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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粉塵安全生產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菁華1篇)粉塵安全生產作業安全管理辦法1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來公司區域作業的相關方。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三條……負責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

第四條相關部門負責依照本辦法貫徹落實。

第三章危險作業管理要求

第五條危險作業實行審批制度(審批表見附表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條危險作業前相關部門必須在公司專業安全技術人員指導下對作業過程中的危險、危害因素進行預先危險性分析,對分析發現的問題列出清單,落實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措施,形成危險作業方案。

第七條動火作業嚴格按公司《防火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動火現場必須指定監護人員和現場負責人,明確動火前的準備工作,清除動火部位及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要求。

第八條登高作業

(一)登高作業分為三級:

1、30m以上高處作業為一級登高作業;2、15m~30m的高處作業為二級登高作業;3、15m(含15m)以下的高處作業為三級登高作業。

(二)登高作業方案的制定、審批:

1、一級登高作業由登高作業部門會同公司…………共同制定登高作業方案,……審批;2、二級登高作業由登高作業人員與……共同制定登高作業方案,……審批;3、三級登高作業由登高作業人員與……共同制定登高作業方案,部門主管領導審批。

(三)登高作業過程安全措施:

1、明確在高處作業人員應佩戴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如登高作業人員必須穿好工作服,佩戴安全帽、安全帶、帆布手套,穿軟底鞋進行操作;

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等。

2、高處作業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時,應使用經檢驗合格的工具,嚴禁使用Ⅰ類工具。

使用Ⅱ類工具時要事先檢查工具有無漏電現象、電源線有無破損等。

3、配備必要的安全用具:吊物繩、安全網、吊物網兜等。

4、高處作業嚴禁拋物,必須設置禁戒區域,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

5、風暴天氣或下雨天一般不得進行露天登高作業,更不得從事登高焊接作業,當必須進行搶修作業時,登高作業審批權限升高一級。

6、所用登高梯架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安全防滑措施齊全,使用梯架時必須指定人員扶持。

7、登高作業時上方不得同時進行吊裝作業。

8、對于特殊情況和條件的高處作業必須視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特殊安全措施。

第九條帶電作業管理。

電氣設施檢修作業正常情況下必須停電進行,作業前必須落實有效的安全措施。

(一)電氣設施檢修作業過程安全措施一般有:

1、在相關電氣設施和線路的斷電開關或閘刀上加貼警示標志。

如:“有人檢修,切勿合閘”;2、現場安排人員監護和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3、作業人員必須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4、登高進行檢修時,必須同時辦理登高作業審批手續。

5、檢修作業完成后,必須經現場檢修負責人同意方可送電,如果在配電房停電、送電,必需嚴格執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

(二)當必須進行帶電作業時,嚴格執行

第五條和

第六條的規定。

(三)帶電作業由……動力調度和專職安全管理員共同審批。

第十條有限空間作業(含高毒場所檢修作業)。

有限空間作業由負責作業的部門制定作業方案報……審批。

(一)有限空間作業過程安全措施一般有:

1、必須指定現場監護人,并明確監護人的安全職責和現場監護過程中的應急救援方法。

2、進入金屬管道、設備內進行用電作業(如:電焊、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時,金屬管道或設備必須進行有效的等電位聯結,并與保護零線進行可靠的連接,照明行燈必須使用36V以下安全電壓。

3、有限作業空間內有水時必須使用12V以下的照明行燈。

4、進入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有限空間進行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使用長管呼吸器,現場必須有人監護,監護人員必須攜帶有氧氣呼吸器;

監護人員必須與作業人員經常保持聯系,一旦發生異常,立即采取搶救措施。

5、進入使用高毒的有限空間進行作業時,必須事先采取有效的處理,并穿戴相應防護用品方可作業。

第十一條大型起重吊裝作業的審批。

審批權限:

(一)部門內部日常吊裝作業,由部門制定吊裝方案,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部門相同吊裝作業可一次審批多次使用);

(二)兩個以上部門交叉作業,由組織吊裝的部門組織制定吊裝方案,……審批;

(三)當動用外單位人員進行吊裝作業時,由組織吊裝的部門制定吊裝方案,……審查,……審批。

第十二條破土作業由……審批。

第十三條破土作業前公司破土作業施工管理部門必須通知設備管理部門動力調度、管網、地下線路技術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分析,對分析發現的問題列出清單,落實有效的安全措施,形成破土作業方案,經審批后方可作業。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作業包括:動火作業、登高作業、帶電作業、大型吊裝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含高毒場所檢修作業)、破土作業等。

(二)登高作業:是指相對跌落高度大于等于2m的作業。

(三)有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設備、管道、地下污水池等有限空間的作業。

(四)破土作業:是指在廠區內進行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破土的作業活動。

(五)Ⅰ類工具: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它還包含一個附加的安全預防措施。

其方法是將可觸及的可導電的零件與安裝的固定線路的保護(接地)導線連接起來,以這樣的方法來使可觸及的可導電的零件在基本絕緣損壞的事故中不成為帶電體。

(六)Ⅱ類工具:工具在防止觸電的保護方面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它還提供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附加安全預防措施和沒有保護接地或依賴安裝條件的措施。

Ⅱ類工具分:絕緣外殼Ⅱ類工具,金屬外殼Ⅱ類工具,在工具的明顯部位標有Ⅱ類結構符號“回”。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下發布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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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安全生產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菁華1篇)(擴展1)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菁華1篇)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辦法1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范圍內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防止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特修訂____股份公司特殊作業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特殊作業。

(二)下列作業需申辦作業票工業動火作業:在公司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進入設備內部;

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

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

動土作業:公司內進行的內部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等。

臨時用電作業:公司范圍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

高處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20XX)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吊裝作業:在企業內進行安裝、拆除、維修等作業。

抽堵盲板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抽堵盲板的作業。

公司內部規定的其他需辦理安全作業許可項目。

第二章管理部門與安全職責

第三條公司安全環保部是全公司特殊作業的管理歸口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辦法制定、管理和監護公司的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二)負責本規定的監督和考核。

第四條生產協調部負責各項作業中的生產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司所屬各單位負責認真貫徹、落實、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第三章內容與要求

第六條各項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

第七條申辦作業票的程序

(一)由作業所在單位提出指定專人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作業票由安全環保部及相關部門和主管領導簽發并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

第八條作業票的內容

(一)作業票應注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二)應規定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

(三)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四)明確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第九條作業票的使用要求

(一)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二)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

(三)防范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并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四)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五)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按規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第十條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動火作業

(一)公司工業動火等級劃分一級動火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動火;

(2)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3)直徑大于426mm(含426mm)集輸氣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4)天然氣回收裝置及場內的加熱爐、蒸餾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5)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m3的罐區,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小于5000m3儲罐、容器本體及的動火;

(3)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4)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5)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動火;

(2)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3)在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

(4)輸油(氣)干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的動火;

(5)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6)除一級、二級動火外其他油氣區生產和嚴禁煙火區域生產動火。

如裝置、管道內有輕烴、凝析油,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二)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一般情況下節假日及夜間作業,非生產必需,一律禁止動火。

緊急情況下經請示本級動火審批人批準同意后,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采取緊急動火措施,事后補辦動火作業手續及方案。

(三)動火現場應按動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車、消防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四)凡動火作業涉及其他特種作業的,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票,嚴禁以《工業動火作業票》代替。

(五)機具要求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

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動火安全措施確定的安全區域內。

(六)含硫化氫或其它有毒氣體的場所應做好相應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氫的場所具體執行《*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

(七)動火作業隔離要求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如氣體檢測超過1h后動火的,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與動火部位相連的油氣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與動火直接有關的閥門必須掛牌標明狀態;

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由生產單位安排專人操作和監護(可加裝安全鎖具),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八)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要分析檢測可燃氣體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凡進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內的有限空間動火,要采樣分析有限空間內氣體。

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和氮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必須低于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體積),氧含量15%~2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

分析結果報出后,采樣分析樣品至少要保留8h。

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動火,重新采樣分析。

動火施工作業前,應對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動火施工作業中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九)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要求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動火,在將其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進行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干凈,然后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嚴防出現死角。

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十)高處動火作業要求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臺,并經專業人員確認;

設立防落物設施;

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索。

高處動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用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在架空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作業中的動土作業要求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

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人員逃生。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十二)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的帶壓不置換動火。

除做好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外,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時,該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必須到現場負責動火作業過程中的協調工作。

做好現場監護,必要時應根據安全措施要求請專業消防隊到現場負責監護。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前,該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必須召集生產調度部門以及與動火作業有關的單位召開協調會議,必須確保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可靠的應急措施。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如壓力出現異常必須停止動火作業,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由動火作業審批人簽字認可,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必須安全可靠,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第十二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一)必須保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

并清洗、置換。

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勞動組織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由設備所屬單位對將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二)進入設備作業前,由設備所屬單位進行可靠的置換沖洗,確保清除干凈,取樣進行分析。

符合安全要求后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

(三)特殊情況需在不置換的情況下進入設備短時間作業,必須由設備所屬單位第一負責人在作業票上簽字并親臨現場加強監護,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長管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以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

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確保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完好。

(四)禁止用氧氣吹風。

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

(五)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六)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

(七)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向外投擲工具及器材。

(八)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公司有關安全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須認真檢查,防止將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設備內。

(九)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十三條動土作業

(一)動土作業的范圍挖土、打樁、埋設接地極或鋪樁等,入地深度米以上者。

挖土面積在2*方米以上者。

利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整場地。

(二)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作業票,不準以口頭形式傳達,否則,都按違章作業處罰。

(三)動土作業票必須由所屬單位負責人辦理,必須經安全環保部審查批準。

(四)所屬單位辦理動土作業票,應標明破土地點、范圍、深度、并畫上簡圖,附有文字說明。

(五)如動土作業有可能影響到工藝管線、公用工程,必須由召集相關單位、部門共同確定動土安全方案。

第十四條臨時用電作業

(一)非電工嚴禁進行包括拉接、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二)檢修(大修)時,所屬單位要安排專人負責拉接、拆除臨時用電線,保證用電安全。

由所屬單位負責人辦理臨時用電作業票。

(三)工期較長,需要多臺臨時用電器的作業項目,由電工班安排專人到施工現場拉接、拆除電線。

(四)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

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用電的,應經電工班班長同意。

否則,不準接線。

(五)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六)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觸電保安器,以防止觸電事故。

第十五條高處作業

(一)高處作業的定義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面。

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高溫是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

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設計計算氣溫5℃及以上的。

帶電高處作業是指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低于表中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二)高處作業的分級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的分類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

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在易燃、易爆、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在無*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一般高處作業指除特殊高處作業和化工工況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管理進行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到安全環保部辦理高處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高處作業票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作業票,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五)高處作業安全防護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作業票內。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

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作業票內。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第十六條吊裝作業

(一)各種起重吊裝作業前,應由作業場所所在單位辦理吊裝作業票。

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入內。

(二)吊裝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三)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四)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

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五)作業中,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起重吊裝指揮信號統一指揮。

(六)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未經生產協調部審查批準,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七)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八)起重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嚴格執行動火安全規定。

(九)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

;

10KV的距離應≥2m;的距離≥4m。

(十)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穩吊起。

(十一)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第十七條抽堵盲板作業

(一)設備所屬單位結合檢修計劃,根據安全需要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協調部和安全環保部各一份。

設備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確性負責。

生產協調部和安全環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改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修改。

(二)抽堵盲板前必須辦理盲板抽堵作業票。

抽堵盲板計劃由設備所屬單位車間主任初審,所屬單位終審,由當班值班長持抽堵盲板計劃安排實施。

(三)所屬各單位車間抽堵與公共系統相連接的盲板,實施時必須經生產協調部批準。

(四)抽堵盲板作業結束后,車間安全員或當班值班長要現場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填寫在作業證上,作業結束后作業證交車間安全員存檔。

(五)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還應視需要增加墊子。

加盲板應緊固好。

(六)值班長必須把抽堵盲板情況嚴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記錄。

(七)視需要準備好相應的防護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

如在可燃可爆介質使用鐵制工具,應涂抹黃油,以免在作業時打出火花。

(八)抽堵盲板的管道內的溫度要小于60℃;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抽堵盲板,都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

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九)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燈具。

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有關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相關規定相抵觸,按國家和上級部門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粉塵安全生產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菁華1篇)(擴展2)

——現場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菁華1篇)

現場作業安全管理辦法11目的為了規范安全作業行為,消除安全隱患,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的現場安全作業工作。

3職責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環保科制定。

公司安全環保科對公司各單位的現場安全作業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各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據本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和落實。

4規定要求

特殊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持《特殊工種安全作業證》,方可上崗獨立作業。

學徒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安全作業證》不得獨立作業,特殊情況需經過安全環保科認定許可,在老師的的監督指導下方可作業。

凡屬高處作業、動火作業、入罐作業、帶電作業、吊裝作業、抽堵盲板、設備檢修等作業都要依據《廠區作業安全規程》落實安全措施,并辦理相應的安全操作票證。

各類安全作業票證要有完整的簽字審批手續,不準代簽代填。

動火作業

在公司一類動火作業區(氨站、中和、油罐、硫酸罐等的槽罐、管道上,硫磺庫、倉庫、木工房內等區域以及合成氨分廠各崗位)內動火必須到公司安全環保科辦理《一類動火作業許可證》(合成氨分廠由合成氨分廠安全科辦理),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二類動火區(一類動火區以外的區域)需到動火所在單位辦理《二類動火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在固定動火區可不辦理動火作業證,但必須落實安全措施。

在使用氣焊時,乙炔瓶與氧氣瓶要分開放,其距離不少于5m,距離明火不少于10m,在焊接前必須消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電焊作業,在地面施焊時,應站在絕緣處,在潮濕的工地或地溝槽內要站在備好的絕緣板上。

登高作業

首先要辦理登高作業證,15米以上的高處作業必須由安全環保科審批辦理票證。

年老體弱人員、視力差、患有頭暈病者,不能登高作業。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等惡劣氣侯,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要有足夠的照明。

登高作業前應檢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設備、建筑物、支架、管道、繩索、不堅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設施,作為登高工具。

在登高作業時要顧前思后,細心從事,穿戴輕便,不準帶重物。

登高作業時在沒有取得上下聯系好的情況下嚴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監護人應和登高者統一聯絡信號。

設備內作業

設備內作業必須到分廠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進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將該設備與其它設備進行安全隔離(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線,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合格。

對于進入有毒物質的儲罐內作業,必須通風置換,并在進入前30分鐘之內由化驗室取樣分析,分析合格,經安全環保科同意后方可進入作業。

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在設備內作業時,應采取適當的通風措施(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確保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壓應≤36V,在潮濕、狹小容器內作業應≤12V,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設備內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并與設備內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系。

在帶電運轉設備上進行作業時,必須采取停電、掛牌等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在生產區內不準使用電爐子取暖,因生產需要使用電爐子的必須經過安全環保科審批同意,方可使用。

各種安全作業票證要保證完整無損,不得損壞、亂畫。

現場作業時必須由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安全裝置

現場安裝在機械設備上的各種防護設施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

移動電動工具必須安裝安全保護裝置。

5處罰規定

現場作業不按要求辦理票證或票證內容不全的每處扣60元,一類動火、三級以上高處作業未經安全環保科辦理票證而進行作業的每處扣150元,各類票證不隨身攜帶和填寫不符合要求的每處分別扣30元。

安全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全就進行作業的,每項扣60元。

私自使用電爐子取暖和移動電動工具未設保護裝置、現場檢修帶電運行而未采取停電、掛牌等措施作業、生產使用電爐子未經安全環保科批準的每項(次)扣60元。

安全裝置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60元。

上崗作業時未持《安全操作證》和《特殊工種安全作業證》,每人次扣30元,在作業證上亂畫、損壞、無照片每人次扣30元。

特種作業人員未辦理相應作業票證而擅自作業的,每人次扣60元。

其他違反規定要求的,根據實際情況每項(次)扣30150元。

6相關記錄

《動火作業許可證》

《高處作業許可證》

《罐內安全作業許可證》

《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救助站制度

粉塵安全生產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菁華1篇)(擴展3)

——穿孔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菁華1篇)

穿孔作業安全管理辦法1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采礦車間穿孔作業安全管理,提高穿孔作業效率,降低穿孔作業消耗,結合礦山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樺甸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所屬采礦車間穿孔設計及施工管理。

第三章作業安全要求

第三條鉆機穩車時,應與臺階坡頂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千斤頂中心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臺車為1m,牙輪鉆、潛孔鉆、鋼繩沖擊鉆機為,松軟巖體為。

千斤頂下不應墊塊石,并確保臺階坡面的穩定。

第四條鉆機作業時,其*臺上不應有人,非操作人員不應在其周圍停留。

安吉與下部臺階接近坡底線的挖掘設備不應同時作業。

鉆機長時間停機,應切斷機上電源。

第五條穿鑿第一排孔時,鉆機的中軸線與臺階坡頂線的夾角應不小于45°。

第六條鉆機靠近臺階邊緣行走時,應檢查行走路線是否安全;

鉆機外側突出部分至臺階坡頂線的最小距離為3m。

第七條鉆機移動時,機下應有人引導和監護。

鉆機不宜在坡度超過15°的坡面上行走;

如果坡度超過15°,應放下鉆架,由專人指揮,并采取防傾覆措施。

第八條鉆機行走事,司機應先鳴笛,履帶前后不應有人;

不應90°急轉彎或在松軟地面行走;

通過高、低壓線路時,應保持足夠安全距離。

鉆機不應長時間在斜坡道上停留;

沒有充分照明,夜間不易紀念館遠距離行走。

起落鉆架時,非操作人員不應在危險范圍內停留。

第九條移動電纜和停、切、送電源時,應嚴格穿戴好高壓絕緣手套和絕緣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纜鉤;

跨越公路的電纜,應埋設在地下。

第十條鉆機發生接地故障時,應立即停機,同時任何人均不應上、下鉆機。

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風天氣,不應上鉆架頂作業。

不應雙層作業。

高空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

第十一條挖掘臺階爆堆的最后一個采掘帶時,相對于挖掘機作業范圍內的爆堆臺階面上、相當于第一排孔位地帶,不應有鉆機作業或停留。

第十二條穿孔作業必須采用濕式作業,以較少灰塵對采場內員工的健康危害。

第十三條鉆機鉆業禁止打殘眼。

第十四條穿孔作業崗位職責

1、完成上級及采礦技術人員下達的生產工作任務。

2、及時發現設備隱患,杜絕事故發生。

3、班前要聽好傳達,接班要清楚,交班要詳細。

4、要做好班前的準備工作。

5、要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礦石孔、靠盤孔等眼位,不得錯動,需要移動時,須經爆破技術人員批準。

6、當班進展要上報車間,不得有誤。

7、機臺出現問題自己不能處理時要及時上報車間領導。

8、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9、放炮時要聽從爆破人員指揮。

第四章崗位工管理細則

第十五條了解本崗位的生產技術,安全操作規程,設備使用維護規程,崗位責任制及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了解使用設備的主要性能,用途及操作方法。

第十七條能看懂穿孔設計圖,并按設計圖紙穿空作業。

在沒有設計圖紙情況下,可根據采礦技術人員的意圖進行穿孔作業。

第十八條掌握設備的工作原理,了解設備的性能,并能進行正常的維修工作。

第十九條了解礦巖性質,掌握設備臺效。

第二十條熟練掌握裝藥、連線、爆破等工作,能夠獨立進行穿孔,爆破作業。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采礦車間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與國家、省、市及通鋼礦業公司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時,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粉塵安全生產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菁華1篇)(擴展4)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3篇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第一章總則

安全生產是牧場生產發展的一項重要方針,實行“防疫、防火、防盜、防事故”的安全生產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因此必須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全體動員”的方針,不斷提高全體員工的思想認識,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保證生產經營秩序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畜牧行業有關法令、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產組織架構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公司總經理或者是牧場場長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安全生產小組組長,負責本公司(牧場)的安全事務的全面工作;副總經理(副場長)任副組長,具體負責安全事務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人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負責落實執行本部門安全生產事項。各部門設立一名兼職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上報安全事項。班組設立義務消防員,負責對突發火情的緊急處理。

第三章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及畜牧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把安全管理納入日常工作計劃。

4、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使生產經營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行業要求。

5、負責對本公司發生的疫病、工傷、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6、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

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

1、制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落實。

2、落實本部門兼職安全員、消防員(班組)人選。

3、組織本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4、負責本部門的疫病防控、安全責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等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實施。

6、協助和參與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產負責人反映和匯報本部門的安全生產情況。

8、在每周檢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時檢查各部門安全生產措施執行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區與5S管理工作責任區的責任人相同),在例會上通報檢查情況,及時做好安全總結工作,提出整改意見和防范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三、安全員崗位職責

1、具體負責相應區域(生產車輛、設備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傳工作。

2、每日巡查相應區域的安全生產情況,定期檢查維護生產設備、消防器材、電路,確保設備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時糾正解決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3、了解管轄區域的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匯報安全生產情況。

4、及時匯報突發事故,協同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處理事故,維持事故現場,及時搶救傷亡人員,制止事故事態發展。

四、義務安全消防員崗位職責

1、接受安全員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體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2、由安全員組織,進行不定期的疫病防控、消防演習,確保掌握基本的疫病防控、消防技能。

3、由安全員組織對公司安全生產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員匯報。

4、協助安全員負責事故現場的處理工作。

五、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活動,增強疫病防控、安全法制觀念和意識。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3、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及時向公司有關負責人反映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安全會議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例會制度,每月的工作總結各部門要求有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定期分析安全生產狀況,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制訂對策,并組織實施。

第五章安全培訓

1、公司全體員工必須接受相關的安全培訓教育。

2、本公司新招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崗位、班組安全知識教育。員工在公司內調換工作崗位或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相應的崗位或班組安全教育。

3、公司對全體員工必須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應將按安全生產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

4、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包括疫病保健、電工作業、廠內機動車輛駕駛、機械操作者等),必須接受相關的專業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有資格后方可安排上崗。

第六章安全生產檢查

一、公司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應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員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后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組織對防疫設施、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第七章生產場所及設備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為員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條件和生產場所。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經營場所應整齊、清潔、光線充足、通風良好,車道應*坦暢通,通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2、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生產、使用、儲存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設備必須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2、各類電氣設備和線路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電氣設備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必須具有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3、公司對可能發生職業中毒、感染疾病、人身傷害或其它事故的,應視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材,并定期檢查更換。

三、防疫設備必須按消毒防疫要求保證正常工作:

1、門口進出通道防疫設施每天檢測,消毒池保證隨時有消毒液。

2、牧場內消毒車輛保證隨時使用,不得出現消毒設施設備故障不能使用現象。

第八章職工安全衛生保護措施

1、公司必須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職工加班加點應在不損害職工健康和職工自愿的原則下進行。

2、公司應根據生產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發給職工發需的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按規定正確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過重的體力勞動或危險作業。

4、公司應通過*門防疫站對生產工人進行上崗前體檢和定期體檢,采取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九章傷亡事故管理

1、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員工傷亡事故,公司必須嚴格按規定做好報告、調查、分析、處理等管理工作。

2、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后,公司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做好善后工作,并報告集團公司和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

粉塵安全生產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菁華1篇)(擴展5)

——農電系統小型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細則(菁華1篇)

農電系統小型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細則1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關愛生命、超前防范、嚴格管理、落實責任,真正實現安全生產的可控、能控、在控,切實強化安全生產的全面、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超前管理;

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杜絕各種人身傷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損失和社會影響的事故發生,確保農電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依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兩票”管理執行細則》,結合農電系統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監控體系,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深入開展安全檢查活動,做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安全生產有序可控,確保作業現場落實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嚴肅勞動紀律,規范員工作業行為,有效控制習慣性違章,杜絕各類人身傷害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發生,努力達到安全文明生產的目的。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農電系統各類小型作業現場。

第二章、小型作業的工作及范圍

第四條小型作業系指10KV及以下日常運行維護及搶修(急修)作業,一般為24人的作業,工作任務單一且人數較少。

第五條小型作業的范圍:10KV線路及配變工作包括:符合“安規”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行的工作、需辦理工作票但工作任務簡單且人員少于4人的工作。

如線路小修、事故應急搶修、線路倒閘操作、更換柱上開關及跌落保險、更換高低壓避雷器、投切線路無功補償裝置、投切線路調壓器、清除線路搭掛物、砍剪樹木、安裝標識牌、搭接或解列線路、配變、電纜引流線、電氣測量、帶電測量線路馳度、交跨距離、配變更換熔絲、配變小修、配變、避雷器、高壓電纜的預防性試驗、能夠保證安全距離線路上的工作等。

10KV線路及配變工作違章處罰細則:

一、線路小修、事故應急搶修工作中可不用工作票,但必須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

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習慣性違章:

1、進入工作現場,不戴安全帽;2、不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3、不檢查腳扣和安全工器具;

4、無人監護下搶修工作;

5、不按規程規定驗電、裝設接地線。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400元、工作監護人300、違章者200元罰款。

二、倒閘操作應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并認真執行唱票、復誦制。

發布指令和復誦指令都應該嚴肅認真,使用規范操作術語,準確清晰。

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倒閘操作中發生疑問時,監護人擅自更改操作票、跳項執行操作票;2、倒閘操作未戴安全帽、不使用絕緣手套;3、操作前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不唱票,監護人不到位;

4、監護人未按操作順序下令操作。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300、工作監護人200元、違章者100元罰款。

三、更換柱上開關及跌落保險、更換高低壓避雷器的工作,應先將低壓刀閘拉開,后將高壓隔離開關(刀閘)或跌落式熔斷器(保險)拉開。

摘掛跌落式熔斷器(保險)的熔管時,應使用絕緣棒,并應有專人監護。

其他人員不得觸及設備。

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無工作票工作;2、不按規定停電、驗電、使用接地線;3、不認真使用作業指導書,無危險點預控措施;

4、工作地點未設置圍欄和警示標識。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300元、工作監護人200元罰款、違章者100元罰款。

四、投切線路無功補償裝置、投切線路調壓器工作應使用合格的絕緣棒,并使用絕緣手套。

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操作人員不戴安全帽和絕緣手套;2、操作前未檢查安全工器具,使用不合格的絕緣棒;3、桿塔上作業未使用安全帶;

4、投切無功補償裝置時不按規程規定操作。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300元、工作監護人200元罰款、違章者100元罰款。

五、清除線路搭掛物、砍剪樹木工作時,路帶電情況下,砍剪靠近線路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開始前,向全體人員說明:電力線路有電,人員、樹木、繩索應與導線保持安全距離。

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未勘查工作現場;2、砍剪樹木時未設專人監護;3、工作人員未使用安全帶和繩索;

4、砍剪樹木時未做防范動物、昆蟲傷害的保護措施。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200元、工作監護人100元罰款、違章者50元罰款。

六、安裝標識牌工作地點在桿塔最下層導線以下,并能夠保持安全距離。

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登桿前不檢查桿根;2、作業時拋扔材料和安全工器具;3、作業時不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帶。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200元、工作監護人100元罰款、違章者50元罰款。

七、搭接或解列線路、配變、電纜引流線工作時,登桿塔時要認真核對線路的雙重名稱無誤,并設專人監護。

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作業人員未核對線路的雙重名稱;2、作業中監護人未履行自己的職責;3、作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絕緣手套;

4、作業人員未做好防止感應電傷人的保護措施。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300元、工作監護人200元、違章者200元罰款。

八、電氣測量、帶電測量線路馳度、交跨距離可以路和設備帶電的情況下進行,使用測量儀或絕緣測量工具測量。

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測量人員未戴手套;2、測量人員不了解儀表的使用方法;3、測量人員使用不合格的工具測量的。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200元、工作監護人200元、違章者100元罰款。

九、進行配變更換熔絲、配變小修、配變、避雷器、高壓電纜的預防性試驗的工作時,應使用絕緣棒,并應有專人監護,其他人員不得觸及設備。

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特殊天氣不按規定操作的;2、工作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3、操作中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4、現場工作中危險點控制措施未落實;

5、現場作業中未使用圍欄和懸掛警告標示牌;

6、配電線路接地電阻測試時,沒有戴絕緣手套接觸與地斷開的接地線的。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300元、工作監護人200元、違章者200元罰款。

十、及以下配電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和搶修(急修)工作違章處罰細則:

1、進行配電設備巡視的人員,應熟悉設備的內部結構和接線情況。

巡視檢查配電設備時,不得越過遮攔或圍墻。

進出配電設備室(箱)應隨手關門,巡視完畢應上鎖。

單人巡視時,禁止打開配電設備柜門、箱蓋。

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巡視人員未戴安全帽,不按規定使用絕緣手套;2、搶修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工器具和接地線;3、作業地點未設防護欄和警示牌;

4、工作中翻越遮攔和圍墻的。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200元、工作監護人200元、違章者100元罰款。

十一、裝表接電和用戶表計上的工作及違章處罰細則:

1、帶電裝表接電工作時,應采取防止短路和電弧灼傷的安全措施。

發現下列行為和做法視為違章:

1、在低壓線路上裝表接電不戴安全帽和線手套、不穿長袖衣服、不穿絕緣鞋的;2、在裝表接電時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3、在裝表接電工作中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的;

4、不對腳扣、安全帶做外觀和負重檢查的。

有以上行為的,根據阿拉善電業局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細則,處以工作負責人200元、工作監護人200元、違章者100元罰款。

第三章、小型作業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條電力公司各生產單位要根據實際工作量,靈活劃分24人的“作業小組”,配置并備足與工作任務相符的小組安全工器具。

第七條電力公司各生產單位的“作業小組”工作負責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熟悉《安規》,熟悉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情況,熟悉作業現場及小組成員的工作能力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八條凡是口頭或電話命令的小型作業,至少要兩人一組,專人監護,嚴禁單獨作業。

第九條工作票及事故應急搶修單、操作票按照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頒發的《“兩票”管理執行細則》執行;

工作票、工作任務派遣單及事故應急搶修單所涉及人員的安全職責按照《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執行。

第十條小型作業的任務由旗縣電力公司各生產二級單位的所、站負責人下達。

第十一條組織作業前由旗縣電力公司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進行必要的現場勘查,確定停電范圍、保留帶電部位和作業現場的條件、環境及其他危險點,并填寫現場勘查記錄單。

第十二條根據現場勘查結果和工作環境等因素,確定工作類型和工作方法。

需停電的工作由工作負責人辦理符合現場實際安全措施的電力高低壓線路或電纜第一、二種工作票、操作票、危險點預控票和標準化作業指導書,履行工作票簽發、許可手續;

不需停電的工作應填寫工作任務派遣單。

第十三條工作任務派遣單應用黑色或藍色的鋼筆、中性筆或圓珠筆填寫與簽發,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小組工作負責人,一份留存工作派遣人(簽發人)處,一份上報旗縣電力公司安全*。

第十四條一個工作負責人不能同時執行多張工作任務派遣單。

第十五條每張工作任務派遣單只能填寫一個工作任務,同一類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進行的簡單工作可共用一張工作任務派遣單。

不同類型的工作不能共用一張工作任務派遣單。

第十六條10KV線路及配電變壓器應急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應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

必要時應向電力公司分管生產副經理、安監部長、生產部長匯報,得到相關領導同意后方可組織搶修。

如需進行倒閘操作,必須經電力公司調度批準,并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及以下配電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和急修、裝表接電、用戶表計上的工作應填寫工作記錄或急修記錄,并履行工作任務派遣單手續。

也就是說,工作任務派遣單是執行口頭或電話命令的書面依據。

第十八條電力公司各生產單位(營業所、輸配所、修變所、計量中心)工作人員,未經本部門、所、站負責人同意,不得從事在任何電氣設備、電力線路上的工作。

第十九條開始作業前工作負責人必須召開班前會,如需停電應宣讀工作票,向工作班成員進行現場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清楚作業任務和作業程序。

第二十條工作負責人在作業過程中認真監護,不得從事與安全監護無關的任何工作,及時糾正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

作業人員要相互關心工作安全。

第二十一條工作完成后工作負責人應嚴格履行工作終結制度,做好相關記錄,及時召開班后會,認真總結并記錄在案,以備檢查。

第四章、檢查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電力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安全*、生技部、營銷部人員負責對本《細則》的作業現場進行“四全”安全檢查和考核,并做好現場安全檢查記錄。

第二十三條電力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組織定期、不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

在檢查時要制定檢查計劃,明確檢查內容和檢查標準、要求,并填寫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電力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對各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根據檢查結果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并要求整改落實。

電力公司各生產所站要不定期地進行自查,建立好日常安全活動記錄、班前、班后會等記錄。

各生產單位在每月3日前將上月“兩票”報表、工作任務派遣單使用情況統計表上報旗縣電力公司安全*,凡未按時上報的單位,扣罰責任單位負責人季度風險抵押金的5%、安全員的3%。

第二十五條安全檢查內容:⑴內部檢查包括: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班組安全會議記錄、工作票、操作票、現場勘查記錄、工作任務派遣單、安全活動記錄等各項記錄資料。

⑵外部檢查包括:現場安全管理、現場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條不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要針對作業項目、作業特點、作業環境情況決定。

檢查內容依據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標準、安全生產措施和作業指導書的要求確定。

第二十七條電力公司安全*要根據安全生產形勢及安全監察處的安排,有針對性的進行專項整治安全檢查。

檢查要有針對性和時效性。

第二十八條電力公司安全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制止和糾正工作行為。

同時扣罰作業單位負責人季度風險抵押金的10%、作業人員的6%,并按習慣性違章實施細則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農電安全管理考評組每季度末針對電力公司各生產單位現場安全檢查記錄進行考評,并將考評結果發文通報。

依據考評結果對單位及個人進行獎罰。

第三十條未經電力公司二級單位負責人(所、站長)同意,擅自在本單位所屬的電氣設備上工作,擅自擴大工作范圍造*身輕傷或設備損壞的主要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責任單位負責人(所長)給予記大過處分。

第三十一條未經電力公司二級單位負責人(所長)同意,擅自在用戶所屬的設備上工作造*身輕傷或設備損壞的主要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引發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責任單位負責人(所長)給予記過處分。

第三十二條雖經電力公司二級單位負責人(所長)同意,但作業中沒有認真履行工作票、事故搶修單、工作任務派遣單、作業指導書以及未采取相應的危險點預控措施者,造成輕傷或設備損壞的主要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兩年處分,責任單位負責人(所長)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者應加重處罰,同時追究電力公司分管安全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小型作業因違章造成重傷或人身死亡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四條發生上述(三十條至三十三條)違章行為的,取消責任單位年度內的評先、評優資格。

第三十五條電力公司各生產單位每月5號之前將本單位上月小型作業現場中習慣性違章統計表上報農電有限責任公司和安全監督處。

對隱瞞不報或漏報的單位,一經查實,扣罰電力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經理季度風險抵押金的8%、安全監督部負責人、安全專責季度風險抵押金的4%。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與國網公司或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關規程、規定相抵觸,則以上級規程、規定為準。

粉塵安全生產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菁華1篇)(擴展6)

——安全生產督察實施管理辦法(菁華1篇)

安全生產督察實施管理辦法1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完善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加強反違章工作力度,消除事故隱患,推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標準化、規范化,實現安全生產“可控、在控、能控”,為落實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督辦工作,依據項目部《安全生產督察實施辦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實行安全生產督察制度,旨在進一步強化安全責任,加強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和隱患排查整改等安全管理工作,實現安全管理目標。

第三條各級領導、安監部門及督察人員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即“三違”)的現象應嚴肅查部,以鐵的制度、鐵的面孔、鐵的處理(即“三鐵”)查部違章,堅決對違章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處理,堅持安全教育與違章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安全督察機構

第四條要依據本辦法成立安全生產督察組。安全督察組應依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項目部及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項目進行督察。

第五條項目部組建兩級安全督察組。督察組在項目部安監部門的總體領導下開展工作。項目部級督察組設在項目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項目部督察組由項目部安全監管部門專職人員組成。

第六條項目部督察組成員應熟悉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安全生產相關的規程規定,具有較豐富的現場工作經驗和分析問題能力,敬業愛崗,堅持原則,責任心強,為人正直,由推薦,經項目部安全監管部門審核認定、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應根據本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需要和項目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的要求,及時開展安全生產專項督導活動。

第七條項目部安全生產督察組每季度對重點監控項目部實施一次系統性的檢查督導。

第八條安全督察組對本項目部安全第一責任人及安全主管領導負責,業務上接受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三章安全督察組人員

第九條安全督察組成員由有現場施工經驗的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以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

第十條項目部安全督察組組長由項目部安全管理副項目經理擔任,副組長由項目部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督察組成員的基本要求:

有十年以上的現場施工經驗。

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項目部和本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具有較豐富的現場工作經驗和分析問題能力,敬業愛崗,堅持原則,責任心強,為人正直。

參加過省、市(或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培訓并考核合格。每年按要求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和再教育。

經項目部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核認定、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項目部的督察員由項目部推薦,由項目部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考核認定。

第四章安全督察方法

第十二條安全督察組應制定安全督察工作計劃,并報有關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開展安全生產督察主要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項目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督促項目開展員工安全意識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訓,督促項目開展隱患排查整改,規范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督察組以現場檢查、召開座談會、個別交流、查閱資料等方法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督察原則:

“公正、公開、公*”的原則。違章作業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嚴格按照《違章記分標準》進行記分處罰。

“有章必循,違章必究”的原則。所有工作組成員應當遵守安全工作規程,做到有章必循。督察人員應堅持原則,做到違章必究。

預防為主的原則。督察組人員要對現場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關鍵環節心中有數,預防把關,防患于未然。

經常性原則。為保證現場安全監察工作有實效,必須經常深入生產現場。

重點監察的原則。對重大、復雜的生產現場應進行重點監察。

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違章作業人員既要進行必須的處罰,也應對違章本人及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幫助。

第五章督察組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督察工作堅持監管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對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既有監管責任,同時還有幫助項目加強管理,持續改進的責任。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督查過程中具有以下職責和權利:

(一)職責

查閱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有關資料、核實有關情況;

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落實情況;

監督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責情況;

監督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及使用情況;

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或安全隱患,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作出處理決定;

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器材,有權當場作出查封的處理決定等。

(二)職權

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調度室檢查了解安全生產情況。

有權制止“三違”行為。

對“三違”行為進行監督、糾正、處罰。對不聽勸阻者有權責令其停止工作,并加重處罰。

對“三違”作業現場有權提取、查閱相關資料,有權進行照相、錄音、錄像等。

對“三違”行為的項目部和個人有權建議進行通報批評。

對反違章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個人有權建議進行獎勵。

第十八條項目部督察組必須對項目部所有在建項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督察,對新開工項目和中小項目應增加督察次數。

第十九條進行安全督察時,在兼顧其他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時,重點要對以下內容進行督察并做出評價:

上級和本項目部安全生產文件、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

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履職情況;

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員工(包括分包隊伍員工、臨時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時間、內容、效果;

重大危險因素的辨識與監控情況;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

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審批及交底情況;

特種設備及大型施工機械的安全管理狀況;

外包隊伍及臨時雇傭人員的管理情況。

第六章現場督導檢查管理

第二十條安全督察組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統籌安排、注重實效。進行現場檢查應當事先擬定現場檢查方案,擬定現場檢查通知書。

現場檢查方案應當包括檢查依據、檢查時間、檢查對象、檢查事項等內容。

現場檢查通知書應當包括檢查依據、檢查時間安排、檢查事項、檢查人員名單、被檢查項目部配合和協助的事項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安全督察組可以持現場檢查通知書直接進行現場檢查。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具現場檢查通知書。

被檢查項目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和協助安全督察組進行現場檢查。督察員可以根據需要,詢問被檢查項目部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事項做出說明。被詢問人應當客觀、如實地向督察員做出說明,不得隱瞞、捏造事實。

督察員應當做好詢問筆錄。詢問結束時,被詢問人應當當場校核詢問筆錄并簽字。

第二十二條督察員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被檢查項目部有違反國家、項目部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其當場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進行詳細記錄,下達整改通知書,由督察員和被檢查項目部負責人簽字確認。責令限期整改的,被檢查項目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限期整改的情況報告。

現場檢查結束后,督察組應當向項目部安全生產委員會提交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報告應當包括現場檢查的基本情況、基本結論以及有關問題的處理情況等內容。項目部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匯總整體檢查情況,寫出書面報告向主管副項目經理進行匯報。

現場檢查結束后,安全督察組應當及時向被檢查項目部反饋檢查結果(檢查通報);必要時,項目部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將安全檢查通報向項目部、項目部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安全督察組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應依據《安全事故和違規行為處罰暫行辦法》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二十四條督察員應當嚴肅執法、廉潔奉公。

督察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部分;

(一)違反規定的程序進行現場檢查的;

(二)干預被檢查項目部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利用檢查工作為本人、親友或者他人謀取利益的;

(四)泄露檢查工作中知悉的企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五)其他違反現場檢查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安全督察組在督察中發現的隱患和管理問題應記錄并簽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和改進要求,要求被督察項目部定責任人、定措施、定時間完成整改。并要求被督察項目部書面反饋整改情況,安全督察組抽查整改結果。

第二十六條督察結束后,督察組應將督察時間、地點、內容、發現問題及其處理意見和處理結果整理成督察報告,并由被督察項目負責人簽字認可,作終對項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兩級督察組應定期向項目部、項目部領導或主管領導提交安全督察報告,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加強與安全監管部門的聯系和溝通。

第二十八條督察組應將督察情況及時在本項目部范圍內進行通報。

粉塵安全生產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菁華1篇)(擴展7)

——工程建設交叉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菁華1篇)

工程建設交叉作業安全管理辦法1一、交叉作業的管理方式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的生產安全,應當進行安全生產方面的協作。

各單位應當互相告知本單位生產的特點、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以使各個單位對該作業區域的安全生產狀況有一個整體上的把握。

同時,各單位還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職責清楚,分工明確。

施工各方還應當指定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作業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及時進行協調、解決。

二、交叉作業的管理原則:

1、在同一作業區域內施工應盡量避免交叉作業。

在無法避免交叉作業時,應根據該作業面的具體情況共同商討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各自的職責。

原則上立體交叉作業時,上方作業主動采取交叉作業防護措施;

*面交叉作業時,后進場方主動采取交叉作業防護措施。

2、因施工需要進入他人作業場所,必須向對方申請;

說明作業性質、時間、人數、動用設備、作業區域范圍、需要配合事項。

其中必須進行告知的作業有:土方開挖、設備(結構)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模板安裝、腳手架搭設拆除、焊接(動火)作業、施工用電、材料運輸、其他作業等。

3、雙方在交叉作業施工前,應當互相通知或告知對方本班施工作業的內容、安全注意事項。

當施工過程中發生沖突和影響施工作業時,各方要先停止作業,保護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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