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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11銀行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高應對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聯網核查系統”)突發事件的能力,規范聯網核查系統突發事件的處置程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業務處理規定(試行)〉和〈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銀行市轄內、石家莊分行及縣域(以下簡稱市轄及縣域)各分支行對聯網核查系統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報告和處置。第二章組織機構設置及職責第三條組織機構設置總行設立聯網核查系統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會計、科技的行領導擔任,成員包括:會計結算部、信息科技部、審計部負責人及相關部門的業務、技術主管人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會計結算部。分支行行長、主管行長和會計主管對本機構聯網核查系統應急處置工作負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第四條職責 (一)

銀行聯網核查系統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主要職責1.及時向人民銀行或公安部門領導小組報告轄內聯網核查系統突發事件及其處置情況。2.執行上級領導小組發布的聯網核查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有關命令。3.組織各級機構的聯網核查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二)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1.貫徹執行銀行領導小組的決策。2.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市轄及縣域內聯網核查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3.收集有關情況并上報。第三章突發事件預防預警機制及等級界定第五條預警機制(一)對聯網核查系統存在的隱患和暴露出的各類問題,建立相應的預防標準,并加強跟蹤、監測;建立突發事件預警系統,設置風險預警線,根據多種渠道所獲信息及時對本單位的聯網核查系統運行狀況做出判斷,有效預防突發事件發生。(二)聯網核查系統突發事件的預警系統建設旨在通過監測、分析與評估相關指標,使用參考警戒線和參考發生概率來判定預警事件的類別,從而采取進一步為預防或處置措施提供技術支持。(三)加強對各類信息的匯總和分析,注重突發事件的跟蹤研究,加強與地方政府、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公安部門、監管機構等的信息溝通,吸取有關建議和意見,改進預防預警措施。(四)建立聯網核查系統突發事件典型案例制度,總結其特性,在現場檢查或非現場檢查中發現類似特性的,立即啟動預警系統,防范同類突發事件再次發生,有效避免風險損失。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造成聯網核查系統或其節點的崩潰,嚴重影響聯網核查業務的正常辦理。(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造成可用人力資源短缺,嚴重影響聯網核查業務的正常辦理。(三)聯網核查系統或其節點出現故障,影響聯網核查業務的正常辦理,且業務恢復時間超過8小時。第七條根據對聯網核查業務的影響程度,突發事件劃分為特大事件、重大事件、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四個等級。第八條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為特大事件:(一)轄內網點均不能正常辦理聯網核查業務,且恢復時間超過48小時;(二)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統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現嚴重誤差且恢復時間超過48小時。(本辦法所稱公民身份信息出現嚴重誤差是指市轄及縣域內所有常住人口的公民身份信息在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統中缺漏,或其準確率低于50%)第九條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件:(一)轄內網點均不能正常辦理聯網核查業務,恢復時間超過8小時但不超過48小時(含48小時,下同);(二)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統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現嚴重誤差且恢復時間超過8小時。第十條轄內三分之二以上網點均不能正常辦理聯網核查業務,且恢復時間超過8小時,為較大事件。第十一條

除上述特大事件、重大事件、較大事件之外的其他突發事件為一般事件,包括以下情形:(一)轄內超過3個以上網點不能正常辦理聯網核查業務且恢復時間超過8小時。(二)其他突發事件。第四章報告及決策第十二條各網點業務人員和技術人員發現突發事件后,應立即將突發事件的詳細情況向分支行領導報告,同時向銀行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報告。銀行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領導小組報告。第十三條報告的內容包括:(一)突發事件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二)突發事件的性質、原因。突發事件的性質包括硬件故障、軟件故障、網絡故障、人口基本信息數據質量、事故災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能說明突發事件原因的,應詳細說明。(三)突發事件的影響程度、等級。說明突發事件對聯網核查系統及聯網核查業務的影響程度、影響范圍等。(四)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情況。包括現場組織指揮、先期處置措施、系統修復等情況。(五)啟動應急處置實施辦法的說明。說明本級應急處置實施辦法的啟動情況;需要上級協助的,應對需要上級協助事項進行詳細說明;需上級啟動應急辦法的,應向上級提出申請。第十四條報告要求(一)報告應采取書面形式。情況緊急的應先行電話報告。(二)對于各類突發事件,分支行應按照規定的報告程序逐級上報。情況特殊的,可越一級上報。(三)報告內容應客觀、真實、全面,不得主觀臆斷。第十五條決策銀行領導小組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立即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分析突發事件原因、影響,決策處置措施。對影響嚴重的,應組織專家會議研究,必要時提請人民銀行或公安部門領導小組決策。第十六條指揮(一)聯網核查系統應急處置各級組織接上級決策的命令后,負責組織本機構的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上一級應急處置小組和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領導小組報告反映應急預案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建議,做好應急處置情況的工作。(二)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轄內機構上報的應急處置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并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領導小組匯報。(三)領導小組根據上報信息,分析并決策,確認應急處置結束時,或接上級領導小組結束命令時,發布結束命令。第五章應急處置程序第十七條業務應急處置(一)一般事件的應急處置對于一般事件,應按以下順序進行應急處置:1.綜合業務網絡系統終端不能進行聯網核查的,可改為采用人民銀行聯網核查系統、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或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系統進行非接口方式聯網核查。2.發生故障的機構網點采用上述形式都不能正常進行聯網核查的,可委托能夠正常進行聯網核查的其他機構或中心機房代為進行聯網核查。3.發生故障的網點無法采用以上方式進行聯網核查的,應采取其他適當方式驗證相關個人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并辦理相關業務;同時,應對故障期間辦理的有關業務以及客戶的聯系方式進行登記,并在故障排除后及時對相關個人的居民身份證信息進行聯網核查。各網點在辦理業務時難以確定客戶出示的居民身份證真偽的,可要求客戶出示居民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等其他有效證件;如經查證相關居民身份證確屬真實證件,網點應留存相關證件復印件,并繼續辦理相關業務,否則不予辦理。如客戶出示的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網點可使用第二代身份證閱讀機具進行鑒別;如經鑒別相關居民身份證確屬真實證件,各網點應繼續辦理相關業務。4.向銀行聯網核查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二)重大事件的應急處置對于因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統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現嚴重誤差導致的重大事件,各網點在為客戶辦理相關銀行業務時,如果客戶出示居民身份證的簽發機關為公民身份信息出現嚴重誤差地區的公安機關,應按照一般應急處置中的第3條處置。對于全轄內3個以上網點不能聯網核查的,可委托能夠正常進行聯網核查的其他機構或中心機房代為進行聯網核查。同時向銀行聯網核查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三)對于轄內分支行所有網點特大事件的應急處置以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均不能正常辦理聯網核查業務,且恢復時間超過48小時的特大事件,應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3)項執行。對于因公安部信息共享系統中的公民身份信息出現嚴重誤差導致的特大事件,各網點在為客戶辦理相關銀行業務時,如果客戶出示居民身份證的簽發機關為公民身份信息出現嚴重誤差地區的公安機關,應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3)項執行。第十八條突發事件的技術應急處置,采取分級處置的原則,屬于網點操作端技術故障的由本行信息科技部門組織人力物力進行解決,應急處置如下:(一)硬件故障。當發生硬件故障時,應及時啟用備用設備,并按照規定進行參數設置。(二)網絡故障。當發生網絡故障時,應根據故障的具體情況及時與網絡運營商聯系解決,盡可能減少對業務處理的影響。(三)電源故障。當發生電源故障時,及時啟用網點備用電源。(四)環境故障。當運行環境被破壞時,本行及時組織信息科技及其他技術部門對運行環境進行重建或恢復。第十九條轄內各分支行應科學合理地配置人力資源,防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對聯網核查系統各崗位的操作限制。具體要求如下:(一)關鍵崗位人員應嚴格實行AB角制度。(二)加強對系統關鍵崗位人員的保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發生時,采取必要預防措施,為系統關鍵崗位人員提供必需的工作、生活條件,確保其人身安全。第二十條銀行聯網核查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應及時組織完成相應的系統恢復、數據恢復和業務恢復。第二十一條突發事件結束后,總行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應急處置實施辦法進行總結和改進。(一)組織總行會計結算部門、業務(征信)部門和信息科技部門有關人員對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進行認真分析。(二)對突發事件影響聯網核查系統運行和聯網核查業務處理的具體情況進行評估、匯總。(三)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和教訓進行總結,提出科學、合理的改進措施。(四)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實施辦法及其日常工作進行相應補充完善,提高應急辦法的科學性、預見性和可操作性。第二十二條應急保障(一)人員保障聯網核查系統的關鍵業務及技術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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