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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使用租賃合同(推薦5篇)

使用租賃合同第1篇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人民防空工程,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人民防空工程狀況

人民防空工程坐落:市(縣)區(鎮)

工程名稱:建筑面積:郵政編碼:

使用面積:

工程質量狀況:

租賃用途:

第二條租賃期限

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生效后天內出租人將工程交付承租人。

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費和使用費繳納時間、方式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費每平方米(每個柜臺、店鋪)每月元,共計元;

使用費繳納時間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租賃期間工程維修

租賃期間工程維修由出租人負責。出租人的維修范圍包括:工程主體結構,防護和主要風、水、電設備設施,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出租人維修工程時,承租人應予以協助。

出租人也可委托承租人就其中某一項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責或抵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費,也可約定解決方式。

租賃期間工程維修由承租人負責的,其維修范圍和費用負擔由雙方在本合同第十三條中約定。

第五條工程租賃期間的水、電、暖、通信、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第六條租賃工程的裝修

工程租賃期內;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工程按使用需要進行裝修。裝修方案和施工圖紙必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組織施工。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工程進行裝修,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租賃合同期滿,對工程裝修的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工程租賃期內;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按使用需要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賃合同期滿,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的變更

出租人將工程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本合同在租賃期間對受讓第三人繼續有效。

承租人因經營需要,經出租人同意,在辦理有關手續后,可將工程轉租給第三人使用。

第九條工程租賃用途的變更

工程租賃期內,承租人應當保持工程符合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如需變更用途,應當書面報經出租人同意,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合同。

第十條租賃合同的解除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拖欠工程使用費達到天或者拖欠水電費達到天以上的;

擅自將工程使用權轉讓的;

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對工程進行裝修改造的;

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租賃用途的;

利用工程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逾期天未交付工程供承租人使用的;

提供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不能正常使用的;

在本合同約定的維修范圍內未盡維修責任,使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出租人責任

未按時提供合同約定條件的工程,負責賠償由此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未按時(或按本合同約定)維修工程,償付違約金元;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工程主體結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損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二、承租人責任

未按時繳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費,應如數補繳,并按每天千分之二的比例加收滯納金;

由于使用不當或其他承租人原因造成工程損壞及發生安全事故的;負責修復并賠償損失;

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對工程進行裝修改造的;負責按出租人要求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逾期不歸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權,除補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費外,償付違約金元。三、因國家三、戰備需要終止合同,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同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或續簽合同,應提前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與對方協商。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由雙方協商做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承租人在本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承租人取得使用證后本合同生效。

出租人(蓋章)承租人(蓋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電話:電話: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使用租賃合同第2篇(一)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概念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一并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且在租賃合同履行完畢時返還所租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附著物使用權的書面協議。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租賃土地使用權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租賃合同,并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并且不得違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訂立中應注意的問題

1.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方式

(1)協議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與承租人面對面地協商,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以協議方式訂立合同,與另外兩種方式(招標、拍賣)相比較其特點是排斥第三人參與,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因此,依這種方式訂立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有較大的靈活性,尤其表現在土地使用費(租金)的確定上有較大的靈活性。

(2)招標出租。招標是訂立合同的一種方式,其特點是招標人(出租人)向不特定多數人(承租人)提出邀請,希望眾多人向其投標(要約),而招標人選擇條件適宜者決標(承諾)而訂立合同。招標方式,是一種融市場競爭優勢于土地利用的方式。

(3)拍賣出租。依拍賣方式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是土地的使用權人以公開競爭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租,并從眾多報價人中選擇出價最高者訂立土地使用權的租賃合同。以拍賣方式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特點是不考慮其他因素,能支付最高土地使用費額者即可獲得土地使用權。因此,這種方式能充分實現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值,對出租人非常有利。但是,由于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出租人繼續保持與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所訂立的出讓合同關系基礎上將土地使用權租給承租人的行為,因而其較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程序要簡單一些。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2.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程序一般地說,出租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聚:

(1)公告。即將要出租土地的意圖告之大公眾,使愿意承租者依照自己的需要和公告中出租人的要求決定是否承租,采用何種方式承租,并做好承租前的一切準備工作。

(2)協商簽約對于有意承租者來說,可以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協商。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過自愿協商,對訂約提議表示完全接受,則視為承諾,雙方當事人依法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的代理人簽字、加蓋法人印章。而在招標出租土地使用權的過程中,當招標人選中中標人后,便依照雙方約定,與中標者依照法律規定簽訂出租合同。

(3)依法辦理登記。即由出租人分別與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登記手續。不經過登記的出租行為,違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關于“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規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3.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當事人的資格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當事人要有合法資格。合法資格指的是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及其經辦人,必須具有法定的訂立租賃合同的權利。

(1)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的出租人要有合法資格。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因此,土地使用權出租人首先必須享有土地使用權,然后才可以出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法人可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但作為法人內部的職能機構和生產科室、車間等由于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無權以法人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2)法人作為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主體,要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證明的承辦人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法人的行為能力應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但實踐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直接參加所有經濟合同的訂立,通常是依照法律規定授權所屬職能部門的負責人或業務人員作為承辦人,以法人名義去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托的代理人或業務承辦人,應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范圍內從事活動。

(3)委托代理人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要有合法手續,即受委托人必須取得委托單位的授權委托書,且委托書中應當載明委托權限、委托范圍、委托期限、委托事項等,并加蓋委托單位的公章。受委托人須以委托人的名義同對方當事人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4.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代表人或合法代理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以及有關的文書、電報、圖表和其它資料。除此之外,還包括以下內容:

(1)出租土地的面積大小,所處的地理位置,四至的界限,周圍的環境,基本建設情況,地上建筑和其它附著物狀況,市政設施情況等標的條款。

(2)租賃期限,即土地使用期限。這是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中最關鍵的一個問題。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是建立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基礎上,因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最長租期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其最長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減去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后受讓人已經使用的年限的余額。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著物的出租期限與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期限相同。

(3)租金的標準及給付方式。

(4)土地使用規則,即出租合同的建設條件必須要符合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規定的建設條件和土地使用規劃,不得任意改變。如確實需要改變,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讓人向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提出申請。出租合同無權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建設條件和土地使用規則。在使用土地時應注意環境保護、園林綠化、消防衛生防疫等要求。

(5)合同的擔保方式。

(6)違約責任的條款。

(7)糾紛的解決方式。

(8)雙方認為應加以特別約定的條款。

(9)合同訂立的地點、日期等。

(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履行中應注意的問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履行,就是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按照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規定,全面地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從合同效力方面觀察,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須發生的法律效果,并構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內容。履行中應注意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并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1.出租人的主要義務出租人在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根據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主體同一的原則,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也同時出租;如果出租者出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時,所占土地使用權也隨之出租;但是,出租人不交付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他可以保留“土地使用證”作為自己的權利證明;土地使用權出租并不影響土地使用權享有人原來應該承擔的各項義務,尤其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出租人在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時,應及時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與新的出租人及時修改租賃合同。另外出租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于他人接受轉讓(出售)的權利。出租土地的地上負擔,由出租人承擔,如國家征收的土地使用稅,應向國家交納的土地使用費及其它費用,仍由出租人負擔。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租人應負保證承租人使用的土地不被第三人追奪的義務。出租人違背上述義務,承租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后果嚴重的,還可解除合同。

2.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1)承租人的權利

①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間,承租人可以依其租賃權排斥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再次出租給第三人的行為。

②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租人可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但這一行為不能消滅原土地使用權租賃關系,承租人仍可對新的土地使用權人主張租賃權。

③租賃權一般還包括先買權,即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使用權出售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2)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有:依照合同規定的標準和方式支付租金。合同中約定的租金標準、租金支付方式等,承租人無權擅自改變,更不得擅自降低或拒絕支付租金。但如果承租人遇有不可抗力而影響其使用時,可以請求出租人適當減免租金。承租人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權轉讓或者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第三人。承租人必須按照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使用用途去使用、保護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并不得對土地進行掠奪性使用。如果要改變土地使用用途,則必須通過出租人向土地所有者或其代表提出申請。租賃關系終止時,按規定交回土地。承租人交回土地的原則是交回原物。交還的土地不能包括隱蔽的危險(如地洞、陷坑等),如有危險時,承租人應以自己的費用予以排除,并依《土地復墾條例》予以恢復。承租人違背上述義務時,出租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后果嚴重的,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的義務,即是出租人的權利。

使用租賃合同第3篇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過雙方平等協商,簽定本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地名)的畝土地的使用權出租給乙方使用種植糧食。

二、租賃期限為年,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滿后,如甲方不自己使用本宗土地,乙方有權利繼續承租本宗土地。

三、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可進行各種合法經營,且可轉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權。

四,經雙方約定,本宗土地的年租金共為元(小寫元),采取逐年支付租金的方式,每年租金于次年月日前交納給甲方。

五、如有必要雙方可另行簽定補充協議,本合同未盡事宜,共同協商解決。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出租方(甲方)簽字

承租方(乙方)簽字

甲方:

乙方:

日期:

使用租賃合同第4篇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經本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愿意將自有無耕種條件的閑置土地租賃給乙方使用,甲、乙雙方經過共同協商,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出租地座落地址:xx,出租地面積共計xx畝。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xx年,即從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條租賃金額及付款方式

1、土地租賃費包括土地租金和基礎設施發展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土地租賃費每年每畝為人民幣,從第四年起,每年在上一年租賃的基礎上遞增5%。

2、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一次性交清當年的土地租賃費,此后乙方應在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支付下年度的租賃費。逾期10日后,每天加收當年租金2‰的滯納金。逾期超過3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收費票據不是專用稅務票據,所開票據不含稅金。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本協議生效后,甲方將協議項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給乙方使用,并負責協調周邊關系,保證主路路面暢通,保證村民不得滋擾、影響乙方的經營活動。

2.合同簽訂后,在乙方承租期內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他形式提高租賃費價格,亦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他形式收回租賃權。如遇國家征地、占地等情況,必須充分考慮乙方的利益,乙方承租后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及設施、機械等,補償金歸乙方所有,甲方予以配合。

3.在前期建設中,甲方提供乙方臨時用電、用水、路暢通。在生產過程中用電量不大的情況下,甲方可考慮乙方用電,水電費由乙方承擔。

4.雙方發生矛盾時,甲方及其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設置障礙,斷路、斷電、斷水等方式影響乙方使用。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愛護村內環境及公共設施,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村規民約,不得從事違法活動。

2、乙方的生產不得造成甲方水源、空氣和環境污染。

3、乙方無權將所租賃甲方的土地借貸擔保,不得轉讓、入股,必須合理、愛惜使用土地,在使用過程中一切安全隱患由乙方負責。

4、如遇國家規劃、征占或其他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甲方應退還乙方所交納未到期的租賃費,并按國家標準賠付乙方損失。

5、國家所有土地使用手續由甲方辦理。在建設過程中和生產過程中因土地手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不負擔,甲方按時收取土地租金。

第六條合同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如不續租,乙方所建地上建筑物等資產有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無權干涉。如雙方協商房屋等不動產由甲方收購,按每年2.5%折舊。若乙方不愿意協商處理,甲方將按每年10%折舊處理,土地產權歸甲方。

第七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違法、違約解除合同。如甲方單方解除合同,則乙方場地內所有建筑及其他設備的投資由甲方一次性賠償給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租賃期間總租賃費30%的違約金。如乙方單方解除合同,應向甲方支付租賃期間總租賃費30%的違約金。

2、甲方有義務約束管理村民,甲方及其村民如以任何形式影響乙方的生產經營,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當年租金20%的違約金,如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的損失,還應賠償實際損失。

第八條其他約定

1.乙方前期基建用工、用材由甲方提供,乙方認質認價。

2.乙方生產期間用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甲技工。如錄用后不能勝任或不服從乙方管理,乙方有權按國家法律及乙方的規章制度處理,甲方應予配合。

第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村委會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年月日

使用租賃合同第5篇甲方(土地出租人):_________

甲方所在村名稱:_______

乙方(土地承租人):_______

本著自愿、有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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