醒,在廠區內車輛停放滿位的狀況下,外來機動車輛應在門衛的協調下停放在廠區其他的指定位置,公司大門口禁止停車。
4.8運輸化學品等危急品的車輛,門衛應核對車輛的“危急品運送證”和駕駛員的
“危急用品駕駛員證”以及押運員的“危急品押運員證”,若無上述證實材料,不允許外來車輛進入廠區,應通知倉庫相關人員到場外卸貨。
4.9廠區內發生交通事故,應逐級上報,按有關規定處理。
5.0相關文件
6.0相關記錄
7.0實施日期:2023年7月1日
編制:生產部審核:批準
【第12篇】廠區內車輛管理制度
廠區交通平安管理制度【1】
1管理組織
1.1為保障公司廠區交通運送的平安,維護廠區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公司守衛部門負責廠區交通平安管理工作,平安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1.2廠內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必需遵守《工業企業廠區運送平安規程》及公司有關的交通規章,謹慎駕駛,平安禮讓。
1.3在本公司廠區區域內行駛的一切車輛,都要聽從守衛部門與門衛人員的檢查。
2信號、標志
2.1廠門、廠區和廠區的交通道路、彎道、坡道、單行道、交錯路口及禁止車輛停放場所等,按規定并結合廠區詳細狀況設置交通信號標志。
2.2因生產、運送或施工而影響交通時,必需實行平安措施和顯然標志如夜間設紅色信號燈,平安警告牌,暫時交通指揮等,保證車輛、行人平安,同時嚴格執行公司《廠區斷路平安作業規程》等制度。
2.3廠區交通道路,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交錯處、彎道等要有顯然的警告標志;廠門口宜設有車輛進出廠的標志、信號。
3交通線路
3.1廠區交通道路沿線的車輛、部門嚴禁向廠區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準時消退。
3.2嚴禁在廠區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做妨礙交通的作業。確因生產與其它運送時需要,必需暫時占用或破土施工,按規程辦理《斷路平安作業證》并經守衛部門批準。
3.3交通道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利用機動車輛的道路拉設的繩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車輛
4.1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需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門定期檢審,經檢審合格后持證行駛。
4.2廠內行駛的特種車輛車況要保持良好,每年組織年檢,合格后方準駕駛。
4.3車輛職能管理部門,要建立車輛的保養維修制度,定期檢修,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檢,凡不符合平安行駛條件的車輛不得使用。
4.4自用的專用罐車不得隨意改裝,檢修清洗必需按有關平安檢修規定執行。
4.5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需接受特地技術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后方可駕駛。車輛押運員必需受特地技術培訓,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押運證后方可上崗。
4.6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經特地訓練、考核合格后方可駕駛,同時嚴格執行公司《危急化學品平安管理制度》。
4.7駕駛員必需仔細執行車輛駕駛規章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轉彎時要顯示信號。
4.8廠內行車限速規定
進出廠門及轉彎處5公里/小時
廠內直線路10~15公里/小時
4.9各種車輛進出廠門必需減速,接受門衛檢查。
4.10車輛行駛公司廠區內和進出廠門時,不準超車或并列行駛,停車靠邊,不得妨礙交通,聽從廠區交通部門管理人員和門衛人員的指揮。
4.11車輛在公司廠區內行駛,要平安禮讓,非機動車要讓機動車先行,鏟車、叉車要讓汽車先行,不準阻攔,不準強行超越。
4.12車輛進入公司生產區必需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時。若發覺不佩戴阻器,由公司交通管理部門或平安管理部門負責違章處理,對駕駛員罰款200元,對駕駛員所在單位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并對有責任的門衛作相應處理。
4.13車輛倒車必需減速并有人監視、指揮或鳴號警告,并注重周圍地形及物品等狀況。
4.14車輛必需停放在停車場內,若要停放在生產區內,必需經公司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但不得影響消防通道。
5裝載運送
5.1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需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箱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4m;載物長度前后不準超過車身2m,超出部門不準觸地,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5.2小型車輛裝載物規定: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廂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不準超出車身1m,長度不準超過車身1m,不準觸地,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5.3非機動車輛裝載物規定:
5.3.1鏟車、叉車的載貨高度不準遮擋駕駛員視線,寬度左右不超過10cm,長度不準超過車廂。
5.3.2三輪車的前長度、左右寬度不準超出車身20cm;手推車后長度不準超50cm,全長不超過3m,高度1.5m,載重不超500kg,不許兩車共載一物。
5.4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除駕駛室和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不準載人。
5.5叉車除駕駛員外不得載人,若發覺載人,對駕駛員以及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
6其它交通事項
6.1摩托、輕騎、助動車、電瓶車,嚴禁進入公司生產區域,并按公司指定地點存放。三輪車不準被機動車牽引,車輛轉彎前必需慢行,并伸手暗示,不準驟然猛拐。
6.2廠內行人靠路邊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準驟然橫穿公路。行人行走時注重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嚴禁在重物下穿行。
6.3嚴禁行人對行駛車輛強行攔車、爬車。不準在停車的車廂上下乘坐、歇息或通行。
6.4自行車、助動車、輕騎、摩托進入公司大門必需嚴格遵守有關交通警示標志的規定。公司區域內不得帶人,不準雙手離把,不準相互追趕。
6.5嚴禁在公司廠區道路上練習學習駕駛摩托車、輕騎、助動車和自行車。
6.6公司廠區凡發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受傷人員準時救護,并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廠區車輛出入管理規定【2】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各類車輛進出公司管理,使各類車輛進出、停放等越發有序,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適應范圍
公司內部與外來全部車輛細則:
1.貨車進出規定
1.1部門派空車外出提貨,須按程序簽《派車申請單》,出公司大門時同保安員核對車牌號、簽發時光,并打開車廂查看,確認無誤后才準放行;
1.2委外加工發貨車輛,必需嚴格按程序簽《放行條》,須有貨物發出部門的發出人簽字確認,保安員核對車牌號、貨物狀況、簽發時光,確認無誤后才準放行;
1.3部門用車,空車提貨等同部門提出申請,行政部審核同意后,車輛出大門時保安員按程序開車廂查看、放行;
2.外來貨車進出規定
快遞公司車輛等進廠時按程序記下,普通狀況下,小快件的配送車輛不準進廠;出廠也同樣必需要有《放行條》才準帶貨物出廠,假如是較晚發貨的,發貨部門必需簽好《放行條》并注明狀況交到保安室。
3.公司內部員工摩托車、自行車進出規定
3.1摩托車、自行車進出大門必需下車推行,否則保安員不準其進出,違者樂捐50元;
3.2除早、中、晚集中上下班時光,公司大門自動門可以開啟,除此外惟獨貨車小車進出才準許開啟自動大門。節假日,自行車、摩托車與員工進出只準許開側門,不準任意開啟自動大門;
4.全部進出公司的車輛在公司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外來的貨車、摩托車等也必需遵守此規定,此內容由保安嚴格監督執行。初次發覺舉行口頭警告,如再現經發覺則由保安員上報行政部,行政部鄭重做出處理。
5.車輛停放規定
5.1公司貨車回公司不裝、卸貨時除非特別緣由,否則只能停在產品出示與客戶體悟中心南側停車場上;
5.2公司內的小車,包括外來的各小車只能停放在產品出示與客戶體悟中心南側停車場上,不準任意在公司其它地方停放,不準進入出示車間東側道閘以北區域;
5.3公司內員工的摩托車、自行車只能在產品出示與客戶體悟中心南側相應停車區集中停放,不準任意停放在公司其它位置,由當班保安監督執行,一經發覺行政部將舉行處理;
5.4外來貨車等車輛如發覺任意停放的,保安員要舉行指引,規勸。
6.進出車輛檢查規定
6.1全部外來辦事車輛不得進入公司。
6.2除停在停車場上在保安視線范圍內,沒有進入車間、倉庫范圍內的車輛外,其它全部車輛都必需按此規定的程序舉行檢查,否則不準外出公司。
7.《派車申請單》、《放行條》見下,此規定由保安員嚴格執行。
8.已發放通行證的公司車輛,需將通行證放在車輛玻璃右側,可不必根據此規定執行。
【第13篇】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章__總則
第一條__為加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設備的管理,規范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的使用與維護,防止和削減設備故的發生,保障人和財產平安,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律和集團公司《設備管理方法》、股份公司《設備管理方法》》),制訂本制度。
第常使用情況記錄。
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及其它附件、平安庇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修理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第五章__附則
其次十八條__各企業按照本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其次十九條__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產經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__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第14篇】工廠車輛管理制度(5)
工廠車輛管理制度
1、本廠車輛負責運輸本公司原材料及產成品。
2、工作時光只可做與工作有關的運送任務,不得辦理私事,不得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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