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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審判流程管理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審判管理,提高審判效果,確保司法公正,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及有關訴訟規定,并結合我院審判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則。第二條審判流程管理是通過對案件程序進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審判工作公開、公正、高效、廉潔、有序地進行。第三條審判流程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1、審理管理制度化的原則;2、運作高效、規范有序的原則;3、各部門互相監督、互相協調的原則;4、方便當事人訴訟和訴訟經濟原則。第四條審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負責統一管理,各審判庭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調運作。第二章立案第五條實行立審分立原則,立案工作由立案庭負責,立案實行柜臺式窗口服務。案件從受理訴狀、審查立案、訴訟費收取一般應一次性完成。第六條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由人民法庭負責,案件受理后應及時向立案庭辦理立案登記。第七條立案庭的立案工作包括下列事項:1、審查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起訴。2、審查執行(非訴執行案件由行政庭負責審查)案件的申請,決定是否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3、對應當受理的案件決定預交訴訟費(包括申請執行費)的數額,并依法辦理緩交訴訟費的報批手續。4、對刑事公訴案件,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5、對當事人提出的訴前財產保全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6、對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和督促程序、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立案或通知不予受理。并負責辦理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第七條當事人提出申訴申請,由審監庭負責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訴申請,由審監庭交立案庭辦理立案登記。第八條立案庭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并向原告(或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出具證據收據,通知當事人預交受理費或申請費,在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上注明當事人聯系電話。第九條立案庭在立案審查中,發現原告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及時通知其補充證據,收到起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證據材料之日起計算。第十條立案庭經立案審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確定承辦庭。第十一條一般案件(訴訟案件、申請執行案件)的立案全過程應在收到起訴狀之日的當天完成,重大、疑難的案件需報院長或者分管院長或經審委會討論決定的至遲不超過七天,刑事自訴案件不超過十五天。第十二條審監庭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申請,應當在接受申請后七日內審查是否立案復查。第十三條由業務庭辦理的案件,立案庭在完成立案登記后當天將案件材料移交承辦庭。人民法庭辦理的案件,由人民法庭及時到立案庭領取。第三章審理前準備第十四條各承辦庭收到立案庭移交的案件材料后負責辦理下列事項:1、對案件進行繁簡分流,決定案件適用的審判程序;2、決定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3、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并辦理向被告(申請執行人)送達訴訟文書事宜;4、決定排期開庭時間,落實審判法庭和書記員;5、進行庭前調解和庭前聽證、證據交換工作。第十五條立案庭負責辦理下列事項:1、辦理訴前財產保全的具體事宜;2、各承辦庭對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案件,應及時移交給立案庭進行審查,并由立案庭作出裁決處理,立案庭完成工作后將案件交還承辦庭;3、辦理上級法院和外地法院委托送達、委托調查、委托宣判的案件;第四章排期第十六條排期工作由各承辦庭負責。第十七條各承辦庭應當在下列期間內決定開庭日期和執行日期:1、刑事案件,在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后的十日至二十日為開庭期間;2、民事、民商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在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后的十五日至二十五日為開庭期間(當事人愿意提前開庭的除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在起訴狀副本送達后的十五日至四十五日為開庭期間;3、行政案件,在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后的十五日至四十五日為開庭期間;4、刑事再審案件在作出再審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為開庭期間,民事、行政再審案件,按照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的程序,參照本條2、3項的規定確定開庭日期;5、執行案件除委托執行的以外,執行財產或被執行人在本地的,一般應在立案后的三十日內確定排期執行期間;執行財產或被執行人在外地的,一般應在立案后的四十五日內確定排期執行時間。第十八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經庭長審批后再次排期。第十九條案件承辦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開庭時間的,向庭長說明變更開庭時間理由,重新排期。第二十條案件承辦人在庭審后需要再次開庭的,一般應根據案件審理需要,說明再次開庭的理由,再次排期。第二十一條再次開庭的排期時限1、因案件審理需要重新調查有關證據,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庭或者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需再次開庭的,一般在十日內再次開庭。2、因當事人提出反訴或者需要追加當事人的,一般應當在向當事人送達反訴狀或者追加通知書的十五日至二十日內再次開庭。3、因案件需要鑒定、勘驗或者中止審理的,一般在收到鑒定結論、勘驗完畢或者恢復審理后的十日內再次開庭。4、存在其他需要再次開庭情形的,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開庭時間,但再次開庭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十日。第五章送達第二十二條送達工作由立案庭和承辦庭分工負責。第二十三條送達工作應按下列規定完成:1、對原告的起訴決定受理的,立案庭一般應在決定受理的同時向原告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等訴訟文書;2、對當事人申請執行決定受理的,立案庭一般應在決定受理的同時向申請執行人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財產舉證表等訴訟文書;3、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作出裁定的,立案庭一般應在作出裁定的同時向申請人送達裁定書;4、各承辦庭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出庭通知、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發送當事人及相關人員;5、立案庭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將相關的裁定書在保全后五日內發送受送達人;6、被告提出答辯狀的,承辦庭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第二十四條需再次開庭的案件,在第一次開庭休庭時盡量當即宣布再次開庭的時間及地點,并辦理有關送達事宜。不能當庭決定再次開庭時間的,承辦庭應當在確定開庭時候的三日內,將開庭傳票等送達當事人。第二十五條當庭宣判的案件,案件承辦人應在宣判的同時告知當事人在宣判后的五日內領取判決書;當事人逾期不領取的,由承辦庭在逾期后五日內發送當事人。定期宣判的案件,應當在宣判后立即向當事人發給判決書。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判決或者裁定提出上訴的,上訴狀副本由案件主審法官負責送達,并及時將案件材料裝訂成卷,按規定的要求送交立案庭,立案庭經審查符合上訴案卷條件的,移送二審人民法院。不符條件的,應當退還主審法官重作,并在當天移交立案庭。第二十七條送達人員遇當事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法無法送達的,應變更排期開庭日期,公告送達,并及時通知起訴方當事人。第六章保全和調查第二十八條訴前財產保全由立案庭負責辦理。案件審理期間的財產保全由承辦庭辦理。第二十九條訴前財產保全后未進入訴訟,需解除保全的,由立案庭負責辦理。案件審理中當事人提出的財產保全和已采取保全措施案件的續保或解除均由承辦庭負責辦理。第三十條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調查取證工作由案件承辦人負責。第七章開庭審理和執行第三十一條案件的開庭審理工作由承辦庭負責,承辦庭應當根據排期按時組織開庭。開庭審理的記錄工作由承辦庭的書記員負責。行政案件和非訴案件的執行工作由行政庭負責。審判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執行工作由執行局負責。人民法庭審理的案件執行工作一般由人民法庭負責。第三十二條各類案件應當在法定審限內結案,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結案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寫出書面申請延期報告,由承辦庭庭長簽署意見后報請院長或者上級法院批準。第三十三條合議庭對經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庭審結束后五日內進行評議,案件承辦人應當在評議后五日內制作法律文書。獨任審判員應當在庭審結束后五日內制作法律文書。第三十四條需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在評議后七日內報送院長,審判委員會應當及時予以討論決定,案件承辦人應當在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法律文書,分管院長應當在接到法律文書后及時簽發。第三十五條案件審結后,案件承辦人應如實準確地填寫審理流程管理信息表,并附裁判文書及時送交立案庭。立案庭將信息表整理后交辦公室統計。第三十六條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的案件,均由承辦庭的案件承辦人負責,當庭宣判的案件應當在宣判后十日內將判決書發送,定期宣判的案件應當在宣判后當即送達。第三十七條執行案件一般應按下列期間辦理:1、需委托外地法院執行的,執行局應當在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辦理委托執行手續。但另有規定的除外。2、執行財產或者被執行人在當地的,應在立案后的四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在立案后的三個月內執結。第三十八條案件審結后,案件承辦人應當全面審核訴訟材料,應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案卷歸檔辦法》的規定的要求裝訂卷宗,在案件生效后三十日內將卷宗送交審監庭進行案件質量檢查。第三十九條整個案件的審判流程管理通過《案件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進行管理,立案庭、承辦庭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及時、如實填卡。第八章審限監督第四十條下列案件超過下列期限未能辦結的,案件承辦人應主動書面向主管院長述審報告,逾期或不述審報告的,按有關規定扣分。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刑事案件超過一個月;2、被告人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超過一個月;3、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超過四個月;4、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超過二個月;5、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民商事案件超過四個月;6、行政案件超過二個月;7、執行案件超過四個月,非訴執行案件超過二個月。第四十一條執行局應當在案件執結后三十日內將案卷送交審監庭評查。第四十二條不服一審裁判的上訴案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在收到上級法院退卷后三十日內送交審監庭評查。第四十三條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由審監庭負責。第四十四條立案庭將案件流程管理情況每季度進行通報。第四十五條審監庭應將案件質量評查情況每季度進行通報。第九章歸檔第四十六條審監庭應當在接到案卷后的三十日內將案件評查完畢,并負責向檔案室歸檔。第四十七條檔案室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檢查接受案卷歸檔。第十章附則第四十八條人民法院的立案審查和訴訟費收取統一由立案庭負責;當事人將訴狀和訴訟費交至人民法庭的,由人民法庭負責代收,需要退回訴訟費的,可由人民法庭內勤在備用金中墊付,并在當月向收費處結清。人民法庭參照本《規則》做好審理前準備、排期、送達、案件審理等工作。第四十九條案件審判流程管理中發生的爭議,由有關庭室之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院長處理決定。第五十條本規則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五十一條本規則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2009年度審計制度目錄審計部管理結構審計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審計目的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維護公司正常經營秩序,保護公司財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公司健康發展,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第二條審計原則(一)針對性原則:針對審計目標確定審計對象和范圍,針對不同對象和范圍采用適當的程序和方法進行審查的原則。(二)獨立性原則:在行使審計監督時不受其它任何干涉、干擾和侵犯,堅持客觀、公正,不得徇私、舞弊,保持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的原則。(三)客觀公正性原則:根據查證的經濟事實做出符合客觀實際和公正的結論的原則。(四)一致性原則:審計工作應用的資料、數據、標準和原則前后一致的原則。(五)穩健性原則:在審計過程中對審計結果做出評價時,必須采取穩健的原則,充分考慮審計證據是否真實和完整,是否有利于公司的發展及公司利益最大化。(六)保密性原則:審計資料是公司的重要經濟情報資料,涉及公司的安全、生存和發展,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審計紀律,不得隨意泄漏,注重審計資料的保密。第三條審計職責(一)負責督促和協助集團各職能部門及子公司建立健全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并監督其執行。(二)負責對集團內部及子公司的經營活動全過程進行監督。(三)負責對被審計單位或審計項目做出公允、合理的評價和結論,向集團董事長報告審計結果,為集團的經營決策提供資料。第四條審計權限(一)在集團董事長的領導下,獨立行使對全集團內部經營管理工作的監督權,不受其他部門和個人的干預。(二)依據公司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損害公司利益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行使處罰建議權。第五條審計組織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一)組織機構設置1、集團總部設置審計中心,子公司不另設審計部門,但大中型建設項目實行委派工程審計專員。2、全集團審計工作由審計中心實行垂直管理。(二)人員配備1、集團總部根據其經營范圍所涉及的不同專業情況配備:財務審計、工程審計、設備材料采購審計、法務專員等。2、審計人員實行集團統一招聘、統一調配、統一指揮、統一考核。第六條審計工作內容對集團內部經營工作所涉及的人、財、物管理進行全面審計監督。按類別可分為:管理審計、財務審計、工程審計。第七條審計工作程序(一)根據集團年度工作目標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集團董事會批準。(二)在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的基礎上,根據當月的實際情況確定月度工作任務。(三)針對具體審計事項制定審計方案。(四)在集團董事長審批同意下實施審計。(五)審計項目完成后,向集團董事長報告審計結果、提出審計建議。(六)由集團董事長做出審計決定。(七)依據集團董事長做出的審計決定向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出具《限期整改通知單》。(八)在限期整改期限內,依據《限期整改通知單》的整改內容對被審計單位或個人進行復審,將整改情況以書面的形式向董事長提交復審報告。第二章管理審計第八條管理審計目的促進集團各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及監控制度并嚴格遵照執行,完善集團內部的經營管理,循序漸進的推動公司規范化管理進程。第九條管理審計權限(一)有權參加被審計單位的相關會議。(二)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三)有權向被審計單位或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四)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權督促被審計單位及時整改。(五)對拒不整改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行使處罰建議權。第十條管理審計工作內容(一)對集團總部及各子公司進行全面審計。(二)協助集團各職能部門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三)協助下屬子公司在集團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本單位的內部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第十一條管理審計程序(一)檢查:對集團總部和各子公司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及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二)規范:針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督促并協助其制定和完善相關的管理制度。(三)落實:落實問題整改及管理工作改進情況,對拒不整改的單位和個人,審計中心及時向集團董事長匯報并提出處罰建議,報經董事長批準后做出審計決定。(四)監督:一是監督管理制度執行到位,二是監督審計決定執行到位。第三章財務審計第十二條財務審計目的規范財務管理工作,規避經濟風險,維護企業經濟利益。第十三條財務審計權限(一)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決算、資金、財產。(二)有權查閱被審計單位的相關的文件和資料。(三)有權參加相關的會議。(四)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有權向被審計單位或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五)有權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損害公司利益事項的意見。(六)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內部審計工作的,必要時,經集團董事長批準,可采取封存賬冊等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建議。(七)經集團董事長批準同意的審計決定,如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拒不執行的,有強制執行權。(八)有權對嚴重違反財務制度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提出開除和移交司法機關的建議。第十四條財務審計職責檢查和評價集團總部及各子公司的財務收支及財務管理的合法性、正確性、真實完整性和有效性。第十五條財務審計工作內容(一)對年度財務計劃、年終決算、年度經營目標考核指標進行審核。(二)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制度制定、執行情況進行評審。(三)對被審計單位財務、經營信息的真實、完整性進行審計。(四)對各經營單位的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五)對經濟責任人的離任進行審計。(六)查處損害公司利益和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七)對被審計單位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進行審計。第十六條財務審計程序審計部出具審計通知書→集團董事長審批同意后→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通知書要求提供資料→審計中心實施審計后出具審計報告→集團董事長審閱做出審計決定→審計部按董事長批示出具限期整改通知單→審計中心監督其整改執行到位。第四章工程審計第十七條工程審計概述工程審計是通過對形成工程造價(包括新建工程和技改工程)的投資過程進行審核,確定工程預算和竣工決(結)算的編制是否真實、公允地反映了工程造價的實際情況,并根據審計結果發表意見。第十八條工程審計權限(一)有權參加涉及被審計項目的相關會議。(二)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與項目相關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三)有權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要求被審計單位整改。(四)對拒不整改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行使處罰建議。 第十九條工程項目的事前審計(一)審計范圍全程監督審計權限范圍內項目的招(議)標,對審計權限范圍外的其他工程項目招(議)標的標底和結果進行抽查;對審計權限范圍內工程合同簽訂的審核,對審計權限范圍外工程項目的合同進行抽查。(二)審計內容1、審查設計施工圖的合規性。2、審查工程施工、設備材料招標文件[工程(概預算)造價、材料采購標底]的實質性。3、對投(議)標入圍單位的資格進行抽查。4、審查工程設計階段的造價分析。5、經濟合同(協議)文本的審核。(三)審計權限一般建設項目的審計權限:項目子公司總經理審計中心特殊項目5萬(含)以下5萬以上子公司應送審一般項目10萬(含)以下10萬以上子公司應送審設備(單臺)5萬(含)以下5萬以上子公司應送審裝修裝飾工程5萬(含)以下5萬以上子公司應送審材料5萬(含)以下/批次5萬以上子公司應送審零星(維修)工程3萬(含)以下3萬以上子公司應送審說明:①特殊項目:勘察、設計、監理、特殊設備等(需外聘專家的項目)。②一般項目:土木工程、土石方工程、室內外一般性粉刷、智能化辦公、消防安裝、鋼結構制造、高低壓變配電、水電安裝、通風采暖、、園林綠化、附屬工程。③設備:發電機組、高低壓變配電設備、電梯、空調、中央空調、鍋爐、水泵等。④零星(維修)工程:小型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維修維護工程、材料采購。(四)招(議)標要求1、被審計單位應在每月26日前,向審計中心報送下月擬審項目(見附表3-1<<項目招標計劃表>>、附表3-2<<合同送審計劃表>>)。2、被審計單位送審時,應附上《送審單》(見附表3-3)。3、送審資料要求齊備。1>、招標文件2>、標底資料A、工程類:設計施工圖及說明、圖紙會審記錄、技術交底、施工圖預算資料、工程量計算式、鋼筋下料表、材料分析資料、相關事項的說明。B、設備材料類:根據施工圖、材料明細表以及采購要求而編制的設備材料采購清單,采購清單應注明:品牌、規格、型號、產地、數量、質量標準、專利產品廠家和設備材料的市場詢價表。3>、中標單位投標報價資料 4>、子公司編制標底及審計中心審核的時限子公司和審計中心應在下列時限內審核標底項目50萬以下50萬-200萬200萬-500萬500萬-1000萬1000萬以上特殊項目3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7個工作日9個工作日12個工作日一般項目3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7個工作日12個工作日設備2個工作日3個工作日4個工作日7個工作日9個工作日裝修裝飾工程3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7個工作日9個工作日12個工作日零星(維修)工程3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7個工作日9個工作日12個工作日B.專業技術或科技含量較高的項目由專家評審,審計中心只審核招標文件。招標小組(或子公司合約部)在編制完招標文件的次日交審計中心進行審核,審計中心在七個工作日內向招標小組(或子公司合約部)組長做出回復。C、子公司與審計中心通過對審,無法達成共識的,由集團董事長指定的外部審計機構仲裁。5>、允許誤差率項目特殊項目一般項目設備裝修裝飾工程材料零星(維修)工程允許誤差率6%5%5%6%4%6%1、合同送審必須附上《合同審核表》(見附表3-4)2、屬于審計中心權限審核范圍內的合同,子公司必須在文本擬訂好的次日交審計中心,審計中心審核時間最多不能超過三個工作日。(六)程序1、項目的招標:招標領導小組(或合約部)將招標文件報審計部→審計部審核招標文件后,向招標領導小組(或合約部)做出回復→在無異議的情況下,招標領導小組(或合約部)才能向被選定參加投標的單位發出投標邀請函→招標領導小組(或合約部)將投標評審結果報審計中心審核→審計中心與招標領導小組(或合約部)對審→招標領導小組(或合約部)組織、審計中心監督開標定標。2、合同簽訂:子公司主管部門初擬合同→子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子公司相關部門會簽→子公司合約部簽署意見→子公司總經理審批→集團審計中心審核簽署意見→參與合同審批過程的全體人員在《合同簽訂責任單》簽字。3、審計差額計算:審計的標底額高于子公司標底和合同金額的不計差額,審計的標底額低于子公司標底和合同金額的,按兩項中差額最大的部分計算,審計的標底額低于子公司高于合同金額的,按審計標底與子公司標底之差計算差額。第二十條工程項目的事中(期間)審計(一)、審計范圍對工程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設備材料采購合同的履約進行監督;對設計(設備)變更及實施的過程進行審計;不定期對施工進度及進度款的支付進行審計。(二)審計內容1、對工程項目合同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審計:抽查包工包料工程是否有偷工減料、降低設備材料質量標準的行為;抽查隱蔽工程是否按國家規定和公司制度及時進行了檢查、驗收、簽證。2、對設備材料采購合同的履約進行監督:抽查設備材料的品牌、規格、型號、數量、質量、試驗檢驗、交貨時間、驗收、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等。3、對設計(設備)變更及實施的過程進行審計:檢查設計(設備)變更的審批程序、造價預算、實施情況。4、對施工進度及進度款的支付進行抽查:審核施工進度、進度款支付是否按合同約定,進度款支付是否按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三)審計權限1、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的權限與事前審計相同,權限以外的進行抽查。(四)審計要求1、被審計單位在接到《審計通知書》(見附表3-5)后,三天內準備好審計要求提供的資料。2、工程進度款支付必須填制《工程進度款支付審批表》(見附表3-6),各有關責任人必須按表上要求填寫。3、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直接責任人進行溝通,并將初步審計結論向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被審計單位相關責任人簽字確認。無法達成共識的,由集團董事長裁決或由集團董事長指定的外部審計機構仲裁。(五)、審計程序1、合同執行情況跟蹤審計:被審計項目的所有合同審計中心必須留存一份復印件→按合同約定進行不定期檢查。2、施工進度、進度款支付的審核:檢查工程項目的實際進度→核對合同約定進度→審核工程進度款的支付。3、設計(設備)變更及實施過程審計:子公司工程部提出項目變更→子公司合約部和審計中心進行現場確認→子公司合約部編制變更預算→審計中心對變更預算進行審核后與子公司合約部對審→子公司合約部與施工單位洽談→審計中心對變更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六)審計差額計算:按審計部審后變更預算額低于子公司變更預算額的部分計算。第二十一條結算審計(一)范圍:對工程造價、設備、材料進行結算審計,特殊情況(全集團內無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或趕工期)需要送外審的,報集團董事長審批。(二)程序:子公司合約部辦理結算→審計中心審核子公司合約部的結算結果→審計中心與子公司合約部對審,無異議后,子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子公司總經理簽字。(三)審計差額計算:按審計中心復審額低于子公司結算額部分的差額進行計算。第二十二條工程項目的事后審計(一)審計范圍及內容:對工程造價、設備材料進行結算審計(包括對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最后確認)。(二)審計權限與事前審計權限相同,子公司權限內的項目,審計中心除進行抽查外,可進行事后審計。(三)審計要求1、凡有工程項目的子公司,必須在每項工程(無論項目大小)完工的當月末,編制《已完工工程項目明細表》(見附表3-7),報審計中心備案。2、審計中心權限內的項目,子公司在接到施工單位預決算書后,按規定時限(見下表)完成結算工作后的第二天,將施工單位和子公司的結算資料報審計中心,審計中心按規定時限(見下表)完成。項目造價時限特殊項目3-50萬6個工作日5-100萬9個工作日100萬以上23個工作日一般項目10-100萬27個工作日100-500萬32個工作日500以上50個工作日裝修裝飾工程5-100萬23個工作日100-500萬27個工作日500以上45個工作日零星(維修)工程3-10萬6個工作日10-50萬9個工作日50萬以上13個工作日設備5-10萬7個工作日10-20萬9個工作日20萬以上11個工作日3、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對審,相關責任人簽字確認。審計人員將初步審計結論向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無法達成共識的,由集團董事長裁決或由集團董事長指定的外部審計機構仲裁。4、送審資料要求1>、工程類A、施工合同、設備材料采購合同。B、施工單位結算書、子公司審核結算書及鋼筋下料表、工程量計算式。C、施工圖及說明、相關職能部門施工圖建審意見書、圖紙會審記錄、有關項目施工的往來函件、實際施工進度表、竣工圖、設計變更通知書、隱蔽工程記錄、工程簽證單及相關資料。D、分項工程驗評記錄、開工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及其他相關文件。2>、設備材料類A、設備材料匯總表及市場詢價表。B、設備材料出廠合格證及報驗單、監理工程師審驗意見報告單。C、主要設備試運行記錄和專業部門、監理工程師的檢測記錄。允許誤差項目特殊項目一般項目設備裝修裝飾工程材料零星(維修)工程允許誤差率3%4%4%3%4%3%(四)審計程序:子公司按審計部要求報送有關資料→審計部進行審計→審計部與子公司對審,無異議后,子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子公司總經理簽字。第五章獎罰第二十四條公共部分(一)獎勵1、年底,審計中心根據對各單位歷次審計的情況進行評定,將結果報集團董事長審定后,對管理工作的前三名,分別給予單位負責人獎勵,并可作為年度評選先進管理集體的依據。2、對舉報了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問題的員工,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視挽回經濟損失的大小,給予200-2000元的獎勵。(二)處罰1、審計決定通知書下達后,如在一個月之內仍未執行的,審計部通知財務強制執行,并對拒不執行者處100-500元罰款。2、凡拒絕、拖延、敷衍提供審計資料,給責任人分別處50-100元罰款。3、對拒絕和阻礙審計工作的,給責任人分別處200-500元罰款。4、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審計資料不全,又拒不補齊的,給責任人分別處50-100元罰款。5、被審計單位責任人拒絕在審計要求的相關資料上簽字的,給責任人分別處50-200元罰款。6、對不按規定履行工作程序的,未造成損失的,對責任人處50-2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7、被審計單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未造成損失的,對責任人處100-5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情節嚴重的,開除或移交司法機關。8、審計人員不按規定履行工作程序的,未造成損失的,對責任人處50-2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9、審計人員工作失誤,未造成損失,對責任人每次處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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