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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版
《未成年人保護法》亮點解讀04/重視對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保障03/性教育寫入法律,立法要求學校幼兒園建立和完善預防、處置性侵案件相關制度02/明確學生欺凌定義和學校的責任01/修訂過程06/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05/多方面規定強化校園安全07/預防未成年學生網絡沉迷和網絡安全風險目錄修訂過程01修訂過程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護法》自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修訂工作以來,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2019年10月第一次審議、2020年6月第二次審議、2020年10月第三次審議,并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此次修訂,具有很強的實踐特點和時代特點,著力回應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切和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迫切需求,與《民法典》、《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修訂制定做了很緊密的銜接,吸納了近年來國家發布的涉及監護、學生欺凌、校園安全等一系列未成年人保護政策法規規章的最新理念與探索成果。0102修訂過程修訂過程中,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吸收了多方意見,不僅在法律體例結構上進行了重大調整,增設“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專章,而且在具體法律條款上也修訂得更加完善、充實,做出了很多創新、細化、操作性強的規定,亮點頗多。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涉及學校保護和校園安全方面的內容主要規定在總則、學校保護、社會保護、政府保護、網絡保護和法律責任等各章中。明確學生欺凌定義和學校的責任02要求學校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并從制度、教育培訓、處置處理等方面規定學校責任。明確學生欺凌定義和學校的責任校園欺凌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一是立法確定學生欺凌的定義。二是從建立制度、教育培訓、立即制止、及時通知、對學生的保護與管教和處理、對監護人家庭教育指導等方面規定了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第三十九條)。一是立法確定學生欺凌的定義。在附則部分明確規定“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二是從建立制度、教育培訓、立即制止、及時通知、對學生的保護與管教和處理、對監護人家庭教育指導等方面規定了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第三十九條)。該規定有助于學校建立預防和處置學生欺凌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更好地預防和處置校園欺凌問題。具體來說學校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學校要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學校發現學生欺凌行為后應當立即制止;學校應當通知欺凌者和被欺凌者雙方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學生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學校應當對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甚至嚴重案件的旁觀者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學校應當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性教育寫入法律,立法要求學校幼兒園建立和完善預防、處置性侵案件相關制度03針對備受家庭、學校和社會關注的性侵害未成年人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學校如何預防和處置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將一些成熟的實踐探索通過研究、總結,寫入法律,規定了一些新的具體制度。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內容:在司法保護一章,為減少對未成年人的“二次傷害”,增加規定了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社會保護中,在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內容后增加規定禁止性騷擾。發現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后要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要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應當及時采取相關的保護措施;司法保護中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與其他有關政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互相配合,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規定侵害人身權益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制度。規定侵害人身權益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制度。學校、幼兒園招聘教職員工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并且應當每年定期對教職員工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第六十二條)。該條針對性侵案件再犯率高和校園性侵害往往受害人數多、持續時間長等特點規定了源頭預防措施,切斷有潛在危險的人員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為保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查詢的規范性和準確性,《未成年人保護法》在政府保護一章中規定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第九十八條)。在司法保護一章,為減少對未成年人的“二次傷害”,增加規定了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明確規定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盡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是女性的,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同時規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一般不出庭作證;必須出庭的,應當采取保護其隱私的技術手段和心理干預等保護措施。學校也應當配合司法機關在日常的教育保護方面對未成年人多給與關注、保護其隱私,減少對未成年人的“二次傷害”。重視對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保障04重視對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保障要求學校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生命教育寫入立法,預防自殺事件,重視心理健康教育。重視未成年學生人格尊嚴的保護。關注留守和困境未成年人學生。嚴格教職員工準入和師德培訓,防范來自教職員工的侵害。不得加重學習負擔,保障學生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要求學校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十五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健全學生行為規范,培養未成年學生遵紀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重視對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保障十條規定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第九十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問題的早期發現和及時干預機制。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療、心理危機干預以及精神障礙早期識別和診斷治療等工作。重視對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保障生命教育寫入立法,預防自殺事件,重視心理健康教育。重視未成年學生人格尊嚴的保護。十七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二十九條還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未成年學生,不得因家庭、身體、心理、學習能力等情況歧視學生。對家庭困難、身心有障礙的學生,應當提供關愛;對行為異常、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幫助。重視對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保障關注留守和困境未成年人學生。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學校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學生、困境未成年學生的信息檔案,開展關愛幫扶工作。重視對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保障十二條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養和培訓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的保教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重視對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保障嚴格教職員工準入和師德培訓,防范來自教職員工的侵害。十三條規定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重視對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保障不得加重學習負擔,保障學生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多方面規定強化校園安全05針對學校幼兒園在校園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制度、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問題,在學校保護、政府保護、法律責任等章中強化了校園安全問題,不僅涉及到學校的法定職責,也規定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學校的指導和監督的職責。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保障校舍、設施安全。保障集體活動安全。保障校車安全。制定緊急預案和組織演練。立即救護受傷學生。及時通知監護人和履行報告義務。做好衛生保健工作。建立突發事件的報告、處置和協調機制。維護校園周邊安全。保障校舍、設施安全。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學校幼兒園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第八十九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學校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破壞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保障集體活動安全。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保障校車安全。十六條規定了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培養未成年人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制定緊急預案和組織演練。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立即救護受傷學生。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園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及時通知監護人和履行報告義務。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強調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立即救護,妥善處理的同時,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做好衛生保健工作。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衛生保健服務。衛生健康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的疫苗預防接種進行規范,防治未成年人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傳染病防治和監督管理,做好傷害預防和干預,指導和監督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衛生保健工作。針對學校幼兒園在校園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制度、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問題,在學校保護、政府保護、法律責任等章中強化了校園安全問題,不僅涉及到學校的法定職責,也規定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學校的指導和監督的職責。建立突發事件的報告、處置和協調機制。十七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校園安全,監督、指導學校、幼兒園等單位落實校園安全責任,建立突發事件的報告、處置和協調機制。維護校園周邊安全。一是在政府保護中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設置監控設備和交通安全設施,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校園周邊安全。二是在社會保護中規定了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的經營場所。例如第五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維護校園周邊安全。十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06規定學校和各級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八十三條)。規定對輟學學生的保護措施。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學校應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并勸返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同時在政府保護一章中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送入學校接受義務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尤其對于殘疾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問題,在第八十三條規定基礎上,第八十六條進一步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適應校園生活的殘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學校、幼兒園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辦學、辦園條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規定各級政府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01十八條規定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推銷或者要求其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學校、幼兒園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課程輔導。規定學校禁止商業行為。02預防未成年學生網絡沉迷和網絡安全風險07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教育。網絡保護一章第六十四條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宣傳教育,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預防未成年學生網絡沉迷和網絡安全風險十九條規定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預防未成年學生網絡沉迷和網絡安全風險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十條規定學校應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預防未成年學生網絡沉迷和網絡安全風險對學生攜帶手機問題做出規定。十條第二款規定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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