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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深圳地鐵集團建設總部地鐵工程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地鐵工程施工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管理,促進參建各方落實建設工程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管理法定責任,強化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責任追究,規范參建各方的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達標,同時提高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由深圳市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建設總部作為建設業主方管理的地鐵工程或與地鐵工程相關其它同步實施工程。第三條主要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word文檔可自由復制編輯《深圳市建設工程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辦法》《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第二章 參建各方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責任第四條【地鐵集團建設總部管理責任】建設總部代表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履行建設單位的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責任和義務,建立健全建設單位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設置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管理機構,配備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管理人員,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進行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履約管理。(一)在初步設計階段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風險評估(含建設工期、造價對工程安全質量影響性評估)并組織專家論證,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抗震、抗風等專項論證。在報送初步設計文件審查時,提交經專家論證的安全質量風險評估報告。(二)向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1.氣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資料;2.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3.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管線、橋梁、隧道、道路、軌道交通設施等(以下簡稱工程周邊環境)資料。(三)工程周邊環境嚴重影響工程實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嚴重損害的,應當在確定線路規劃方案時盡可能予以避讓。無法避讓且因條件所限不能進行拆除、遷移的,應當根據設計要求和工程實際,組織開展現狀評估,并將現狀評估報告提供給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四)依法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報送經認定具有資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五)按規定辦理安全、質量監督手續。(六)及時組織勘察單位向設計單位進行勘察文件交底,在施工前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向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文件交底。勘察、設計文件交底應當重點說明勘察、設計文件中涉及工程安全質量的內容,并形成文字記錄,由各方簽字并蓋章。(七)委托工程監測單位和質量檢測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和質量檢測。(八)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包括安全質量風險評估費、工程監測費、工程周邊環境調查費及現狀評估費等保障工程安全質量所需的費用。(九)在施工招標前,應當組織專家對施工工期和造價進行論證,論證時應充分考慮工程的復雜程度及其周邊環境拆除、遷移等對施工工期和造價的影響。專家論證報告作為招標文件編制的依據之一。(十)依法執行國家有關勘察設計費、監理費等管理規定,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或政府指導價競標。科學確定勘察、設計、施工等各階段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十一)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應當將安全措施費用單列,施工單位競標時不得刪減。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措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支付計劃,使用要求及調整方式等條款。按合同約定及時將安全措施費用撥付給施工單位。(十二)在施工前組織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向施工單位進行現場交底,并形成文字記錄,由各方簽字并蓋章。(十三)在工程完工后組織不載客試運行調試,試運行調試至少三個月后,方可按有關規定進行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并辦理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十四)定期開展安全、質量及現場文明施工檢查,及時處理相關問題。第五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根據地鐵項目實施全過程需要建立健全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設置相應機構,對影響地鐵建設項目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的勘察、設計工作實施管理。(一)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必須具有相應資質,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二)對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承擔勘察、設計責任。勘察、設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勘察、設計安全質量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經驗。項目負責人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安全質量負責。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的執業人員應當對其簽字的勘察、設計文件負責。(三)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可靠,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滿足設計、施工的需要,并結合工程特點明確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必要時針對特殊地質條件進行專項勘察。(四)設計單位提交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并應根據工程周邊環境的現狀評估報告提出設計處理措施,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設計文件中應當注明涉及工程安全質量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質量的設計處理措施。施工圖設計應當包括工程及其周邊環境的監測要求和監測控制標準等內容。(五)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質量風險評估確定的高風險工程的設計方案、工程周邊環境的監測控制標準等組織專家論證。(六)工程設計條件發生變化的,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變更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重新報審。(七)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將勘察、設計文件和原始資料歸檔保存。(八)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委派專業技術人員配合施工單位及時解決與勘察、設計工作有關的問題。(九)做好現場地質勘察時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第六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的管理。項目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管理人員專業、數量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并滿足項目管理實際需要。(一)施工單位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活動,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轉包、掛靠或者違法分包。(二)施工單位對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質量負責。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施工安全質量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質量負責。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經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三)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原則上在一個工程項目任職,如確需在其它項目兼任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專業分包單位的,專業分包合同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總承包單位對專業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依法進行勞務分包的,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應當對勞務作業進行管理。(五)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要求編制合理的施工進度計劃,不得盲目搶進度、趕工期。施工單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六)對工程支護結構、圍巖以及工程周邊環境等進行施工監測、安全巡視和綜合分析,及時向設計、監理單位反饋監測數據和巡視信息。發現異常時,及時通知建設、設計、監理等單位,并采取應對措施。按照設計要求和工程實際編制施工監測方案,并經監理單位審查批準后實施。(七)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落實設計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安全質量的設計處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等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單位見證下,按規定進行現場取樣,并送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八)按照有關規定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質量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九)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做好安全質量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保證安全質量文件真實、完整。(十)在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明確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保修范圍、保修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十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工程特點和作業環境要求,編制文明施工專項方案,列明文明施工控制項,指出控制項部位、作業時間、影響因素、控制措施等。文明施工控制項應報監理單位進行單項驗收。(十二)應當在前期工程、土建工程、安裝裝修工程開工前三個階段分別落實文明施工措施后及時向監理單位報驗,驗收未通過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十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協議,并對分包單位的文明施工進行管理,督促分包單位全面落實各項文明施工措施,嚴禁以包代管。(十四)應當指定專人保護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及地下構筑物等,在施工前將地下管線、地下構筑物等基本情況、相應保護及應急措施等向施工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并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識。第七條【監理單位】對地鐵建設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承擔監理責任,應建立健全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現場監督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強對駐地監理機構的管理。駐地監理項目部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管理人員專業、數量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并滿足項目實際需要。(一)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理業務,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不得轉讓所承擔的工程監理業務。(二)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三)對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監理工作全面負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監理工作負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具有相應專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理工作經驗。(四)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的管理。項目監理人員專業、數量應當滿足施工現場監理工作的需要。(五)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在一個工程項目任職,如確需在其它項目兼任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六)應當編制包括工程安全質量監理內容的項目監理規劃,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編制專項安全生產監理實施細則。(七)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及施工監測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文件要求。(八)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未經注冊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九)監理單位應當會同有關單位按照施工技術標準規范和有關規定進行隱蔽工程和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并對工程關鍵部位和環節進行施工前條件驗收。(十)應當檢查施工監測點的布置和保護情況,比對、分析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數據及巡視信息。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施工單位反饋,并督促施工單位采取應對措施。(十一)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1、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和標準規范要求的;2、不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或施工監測方案組織施工或監測的;3、未落實安全措施的;4、施工現場存在安全質量隱患的;5、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不到位或資格、數量不符合要求的;6、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單位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十二)應當按規定對監理人員進行安全質量培訓。(十三)應當按照規定將工程監理資料立卷歸檔。(十四)應當監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情況,核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憑證,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計量、支付審核。第八條【第三方監測、質量檢測單位】(一)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監測業務的工程監測單位(以下簡稱監測單位),應當具有相應工程勘察資質,并向市住房和建設局辦理備案手續。不得轉包監測業務,不得與所監測工程的施工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二)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試驗檢測資質。不得轉包檢測業務,不得與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三)監測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承擔監測責任。監測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監測工作全面負責。項目監測負責人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監測工作負責。項目監測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工作經驗。(四)監測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項目監測機構的管理。項目監測人員專業、數量應當滿足監測工作的需要。(五)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勘察設計文件、安全質量風險評估報告、監測合同及有關資料編制第三方監測方案,經專家論證并經監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實施。(六)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第三方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和巡視工作,及時向建設、監理、設計單位提供監測報告。發現異常時,立即向現場有關參建單位和工程建設單位反饋。(七)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檢測。在檢測過程中發現有結構安全檢測結果不合格、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等情況,應當及時向建設、監理單位反饋。(八)監測、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的監測、檢測報告應當經監測、檢測人員簽字,監測、質量檢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方可生效。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的見證取樣檢測報告中應當注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監測、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對監測、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九)監測、質量檢測單位應當按規定對監測、檢測人員進行安全質量培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十)監測、質量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工程監測、質量檢測資料立卷歸檔。第三章 安全、質量文明施工管理體系規定第九條 各參建單位在現場的項目部應建立完善的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保證體系,制定安全質量管理制度,并經相關單位審批后,報建設單位安全質量管理部門備案。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國家有關執業資格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各參建單位現場安全質量管理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和貫徹國家、地方政府和建設單位的安全質量工作文件、會議、決定和通報精神,定期召開安全質量工作會議,分析安全質量工作形勢,部署安全防范工作以及研究改進措施。專職安全人員的任務是做好日常安全檢查工作,對發現的問題負責督促整改閉合。(一)施工單位項目部必須成立專門的安全質量監督檢查機構,設專職安全總監、質量總監崗位,負責領導開展項目部的安全、質量工作;專職安全人員數量配置滿足施工承包合同及地鐵集團有關要求。“三類人員”須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二)監理單位成立安全工作小組,按監理合同及地鐵集團有關要求配置足夠數量的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三)建設、施工單位均應按深圳市住建局要求,配備滿足條件的安全主任、質量主任,并經所在單位任命。第十條開工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承擔地鐵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是地鐵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一條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各參建單位現場主要管理人員須保持穩定,若需更換,須經建設單位書面正式批準后方可更換。監理或建設單位認為施工單位項目部存在不稱職的主要項目管理人員,監理、建設單位可要求施工單位更換,施工單位須及時更換符合相應資格要求的人員。第十二條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理單位須每月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效果,找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第四章 開工管理規定第十三條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沿線氣象水文和地形地貌、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管線、橋梁、隧道、道路、軌道交通設施等工程周邊環境資料。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在單位工程開工前,須按設計及規范要求,對業主提供的地質資料復核和補勘,以及對周邊環境資料進行復核,并對影響范圍內的既有建筑物現狀詳細調查,建筑物調查成果應經物業管理或權屬所有人確認,并經第三方監測單位復核。監理單位對補勘及復核結果簽認。第十五條每一施工區開工前,建設單位業主代表須組織施工區內涉及到現有水、電、燃氣、通信等管線的產權單位對施工、監理單位作管線保護交底。施工單位依據現有管線及既有建筑物現狀,制定專門的保護方案,報監理單位審批。第十六條監理單位在開工前須組織建設總部有關中心及參建單位進行開工前條件驗收,在人、機、料、法、環、測等各項條件滿足后方可簽發開工令。深基坑開挖施工、聯絡通道開挖施工、盾構/暗挖穿越或臨近既有重要建(構)筑物的施工條件、盾構進、出洞施工;盾構首推100環、盾構到達前100環、車站主體結構及區間二襯結構施工、整體道床軌道施工、盾構/暗挖下穿既有軌道線路(含鐵路)施工、盾構過礦山法隧道(空推掘進)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施工、高大模板安裝、拆卸施工等危險性較大工程動工前必須經監理單位組織關鍵節點驗收且合格達標后方可進行后續工序施工。第五章 方案及安全技術交底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在單位工程、重要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開工前,均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監理批準后嚴格按方案組織施工。變更施工方案,須執行原審批手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應按要求完善內部審批簽字手續,并組織專家論證后報監理批準、并經業主代表簽字同意后方可實施。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在開工前,還應編制完成各項應急預案、成立應急隊伍及配置相應應急物資、設備,并開展應急演練。第十九條 施工項目部須建立分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交底內容必須具體、明確、針對性強。第一級交底為工程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組織設計編制人、審批人向參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員(包括分包單位現場負責人、安全管理員)、班組長進行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交底。交底內容為工程項目概況、施工方法、施工工藝、施工流程 ;工程的危險部位、危險源, 作業條件、作業環境、天氣狀況和可能遇到的不安全因素, 針對危險部位、危險源采取的具體預防措施。第二級為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實施前,由方案編制人會同施工員將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方法、施工工藝、施工中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安全施工注意事項等向參加施工的全體管理人員(包括分包單位現場負責人、安全管理員)、作業人員進行交底;交底內容為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方法、施工工藝、施工流程 ;分部分項工程的危險部位、危險源, 作業條件、作業環境、天氣狀況和可能遇到的不安全因素, 針對危險部位、危險源采取的具體預防措施,以及施工機具的正確使用方法、作業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作業人員應遵守的安全操作規程或規范、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采取的措施和發生事故后的緊急避險方法及應急措施。第三級為每道施工工序開始作業前,施工現場負責人或技術人員向班組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內容為該工序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藝、施工流程 ;工序的危險部位、危險源,作業條件、作業環境、天氣狀況和可能遇到的不安全因素, 勞動紀律, 針對危險部位、危險源采取的具體預防措施;施工機具的正確使用方法,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作業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作業人員應遵守的安全操作規程或規范,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采取的措施和發生事故后的緊急避險方法及應急措施。技術交底采取會議的形式,交底人應向接受交底人逐項解釋交底內容,參加交底人員須履行簽字手續,交底過程留存照片備查。第六章工程原材料及工地試驗管理規定第二十條工程原材料及構配件按甲供材料和乙購材料兩大類管理,對影響工程安全質量的鋼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盾構管片、不銹鋼制品等實行準入制。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推廣使用散裝水泥,確需使用袋裝水泥的,需報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審批,嚴禁擅自在工地自行拌制用于工程實體的混凝土或砂漿。第二十二條 所有原材料必須具備齊全的質量證明文件,進場審批手續完善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條 土建工程施工單位須在工地設置混凝土標準養護室,禁止對外委托養護,監理對混凝土試塊制作過程要見證,并對養護過程經常檢查。實體檢驗用同條件試塊須在現場養護,并每日記錄養護溫度,嚴禁放置在標準養護室養護。第二十四條工地試驗室須配備氯離子檢測儀,每次在檢測坍落度的同時,抽檢混凝土的氯離子含量,監理見證并記錄,用于隧道初支的砂,也應檢測氯離子含量。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對在地鐵工程中承擔常規試驗檢測的單位,實行準入制度,并定期對試驗檢測單位的能力、信譽進行考核。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可對施工現場的工程原材料、構配件質量情況進行抽樣檢查,監理、施工單位應予以積極配合,不得拒絕抽檢。第七章 檢查及驗收規定第二十七條施工、監理、建設單位均應定期對所管轄的工程組織全面的安全質量檢查,檢查采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檢查指南》中的表格。施工單位項目安全質量和文明施工管理人員、現場監理工程師、業主代表均應不定期對工地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并形成記錄。施工單位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并評分。檢查由項目經理帶隊,對檢查結果依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檢查指南》評分,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到位,并經檢查組確認閉合。監理單位每季度至少自查一次,每季度對所監理的施工單位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質量檢查,依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檢查指南》評分,并形成檢查報告報送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對施工、監理全面安全質量檢查,依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檢查指南》評分,檢查發現的問題由監理督促并確認施工單位整改閉合,檢查結果在全線通報。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在每道工序施工過程均應做到自檢、互檢和交接檢,檢查不合格,禁止進入下道工序施工。第二十九條 隱蔽工程必須在施工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檢查合格后方可向監理申報隱蔽驗收,未經自檢,監理可拒絕驗收。施工單位未經監理驗收確認,擅自隱蔽,監理應責令返工。每次隱蔽均在現場設置驗收白板,標記本次驗收日期、驗收內容,監理、施工單位分別拍照留存第三十條 工程質量驗收嚴格執行《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地下鐵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施工圖設計明確的相關驗收標準或規范,其中竣工驗收參照國家住建部《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和深圳市有關規定執行。第八章樣板引路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在地鐵工程建設中全面推廣工程質量樣板引路制度,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根據工程特點、難點、工序和重要程度、防治質量通病等方面的需要,編制工程質量樣板引路方案,制作實物或模型樣板。實物或模型樣板要有相應詳細介紹,說明主要施工方法、涉及的相關技術質量要求、操作流程、安全注意事項等。第三十二條裝飾裝修、機電安裝施工單位應選定合適的車站、部位施做樣板工程,細化各種樣板工序,各樣板工序經驗收合格后方可全面鋪開施工。第三十三條對決定工程質量的土建工程關鍵部位、工序實行首件驗收制度。首件驗收由監理組織,施工、設計、業主均應參加。第三十四條需要實行首件驗收的工序、部位、構件有:地下連續墻第一幅墻、車站第一段結構、盾構隧道首次推進、拼裝、礦山法第一段開挖及支護、二襯第一模筑段、防水第一次鋪設段、第一次施工人工基礎、第一個墩柱、第一片梁制作及架設、第一段路基填筑等,監理、施工可根據需要,自行增加首件驗收的部位、工序、構件。第九章 新技術應用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為提高地鐵工程施工安全質量水平,鼓勵在施工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第三十六條 工程建設中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不符合現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影響結構質量安全的,由擬采用單位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技術論證,報批準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第十章 安全教育規定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項目部須建設安全教育制度,對項目部所有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方針政策教育、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典型安全工作經驗和典型安全事故教訓的教育。第三十八條安全教育的形式有三級教育、特殊工種的專業安全知識取得崗位證書教育、經常性的安全教育。項目部人員每年接受安全教育不得少于八課時。第十一章 應急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是現場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的責任主體,在工程項目開工前,針對工程項目存在的風險,要建立相應的應急管理體系,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責任到人,編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搶險隊并組織演練。監理單位監督施工單位的應急體系管理。第四十條應急預案是工程開工的重要條件之一,是關鍵節點驗收和重要部位開工條件驗收的重要內容,沒有完成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核程序,不得開工。應急預案應明確應急物資儲備清單、人員疏散線路、相關單位聯系電話等附件信息,并及時更新。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統一調配和管理各施工單位的應急搶險隊伍和應急物資,施工單位應積極服從調配。第四十二條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均應建立預警響應機制,明確職責分工,保證在安全質量突發事件中信息傳遞、溝通、指揮銜接及時、準確、有序、順暢。第十二章 安全質量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規定第四十三條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生產安全事故、工程質量事故劃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四十四條 根據事件性質、事態發展的復雜性和可能后果的嚴重性,安全險情分為重大險情、較大險情和一般險情:(一)重大險情,是指工程本身或 I級工程周邊環境出現的、需要地鐵集團或政府(部門)組織應急救援和排除,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險情,包括重大坍塌(基坑、高支模、隧道、結構坍塌、起重機械倒塌等)、隧道嚴重透水,或燃氣泄漏、重大火災、爆炸,以及其他雖無人員傷亡但(可能)造成重大社會負面影響(含造成地面坍塌、群體性上訪、多家媒體負面評論等)的險情。(二)較大險情,是指工程本身或 II級工程周邊較重要環境出現的、需要組織應急救援和排除,或造成較大社會不良影響的險情;(三)一般險情,是指除重大險情、較大險情以外的險情。第四十五條質量缺陷根據質量缺陷可修復、加固性,及對工程適用功能影響程度,質量缺陷分為重大缺陷、較大缺陷和一般缺陷;(一)重大缺陷,是指主體結構尺寸、線路軸線的偏差或者主體結構強度、設備性能等經過處理后仍需經相應設計標準規范編制組認可的缺陷;(二)較大缺陷,是指主體結構尺寸、線路軸線的偏差或者主體結構強度、設備性能等經過處理后符合規范和設計限值但對工程使用功能和結構安全有較大影響,帶來運營成本增加、運營舒適度和服務質量降低的缺陷;(三)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較大缺陷以外的質量缺陷。第四十六條工程安全質量事故、較大以上險情、質量缺陷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立即(10分鐘內)向監理、建設單位報告。責任單位負責人(項目經理)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同時分別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建設主管部門和市軌道辦報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事故報告進行督促。第四十七條 工程安全質量事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有關的工程情況,工程項目、企業名稱;(二)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部位、性質、現狀及發展變化情況等;(三)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四)事故發生原因分析、初步判斷、初步處理意見;(五)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六)事故發生后所報告的單位及報告順序;(七)突發事故發生后有關數據、照片、資料;涉及到的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情況。第四十八條事故和險情發生單位、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件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第四十九條發生較大以上的工程安全質量生產安全事故、險情、重大質量缺陷、無人員死亡的一般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較大安全險情和較大質量缺陷,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相關參建單位的履約調查和建設單位內部管理調查。一般安全險情和一般質量缺陷,可由建設單位或由其委托監理單位、BT項目公司或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設立的工程建設指揮部組織調查。建設單位可組織調查其認為有必要調查的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件。第五十條安全質量事件責任單位、部門應當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吸取教訓,對責任單位、部門和相關人員進行處理,同時要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件再次發生。經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認定業主負有責任的,按照報告的要求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對建設單位內部調查認為相關管理人員存在管理失誤需要進行問責的,按規定予以問責。第十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施工現場平面布置應根據工程特點科學合理布置。施工作業區應與辦公區、生活區隔離分開,辦公區及生活區應盡量遠離深基坑和暗挖隧道上方,避開高壓線、河道邊、低洼地帶以及危險邊坡等區域,并按相關規定統一布置。辦公區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設置農民工業余學校。場地內應進行綠化布置,場地較大時栽種花草,較小時設花池或擺設花籃、花盆。第五十二條施工現場周邊必須設置連續、密閉的圍擋,保證圍擋穩固、安全、整潔、美觀。施工圍擋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施工現場圍擋選材及高度設置應符合設計規定。(二)工地應有固定出入口,出入口大門應符合設計規定,大門應采用金屬材料,辦公區域有條件的應設置自動伸縮門。(三)圍擋外側應采用統一風格的背景圖案和宣傳標語,由施工單位按相關要求設計,報監理和建設單位批準后執行。(四)倒邊施工、交通疏解、管線改遷等需要設置臨時性圍擋,圍擋標準應符合相關規定。(五)夜間應在圍擋頂部設置紅閃燈,圍擋附近路口應設置交通疏解示意圖或引導牌。(六)施工圍擋在日常維護和管理過程中應符合下列要求:1、殘舊、破損的圍擋應及時更換,已完工工地圍擋應及時拆除。2、對圍擋外側出現的垃圾廣告應及時清理,保持圍擋整潔、美觀。3、施工圍擋需進行臨時性開口的情況下,應提前做好規劃,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安排專人值守。第五十三條 臨建設施(一)臨建應采用結構可靠、可重復使用的多層輕鋼活動板房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 A級,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 A級。(二)臨建必須嚴格落實防洪、防雷電、防風等安全技術要求,設置可靠的防洪、防雷電和防風設施。(三)工地食堂必須申領衛生許可證,工地廚房應設置隔油池,并應定期清理。第五十四條 施工場地硬化施工場地硬化應優先采用預制混凝土板材或其它可重復利用的節能環保材料,確保地面平整堅實,主要道路及出入口必須進行硬化處理。對可能積水的作業區域內,應采用混凝土地面和采取良好的排水措施。第五十五條施工現場材料物資堆放應整齊有序,加工作業區應獨立設置,符合下列要求:(一)工具、構件、材料的堆放必須按照總平面圖規定的位置放置,分品種、規格堆放整齊,并設置明顯標志。(二)施工現場不得存放雷管、炸藥等危險物品,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要單獨劃定區域保管,要設置專用氧氣棚、乙炔棚和其它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倉庫,各區域之間必須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三)施工現場加工作業區應獨立設置,嚴格落實用電、消防等各項安全技術要求。第五十六條圖牌和標識(一)施工區域應當懸掛“七牌一圖”:1、工程概況牌;2、組織網絡牌;3、安全紀律牌;4、質量、文明施工管理牌;5、消防保衛牌;6、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業主工程師名單及聯系電話公示牌;7、重大危險源公示牌;8、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二)辦公區域應懸掛以下圖牌:1、工程施工形象進度圖;2、文明施工管理架構圖;3、安全生產管理架構牌;4、質量管理架構圖。(三)圖牌應懸掛規范,安裝牢固、整齊,“七牌一圖”應設置在施工區域的主要出入口,字體工整、美觀。(四)對臨近商業繁華區、居民區、學校等文明施工敏感區域,每個作業區間應當至少設置一塊“溫馨提示牌”,懸掛在圍擋外側醒目位置。“溫馨提示牌”具體內容包括:對周邊造成影響的施工工法、影響因素及影響時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及聯系電話。第五十七條 用電安全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嚴格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認真落實安全用電各項要求。施工現場應統一采用箱式變、配電裝置。動力和照明回路要分開設置。宿舍內必須在每個鋪位床頭統一布設兩孔、三孔組合式插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除空調等固定安裝的設備外,嚴禁使用功率大于 300W及以上的電器。有防水要求的區word文檔可自由復制編輯域應使用防水電器。在特殊環境中應采用安全電壓。第五十八條 安保管理(一)施工現場應建立門衛、安保制度,并落實管理責任人。來訪人員需登記,禁止閑雜人員進入施工場地。(二)施工現場要設置門禁、打卡系統,工人必須持平安卡上崗,進出工地一律刷卡登記,禁止工人無卡或未刷卡上崗作業。施工現場要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實現全面信息化管理。(三)施工單位要結合工程實際建立機械、設備、材料進出場管理制度,做好相關登記工作。(四)施工現場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實防盜管理,嚴防偷盜事件發生。第十四章 安全質量、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考核及違約處理規定第五十九條 建設總部每季度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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